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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人员难吗(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困难吗?)

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困难吗?

据说考核通过率跟驾照差不多!~尤其是今年***对金融从人员有了规定!~想来以后都会很难了!

为什么会感觉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比较难?|五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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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是对基本专业知识、基本专业技能和基本职业道德等的测试。然而,为什么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会给人一种比较难的感觉?或许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些初步的分析。

01

基金业协会接管此项工作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刚从证券业协会移交到基金业协会。作为此项工作新的责任单位,基金业协会自然希望比原单位做得更好。为此,在接收的初期,必然会更加重视、严格把关。由此,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难度适当提高,便在情理之中。

02

基金从业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

近年来,包括股权基金和证券基金等在内的国内各类基金,发展迅速,持续升温,热度不减。基金从业人员的队伍规模随之在短期内迅速扩大。

在基金行业有点超常规扩张甚至野蛮生长的情况下,面广量大的基金从业人员的专业和执业素养难免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

通过较为严格的从业资格考试,好中选优、择优汰劣,适当控制从业人员的规模扩张,保证从业人员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促进基金行业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03

虚拟经济要适应并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

近年来,实体经济面临严峻挑战,发展动力相对不足。与此同时,基金业等虚拟经济发展迅猛,似有超越甚至偏离实体经济的迹象。如不及时调整和改变此种情况,将会进一步强化虚拟经济的泡沫化和从业人员的浮躁心,持续到一定程度,有可能导致实体经济空心化、虚拟经济失去依附而最终破裂的危险。

规范与强化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提升基金从业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强化各类基金对实体经济的正向促进作用,并努力保持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相互适应,也是相关监管部门考虑的重要内容。

提高基金从业人员准入门槛,提升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和执业素养,强化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尤其重要。也许,这也是此番基金从业资格考试难度所以会超出不少参试者预想的重要因素。

04

精英人士应具有相对更高的水准

基金业作为现代金融业的重要构成部分,其从业人员主要工作在于配置资本。资本配置的方向、规模、结构等对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可以说,在众多的行业中,专业的基金从业人员属于精英类从业人员,提高准入门槛与严格日常管理,是保持其精英化的客观要求。

不管侧重做一级市场或者一级半市场,还是专注于二级市场,按照从高要求,对基金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及职业道德进行较为全面的测试,自然也在情理之中。

05

基金教材改版

2017年下半年教材改版之后,新增了许多知识点。从400页的教材中设置100道题目,可想而知考察的知识点会更细,11月份的考试难度会有所增加。

基金业协会一直强调考试注重应知应会,摒弃死记硬背的复习模式。规范一个行业,尤其是重要行业,首先要把好从业人员的准入关。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究竟有多难?

话说公元2016年4月23日,大天朝史上一场轰轰烈烈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展开了。

这是一场57.4万人的考试。这一天,明星和私募大佬云集,这次考试也被称为“史上最热闹的一届考试”。

改革后按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全体高管(含风控负责人)以及募集人员都要考过基金从业资格,持证上岗;对于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则要求法定代表人、风控负责人以及募集人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最要命的是,假如逾期未整改,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也就是说,这些私募大佬和跨界搞投资的明星,年内若没有通过从业资格考试,产品都发不出去了!

除了参加考试的明星,还有不少私募大佬们。

2015年之前,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一直由***证券业协会把控;2015年开始,基金从业考试改嫁给基金业协会。官家说调整后的基金从业考试侧重实际应用,主要考核基金从业人员必备的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敢情您之前也是考着玩的? 

这次的难度,堪称空前绝后……

据说1:大比例计算题,之前网传各类“押题”、“题库”统统没了卵用。

据说2:满屏的二级市场考题,参考的众多pe/vc人士等一级狗表示真的日了狗。

据说3:以后的从业考试贵越来越难……对基金考试最经典评论:都当妈咪了,还要去考小姐证……哈哈哈

考试不难,关键在于不会……

哥们你这么说真的好嘛?人家可是刷题刷到了凌晨三点,有微博为证! 

春风十里,私募大佬不如你...... 

虽然这次考的难但含金量量高啊!看,连哈佛商学院的老板都懵***了~~~

 

考试越来越难了,客户也越来越不好忽悠了,关键现在大家都知道自己“无证驾驶”了,“宝宝心里苦,但宝宝不说出来”。  

 

看看我们这些基金经理,还不如大学在读生呢。。。

 

四海之内皆兄弟,难兄难弟啊! 4.23私募基金大佬的灾难日。。。

金轮法王再厉害能抵过过儿么? 

最后一个问题:同问? 

 不过小编觉得,其实考试不难,为啥?

 

按照这个方法小编是全场第一个交卷的,至于命运嘛?呵呵……

想赚二级市场的钱,但又不想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这趟浑水,怎么破?

那就去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吧!据说考过了可以成为九州证券经纪人哦,一样可以逆袭!

九州证券经纪人,享受万1.5业绩线,赚多赚少归自己;经纪人在合规和服务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无业绩压力,所赚即所得,真正实现为自己工作。经纪人可以在经纪宝app上进行有效的客户管理,随心移动办公。同时,经纪宝为经纪人提供了广阔的职业发展道路,将打通从经纪人到投顾再到私募管理人的职业晋升通道。

考完之后小编立刻申请了,你还在等什么?

基金考试难不难?

学员你好,基金从业考试一年有八次机会,成绩四年之内有效,科目一为必考科目二和科目三任选一科,通过即可获得成绩合格证,如果认真学习,能轻松通过考试。

基金经理资格证难考吗?

基金经理资格证不难考。感觉基金从业考试难度一般,从业考试都是入门级的考试,科目一是法律法规,看一遍书即可,科目二是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科目三是私募基金,只需要科目一+科目二或者科目三,两科即可,全部都是单选题,大家感觉有点难度的是科目二,科目二有几个计算题,一般八个到十个计算题,这些找个专业的培训机构,好好的学几天,全部解决了,轻轻松松一次通过考试。

满足什么条件才能进入基金公司工作?

1、对于想进入基金公司工作,首先需要考取“基金从业资格”证书;

2、对于现在,你最好考一些证书或者考研究生,学历高一些好(硕士或更高)。重要证书是CFA(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 CFA考试分三级:

(1)第一级(Level 1)偏重于投资分析的工具(如经济学、数量及财务报表分析);

(2)第二级(Level 2)以资产评价为核心;

(3)第三级(Level 3)则集中在投资组合的布*。

3、对于金融行业,从业不难,难的是专业度的提高。

业内无“基金从业资格”者不能从事基金经理工作,只能在基金公司从事一般性工作。

先入行、后进步,也是一条路。

基金变占笔从业资格证难不难考?附备考策来自略

只要应考人员细心学习,积极备考,通过基金从业考试并不难。基金从业资格类的考试,通常是对基本专业知识、基本专业技能和基本职业道德等的测试。根据基金业协会往年数据公布,基金考试平均通过率约百分之五十。基金从业科目不同难易程度也略有不同,科目二相对来说合格率较低。基金从业考试难不难,不同水平的考链斗生有不同棚帆磨的看法。学金融、经济、会计的考生有一定基础,认为考试不难;零基础考生转行学基金,认为考试很难,学不懂。非金融、经济、会计的考生现身说法,基金从业考试难度一般,认真复习通过考试是不难的。如果您考试没有基础,抱侥幸心理靠考前一周刷题过关,是有难度的。备考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并严格遵守。自学对考生的自律轿滑性有很强的要求,如果没有制定学习计划并且跟着计划进行学习,就会导致时间被荒废掉。(2)及时跟进考试情况变化。基金从业考试教材不会每年变更,大纲会。所以考生一定要多关注行业的一些法律法规,及时更新知识储备,将影响到考试内容。(3)及时做题自检。自学的考生没有老师辅导,有时会陷入误区而不自知,建议大家学完每一章、每一节的内容后,都对自己进行逐章逐节的测试(做考试100的章节练习)并认真的整理错题,看自己在学习时是否有不扎实或是理解错误的问题,及时查漏补缺。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影响_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2022年2月18日,***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并对不符合相应任职和从业条件的人员给予1年的过渡期。《管理办法》施行后,***证监会此前发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此次《管理办法》统一证券公司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董监高和从业人员任职资质条件及从业规范。本文通过对《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以及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现行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进行对比,重点解读《管理办法》对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管理带来的影响,并总结过渡期内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人员行为合规管理过程中的应对方案,以供业内人士参考。

一、董监高的任职及从业规范

《管理办法》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删去“董事长”,除新增《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中已明确为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技术负责人”,进一步新增“财务负责人、风控负责人、行使经营管理职责并向董事会负责的管理***会或执行***会成员”。该定义主要沿用券商之前的定义,对券商影响较小,但扩大了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范围。虽然《公司法》规定财务负责人为高级管理人员,但此前未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按照高级管理人员条件执行。

1、完善董监高的任职条件

《管理办法》第六条统一董监高的任职条件:(1)新增董监高“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2)新增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职务经历,即“曾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4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历”。其中,对于“部门负责人”如何理解,仍存在争议。《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三条将“部门负责人”明确为“一级部门负责人”,但生效稿又删去该内容,看其立法意图或并非*限于“一级部门负责人”,但本团队理解,在监管进一步明确前,建议按照“券商相关口径”执行。另外,“相当职位管理经历”是否可以理解为券商口径的管理岗经历?以上问题均待监管进一步明确;(3)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证券基金从业人员条件,即《管理办法》第十五条;(4)新增监事任免报备,此前基金管理公司尚未执行过监事报备。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的达标条件之一为通过“行业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结合上下文,本团队倾向于认为该考试类似于目前中基协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同时规定具备一定工作经历(比《管理办法》第六条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业经历要求更高)且不存在负面情况的人士可豁免该测试。此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并非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难看出已提高任职条件。

《管理办法》第九条完善了***董事的***性要求,拟任***董事不得在拟任职机构担任董事会外的职务,拟任***董事及其亲属、社会关系人员、拟任机构及关联方一并纳入妨碍作出***、客观判断的考察范围。

与《旧管理办法》相比,其取消聘任单位往前3年回溯性核查的要求,因此是否从相关任职单位离职后即可担任***董事,无需过渡期间?从新规表述上理解,除后续监管有进一步要求,其离职后即可担任***董事。

另外,尽管《管理办法》规定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董事,因《基金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且需要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与拟任职机构无“业务往来或利益关系”的限制,实务中,由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比较多,比如同时担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代销机构等,***董事在两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兼任的空间往往有限。

《管理办法》第七条以负面清单的形式逐一列举不能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的情形。

事后备案并不代表监管机构放松对于董监高的任职条件的监管。反之,《管理办法》施行后,董监高的备案管理要求拟任机构加强拟任董监高人员任职条件的事前审查/考察。

对基金公司而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董监高备案材料新增:提名人的书面承诺和提名意见、诚信状况证明、受聘人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可以替代离任审计/审查报告、鉴定意见的第三份任职调查报告;***董事需要出具***性声明;聘任单位需在考察意见中对受聘人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作出说明。

《管理办法》还规定基金公司在聘任董监高或者决定代为履行相应职务的董监高前,应当在***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行业协会的信息系统查询其任职管理和执业管理信息。此前,《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的表述为“可以”,但正式稿中修改为“应当”,明确该条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义务;同时《管理办法》也放开相关系统查询途径,方便机构更好地履行事前资格审查义务。

《管理办法》第十条新增对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机制,并增加提名方的责任,即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董事会专门***会或者总经理作为提名方,应当就拟任人符合任职条件作出书面承诺,并对其个人品行、职业操守、从业经历、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等发表明确意见,不得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为了压实聘任机构的审查考察责任,《管理办法》配套了事后核查和追责条款,经证监会派出机构事后核查,发现受聘人不符合任职条件时,机构应立即停止受聘人职务并及时解聘,且聘任机构、受聘人提名方及其他负有考察责任的人员可能被监管机构追究失察责任。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明确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到第(四)项、第七条负面清单规定的任职消极条件以及应持续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从业人员基本条件。结合上下文,《管理办法》未将分支机构负责人归入高级管理人员范畴。

券商分支机构负责人历来纳入监管。《管理办法》施行后,对券商影响不大,而基金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免须参照董监高任免备案程序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备案材料。同时,分支机构负责人也适用代为履职、薪酬递延支付等机制,且分支机构负责人离任同样需要离任审计。

《管理办法》有条件地放开从业人员兼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在机构参股或者控股的公司以外的营利性机构兼职;除在子公司兼职外,在机构参股的公司仅可兼任董事、监事,且数量不得超过2家。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如《基金法》第十九条及***董事相关规定),未限制董事(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股东董事)、监事(包括监事会**、股东监事)兼职。但,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仍要从实质上判断是否存在利冲。

(一)《管理办法》第二条完善了从业人员的界定,即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证券基金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因此除了基金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之外,传统意义上一些非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如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也将一并被视为基金从业人员,且须持续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从业人员基本条件。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此处对应中基协组织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同时将不参加上述测试的情况授予基金业协会规定。

(二)《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除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有兼职限制外,其他从业人员不能同时在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执业,但未明确是否允许其他从业人员在非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执业。结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禁止从业人员自营或兼职带来的利冲,不难看出,《管理办法》并未一刀切地禁止所有兼职,而是从原则上把控,相应地把判断利冲的责任转嫁给机构及个人。

(三)《管理办法》在行政规章层面写入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的原则,进一步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建立健全董监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和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监控、处置、惩戒等投资行为的管理制度和廉洁从业规范,并制定有效的事前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同时要求董监高及从业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从事证券、基金和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其中,明确货币基金今后将被排除在投资申报管理范围之外。

(四)《管理办法》明确投资经理和基金经理静默期均为6个月。新规此次将静默期延长至6个月,且明确适用于投资经理。其中,《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资经理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自营业务、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中负责投资的专业人员。

《管理办法》从事前任职考察、事中履职监督和考核问责、事后离任审计和信息报送三方面构建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

上文中“一、3、压实聘任机构的审查考察责任”已提及,此处不再赘述。

《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际到任的董监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内在公司官网进行公示。此前,除高级管理人员外,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均未有公示要求。

《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该撤销聘任决定的情形,并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对董监高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持续监督,相关人员一旦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立即停止其职权或者免除其职务。例如任职后,***董事在职的单位与任职基金管公司建立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需要更换***董事。《旧管理办法》未明确持续监督义务,而在新生效的《管理办法》之下,基金管理公司将对董监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资格负有持续监督及管理责任。

《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发生调整,或者分支机构负责人改任公司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新增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问责机制,明确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履职规范和问责措施。《管理办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内部制度中明确,相关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经营风险负有责任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要求其退还相关行为发生当年奖金,或者停止对其实施长效激励措施。基金管理公司应尽早将上述要求规定在制度及劳动合同中,且履行完合法合规的修改程序(经过工会或职代会讨论、公示等),避免或有的劳动争议。

《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新增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履职情况开展内部稽核或外部审计,对其履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和管控。

《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监高、分支机构负责人、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的离任应接受离任审计或审查,并将出具离任审计及离任审查报告的时间统一规定为2个月内。

《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诚信记录、内部惩戒、激励约束机制执行情况、投资行为管理和廉洁从业制度执行情况等信息,并及时向行业协会报送从业人员的前述信息。

《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董事、监事、高管及从业人员代为履职的人员要求。《旧管理办法》仅针对董事长、总经理、督察长有代为履职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2009修订)》第三十一条对基金经理代为履职亦有相应规定。此次规定明确:(1)代为履职覆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2)上述代为履职的人员均要符合任职条件或者从业条件。故,基金管理公司须关注到,未来副董事长、监事会**、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等人员,都属于适用代为履职规定的主体,不能随意授权他人代为履职。

此外,将董事长、总经理、合规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代为履职最长期限统一为6个月,与《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合规负责人6个月的代为履职时间一致。

《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行政监管措施力度,明确董监高及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和***证监会其他规定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更换有关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提供福利、责令暂停履行职务、责令停止职权、责令解除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同时,禁止基金公司将责令停止职务或解除职务的人员调整到其他平级或者更高层级职务,进一步加强对该类人员的惩处力度。《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最后一款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被暂停履行职务期间,不得擅自离职。

同时,《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亦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关于董监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新老划断规定,本团队理解,在2022年4月1日前已完成核准或备案的董监高,即便不符合新规任职条件,暂不要求其在1年内达标,而尚未完成核准或备案的董监高应按《管理办法》在1年内调整到位。日前,大部分基金管理公司的监事(包括监事会**、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尚未完成备案,若在2022年4月1后报备,则需要符合新规的任职要求。

在2022年4月1日之后,董监高任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如果董监高发生变化,新任人员应适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但对于任期届满,董监高连选连任,且上述人员不符合新规任职条件的情形,是否也需要重新报备?由于重新提交备案涉及适用新的任职条件,因此针对上述问题,目前业内理解不一。但在上述人员连选连任的情形下,大部分基金管理公司并未重新报备,故是否需要重新认定资格,尚待监管进一步明确。

《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以外的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子公司、证券基金服务机构等机构中从事证券基金业务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纳入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综上所述,《管理办法》对相关机构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过渡期内就需要梳理制度性、流程性待办事项。本团队为机构在过渡期内待办事项罗列以下几项,作为参考。

1、梳理董监高及从业人员范围

(1)此前基金公司未将财务负责人纳入高级管理人员范围,少部分公司存在向董事会负责的管委会或执委会,也有成员尚未纳入高级管理人员序列的情形。

(2)基金管理公司的监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均存在未报备情形。

(3)非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如行政部负责人)存在未取得资格情形。

(4)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也纳入监管范围,需要重新评估子公司的情况。

此举一是回应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前审慎考察任职条件适格性的新要求,二为董事会专门***会或总经理对拟提名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品行、职业操守、从业经历、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等发表明确意见及书面承诺提供保障。

根据《管理办法》,目前整体流程为:向拟任人收集材料、征得拟任人授权对其进行背调确认任职适格性、向***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行业协会的信息系统查询拟任人选的任职管理和执业管理信息、收集提名方的提名函、书面承诺及意见,通知开会进行决议,5个工作日报*。拟任人到岗(高级管理人员、分支负责人),20个工作日公告。

评估修订公司章程、涉及各类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条件、投资申报、离任审计审查、内部问责、薪酬管理、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考核评估手册等内部相关制度,且同步修订劳动合同模板。

鉴于各类机构实际情况不同,需要各公司自行核查的事项与上述内容或将略有差异,本文所列待办事项仅供参考;此外,与《管理办法》相配套的自律管理规则将来也会出台,届时本团队将实时跟进相关规则的发布情况并作同步解读,敬请关注。

因本次《管理办法》修改内容较多,如需本团队制作的新旧规对照表,可通过后台索取。

私募基金公司注册时,5名员工需要基金资格吗? - 知乎

近日,刘在海南三亚注册私募基金公司的消息突然热搜,引起了不少人对私募基金行业的关注。相信大部分从事私募基金行业的同事都知道,私募基金企业工商注册的条件要求:私募机构员工总数不得少于5人,员工不得兼职,不符合人数要求的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否则将采取自律措施。那么注册私募基金机构是否要求5名员工具备基金资格呢?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看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自律规则。2018年12月,***科学技术基金会发布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登记通知》规定,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从事私募股权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险控制负责人等。)应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险控制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私募基金高管无疑需要取得资格证,那么其他人员呢?

我们来看看《基金法》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和使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奋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的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在协会管理人员登记的反馈中,我们也找到了这样一个反馈:《基金法》第九条,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从事募集、投资(含交易)、风险控制、运营、研究等职务的员工。,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请自行检查。负责上述工作的员工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前,应提交申请材料。再次提交申请材料时,请详细说明员工名单。(包括职务、兼职、是否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工作经历、学习经历等。

综上所述,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证书早在《基金法》中就已经明确规定。在协会的反馈中,再次强调从事募集、投资交易、风险控制、运营和研究的员工应当具备资格证书。

因此,我们建议申请机构只能有从事财务和行政人事工作的员工,没有基金资格,其他人员应当具备基金资格。

我们明确回复所有私募经理。对于没有资格从业资格或者根本没有参加考试的全职员工,需要注册并录入从业系统。即使考试不及格,也可以录入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属于有效人数。

具体操作路径:在私募经理-机构管理员账户中,为无资格的全职员工设立新的-个人用户账户后,无资格人员登录其-个人用户端口,填写基本信息、教育经历和工作经历,然后在资格模块的申请类别中勾选无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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