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外汇算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代客炒外汇是非法集资即非吸集资诈骗? - 知乎
经常听到利用互联网帮别人炒外汇暴雷,实际上以理财名义委托他人炒外汇的风险不仅在于操作上的亏***,还在于外汇平台本身,如是外汇黑平台,外汇伪平台则或者外汇赌博平台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那么什么情况下帮别人炒外汇涉嫌非法经营罪,什么情况下炒外汇构成开设赌场罪,什么情况下代客炒外汇又涉嫌非法集资即非吸、集资诈骗,什么情况下带炒外汇又涉嫌诈骗罪,本期上海陈律师就炒外汇方面的法律干货与大家分享。
此时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如果你介绍的平台是境外合法的平台,基于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境内居民去境外的平台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所以,居民的个人投资行为法律并不禁止即允许。但是,也是***失自担。
如果你是该平台的代理,收取了代理佣金,那也是正规合法的收入。
如果你即是代理,也代为操作了,那么如果客户爆仓造成了***失,这种情况下,客户是可以民事起诉,要求你共同承担他的***失。一般情况下,民事法院也会判决你跟客户共同按比例来承担客户的***失部分。一般的比例从6:4到7:3不等,要根据过错大小来判定。
境内伪平台,就是在境内成立的公司注册的平台,模仿境外的合法平台。有的是在境外租一个服务器,取一个洋名字,平台的数据也是实时接入国际外汇走势,让人误以为是境外合法平台。
这种平台是以真实的数据进行交易,平台仅收取手续费。
如果是这种平台,那么这个平台及相关人员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因为在我国,没有批准是不能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的。
如果你对这种情况是明知,或者推定为你明知,那么你也会与平台人员一起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同犯罪。
佣金只是你的非法获利,要看具体交易的金额等具体来定。
这种平台是境内人员或者公司设立的平台,跟上面伪平台一样,租用境外服务器,介入国际外汇实时数据,但是该平台有幕后操作,即会修改后台数据。修改后台数据的目的,就是让投资人刚开始尝到甜头,然后继续扩大投资。在投资到一定金额时,进行收割,即修改后台数据,让客户爆仓。
这种平台因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又有假的数据,所以构成诈骗罪。
如果你明知这种情况,还介绍别人去投资,那么就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注意:这里所说的明知,不光是你自己供述,也要看具体的客观证据等。主要是看你的从业经历、微信、qq等聊天记录,收益是否为超过正常情况,其他同案人员是否能够供述你知道等待。也就是这里的明知,是一个推定的明知。
如果你明知,也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外汇代理的公司合法吗
展开全部代理的业务的公司各方面手续齐全,都是合法的,但是国内对这块监管不是很完善,都是代理国外的平台,你自己要做需要看实力安全保障方面,新手的话不建议自己找,要熟悉懂行的人带或者向他们了解,再或者自己多学习多查些资料,要擦亮眼睛,希望我诚恳的回答能帮助到你,如果有其他问题可以追问我,谢谢
外汇骗*那么多?你的平台能开网吗?
有很多投资者刚入行时不太懂,胡乱选择交易平台,有时候看到某个平台报出非常诱人的入金条件,比如极低的点差,或者赠金比例达到多少等等,就心痒难耐,殊不知你很可能踏入了一个早已布好的*中;
常见的外汇骗*有哪些:
1.吃亏***的虚假交易:
外汇平台或经纪商实现该交易的方法不一样,最保守的做法是所有的客户订单都抛给银行,那这个外汇平台和网银外汇买卖页面没什么本质差别。外汇平台从中收取点手续费作为盈利来源.随着行业的发展,有些人不能满足于微薄的手续费,从而做起虚假交易。即——你下的单子压根就没去银行进行交易,而是仅仅在对方的服务器上记号了一下。
期间他们会以各种方式让你亏***直至爆仓。整个过程中,如果赚手续费的话,从入金到爆仓,手续费只有极其微薄的一部分。但如果单子压根就没去银行,而仅仅是做了个记录给用户装装样子的话,你的所有本金,几乎就都是平台的利润了。其实什么交易都没发生,你你只不过给该公司打了几万美元,若干天后你的钱变人家的钱。
2.市场配资:
接触过一段时间外汇的应该都听过配资,外汇里是有配资。所谓的配资,打个比方2:1。投资者拿出40万美金的资金,代理商给配20万美金,亏***双方各承担百分之五十,赚了投资者七成,平台三成,听起来很合理的合作条件,是投资者听了都会心动。但是只是黑平台里才会配资,正规的交易平台是不会配资的,因为正规的交易平台赚的只是你的点差。代理商给你的账户里配的这20万资金,只是一个数字,并非真实的资金,因为黑平台出入金并不是和银行对接。你可以想一下,如果说对方有资金为什么不自己做,要和你配资亏了各承担一半,赚了他拿少部分呢?没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
最后的结果你亏了平台赚的是你亏的,你赚了平台赚的是你赚的钱。最主要的是在黑平台做单你只可能会亏钱不会赚钱,为什么要用黑平台是因为他们没有技术,让投资者赚不了钱,所以无论怎么样平台都是最后的赢家。
3.黑平台代理商增加点差手续费:
一般来说,一个平台各个货币兑的初始点差在20多到30个点左右,但是很多投资者做的点差应该不止这些。黑平台代理商后台可以调整增加点差手续费,有的高达上百个点。比如说一手单子的点差在原本的基础上增加20或者30个点也就是一共50个点左右,再增加手续费50个点,这意味着做一手单子想回本都需要100个点才能回本,也就是点差加手续费超过一千美金之外的才能算你的盈利,成本高的离谱,根本很难回本更不要说赚钱了
4.返佣反点差手续费:
很多投资者可能会被反手续费点差或者说什么赠送佣金吸引。那么它们的利润从哪来?返佣是因为你做的交易商自己调高手续费和点差十个点,给你返两个点的手续费点差,或者给你返五个点他就调高五十个点。
其实返的是你自己的钱,用你自己的钱引诱你跟着他投资继续给他创造更大利润。还有所谓的赠金,赠金是根据你的做单的手数,比如说你的手数超过5000手了你赠金的部分是可以取出来的。因此有的投资者就会加大仓位,或者说会自己频繁操作,就是为了赠金或者佣金的部分,最后导致账户亏***甚至爆仓。
赠金只是一个吸引你去他们平台操作的幌子,你去了那么恭喜你,你可以有机会感受净身出户倾家荡产的滋味了。他们会以各种方式最大限度的榨干你的钱。什么?你觉得自己能赢过他们再他们手里赚到钱?呵呵,你会进去就说明你不懂,一个业余的你那么有自信能玩过一群专业骗你的人么?
5.喊单骗*:
外汇交易属国际上比较正规透明的交易,但是不免会有人会借着外汇市场的日益火爆来搞着跟现货一样的事情------------那就是喊单。正规外汇平台是没有交易员的,只为投资者提供交易平台,所以不会给投资者喊单。
有交易员的平台属于对赌平台,客户的订单是内部消化的,没有对接国际市场,亏***的钱留到了平台,只有你亏他们才赚钱,给你安排老师指导只是为了引导你更好的亏***
喊单的人从刚开始的不收费用只是说收手续费,但是收手续费的只会让你频繁交易,所以说他们收的不是手续费,而是一味的让你扛单,做一笔两笔两三笔单子抗到爆仓。他们的喊单和现货的喊单一样,说是一笔单子进去一直扛着点差就低,成本小,但是,你是做投资的该有的成本还是有,而不是为了只做一两笔单子减少点差而去搭上自己的成本。
第一:看监管
平台都宣传自己受到各式各样监管机构的监管,***的、***的、澳大利亚的、等等,但是说到底,***金融行为管理*(FCA)的监管是整个金融行业中最为严苛的,因此如果一家公司受FCA监管,并能查到相应的监管号,那便可以放入备选平台之一,不过还要看第二条,比这条更重要!要知道FCA是全球第一个要求在***营业的外汇公司,必须将客户资金放在***账户,并与经纪公司自身的银行账户完全***分离的监管机构,同时受监管的客户享有最高5万英镑风险赔偿权益。其次就是***与澳大利亚的监管最为严格,至于其他地区的监管,几乎可忽略不计。
第二:看成本(点差)
一般的外汇平台都只收取点差,没有手续费,手续费都是代理商给客户加的,外汇市场非常公开透明,加手续费客户一般都不会做,点差是平台收入的主要来源,就好比你到银行换汇也会有现钞买入,现钞卖出两个价格,一般现钞卖出价高于现钞买入价,中间的差价可以看成就是点差就是银行要赚的钱。对很多刚入门的新手来说,需要避免踩雷的地方是,固然知道,点差越低交易成本就低更容易获利,往往有些不良平台恰好抓住用户这个心理,打着零点差的幌子也能抓到些池子里的小鱼。点差和返佣实则是同向的,不可能存在点差低返佣高的平台,外汇平台和国内证券公司一样,也需要盈利,平台运营和人工费用都是成本,所以不可能存在真正的0点差,如果有,那么你要小心了。以下是几个外汇交易商的点差对比。
第三:看杠杆
杠杆这个词在包括证券市场和外汇市场的金融领域中时常出现,其本质在于用少量的资金进行更大金额的买卖。对金融交易不太了解的人可能想象不出来如何用少量的资金进行高额的买卖,这因为在现实世界中我们无法用一块钱进行十块钱的交易。而在金融市场这样的交易比比皆是。运用杠杆我们既可以一瞬间赢得暴利,同时也面临着一瞬间陪得底掉的风险。我们所选择的杠杆率越大,我们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就越大,我们可能一夜致富,也有可能一夜倾家荡产。正因为如此各国在金融市场上对于杠杆的运用有着严格的控制。很多***把杠杆率规定在20倍以下,也正是希望借此规范投资者过激的投资行为。在这个例子中我们所解释的是在外汇交易中所进行的杠杆运用。在证券交易中杠杆的运用也是大同小异的,在此就不赘述了。值得一提是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众多的投资银行,证券公司接连的倒闭。在***的五大投资银行中,贝尔斯登和美林分别被摩根大通和***银行收购,雷曼兄弟破产,而高盛和摩根士丹利接受**财政援助,条件是从投资银行转型为银行控股公司。华尔街五大投行全军覆没的背后,在资金运用中过高的杠杆率,也是五大投行如此不堪一击的原因之一。摩根大通的杠杆率曾高达28倍,摩根斯坦利更是曾高达40倍。如今的外汇交易已经收到十分严格的监管,自然如果有平台吹嘘自己的杠杆率,已然是危险的信号。
第四:看监管牌照的正规性
这个阶段是外汇黑带二段玩的了,有些代理商带着自己客户的资金去跟平台要风控后台看,实则后台只有国外有,国内有的都是国内老板自己开的平台,资金没有出境不说,监管也是徒有虚名没有发挥作用,而且还对赌。做外汇的风险无非就是两种,一种是来自平台的风险也就是资金安全性,另外一种就是交易策略的风险。
离岸监管监管力度:宽松投资风险:巨大离岸监管机构包括伯利兹,塞舌尔,还有新加入的瓦努阿图。监管环境相对比较宽松,只要你有钱都能买得到,这也是之前很多外汇资金盘比较青睐的监管,因为付出的成本比较低!这也是很多小白的伤心地,国人投资很简单,基本上都是投机做外汇,但是这种情况现在已经很少了,因为很多人在这些监管上吃了苦头,所以现在参与这些监管的投资人很少了,这些监管都做的投资人,要么是怀有侥幸心理,要么是对外汇一无所知。假如大家知道瓦努阿图的监管几万块就能买得到,还会投资上百万吗?
***监管监管力度:严厉投资风险:极低亚洲***的外汇监管多采用***监管的方式,***的金融厅FSA,印尼的期货商品管理*BAPPEBTI,包括我国的***外汇管理*SAFE。比如***金融厅FSA,对外汇保证金业务的监管,主要包括定期检查(半年或年终结算时等),随时检查以及交易商每月末提供交易报告等形式,外汇交易商提供月末报告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自有资本比率状况
2、业务发展状况
3、客户资金分离保管情况(相当于国内三方存管),隔离账户
4、市场风险
5、上级交易商风险
6、交易风险
7,流动性风险亚洲的监管是所有外汇监管中力度最为严厉的,但是很多由于国内的传统认识,从外汇进入国内,带入国内的人就开始做英美澳大利亚的为主,很少有人参与亚洲的外汇,是因为一方面是***的监管,而且券商要定期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所以参与的门槛成本比较高!
总结:并不是在FCA、NFA、ASIC的官网上能够查到的平台就一定是正规的平台,要仔细看平台的监管类型里面有没有‘外汇零售经纪商’的资质,看能否进行受管制的交易,如果没有外汇交易的资质就是黑平台,请远离!
【***权力机关】
右下点在看,右上点【···】分享,就是最好支持
在国内开外汇代理公司合法吗?
目前在***的外汇公司都是清一色外企,只要是受监管的正规平台是合法的,因为**不干预公民的个人投资,而且交易行为并没有发生在国内。***投资者投资外汇市场的渠道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做国内银行开设的外汇实盘,另一种是通过国外交易商在国内的代理机构直接在国外开户,做外汇保证金业务。必须到到***指定的银行兑换。到其他地方兑换都是违法的。外汇兑换指定银行是经***批准可以经营外汇兑换业务的各类商业银行,如***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等。在外汇兑换指定银行和法定外币兑换点之外的地方进行外币兑换属于违法行为。
外汇平台代理人涉嫌传销犯罪的入罪逻辑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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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文所述,外汇平台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往往被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行为,进而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样的判断让很多外汇平台代理人觉得百口莫辩,主要原因在于当事人不了解办案机关的入罪逻辑,本文将从一个案例入手,为读者讲解办案机关在办理外汇平台代理行为时的入罪逻辑。
一、“我”因代理外汇平台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张某经朋友李某介绍到某平台炒汇。据平台提供的宣传资料显示:该平台对接境外某权威外汇交易商,该交易商受***金融市场行为监管*(FCA)监管,交易商提供的备案号也可在FCA平台核实。该交易商组建了超过20年外汇和金融领域丰富经验的精英组成的管理团队,能够及时止***。某平台系该交易商在国内的唯一合法代理,通过该平台可以直接参与境外外汇买卖,安全性好、杠杆率高、收益有保障。
该平台交易使用人民币投资,购买外汇后以对应的外汇计价,收益折算为人民币提取,可以本人操作或者委托交易员代为炒汇,平台收取一定比例手续费或者佣金。
受李某邀请,张某先到平台开立虚拟账号模拟操作,在熟悉相关交易规则后,张某便开立了投资账户参与炒汇。前期,张某赚了不少钱,投资资金也能正常赎回。李某随后告诉张某,介绍其他人到该平台炒汇的话,可以成为该平台代理,不需要任何成本,也不收取任何手续费。
代理的规则是:成功代理用户注册后,用户进行投资,代理就可以来获取活动奖励,后续如果代理注册的用户有交易,代理也可获得佣金返利,而且只要代理注册的用户产生收益,代理还可获得盈利分享。代理的收益规则根据不同级别设置了不同的收益比例和获益级数,代理的级别根据自己的投资额,直接代理注册人数,代理团队总业绩等来确定。
后来,张某及其代理注册用户发现投资频繁出现亏***,于是向平台提出要求赎回余下的资金。平台方称出现技术故障,资金暂无法赎回。张某等人前往当地***机关进行报案,***机关在了解详细情况后将张某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由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二、为何失了钱财的代理人还涉罪:***机关入罪逻辑详解
在涉案行为的司法性质判断中,办案机关会严格遵循演绎法律推理,也就是三段论——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其中大前提是法律法规,小前提是案件事实,结论为是否属于犯罪以及是何犯罪。
对于外汇平台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可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来说,大前提就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相关法规。
(一)“大前提”的回顾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条文对于什么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给出了规范的定义,并且针对不同的情形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我们可以从中看到,该条文认定传销活动时给出的要素有:“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支付某种对价获得加入资格”、“参加者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但是上述条文还不足以单独支撑起对于本罪行为人的定罪、处罚,相关的司法解释还做了进一步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又进一步对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组织领导作用的认定问题、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罪名适用等问题进一步细化。
上述规范体系是认定外汇平台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大前提,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只有涉案行为完全符合了法律的规定,才能确定该行为属于犯罪,那么办案机关是如何得出代理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呢?
(二)办案机关入罪逻辑第一步:平台从事了传销活动
如前文所述,认定某一活动是否属于传销活动主要看是否具备下列要素:“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支付某种对价获得加入资格”、“参加者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办案机关在上述要素的判断中均得出了肯定性的结论,详细的论证过程如下:
1.是否以经营活动为名;涉案平台以炒汇、做外汇平台代理等投资经营活动为名义。办案机关认为,无论是炒汇还是做外汇平台的代理在我国都是不被允许的,该经营活动自始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参与人不能得到合理的对价,等同于常见传销活动中的名义产品或者名义服务,因此,平台满足以经营活动为名的要素。
2.是否要求参加者支付某种对价获得加入资格(入门费);涉案平台不仅要求注册用户投资,也要求代理人投资,属于是要求参加者支付某种对价获得加入资格。办案机关认为:涉案平台作为炒汇平台,不仅要求参加者至少投资1000美元获得用户资格参与炒汇,而且要求代理人投资2000美元、4000美元获得不同级别的代理资格,这是典型的入门费。
3.是否将参加者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办案机关认为涉案平台将代理人依照自己的投资额、直接和间接代理注册人数、代理团队总业绩等来确定为不同的级别,形成了上下线的层级关系,而且在三层级以上,符合层级的要求。
4.是否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办案机关认为,涉案平台的规则设定为:(1)注册人员均需要进行投资,(2)注册人员投资,代理就可以获得活动奖励,(3)代理注册人员(发展人员)越多,则对应的级别可能越高。因此,可以得知涉案平台存在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情况。
5.是否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办案机关认为这属于新型的金融传销,虽然并未采取人身强制或精神控制,但是涉案平台设定的“拉人头”+“层级返利”规则确实起到了引诱他人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作用,因此,涉案平台满足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条件。
6.是否骗取财物;办案机关认为:涉案平台采取的经营模式在我国是违法的,是不可以持续的,但是其采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而且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于下线缴纳的投资款,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投资款中非法获利,可以依法认定为骗取财物。
综上所述,办案机关认为,涉案平台的行为满足传销活动的全部特征,因此得出平台从事了传销活动的结论。那么对于平台代理人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言,还需要回答另一个重要问题:平台代理人是否属于组织、领导者?
(三)办案机关入罪逻辑第二步:代理人起到了组织、领导作用
对于组织、领导者的判定,司法解释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1.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2.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3.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4.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5.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对于本案的外汇平台的代理人张某而言,其下线人数及层级数已经满足了追诉标准的三层三十人,办案人员将其认定为属于2和3型的组织、领导者。
具言之,办案机关认为张某作为高级经理人,在传销层级中处在较高位置,是该代理平台在全国范围内为数不多的代理人之一,起到了上传下达的作用,具有管理、协调职责(属于2型组织、领导者);
综上所述,办案机关认为:张某作为高级经理人,对传销活动进行积极宣传推广,属于是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因此属于组织、领导者,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办案机关的入罪逻辑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涉案平台是否满足“拉人头”、“入门费”、“层级返利”、“骗取财物”等传销活动特征,如果满足则进行第二步判断:
第二,该外汇平台的代理人是否属于发起、策划、操纵、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或者对传销活动建立、扩大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上两个问题是层层递进的,在两个问题都得到肯定回答后,办案机关就会得出涉案外汇平台的代理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结论。
三、结语
即使是真实对接境外交易商的国内炒汇平台,其作为二级经纪商,依赖交易客户佣金或境外交易商返佣获利是较为微薄的,在同时承担了较大的法律风险的情况下,很多平台会铤而走险引入传销模式推广市场,此时作为该外汇平台的代理人则很可能被办案机关依照上述入罪逻辑予以定罪。
在办案机关看来,此时的外汇平台的“网络炒汇”项目就是以炒汇为名要求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以获得加入资格,同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传销活动,对于外汇平台的代理人也应当以组织、领导者追究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事责任。
但是作为专业的刑辩律师,我们不难发现这一入罪逻辑所存在的两大关键性谬误:
第一,该外汇平台确属真实对接国外外汇市场的平台,即使采用传销方式进行推广也仅属于传销违法而非传销犯罪;
第二,外汇平台代理人可能存在被欺骗的情况,此时其并未意识到自己在参与传销活动,并没有犯罪的故意,因其参与传销活动就径行认定其属于犯罪违反了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当然根据案情的不同可能还存在着不同的辩护角度,但是总的来说,对于此类案件的辩护主要从平台和个人两方面进行着手。对于这一内容的关切,请期待系列文之《外汇平台代理人涉嫌传销犯罪的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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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案件中,与案件无关的房产被查封,应如何处理?
投资平台的业务真实会套路投资人吗?
近年来,各类新型理财方式迅速发展。从线下的各类财富管理公司,到线上的网络理财,再到形形色色的交易平台,以低门槛、高回报、快速便捷等优势获取了大量客户。与此同时,由于法律规制和严格监管不足,各类理财平台“爆仓”、“跑路”甚至涉嫌违法犯罪的事件也时有发生,给广大投资人造成了严重的财产***失,引发大量纠纷,也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负面影响。 套路一:投资平台无资质 交易软件有后门 近年来,各类投资交易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此类平台多是采用计算机软件而搭建的交易场所,里面会包含一些交易指标、趋势图表、K线等要素。交易品种涉及外汇、原油、黄金、白银、稀有金属等商品的期货、现货等。该类平台的合法身份存疑,欺诈客户的现象屡见不鲜,给投资者造成严重***失,容易引发涉众性纠纷。 从上海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看,该类投资交易平台存在以下问题:其一,该类机构通常没有经营期货交易的资质,但采用保证金杠杆、标准化合约、当日无负债结算等具有典型期货性质的交易方式。故此种交易行为存在非法金融活动的嫌疑,投资理财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其二,业务人员在推销时重点宣传的代客理财服务,而实际在客户与公司间签订的书面投资合同中又是被明确禁止的。投资公司一方面借代客理财刻意宣传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又借此规避公司责任,转嫁操作风险。客户遭遇亏***时无法起诉公司,起诉业务人员也往往因去向不明无法送达,难以维权。其三,受托代客理财的业务人员通过频繁交易获取大量佣金,***害客户利益。其四,交易平台通过大量代理机构发展客户,多为中老年人,而其在合同中又约定采用异地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中老年投资者前往维权路途遥远,存在诸多实际困难。其五,一些平台使用的交易软件留有后门,后台人员可操纵市场行情,从而诈骗客户财产。 相关监管部门应依法严肃查处各类非法交易平台,杜绝以金融创新为名滥设交易所,清理规范现货、期货交易平台;健全便捷有效的合法交易所名单查询机制,便于投资者了解查询,防范投资陷阱,避免误入非法交易平台而受***;对于业务人员鼓吹交易平台合法、安全、操作便捷、团队辅助、高收益,以及通过微信、QQ等通讯具传播虚假盈利晒单等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套路二:网络理财不实名 鲜有财产担保 随着互联网日益深入人们的经济生活,网络平台理财也随之兴起,典型的包括P2P网络贷款、众筹等等。其中P2P网络贷款案件的大幅增长成为近年来金融审判中的突出现象。一些P2P平台单笔借款涉及投资者众多,由个人追索债务操作困难,故相关交易合同中一般都存在债权转让条款,即一旦借款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全体投资者同意将债权转移给P2P平台,由平台进行债权追索。 由于绝大多数的借款人及担保人为自然人,诉讼中有三分之二左右去向不明,债权风险凸显。此外,由于一般只存在信用担保,虽然每笔借款均由第三方作保证担保,但财产担保鲜见,一旦发生违约情形,债权落空的可能性仍然较大。而借款合同中使用投资人及借款人网络用户名,不显示真实姓名,并采用电子协议方式进行签约,而一些P2P平台就网络用户名与实名对接,形成有效电子证据链的技术保障不尽如人意。 投资者参与网络理财,应重点关注平台机构的信用情况,避免片面追求高回报而造成投资***失。建议相关部门针对网络理财业务,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重点规范平台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担保规则等问题;整合监管资源,加大监管力度,促使网络理财机构合规经营,防止其变相非法集资或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专营业务;建立有资质的P2P公司名单查询机制,便于投资者了解和查询。 套路三:抛高回报诱饵 多针对中老年人 近年来,一些财富公司、金融信息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理财机构以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近期,e租宝、大大集团、中晋资产等理财公司纷纷出现延迟兑付、关门跑路甚至遭到***机关查处,引起广泛社会关注。 例如,在涉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理财纠纷系列案件中,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与投资公司签订了《入伙协议》,约定投资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原告为认缴出资的投资人。投资标的涉及股权投资基金、房地产固定收益基金、酒店股权投资基金等等,约定预期年化收益率根据实际投资期限为5%到13%不等。投资人因未能取得约定的投资回报而诉至法院。后该案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被移送至***机关。 理财机构往往采取高额回报、明星代言、广告轰炸、豪华门店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且多面向中老年进行重点宣传推广。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此类金融理财产品的传销广告管理,**相关部门也可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加强投资者教育作。 套路四:涉境外理财 合同效力有问题 近期,上海法院受理的涉境外理财纠纷案件有所增加,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往往涉及理财合同的效力等问题。该类案件也有明显的涉众性趋势。 例如,在一起金融理财合同纠纷中,原告宋某与***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签订投资理财合同购买境外基金。其后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该刑事案件涉及有关合同981份、被害人多达844人,涉及多个省市,影响广泛。其中反映的境外投资风险需引起高度重视。 在呼吁监管部门加强对境外理财投资公司在境内行为的法律规制,严格取缔境外公司在境内的非法金融经营行为的同时,投资者也要小心谨慎,防止陷入不法金融交易陷阱。 套路五:投资私募股权 运作不规范 私募股权投资在鼓励创新、创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规范私募股权的法律架构仍有待进一步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在设立、营运活动中仍存在不少有待解决的问题。 例如,上海法院近期受理的一起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某个人与基金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约定投资400万元委托基金公司购买某非上市公司股权,若该公司IPO成功,则继续进行退出操作,若不成功,则进行并购运作,后因被告迟迟未购买约定公司股权而涉诉。本案中双方对股权投资行为是否超越基金公司业务范围产生争议。法院经审查发现,原告的资金事实上来源于数十名自然人。 业界人士呼吁,加快证券法、投资基金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对私募股权投资加强法律规制;全面建立适格投资者制度,根据财富、投资经验等因素设定适格投资者条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的私募股权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正常金融秩序。
以为“炒外汇”亏***其实遭遇诈骗!上海警方捣毁多个金融投资诈骗团伙,揭示背后套路
搭建投资理财群,通过“大师”荐股实施网络虚假证券交易诈骗;招揽投资者“炒外汇”,虚拟外汇交易平台操纵盈亏……这些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常用的伎俩。假借“金融投资”的名义,通过虚构网络证券交易或虚拟外汇投资平台的手法,电信诈骗的欺骗性不断增加。今天上午,上海警方通报了近期侦破的两起电信诈骗案件,揭露“金融投资”背后的圈套,提醒市民注意防范。
市民高先生是一名投资爱好者,常在网上学习炒股知识。今年3月,一位女网友主动添加高先生微信后,每天拉家常,有意无意炫富。当高先生问起生财之道时,她说自己在炒“恒生指数”股票,并把高先生拉入一个名为“刀锋股友群”的微信群。
高先生对“恒生指数”一知半解。入群后,“荐股师刀锋”常在微信群内发布自己成功预测走势的消息,“股友们”也把“刀锋”说的神乎其神,并在群内晒截图炫耀自己赚了多少钱。在“刀锋”和“股友们”的鼓动下,高先生在群内推荐的网络平台上开户,并投资了7500元美金(约人民币5.2万元)。
在“刀锋”的网络直播“指导”下,高先生很快就“盈利”了2.19万美元(约人民币15万元)。尝到甜头的他又注入大量资金,后续出现“亏***”时,“股友们”又以“大盘不稳”、“扳回本金”为由,劝说高先生继续投资。
今年5月14日,“刀锋”突然退群并且关闭了网络直播间,接着高先生也被踢出微信群,此前的女网友也将他“拉黑”。前后***失45万余元人民币的高先生才意识到上当受骗。
长宁警方通过对涉案线索梳理分析,逐步查明这个诈骗团伙的组织架构及人员信息。今年8月6日,专案组赴广东深圳一举捣毁诈骗团伙窝点,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21名,缴获作案使用的电脑20余部、手机50余部、电话卡21张。
据调查,今年4月至5月间,犯罪嫌疑人熊某等人出资注册成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陈某、彭某、杨某等人负责管理运营。公司下设多个业务组,每个业务组业务员使用统一下发的手机注册微信号,并主动添加网友微信,根据培训话术拉人入群,再由“荐股师”在网络直播平台吹嘘荐股,其他“股友”作为“撬边模子”辅助,诱骗被害人将资金注入虚假的恒生股指交易平台,实际则进入了犯罪分子的腰包。犯罪分子手动调节制造涨跌假象,先让被害人“盈利”鼓励其继续投资,再制造“亏***”骗走本金。
目前,长宁警方已在全国范围查证内被害人50余人,涉案资金800余万元。
相对股票、基金等传统理财投资行为,“炒外汇”对很多人来说是一个新的投资领域。一些投资者不熟悉交易规则,给骗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今年5月下旬,长宁***分*天山路***接到市民陈阿姨报案:去年9月她通过朋友介绍,结识了一个姓何的“外汇交易专家”,在何某的推荐下,她在网络平台“MetaTrader4”上开户并投入15万元资金“炒外汇”。没想到刚过了一个月就收到噩耗:15万元全部亏***,一分不剩。
接到陈阿姨的报案,起初,民警以为这只是一个普通的投资失败案例,但找到何某并仔细询问后,才发现事有蹊跷。原来,何某是通过地铁口散发的小广告找到这家外汇券商公司的,在该公司行政主管陈某推荐下,她注册并投入了18万元用于“炒外汇”,但很快全部亏空。何某心有不甘,竟然成为该公司的代理人员,劝说陈阿姨也投资“炒外汇”,想通过代理赚佣金的方式减少***失。
长宁警方初步调查发现,这极有可能是一起虚拟投资诈骗案件,其中存在不少疑点:被害人的账户资金最终流入的是一家新能源科技企业,根本没有相关经营证券投资的资质;公司法人朱某、CEO钱某再到技术、财务总监均为亲属关系,且钱某曾有过金融犯罪记录;所有投资人的资金均被汇入同一个资金池账户,有近1亿元的资金被用于购买金融理财产品。“所有投资者的钱并没有用于外汇投资交易,而是在‘体内循环’。”专案组基本断定这是一个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虚拟投资的诈骗团伙。
今年7月3日,专案组兵分多路将犯罪嫌疑人朱某、钱某等团伙成员6人抓获归案。经过审讯、梳理,警方理清了诈骗团伙的作案手法:该团伙利用名下公司扮演“虚假券商”身份,并在国外开发的一款名为“MetaTrader4”的网络平台上开设账户。通过广告营销等手段宣传招揽投资者,并以公司在境外有正规金融牌照为幌子打消客户疑虑,同时在广告中特意放大投资杠杆(1:400,正规券商为1:200以内),以吸引投资者关注。积累客户资源后,利用“MetaTrader4”平台将所有投资者的资金全部纳入到虚拟交易池中,然后通过后台数据观察每一位投资者的操作手法,对“懂行”投资者,他们会将其放回真正市场中。而对于“半瓶水”或者“盲操”的投资者,他们则利用赚取高额手续费以及虚假购买的方式,一步步吞噬投资者资金池内的钱款。
截至目前,长宁警方已查明,该团伙从去年9月开始到今年4月,共骗取被害人资金近1亿元。
***机关提醒:金融市场变幻莫测,不仅需要较为专业的知识储备,而且对于许多新兴投资项目而言,市民的认知程度有限,绝不能盲目跟风,一味贪图高回报,造成不必要的经济***失。
炒外汇的为什么要拉人?
1、因为拉人的人想要赚取佣金,经纪人成功拉人炒外汇之后,平台会给经纪人一定的佣金作为回报,所以外汇经纪人拉人炒外汇是为了赚取其中的佣金。
2、外汇黑平台给别人洗脑,一般这样的平台秤能够给客户提供最佳的服务,并且能够赚取高利润,当客户心动入金之后,平台再以各种理由不给出金或者想办法让客户亏***以赚取利益。
3、拉人也可以让小额投资者可以利用较小的资金,获得较大的交易额度。
外汇托管拉人头是怎么回事?
外汇托管拉人头是因为拉人的人想要赚取佣金,经纪人成功拉人炒外汇之后,平台会给经纪人一定的佣金作为回报,所以外汇经纪人拉人炒外汇是为了赚取其中的佣金。也可以让小额投资者可以利用较小的资金获得较大的交易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