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参加省内的公务员考试,已经经过了考察,公示阶段,突然现在单位(机关)干部调整,还用重新考察吗?
不用丶
公示制是在拟任人选经过组织考察并确定了拟任职务之后,再向社会公布;而预告制是考察
c
干部调整公示前领导会找谈话吗?
上级领导找到当事人(干部调整对象)谈话的。
领导找当事人(干部调整对象)谈话是对调整干部对新的工作环境进行介绍希望他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再创辉煌,努力做到让群众欢迎让领导干部放心的好干部。
熟悉熟悉自己的新的岗位工作性质和新的工作环境。上级领导干部找调整对象谈话是必须也必要的。
最新!干部任前公示、拟调干部公示!
根据《公务员调任规定》和《四川省公务员调任实施方案》的规定,为进一步减少用人失察失误,把干部选好选准,现将盛大敏同志拟调任情况公示如下。
盛大敏,男,汉族,中共d员,1985年11月生,2010年1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工程硕士,现任广元市园林绿化事务中心副主任,2019年12月任现职,2017年12月任现级,拟调任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绿化科副科长。
中共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d组
2021年5月20日
根据《广元市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广元市公务员晋升职级工作流程》内容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有关规定,现将何晓琴、张力2名同志拟晋升职级情况公示如下。
何晓琴,女,汉族,中共d员,1968年6月生,1990年12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现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一级主任科员,2020年2月任现职级,2015年2月首任正科级,拟晋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四级调研员。
张 力,男,汉族,中共d员,1970年3月生,1989年9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现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招标定额科科长、一级主任科员,2019年9月任现职,2020年2月任现职级,2010年11月首任正科级,拟晋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四级调研员。
中共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d组
2021年5月20日
经组织考察、2021年第23次*d组会议研究,拟调动姚尧同志到我*机关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示于下:
姚 尧,男,汉族,1991年9月生,四川苍溪人,中共d员,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土木工程专业本科毕业,工学学士,2015年4月参加工作,2013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d。2015年4月任广元市利州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助理工程师;2018年6月任原广元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科员;2019年6月任广元市散装水泥事务中心一级科员;2017年11月起在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办公室上挂锻炼。
干部群众如有情况反映,请于7个工作日(2021年5月20日至5月31日)内以真实姓名向*人事科(3322365)、监察审计科(3268096)书面或当面反映。
中共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d组
2021年5月20日
- END -
信息来源: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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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玉溪市红塔区委组织部区管干部任前公示公告_红塔先锋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推行*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云南省*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暂行办法》和《玉溪市红塔区科级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暂行办法》规定,现将黄云俊等19名同志拟提拔使用情况予以公示:
黄云俊,男,汉族,大学学历,云南江川县人,1974年10月生,1994年12月参加工作,1999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现任红塔区委办综合科科长、副主任科员。
主要工作实绩:参与探索和总结具有红塔区特色的新农村建设机制,完成了“十一五”期间第一轮试点村的建设任务;积极配合抓好全区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管理,参与草拟了红塔区“十二五”新农村建设规划,推动全区新农村建设向更高层次迈进;参与区*代会、区委全会、区委农村工作会等会议的筹备,做好会议报告的起草和会务服务,促进会议顺利召开;参与了红塔区产业发展、社会事业、组织建设、新农村建设等专项课题调研,撰写多篇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调研报告,同时,在调研成果的转化中做了积极有效的工作。
梁学林,男,汉族,大学学历,云南红塔区人,1963年11月生,1979年11月参加工作,198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现任红塔区拆迁办副主任、主任科员。
主要工作实绩:服从服务于玉溪中心城区防洪水系、旧城拆迁、电气化铁路等重点建设工作需要,参与组织完成了玉溪洲际龙源生态新型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果园部拆迁、小右所及冯家冲西南片区房屋搬迁、太极路扩建道路拆迁、沙沟河抢险工程、凤凰路人行天桥(危桥)拆除、路坝合一道路、红龙路、环湖东路联络线路、易峨高公路项目明珠路延长线(高仓至哨坡)拆迁、防洪综合整治玉溪大河一、二期工程、红塔大道高速公路道口扩建改造、打通南北大街步行街等拆迁项目20个,成效明显。
罗永明,男,汉族,大学学历,云南红塔区人,1963年1月生,1980年10月参加工作,1989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现任红塔区司法*副*长、主任科员。
主要工作实绩: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推进了司法行政体制改革;参与组织实施了“五五”普法工作、法治创建活动,建成了54个“民主法治村”,促进了全区法治化进程;加强了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和对律师、公证人员的职业纪律、执业道德的教育管理,法律服务者*支部被区委评为“先进*支部”,被列为区级基层*建工作示范点,公证处、律师事务所二次被市司法*评为先进集体;积极参与了禁毒联系点、防范和处理邪教联系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清理积案、林权制度改革、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等工作。
卢美华,女,汉族,大学学历,云南红塔区人,1971年10月生,1991年10月参加工作,1999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现任红塔区玉带街道妇联**、副主任科员。
主要工作实绩:任街道妇联**期间,创建“巾帼示范村”、“巾帼示范基地”,争取小额贷款和贷免扶补资金扶持妇女创业发展;开展妇女权益问题调研,协调和处理妇女维权案件。从事人大专干期间,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参与完成红塔区第二届、第三届人大代表选举工作,认真执行代表履职登记制度,精心组织筹备代表调查、视察(查)、检查活动,效果明显;在参与小右所、冯家冲房屋搬迁、金钟山坟墓搬迁、昆玉铁路扩能改造黄官段搬迁、创卫等重点工作中,做了大量有效工作,个人获评玉溪市妇联“三八”红旗手、“妇联系统先进工作者”。
汤小珊,女,汉族,大学学历,四川开江县人,1972年2月生,1992年8月参加工作,200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现任红塔区委宣传部理论科科长、主任科员。
主要工作实绩:参与加强改进**(组)中心组学习,探索完善中心组理论学习思路和运作机制;参与创办了“三乡讲坛”、“高鼓楼讲坛”、“汇溪讲坛”的学习培训载体,做好领导干部“双休日”学习、科学发展知识讲座和*员干部群众骨干的理论培训;其撰写的《把中心学习组建到村上》的调研报告推荐申报云南省第二届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创新奖,调研报告《加强和改进村级*组织理论武装的实践与探索》被云南省委宣传部通报表彰;撰写的多篇调研文章被收录入省、市、区委宣传部编印的理论书籍或宣传刊物。
顾坚,女,汉族,大学学历,云南通海县人,1972年11月生,1990年9月参加工作,1997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现任红塔区凤凰街道妇联**、副主任科员。
主要工作实绩:参与组织开展了妇联工作主题活动;参与做好小额信贷及贷免扶补工作,帮助妇女发家致富;参与组织完成了所辖社区和村委会的妇联**(副**)和村妇代会主任(副主任)的换届选举工作;充分发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的作用,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断培养妇女典型,所辖的瓦窑社区获“全国妇女健身示范站点”称号,葫芦社区被确定为“云南省创先争优.*妇共建示范点”、被命名为“云南省巾帼志愿者示范点”,个人获评“国家妇联全国低碳生活创新明星”、“红塔区妇联系统先进工作者”。
王飞,男,汉族,大学学历,云南红塔区人,1969年8月生,1991年8月参加工作,199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现任中共红塔区工业和信息化*(红塔区中小企业*)工作委员会委员、副*长、主任科员。
主要工作实绩:任区工信*副*长期间,参与做好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技术进步、节能降耗、淘汰落后等工作;参与推进新建和技改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60余个;指导和帮助了7户企业验收为省级技术中心、12户企业为市级技术中心;参与协调争取大量上级资金扶持企业发展;参与组织编写卷烟辅料、生物制*、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区工业经济结构调整;抽调到研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作期间,在项目招商、建设推进、协调服务及企业管理工作中,做了许多积极工作。
李占斌,男,哈尼族,大学学历,云南新平县人,1984年3月生,2005年12月参加工作,2008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现任红塔区民政*基层政权科科长、科员。
主要工作实绩:在红塔区2007年、2010年两次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中,认真钻研选举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参与编发《工作研究》下发指导好基层做好换届选举工作,促进了全区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在2011年全区撤镇设街道的筹备落实工作中,做了大量积极有效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参与分析提出了《红塔区撤镇设街道方案》,并报区委、**相关会议研究批准后组织实施;制作了红塔区撤镇设街道程序范本和上报材料范本,规范了工作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得到了市级业务部门的认可,并得以在全市推广。
潘云辉,男,汉族,大学学历,云南红塔区人,1975年1月生,1997年8月参加工作,2005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现任红塔区交通运输*公路科科长、副主任科员。
主要工作实绩:参与组织完成了玉元路、昆玉路、玉江路等省级重点项目建设;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指导完成了攒坝塘路、土库路、红九线等近20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参与组织实施红塔区360余公里农村公路建设,保证了各级**投入资金的合理使用;检查指导全区1214公里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提高了路网服务水平;参与红塔区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工作,促进了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参与解决了全市唯一不通公路的村委会大矣资村村民的出行问题,得到了市区**的高度评价。
丁冀新,男,汉族,大学学历,河北玉田人,1965年4月生,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98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现任红塔区统计*副*长、经济调查队队长、主任科员。
主要工作实绩:任区统计*副*长以来,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制度,创新统计方法,加强业务培训,严把统计源头数据质量,不断提高统计服务水平,圆满完成各项统计调查工作,得到区委、区**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肯定;主抓的各项大型国情国力普查和调查均获得国家级先进集体;参与了红塔区“十一五”、“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编制工作,并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做了一定促进工作;抽调研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作期间,在参与园区经济运行、项目推进、协调服务、项目谈判等工作中,做出了积极努力。
董晋红,女,汉族,在职研究生学历,山西古县人,1964年2月生,1981年10月参加工作,现任红塔区民政*副*长、主任科员。
主要工作实绩:参与健全完善了社会救助体系,推进了城乡低保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组织实施了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办法;建立了临时救助制度和规范了五保供养制度,供养水平得到提高。参与组织开展了地质灾害和倒损民房的恢复重建工作,帮助困难群众修缮危房和建新房;认真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和春、夏荒粮食救济以及冬寒衣被的救济工作,使灾区群众和困难群众免于挨饿受冻;积极组织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帮助灾区群众渡过难关,促进救灾救济工作有效开展。参与落实抚恤优待政策和完成“双考”安置任务,双拥优抚安置工作得到落。
梁俊勇,男,汉族,大学学历,云南澄江县人,1974年11月生,1995年8月参加工作,200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现任红塔区社会保险*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科员。
主要工作实绩:深入社会保险参保企业调研,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意见建议,为参保企业、职工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完善社会保险*各项规章制度,参与制定了《红塔区社会保险*内控制度》,受到了省、市两级领导的好评;协助*领导组织协调各股室全面开展业务工作,开创社会保险*办公室工作新*面,使各股室之间形成合力统筹开展工作;担任研和镇东山村委会新农村指导员期间,帮助解决了村、组办公设施、村民活动场地等难题,为基层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获评“红塔区优秀共产*员”。
贾永林,男,汉族,大学学历,云南红塔区人,1962年12月生,1982年8月参加工作,199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现任红塔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副主任、主任科员。
主要工作实绩:优化服务,积极解决群众医疗保险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参与推进了医疗保险制度深化改革,扩大了医疗保险覆盖面,实现红塔区11年间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增长超过900%;参与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区级统筹发展到市级统筹,城镇职工异地持卡就医结算报销医疗费用工作,医保中心被国家人社部表彰命名“2008-2010年度全国优质服务窗口”单位,连续7年获得玉溪市医保工作考核一等奖,其个人获评红塔区2006-2010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先进个人。
王力,男,汉族,研究生学历,云南江川县人,1984年10月生,2010年9月参加工作,2003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现任大营街街道团工委书记、副主任科员。
主要工作实绩:认真完成上级交办各项任务,撰写了大量的文字材料,参与组织了街道各类大小会议40余次,搞好保障服务;开展基层团建试点,在街道建立了20余家“两新”团组织,做好“贷免扶补”工作,发放创业项目计划书10余户;参与推进创先争优活动和基层*建创新,参与筹备区*代会和街道庆祝建*90周年活动;参与做好宣传、统战工作,利用各类新闻媒体提高大营街街道知名度;在参与“创卫”、“创文”、“创模”、抗旱救灾、护林防火,“昆玉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征地拆迁等工作中,做好许多积极工作。
高连俊,男,汉族,大学学历,云南红塔区人,1963年2月生,1982年7月参加工作,1994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现任中共红塔区玉兴街道工作委员会委员,红塔区人民**玉兴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主任科员。
主要工作实绩:在抚仙湖出流改道、中心城区防洪水系等工程建设和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卫生城市、拆临拆违等重点工作中做了许多工作;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加快固定资产投入,不断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采取租赁、参股、“自筹自建”等多种运行方式,参与提升或盘活中心城区存量土地项目60余个;配合社区新建和提升市场的价值,促进了辖区三产业发展;严格进行财务管理,组织筹建了“三资”管理中心,确保了集体资金安全;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做好项目用地服务工作,促进了土地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王家宏,男,汉族,大学学历,云南红塔区人,1970年9月生,1991年7月参加工作,1994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现任中共红塔区北城街道工作委员会委员,红塔区人民**北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主要工作实绩:在北城街道分管或联系的文化、教育、卫生、合管办、城建、道路交通、土地、电力、邮电通讯、旅游等工作中,做了大量积极工作,组织完成了后所中学综合楼、北城中学食堂礼堂、北城卫生院职工宿舍、社区卫生所等项目建设;争取建设项目资金启动了教师廉租房建设;争取国家扩大内需资金装修改造了北城中心卫生院门诊楼和住院大楼,有效改善了北城街道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参与组织完成了莲池路、丁棋路、攒坝塘路等乡村道路修建、文星街改造、太极北路通车等项目,改善了北城街道的投资环境。
雷玉红,女,汉族,大学学历,云南红塔区人,1976年6月生,2000年1月参加工作,现在红塔区财政*工作,任红塔区玉兴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挂职)、科员。
主要工作实绩:在玉兴街道办事处挂职期间,参与了玉溪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技术评估及终审复核工作,协助完成了红塔区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参与了10个新社区的社区划分、办公地点落实;参与组织实施了区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道路项目、市级新农村项目、部分社区活动场地、玉兴街道中心幼儿园等建设工作,将北苑小广场打造成科普小广场;组织开展辖区新型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工作,启动了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试点工作,治理游丧违法行为60余起,所分管的文教卫、劳动保障、民政残联等日常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赵春良,男,汉族,大学学历,云南红塔区人,1979年10月生,2004年12月参加工作,200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现任红塔区委组织部远教办主任、科员。拟任中共玉溪市红塔区委副科级组织员。主要工作实绩:参与了科学发展观、创先争优活动及“七一”表彰、春节慰问、下派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等系列主题活动及工作;在全省率先启动远程教育进村居民小组、非公企业等“六进”延伸;整合部门资源推进社区*员教育培训电脑及投影设备现代信息化建设,推进了社区远程教育与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参与了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推广等基层*建工作,先后有多篇经验材料、信息等在省、市《组工信息》、《云岭先锋》上采用,获评红塔区新农村建设优秀工作者、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优秀工作者。
赵春良,男,汉族,大学学历,云南红塔区人,1979年10月生,2004年12月参加工作,200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现任红塔区委组织部远教办主任、科员。
主要工作实绩:参与了科学发展观、创先争优活动及“七一”表彰、春节慰问、下派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等系列主题活动及工作;在全省率先启动远程教育进村居民小组、非公企业等“六进”延伸;整合部门资源推进社区*员教育培训电脑及投影设备现代信息化建设,推进了社区远程教育与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参与了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推广等基层*建工作,先后有多篇经验材料、信息等在省、市《组工信息》、《云岭先锋》上采用,获评红塔区新农村建设优秀工作者、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优秀工作者。
韩明龙,男,汉族,大学学历,云南江川县人,1982年3月生,2005年12月参加工作,200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现任红塔区委组织部公务员科科长、科员。
主要工作实绩:在负责*群口公务员管理、大学生“村官”选聘管理和人才工作中,做了大量积极有效的工作,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政策,严格遵守干部人事纪律,公务员录用、调动、登记、考核、职务晋升等工作,提高了工作绩效;积极推进大学生“村官”选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使得该项工作走在全市前列;在人才工作管理中,认真调研,提出了一些好的工作思路和建议,积极协调开展好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指导相关职能部门抓好人才工作的落实,促进全区人才队伍不断壮大。
公示有效时间:2011年12月8日至2011年12月14日。
接待反映和举报时间:每天上午8:00至11:30,
下午2:30至5:30。
1、在公示期限内,如对公示对象有何意见、建议,可直接向中共红塔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口头、书面或电话反映,也可通过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举报电话反映和举报,举报电话:12380、(0877)2039033。
2、公示中反映和举报问题必须签署真实姓名和工作单位,对所反映和举报的问题负责,匿名反映举报的,组织部门不予受理。
3、组织部门对反映举报人严格保密,同时对所反映和举报的问题调查核实。对反映、举报失实者,如系无中生有、恶意诽谤、故意诬陷的,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书面反映、举报材料,以区委组织部签收时间为准,超过公示有效时限的,按正常程序办理。对公示有效期限内没有接到干部群众反映、举报,以及虽有反映、举报,但经调查核实没有事实依据,或反映、举报的问题虽存在,但不足以影响其提拔使用的,公示结束后,将按有关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任职公示报告大全11篇
第二批勤廉公示的对象为:各乡镇(场)领导班子全体成员。
公示内容为:宿豫发〔*〕18号文件中所列的主要内容,主要公示近3年以来(*年1月1日起)的勤政廉政情况。
1、宣传学习。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召开第二批科级领导干部勤廉公示工作动员会,传达学习宿豫发〔*〕18号文件精神,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公示对象集中一段时间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纪*规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学习孔繁森、郑培民等勤廉先进事迹,对照排查自身在勤政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新闻媒体刊播公告。区勤廉公示办公室通过宿豫广播电视台向社会公告。公开公示对象姓名、性别、单位、职务、分管工作、勤廉公示主要内容及监督电话。同时,要在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公示栏进行公告。
3、业务培训。区勤廉公示办公室对公示实施对象所在乡镇(场)纪委书记、联络员和第二批先进性教育督导组成员进行业务工作培训。
1、“点题”述职述廉报告内容(8月23日至8月25日)。区勤廉公示办公室派员和先进性教育督导组一起到公示实施对象所在单位采取个别走访、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征求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征求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监察*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综合形成《“点题”公示内容反馈书》,向公示对象反馈群众和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监察*“点题”的公示内容。
2、个人撰写述职述廉报告(8月26日至8月28日)。公示对象对照勤廉公示内容,自己动手认真撰写述职述廉报告,不得让他人。述职述廉报告要分别写清近3年来勤政情况、廉政情况,尽除空话、套话、大话、虚话,力求真实、客观、全面、具体,既要按照规定的7个勤政公示内容和14个廉政公示内容进行逐条对照逐条阐述,又要把干部职工最关心最想知道的“点题”内容说清楚、说明白、说透彻;既要反映勤政廉政好的一面,又要把存在的问题找准、找实,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同时,公示对象所在单位要按照责任制报告内容撰写今年以来领导班子落实*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
3、纪委、组织部审核述职述廉报告(8月29日至9月1日)。公示对象的述职述廉报告写好后,由区委组织部对勤政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和建议;由区纪委常委会对廉政情况进行审核。区纪委常委会根据群众“点题”和举报、案件查处和平时掌握的有关情况,对公示对象述廉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凡报告的格式不符合要求,报告内容不详实、不具体的,一律退回重写。对避重就轻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提出严肃批评,直至追究*政纪责任。
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对述职述廉报告初稿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向公示对象反馈。公示对象根据审核意见对述职述廉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4、公示、评议述职述廉报告(9月2日至9月13日)。经区纪委和区委组织部审核的述职述廉报告,要对外公示并组织公示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和群众进行评议。由公示实施对象所在单位*组织负责将其述职述廉报告张贴在机关和下属单位公开栏内。述职述廉报告张贴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区勤廉公示办公室在公示栏处设立意见箱,征求群众意见,并对公示情况进行督查。公示期间,区勤廉公示办公室将利用第二批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的民主生活会组织公示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评议。班子评议主要是将述职述廉报告分别印发给领导班子成员人手一份,评议。群众评议主要是由区勤廉公示办公室通过走访干部职工和群众代表,进行个别访谈。
班子和群众评议情况,区勤廉公示办公室以《干部群众评议意见反馈书》形式分别向公示对象反馈。公示对象根据班子和群众评议的意见,对述职述廉报告进行再修改再完善,并将修改完善后的述职述廉报告报区勤廉公示办公室。
1、民意测评。结合第二批先进性教育分析评议阶段的民主生活会,对领导干部勤廉公示进行民意测评,区勤廉办派员参加,首先由公示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宣读领导班子落实*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然后由公示对象分别宣读本人的述职述廉报告,并当场发放《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情况测评表》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测评表》,进行民意测评。民意测评以无记名填表方式独立完成,测评表由区勤廉公示办公室派员负责发放、回收、汇总。
2、组织考察。区勤廉公示办公室对公示对象勤政廉政情况进行集中考察,主要对公示期间和民意测评中群众反映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调查核实。同时,按照*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要求,对公示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落实*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3、结果评定。公示对象勤政廉政情况结果评定,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勤政情况的结果评定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廉政情况的结果评定分“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公示对象勤政廉政情况结果的评定,以《宿豫区科级领导干部勤廉公示结果评定表》形式,由区勤廉公示办公室综合民意测评、群众反映、组织考察等情况,初步确定评定档次,报区勤廉公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同时,根据领导班子和公示对象实行*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测评结果,结合公示对象勤廉公示相关情况,分别评定并报区委常委会研究确定领导班子和公示对象落实责任制情况的评定结果。
1、公示评定结果。区勤廉公示办公室和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以书面形式,向公示实施对象所在单位*组(**)反馈公示对象勤廉公示评定结果及落实责任制情况评定结果,并由所在单位*组(**)向公示对象本人反馈,同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2、反馈整改意见。区勤廉公示办公室根据公示期间群众和上级“点题”、班子和群众评议、组织审核述职述廉报告、民主测评、群众投诉反映以及公示对象本人在述职述廉报告中自我剖析等情况,综合梳理出需对公示对象提出整改的意见,书面通知公示对象就整改意见认真进行总结剖析,拿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态度和时限,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区勤廉公示办公室。
3、实行谈话提醒。对公示期间有不良反映,经核实确实存在轻微问题或结果评定等次为“基本称职”、“不称职”或“基本满意”、“不满意”的领导干部,由区委或区纪委、区委组织部领导对其实施诫勉谈话或进行组织处理,并责令其迅速整改到位,谈话情况要形成记录归入廉政档案,区勤廉公示办公室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公示对象在公示期间不能如实讲清自身存在的问题并认真自查自纠,以及在公示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调查处理。
4、公示情况归入廉政档案。区勤廉公示办公室对公示对象勤廉公示的有关资料以及公示评定结果和责任制考核结果进行整理并归入干部廉政档案。
1、区勤廉公示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宣传报道组、材料综合组、指导督查组和后勤保障组,具体负责对勤廉公示工作的指导、督查和协调。指导督查组人员从第二批先进性教育督导组中抽调。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权力机关,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这些董事和监事都是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它们与股东大会关系的性质是相同的。
公司和董事的关系属于何种性质,向来有不同主张。现代大陆法系国家认为股东大会与董事之间的关系是民法上的委任关系,而不是关系。股东大会是代表公司与董事建立、解除这种委任关系的机关。股东的选任行为与被选任人的承诺表示构成两者之间的委任关系,后者处于受任人的地位。所谓委任,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它方承诺处理的契约。这种委任关系,与其他委任契约有别,它仅依股东大会的选任决议和董事答应任职而成立。委任关系的特点之是,委任是当事人信赖的基础,委任人和受任人都对这种信赖关系的建立和存续负有义务。委任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除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股东大会与董事的关系外,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之仍有适用余地。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合同就是委任合同。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与股东大会没有法律关系。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与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大关系是委任合同关系。
股东大会与董事或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的关系、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监事的关系是委托合同关系。凡是合同就存在着成立和解除的问题。股东大会罢免董事、监事,职工代表大会罢免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实质就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董事、监事辞职,也是与对方解除合同。罢免决定和辞职报告具有解除合同通知书的作用。我国现行公司法只规定了相关机关选举和替换董事和监事,但对他们的辞职却没有任何规定,显属法律漏洞。对此法律漏洞,可以采用扩张解释的方法予以填补。扩张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文义过于狭窄,不足以表示立法真意,因此扩张法律条文的文义,以求正确阐释法律意义内容的一种解释方法。对《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大会的职权“(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中的“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解释为“选举、罢免和接受董事(监事)辞职”,符合法理,也符合公司法的立法本意。1997年12月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了相关人员的辞职,根据这一指引,许多公司的章程中都规定了辞职。这一做法,既是行使公司的自治权,又对该法律漏洞进行了补充。
在权利的分类上,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形成权,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可以根据其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和消灭。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和期限,以免置相对人于不确定的法律状态。对于形成权的行使,相对人无需协助,也不存在所谓的不作为义务,他所能做的就是任由形成权人行使其权利,并无条件的承受形成权人对法律关系进行改变的法律后果。就公司来说,董事、监事应接受股东大会依法行使罢免权的结果(如对方违法行使罢免权,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依法保护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机关也应接受董事、监事辞职的后果。
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可以任意解除合同。这是因为委托合同以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为前提,而信任关系具有一定的主观任意性,在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有所动摇时,就应不问有无确凿的理由,均允许其随时解除合同。否则,即使勉强维持双方之间的关系,也必然招致不良后果,影响委托合同目的的实现。公司法在董事、监事辞职方面没有作出限制,但对于公司罢免董事、监事予以限制,禁止公司没有合法理由罢免董事、监事,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委托合同中的解除合同自由权,另一方面在于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营。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6条规定,解除合同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因此,只需要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该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董事、监事等辞职时,只需要将辞职报告送达相对人,即可以辞去相应的职务。由于董事、监事与相对人的关系不同,因此辞职的程序也就有一些差异。
董事与股东大会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董事辞职就是与股东大会解除委托合同,因此,应当将解除合同的通知(辞职报告)送达股东大会。
由于股东大会不是常设机关,需要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将董事辞职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需要知道董事辞职的意思表示,才能做出董事会决议,召集股东大会决议,并将该董事的辞职通知作为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因此,辞职董事应当辞职通知交给董事会,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但是,董事会不是董事与股东大会之间委托合同关系的相对人,将辞职通知送达董事会不发生董事辞职的后果。
我国公司治理实践中两种主要董事辞职程序都有一定问题。
董事的辞职通知送达董事会时,董事的职务即解除的做法来源于1997年12月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解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六条规定,“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于董事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的后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章程没有进一步规定。有关部门对此解释为,辞职报告提交给董事会即
日生效,董事的职务解除。众多的上市公司以此为据进行操作,将辞职报告提交给董事会应当是在董事会会议上宣读该辞职报告,但一些公司仅仅把董事将辞职报告交给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就产生了董事辞职的效力。从理论上说,董事将辞职报告提交董事会确实产生了法律效力,但其效力不是董事的职务解除,因为董事只有将辞职的通知送达股东大会时才可以解除合同,而股东大会行使权力的方式是股东大会会议,决定董事变动的权利是专属于股东大会的权利,是一种法定的权利。董事提交辞职报告的行为是法律行为,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其到达董事会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立即对该董事产生法律约束力,该董事不得再撤回或撤销该意思表示,同时,该意思表示的效力是确定的,不得附有条件或期限,以免置公司于不确定状态;二是董事会接到该辞职报告后,应当立即着手依法定程序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将该董事的辞职报告作为股东大会会议的提案,同时,董事会也可以提名新的董事人选,在辞职董事的职务解除后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的辞职申请需经股东大会通过,董事的职务才能解除的做法来源于我国计划体制下的传统做法。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干部、职工与单位之间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干部、职工辞职必须经过单位同意,否则,就是擅自离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体现了这种思想。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上,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委任关系,选任者和被选任者之间不具有行政法上的隶属地位,股东大会不是董事的上级。这种做法实质上剥夺了董事的任意解除合同权,限制了董事的辞职自由,也不利于公司的高效运行。试想,如果一名董事对公司失去了信任,提出辞职而不获得批准,该董事还能够尽心尽责为公司的事业工作,还能够忠于公司吗?实际上,这种做法混淆了两种解除合同的方式。合同解除可以分为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在没有单方解除权时,合同一方当事人要解除合同必须与对方协商并经对方同意,如果不经对方同意就不履行合同义务,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权时,可以直接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而不需要对方同意,对方只能承受合同解除的后果。基于委托合同关系,董事享有辞职权,其辞职不需要股东大会表示同意,只需要股东大会接收到董事辞职的意思表示,董事的职务即解除。在实践中,尚未发生董事辞职未获批准的情形,因此,这种做法在效果上与董事行使辞职权没有多大差异。
就目前这两种做法来说,第二种做法对公司的稳定运营更有利一些,与理论上的辞职程序也更接近一些。
在特定情况下,基于特定的目的,法律或章程也可以对董事辞职的自由予以适当限制,。例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七条规定“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其目的在于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行。但是,对董事辞职自由的限制应当是有限度的,不能为了限制该董事的辞职而无限期的不选任替任董事。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和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应当分别向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到达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时监事的职务解除。我国公司治理中监事辞职的问题与董事辞职类似,但与董事此职有区别。
根据我国公司法,一般情况下,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力属于董事会,如果监事的辞职报告交给监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后再向董事会提出召集股东大会的要求,增加了监事会召集会议的程序,降低了效率。由于监事会并没有权利对监事辞职表示同意与否的意见,因此,监事的辞职报告完全可以直接交给董事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将监事的辞职报告作为股东大会会议的一项议案。
本文作者:袁峰工作单位:上海行政学院
正是由于存在公职人员以各种方式鲸吞国家财富的现象,才有必要对公职人员的收入、财产和债务状况等进行监管。国际上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形成了两种监管机制。第一种是将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信息向社会公开。它强调一个公开透明的社会是反对腐败的最佳利器,保持公职人员廉洁的方法之一就是要让他们及其直系亲属定期公开他们的收入、资产、投资及债务状况,通过由外向内的监管机制防止他们拥有的财产可能与其执行的官方职责发生利益上的矛盾。瑞典早在1766年就制定了《出版自由法》,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新闻出版自由法,它规定每个国民都享有查阅官方文件的自由,包括允许普通公民查阅任何公职人员的财产及纳税情况。2011年瑞典的清廉指数①为9.3,在183个国家与地区中列第4位。[2]美国、日本通过制定《美国**行为道德法》、《国会议员资产公开法》等法律赋予公民查阅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状况的权利。为了最大可能公开官员的财产信息,近年来俄罗斯、法国、墨西哥、英国等国家也尝试使用计算机电子技术推动公务员财产申报信息公开工作。第二种是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信息进行内部审核。它强调在腐败治理领域主要依靠执政*及其**自身的自律机制,针对官员的财产状况,建立起自上而下的内部监管机制。它将公职人员财产监管的重心,放在对申报资料的内部审查与核实上,而不是以信息公开的方式由社会公众直接参与监督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例如,新加坡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规定:所有公务员都在申报之列,不限定行政级别;申报内容不仅包括本人的财产和利益,还包括配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财产、利益;部门负责人和专门机构承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的主要责任,申报资料不对社会公开。新加坡依靠内部权力监督机制成功地抑制了腐败,目前已经成为世界上最清廉的国家之一。2011年新加坡清廉指数为9.2,在183个国家与地区中列第5位。[2]瑞•维斯尔认为:“统治新加坡的人民行动*享有**体制所赋予的几乎绝对的权力,他们运用它,但没有听任任何权力滥用、专横统治、、管理不善,以及对新加坡人民利益的漠视,这是非凡无比的。他们以超乎寻常的正直、奉献和对法治的尊重统治着这个岛国。”[3]233采取与新加坡类似的公职人员财产监管方式的国家,还有越南、泰国等。我国自1995年颁布《关于*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来,已出台了多项涉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财产登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方面的文件。但是,从实际的反腐效果看,这些规定并没有对公职人员的非法收益获利产生显著的抑制作用。涉案金额是衡量腐败者贪腐程度的主要指标,是把握大案要案发展动向及分析涉案人员状况的重要依据,更为重要的,它是评估国家腐败控制力的重要参数。从近年来人民检察院实际追诉与侦办的大量案件情况来看,贪腐数额远高于立案标准,并且大案要案在数量上总体上呈现逐步增长趋势。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犯罪金额比较小,达到十几万就会被判死刑(死缓)。从2000年至2010年十年中因贪腐被判死刑官员的受贿金额来看,少则500余万元,多则上亿元。[4]2011年我国的清廉指数为3.6,列全球排行榜第75位。[2]分析以往我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规范性文件未能产生显著反腐效果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对报告信息有限公开的规定未能全面落实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办公厅颁布的《关于*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还没有公开申报信息的规定。1997年颁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第七条规定: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2001年中纪委、中组部颁布的《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中规定:对于领导干部填写的《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书》的内容,由报告义务人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内或者规定的范围内通报。作为对1997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①“透明国际”的清廉指数采用10分制,5分为及格,满10分为最清廉。2012年5月11日国家预防腐败*副*长崔海容在香港廉政公署第五届国际会议上发言时曾引用“透明国际”给予中国的清廉指数评分。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修改,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06年又颁布了《关于*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其中仍然保留了1997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第七条的内容。但是从实施情况来看,直到2009年才开始陆续有一些地方探索领导干部财产公示的试点,目前还未形成全国性的统一做法。(二)对报告信息的核查未能完全展开作为对1995年的《关于*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的《关于*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修改,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办公厅颁布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与以往文件中只是要求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申报材料报送相应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相比,该文件突出强调了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的汇总综合、查阅方面的职责,并对经群众举报或反映突出的干部的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健全了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监管的审核机制,但由于缺乏财产审核所必需的一系列配套制度与条件,干部财产申报信息的核查工作目前还难以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例如,需要对配偶子女均移居国外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全国性的房屋产权信息登记与查询系统;在清理匿名、假名存款账户的基础上实现金融机构的完全实名制管理等。正是由于我国公职人员财产审核与公示机制的双重缺失,导致以往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相关文件未能充分发挥财产监管效能。2012年4月16日,《求是》杂志发表了*****的文章——《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文章指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制度,加强督促检查,研究推进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一定范围内公开。”[5]7文章在强调要严格执行以查阅、调查核实申报资料为特点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同时,提出要推进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依此思路,中国对领导干部财产状况的监管将形成组织审核与有限公开为特色的双重监管机制。当前在中国实施这一监管机制,需要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从制度适切性的角度,论证该项制度是否与中国的**文化、制度规范以及国家类型相契合;二是从制度有效性的角度,通过操作层面的设计使该项制度能够发挥出实际的反腐功效,进一步健全针对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状况的监管功能。
(一)**文化的适切性文化价值的认同构成了制度认同的核心,一种制度设计只有体现出被认可的价值时,人们才会产生现存制度适合于自身的信念。中国古代**权威的合法性是建立在人们依据儒家思想意识进行价值评判的基础上的。在中国古代,领导权必须由有道德的儒生来掌握,他们在道德上的卓越性能够超越普通民众。这种儒学遗风对中国**的影响是易于树立权威人士或贤明之士的高尚地位。统治者希望人们看到,真正具有美德的通常是那些掌握权力的人。“好人”是对**权力正当行使的唯一保障,人们将明智的决策、公正的判断寄托于具有优良个人素质的官员身上。人民反抗暴政的权利,贵族清除不正义的帝国王室的权利,帝国皇帝取代不合位的君主之权利,以及官僚劝谏怠位的统治者之权利,都是由一个根深蒂固的信念赋予的。这信念就是,**领袖主要靠道德说服力来证明自己的合格,一个王朝的变革性权力主要依靠管理者的伦理品质。[6]73-74因此,中国古代对官员的行为有严格的规定,如当官不能参与经商。《臣轨》中指出:营私家则官事不成,在公门则不言货利,言货利则公门不正。①《天人三策》中讲:居君子之位而为庶人之行者,其患祸必至也。②马克斯•韦伯也认为:同任何官僚道德一样,儒教的道德也反对官吏本身参与赚钱,不管是直接参与还是间接参与,都被认为有背伦理、有失身份。[7]209对执政者的谋利行为进行必要的规范,作为传统**伦理,不仅为当代中国民众所信奉,也为当代执政者所接受。中国的公职人员是否如实呈报有关个人及家庭的财产状况,不仅是检验公职人员道德品质的重要手段,也是获取人民信任的重要方式。(二)制度规范的适切性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是否属于个人隐私,对其进行监管是否具有法理依据?笔者不认同公职人员不存在隐私权的说法,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属于个人隐私,公职人员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尊重。然而,即使对于普通公民的隐私权,具有尊重隐私权传统的欧洲国家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也进行了必要的限制。《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规定:(1)人人有权使他的私人和家庭生活、他的家庭和通信受到尊重。(2)公共机关不得干预上述权利的行使,但是依照法律的干预以及在民主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国家的经济福利的利益,为了防止混乱或犯罪,为了保护健康和道德,或为了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有必要进行干预者,不在此限。[8]1012恩格斯在《流亡者文献》一文中认为,当特定个人的隐私影响到广泛的公共利益时,个人隐私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他指出:“私事和私信一样,是神圣的,不应在**争论中加以公开。如果这样无条件地运用这条规则,那就只得一概禁止编写历史。路易十五与杜芭丽或彭帕杜尔的关系是私事,但是抛开这些私事,全部法国革命前的历史就不可能理解。”[9]253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由于公职人员行使权力与担负责任的公共性,其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冲突的可能性,需要通过对公职人员的隐私权进行必要的限制来防止公职人员利用隐私权隐藏贪污所得。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对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应当实施比普通公民更为严格的限制。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进行监管,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的普遍共识。2010年7月11日执行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删除了2006年的《关于*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的第十条“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的内容,更改为“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这表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已不再作为国家机密来对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后不久,2008年5月25日中共**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纪委、监察*出台了《关于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要求对干部申报的个人事项进行审核,并对部分内容实行网上公示。之后,全国多个地方先后出台了官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包括浙江省慈溪市、湖南省浏阳市和湘乡市、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安徽省庐江县、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江苏省淮安市等。(三)国家类型的适切性“在东亚地区,与**最密切相关的结构是自主国家。这一概念在这里并不仅仅指国家的运作独立于社会的压力,而是指国家塑造着社会的秩序。”[10]92美国著名**学者詹姆斯•R.汤森与布兰特利•沃马克在《中国**》一书中描述中国的国家类型时认为:“像这样一个持续如此长久并具如此高度自主性的体系,其影响力不可能仅限于自身制度在形式上存在的那段时期。”[11]30自主国家在**上强调自我约束,依靠自身设定的法律、法规、政策、纪律来制约掌权者的行为。当这种约束力处于弱化状态时,国家权力的无限增长就有可能带来畸形自主(给予主管部门广泛的随意处理权)。自主国家由于缺少在体制外促使官员向社会负责的权力制约机制,决策失误、腐败现象更多地依赖于体制内的监督机制来克服。[12]431962年2月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讲到*的问题时指出:“对于我们*的各级领导人(包括**会的所有成员),应该有监督。这种监督是来自几方面的,来自上面,来自下面(下级),来自群众,也来自*小组生活。我想提出这么一个问题,大家看看妥当不妥当。我觉得,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是来自**会本身,或者书记处本身,或者常委会本身。这是一个小集体。”“同等水平、共同工作的同志在一起交心,这个监督作用可能更好一些。”[13]309根据我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对于报告信息,主要采取组织内部查阅或调查核实的方式。即使近年来一些地方要公开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事项,也大都仅限于部分内容的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由此可见,当前我国主要还是依靠体制内的力量来抑制腐败,而不是完全依靠体制外的力量。从近年来一些地方已经实施的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来看,大都属于限制性公开模式。(1)限制公示内容。**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纪委出台的《关于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没有要求在网络上完全公开领导干部及其家庭成员财产状况,而是采取公开申报与秘密申报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当地廉政网及媒体向社会公示的仅有4项(需要申报的内容共有11项)。(2)限制公示范围。先行试点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的地区,如浙江省慈溪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安徽省庐江县、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江苏省淮安市等,都是利用单位政务公开栏、**办公大楼公告栏、单位内部网络、向相关人员发送短信提示等对公职人员财产状况进行有限公开。
以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为基础的审核制与有限公开制,各自拥有对公职人员非法财产来源进行监管的独特功能。当前,应当结合中国的廉政状况,通过制度设计实现两种制度安排的有机结合,发挥出对公职人员财产监管的合力作用,使中国特色公职人员财产监管机制成为有效检测公职人员廉政程度的“利器”。(一)公职人员财产审核制的特性由官方专门机构组织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是一种强有力的内部监管方式。尽管通过公示申报信息而引发的举报式监督,威力不容小视,但是通常不具备官方专门机构在公职人员财产监管方面的优势。(1)*政机构监管公职人员财产的权威性与规范性。为了查阅及调查核实有关信息,有关监管机构有权要求公职人员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否则,将直接承担相应的责任及处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2条第5款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考虑根据本国法律对有关公职人员确立有效的财产申报制度,并应当对不遵守制度的情形规定适当的制裁。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免职的处理;构成违纪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14]9而且,有关监管机构一旦发现官员申报的个人资产与正常收入不符,可以要求其作出合理解释。(2)*政机构监管公职人员财产的专业性与协作性。通过有关机构的组织、协调,有助于建立起与个人身份信息相关的综合管理体系。①有关机构可以通过银行核实申报人提供的个人资产信息,有效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转移以及防止事后受贿等腐败犯罪活动。金融机构不仅要对在任以及曾经担任过公职的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重点审查,而且要对公职人员的家庭成员和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所要求开立或者保持的账户进行审查。**部门通过确立金融机构核实客户身份的义务,可以使金融机构及时发现并报告可疑的交易活动,是预防和监测犯罪资产转移的重要制度基础。我国中央人民银行将于2011年3月至2013年6月在全国范围内完成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公民身份信息真实性的核查,发现并清理一批匿名、假名账户。②有关机构可以推动建立重大利益权属异地联网查询系统,防止发生虚报、瞒报的情况。目前,房产已成为一些官员腐败后的主要投资品,在贪官不如实申报在各地的房产情况而审核又不严的情况下,即使向社会公示其房产情况,公众的社会监督作用也会受到限制。我国正在建立的房屋权属异地联网查询系统①,将会从根本上改变公职人员不如实申报家庭房产状况的现象。③有关机构通过完善公职人员国外利益的登记管理,有助于追回被转移到国外的腐败犯罪所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不仅确立了公职人员对国外资产的报告义务,而且为了鼓励缔约国之间的合作,要求缔约国的主管机关之间就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资料进行交换,以便对公职人员转移到国外的犯罪所得进行调查、主张权利并予以追回。2011年我国第一次对配偶子女均移居国外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了登记管理。国外从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信息审核的机构通常是具有独立性的。鉴于人际关系方面的干扰以及财产审核工作本身的复杂性、系统性,当前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状况的审核不宜由本单位、本系统的组织(人事)部门的人员来承担。建立具有独立性的专业审核机构,才能有效地履行职能和免受任何不正当的影响。根据我国的**体制,•58•2012.6*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只拥有对*员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只能依照《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与监察权力进行监察,由于在监督对象、职权范围上的差异,由二者分别承担公职人员财产审核的职责势必会造成多头管理。国家预防腐败*是中纪委与监察部合署办公体制下的产物,目前国家预防腐败**长由中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兼任。并且,作为我国的专业预防腐败机构,已经具备了开展财产稽核工作的能力与手段,其工作职能包括对与腐败有关的金融、土地、建设、医*、电信等领域信息进行采集与分析,与检察院、法院、公安、银行等建立预防腐败信息共享机制等。因此,国家预防腐败*应当成为我国负责公职人员财产审核的专业权威机构。(二)公职人员财产有限公开制的特性公职人员保持廉洁的义务与公职人员适当保留隐私的权利之间如何实现平衡,是在当前中国推行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是基于平衡两者关系的折衷性考虑。(1)实施公职人员财产有限公开制具有稳妥性。“有限公开”避免了因采取过于冒进的措施而导致相关信息的过度传播引发的副作用,减少了制度推行的阻力与社会敏感度,有利于积极稳妥地推进有关公示工作。由于“有限公开”减少了公职人员财产状况的对外曝光度,反而便于有关部门对于公职人员公布个人情况的全面性提出要求。《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要求领导干部要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收入、房产、投资等方面的事项,这与《联合国反腐败的实际措施》中有关公职人员全面公布个人情况的要求尚有差距。例如,还缺乏有关债务、社会关系、商业活动、出售或者购买超过一定数额的资产等方面情况的申报信息。当前应当结合中国社会关切的舞弊问题,制定出公职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财产的具体要求。(2)实施公职人员财产有限公开制具有有效性。“有限公开”可以充分发挥体制内监督力量的作用,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对内部腐败者进行揭露,以克服腐败行为固有的隐蔽性。比一般公众更为了解公职人员工资收入与实际生活情况的是他们的同事,他们更有可能对官员个人财产与其正常收入之间是否存在差距作出清晰的判断。一旦有内部知情人举报其申报信息与事实不符,将会对腐败者产生巨大的威慑力。《联合国反腐败的实际措施》指出:机构工作人员很可能对其工作和观察范围内的任何营私舞弊行为有较大程度的了解或有把握的怀疑。[1]125邓小平也曾经指出:“我们要重视**内部的互相监督作用这个问题。上级不是能天天看到的,下级也不是能天天看到的,同级的领导成员之间彼此是最熟悉的。”[13]310因此,公职人员财产状况的有限公开制同样是一种颇具有效性的监管方式。2009年,浙江省慈溪市利用单位政务公开栏对现职副*(科)级以上*政领导干部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住房、私车等情况进行公示,并由所在单位员工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公示结果,不满意票达1/3将被追究责任。知情人的举报常常受到卖友求荣、不忠诚、自我晋升等各种指责,有关部门或组织应当塑造适应与鼓励内部人正直举报的组织文化以及制定相应的规范。例如,向谁举报;举报的渠道;举报的时限;提出指控的明确标准以及对最初的指控进行初步的分析;对指控的提出者或接受者建立必要的档案记录;在确定所提供情报的准确性和有用性之后支付奖赏;建立起为举报人保密的制度;对新的**雇员定期讲授**部门要求的道德责任等。韩国《反腐败法》将公职人员举报内部腐败行为作为一项义务,该法第三章第26条规定:公职官员如果得知其他公职官员有腐败行为,或者,其他公职官员迫使或提议其进行一项腐败行为,应该立即将此事实向侦查机构、反腐败委员会或审计与监察委员会举报。[15]36-37(三)实现审核制与有限公开制的有机结合当前我国应当依据中国的**体制及廉政规范,借鉴国际上公职人员财产监管两种不同机制的优势与长处,积极寻找推进财产审核制与有限公开制有机结合的途径,为建构中国特色的公职人员财产监管机制提供政策建议。(1)理性选择审核与公示的对象。从国外公职人员财产监管的制度设计来看,一般并不需要所有公职人员都申报或公示财产状况,通常会聚焦于那些容易产生利益冲突的职务及职位上的公职人员,而且有的国家对财产申报、财产审核以及财产公示的对象分别进行了制度性限定。例如,《韩国公职人员伦理法》规定**要员、议员、军警以及学校、国有企业与地方自治团体4级以上的公务员要登记财产,并由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对上述人员的登记事项进行审查;另外,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在官报或公报上要公布1级公务员本人和配偶、直系亲属的财产登记事项。[1]355-360结合目前我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及我国一些地方正在探索的公职人员财产公示的实践,笔者认为,当前应当从申报、审核、公示三个层面分别对有关对象进行限定。①需要申报的对象。申报对象应当聚焦在那些更能在重大决策出台、重大项目决策、重要执法行为中产生影响力的公职人员。主要应当包括*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的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领导干部。②需要审核的对象。鉴于我国目前需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干部人数规模庞大,当前对有关人员申报的财产信息进行查阅与调查核实的工作应当主要适用于以下五种情形: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检监察机关的履职工作;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受理有关举报的工作;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③需要公示的对象。目前我国相关的制度规范允许有关组织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应当申报对象的有关信息。由于实施干部财产公示所需要的配套条件在中国的各个地方成熟度不同,这样的探索目前仅仅出现在我国的一些个别地方,尚未形成全国性的经验。不过,这样的地方性探索案例正在呈现增多的趋势。一些地方结合当地的廉政状况,有选择地将一些部门、单位、特定岗位的领导干部的财产状况进行公开。(2)科学设计审核与公示的实施步骤。对申报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之前先进行组织内部审核,是实现财产审核制与有限公开制有机结合的重要设计思路,这主要基于以下一些理由:首先,争取民众的信任和支持。在缺乏有效的财产审核机制的情况下,公职人员未必能够在申报中提供真实的财产信息。因此,盲目公示公职人员财产信息的做法,不一定能够得到民众的信任和支持。2009年,俄罗斯将官员的收入与财产信息在网站上公布之后,俄罗斯的“干部门户研究中心”进行了一次民意调查,结果显示:8%的被调查者相信网站上公布的官员财产与收入信息是真实的,71%的被调查者对此给予否定,21%的被调查者表示“难以回答”。不相信者的理由是他们认为官员的奖金、补贴等间接收入以及各种灰色收入、隐性收入没有在申报信息中反映出来。[16]其次,配套机制的建设与完善。举报能够促进一个国家的公共机构和个人接受监督,会有助于提高所有人的利益,但是举报人往往会直接或间接地面对压力和风险。普通举报者要想扳倒有实权的官员在现实中是有困难和风险的,如果没有正式反腐机构给予举报人的保护机制,人们的反腐热情会受到腐败者的嘲讽甚至无情打击。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全国每年发生的对证人、举报人报复致残、致死案件由每年不足500件上升到现在的每年1200多件。[17]此外,如果缺乏廉政文化机制的配合作用,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的推行将难以在官民中达成共识,并形成上下齐动的*面,单位内部人是否选择举报很可能受到人际关系的干扰。受上述因素影响,盲目公示可能导致“有公示无举报”的情况出现,最终使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徒具形式。再次,注重制度实施的稳妥性。由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是通过审核的资料,可以为保证更大范围监督的有序性与有效性提供支撑。有关机构在组织公示之前可以出于对公职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考虑,对申报资料中的部分信息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对申报人的权益进行必要的保护。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不是一项单一性的制度,而是一项制度集合,它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机制才能推行,盲目出台欠缺系统性、协调性的财产公示措施不一定能够收到预期的效果。(3)实现审核与公示功能的有效叠加。一些国家为了增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反腐力度,对公职人员实行财产申报后既审查又公示的监管措施。上世纪80年代,是韩国历史上腐败最为猖獗的时期。韩国为了有效地监督公务员的财产状况,防止公职人员不正当的财产增值,在制度设计上改变了由公职人员所在部门的首长负责审查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的做法,专门设立了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来承担这项工作。同时,根据《韩国公职人员伦理法》的有关规定,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对总统、**等政务职及1级以上公务员和地方自治团体长官及地方国会议员等12类最高级别公职人员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财产登记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将申报内容在官报或公报上公开。与韩国将财产审核与公示机制叠加作用于最高级别公职人员不同,中国则不宜将财产审核与公示的重点聚焦于这部分公职人员。第一,中国绝大多数的腐败产生于基层公职人员,中高层公职人员涉案人数不多。据统计,从2007年11月至2012年2月,全国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51.85万件,占同期立案总数的88%;处分54.03万人,占同期处分人数的86.8%。[18]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供的数据,2011年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省部级干部7人,厅*级干部198人,而县处级干部则有2319人。[19]第二,广大干部与群众对基层公职人员更为了解,对身边的腐败问题敏感度高。当前我国基层腐败案件呈现出隐蔽性强、潜伏期长的特点,在基层公职人员中实施财产审核制与有限公示制,将会提高专业反腐机构与广大干部群众发现腐败行为的可能性,两种财产监管方式叠加的反腐效应能够更充分地体现出来。第三,对于中国的中高层公职人员,只要在干部选拔任用环节、考核考察等环节上加强财产申报审核工作,同样可以起到预防腐败的作用。2008年至2012年上海市对800多个新提任的市管干部进行了包括个人经济情况在内的廉政申报,有些申报不清楚的问题要本人说明,通过有关部门加以核实。其中确实有个别人因为故意隐瞒、故意瞒报、提供信息不真实而没有得到提拔。
拟提拔担任镇街、区级机关部门、区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科级领导干部人选或推荐提名人选;拟提拔担任区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科级领导干部人选或推荐提名人选,均列为公示对象。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也应列为公示对象。
区级机关部门、区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镇街科级领导干部拟任或推荐提名人选,由区委组织部在区内进行公示;区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科级领导干部拟任或推荐提名人选,原则上由组织部在其所在单位或系统内进行公示。
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面貌、文化程度、工作简历、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
采取公示通知或会议传达、张贴公告等形式进行公示。
公示程序:1.区委常委会(或区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确定拟任人选或推荐提名人选;2.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区委常委会(或区委组织部部务会)决定,公示通知或公告;3.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4.组织(人事)部门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并将核查结果向区委常委会(或区委组织部部务会)报告;5.区委常委会(或区委组织部部务会)根据调查核实情况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正式决定对拟任人选是否任用或推荐提名。如在公示期间对公示对象没有不良反映,可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区委常委会(或区委组织部部务会)在公示前的决定,向区委常委会(或区委组织部部务会)汇报后办理任用或推荐提名手续。
在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时,也可将公示放至考察工作开展之前进行,实行差额公示。
干部群众可以直接到组织(人事)部门或有关**(*组)当面反映情况,也可以通过电话或采取书信方式反映情况。以书信方式反映的,以在公示期限内收到的为有效。反映人要坚持实事求是,出于公心,如实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事实要清楚,内容要具体,以便核实。通过电话或采取书信方式反映问题的要尽可能用真实姓名、身份、单位和联系地址,以便组织联系,通报情况。
公示期间,组织(人事)部门设立专门电话,指定专人值班,负责受理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的意见要详细做出记录。对群众反映但组织上已经掌握或作出结论的问题,一般不再重复调查;对群众反映的新情况,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群众举报涉嫌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可由组织
(人事)部门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共同进行调查。对匿名反映的问题,要作具体分析,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也要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工作要力求深入细致,讲究方式方法。既要保护反映问题的群众,防止出现打击报复现象,又要注意保护干部,防止方法不当对干部造成不良影响。对故意诬告陷害公示对象,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核查结果要形成文字报告。报告应包括核查内容、核查方式、核查结果、任用建议等内容。报告要真实可靠、客观公正,简明准确。
1、经调查核实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区委常委会(或区委组织部部务会)按预定方案予以任用或推荐提名。
2、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提拔任用的,按预定的方案提请区委常委会(或区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任用或推荐提名,并在任用谈话时向干部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改正。
3、对**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区委常委会(或区委组织部部务会)复议后,不予任用或推荐提名;对其中属于违纪违法的,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工作认真负责,处理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及时、准确、高效。
(三)待人态度和蔼,言行举止文明礼貌,用普通话接待来访客人,接待来访做到一起立、二请座、三倒茶、四办事、五送客。
(四)遵守办公制度,上班不迟到早退,不扯闲话,不办私事,不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按照《机关管理条例》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
(五)因公外出必须事先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因私请假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一般情况下各科室应留人在科室值班。
为更好地坚持按程序办事的原则,规范重大问题请示报告的管理,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按照层次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科室请示重大问题,应由科室提出初步意见,先向分管领导请示,由分管领导向主任报告,然后由主任或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二)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1、有关全市信息化工作的重大活动、重要文件、突出问题或突发事件;
2、有关干部的调动任免、退休、干部调训、*员干部因公因私出国(境)等;
3、市委、市**领导,市**办领导和省厅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及上级的重要文件、明传电报、电话通知等;
(三)实行请示报告单制度。凡科室请示的重大问题,由科室填写报告单,并编号存档,凡以本办名义向上级请示的问题,由综合科统一编号存档。
(四)重要文件、明传电报、电话通知的处理程序:
凡上级下发的,由保密员登记、编号,送综合科负责人批注后,先呈分管综合科领导,然后送主任阅示。
凡下级上报请示的,由科室先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负责向主任报告。
一般文件、材料、通知等,由综合科登记后,分管综合科工作的领导视情况签处办理。
(一)凡本办工作人员因病、因事或休假不上班的一律要履行请假手续。
(二)干部职工请假一天之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三天之内由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主任批准;科室负责人请假一天由分管领导批准;二天以上由主任批准。每季累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天。请假必须事先到综合科登记,请假三天以上要有书面请假条,请病假要有医院证明。
(三)请假后需要续假者必须按批假权限经批准后才能续假。
(四)请假期满回来后必须及时到综合科和本科室销假。
(五)干部的婚假、产假、探亲假、公休假、直系亲属去世的丧假等均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根据省**办公厅湘办65号和湘办发1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办工作实际,特就本办干部职工年休假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各科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可以有计划地安排干部职工的年休假。
(二)本办正式工作人员,凡参加工作已满5年,均可享受休假待遇。其中,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休假7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14天。年休假期间,公休假日应计算为假期。
(三)在一个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病假累计达到3个月的,疗养天数已达本人年休假天数的,均不得安排年休假。当年已享受了年休假,而在本人年度内疗养时间或事假、病假累计到上述天数的,翌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四)根据本办工作实际,年休假应一次休完,未休完的,不予补休。休假时间不得跨年度使用。休假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不准找外单位报销任何票据,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干部职工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五)干部职工休假须经过批准。每个科室每次只能有1人休假,本办同时休假人数不得超过3人。批准程序为:
1、干部职工休假,须提前一月提出申请,到综合科领取填报《市信息化办干部职工休假审批表》,并报科室负责人同意;
一、财产公示制度对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作用
我国学者孙龙桦在介绍、研究瑞典、英国、美国等西方国家对公职人员监督制度的过程中将其直译为“财产公示制度”(PropertiesDeclarationSystem)。
财产公示制度,即指具有一定级别或拥有一定职务的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依法向有关机关如实申报自己及一定范围内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并在一定范围内将财产情况公开的一系列制度。1766年瑞典出台了《出版自由法》,规定公民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项权利被认为是财产公示制度的雏形。1883年英国《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的出台,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财产公示制度。1978年美国颁布的《**道德法》被认为是当今世界最为完备的官员财产公示立法。
财产公示制度作为西方一项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重要举措,已被实践证明能够有效防范官员职务犯罪等腐败行为,并有助于减少民众对官员资产过高的猜疑,建立官民互信关系。就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而言,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具有震慑犯罪、预警犯罪、证明犯罪三个较为明显的作用。
首先,震慑职务犯罪。财产公示制度如一柄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清楚地告知各级官员,社会公众和监督机关时刻注视着他们,防范着他们,希望他们洁身自好,不要用手中权力做腐化之事,否则,将会被达摩克利斯之剑惩罚,招致财产尽失、身败名裂的下场。
其次,预警职务犯罪。预警是指在危险发生前,根据可能性前兆,向相关部门发出紧急信号,报告危险情况,以降低或避免危险发生的行为或做法。根据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如果官员进行财产申报后,发现其重大事项异常变动,如财产增加数额较高、配偶子女移民国外等情况,财产申报人若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则说明该官员可能有权力滥用的行为,应对其重点督查,从而起到对职务犯罪预警的作用。
最后,证明职务犯罪。1998年,我国立法机关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国情,在《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单行刑法中创制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巨额财产,以惩治无法查明巨额财产来源的官员。从各国经验来看,财产主要依据财产申报制度而确立,是财产申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产申报制度在刑事反腐制度体系中的延伸。
(二)我国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与财产公示制度
财产公示制度是西方的舶来品,我国一直实行“*管干部”的方针政策,并始终将“*的作风建设和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作为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内容。1988年以来,*和**先后出台了五件要求领导干部申报个人重大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即1988年***监察部会同法制*起草的《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是对相关制度的启蒙与尝试;1995年中共中央和***办公厅联合颁布《关于*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是将草案发展成为正式的规章制度;2001年中纪委、中组部联合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此次将申报内容由收入扩大到财产,同时将债权、债务、私产等纳入申报内容之中,申报对象由官员扩大到家庭;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将财产申报制度作为重要的*内法规颁布实施;2010年*中央和***办公厅联合颁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规定》,此次新增了住房、股票投资以及子女海外工作和投资的内容,且将监督范围从处级以上干部扩展到副处级以上干部,规定在干部选拔中可以查阅申报内容,纪检检察部门在办案中也可查阅。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领导干部向组织报告与其有关的财产、婚姻、子女等可能影响其廉洁从政的重大事项。财产申报是财产公示的前提,也是财产公示制度的依据,这一制度对我国实行财产公示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较为贴切地概括了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现状,与西方财产公示制度相比,“财产”被“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所替代,“公示”被“报告”所代替,“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监督事项上比西方范围广,涵盖了领导干部的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但在公开透明程度上与西方制度有较大差异。就制度的应然之义,和其发挥的最佳效果而言,领导干部重大事项不仅需要“报告”,更需要提高到“公开”的层面。只有申报而没有公示,申报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只有公示而没有申报,公示也失去了其客观、真实的基础。
(三)众多高官贪腐案暴露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面临尴尬
通过对北京检察机关近五年查办的近百件厅*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分析发现,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面临诸多问题。
1.涉案官员财产申报不实现象普遍。在被查处的厅*级干部犯罪案件中,大部分案件的犯罪数额远远大于涉案官员应有的收入和正常的财产水平。对于这些巨额违法资金,涉案官员不会也不可能主动在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登记时予以说明。现行制度不要求核实申报内容真假,更加导致了申报不实现象的泛滥。
2.财产申报制度后续监督乏力。由于在执行过程中只进行申报,没有公开,缺少监督和问责,效果并不理想。同时我国对不申报或没如实申报者没有规定严格的责任,没有明确财产申报的审查机关与审查方式、内容等,导致管理不善,处理不严,公开力度不够。这势必会大大降低整个申报制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甚至会使之徒有其名。
3.未能成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手段。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巨额财产的查证难度较大。在北京检察机关查处的近百起厅*级以上官员职务犯罪案件中,以巨额财产追究法律责任的官员只有2件2人。通过财产申报制度发现职务犯罪线索,或者从该制度获得案件实质突破的案件数为零。由于该制度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缺乏相应的核查机制和监督机制,还未能成为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有效来源。此外,由于目前该制度更多强调的是领导干部自律,而缺乏必要的核实方法和有效的监管手段,官员瞒报伪报自己财产的现象严重,因此该制度目前还无法起到预防职务犯罪的作用。
二、当前我国各地财产公示制度的试点情况及评述
近几年,随着学者、媒体、人大代表等社会各界对实行财产公示制度的呼吁,我国一些地区大胆探索、实践了各具特色的财产公示制度。**阿勒泰、四川高县、湖南浏阳、浙江慈溪、广东韶关等十余个省、自治区的二十余个县市的试点工作备受关注,有些被媒体称为“破冰”样本。从公开资料看,上述地区的财产公示制度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试点地区集中于二三线城市,缺少一线城市的参与。小城市的试点更具有灵活性,同时由于试点环境没有一线城市复杂,影响试点的因素也相对较少,从而试点推行也相对容易。
二是公示对象多以拟提拔、选任人员,科级以上干部为主,试点人群范围较小,财产公示一般与职位晋升相关联。如江西省《黎川县新任科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凡是县里新任命的科级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