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志始知蓬莱近
无为总觉咫尺远

9h910001的净值(投资实际收益率不及宣传业绩的50%,浮动管理费率高达80%,是否合理?丨机警理财日报(9月23日))

投资实际收益率不及宣传业绩的50%,浮动管理费率高达80%,是否合理?丨机警理财日报(9月23日)

理财风云榜

01

高浮动管理费率,提取比例达80%

02

产品投资100%委外

今日新品

基金中的净值是什么意思?净值为1又是什么?

累计净值累计单位净值=单位净值+基金成立后累计单位派息金额基金净值的高低并不是选择基金的主要依据,基金净值未来的成长性才是判断投资价值的关键。净值的高低除了受到基金经理管理能力的影响之外,还受到很多其他因素的影响。若是基金成立已经有一段相当长的时间,或是自成立以来成长迅速,基金的净值自然就会比较高;如果基金成立的时间较短,或是进场时点不佳,都可能使基金净值相对较低。因此,如果只以现时基金净值的高低作为是否要购买基金的标准,就常常会做出错误的决定。购买基金还是看基金净值未来的成长性,这才是正确的投资方针。

国泰金马基金的净值

截至日期单位净值(元)累计净值(元)增长率(%)2008-8-220.58802.4760-1.01%2008-8-210.59402.5000-3.10%2008-8-200.61302.57507.54%2008-8-190.57002.40401.24%2008-8-180.56302.3760-5.70%

咸阳市生态环境*

为确保我市涉气排污单位环保设施用电工况监控工作顺利推广,本着优中选优、为企业负责的原则,现诚挚邀请有实力、有经验的厂商参与报名。现将网上报名事宜通知如下:

1、工作流程:

(1)网上报名:即日起有意向的设备服务供应商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网上报名,并提交报名所需资料。

(2)资格审查:收到设备服务供应商报名资料后,咸阳市生态环境*将组织相关专家分阶段进行资格审查。

(3)设备测试:通过资格审查的设备服务供应商,需携带相关设备前往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测试设备并进行平台适配。时间、地点及要求另行通知。

(4)网上公示:通过终端测试和平台适配成功的设备服务供应商名单将在咸阳市生态环境*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5)网上公示后,咸阳市辖区内的用户企业在公示名单中选择合适的用电监控设备终端服务供应商。进入公示名单的设备供应商公司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应当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咸阳市生态环境*,并及时进行公示信息变更。

(6)公示名单实行实时动态管理,如发现供应商出现违反承诺书中内容,提供的设备质量不合格,以及发生安全事故且对事故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的情形,将从公示名单中删除。

2、网上报名所需资料:详见附件1

4、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刘伟(029)32085848

附件:1、终端服务供应商报名相关资料;

附件1:

1、公司简介。公司基本情况介绍,需包含本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三证合一)。

3、工程技术人员相关资质:提供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记录。其中持有高压电工证技术人员至少1名、持有低压电工证技术人员至少2名。报名时应提交技术人员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执业资格文件。同时还需提供工程技术人员同所在单位的安全责任书(协议)。

4、用电监测设备需提供计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计量检测报告(CMA认证或CNAS认证)。

5、若终端服务商非设备厂商,需提供供应设备生产厂家授权委托书。生产厂商承诺对本项目提供技术服务证明,设备必须提供3年以上质量保证,非人为损坏免费维修、更换。

6、环保设施用电监控项目案例(企业端监控建设项目):需提供涉气排污企业环保设施用电监控项目案例5例以上。案例需包含项目合同、建设日期、合同双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项目负责人及设备质量最终验收情况。

注:以上资料按顺序编排,设计目录,每页盖章,扫描形成PDF文件,发送到指定邮箱。

附件2:

咸阳市生态环境*:

我公司积极参与咸阳市生态环境*“全市涉气排污单位环保设施用电工况监控工作”,自愿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在此郑重承诺:

1、本次报名我公司提供的报名材料全部真实、有效。我公司对报名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2、我公司承建的企业环保设施用电监控现场端项目,监测点位全面、准确,符合相关文件、标准及《咸阳市涉气排污单位环保设施用电工况监控系统技术要求(试行)》。对不满足的部分,无条件整改到位,且不增加企业费用。

3、我公司承诺企业环保设施用电监控现场端项目建设期间,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做好安全措施、持证作业,确保建设期间设备和人身安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

4、我公司对承建的企业环保设施用电监控现场端项目,合同期内无条件接受环保部门的考核和监管。除人为损坏、或因企业设备变更而导致移点及不可抗力等情况以外,发生故障我公司保证在48小时内排除故障,并不再向企业收取额外费用。

5、我公司对承建的企业环保设施用电监控现场端项目,在合同期内进行运维服务,并按照咸阳市*管理要求对企业进行软件使用培训、及时进行故障处理、对平台异常信息进行现场核实,保证设备稳定运行,承诺数据质量超过90%以上。

7、我公司承诺没有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情况;

8、我公司承诺近一年内承接的项目没有发生过较大事故以上的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并对事故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情况。

9、我公司承诺企业环保设施用电监控数据将严格依照咸阳市生态环境*要求发送至指定平台或端口,绝不私存私转。如因我公司原因造成数据泄露的,我公司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若我公司违背承诺,自愿被删除出咸阳市生态环境*网站公示的环保设施用电监控现场端设备服务供应商名单,三年内不得重新提交报名申请。

公司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3:

咸阳市涉气排污单位环保设施用电工况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咸阳市涉气排污单位环保设施用电工况监控系统的组成、实施、验收和日常运行管理等,以及判定排污单位生产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的方法。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排放废气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的环保设施用电监控系统建设实施。

本技术要求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要求。

GB20840.3互感器第3部分:电磁式电压互感器的补充技术要求

GB20840.2互感器第2部分:电流式互感器的补充技术要求

GB4793.1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13850交流电量转换为模拟量或数字信号的电测量变送器

GB/T2423电工电子产品环境实验第2部分:实验方法

HJ477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环保设施用电监控系统(简称PEMS),是根据工艺设计对反映固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状态的电气参数(如:电流、电压、功率、电量等)进行监测的全部设备和信息系统。PEMS用于掌握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污染治理及排放情况、排污单位停限产及错峰生产情况等信息,是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组成部分。PEMS的建设应满足国家标准规范和计量认证要求。

用于治理污染物所需的设备、装置等,统称为污染治理设施。

生产设施组成部分,指生产设施中具体的设备、装置。

治理设施组成部分,指治理设施中具体的设备、装置。

采集各种类型监测仪器仪表的数据、完成数据存储及与上位机数据传输通讯功能的单片机、工控机、嵌入式计算机、可编程自动化控制器(PAC)或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等,简称数采仪。

通信双方对数据传送控制的一种约定。约定中包括对数据格式,同步方式,传送速度,传送步骤,检纠错方式以及控制字符定义等问题做出统一规定,通信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排污单位现场端设备报送数据的管理系统,基础设备包括产污设备、治污设备、数据采集传输仪等,具备查看数据、控制设备、分析报警等功能,服务于排污单位。

环保部门建设的用电监管系统,具备接收现场端报送数据、数据解析、稽核、异常判断、报警、数据查看、数据分析等功能。

PEMS系统由现场端监控系统和中心端监控系统两部分组成。具体构成参考图1。

1)一台(套)现场机集自动监控(监测)、存储和通讯传输功能为一体,可直接通过传输网络与上位机相互作用,如图1所示。

2)现场有一套或多套监控仪器仪表,监控仪器仪表连接到独立的数据采集传输仪,上位机通过传输网络与数采仪进行通讯(包括发起、数据交换、应答等),如图2所示。

由用电参数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和应用配置软件三个子系统组成。

4.1.1 用电参数监测子系统

根据工艺设计,对反映生产设施、污染物治理设施总体运行状态的电气参数(电流、电压、功率、功率因数、电量、电能质量等)进行监测的子系统。

4.1.2 数据采集传输子系统

采集、存储用电参数监测子系统的数据,并按照HJ212《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和本技术要求规定,将数据传输至中心端监测平台。

4.1.3 应用软件子系统

与用电参数监测子系统进行通讯,实现信息采集、安装调试、设备维护、数据存储、数据分析判断、信息备案、资料下载、事件报警等功能。可综合采用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实现。

中心端监控系统用于接收现场端监控系统传输的信息,实现现场数据的汇总、报警管理、统计分析等,远程实时掌握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运行状况。

中心端监控系统能够对生产设施、污染物治理设施的运行状态进行关联分析,及时发现污染治理设施未开启、异常关闭及减速、空转、降频等异常情况,并通知相关人员。

中心端监控系统对执行停产、限产、错峰生产等调控指令的生产设施进行监测,将调控期间违规生产情况通知相关人员,对调控指令执行的总体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原始数据通过数采仪直传市级工况用电监测系统,但应具备“一址多发”功能。为确保数据准确性和安全性,采集终端对采集到的原始数据暂不允许修约(技术规则或人工),待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发布后另行规定。

市级中心端监控系统应提供web浏览器、手机APP、微信等用户访问功能,提供短信、微信、APP等告警方式,并提供排污单位用户对报警信息进行处理的功能。现场施工单位、排污单位可按权限登陆市级工况用电监测系统进行情况说明等信息更新维护操作。

现场端设备包括用电参数监测设备、数据采集传输仪,以及后备电源、电流互感器等其它辅助设备。

设备外观、设备尺寸要求、设备性能指标(具体见附录)

5.1.1 前端互感器应满足国家计量认证。采集设备应采用一体化、小型化设计,除总表、母线槽分路、铜牌出线分路、或300平方毫米以上电缆出线分路外,其它分路数据需采用1:1直传方式仪表(一侧数据直采直传)。铜牌出线分路或300平方毫米以上电缆出线分路可采用互感式仪表。设备应在醒目处标识产品铭牌,铭牌标识应符合GB/T13306的要求。

5.1.2 用电参数监测设备采样电流应符合设备工况运行要求,可满足工业企业现场所有条件。

5.1.3 数据传输应符合HJ212《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要求,基础传输层建构在TCP/IP协议上工业互联网标准。

5.1.4 数据采集传输仪外壳防护应符合GB4208的要求,达到IP55防护以上等级,外壳应耐腐蚀、密封性能良好、表面无裂纹、变形、污浊、毛刺等现象,表面涂层均匀、无腐蚀、生锈、脱落及磨损现象。产品组装坚固、零部件无松动。按键、开关等控制灵活可靠。

5.1.5 因现场环境复杂恶劣,为确保现场工况安全及设备通讯稳定可靠,设备应采用无线通信技术,现场传输距离不小于300m;应支持编码纠错,数据传输误码率应不大于10-5,保证通信稳定。现场不得敷设通信线缆。采集设备外部不得有数据传输线缆,以防受腐损坏及引发事故风险。

5.1.6 电流互感器的额定二次电流应与被监测生产、治理设施相关设备的参比电流相匹配,且满足最大电流不小于参比电流4倍的要求。电压互感器应符合GB1207,电流互感器应符合GB1208。

5.1.7 现场端采集设备须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取得国家市场监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认证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关于数据精度(有功不低于1.0级)的检测报告,电压互感器满足GB-T1207,电流互感器满足GB-T1208,其中电压、电流、功率等测量数据基本误差在±2%以内。须具备国内自主知识产权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及发明专利),不得采用仿制或侵权等有损安全的设备,并定期抽样检定。

5.1.8 采集器的安装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监测终端须满足带电安装;监测终端的安装与拆除不应影响企业供电线路正常使用。

5.1.9 外部电源停止供电后,后备电源可以持续供电,持续工作时间不低于6小时;外部电源正常供电时,可以对后备电源充电。

针对大气污染重点行业,主要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必须设置用电监测点,具体必选用电监测点详见附录A、附录B。

在安装之前,现场施工单位需要到排污单位现场,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完成填写勘察点位表《大气污染工况用电监控系统现场勘察表》(详见附录J)。

现场勘察点位须与生态环境部信息公开网站公布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所公示的排口及治理工艺一致,现场工艺调整或升级的需与现场情况保持一致。应包含以下点位类型:

(1)总体用电信息:总体用电信息是排污单位生产情况的体现,对停限产、错峰生产监控具有重要意义;

(2)生产设施:参与停限产的生产线、反应釜及主要生产设备必须全面监测,为停限产、错峰生产提供量化评估及精准管控。

(3)治理设施:环境治理设施监测须全覆盖。

以上监测内容为系统应用提供重要数据来源,是平台发挥价值的前提条件,排污单位和建设方必须认真对待,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对于监测不全的建设单位和排污单位,将严格考核处理。

用电运行工况监测点位布设应遵循全面性、精简性、准确性的原则。

(1)全面性:工况用电监测点位应全面覆盖排污许可证中列出的主要生产设施及治理设施。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可参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相关内容进行布点。

(2)精简性:在准确反映排污单位停限产、错峰生产、治理实施运行情况的前提下,布设的点位数量力求精简。

(3)准确性:监测点位数据应能准确反映被监测设备的工况。

用电运行工况监测点位应包括总用电监测点位、生产设施用电监测点位、治理设施用电监测点位等类型。

总用电监测点位:安装在排污单位总进线回路上,反映排污单位生产、治理总体情况。

生产设施用电监测点位:安装在排污单位的生产线总回路及主要生产设备回路上,反映排污单位停限产、错峰生产执行情况。常见生产设施用电运行工况监测必选点位详见附录A。

治理设施用电监测点位:安装在排污单位治理工艺总回路及主要治污设备回路上,反映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常见污染治理设施用电运行工况监测必选点位详见附录B。

PEMS安装之前,应先到排污单位现场调查,依据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和布设要求,结合排污单位实际情况,开展基础信息采集和监测点位布设,编制用电工况监测方案。方案中应包含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和需布设用电工况监测点位的生产设施与治理设施的基本信息,以及用电监测点位分布示意图。

排污单位基础信息包含单位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地址、法人代表、行业类型、联系人、联系电话、注册资金、年产值、年产量、年废气排放量、年耗电量、经营范围、排口数量、生产工艺、治理工艺、主要产品、主要设备、数采仪MN编号、总用电监测点位信息等.具体信息详见附录C表1。

主要生产与治理设施基本信息包含生产单元名称、生产单元序号、设备名称、设备序号、设备功率、备用关系、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备注信息等。具体信息详见详见附录C表2、表3。

监测方案确认后,应在中心端监控系统进行信息备案。信息备案成功后,备案系统将自动生成统一规范的用电运行工况监测点位编码,通过远程在线下载供现场安装调试使用。

现场安装设备适应环境的能力应符合GB/T17214.1的要求,抗振动性能应符合GB/T6587.4的要求,抗电磁干扰能力应符合GB/T17626.2、GB/T17626.3、GB/T17626.4、GB/T17626.5的有关要求。

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应按照已备案的《大气污染工况用电监控系统现场勘察表》进行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应避免对排污单位安全生产和环境造成影响,安装调试人员必须有相关的操作资质(电工证等),满足电力施工相关要求,保障安装工艺,对排污单位原有的用电线路不造成影响。

(1)现场端设备供电开关通常集成在一个专用防爆柜中,采集设备应准确安装在对应开关位置,满足防爆柜密闭要求。无法安装在用户既有柜体内的,现场可增加不低于用户现场防护等级的防爆箱体,引出部分应通过PG防水接头由金属软管保护。

(2)现场端采集设备安装在室内的,工频运行直接安装开关出线位置,变频运行的需安装在变频器进线侧。

(3)现场应能为数据采集传输仪不间断提供可靠的电力负荷,安装在户外的应配备完善规范的接地装置和避雷措施或在避雷保护范围内,安装位置不能位于通讯盲区,确保上下行数据传输稳定,同时应具备防盗和防止人为破坏的设施。

(4)现场安装设备适应环境的能力应符合GB/T17214.1的要求,抗振动性能应符合GB/T6587.4的要求,抗电磁干扰能力应符合GB/T17626.2、GB/T17626.3、GB/T17626.4、GB/T17626.5的有关要求。

(5)现场安装设备后,对监测点位安装的用电参数监测仪器进行配置调试,实现通讯连接、数据传输等功能。可对配置参数、限值参数、通信参数等等进行设置。

(6)现场实施单位应规范操作,文明施工,加强施工管理,服从排污单位内部安全规定,杜绝不良行为,预防安全意外事故的发生,提高施工队伍的综合素质,确保现场施工顺利进行。

(7)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施工的各项法规、标准、规程和文件精神的要求,从技术上、组织上、管理上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安全监督,解决和清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发生。

(8)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保证体系,明确现场施工中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工人在管理和施工中安全责任。

(9)现场施工单位应配足配齐专职安全技术人员,安全技术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具备业知识、身体健康。

(10)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着装应符合有关规定。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和监督使用,对于特殊防护用品和公用防护用品、安全带、安全网等,必须设专人负责管理。现场必须竖立、标示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警示牌。

(11)现场实施单位严格按照需方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施工要求开展工作,制定应急方案,现场一旦出现问题或异常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并及时妥善处置。

5.3.1 PEMS现场端用电参数监测设备应能采集以下基本数据项:

5.3.2 PEMS现场端用电参数监测设备可选采集以下数据项:

(8)必要的非电气量数据,如气动开关量、气压计示数、温度等。

现场端监控系统的主要功能是提供基础数据来源、向中心端监控系统传输分析处理后的数据、支持多种方式查询现场数据。

1.1.1.1 数据采集

监测设备与数采仪之间采用无线通讯方式组网,可采用LoRa、宽带载波、RS485、红外等技术,数据采集仪与中心端监控系统之间通讯支持GRPS、以太网等方式,但平台端具有远程管理现场端通讯或采集模块功能,现场端数据通讯或采集装置(DTU通讯模组或数采仪)须支持平台端反控和状态可查。

1.1.1.2 数据迁移

为保证现场端数据采集的稳定、持续及完整,数据采集设备在维护更换时,历史数据需支持备份还原。

1.1.1.3 数据存储

存储单元应具备断电保护功能,断电后所存储数据不丢失,数据存储时间不低于30天,可通过磁盘、U盘、存储卡或专用软件导出数据。监测设备接收到下发的初始化命令后,应对硬件、参数区、数据区初始化,参数区置为缺省值,数据区清零或清除。命令执行时,监测终端应保证初始化事件记录不被清除。

1.1.1.4 数据传输

与中心端监控系统的通讯协议应符合HJ212标准要求,并符合本技术指南“6.信号采集与传输”部分的相关要求。

1.1.1.5 数据设置和查询

监测终端可通过现场端数据采集仪查询实时数据、事件告警信息;设置和查询配置参数、限值参数、通信参数等,可查询监测终端硬件版本号和软件版本号。

1.1.1.6 安全管理

应具有安全管理功能,操作人员需登录工号和密码后,才能进入控制界面。安全管理功能应为二级系统操作管理权限。

1.1.1.7 自动恢复

设备开机应自动运行,当停电或设备重新启动后,无需要人工操作,自动恢复运行状态并记录出现故障时的时间和恢复运行时的时间。

1.1.1.8 运行指示

1.1.1.9 后备电源

设备应配备后备电源,当外部电源停止供电后,后备电源可以持续供电,持续工作时间不低于6小时;外部电源正常供电时,可以对后备电源充电。

1.1.1.10 中心端监控系统基本功能要求

中心端监控系统可以统一对现场监测设备进行管理,更改配置参数、调整采集频率、设置产污、治理设施与现场监测设备的关联关系。

数采仪将数据上传至中心端监控系统后,中心端应立即对数据进行预处理,根据上报的电压、电流、功率因数、功率等数据进行数据稽核,剔除异常数据后将数据推入待处理队列。数据处理模块从待处理队列提取数据后根据关联关系判定生产设施、治理设施的启停状态,并根据设备的主备关系、运行周期综合得出治理设施异常关停的结论。

对于停限产、削峰等用途的监测设备,应能使用设备运行功率判断启停状态,使用定义的时段用电量判断周期运行情况,使用划分监测设备群组的方式判断一组监测设备的停运比率,进而得出停产、限产、削峰等指令执行情况的判定结论。

中心端监控系统具有治污设备运行异常、停限产执行异常、削峰绩效的统计功能,可以查询发生异常的排污单位名单,并能通过图表的形式直观表达异常发生时的情况。同时提供异常排污单位填写异常发生原因、对异常情况进行说明的功能。

中心端监控系统可以对各地区已安装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进行统计、通过地图的形式展现排污单位分布情况、查询排污单位信息。可以对各排污单位、生产设备、治理设备的用电数据进行查询,可以按地区、行业进行统计、对比,可导出数据报表,可以对登录系统的账号进行管理、分配使用权限。

1.1.1.11 档案管理

中心端监控系统可对排污单位、生产设备、治污设备、采集点、数据传输仪、监测点及生产设备与治污设备,生产设备、治污设备和监测点关系,并对生产设备、治污设备设置过程异常报警阈值和判定规则、算法,数据传输仪上传数据要满足《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及相关监测因子要求,包括:设备唯一标识(MN)、系统编码(ST)、电气类工况监测因子(TN)等。

企业基本信息备案:登记排污单位的基本档案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注册资金、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经纬度、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等内容。

数据采集传输仪信息备案:录入排污单位的数据采集传输仪,包括数据采集传输仪、企业总表信息、企业用电信息等内容。

生产设施信息备案:录入排污单位的生产设施信息及监测点信息,生产设施信息包括生产设施名称、设施类别、负荷启停阈值等;监测点信息包括监测设备类别、名称、设备功率、污染源种类、排放形式、排口类型等,并将监测点设备与数据采集传输仪进行关联。

污染治污设施信息备案:录入排污单位的污染治理设施信息及监测点信息,污染治理设施信息包括污染治理设施名称,治污染治理设施类别、污染治理设施额定功率、污染治理设施主备用关系等,并将生产设施与污染治理设施相关联。监测点信息包括监测设备类别、名称、功率、启停功率判断等,并将监测点设备与数据采集传输仪进行关联。

1.1.1.12 数据接收

中心端监控系统可接收现场端上报的数据,对数据进行解析校验、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中心端监控系统可对现场端缺失的数据进行补采,向现场端发送反控命令,由现场端补传相关数据。

1.1.1.13 数据预处理

现场端采集设备数据上传至中心端系统后,中心端应对数据进行预处理,包括数据稽核,异常数据剔除等。

1.1.1.14 数据查看

中心端监控系统可查看接入企业现场端上报的实时数据,并可查看历史上报数据,展示方式包括表格、折线图、柱状图等。

1.1.1.15 数据统计

可对各地区已安装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数量进行统计,对排污单位用电情况进行汇总,可以按地区、行业进行统计、对比,可导出数据报表。

展示监控数量:展示监控企业总数量、产污设施数量、治污设施数量、监测点数量。

综合统计:展示区域内用电监控的综合信息,包括排污单位按地区分布、近30天各区域异常排名情况、近30天总电量趋势图,以及近30天检查情况等。

可逐层查看详细信息,可查看处于正常、停产、限产企业数量;可按机构、行业查看企业数量、产污设施数量、治污设施数量、监测点数量;对于监测点数量,可以查看总数、运行、停用、调试数量。

1.1.1.16 数据计算与分析

中心端监控系统根据排污单位档案对监测点数据进行清洗、计算、分析和判定,对异常数据产生报警。

根据数据关联关系判断生产设备、治污设备的启停状态,并根据设备的主备关系、运行周期综合得出治污设备异常关停的结论。

对于停限产、削峰等用途的监测点,应使用设备运行功率、用电时段、监测点群组停运比率,综合分析判断治理设施运行、停产、限产、削峰等指令执行情况。

应具有治理设施运行异常、停限产执行异常、削峰绩效的统计功能,可以查询发生异常的排污单位名单,并能通过图表的直观表达异常发生情况。

对排污单位生产与治理设施运行状况的判断方法可参考本技术要求第7节。

1.1.1.17 异常告警

中心端监控系统可实时推送现场监测点和中心端监控系统的报警内容,对出现污染治理设施异常企业、大气污染管控异常企业进行实时告警。

1.1.1.18 异常填报

中心端监控系统可支持排污单位填写异常发生原因、对异常情况进行说明。

1.1.1.19 辅助决策

中心端监控系统通过对工况用电监控的数据分析,为环保*辅助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现场端工况用电监测设备优先采用无线通讯方式组网,支持不低于5秒/次采集传输数据,通常情况下时间间隔设置为15分钟,中心端监控系统可对采集间隔进行远程设置。

工况用电监测设备采集数据的成功率应不低于99.8%。数据补传滞后时间不超过1小时。

当排污单位主要用电设备产生异常、故障、越限报警等事件信息时,工况用电监测设备应在5秒之内主动向数据采集仪报送数据。

数据采集传输仪应支持无线蜂窝网络通讯或有线以太网等通讯方式,实时监测数据应在5秒内报送到中心端监控系统。

数据传输应符合HJ212-2017《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要求。通讯命令示例和拆分包及应答机制示例见附录E。

为满足工业污染源(废气)工况监测的要求,对工况监测因子编码进行修编扩充。

现场端监测因子编码格式采用六位固定长度的字母数字混合格式组成。

1.1.1.20 生产设施编码规则

设施编码分四层,由6位数字和字母组成(0-9、a-z、A-Z),区分大小写,采用递增的数字码。

第一层:生产设施类型编码,表示生产设施工艺类别,采用2位***数字或字母表示,其中第一位为字母即a-z、A-Z;

第二层:生产设施序号;采用1位***数字或字母表示;

第三层:设备类型编码,采用2位***数字或字母表示;

第四层:设备类型序号;采用1位***数字或字母表示;

生产设施编码、设备类型编码参见附录H中《生产设施编码表》;

在设施编码后通过附加码表示电气参数,采用符号“-”(减号,ASC码为45)进行分隔;电气参数编码由数字或者字母组成,具体编码参见附录D中《电气参数编码表》。

1.1.1.21 治理设施编码规则

编码分四层,由6位数字和字母组成(0-9、a-z、A-Z),区分大小写,采用递增的数字码。

第一层:治理设施类型编码;表示污染治理设施工艺类型,采用2位***数字或字母表示,其中第一位为数字1-9;

第二层:治理设施序号;采用1位***数字或字母表示;

第三层:设备类型编码;采用2位***数字或字母表示;

第四层:设备类型序号,采用1位***数字或字母表示;

治理设施编码、设备类型编码参见附录I中《治理设施编码表》;

在设施编码后通过附加码表示电气参数,采用符号“-”(减号,ASC码为45)进行分隔;电气参数编码由数字或者字母组成,具体编码参见附录D中《电气参数编码表》。

1.1.1.22 总线监测点位编码规则

总线监测点位反映排污单位用电总体情况,以及点位间汇总关系。排污单位总体用电情况为必测点位。

第一层:数据类型码,采用1位数字表示,1表示总线直采,2表示数据间接采集(经计算得出);

第二层:用电单元编码,采用两位数字表示,00表示排污单位总体;

第三层:用电设施编码,采用三位数字表示,000表示用电单元总体。

在总线监测点位后通过附加码表示电气参数,采用符号“-”(减号,ASC码为45)进行分隔;电气参数编码由数字或者字母组成,具体编码参见附录D中《电气参数编码表》。

现场施工单位将《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主要生产设施基本信息表》、《主要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基本信息表》(参见附录C表1、表2、表3)在省厅网站备案后,省厅备案系统自动生成规范统一的点位编码,供现场施工单位下载使用。

排污单位可根据需要采用一台或多台数据采集仪实现数据传输。每台数采仪上最多上报10种相同生产设施类型或治理设施类型的监测设备数据。

运用PEMS采集的排污单位生产和治理状态数据,采用经验模型评估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法,对排污单位运行状态和异常情况进行预警。相关电气计算公式见附录F。

生产设施的实际功率在正常生产五日平均值20%上下范围内,治理设施的实际功率低于额定功率的10%或正常治污五日平均值20%以下;

排污单位所有的应停产设备的工况大于停产限值时,判断为排污单位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

(1)功率判别法:(停产设备总有功功率当前值>停产限值)并且(累计时间>大于门限时间)时,上报停产异常发生事件;

(2)功耗判别法:(停产设备总有功电量当前值>停产限值)并且(累计时间>大于门限时间)时,上报停产异常发生事件。

选取限产设施前五日正常生产平均负荷(功耗)作为基线负荷(功耗),排污单位所有限产设备的负荷(电量)在基线负荷(电量)的限产百分比之内,则判定达标,否则判断为不达标。

功耗判别法:(总有功功耗当前值>基线负荷*限产系数)并且(持续时间>大于门限时间)时,上报停限产异常发生事件。

选取错峰生产设施前五日错峰时间段内正常生产平均负荷(电量)作为基线负荷(电量),根据本技术要求7.2、7.3章节停产/限产标准判断是否按规定错峰生产。

运用PEMS监测和判别结果,通过现场检查和人工分析审核等方式,对排污单位用电设备运行状态和异常情况进行最终判断。

PEMS施工完毕应由排污单位组织验收。验收过程包括提出申请、现场检查、现场测试、确认验收等环节。验收合格后向施工单位提供验收报告。

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向排污单位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排污单位对PEMS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设备性能、现场安装规范性、设备运行稳定性、系统功能全面性、系统安全性等。具体要求如下:

(1)现场采用的设备须满足本技术要求5.1、5.2、6.1~6.4章节要求,具备权威部门有效期内的检测合格证书,现场设备应无版权及专利纠纷;

(2)监测点布设及现场安装须符合本技术要求5.2章节要求;

(3)信息采集与传输须满足本技术要求第6章节要求;

(4)现场端应用软件须满足本技术要求第5.4章节要求;

主要对PEMS功能进行现场测试。主要进行以下测试:

(1)调整排污单位生产设施或治理设施功率负荷,观察中心端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时延、数据准确性;

(2)对排污单位生产设施或治理设施做停上电实验,观察中心端监控系统是否正确推送异常告警信息;

(3)设置不同比例的错峰生产参数,观察中心端监控系统是否正确推送异常告警信息;

经现场检查、现场测试,具备以下条件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排污单位组织实施验收:

(1)施工单位提供产品已获取的权威部门检测合格证;

(2)现场设备安装完毕,调试运行正常,经现场检查、现场测试系统运行正常,技术指标达到本技术要求相关章节要求;

(4)数据采集、传输及通信协议符合HJ212-2017的要求,并提供试运行数据采集和传输自检报告,报告应对数据传输标准的各项内容作出响应。

排污单位完成验收后,应填写验收意见单,格式见附录G。

排污单位应配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资源(常用工具、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安排专人负责监测设备日常巡检与维护。巡检内容包括各种设备的运行状况,查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并做好记录。日常维护主要针对以下几方面:

(2)设备经长期使用,元件自然老化导致的设备损坏故障维护;

(3)在运行过程中,由于电压、电流的不稳定,导致的设备损坏故障;

(5)未采取防雷措施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故障等。

现场端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施工建设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设立7×24小时客服电话,做到及时响应维护需求,重大事件2小时到现场处理。

承建方需保障中心端监控系统长期、稳定、可靠运行及业务应用的顺利开展,快速响应用户在系统操作中遇到的各种业务和功能问题。做好以下工作:

(1)定期对业务系统进行巡检、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和缺陷进行整改;

(2)定期对业务数据进行维护,包括机构、业务流程变化等引起的配置变更;

(3)定期对业务系统性能进行调优,完善功能、升级修改维护技术代码等;

(4)定期检查服务器CPU、内存、磁盘以及采集通信信道等系统运行环境;对数据库、实时库、消息队列及系统运行的各类程序进行健康检查。

附录A大气污染重点行业主要生产设施必选用电监测点位表

水泥窑、冷却机、煤磨、烘干磨、生料磨、包装机、水泥磨、磨机、烘干机、破碎机、包装机等。

粗破机、斗式提升机、带式输送机、筛分机、破碎机、投料机、冷却风机等。

脱碳气提塔废气排气筒、硫回收尾气排气筒、酸性气脱除设施排气筒、造粒塔排气筒、造粒塔排气筒等。

粉碎机、推焦装煤车、煤气鼓风机、贫油泵、富油泵、大母液泵、煤气鼓风机、干熄炉、锅炉等。

破碎机、烧结机、破碎机、冷却机、高炉、焙烧炉、热风炉、转炉(二次烟气)、电炉、石灰窑、白云石窑、转炉(一次烟气)、精炼炉、热处理炉、热轧精轧机拉矫机、精整机、抛丸机、修磨机、焊接机、轧制机、酸洗机、涂镀层机、脱脂机、涂层机等。

吸风机、引风机、燃硫设备、分离机、筛分机、粉碎机、投料机等。

进料泵、破碎机、反应釜、过滤机、真空干燥器、离心机等。

熔炼炉、精炼炉、电铅锅、焙解炉、熔析炉、感应电炉等。

进料泵、整粒筛分机、破碎机、反应釜、分离机、磨粉机等。

参见排污许可证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列出的主要生产设施。

附录B主要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工况用电必选监测点位表

脱硫风机、吸收塔循环泵、浆液循环泵等、离心机等。

UV光催化氧化器、RTO风机、助燃风机、吸收塔循环泵、冷凝器等。

参见排污许可证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列出的主要治理设施。

煤炭→炉内燃烧→加热水蒸汽→推动汽轮机做功→带动发电机发电

废气源→脱硝装置→电除尘→脱硫吸收塔→风机→达标排放

表3主要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基本信息表(填写样例)

填表说明:1、生产设施、治理设施的名称及编号应与排污单位申领的《排污许可证(副本)》相一致;2、生产设施只填写有污染物产生的生产设施,如XX炉(窑)、XX反应釜、XX生产线(车间)、XX储罐、XX输送带、综合污水处理站等;3、监测的主要生产设备应能直接反映生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4、主要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脱硫、脱硝、低氮燃烧、除尘、有机废气治理、除臭、火炬及其它设施;5、监测的主要治污设备应能直接反映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6、备用关系是指依据工程设计要求,同类设备“X备X用”;7、排口类型为一般、主要、特殊排放口。

注意事项:1、生产单元、治理单元及排口三者之间必须相互匹配,不得出现错位现象,防止逻辑混乱;2、有生产设施,且有污染物排放,但尚未建治理设施的,治理单元可以不填,但对应排口必须按《排污许可证(副本)》如实填写,不得漏填。

QN=20180914131547043;ST=53;CN=2011;PW=123456;MN=010000A8900016F000169DC0;Flag=5;CP=&&DataTime=20180914131500;t10001-Ia=1.488,t10001-Ib=1.496,t10001-Ic=0.000,t10001-Io=0.000,t10001-P=0.4762,t10001-Q=0.0016,t10001-Pv=1.0500,t10001-Qv=0.0000,t10001-The=0.9999,t10001-Ua=99.6,t10001-Ub=219.3,t10001-Uc=0.0,t10001-RS=1,t10001-Flag=N&&

数据时间,表示一个时间点,时间精确到秒;20180914131547表示上传数据为2018年9月14日13时15分47秒的实时数据

表述污染物t10001的实时数据标识,值为N表示工作正常。

1、现场机以上传实时数据间隔为周期发送“工况监测分钟数据”;

2、上位机接收“上传工况监测分钟数据”命令并执行,根据标志Flag的值决定是否返回“数据应答”;

3、如果“上传工况监测分钟数据”命令需要数据应答,现场机接收“数据应答”,请求执行完毕。

QN=20180914131547043;ST=53;CN=2011;PW=123456;MN=010000A8900016F000169DC0;Flag=5;CP=&&DataTime=20180914131500;pg0001-Ia=1.488,pg0001-Ib=1.496,pg0001-Ic=0.000,pg0001-Io=0.000,pg0001-P=0.4762,pg0001-Q=0.0016,pg0001-Pv=1.0500,pg0001-Qv=0.0000,pg0001-The=0.9999,pg0001-Ua=99.6,pg0001-Ub=219.3,pg0001-Uc=0.0,pg0001-RS=1,pg0001-Flag=N&&

数据时间,表示一个时间点,时间精确到秒;20180914131547表示上传数据为2018年9月14日13时15分47秒的实时数据

表述污染物pg0001的实时数据标识,值为N表示工作正常。

1、现场机以上传实时数据间隔为周期发送“工况监测分钟数据”;

2、上位机接收“上传工况监测分钟数据”命令并执行,根据标志Flag的值决定是否返回“数据应答”;

3、如果“上传工况监测分钟数据”命令需要数据应答,现场机接收“数据应答”,请求执行完毕。

a)电压数据:、b、

b)电流数据:、、

c)瞬时数据功率:有功功率:;

无功功率:;

视在功率:=、=、、

d)功率因数:、、、;

e)功率角数据:、、;

f)相角数据:电压相角:A相0、B相240、C相120。

电流相角:

附录G工业污染源(废气)用电工况运行监测系统验收意见表

年 月 日,(排污单位:)   组织对(工况用电监测安装单位:)         负责安装的工业污染源(废气)工况用电监测系统进行验收。验收组成员包括     、及(至少三人)。验收小组审查了该项目的《工业污染源(废气)工况用电监测点位信息表》、《排污许可证(副本)》及相关台账资料,并现场勘查了设备安装、数据传输及设备数据匹配状况。经讨论形成如下验收意见:

终上所述,验收小组(同意/不同意)         (单位)工业污染源(废气)工况用电监测系统通过验收,并提出以下意见:

验收单位:(企业名称)(公章)

验收小组负责人:(签字)

验收小组成员:(签字)

表面精饰滚光机、抛光设备、喷丸设备、喷砂设备等

除油槽、除锈槽、酸洗槽、粗化槽、敏化槽、中和槽、预浸槽、活化槽、出光槽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财高金融网 » 9h910001的净值(投资实际收益率不及宣传业绩的50%,浮动管理费率高达80%,是否合理?丨机警理财日报(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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