日内回转交易机制的法律视角分析
摘 要
日内回转交易机制作为提高市场流动性、减少投资者隔夜持仓风险的重要抓手,在境外资本市场被广泛采用。本文首先从实施日内回转交易机制的法律依据出发,论证在新三板市场实施该机制不存在上位法律法规障碍,其次,分析了实施日内回转交易机制涉及的法律问题,如交易各方的基础法律关系,证券、资金交收的风险来源及应对措施等,最后结合前述分析,提出加强证券公司的投资者管理义务、加强对证券违法行为的监控监测等风险控制手段,以期为今后在证券市场普遍推行日内回转交易机制提供有效的监管路径。
关 键 词
日内回转交易机制 基础法律关系 交收风险 监管路径
日内回转交易机制概述
日内回转交易(又称T+0交易机制、当日反转交易)是指允许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的交易机制。由于境外证券市场一般允许卖空,因此境外“日内回转交易”制度的内涵要宽于境内的定义,除了包括投资者当日买入的证券当日卖出,也包括投资者当日卖出(卖空)的证券当日买回的情况。本文仅讨论在证券交收前买入并卖出证券的情形。
日内回转交易机制在境外被广泛采用,其有着提高市场流动性和有效性,减少投资者隔夜持仓风险的优势,但是也可能存在加大市场投机炒作风气等风险。我国曾在A股市场采用过日内回转交易机制。1992年5月,上交所在取消股票涨跌幅限制的同时采用了日内回转交易机制,深交所也于1993年11月采用了日内回转交易机制。然而,由于当时上市股票数量少、市场规模有限,加之当时沪深市场无涨跌幅限制,放开日内回转交易后加剧了股市波动,市场过分投机。故自1995年1月起,沪深两市A股和基金交易又由日内回转交易改为现行的T+1交易机制,并且一直沿用至今。
实施日内回转交易机制的法律依据
我们认为,若在新三板市场实施日内回转交易机制不存在上位法律法规障碍,但是在业务规则层面需考虑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或另行制定相关规则。
(一)实施日内回转交易机制不存在上位法律法规障碍
法律和部门规章层面,实施日内回转交易机制落均不存在障碍。具体而言:
一是法律层面。2005年对《证券法》进行修订时删除了原第一百零六条,即“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为实施日内回转交易机制留出了制度空间。而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也未对相关事项进行限制,因此实施日内回转交易机制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是行政法规层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若客户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不足的,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客户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不足的,不得接受其卖出委托。结合现有的可转债、ETF等产品进行日内回转交易的实践,以及证券全额保证金账户不存在交收风险的背景,我们认为可以对该条进行扩大解释,即对该条“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与“证券账户中的证券”进行广义理解,并非客户已登记在个人名下的资金和证券,而是其在可用额度范围内用于交易的资金和证券。
三是部门规章层面。《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18修正)》在第五十一条①仅对中国结算和结算参与人、结算参与人与投资者之间的证券和资金交收期限进行原则性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也未对证券交易机制进行禁止性规定,前述规章层面均不存在推行日内回转交易机制的规则障碍。
(二)新三板市场实施日内回转交易机制与《交易规则》的衔接
目前《交易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投资者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已为推行日内回转交易机制改革留出空间,第二款规定“做市商在做市报价过程中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可见为便利做市商履行报价义务,新三场市场已允许其进行日内回转。因此,若在新三板市场推行日内回转交易机制,可以通过修改《交易规则》或者另行制定相关规则的方式,允许普通投资者进行日内回转交易。
实施日内回转交易机制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
实施日内回转交易机制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日内回转交易机制下的基础法律关系、交易日日终证券和资金交收风险等,下文逐一分析。
(一)日内回转交易机制未改变相关主体的基础法律关系
无论是T+1交易还是日内回转交易,涉及的主体均为中国结算、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前述主体间的基础法律关系、证券所有权变动的依据以及冻结、扣划程序中相关证券、资金交收的优先性均未发生改变。
1.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分析
各方主体的关系如图1所示,现对其法律关系分析如下。
一是在开户和证券划付时,投资者、证券公司与中国结算之间分别形成委托代理关系。《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结算的职能包括履行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等。证券开户方面,由于我国实施证券账户的二级结算,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的,应当通过证券公司申请在中国结算开立。故《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了中国结算与证券公司的法定代理关系,即证券公司作为开户代理机构,受中国结算委托接受投资者申请,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所有证券公司作为开户代理机构都是中国结算的法定代理人。另外,证券公司应当委托中国结算代为办理其客户证券的划付手续。
二是中国结算在证券交易中为中央对手方,起到担保交收作用。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国结算作为中央对手方提供证券结算服务的,是结算参与人共同的清算交收对手,进行净额结算,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
三是经纪业务交易过程中,投资者、证券公司与中国结算之间形成行纪法律关系。首先,根据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的开户协议,完成开户后,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发出的指令买卖证券,在此过程中,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证券及资金账户记加或记减,理论上投资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其次,在中国结算承担中央对手方的多边净额结算方式下,证券交易必须通过证券公司进行,因此在该阶段投资者之间的买卖合同被概括承受,证券公司作为行纪人直接与中国结算发生法律关系,并对中国结算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并不直接与中国结算发生法律关系。最后,在证券交收过程中,证券公司担保投资者对中国结算的证券和资金交收,中国结算担保对证券公司的交收(见图1)。
综上所述,证券交易过程中,投资者之间的买卖法律关系被其与证券公司、中国结算之间的行纪法律关系概括承受,发生了“约务更替”,中国结算介入承接了交易双方的对手方风险,解决了个别参与人交收违约引起连锁交收失败的问题。
四是自营业务交易过程中,证券公司与中国结算直接发生法律关系,由中国结算担保双方的证券和资金交收。
2.日内回转交易机制下证券的所有权变动仍以登记为依据
我国目前未明确规定证券所有权变动的依据,仅对证券设立质权有明确要求,但是根据交易实践,一般认为,证券所有权的变动以登记为依据。具体而言:
一是《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由此可知,沪深交易所及新三板市场的股权出质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二是《证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在证券交易所或者***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证券,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合目前证券无纸化、统一存管的监管背景与证券市场对效率的要求,我们认为,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的证券在二级市场交易时,以中国结算的变更登记作为证券所有权变动的依据。
日内回转交易机制下,在T日日终之前,同一只证券名义上在不同投资者的证券账户记增记减,这证明的是中国结算与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由于证券并未变更登记,记增记减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T日日终完成证券交收后,投资者和证券公司取得登记在其证券账户中证券的所有权。但是根据中国结算的DVP(DeliveryVersusPayment,货银对付)改革方案,未完成资金交收的证券会被打标,作为前述主体与中国结算商事留置法律关系中的留置物,担保资金交收。直到在T+1日日终前相关主体完成资金交收、证券打标被取消后,投资者和证券公司完整取得证券的无负担所有权。
3.冻结、扣划程序中相关证券、资金交收具有优先性
有观点认为,资金和证券交收账户可能会因司法冻结、扣划等产生无法完成交收的风险。我们认为,无论是T+1交易机制还是日内回转交易机制,用于交收的证券和资金均具有优先性。
具体而言:一是证券法确立了证券交易中的结算履约优先原则。《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即证券交易达成后,履约义务人已进入清算交收程序的财产应优先用于清偿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债务。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8〕4号)已在实际操作层面明确规定了司法冻结、扣划均应以不影响证券和资金交收为前提。首先,中国结算依法按照业务规则收取并存放于专门清算交收账户的证券和资金,不得冻结、扣划。其次,在交易过程中,中国结算受理冻结、扣划要求后,应当在受理日对应的交收日交收程序完成后根据交收结果协助冻结、扣划。最后,证券公司受理冻结、扣划要求后,应当立即停止证券交易,冻结时已经下单但尚未撮合成功的应当采取撤单措施,冻结后,根据成交结果确定的用于交收的应付证券和应付资金可以进行正常交收,在交收程序完成后,对于剩余部分可以扣划。
(二)关于日内回转交易机制下证券交收违约的风险及责任承担
1.日内回转交易机制下证券交收违约的风险可控
回顾日内回转交易机制下的交易过程,投资者可以在当日内对一只证券多次进行买入和卖出,因此有观点认为,若在任何一个环节投资者卖出的证券不足,均有可能产生连锁反应,导致证券交收的风险。我们认为,在证券公司的前端风控机制和中国结算担保交收的功能下,证券交收的整体风险可控。
一方面,在我国目前不允许卖空证券的前提下,证券公司应对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及自己的自营业务进行前端控制,不允许其超卖证券,另一方面,即使在前端风控失效的情况下,证券公司出现证券交收违约(无法交付足额证券)的情形,中国结算的担保交收功能也可以降低证券交收风险。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结算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发生证券交收违约的情形下中国结算暂不交付其相应应收资金,并将其作为待处分资金转入中国结算专用清偿账户。违约结算参与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交收证券及其权益、违约金的,中国结算向其交付待处分资金,未补足的,中国结算有权动用待处分资金补购相应证券。从该规定上看,中国结算会保证足额缴纳资金方可以得到证券,不管其是通过从违约结算参与人处获得,还是用待处分资金在证券市场上另行购买的方式。但是考虑到证券市场上证券价格瞬息万变,另行购买的方式可能产生资金的差额,故该规定还明确了待处分资金在弥补交收违约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交付给违约结算参与人,仍有不足的,中国结算有权向该违约结算参与人继续追偿。
2.证券交收违约责任的承担
T日日终后,按照证券和资金账户的最终结果,中国结算和证券公司进行交收,证券公司再与投资者进行交收。如前分析,在中国结算的担保交收的功能下,结算参与人(证券公司)的证券交收违约风险较低,而下文将讨论如果发生证券交收违约,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
若证券公司的超卖是其自营业务导致的,应由证券公司独立向中国结算承担违约责任。若证券公司的超卖是投资者导致的,我们认为应由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承担责任后向投资者追偿。理由: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六条,中国结算依据与参与多边净额结算的结算参与人签订的结算协议进行集中清算交收,中国结算不直接和投资者发生法律关系,因此无论是自营业务还是经纪业务,都应先由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证券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与投资者之间的经纪协议向超卖的投资者追偿,但是证券公司对于投资者也存在过错。原因在于《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应与其内部控制相适应,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对客户账户内的资金、证券是否充足进行审查,因此在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超卖行为有“失控”之责,应适用“过错相抵”原则。
(三)关于日内回转交易机制与资金交收风险的关系
1.不同保证金制度下,日内回转交易机制的资金交收风险不同
我国证券市场目前采取在T日完成证券交收,T+1日完成资金交收的制度,投资者在不同的保证金制度下资金交收的风险不同,具体而言:
对于境内证券经纪业务,证券公司要求投资者缴纳全额保证金,故无论是否允许其进行日内回转交易均不存在资金交收风险。而对于境内的证券自营、资管、租用交易单元、外国投资者投资境内机构的QFII、RQFII等业务,不要求缴纳全额保证金,故前述业务的投资者在T日日终取得证券后,存在无法在T+1日日终交付足额对价资金的风险。
2.DVP改革下,日内回转交易机制虽然进一步放大中国结算的价差风险,但是由于存在涨跌幅限制,其整体风险可控
前文所述的DVP改革不能减少将交收证券作为(交收资金的)担保物卖出产生的价差风险,因此若允许开展上述业务的投资者进行日内回转交易,其当日回笼的资金可以继续购买证券,交易次数的增加理论上会使前述价差风险不断放大。但是,由于涨跌幅机制的存在,当日回转股票的价格存在卖出价格下限,因此投资者在一只股票上的最大价差仅为当日最大跌幅价格,若辅以相应的风险监控机制,控制已用跌幅价格卖出证券的投资者利用回笼的资金再次买入证券并卖出,则价差风险相对可控。
3.日内回转交易机制下对资金交收风险的控制
如前所述,若实施日内回转交易机制,应加大对非全额保证金业务的前端风险控制,尽可能降低其资金交收风险。具体而言:对于境内券商的自营和资管业务,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其前端可用资金和可用证券额度的控制,对于公募基金、QFII、RQFII等通过租用交易单元形式开展日内回转交易的特殊投资者,由于其无法直接通过券商管理,因此建议在相关规则中要求开展业务的投资主体建立完备的风控制度,必要时可要求其账户中维持一定额度的保证金。
日内回转交易机制下的监管路径
结合前述分析,日内回转交易机制可能会导致一定的资金交收风险,并且高频交易商和程序化交易更容易在该机制下套利,可能会造成交易机会的不公平。但是,该机制提高了资金和证券的使用效率,为投资者提供了及时止损或平仓获利的机会,有助于提高市场流动性和资本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因此在制度设计层面不能“因噎废食”,而应在匹配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方面下功夫,如加强证券公司的投资者管理义务、加强对证券违法行为的监控监测等。
(一)加强证券公司的投资者管理义务
1.日内回转交易机制下,证券公司投资者管理的域外经验
美国市场对全额保证金的现金账户和非全额保证金的信用账户采取了不同的监管模式。对于现金账户而言,只要客户的经纪交易商(Broker-dealer)为客户提供该项服务,即可卖出当日通过全额支付对价买入的证券。对于信用账户而言,美联储、SEC、FINRA和交易所均针对信用账户的T+0交易设置了账户净值、维持保证金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同时对典型的日内回转交易者进行识别,要求经纪商对其进行特别的监管措施。
台交所和柜买中心采取的措施包括三方面:一是限制标的证券,将当日回转的证券限于部分指数成分股及融资融券、借券的标的证券,二是限制投资者资质,要求投资者必须具有相应的投资经验,并事先和券商签订授权同意书和风险预告书,三是限制投资者交易额度,交易所要求券商落实好交易额度评估和管控措施,并视情形向投资者预收足额或部分款券。
2.日内回转交易机制下应强化相关投资者管理要求
借鉴域外经验,若实施日内回转交易机制,建议要求主办券商加强投资者风险管理,由主办券商充分评估投资者实施日内回转交易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
在资质评估方面,证券公司应充分进行风险揭示,要求采用日内回转交易的投资者具备相关投资经验,并与其签订授权同意书和风险预告书,在交易持续监管方面,对典型日内交易者进行识别,视情况限制其单日内进行回转交易的次数,或者根据投资者类别或一段时间内账户资金均值的不同,进行差异化的回转次数安排。
(二)加强对证券违法行为的监控监测
我们认为,实施日内回转交易机制可能会使市场流动性和交易模式发生改变,因此需关注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的交易数量和违法所得计算、定罪量刑等问题。
1.日内回转交易机制缩短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时间间隔
在现行交易机制下,市场操纵者需在当日建仓,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达到拉抬股价的市场效果,再在次日卖出获利,短线交易者在当日买入股票,最早可在次日卖出获利。
日内回转交易机制缩短了上述违法行为的时间间隔,即操纵者可在当日建仓并卖出,短线交易者可在当日内进行买入卖出操作。如此操作降低了其隔夜持仓风险与资金占用,降低了进行市场操纵和短线交易的成本,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对该类证券违法行为的激励。
2.日内回转交易机制下对前述证券违法行为标准的认定
一是违法所得认定。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和第一百九十二条分别规定了短线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法律责任,我们认为,对相关主体的收益和违法所得的认定,日内回转交易机制与现行交易机制不存在差异,应以盈亏相抵后的实际获利计算。
二是违法成交量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市场操纵行为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均设有交易量绝对数量和相对比例的指标,如“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我们认为计算成交量应以实际操作量为标准,如买入10万股股票再卖出,应认为成交量为20万笔,而不应将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数量轧差计算。此外,考虑到日内回转交易机制下市场流动性可能大幅提升,但是各方市场主体的交易机制均发生变化,故违法认定的相对标准暂不必调整,但是成交额认定的绝对标准应适时调整。
因此,若实施日内回转交易机制,应当加强对日内回转交易行为的监控,强化对短线交易、市场操纵等行为的线索筛查,总结实践经验后配合稽查*、司法机关对相关执法标准予以妥善调整。
作者简介
白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部经理
投稿及转载请联系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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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市中的回转交易?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买入证券成交当天,在交收前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卖出的交易,证券的回转交易是针对B股的,因为B股实行的是T+3交收制度,回转交易能提高B股的流动性,B股是指在中国上市的外资股,需要开通B股账户才能交易,以外币进行交易,上海B股以美元结算,深圳B股以港币结算。
$华宝添益$T+0日内投资收益分析 - 知乎
本文投稿参与雪球上的华宝兴业ETP征文活动:@雪球
华宝添益的收益一般分为3部分:(1)货币基金的收益;(2)交易日内T+0场内买卖ETF收益(在T日上午以99.99的价格买入,下午以100.01卖出,获取当天的差价收益);(3)买入赎回、申购卖出套利。
本文力求获取华宝添益的超额收益,主要针对第(2)点和第(3)点进行定性分析,期望解决3个问题:
正文开始:
1.T+0交易时,什么时段买更划算?如何买到低点/卖到高点?通过提取WIND数据,统计2013年1月28日至2017年2月10日期间979个交易日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均价的交易日数量为752个,即每天以均价买入华宝添益,收盘价卖出,有77.72%的概率可取得T+0交易回转的超额收益。下面对以均价、最低价情况进行细分:(1)每个交易日如果采取以当日均价买入华宝添益,在收盘价高于均价即卖出,小于即持有的策略,可获取1.74%*的T+0回转收益。*收益计算方式说明:每日获取年化收益=(卖出价-买入价)/买入价*365。若当天收盘价小于均价,则持有华宝添益,将当天T+0获取的年化收益计为0%。下同。(2)每个交易日如果采取以当日最低价买入华宝添益,在收盘价高于最低价即卖出,小于即持有的策略,可获取11.80%的T+0回转收益。(3)每个交易日如果采取以当日最低价买入华宝添益,最高价卖出的策略,可获取高达14.26%的T+0回转收益。如何买到低点,卖到高点?通过提取WIND分时数据,可供拉取数据的区间为2014年2月12日至2017年2月10日期间,以10分钟为单位,提取价格,共17592个数据,计算每小时的价格均价,得到733个均价。得到如下结论:
即一般而言,上午有较大概率出现一天中的低价,下午有较大概率出现一天中的高价。根据上述数据假设如下策略:每日开盘价即买入华宝添益,若收盘价高于开盘价时卖出,低于收盘价时持有(当日T+0超额收益计为0%),可获取2.57%的T+0回转收益,高于均价策略的1.74%。
*限性:(1)以上策略在收盘价小于买入价时假设T+0超额收益为0%,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忽略了投资人因现金需求等无法持有的情况;也没有考虑持有后第二天价格对于前一天买入价格的影响(会摊低该策略的收益)。若每个交易日当天即买即卖,采用不考虑收盘价小于买入价(亏损也卖的情况),策略“均价买入,收盘价卖出”计算的年化收益为1.35%,策略“开盘价买入,收盘价卖出”的年化收益为1.74%,均低于上文中的计算结果。(2)数据量不够。本文在计算低价和高价的时候采取10分钟为区间的价格计算,若以1分钟位单位计算,计算结果可更具备参考性。
#补充#后提取分时数据,数据区间为2014年2月14日至2017年2月13日,将各分钟的数值平均得到如下图形:9点31分可以得到加权最低价99.9972,14点59分可以得到加权最高价100.0037,以此计算的T+0日内回转年化收益2.35%。
收益的来源有三部分:(1)T+0买卖价格;(2)溢价时申购卖出;(3)折价时买入赎回。在不考虑申购和赎回所占用的交易日价格变动(即申购时溢价率为2%,2个交易日申购的份额到账时溢价率为0%,故该种状况下没有超额收益),通常,折价时买入赎回所获得的收益比溢价时的更为可靠,因为假期前华宝添益的价格中会计算假期收益,此时隐含的超额收益可能为0%。本部分主要分析折价的情况。什么时候会出现折价?统计2013年1月~2017年2月的华宝添益月均价格,6月、11月和12月的月均价格均低于100,尤其是6月,按6月月均99.981的价格计算,若采取买入赎回的策略,月均年化收益为6.83%;11月和12月的月均年化收益为2.7%和2.1%。
关于年中和年末钱荒的解释,尚未研究过,具体不做分析。作为投资者,只要每逢这3月准备钱袋薅羊毛就好了。4年中,每个交易日最高价与最低价的最大差价排序如下。以2013年6月13号为例,若能最低价买入,最高价卖出,10000元当天可得997元。
差价出现的日期和折价出现的时间类似,在年中及年末的概率较大。这类的羊毛比较难薅,有兴趣的投资者可以在年中及年末挂90-99按整数接盘,或99.1、99.2分段接盘,迎接来自市场的惊喜。
上两部分讨论了华宝添益在一天中买入卖出的时机,本部分讨论华宝添益和逆回购的对比,那么先看看逆回购何时卖出收益较高。通过WIND拉取2013年1月4日至2017年2月10日间995个交易日数据,鉴于没有均价数据,用(最高价+最低价)/2视作当日均价,分析均价结果如下:
逆回购利率最高的月度与华宝添益类似,除了6月和12月年中年末2个月份。逆回购9月、2月的收益也偏高,因为有国庆节和春节2个长假期会使得假期前利率对假期中进行补偿。
逆回购的开盘价均值每年均高于收盘价,与均价的均值更为接近。所以理论上开盘卖出逆回购能比收盘卖出逆回购获得更高的收益。选取每年6月和12月2个逆回购利率最高的月份,同样得到这个结论。4年中6月、12个月这2个月的开盘价均价为3.48,收盘价均值为2.7。考虑其中的原因,大概是央妈为避免市场利率水平波动,一般在下午放水,造成收盘价价格回落。由于没有分时图,无法给出利率卖出的具体时间区间,日后获取数据后再行补上。
#补充#拉取逆回购数据平均分时数据,数据区间2014年12月19日至2017年2月13日,得到图形如下,9:49卖出利率最高,14:59卖出利率最低。
再对华宝添益和逆回购收益进行对比:
一天期逆回购(开盘即卖出)VS华宝添益T+0回转收益(采用开盘价买入,收盘价卖出,亏损也卖)+当日券商保证金理财/买入银行理财获取收益(以华宝添益7日年化收益计算)。选取双方数据区间相同的2013年1月28日至2017年2月10日,逆回购开盘即卖出,平均年化收益为3.027%。华宝添益T+0回转收益为1.74%,加上年化3.37%的现金理财收益,为5.12%,高于逆回购收益率。*限性:数据量不足。没有逆回购分时数据,未找到逆回购卖出利率最高的区间。以开盘价卖出逆回购的策略略有不妥。
经过定性数据分析,华宝添益在节前往往有特殊的福利,以下用开盘买入,收盘买出的策略测算收益,节前进行T+0回转获取正收益的概率达到80%,略高于上文第一部分的77.72%。节前T-1日进行回转获取的平均收益为年化5.05%,春节和国庆两个长假前的收益更为显著:
再对节前T-2日收益结果分析,春节T-2日回转均为正收益,且收益高达16.06%,其他节假日数据结果不显著。
投资者可以在春节前2日(T-1日和T-2日)均进行T+0回转,2天的平均年化收益可达到11.86%。其余节假日选择在T-1日进行交易回转。
本文所展现数据均为历史数据分析,与实际操作结果可能存在偏差,投资者请自行承担投资后果。本文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什么是回转交易?日内回转交易是什么意思-丰度财经
什么是回转交易?回转交易通常是指日内回转交易,是一种证劵(或期货)交易制度。凡在证劵(或期货)成交当天办理好证劵(或期货)和价款清算交割手续的交易制度,就称为股票日内交易。什么是日内回转交易?通俗地说,就是当天买入的证劵(或期货)在当天就可以卖出。
“T+0”回转交易是指当日(T日)买入的股票可于成交后当日卖出其买入的全部或部门股票;若当日(T日)不卖出,T+1日或以后的任何一个交易日也可以进行卖出申报。就是说,在“T+0”回转交易前提下,申报买入股票确认成交后,不限制投资者在哪个交易日进行卖出申报,投资者既可以把当天买入的股票当天卖出,也可以用当天卖出股票返回的资金当天再买进股票。
日内回转交易的三种方式:
(1)当日买进某股票后,再于当日卖出;(2)当日卖空某股票后,再于当日买进;(3)投资者原来持有某股票,于当日卖出后,再于当日买进。
在回转交易制度下,投资人能够卖出的股票可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已履行交收义务的股票,另一部分是已经买入,但还未交收的股票。但无论在何时买入或者卖出股票,他只能在成交后的第三个营业日才能办理这些交易的交收,并且,当天的买入和卖出是不能冲抵的。回转交易适用于在交易所内达成的集中交易和对敲交易。
“T+0”回转交易能减少投资人的持仓风险、增强股票的活动性。“T+0”的缺点在于不能有效控制交易频率,过高的换手率会导致过度投契和市场的虚假繁荣,买空、卖空也难以控制,因此风险较大。
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均实行过“T+0”交收轨制,但因投契性过强而被休止使用。目前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国债、企业债、可转债、权证明行的是“T+0”交易轨制;A股、基金实行的均是“T+1”的交易轨制。回转交易是针对B股实行T+3交收制度而设立的交易方式,它能减少投资人的持仓风险,增强B股的流通性。上交所在1993年10月间引进了回转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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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券改为t+1限制日内回转交易什么意思
融券卖出+还券的交易闭环从此前的T+0变为T+1,目前融券交易额相对较小,且集中在300ETF、50ETF等ETF品种。投资者可以通过融券卖出ETF,买入成份股转换ETF还券等方法进行日内跨品种套利。交易所此次规则修改限制ETF套利,减少相关成份股日内价格波动。
现货沥青中的买多和买空是什么意思
现货沥青中的买指买多,就是现在做张,卖指卖空,就是现在做跌。 买入订立:交易商签订电子合同准备买入货物; 卖出订立:交易商签订电子合同准备卖出货物; 买入转让:交易商将原来卖出的电子合同进行转让; 卖出转让:交易商将原来买入的电子合同进行转让; 现货沥青双向交易可以做多,也可做空。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什么是回转交易?
就是在一天内完成方向相反的买入和卖出操作,可以一次也可以多次操作,赚取买入和卖出的差价。这就是日内回转交易,也可以叫做是T+0交易。
什么是股票日内回转交易
日内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就同一个标的(如股票)在同一个交易日内各完成多次买进和卖出的行为,其目的为维持股票数量不变,通过日内K线操纵,使可用余额增多,股票成本降低的一种盈利模式。
视角|A股日内回转交易,你必须知道这些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从事日内回转交易的交易员并不需要较多的基本面分析或技术分析能力,且多数时候属于“靠天吃饭”,即在市场成交较为活跃时,可利用市场波动赚取更多收入,其相应的月收入提成最高时可达几十万元。而A股在今年上半年的凶猛行情,无疑为日内回转交易员丰厚业绩提供了温床。且对于交易员来说,无论市场上涨或者下跌,他们都能从中获取丰厚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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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A股日内回转交易?
在中国证券市场中,实行的是T+1制度,即股票当天买进之后第二天才能卖出。
而日内回转交易即是:因为股票的价格每日都会产生波动,当天单只最大振幅甚至能达到20%(在涨停和跌停之间来回波动),基于这个基础我们可以进行如下操作:
在账户里有股票也有一定可操作资金情况下,先当天以高价卖出之前买进的股票,再以当天低价买入;或当天以低价买入持有的股票,再以当天高价卖出。
比如,你手中已经持有“建设银行”1000股,成本10元/股。当天振幅较大,先翻绿下跌,在9.5元/股处你买进1000股,目前你已经有2000股“建设银行”股票(本来持有的1000股和今天刚买进的1000股)。随后该股飘红上涨,在10.5元/股你卖出1000股(最多只能卖1000股,可以少于1000股,这个1000股是你以前持有的,而非今天买入的),当天买进的1000股是不能卖出的(受T+1规定限制——中国证券市场当天买入的股票不能当天卖出)。
此时,你完成了一个标准的T+0操作。你当天获利1000元(未扣除交易费)。
例如:通过日内的差价来获取收益。在这个过程中,客户股票账户的股票份额不会改变,但账户可用资金会增加。
举例:假设你持有一个150万资金的股票账户,其中有价值100万的某只股票和50万的可用资金。在每天开盘至收盘的时间内,操盘手会通过当天在低位买入这只股票,在股票涨到高位时卖出之前持有的这只股票(卖出的是之前持有的股票,而非今天买入的股票,在中国证券市场不能当天买入某只股票再当天卖出)。
比如开盘买入某只股票1000股,待上涨后卖出之前持有的这只股票1000股,视为一次成功的做T(即日内回转交易),而A股日内回转交易正是通过这样不断的日内操作来获取收益,一般每次操作不会超过股票份额的10%(如账户总共持有1万股某只股票,每次操作不会超过1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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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盈利?
如果持有的股票在合作期间涨了:
假设你持仓100万的某只股票在我们合作期间从10元涨到了15元,如果一直不进行操作的话,100万会变成150万,但我们通过日内交易让股票账户从100万变成180万。
对比没有进行操作多赚了30万,然后这30万视为T+0产生的收益,我们和客户只对这30万进行分成。
如果持有的股票在合作期间跌了:
假设你价值100万的某只股票在我们合作期间从10元跌到了8元,一直不进行操作的话,股票市值从100万会变成80万,但我们能通过日内交易可能让股票账户不跌反涨,比如通过做T+0让账户变成了110万。
相比于没有进行日内回转交易多出来30万可用资金,同样的,产生的这个利润我们和客户进行分成。
具体计算方法我们会提供详细的每笔交易记录,以及每笔做T产生的账户资金变化以及收益。例如:
(上图为交易记录)
(上图为收盘后统计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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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日内回转交易有没有风险?
有无风险完全基于一点:如果在一个时间区间内,比如一周,跟我们合作的账户,经过我们一周的T+0操作,反而不如不做任何操作获得的收益高怎么办?
通过T+0亏了多少,全额赔付多少(例如账户里原本可用资金为20万,一周后变成了19万,这减少的一万我们全额赔付)
为什么我们全额包赔呢,因为A股日内回转操作目前是比较先进的操作模式,专业的操盘手团队,专业的软件和技术支持,同时我们的理念是保证安全稳定的前提下,再追求高额收益。
在这样的操作模式下,合作的账户出现亏损的概率,也就是真正出现我们需要赔付的情况极少极少。
所以说客户的账户对于客户本身来说并没有任何风险,目前我们所做的账户还没有产生亏损的情况发生。
即使因为操作不当发生亏损,无论多少,我们在第一时间可全额赔付。
所以如果追求账户稳定收益的客户,完全可以放心交给我们操盘手进行日内操作,而不必担心账户安全问题。
另外客户只需要把股票账户交给我们操作,并不需要做任何其他投资,客户股票账户只能绑定客户本人的银行卡,任何其他人不可能利用股票账户套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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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日内回转交易收益率是多少?
按照目前市场的波动性来说,每个交易日盈利通常在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之间,每月的收益在4%-6%。例如200万市值的股票,每日收益大概会在2000元-10000元之间(如果市场波动性变大,那每天的盈利会更多)。月收益在8万-12万。
我们增加的资金会清晰明了的显示在客户账户的可用资金上。
(如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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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与我们合作?
我们的目标客户主要有两类:
一、股票长期被套,短期内解套概率小,股票市值60万以上。
1.客户把股票账户提供给交易团队,由操盘手负责日内回转交易操作。
(不用担心资金与股票的安全性,因为股票账户是与您自己的银行卡绑定的,没有人可以取走,除非客户本人)
2.每日资金结算单会发至客户,客户也可以收盘后自行登录股票账户检查。
(只需用当日收盘后账户资金减去前一天的账户资金即可得出当日盈利)
3.根据客户需要可每周或半月与客户结算一次。
(客户可以每周或每月把盈利资金从自己的股票账户里转入到银行卡,然后再把属于我们这边的部分盈利汇给我们)
4.客户可随时终止合作。
(若中途要进行操作,比如卖股、买股、取钱等,可随时与我们沟通后进行操作。在合作过程中客户若因需要用钱等,可在任何时候选择终止合作。)
这类客户若决定与我们合作,只需要提供开户行的账号和密码,可供操盘手登陆即可。
我们会对账户当前资金进行确认,交接后即可交由我们进行操作。
二、手握资金想进行投资并寻求稳定盈利的,资金80万以上。
这类客户若决定与我们合作,需自己至任意证券交易所开户(手续费最好控制在万三以下)
客户应自己建仓(我们会给客户提供一个股票池以供参考,是由我们专业操盘手团队推荐的股票,客户可从股票池里选出自己认为相对比较优质的股票,长期持有,在持有期间把账户交由我们操作)。
之后向我们提供开户行的账号和密码,可供操盘手登陆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任何账户我们都可以进行T+0操作获利,持仓的股票不同对产生盈利多少起了关键性因素。例如账户里全部是一些大市值银行股,每天几乎不波动,那我们可能无法达成合作。
我们的盈利方式具有稳定、优质、包赔等特点。
总体年化收益大约为45%-70%(具体会随行情和持仓情况浮动,如果所持股票波动性比较大,年化收益100%甚至更多)。以上收益为做T+0产生的收益,不包括股票本身的上涨。(若股票本身上涨,则客户账户收益为股票上涨的收益加上做T+0产生的收益,而我们只对T+0产生的收益进行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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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照片以及部分账户交易记录
股票被套怎么办?想拿长线又不甘心只获取股票上涨的收益怎么办?
上海专业A股日内T+0交易团队,日均盈利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每月3%—8%收益率。本团队操盘手经过对客户账户内所持有的股票进行日内高频T+0操作(赚取每日股票波动差价,收盘后账户内的股票以及股票数不会增加或减少),为客户保证稳定盈利。若因操作不慎导致亏损,全额赔付(目前市场除我们之外还没有全额赔付亏损的交易团队)。欢迎股票被套的客户以及打算长期持有股票的客户前来咨询合作。
合作请联系上海A股日内回转交易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