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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违法吗(私募股权基金违法吗?怎么算违法-法律知识|律图)

私募股权基金违法吗?怎么算违法-法律知识|律图

一、私募股权基金违法吗

私募基金在***是合法的,2014年7月11日,证监会正式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合格投资者单独列为一章明确的规定。明确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金额不能低于100万元。

根据新要求的“合格投资者”应该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以及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能低于100万元。投资者的个人净资产不能低于1000万元以及个人的金融资产不能低于300万元,还有就是个人的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不能低于50万元。

因为考虑到企业年金、慈善基金、社保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且受到***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等机构投资者均都具有比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从业人员对其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充分了解,因此也被认可为合格的投资者。

二、基金型企业设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方式是股权投资,即通过增资扩股或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得非上市公司股份,并通过股份增值转让获利。股权投资的特点包括:

1、股权投资的收益十分丰厚。与债权投资获得投入资本若干百分点的孳息收益不同,股权投资以出资比例获取公司收益的分红,一旦被投资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获利可能是几倍或几十倍。

1、股权投资伴随着高风险。股权投资通常需要经历若干年的投资周期,而因为投资于发展期或成长期的企业,被投资企业的发展本身有很大风险,如果被投资企业最后以破产惨淡收场,私募股权基金也可能血本无归。

3、股权投资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在向目标企业注入资本的时候,也注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各种增值服务,这也是其吸引企业的关键因素。在满足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帮助企业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拓展采购或销售渠道,融通企业与地方**的关系,协调企业与行业内其他企业的关系。全方位的增值服务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亮点和竞争力所在。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盈利模式和证券基金一样,低买高卖,为卖而买,获取长期资本增值收益。具体来说,产业基金的盈利分为五个阶段:

1、价值发现阶段:即通过项目寻求,发现具有投资价值的优质项目,并且能够与项目方达成投资合作共识。

2、价值持有阶段:基金管理人在完成对项目的尽职调查后,基金完成对项目公司的投资,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持有项目公司的价值。

3、价值提升阶段。基金管理人依托自身的资本聚合优势和资源整合优势,对项目公司的战略、管理、市场和财务,进行全面的提升,使企业的基本面得到改善优化,企业的内在价值得到有效提升。

4、价值放大阶段。基金所投资项目,经过价值提升,培育2-3年后,通过在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或者溢价出售给产业集团、上市公司,实现价值的放大。

5、价值兑现阶段。基金所投资项目在资本市场上市后,基金管理人要选择合适的时机和合理价格,在资本市场抛售项目企业的股票,实现价值的最终兑现。

私募股权基金违法吗?***既然规定了私募股权基金的一些条件,从这些条件中就可以看出***的态度,所以私募股权基金是不违法的。虽然是不违法的,但是我们也看到条件也是非常多的,***抓到严也是为了保证股权基金的健康发展。

做股票私募是讲服否违法

那个私募产品是XX国投公司出的,就叫阳光私募,拿正牌合法的经营。其他的要具体分析他的成分。一般来说,不能算违,算是灰色地带。但是如果是那种纯骗客户资金拉上手客户的股那种类似传销性质的,或者荐股收费的那种,证/监/会抓到了就要坚决取缔了。

私募违法违规案例解析|行业动态

私募基金属于正常的金融投资方式,而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罪)则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二者之间有本质差别。但现实中,边界模糊。今天起我们将介绍一些私募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从中吸取经验教训,谨防非法投资!

案例:资产管理计划或私募基金投资者200人上限

1法律规定

“200人上限”规则,具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等法律,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中: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4)2016年5月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体现了***基金业协会对私募投资者人数问题的最新自律管理要求,该新版《细则》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或者投资者人数累积超过200人,若同一资产管理人的多个同类型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完全相同,应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2穿透核查

上述“若同一资产管理人的多个同类型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完全相同,应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的规定,实际上是对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的穿透核查要求,即在特定情形下,不再将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视为一个单一主体,而将其穿透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主体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3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基金子公司A先后设立独角兽1号、独角兽2号等两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分别有107名和121名投资者,先后投向某非上市公司B的股权。两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合计投资者228人。

按每个投资者认购100万元计算,200名投资者合计2亿元,这对于金额较大的投资项目而言远远不够。因此,实践中存在单个管理人发行多个结构相同或相似、投资标的完全相同的私募产品的情形,从而扩大募集资金规模。但根据新版《细则》规定,独角兽1号、独角兽2号将被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超出200人上限,构成违规。

【案例二】某私募基金管理人A先后设立阿尔法1号、阿尔法2号、阿尔法3号、阿尔法4号等四个契约型私募证券基金,分别有152名、112名、97名、135名投资者;阿尔法1号、阿尔法2号各有80%的资金投向完全相同的证券组合,其余20%不同;阿尔法3号、阿尔法4号全部资金用于认购上市公司B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合计投资者232人。

该案例中,阿尔法1号、阿尔法2号只是部分投资组合相同,投资标的仍存在一定差异,不应合并计算。但是,如果故意以绝大多数(如99%)资金投向相同组合,仅极少量(如1%)资金购买不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以此规避“投资标的完全相同”的标准,是否会被基金业协会以“实质重于形式”为由认定为违规,有待进一步探讨。

对于阿尔法3号、阿尔法4号,全部资金用于认购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属于投资标的完全相同的情形,应当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而且,按照***证监会在2015年10月底的保代培训上提出的要求,锁价发行(即三年期定增)中的投资者若涉及资产计划、理财产品等,在公告预案时即要求披露至最终出资人,所有出资人合计不得超过200名。此外,结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对发行对象的解释以及实践中的案例,私募基金管理人A以其管理的多个私募基金参与认购,可将阿尔法3号、阿尔法4号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案例启示:如何理解和准确适用“若同一资产管理人的多个同类型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完全相同,应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这一规定,即是否应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应以投资标的是否完全相同作为首要标准,并兼顾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研判。

案例:挪用私募基金财产案例

1法律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2案情简介

2015年3月,G证券公司作为托管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与Y投资公司签署“XX对冲基金”托管协议,并向其提供多份盖有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以便在募集资金过程中使用。该“对冲基金”的投资者多为Y公司高管及员工的亲友或熟人。同年6月,2名投资者前往G公司查询基金净值,却被公司负责人告知,合同中约定的托管账户未收到客户认购款。

双方公司经交涉后发现,原来Y公司采用偷梁换柱的手法,将基金合同文本中原募资托管账户页替换为Y公司自有银行账户页。显然,投资者在签署合同过程中,未发现异常,并向被篡改后的募资账户打款。

G公司随即向***机关报案并向当地证券监管部门反映该情况。XXX证监*在接到线索后迅速派人前往G公司核查,通过调取协议合同、账户资金流水等资料,同时对照合同、逐层追踪资金流向,证实Y公司确将合同托管账户篡改为自由银行账户,并违规将客户投资款580万元划转至公司高管及关联自然人银行账户挪作他用。据总经理配偶D某(负责管理公司银行账户和公章)交代,被挪用的资金用于民间借贷。在持续的监管高压下,Y公司最终将580万元的投资款全部退还给投资者,并向G公司归还全部基金合同文本,该事件潜在的风险隐患被消除。

3案例分析

本案是私募基金领域违规挪用私募基金财产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

(1)借助“基金财产由证券公司托管”,骗取投资者信任;

(2)借助“对冲基金”概念,迷惑、吸引投资者;

(3)利用私募基金合同签订中的漏洞,挪用基金财产;

(4)利用熟人关系麻痹投资者。

【案例启示】对投资者而言,应审慎选择私募基金投资,并在投资过后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给予持续关注和监督

(1)要量力而行。符合《私募办法》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要求。

(2)要摸清底细。了解私募管理人登记及工商注册情况,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往业绩情况、市场口碑以及诚信规范情况。

(3)要细看合同。基金合同是规定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文书。

(4)要持续关注。投资者在认购私募基金产品后,要持续关注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运行情况,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案例:资金池业务分类特征及处罚案例

1监管规定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26号)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明确规定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

2资金池的类型和特征

根据监管法规并结合实践经验,资金池业务有以下几种情形:

(1)期限错配

期限错配是指资产管理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如3个月、6个月)进行滚动发行或开放,资金投向存续期比较长(如3年、10年)的标的(如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有限合伙份额等),投资者的投资期限与投资标的的存续期限、约定退出期限存在错配,且资金来源与项目投向无法一一对应。

(2)混同运作

一是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例如多个资产管理计划交叉投资于多个标的资产的情形,即“资金池”对接“资产池”。

二是资产管理计划未单独建账、***核算,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合并编制一张资产负债表或估值表;例如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下分成若干“子账户”,虽然每个子账户的投资都能确保资金与项目一一对应,但共用一张财务报表,未单独建账核算。

(3)分离定价

分离定价是指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时未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资产的实际收益率、净值进行分离定价;例如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资产后,虽然发生了投资***益但未进行估值,之后资产管理计划开放,管理人自行确定以单位份额净值1元接受投资者参与,造成实际价值与人为定价的背离。

对于投资标准化证券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如果能够进行公允估值,投资者按照净值参与、退出,且退出资金没有得到任何本金和收益保证,则不属于资金池。

(4)例外情形

例外情形一:风险处置

根据基金业协会拟对《八条底线细则》修改的讨论意见,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但管理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的,可以不认定为资金池。

这种情形为管理人的项目风险处置明确了一条可行路径,但是管理人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务必做充分,须让投资者明确了解、认可其委托资金最终用于投资已发生风险预警或风险事件的项目,如果募集时已有具体的风险处置计划,也应一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

例外情形二:先募后投

实践中存在这类情形: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时尚未确定具体投资项目,成立后再由管理人筛选投资项目并运用委托财产,而且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设有开放期。

如果该资产管理计划确实是采用了多样化的组合投资策略,而且可以准确估值,并按照估值开放参与、退出,那么就满足了基本的合规性要求。但该种情形要特别注意:一是要确保估值方法的合理性、公允性,不能变相包装为按固定收益退出;二是要确保所投资资产确实属于组合投资标的,不能实际投向少量长期限、非标资产,实际上又构成期限错配;三是在募集时资产管理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标的筛选原则、投资策略等事项。

3违规案例

2014年8月13日,中信信诚管理的“中信信诚稳健收益3号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稳健收益3号”)设立第2期,资金规模4亿元,用于受让YL集团持有的下属企业的股权收益权,资金用途为用于满足YL集团及下属公司的生产运营流动资金需求,投资期限为6个月,由YL集团按照年化12.5%的回购溢价率对股权收益权进行回购。8月19日,稳健收益3号收到以投资顾问费名义划付的款项800万元。9月3日,稳健收益3号向中信信诚管理的“中信信诚现金管理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划付款项800万元。

2014年9月23日,稳健收益3号收到第1期投资本金3060万元,同日,稳健收益3号清退了第1期资金3103万余元,并将43640.19元结转至第2期。稳健收益3号第1期与第2期没有任何关联。2015年2月2日,中信信诚决定将稳健收益3号第2期所持有的YL集团下属企业的股权收益权投资期限延长1年,提高延长期内回购溢价率至15%。

【案例启示】资金池业务违背资产管理业务本质,极易形成投资者刚性兑付预期,滑向庞氏骗*,金融风险潜藏期长,一旦爆发,就会给投资者造成重大***失。

***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严禁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开展资金池业务,今后将继续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违规资金池业务进行甄别,对涉及机构从严处理,对资金池业务进行全面清理。

来源:华城e金融

原标题:私募违法违规3大典型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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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证监*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处罚 - 知乎

近段时间,江苏、浙江、福建、四川、深圳五地证监*对辖区内8家私募基金管理人、4名负责人做出处罚,其中2家管理人被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6家管理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其中4家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被处以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罚中,除了8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四川证监*还对1只私募基金、1家证券投资顾问(也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做出处罚。

本文补充(11.22-11.29)期间披露的处罚信息:江苏证监*对辖区内8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做出处罚,其中7家管理人被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1家管理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被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的违法违规行为:

你公司管理的久泰红山私募基金,投资的合伙企业与你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但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

你公司未能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部分未托管私募基金未在协议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部分基金产品协议内容表述存在承诺最低收益情况。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履行不到位。你公司在管理太仓长三角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过程中,投资者发生过多次变更,你公司未能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未按规定及时更新报送信息。你公司未能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

你公司管理的汇昆-京基启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位投资者卢某1、卢某2的资产证明遗失;

你公司未对2020年8月厦门证监*检查中发现的部分问题进行整改,仍未对汇昆泽林叁号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级,仍未对汇昆泽林叁号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进行匹配。

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的违法违规行为:

你公司未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你公司管理的个别私募基金产品向投资者宣传推介的材料“基金产品简介”部分“基金要素表”中含有“固定收益8%+浮动收益”“到期还本付息”等内容,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情形。

委托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

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职责,未按合同约定有效执行基金风险防控措施。

部分基金申请赎回的业务操作流程不规范,未实现有效控制。

部分基金暂停赎回的重要信息未见相应留痕记录。

在投资尽职调查过程中未能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与义务,未完善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

你公司未于2021年4月30日前,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2020年度投资运作情况;

你公司仅有1名从业人员。你公司未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你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平安中讯和中讯三号均已完成清算。公司未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

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况。

被处罚的私募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

你企业作为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华生物”)5%以上股东平潭盈科盛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一致行动人,直接持有康华生物3.68%股份。你企业在2021年7月20日股东减持计划公告中,披露拟在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任意连续60日内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康华生物股份总数的0.1517%。2021年9月8日至9月23日期间,你企业通过集中竞价实际减持272,771股,占康华生物总股本的0.3031%,超额减持136,241股。上述披露的减持计划内容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八条规定。

被处罚的证券投资顾问的违法违规行为:

部分未在***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一、未按规定办理部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二、部分基金产品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我*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未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我*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管理的久泰红山私募基金,投资的合伙企业与你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但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

我*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提交书面报告。

你公司未能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我*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提交书面报告。

一、你公司担任管理人的部分私募基金产品未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二、你公司自行销售个别私募基金时,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我*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提交书面报告。

你公司担任管理人的个别私募基金产品未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我*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提交书面报告。

你公司管理的个别私募基金产品向投资者宣传推介的材料“基金产品简介”部分“基金要素表”中含有“固定收益8%+浮动收益”“到期还本付息”等内容,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情形。

我*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一、部分未托管私募基金未在协议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你公司管理的部分基金产品未托管且未在合伙协议中明确不托管;部分基金产品虽在合伙协议中明确不托管但未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二、部分基金产品协议内容表述存在承诺最低收益情况。你公司管理的部分基金产品合伙协议的相关条款表述存在向投资人承诺最低收益。

我*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履行不到位。你公司在管理太仓长三角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过程中,投资者发生过多次变更,你公司未能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二、未按规定及时更新报送信息。你公司未能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

我*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中心未按***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报送管理人财务报告及所管理的私募基金无锡江南仁和新能源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投资运作情况;未及时更新你中心从业人员情况。

我*决定对你中心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提交书面报告。

一、委托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二、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我*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在2021年12月5日前向我*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你作为杭州嘉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我*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2021年12月5日前向我*提交书面报告。

一、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职责,未按合同约定有效执行基金风险防控措施。二、部分基金申请赎回的业务操作流程不规范,未实现有效控制。三、部分基金暂停赎回的重要信息未见相应留痕记录。

我*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在2021年12月10日前向我*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你作为浙江华侨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我*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2021年12月10日前向我*提交书面报告。

一、在投资尽职调查过程中未能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与义务,未完善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二、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三、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基金材料。

我*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在2021年12月15日前向我*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你作为杭州中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谨慎勤勉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我*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2021年12月15日前向我*提交书面报告。

一、你公司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漳州市芗城区平安中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中讯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决策和中讯三号的投资者资产证明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材料;二、你公司未于2021年4月30日前,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2020年度投资运作情况;三、截至检查日,你公司仅有1名从业人员。你公司未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四、截至检查日,你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平安中讯和中讯三号均已完成清算。公司未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

我*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一、你公司管理的汇昆-京基启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位投资者卢某1、卢某2的资产证明遗失;二、你公司未对2020年8月厦门证监*检查中发现的部分问题进行整改,仍未对汇昆泽林叁号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级,仍未对汇昆泽林叁号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进行匹配。

我*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

淄博泰格盈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管理人: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你企业作为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华生物”)5%以上股东平潭盈科盛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一致行动人,直接持有康华生物3.68%股份。你企业在2021年7月20日股东减持计划公告中,披露拟在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任意连续60日内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康华生物股份总数的0.1517%。2021年9月8日至9月23日期间,你企业通过集中竞价实际减持272,771股,占康华生物总股本的0.3031%,超额减持136,241股。上述披露的减持计划内容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八条规定。

*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诚信档案。

一是部分未在***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二是在展业中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三是服务提供环节未按规定进行留痕管理。

现责令你公司改正,暂停新增客户3个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就上述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我*提交书面报告。

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失及承诺最低收益的情况。

我*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于2017年7月25日起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8年6月28日起担任公司董事长、于2017年7月25日至2018年9月13日期间担任公司总经理,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发生在你任职期间,你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我*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关于对九盈无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九盈无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的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办理部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你公司管理的部分基金产品募资完毕,但未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简称《私募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

二、部分基金产品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你公司在管理无锡市南资九盈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基金过程中,未能按照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违反《私募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根据《私募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关于对南京英飞尼迪三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南京英飞尼迪三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我*对你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未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依法合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关于对久泰蓝山(苏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久泰蓝山(苏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管理的久泰红山私募基金,投资的合伙企业与你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但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切实整改,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关于对南京沙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南京沙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我*对你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未能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妥善保管私募基金相关资料,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关于对苏州紫辉乾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苏州紫辉乾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我*对你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担任管理人的部分私募基金产品未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简称《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

二、你公司自行销售个别私募基金时,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切实整改,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关于对苏州中顺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苏州中顺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我*对你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担任管理人的个别私募基金产品未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简称《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切实整改,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关于对江苏大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江苏大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我*对你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管理的个别私募基金产品向投资者宣传推介的材料“基金产品简介”部分“基金要素表”中含有“固定收益8%+浮动收益”“到期还本付息”等内容,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规范私募基金产品宣传推介行为。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关于对苏州瑞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苏州瑞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部分未托管私募基金未在协议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你公司管理的部分基金产品未托管且未在合伙协议中明确不托管;部分基金产品虽在合伙协议中明确不托管但未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简称《私募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二、部分基金产品协议内容表述存在承诺最低收益情况。你公司管理的部分基金产品合伙协议的相关条款表述存在向投资人承诺最低收益,违反了《私募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根据《私募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关于对太仓博纳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太仓博纳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履行不到位。你公司在管理太仓长三角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过程中,投资者发生过多次变更,你公司未能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0号,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二、未按规定及时更新报送信息。你公司未能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根据《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私募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关于对无锡江南仁和新能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无锡江南仁和新能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经查,你中心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中心未按***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报送管理人财务报告及所管理的私募基金无锡江南仁和新能源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投资运作情况;未及时更新你中心从业人员情况。上述行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决定对你中心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中心应高度重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切实整改,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于对杭州嘉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1-12-03

杭州嘉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委托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

二、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加强对募集销售行为的合规管理,积极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同时,妥善保管私募基金相关的业务资料和其他记录文件。你公司应当在2021年12月5日前向我*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时间:2021-12-03

蔡肖羽:

我*在对杭州嘉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业务情况涉及的举报核查中发现,公司存在委托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等问题。

你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2021年12月5日前向我*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时间:2021-12-03

王渊:

我*对浙江华侨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在你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公司存在未勤勉谨慎按合同约定有效执行基金风险防控措施、部分基金申请赎回的业务操作流程不规范、部分基金暂停赎回的重要信息未见相应留痕记录等问题。

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2021年12月10日前向我*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于对浙江华侨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1-12-03

浙江华侨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职责,未按合同约定有效执行基金风险防控措施。

二、部分基金申请赎回的业务操作流程不规范,未实现有效控制。

三、部分基金暂停赎回的重要信息未见相应留痕记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解释,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你公司应当在2021年12月10日前向我*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时间:2021-12-03

施晓琳:

我*对杭州中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公司存在在投资尽职调查过程中未能勤勉谨慎履行管理人职责与义务、未完善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基金材料等情形。

你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谨慎勤勉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2021年12月15日前向我*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解释,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于对杭州中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1-12-03

杭州中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在投资尽职调查过程中未能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与义务,未完善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

三、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基金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解释,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你公司应当在2021年12月15日前向我*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于对福建中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福建中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漳州市芗城区平安中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平安中讯)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中讯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讯三号)的投资决策和中讯三号的投资者资产证明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材料,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你公司未于2021年4月30日前,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2020年度投资运作情况,违反《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截至检查日,你公司仅有1名从业人员。你公司未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违反《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截至检查日,你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平安中讯和中讯三号均已完成清算。公司未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违反《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效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于对福建汇昆吾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福建汇昆吾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管理的汇昆-京基启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位投资者卢某1、卢某2的资产证明遗失,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你公司未对2020年8月厦门证监*检查中发现的部分问题进行整改,仍未对汇昆泽林叁号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级,仍未对汇昆泽林叁号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进行匹配。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提交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我*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于对淄博泰格盈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1-12-01

淄博泰格盈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你企业作为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华生物”)5%以上股东平潭盈科盛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一致行动人,直接持有康华生物3.68%股份。你企业在2021年7月20日股东减持计划公告中,披露拟在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任意连续60日内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康华生物股份总数的0.1517%。2021年9月8日至9月23日期间,你企业通过集中竞价实际减持272,771股,占康华生物总股本的0.3031%,超额减持136,241股。上述披露的减持计划内容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八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我*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诚信档案。你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引以为戒,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于对成都汇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1-12-03

成都汇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未在***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二是在展业中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三是服务提供环节未按规定进行留痕管理。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暂停新增客户3个月。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就上述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我*提交书面报告。我*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整改情况,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检查。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关于对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1-11-30

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失及承诺最低收益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关于对宋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1-11-30

宋辉:

经查,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鼎锋或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失及承诺最低收益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你于2017年7月25日起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8年6月28日起担任公司董事长、于2017年7月25日至2018年9月13日期间担任公司总经理,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发生在你任职期间,你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私募违法违规三大典型案例

私募基金属于正常的金融投资方式,而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罪)则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二者之间有本质差别。但现实中,边界模糊。今天起我们将介绍一些私募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从中吸取经验教训,谨防非法投资!  

案例:资产管理计划或私募基金投资者200人上限 

1、法律规定

“200人上限”规则,具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等法律,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中: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4)2016年5月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体现了***基金业协会对私募投资者人数问题的最新自律管理要求,该新版《细则》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或者投资者人数累积超过200人,若同一资产管理人的多个同类型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完全相同,应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2、穿透核查

上述“若同一资产管理人的多个同类型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完全相同,应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的规定,实际上是对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的穿透核查要求,即在特定情形下,不再将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视为一个单一主体,而将其穿透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主体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3、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基金子公司A先后设立独角兽1号、独角兽2号等两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分别有107名和121名投资者,先后投向某非上市公司B的股权。两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合计投资者228人。 

按每个投资者认购100万元计算,200名投资者合计2亿元,这对于金额较大的投资项目而言远远不够。因此,实践中存在单个管理人发行多个结构相同或相似、投资标的完全相同的私募产品的情形,从而扩大募集资金规模。但根据新版《细则》规定,独角兽1号、独角兽2号将被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超出200人上限,构成违规。 

【案例二】某私募基金管理人A先后设立阿尔法1号、阿尔法2号、阿尔法3号、阿尔法4号等四个契约型私募证券基金,分别有152名、112名、97名、135名投资者;阿尔法1号、阿尔法2号各有80%的资金投向完全相同的证券组合,其余20%不同;阿尔法3号、阿尔法4号全部资金用于认购上市公司B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合计投资者232人。 

该案例中,阿尔法1号、阿尔法2号只是部分投资组合相同,投资标的仍存在一定差异,不应合并计算。但是,如果故意以绝大多数(如99%)资金投向相同组合,仅极少量(如1%)资金购买不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以此规避“投资标的完全相同”的标准,是否会被基金业协会以“实质重于形式”为由认定为违规,有待进一步探讨。 

对于阿尔法3号、阿尔法4号,全部资金用于认购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属于投资标的完全相同的情形,应当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而且,按照***证监会在2015年10月底的保代培训上提出的要求,锁价发行(即三年期定增)中的投资者若涉及资产计划、理财产品等,在公告预案时即要求披露至最终出资人,所有出资人合计不得超过200名。此外,结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对发行对象的解释以及实践中的案例,私募基金管理人A以其管理的多个私募基金参与认购,可将阿尔法3号、阿尔法4号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案例启示】:如何理解和准确适用“若同一资产管理人的多个同类型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完全相同,应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这一规定,即是否应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应以投资标的是否完全相同作为首要标准,并兼顾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研判。 

案例:挪用私募基金财产案例  

1、法律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2、案情简介

2015年3月,G证券公司作为托管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与Y投资公司签署“XX对冲基金”托管协议,并向其提供多份盖有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以便在募集资金过程中使用。该“对冲基金”的投资者多为Y公司高管及员工的亲友或熟人。同年6月,2名投资者前往G公司查询基金净值,却被公司负责人告知,合同中约定的托管账户未收到客户认购款。 双方公司经交涉后发现,原来Y公司采用偷梁换柱的手法,将基金合同文本中原募资托管账户页替换为Y公司自有银行账户页。显然,投资者在签署合同过程中,未发现异常,并向被篡改后的募资账户打款。 G公司随即向***机关报案并向当地证券监管部门反映该情况。XXX证监*在接到线索后迅速派人前往G公司核查,通过调取协议合同、账户资金流水等资料,同时对照合同、逐层追踪资金流向,证实Y公司确将合同托管账户篡改为自由银行账户,并违规将客户投资款580万元划转至公司高管及关联自然人银行账户挪作他用。据总经理配偶D某(负责管理公司银行账户和公章)交代,被挪用的资金用于民间借贷。在持续的监管高压下,Y公司最终将580万元的投资款全部退还给投资者,并向G公司归还全部基金合同文本,该事件潜在的风险隐患被消除。 

3、案例分析

本案是私募基金领域违规挪用私募基金财产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  

(1)借助“基金财产由证券公司托管”,骗取投资者信任; 

(2)借助“对冲基金”概念,迷惑、吸引投资者; 

(3)利用私募基金合同签订中的漏洞,挪用基金财产;  

(4)利用熟人关系麻痹投资者。  

【案例启示】对投资者而言,应审慎选择私募基金投资,并在投资过后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给予持续关注和监督  

(1)要量力而行。

符合《私募办法》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要求。  

(2)要摸清底细。

了解私募管理人登记及工商注册情况,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往业绩情况、市场口碑以及诚信规范情况。  

(3)要细看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文书。 

(4)要持续关注。

投资者在认购私募基金产品后,要持续关注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运行情况,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案例:资金池业务分类特征及处罚案例 

1、监管规定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26号)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明确规定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 

2、资金池的类型和特征 根据监管法规并结合实践经验,资金池业务有以下几种情形:  

(1)期限错配  

期限错配是指资产管理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如3个月、6个月)进行滚动发行或开放,资金投向存续期比较长(如3年、10年)的标的(如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有限合伙份额等),投资者的投资期限与投资标的的存续期限、约定退出期限存在错配,且资金来源与项目投向无法一一对应。

(2)混同运作  

一是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例如多个资产管理计划交叉投资于多个标的资产的情形,即“资金池”对接“资产池”。 

二是资产管理计划未单独建账、***核算,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合并编制一张资产负债表或估值表;例如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下分成若干“子账户”,虽然每个子账户的投资都能确保资金与项目一一对应,但共用一张财务报表,未单独建账核算。

(3)分离定价  

分离定价是指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时未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资产的实际收益率、净值进行分离定价;例如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资产后,虽然发生了投资***益但未进行估值,之后资产管理计划开放,管理人自行确定以单位份额净值1元接受投资者参与,造成实际价值与人为定价的背离。 

对于投资标准化证券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如果能够进行公允估值,投资者按照净值参与、退出,且退出资金没有得到任何本金和收益保证,则不属于资金池。

(4)例外情形  

例外情形一:风险处置  

根据基金业协会拟对《八条底线细则》修改的讨论意见,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但管理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的,可以不认定为资金池。  

这种情形为管理人的项目风险处置明确了一条可行路径,但是管理人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务必做充分,须让投资者明确了解、认可其委托资金最终用于投资已发生风险预警或风险事件的项目,如果募集时已有具体的风险处置计划,也应一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  

例外情形二:先募后投  

实践中存在这类情形: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时尚未确定具体投资项目,成立后再由管理人筛选投资项目并运用委托财产,而且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设有开放期。  

如果该资产管理计划确实是采用了多样化的组合投资策略,而且可以准确估值,并按照估值开放参与、退出,那么就满足了基本的合规性要求。但该种情形要特别注意:一是要确保估值方法的合理性、公允性,不能变相包装为按固定收益退出;二是要确保所投资资产确实属于组合投资标的,不能实际投向少量长期限、非标资产,实际上又构成期限错配;三是在募集时资产管理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标的筛选原则、投资策略等事项。  

3、违规案例

2014年8月13日,中信信诚管理的“中信信诚稳健收益3号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稳健收益3号”)设立第2期,资金规模4亿元,用于受让YL集团持有的下属企业的股权收益权,资金用途为用于满足YL集团及下属公司的生产运营流动资金需求,投资期限为6个月,由YL集团按照年化12.5%的回购溢价率对股权收益权进行回购。8月19日,稳健收益3号收到以投资顾问费名义划付的款项800万元。9月3日,稳健收益3号向中信信诚管理的“中信信诚现金管理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划付款项800万元。 

2014年9月23日,稳健收益3号收到第1期投资本金3060万元,同日,稳健收益3号清退了第1期资金3103万余元,并将43640.19元结转至第2期。稳健收益3号第1期与第2期没有任何关联。2015年2月2日,中信信诚决定将稳健收益3号第2期所持有的YL集团下属企业的股权收益权投资期限延长1年,提高延长期内回购溢价率至15%。 

【案例启示】资金池业务违背资产管理业务本质,极易形成投资者刚性兑付预期,滑向庞氏骗*,金融风险潜藏期长,一旦爆发,就会给投资者造成重大***失。  

***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严禁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开展资金池业务,今后将继续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违规资金池业务进行甄别,对涉及机构从严处理,对资金池业务进行全面清理。

来源:法融汇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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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机构合法吗?

私募是合法的。

法律规定,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否则,不得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

法律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私募基金在我国合不合法?

目前没有立法合法的私募基金就是俗称眼光私募,成立一个合法的投资公司,跟信托公司合作,以发行信托产品的形式来完成基金募集和运作巴菲特是自己开公司,不是私募

私募基金犯法吗?

法律上没有说私募基金犯法,也没有说私募基金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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