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志始知蓬莱近
无为总觉咫尺远

天山股份停牌会怎样(004263,要割肉吗?)

004263,要割肉吗?

套利总结。

2、股票停牌期间基金净值估算方法——指数收益法

对于停牌期间的股票,基金公司通常都会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来更新基金每天的净值。

类似的,之前大众入股,国轩高科停牌时,重仓国轩高科的基金也发过类似公告。所以“指数收益法”是基金公司对停牌公司进行净值估算的常规操作。

所谓“指数收益法”,就是假设停牌股票在停牌期间每天的涨跌幅,与行业指数相同,从而来更新基金每天的净值。

一般来说,行业指数变化通常是比较平缓的,而公司停牌通常是有非常重大的事由,所以一般来讲用行业指数代替停牌股票每天的涨跌幅不会对净值造成很大的波动,因此借道基金买入的方法还是可行的。

但是004263在天山股份停牌期间的情况有点特殊。在停牌期间,可能是受相关消息刺激,在中国建材的带领下,整个水泥行业指数涨幅明显,水泥行业指数从1180.31点涨至1327.39点,涨幅为12.5%。因此,根据“指数收益法”,站在华安基金的角度,天山股份在停牌期间的价格,由18.02增长至20.27,而周一复牌时,天山涨停的价格为19.82,从净值角度看,周一复牌当天天山的股价实际上是跌的,当天整个基金的净值变化也是-1%,所以如果不事后诸葛亮看的话,周一申购还是一个性价比不错的选择。

当天山股份复牌以后,基金公司应该会按其复牌后的价格重新进行基金净值计算。

3、为什么天天基金网等的净值估算经常出现很大偏差?

有心的投资者可能会在盘中关注天天基金网等对基金的实时估值,以决策当日是否申购。但有时会发现晚上基金公司公布的净值与天天基金网或其他软件公布的实时估值差别很大,有时误差甚至在1%以上?原因何在?

答案很简单:天天基金网等对基金净值的估算,是根据基金公司季度末的持仓报告来计算的,也就是假设目前的基金持仓与6月30日时一样,据此估算净值。但基金经理完全可能在7月份有比较大动作的调仓换股,所以就导致基金的实际净值和估算净值差异较大。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天山股份在复牌前公布了其十大股东,004263仍然在列,且其持股数与二季度末时变化不大,通过这个方法可以确认套利逻辑仍在。但天山股份占比第二高的另一只基金(也是华安的基金,040011华安核心优选),却不在十大股东之列了,很可能是040011在7月份减仓了天山股份,如果通过040011借道买入天山基金则可能是白费力气。

4、要割肉吗?

这个问题可能才是绝大部分读者所关心的。

首先,如果您是因为读了我的文章而申购了004263,并因此产生了亏损,我可以向您表示歉意,但我想说的是,在类似基金套利中出现亏损实在是家常便饭,如果您无法忍受类似的亏损,可能这样的套利并不适合您。稳赚不赔的,那叫逆回购。

第二,我不建议未持有满7天就赎回基金,因为1.5%的赎回费率实在不划算。即使“割肉”,也建议持有满7天后再赎回,赎回费率0.75%。

同时补充一点,基金赎回费用一般是计入基金净值的,所以超大额的赎回甚至可能会一定程度上拉动净值。

第三,我准备继续“夹头”一段时间004263,而不是按之前的策略天山开板即赎回。004263可以看成是一只重仓“中国建材”系的基金,除了天山股份和中国建材外,第二大重仓股中材科技也是中国建材系股票(中国建材持股60.24%),而目前的中国建材我觉得是肉眼可见的低估,多拿一点时间完全没有问题。

天山股份本周没有达到预期的涨幅,当然主要还是跟市场大环境,尤其是中国建材本周的走势有关。目前天山股份与中国建材的资产重组方案仍未确定,如何对注入资产进行定价未来会对天山的股价产生比较大的影响。不过可以肯定的是,重组后天山的市值会接近两千亿的水平,到时天山股份将跻身深成指前20大成分股,必然也会引入一系列被动型指数基金的配置。

以上内容仅为本人投资思考和记录,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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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_交易_收购_调整

原标题: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为保护宁夏建材股东的利益,本次吸收合并将赋予宁夏建材除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全体股东收购请求权,有权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东可以向本次吸收合并的收购请求权提供方提出收购其持有宁夏建材股份的要求。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5票,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次交易收购请求权的行权价格参照本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制定,为12.59元/股。自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至该请求权实施日,如上市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则上述收购请求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2023年4月13日,经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宁夏建材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9元(含税),除息日为2023年5月30日,除息后的宁夏建材收购请求权行权价格为12.20元/股。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5票,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宁夏建材股东行使收购请求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自宁夏建材审议本次吸收合并方案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宁夏建材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持续保留拟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票至收购请求权实施日;2、在收购请求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

如果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方案未能获得宁夏建材股东大会、中建信息股东大会以及有权监管机构的批准、同意、核准、注册,致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方案最终不能实施,则宁夏建材股东不能行使该等收购请求权。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5票,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次合并的收购请求权提供方为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和/或中建材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收购请求权的提供安排由中国建材股份与中建材联合投资协商确定,但中建材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不得因为提供收购请求权获得宁夏建材的控制权或改变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宁夏建材的控股股东地位。

宁夏建材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另行公告收购请求权方案的实施细则(包括但不限于申报方式、申报期等)。

宁夏建材股东因实施收购请求权而产生的税费,由宁夏建材股东、收购请求权提供方等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结算公司的规定承担。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5票,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次吸收合并收购请求权的行权价格设置价格调整机制。

宁夏建材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交易前。

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交易前,出现下述任一情形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召开会议审议是否对宁夏建材收购请求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可调价期间内,在任一交易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触发向上调整:上证指数(000001.SH)或WIND建材指数(886008.WI)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上市公司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涨幅超过20%;且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涨幅超过20%。

可调价期间内,在任一交易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触发向下调整:上证指数(000001.SH)或WIND建材指数(886008.WI)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上市公司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跌幅超过20%;且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在该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跌幅超过20%。

当上述调价触发情况成就时,宁夏建材有权在调价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按照价格调整方案对收购请求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价基准日为宁夏建材上述所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的次一交易日。可调价期间内,宁夏建材有权进行一次调价;若宁夏建材已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宁夏建材收购请求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后续则不再对收购请求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宁夏建材收购请求权的行权价格将以调价基准日为新的定价基准日,调整后的收购请求权行权价格为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审议该项时,关联董事余明清、于凯军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5票,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为保护中建信息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吸收合并将赋予中建信息除中建材智慧物联有限公司、中建材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建材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中建材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众诚志达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外的全体股东现金选择权,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可以向本次吸收合并的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提出收购其持有中建信息股份的要求。

本次交易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参照中建信息的换股价格制定,为15.36元/股。如后续中建信息的换股价格进行调整,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5票,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中建信息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自中建信息审议本次吸收合并方案的股东大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中建信息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持续保留拟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票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2、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

若本次吸收合并最终不能实施,现金选择权股东不能行使该等现金选择权。审议该项时,关联董事余明清、于凯军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5票,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次合并的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为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和/或中建材联合投资有限公司,现金选择权的提供安排由中国建材股份与中建材联合投资协商确定,但中建材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不得因为提供现金选择权获得宁夏建材的控制权或改变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宁夏建材的控股股东地位。

关于中建信息股东现金选择权的详细安排,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另行公告实施细则(包括但不限于申报方式、申报期等)。

中建信息股东因实施现金选择权而产生的税费,由中建信息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等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结算公司的规定承担。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5票,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11、本次合并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及债权人保护的相关安排

宁夏建材及中建信息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各自的债权人发布有关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事宜的通知和公告并将依法按照各自债权人的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双方所有未予偿还的债务、尚需履行的义务、责任在换股吸收合并交割日后将仍由存续公司承担。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5票,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12、换股吸收合并过渡期安排和滚存利润归属安排

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过渡期内,合并双方应当,并且应当促使其各个下属企业:(1)在正常业务过程中遵循以往运营惯例和经营方式持续独立经营,且不会进行任何异常交易或引致任何异常债务;(2)尽最大努力维护构成主营业务的所有资产保持良好状态,持续维持与**主管部门、客户、员工和其他相关方的所有良好关系;及(3)制作、整理及保管好各自的文件资料,及时缴纳有关税费。

在过渡期内,为实现业务的平稳过渡,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如合并双方的任一方在业务的开展过程中需要另一方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资料、出具说明、共同向主管部门开展申报行为等),则另一方应对此予以积极配合。

在过渡期内,双方均应遵循以往的运营惯例和经营方式运作,维持好与**主管部门、客户及员工的关系,制作、整理及保管好各自的文件资料,及时缴纳有关税费。

过渡期内,未经宁夏建材书面同意,中建信息不得进行利润分配、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减资等导致公司股本变化等事项。

交割日起30日内,由宁夏建材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过渡期内的损益予以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合并双方协商同意,按照专项审核报告审核确认的结果,过渡期内中建信息因运营产生的盈利由宁夏建材享有,因运营产生的亏损中,中建材智慧物联有限公司、中建材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众诚志达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中建材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中建材投资有限公司按照其所持中建信息股份比例应承担的部分,由其各自按照其所持中建信息股份比例以现金方式对宁夏建材予以补偿,并应当在收到宁夏建材书面要求支付过渡期亏损补偿款项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支付给宁夏建材,具体补偿公式为:

补偿金额=补偿方持有中建信息股份比例×过渡期间亏损金额。

截至交割日的宁夏建材和中建信息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实施完毕后存续公司的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5票,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13、有关资产、负债、权利、义务、业务、责任的承继与承接

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中建信息将注销法人资格。宁夏建材将承继及承接中建信息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合同、资质、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5票,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换股吸收合并交割日之后,中建信息的全体在册员工均由存续公司承接。中建信息的子公司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保持不变。

双方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应当分别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就本次吸收合并涉及的员工安置方案进行审议。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宁夏建材已召开职工大会、中建信息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吸收合并涉及的员工安置方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5票,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中建信息股东中建材智慧物联有限公司、中建材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建材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中建材投资有限公司承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宁夏建材股份将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但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的情形除外。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持有的宁夏建材股份将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但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的情形除外。

中建信息股东北京众诚志达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自愿承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宁夏建材股份将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5票,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以《评估报告》载明的净利润测算数据为基准,被合并方中建信息的主要股东智慧物联、中建材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建材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中建材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众诚志达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确定业绩承诺标的资产在补偿期间承诺净利润数如下:如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于2023年实施完毕,则承诺净利润数分别为2023年度23,125.73万元、2024年度29,469.71万元、2025年度33,625.64万元;如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于2024年实施完毕,则承诺净利润数分别为2024年度29,469.71万元、2025年度33,625.64万元、2026年度36,571.73万元。如中建信息在补偿期间实现净利润数(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低于前述承诺净利润数,补偿义务方以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取得的股份(及其衍生股份、孳息、分红)为限对宁夏建材进行业绩承诺补偿。具体补偿公式为: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业绩承诺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截至《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签署之日补偿义务方所持中建信息的股份/中建信息总股本)-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宁夏建材为本次合并向换股股东所发行的股票的每股价格。

1、当期补偿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已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2、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存在不为整数的情形,则补偿股份数量取整后再加1股。

3、若宁夏建材在补偿期间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或股票股利分配等除权事项的,则补偿义务方应补偿的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前)×(1﹢转增或送股比例)。

4、若宁夏建材在盈利补偿期间实施现金分红的,现金分红部分补偿义务方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5票,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补偿期间届满后,宁夏建材对业绩承诺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由宁夏建材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意见。如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标的资产交易作价〉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数,则智慧物联、中建材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建材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中建材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众诚志达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应当另行补偿。

减值测试需补偿的股份数量=期末减值额×补偿方持有中建信息股份比例/宁夏建材为本次合并向换股股东所发行的股票的每股价格-补偿期间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5票,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1、资产出售方式

宁夏建材拟向**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旗下水泥等相关业务的控制权。宁夏建材全资子公司宁夏赛马是宁夏建材水泥等相关业务的内部整合平台,持有宁夏青铜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宁赛马水泥有限公司、吴忠赛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宁夏石嘴山赛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固原市赛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宁夏赛马科进混凝土有限公司、乌海市西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乌海赛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中材甘肃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喀喇沁草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天水中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同心赛马新材料有限公司共12家水泥等相关业务子公司的51%股权。本次交易中,**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向宁夏赛马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将取得宁夏赛马51%的股权,构成宁夏建材的资产出售。

此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宁夏建材和**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嘉华特种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各持有宁夏嘉华固井材料有限公司50%股权,由于宁夏建材在宁夏嘉华固井材料有限公司董事会席位中拥有超过半数的表决权,由宁夏建材合并宁夏嘉华固井材料有限公司财务报表。根据《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之重大资产出售协议》,为妥善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之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生效后,宁夏建材和嘉华特种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将于重大资产出售交割日前完成宁夏嘉华固井材料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改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由宁夏建材将宁夏嘉华固井材料有限公司的控制权转移至嘉华特种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5票,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增资价格将根据宁夏赛马评估值确定。根据卓信大华出具的并经***国资委备案的《评估报告》(卓信大华评报字(2023)第8519号),截至2022年7月31日,宁夏赛马的评估值为人民币297,427.45万元,以该评估值为依据,调减宁夏赛马期后分红款36,323.22万元后,交易双方友好协商本次增资交易作价为271,761.5420万元。

宁夏嘉华固井材料有限公司控制权转让不涉及对价。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5票,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之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约定,**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吸收合并协议》的“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当日,即中建信息所有股东所持股票全部注销并换发宁夏建材股票之日向宁夏赛马支付全部增资款。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5票,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宁夏赛马整体在过渡期实现的盈利/亏损由交割后的股东按照交割后的持股比例享有及承担。

根据《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之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对于因评估基准日前的事项导致的、在过渡期及交割日后产生的,且未记载于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的宁夏赛马的负债及责任,最终由宁夏建材承担,但已在宁夏赛马的财务报表中足额计提的除外。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5票,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宁夏建材承诺督促宁夏赛马水泥有限公司、宁夏嘉华固井材料有限公司于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前筹措资金,用于偿还宁夏赛马水泥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宁夏嘉华固井材料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对宁夏建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相关款项,并将督促宁夏赛马水泥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宁夏嘉华固井材料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对宁夏建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非经营性债权债务于“合并实施股权登记日”当日或之前解决,确保天山水泥不因此产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5票,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次交易中,**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增资宁夏赛马取得宁夏建材水泥业务的控制权,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得以履行。为推进平稳过渡、以及更好地发挥数字化业务和水泥业务之间的协同效应,本次未置出水泥业务100%股权。为落实央企专业化整合的要求,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将在本次交易完成后2年内,促使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东择机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案,在符合国有资产和证券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将上市公司持有的水泥业务出售给**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5票,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每股面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5票,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采用询价发行的方式。根据《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发行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并根据询价情况,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不参与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定价的市场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市场竞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发行出现无申购报价或未有有效报价等最终未能通过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形,则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将按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在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5票,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上市公司拟采用询价方式向包括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配套资金。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上述特定投资者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项下发行的股份。若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等监管机构对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有新规定的,届时上市公司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新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5票,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宁夏建材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57,357.70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换股吸收合并的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的比例不超过本次交易中换股吸收合并的交易价格的25%。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最终确定。

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拟认购金额6,006万元。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5票,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拟在上交所上市。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5票,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向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公司向其他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5票,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如下:

单位:万元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5票,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5票,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出售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出售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余明清、于凯军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5票,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就本次交易,根据中建信息2022年的财务数据与上市公司经审计的2022年度相关财务数据,中建信息2022年末的资产总额占宁夏建材的同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中建信息2022年度营业收入占宁夏建材同期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同时,本次交易中,宁夏建材拟出售资产宁夏赛马水泥有限公司的营业收入占宁夏建材的同期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宁夏赛马水泥有限公司资产总额占宁夏建材的同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余明清、于凯军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5票,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行为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对报批事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余明清、于凯军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5票,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并通过《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鉴于宁夏建材与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余明清、于凯军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5票,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并通过《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董事会同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交易事项出具的《宁夏赛马水泥有限公司模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20141号)、《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20177号)、《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阅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3536号),以及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事项出具的《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资产重组所涉及的宁夏赛马水泥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卓信大华评报字[2023]第[8519]号)、《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吸收合并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的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卓信大华评报字[2023]第1065号)。

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余明清、于凯军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5票,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并通过《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本次换股吸合并、重大资产出售及募集配套资金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公司的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值为依据,经各方协商确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符合公允性要求,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余明清、于凯军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5票,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审议并通过《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组所涉及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作出如下说明:

公司聘请的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信大华”)具有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资格,委派的经办评估师任职资格合格。卓信大华具备资产评估专业能力。

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及交易各方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卓信大华及经办人员与公司、本次交易各方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服务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管理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卓信大华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各类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本次收购价格参考标的公司的评评估,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定价依据与交易价格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了独立意见。

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余明清、于凯军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5票,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审议并通过《豁免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因本次交易可能触发的要约收购义务的议案》

截至目前,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宁夏建材234,475,104股股份,占宁夏建材总股本的49.03%。根据本次交易方案,中建材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为宁夏建材股东提供收购请求权,为中建信息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本次交易中,中建材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建材智慧物联有限公司、中建材投资有限公司、中建材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已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中建材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已承诺如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过程中,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增加幅度超过2%(不含2%),则36个月内不转让上市公司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向其发行的新股。

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上市公司新股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规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

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余明清、于凯军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5票,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审议并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审慎判断,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存在以下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余明清、于凯军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5票,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审议并通过《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审慎判断,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具体如下:

本次交易前,宁夏建材的控股股东为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发生控制权变更的情形。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存续公司宁夏建材的实际控制人仍为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即不构成重组上市。

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余明清、于凯军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5票,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审议并通过《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审慎判断,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四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整体方案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整体方案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充分说明并披露了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2、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三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4、本次交易充分说明并披露了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本次交易是加强企业资源整合、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将为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数字化转型发展搭建创新平台,并推动水泥业务的深度整合,进一步拉升协同效应,促进水泥行业的绿色化、智能化发展转型。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四十三条的规定。

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余明清、于凯军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5票,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四、审议并通过《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宁夏建材对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的说明

1、宁夏建材与交易各方就本次交易进行初步磋商时,立即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减少内幕信息的传播;

2、宁夏建材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重组事项进程备忘录》,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3、宁夏建材因筹划本次交易事项,于2022年4月15日披露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于2022年4月16日披露了《重大事项补充公告》,并于2022年4月22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

4、宁夏建材已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了本次交易的预案。

5、本次交易的预案以及其他相关的议案提交宁夏建材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6、本次交易提交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7、本次交易提交**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8、本次交易提交中国建材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9、公司与交易相关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及注册商标转让协议;

10、本次交易因拟增加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方,预计将构成对原方案的重大调整,宁夏建材于2022年12月27日发布了《关于拟调整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并于2022年12月29日发布了《宁夏建材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构成重大方案调整的进展公告》;

11、本次交易调整后的预案以及其他相关议案提交宁夏建材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12、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草案)以及其他相关的议案提交宁夏建材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13、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已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第3号一一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规定,公司分别于2022年5月28日、2022年6月30日、2022年7月30日、2022年8月30日、2022年9月30日、2022年10月26日、2022年11月25日、2023年1月21日、2023年2月21日、2023年3月21日、2023年4月21日、2023年5月20日、2023年6月20日披露了《宁夏建材关于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的进展公告》。

综上,宁夏建材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截至目前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

(二)关于本次交易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本次交易事宜拟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提交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综上,公司本次交易已履行了截至目前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备、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提交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余明清、于凯军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5票,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五、审议并通过《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合并双方及合并双方的控股股东,合并双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并双方的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余明清、于凯军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5票,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六、审议并通过《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董事会对本次交易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公司采取了相关的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分别就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

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余明清、于凯军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5票,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七、审议并通过《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的议案》

2022年12月28日,宁夏建材与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根据相关情况的变化及与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的协商,需对《认购协议》内容进行调整,故拟签订《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一)》。

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余明清、于凯军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5票,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八、审议并通过《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吸收合并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2022年4月28日,宁夏建材与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吸收合并协议》。2022年12月28日,宁夏建材与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吸收合并协议(一)》。根现据相关情况的变化及与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协商,需对已签署协议内容进行调整,故拟签订《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吸收合并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余明清、于凯军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5票,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九、审议并通过《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

宁夏建材拟与中建材智慧物联有限公司、中建材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众诚志达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中建材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中建材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该协议对本次交易中的净利润数承诺、补偿期间、补偿期间实际净利润数的确定及信息披露、利润补偿的方式、整体减值测试补偿、保障措施、协议的生效变更等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

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余明清、于凯军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5票,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审议并通过《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重大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2022年4月28日,宁夏建材与**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之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现根据相关情况的变化及与**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协商,需对《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之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内容进行调整并就具体事宜进行约定,宁夏建材拟与**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之重大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

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余明清、于凯军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5票,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一、审议并通过《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出售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提供服务的议案》

公司拟聘请如下中介机构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

1、公司拟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公司拟聘请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公司拟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

4、公司拟聘请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7票,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二、审议并通过《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需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2021年4月30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赛马物联科技(宁夏)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上市公司、**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中建材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天津瑞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1元注册资本2.14元的价格分别向赛马物联科技(宁夏)有限公司增资,增资后赛马物联科技(宁夏)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至20,000万元,公司持有其55%股权。赛马物联科技(宁夏)有限公司已完成增资及工商变更登记。

2022年4月26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乌海市西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暨购买矿权的议案》。内蒙古西卓子山草原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草原集团公司”)以其所拥有的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和“草原”牌商标等无形资产(以下简称“增资资产”)作价向乌海市西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市西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增资。草原集团公司以其经评估的增资资产共计983.49万元作价,按照乌海市西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元注册资本对应3.225元的价格,向乌海市西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增资完成后,乌海市西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增加至10,304.96万元,其中上市公司持有1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7.04%,草原集团公司持有304.9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96%。同时,乌海市西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评估价值作价3801.03万元购买草原集团公司名下“内蒙古西卓子山草原水泥集团总公司石灰石矿”采矿权。

上述资产与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同属于同一控制方所有或控制,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的范围。

除上述交易外,在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召开日前12个月内至今,上市公司未发生其他资产购买、出售行为。

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余明清、于凯军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5票,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议案》

因筹划本次交易,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22年4月15日开市起停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披露的《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2022年4月16日披露的《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2-020)及2022年4月22日披露的《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21)。公司股票在停牌前20个交易日期间的涨跌幅情况,以及同期大盘指数、行业指数的涨跌幅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Wind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期间,宁夏建材股票价格累计上涨为23.63%。同期上证综指(000001.SH)累计上涨5.28%,WIND建材指数(886008.WI)累计上涨9.92%。剔除上述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宁夏建材股票价格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期间内的累计涨跌幅未达到20%标准,不存在异常波动的情况。

因筹划方案调整,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22年12月28日开市起停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披露的《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调整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22-073)。公司股票在停牌前20个交易日期间的涨跌幅情况,以及同期大盘指数、行业指数的涨跌幅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Wind

本次停牌前20个交易日期间,宁夏建材股票价格累计下跌为1.98%。同期上证综指(000001.SH)累计下跌1.72%,WIND建材指数(886008.WI)累计下跌3.38%。剔除上述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宁夏建材股票价格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期间内的累计涨跌幅未达到20%标准,不存在异常波动的情况。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7票,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四、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规定〉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规定》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7票,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五、审议并通过《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3年8月15日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重组相关事项,公司将依照法定程序发布股东大会通知。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7票,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为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宁夏建材”)拟通过向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信息”)全体换股股东发行股份方式换股吸收合并中建信息并募集配套资金,同时**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股份”)拟以现金增资方式取得宁夏建材下属水泥等相关业务子公司控股权及其持有的水泥等相关业务涉及的商标等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导致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暂不触及要约收购,但本次交易可能触及要约收购,并已提请股东大会豁免可能触及的要约收购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材股份”)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为49.03%,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材集团”)。在不考虑中建信息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和宁夏建材股东行使收购请求权的情况下,且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本次权益变动后,中国建材股份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为50.51%,中国建材集团作为实际控制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增加1.48%,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国建材股份,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建材集团,上市公司无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不考虑中建信息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和宁夏建材股东行使收购请求权的情况下,且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注:本次吸收合并的发行股份数量最终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

中建材智慧物联有限公司、中建材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建材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为中国建材集团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全资子公司,中建材投资有限公司为中国建材股份全资子公司。如上表所示,本次交易完成后,中国建材股份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建材集团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中建材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和/或中国建材股份为宁夏建材股东提供收购请求权,为中建信息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如中建材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和/或中国建材股份因履行收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义务导致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后中国建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超过2%,则可能触及中国建材集团的要约收购义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本次交易中,中建材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建材智慧物联有限公司、中建材投资有限公司、中建材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已承诺自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中认购的股份。中建材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材股份已承诺如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过程中,中国建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增加幅度超过2%(不含2%),则36个月内不转让上市公司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向其发行的新股。

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豁免中国建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因本次交易可能触发的要约收购义务的议案》,同意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豁免中国建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上市公司新股免于发出要约。该议案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交易尚需宁夏建材、中建信息、中国建材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等程序后方可正式实施,能否通过审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披露的《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出售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对本次交易的有关风险进行了提示,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述报告书(草案)中相关风险提示内容。

股票代码:600449股票简称:宁夏建材公告编号:2023-02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8月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8月15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219号建材大厦16层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8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2、特别决议议案:1-22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一)公众股股东持股票账户、持股凭证及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代理人须持有授权委托书。

(二)法人股东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票账户、持股凭证、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代理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异地股东可将登记内容传真至本公司证券部。

(四)登记时间:2023年8月8日至2023年8月14日期间的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五)登记地点: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219号建材大厦16层本公司证券法务部。

(一)本次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参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联系电话:0951-2085256、0951-2052215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8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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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市上市公司公告(8月25日)

中潜股份原董事长及多位高管信披违规被广东证监*出具警示函

8月24日,广东证监*发布公告,因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对中潜股份(300526)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潜股份”)原董事长张顺、总经理仰智慧、时任董事会秘书明小燕、卓泽鹏、张继红,时任财务总监郭建兵出具警示函。

公告内容显示,截至2020年7月10日,张顺、杨学君为中潜股份实际控制人。深圳市中天潜水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装备”)、惠州市雅妍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雅妍”)为张顺实际控制的企业,为中潜股份的关联方。

但中潜股份并未披露与中天装备、惠州雅妍的关联关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此外,中潜股份及其子公司先后与中天装备、惠州雅妍等公司关联方发生多笔大额资金往来。

其中2019年中潜股份及其子公司直接向中天装备、惠州雅妍划转资金累计8975.71万元;中天装备、惠州雅妍直接向中潜股份及其子公司划转资金累计7335.4万元。

上述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中潜股份未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相关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决定对中潜股份原董事长张顺、总经理仰智慧、时任董事会秘书明小燕、卓泽鹏、张继红,时任财务总监郭建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除了2019年发生的关联交易外,张顺还在2020年通过关联交易占用中潜股份资金。

中潜股份2020年报显示,2020年1月13日、14日,公司原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中潜潜水运动有限公司将1000万元、900万元和650万元(合计2550万元)以预付款方式转入原实际控制人张顺先生控制的关联方账户。

该笔资金被认定为张顺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截至2020年5月1日,张顺及其他关联方已全额归还资金并支付了相应利息46.325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张顺因个人身体原因于2021年3月25日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等职务,同时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华昌化工:氢能源产业拓展短期内不会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华昌化工(002274)8月24日晚间公告,预计氢能源产业拓展发展规划的落实,短期内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由于公司在落实发展规划过程中,采取稳健的策略,因此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影响,相关风险受控。

安利股份(300218)发布公告,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香港敏丰贸易有限公司(S.&F.TRADINGCO.(H.K.)LIMITED)(简称“香港敏丰”)出具的《函》,香港敏丰自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8月23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216.9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

久立特材(002318)发布公告,该公司近日接到控股股东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立集团”)函告,获悉久立集团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的登记手续,本次质押数量1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02%。

万马科技股东张丹凤及其配偶减持相关承诺到期

万马科技(300698)公告,公司股东张丹凤及其配偶承诺的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的期限已到,张丹凤女士的大宗交易减持计划因上述承诺未进行减持,两人完成了自增持时点起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的承诺。

目前张丹凤女士持有公司股票67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其配偶唐金元持有公司股票8.3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23%,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后续,公司将督促其此前减持误购入的公司股票,完成该部分股票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公司的承诺。

东软载波子公司取得一项发明专利已应用于工业级MCU多款产品

东软载波(300183)发布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东软载波微电子有限公司于近日取得一项发明专利,并取得了国家知识产权*颁发的相关专利证书,该专利为:“一种芯片的FLASH加密保护方法、装置、FLASH控制器及芯片”,专利号:ZL201811147926.8。

据悉,该发明涉及一种芯片的FLASH加密保护方法、装置、FLASH控制器及芯片,所述FLASH加密保护方法包括如下步骤:在所述芯片上电或复位后,为FLASH的存储区内的每一存储页均生成页密钥,其中,不同存储页的页密钥相互独立;利用每一存储页的页密钥对写入相应存储页的数据进行加密。发明技术方案可以有效提高芯片的FLASH中存储数据的安全性。

该发明专利技术目前已应用于公司的工业级MCU多款产品,不会对公司目前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中粮科技选举李颖慧及李智担任职工代表监事

中粮科技(000930)发布公告,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经民主讨论、表决,全体与会职工代表一致通过如下决议:选举李颖慧女士、李智先生担任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与第八届监事会一致。

李颖慧女士、李智先生将与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出的一名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正丹股份控股股东华杏投资减持392.62万股减持期满

正丹股份(300641)发布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华杏投资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结果的告知函》,截至2021年8月22日,其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共减持392.62万股,减持比例0.8077%。

华昌化工:上半年净利润同比增6266%产品价格上涨

华昌化工8月24日晚间披露半年度报告,公司2021年半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47.98亿元,同比增长74.18%;归母净利润8.76亿元,同比增长6266.47%;基本每股收益0.92元。公司表示,2020年度受疫情影响所处行业经济低迷,报告期内产品价格上涨,且近年来本公司进行技术改造及产业拓展,在报告期得到释放或体现。

青岛中程(300208)发布公告,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公司控股股东青岛城投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城投金控”)所持被质押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7787万股公司股份(占其所持股份46.82%)已解除质押。

北方华创非公开发行不超1亿股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

北方华创(002371)发布公告,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10号)(以下简称“批复”)。批复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亿股新股,发生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可相应调整本次发行数量。二、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公司报送中国证监会的申请文件实施。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8月24日,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按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北京武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融资提供担保,担保金额6亿元。

据了解,北京武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11月,法定代表人为陈小峰,注册资本4181.23万人民币,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股权结构为由金融街持股30%,中国武夷(000797)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70%,实际控制人为福建省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财务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3月31日,北京武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46.37亿元,负债总额为36.85亿元。2021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1.75亿元,净利润5534万元。

观点地产新媒体获悉,本次担保事项发生前,金融街已为北京武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1572亿元,本次担保事项发生后,为北京武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9.1572亿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金融街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通过的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的处于有效期的担保额度为443.61亿元。

通化金马控股股东北京晋商所持公司1040万股将被司法拍卖

通化金马(000766)发布公告,公司于近日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查询到信息(北京晋商尚未收到正式书面通知),控股股东北京晋商及其他相关方因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9月7日14时至2021年9月8日14时止,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晋商所持有的公司1040万无限售流通股股份进行公开拍卖。

华昌化工:对氢能源产业拓展纳入发展规划重点为燃料电池电堆及发动机等

华昌化工公告称,对氢能源产业拓展公司已纳入发展规划,对发展规划的落实、实施,依托于控股子公司—苏州市华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产业拓展的重点为:燃料电池电堆及发动机、兼顾燃料电池测试系统。

目前燃料电池电堆产品系列为:输出功率有30kW、50kW、70kW、80kW及100kW等功率等级(对应燃料电池发动机额定功率涵盖50kW、65kW、70kW、100kW及130kW等系列),最低启动温度-30℃,储存温度-40~65℃,目前产能200台/年、2022年可达400台/年。目前,5台HCEA60发动机已在张家港港城公交实现示范运行,单车运营里程已超过50,000公里,累积运行里程超30万公里。

燃料电池测试系统产品:额定功率涵盖0.1-180kW全系列,操作压力0-300kPa,适用于氢/空燃料电池和氢/氧燃料电池的性能测试,全自动化控制、可实现无人值守。为武汉一家企业定制开发的多工位燃料电池测试系统也已交付使用。参与燃料电池国家重点研发专项《百千瓦级燃料电池电堆及辅助系统部件测试技术开发及样机工程化应用》已完成中期验收。

公告显示,为了促进产业拓展,公司围绕商业模式、应用场景等方面,做出了积极探索。具体包括:氢燃料电池公交大巴示范运用。自主进行氢燃料电池重卡示范运用。氢气充装站项目。加氢站及配套设施项目。设立氢燃料电池催化剂联营企业。

由于氢能源行业市场尚未成熟,处于示范运用阶段,市场增量取决于国家政策及行业企业发展;因此公司预计上述发展规划的落实,短期内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ST德奥:董事长戚勇辞职

*ST德奥(002260)公告,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8月23日收到公司董事长戚勇的辞职申请。因公司发展需要,戚勇申请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职务,同时申请辞去相关公司子公司职务。戚勇辞职后,仍担任董事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务。戚勇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金融街发布公告,北京武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阳宫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武夷花园南区西地块住宅项目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向银团融资不超过20亿元。

公司作为北京武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参股股东,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阳宫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武夷花园南区西地块住宅银团贷款保证合同》,按30%的持股比例为北京武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次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6亿元,同时其他股东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

中兵红箭(000519)发布公告,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兵投资”)于2021年8月24日向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兵红箭”)发出《关于中兵投资可交债换股进展通知》,中兵投资以中兵红箭股票为标的发行的可交换债券自2021年8月17日至2021年8月23日,已累计完成换股1763.22万股,占中兵红箭总股本的1.27%。本次换股完成后,中兵投资持有中兵红箭的股份比例由15.79%减少至14.52%。

创元科技参股公司创元数码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

创元科技(000551)发布公告,公司参股公司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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