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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光一科技起诉深交所;上海银行向宝能姚振华追债25.8亿 | 2023.10.15_诉讼_上市_投资

原标题:不服!光一科技起诉深交所;上海银行向宝能姚振华追债25.8亿|2023.10.15

为了解证券行业涉诉情况,行家汇总统计了上市券商涉诉公告;并据公开信息,统计涉及证券公司的诉讼案。

来源: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4)

ST工智于2017年12月27日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并购基金的议案》《关于为并购基金优先级合伙人提供差额补足义务的议案》以及《关于签订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广州大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大直”)、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代表“鲁城济南一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长城证券”)合作投资嘉兴大直机器人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并购基金”)。其中,优先级有限合伙人长城证券认缴出资人民币16,500万元,公司为劣后级有限合伙对长城证券承担差额补足义务。2022年8月29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并购基金补充协议的议案》,将并购基金退出期延长至2024年1月31日。

公司于2023年8月收到长城证券寄送的《差额补足通知书》,要求公司履行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差额补足义务。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向并购基金管理人广州大直发函督促其召开合伙人会议商议基金清算及对苏州严格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严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股权回购款及业绩补偿金事项,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长城证券就上述差额补足事项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公司履行投资本金差额补足义务,向长城证券支付投资本金差额补足款94,043,706.5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投资本金差额补足款94,043,706.5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五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公司履行投资收益差额补足义务,支付投资收益及违约金(投资收益以投资本金94,043,706.5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计算,自2023年6月29日(含)起计算至投资本金实际支付之日止;违约金以投资收益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五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来源: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及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7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诉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案。

2017年,泰禾集团非公开发行“17泰禾02”公司债券,国泰君安作为该债券受托管理人,申万宏源作为“宏源-渤海-2012-1”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代表该资管计划认购前述债券5亿元。该债券逾期未予兑付,申万宏源遂将本案提交上海仲裁委。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泰禾集团向申万宏源证券(作为编号为宏源-渤海-2021-13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偿还“H7泰禾02”债券(曾用名“17泰禾02”)本金50000万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其中:(1)利息,以本金50000万元为基数,年利率为7.5%,自2019年10月10日计算至2020年10月9日;(2)逾期利息,以本金人民币50000万元为基数,年利率为9%,自2020年10月10日计算至应付债权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实际偿付之日止。支付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900000元;本案仲裁费3535815元由泰禾集团承担。

来源: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2)

2022年1月13日,中德证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案由为涉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2023年9月22日,中德证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74民初111号】,其中涉及中德证券的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投资者对中德证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王雁序等投资者。

诉讼代表人:王景、刘国梁。

上述二代表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小丽、刘云,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除乐视网及贾跃亭外的二十二名被告。

上诉人请求改判二十二名被上诉人对一审被告一乐视网应支付给全体上诉人(一审原告)的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款项承担全额连带赔偿责任并共同承担本案全部的上诉费用。

来源: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期披露了涉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案件,具体见公司2022年1月18日发布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2023年9月22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2021)京74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投资者对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见公司2023年9月23日发布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一审原告提起上诉,请求改判二十二名被上诉人(含公司)对一审被告一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全体上诉人(一审原告)的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款项承担全额

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进展,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来源: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73)

原告:54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确认其债权为破产债权。

一审判决情况:(1)判令原告对被告奥瑞德享有破产债权(损失赔偿金)共计人民币5,876,374.72元。(2)若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原告在被告奥瑞德破产程序中未全额受偿(破产债权超过200,000.00元),被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大华所)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若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原告在被告奥瑞德破产程序中未全额受偿(破产债权超过200,000.00),被告海通证券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在破产程序受偿与大华、海通证券赔偿的总额不得超过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破产债权总额);(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112,942.23元,大华所、海通证券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5,40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原告:21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所、海通证券、左洪波、褚淑霞;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确认其债权为破产债权。

一审判决情况(1)判令原告对被告奥瑞德享有破产债权(损失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4,597,865.77元。(2)若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原告在被告奥瑞德破产程序中未全额受偿(破产债权超过200,000.00),被告左洪波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若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原告在被告奥瑞德破产程序中未全额受偿(破产债权超过200,000.00),被告褚淑霞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若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原告在被告奥瑞德破产程序中未全额受偿(破产债权超过200,000.00),被告大华所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若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原告在被告奥瑞德破产程序中未全额受偿(破产债权超过200,000.00),被告海通证券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在破产程序受偿与左洪波、褚淑霞、大华、海通证券赔偿的总额不得超过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破产债权总额)。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213,497.84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大华所、海通证券、褚淑霞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2,10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来源: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编号:2023-054)

2023年1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北京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对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心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央公司”)、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控股”)及卢志强先生提起诉讼。

2023年10月7日,本行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2023)京74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对于本行北京分行诉讼武汉中央公司一案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武汉中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行北京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046,000,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逾期罚息、复利;(二)武汉中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行北京分行支付律师费;(三)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本行北京分行有权以武汉中央公司提供抵押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泛海控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泛海控股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武汉中央公司追偿;(五)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卢志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卢志强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武汉中央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8,746,437.25元,由武汉中央公司、泛海控股、卢志强负担18,739,206.13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本行北京分行负担7,231.12元(已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武汉中央公司、泛海控股、卢志强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来源: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82)

2023年1月20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泛海控股”)收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来的通知。根据该通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心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泛海控股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志强先生提起诉讼。2023年2月6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上述两起诉讼的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后根据民生银行申请,北京金融法院对公司、武汉公司、武汉中心公司的部分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2023年10月7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武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民生银行偿还贷款本金3,046,000,000元、利息613,350,935元、逾期罚息(截至2023年2月8日的逾期罚息金额为67,246,637.50元,以及以未付本金3,046,0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105%的标准计算)、复利(截至2023年2月8日的复利金额为12,806,877.31元,以及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与逾期罚息为基数,自2023年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105%的标准计算);(二)武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民生银行支付律师费80,000元;(三)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民生银行有权以武汉公司提供抵押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泛海控股、卢志强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泛海控股、卢志强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武汉公司追偿。案件部分受理费18,739,206.13元以及保全费5,000元,由武汉公司、泛海控股、卢志强负担。

来源: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临2023-041)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一:深圳托吉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托吉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五: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六:姚振华。(上述被告一、二、三、四、五、六,合称“托吉斯等”)

2020年12月24日,上海银行深圳分行与深圳托吉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托吉斯”)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托吉斯向上海银行深圳分行借款人民币25.8亿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12月24日起至2023年12月24日止。同时,深圳分行与被告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与被告三签订《借款质押合同》,与被告二、三、四、五、六分别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二、三、四、五、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海银行深圳分行依约向托吉斯放款人民币25.8亿元。因托吉斯未依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深圳分行依约宣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要求托吉斯等办理本息清偿手续。

鉴于托吉斯等均仍未履行还本付息或承担担保责任的义务,故上海银行深圳分行依法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8亿元并支付该款项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所欠的利息、罚息及复利。2、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3、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对上述第1项至第2项诉讼请求中被告一所应支付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决原告对被告二提供抵押的不动产享有抵押权,并判决对上述抵押物通过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依法进行处置,以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原告在本案中的全部债权。5、请求判决原告对被告三持有的深圳托吉斯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享有质权,并判决对上述质押股权通过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依法进行处置,以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原告在本案中的债权。

来源: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被告一:武汉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

被告二:季昌群(以下简称“被告二”);

被告三:夏桂花(以下简称“被告三”);

被告四:洪清华(以下简称“被告四”);

被告五:宁波大榭派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五”);

被告六: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浙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被告六”)。

2017年4月,南京分行与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金汇信托”)订立《浙金·天目9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约定南京分行委托浙商金汇信托设立单一资金信托,用于认购被告六有限合伙份额,受益人为南京分行,信托期限为36个月。南京分行依约投入信托计划资金2,924,580,000元,浙商金汇信托也依约认购了被告六的有限合伙份额。为保障南京分行权益,2019年6月12日,南京分行与被告一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约定南京分行向被告一转让上述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被告一应当在约定的转让日受让案涉信托计划受益权并支付全部转让价款。被告二、三、四就《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分别与南京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被告一履行《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全部付款义务向南京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分别与南京分行签订《质押合同》,约定分别将被告四持有的上海飞驴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景域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驴湾公司”)7.82%股权(12,296,961股股权)、被告五持有的被告一100%股权(420,000,000元股权),以及被告六持有的飞驴湾公司43.8683%股权(68,983,254股股权)出质给南京分行,为被告一履行案涉《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南京分行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鉴于信托受益权转让付款日届满后,被告一未按照《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且被告二、三、四、五、六未履行担保责任,南京分行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来源: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54)

近日,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材料提交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获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粤03民初4803号)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一: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

被告二: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保证人)

被告三: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保证人)

被告四:周奕丰(保证人)

被告五:郑楚英(保证人)

原告就被告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支付义务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金额暂合计人民币152,405,065.64元。

来源: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03)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粤1971民初9733号],主要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东莞市搜于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归还贷款本金26248900元、利息1021955.28元及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8月10日,罚息5851.32元,复利26542.1元,后续罚息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025%计算,复利以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025%计算,罚息、2复利均计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2、被告东莞市搜于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支付违约金1312445元;3、被告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马鸿对被告东莞市搜于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第一、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马鸿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东莞市搜于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追偿;4、驳回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4876.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9876.8元,由被告东莞市搜于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马鸿负担。

来源: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23-065)

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2022年10月20日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分别签订了郑银流借字第01202009010000521号、郑银流借字第0120200901000052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45万元、765万元。登封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松慧、刘巧珍、董晓源、郑州市凯瑞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借款承担担保责任。截止公告之日仅归还本金25.81万元,剩余本金784.19万元未能足额偿还。上述借款未及时清偿造成逾期导致原告提起诉讼。

公司于2023年08月07日收到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在2023年08月02日作出的(2023)豫0185民初4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841900.03元,利息72836.30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3年5月6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标准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84190.00元;三、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6400.00元;四、被告登封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松慧、刘巧珍、董晓源、董晓磊、郑州市凯瑞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对被告刘巧珍、董松慧名下位于登封市中岳大街中段秀丽王府1号楼2单元5层504房产(产权证号:登房权证字第1201094547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上述不动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85万元及对应的利息(含复利和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抵押权和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等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72807.28元,减半收取36403.64元,由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凯瑞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松慧、董晓磊、董晓源、刘巧珍负担。

因与郑州银行登封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登封支行向登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登封市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来源: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23-085)

1,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诉上海世茂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

涉诉金额:34,775.94万元。收到准许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已申请执行。

2,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诉永清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市祥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融创建

投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涉诉金额:30,656.91万元。已立案。

3,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诉平阳隆恒置业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涉诉金额:57,858.13万元。已立案。

4,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诉上海世茂房地产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案。

涉诉金额:5,530万元。已立案。

5,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诉诉南通世茂新里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上海世茂房地产有限公司、宁波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涉诉金额:43,023.59万元。已立案。

6,上海东袤置业有限公司诉上海德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德普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涉诉金额:2,421.22万元。审理中。

7,上海德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东袤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

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德普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储备中心(第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涉诉金额:61,050.62万元。已立案。

来源: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7)

1、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二:北京信中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三:北京信中利赞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四: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应支付的上述违约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张晶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295,001.92元;

来源: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7号)

(一)原告: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信托”)

(二)被告:深圳市天富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前海中益和晟股权

(三)第三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以下简称“中原银行洛阳分行”)

(四)案件情况概要:

2018年12月28日,中原信托与天富锦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中原信托向天富锦发放流动资金贷款11亿元,用于天富锦偿还金融机构负债及采购货品,贷款总期限36个月,贷款年利率9%。天富锦以其持有的本公司100,473,933

股股票及该股票派生收益向中原信托提供质押担保;中益和晟以其持有的北京清大世纪教育投资顾问有限公司30.93%股权及该股权派生收益向中原信托提供质押担保;黄绍文为天富锦上述贷款提供连带担保。截至目前,天富锦尚未偿还中原信托本金1,097,000,000元及对应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中益和晟、黄绍文尚未履行担保责任。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9日对上述案件进行立案,经中原信托申请,天富锦持有的公司100,473,933股股票于2023年7月14日被司法冻结。

经天富锦申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追加信托贷款资金实际出资人中原银行洛阳分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经审理,一审判决如下:

(一)天富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原信托借款本金1,097,000,000元、利息180,512,515.69元以及相应的罚息、复利、违约金369,323,333.33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5月17日,此后逾期罚息、复利、违

约金以本金1,097,000,000元按年息24%计算至所有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黄绍文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绍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深圳市天富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中原信托对天富锦持有的公司100,473,933股股票及该股票派生收益的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中原信托对中益和晟持有北京清大世纪教育投资顾问有限公司26,249,056元出资额对应的30.93%股权及该股权派生收益的拍卖、变卖所得的

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8,334,082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富锦、中益和晟、黄绍文共同负担8,280,961.15元,中原信托负担58,120.85元。

来源: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75)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亿阳信通”)因与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银信托”)、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邓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高院”)(2020)浙民初37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提起上诉。

本案已最终审结。日前,公司收到最高院(2021)最高法民终9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结论如下:1、撤销浙江省高院(2020)浙民初37号民事判决;2、确认交银信托对亿阳集团享有下列债权:1.借款本金4亿元;2.利息1,075万元;3.罚息6,362.5万元;4.复利1,798,567.71元;5.律师代理费50万元(自亿阳集团《变更后重整计划草案(万怡投资)》执行完毕时起,亿阳集团对上述破产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3、亿阳信通对交银信托享有的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破产债权扣减交银信托根据亿阳集团《变更后重整计划草案(万怡投资)》获得的货币和债转股股权的实质价值(2020年9月7日清偿10万元利息;债转股股权实际价值的计算方法:交银信托依据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破产债权,依据《变更后重整计划草案(万怡投资)》确定的债转股股权数额占亿阳集团2020年12月18日全部股权的股权比例,乘以8,171,263,812.50元得出的数额)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4、邓伟对交银信托享有的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破产债权扣减交银信托根据亿阳集团《变更后重整计划草案(万怡投资)》获得的货币和债转股股权的实际价值(具体计算方法同本判决第三项)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确认交银信托在该公司享有的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破产债权扣减该公司根据亿阳集团《变更后重整计划草案(万怡投资)》实质受偿的债权数额(具体计算方法同本判决第三项)后仍不能清偿的债权范围内,对亿阳集团持有的亿阳集团阜新工贸有限公司33.33%的股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6、驳回交银信托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082,634元,由交银信托负担208,263元,由亿阳集团、邓伟共同负担1,874,371元(其中937,185.50元,由亿阳集团、亿阳信通、邓伟共同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亿阳集团、邓伟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82,634元,由交银信托负担1,041,317元,由亿阳信通负担1,041,31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75)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亿阳信通”)因与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融信托”)、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及邓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2017)京民初107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提起上诉,申请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改判驳回华融信托要求亿阳信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公司已收到最高院民事(2020)最高法民终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对华融信托享有的该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破产债权扣减华融信托根据亿阳集团《变更后重整计划草案(万怡投资)》获得的货币和债转股股权的实际价值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依据(2023)京04执333号《执行通知书》已经扣划公司资金16,348.95万元。

日前,公司经查询银行账户,得知北京四中院又扣划公司资金9,978.25万元。本案公司累计被扣划金额为26,327.2万元。

来源: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23-073)

公司因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黑龙江公司”),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亿阳集团阜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新工贸”)、邓伟及原审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省高院”)(2020)赣民初7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提起上诉。

本案已最终审结。日前,公司收到最高院(2020)最高法民终123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结论如下:1、撤销江西省高院(2020)赣民初7号民事判决;2、确认华融黑龙江公司对亿阳集团享有债务本金4亿元、重组宽限补偿金14,666,666.67元(暂计算至2017年10月31日,2017年10月31日之后的重组宽限补偿金以4亿元为基数按照10%/年的重组宽限补偿金比率计算至2019年3月14日止,2019年3月15日之后的重组宽限补偿金和违约金以4亿元为基数按照24%/年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3月21日止)的破产债权(在亿阳集团《变更后重整计划草案(万怡投资)》执行完毕时,亿阳集团对上述破产债权不再承担清偿责任);3、亿阳信通对华融黑龙江公司享有的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破产债权扣减华融黑龙江公司根据亿阳集团《变更后重整计划草案(万怡投资)》获得的货币和债转股股权的实质价值(2021年9月13日清偿7.3万元利息;债转股实际价值的计算方法:华融黑龙江公司依据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破产债权,依据《变更后重整计划草案(万怡投资)》确定的股权数额占亿阳集团2021年9月14日全部股权的股权比例,乘以8,171,263,812.50元得出的数额)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4、阜新工贸、邓伟对华融黑龙江公司享有的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破产债权扣减华融黑龙江公司根据亿阳集团《变更后重整计划草案(万怡投资)》实质受偿的货币和债转股股权价值(具体计算方法同本判决第三项)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确认华融黑龙江公司在该公司享有的本判决第二项判项确定的破产债权扣减该公司根据亿阳集团《变更后重整计划草案(万怡投资)》实质受偿的债权数额(具体计算方法同本判决第三项)后仍不能清偿的债权范围内,对邓伟原持有的亿阳集团3000万股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变更后重整计划草案(万怡投资)》,该股权质押权已在权利被解除后消灭);6、驳回华融黑龙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115,244.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20,244.44元,由亿阳集团、亿阳信通、阜新工贸、邓伟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1,078,466.66元,由亿阳信通负担539,233.33元,华融黑龙江公司负担539,233.3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及仲裁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72)

(一)公司与重庆市长寿区经开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重庆盛世”,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庆盛世启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份额转让价款纠纷案。

公司与重庆盛世因基金份额转让价款纠纷一案,公司名下一基本户和一般户被冻结。

(二)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清路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

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证书的公告》,公告中提及公司与北京银行因公证债权文书纠纷,北京银行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出具了两份执行证书(2020)京中信执字01201、(2020)京中信执字01200,执行标的分别为保函赔付款本金欧元8,717,909.16元和保函赔付款本金欧元7,201,760元及罚息、公证费、律师费等。公司与北京银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纠纷现已移交法院执行,公司收到法院下发的(2021)京0108执1441号、(2021)京0108执1438号《执行通知书》。公司相关银行账户被冻结。

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8执异661号执行裁定书、(2022)京0108执异662号执行裁定书,分别裁定:“执行依据为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19)京中信内经证字39879号、39880号公证书【(2020)京

中信执字01200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执行依据为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19)京中信内经证字39881号、39882号公证书【(2020)京中信执字0120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鉴于上述情况,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20)京中信执字01201、(2020)京中信执字01200执行证书下的申请人由北京银行变更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

(三)马鞍山凌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润公司”)诉被告新锦动力、马敬忠、刘亚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20年3月31日公司和江苏东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汉公司”)签订《借条》,借款金额1,500万。2022年2月9日,公司收到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邮寄的应诉材料,原告凌润公司诉被告新锦动力、马敬忠、刘亚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据原告凌润公司起诉状中写,现东汉公司已将《借条》项下所有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并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三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新锦动力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862,000元整和利息3,596,01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1日),并要求以本金14,86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请求法院判决马敬忠、刘亚玲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公司收到法院下发的(2020)皖0503执保949号《民事裁定书》,公司相关银行账户被冻结。

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赛浦”)及其子公司离职员工就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向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新赛浦及其子公司河北恒泰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恒泰艾普环保工程(廊坊)有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五)新赛浦被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以下简称“沧州银行”)申请财产保全事项。

2022年12月9日,新赛浦收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阳区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2)冀1003财保164号,沧州银行向广阳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新赛浦相关账户被冻结。

(六)深圳市君丰华益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仲裁事项。

2022年6月,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通知,深圳市君丰华益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君丰华益”,私募基金管理人:深圳市君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2)京01财保215号,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公司价值116,030,684.93元的财产。

2023年4月,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3)京仲裁字1081号,北京仲裁委员会就该案件作出裁决。

2023年5月,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2023)京01执527号等执行程序相关文件,获悉君丰华益已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执行。

来源: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依米康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工程公司”)于近日收到成渝金融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3)渝87民初671号】。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成都分行”)作为原告起诉被告1四川远盛洋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盛洋数据”)、被告2远云信德数据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被告3北京青合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被告4远洋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公司子公司智能工程公司为第三人。截至目前,此案已受理,等候开庭。

南京浦口开发区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来源: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42)

南京浦口开发区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利创业投资管理(苏州)有限公司)诉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经济纠纷仲裁案。

2020年,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签订《关于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之增资认购协议》,该《增资认购协议》约定:被申请人二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000万元增至12048.19万元,申请人以人民币10000万元现金价格认购被申请人二新增注册资本2048.19万元,享有被申请人二17%的股权。因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未按照约定提供股权回购担保,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一回购申请人持有的被申请人二17%的股权,并向申请人支付投资本金、认购价款年利率6%的回购溢价以及股息或届时的股权价值(以两者款高者为准)。被申请人二对回购价款的支付和回购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增资认购协议》签暑后,申请人于2020年1月22日向被申请人二支付10000万元的认购价款。但两被申请人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办理股权回购担保手续,也未按年支付回购溢价款,为此申请人后续分别多次发函给两被申请人,要求其按照约定支付回购溢价、提供股权回购担保以及回购股权等,一直未果,因此提出仲裁申请。申请人申请裁决被申请人一回购申请人持有的被申请二17%的股权并支付股权回购款11910.16万元(暂以2023年1月21日);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逾期回购利息(以11910.1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自2023年1月22日至实际回购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6月16日为2858438.4元。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96000元;裁决被申请人二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裁决各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42000元。

涉诉金额:12,209.80万元。

公司于2023年10月7日收到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3)宁裁字第1065号开庭通知书等文件,目前定于2023年10月26日开庭。(下略)

来源: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7)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一科技”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粤03行初6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1)请求撤销被告做出的关于原告退市的决定书和复核决定书,具体为:《关于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3)496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终止上市复核决定书》【(2023)3号】;(2)请求判决被告变更行政行为,恢复原告上市;(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在2022年度的审计过程中,公司的审计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出具严重失实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3.10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导致深交所对公司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公司在收到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书后,积极向深交所申辩、复核,同时向辖区内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公安机关在初步审查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公司及时向深交所报告上述进展。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因重大人为差错等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正常进行时,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的处置措施,并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机构报告”。

综上,公司认为,深交所应当等待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后做出最终结论,公司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应予中止退市程序。为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公司于2023年9月6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23〕9898号)

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信用业务余额较上年末增长4.66%,其中融资融券业务规模较上年末有所增加,股票质押业务规模较上年末小幅减少。2023年1-6月,融资融券利息收入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股票质押式回购利息收入同比有所减少,主要系压降股票质押业务规模所致。违约项目方面,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涉及违约的项目余额合计2.53亿元,针对上述风险项目共计提减值准备2.50亿元,计提比例98.81%;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涉及违约的项目共计5笔,涉及融资余额共4.15亿元,公司针对上述股票质押风险项目累计计提减值准备1.18亿元,总计提比例28.30%。信用交易业务受市场行情波动影响较大,且市场及信用风险事件多发,信用业务资产存在一定的减值风险。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23〕9849号)

截至2022年末,公司融资融券账户数目较上年末进一步增加,但融资融券余额小幅下降6.69%,主要系股票市场交投活跃度下降所致。2022年,融资融券利息收入同比下降10.54%,主要系业务规模小幅下降以及业务费率下降综合所致。2022年,公司为防控风险进一步压缩股票质押业务规模,期末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交易余额较上年末下降46.00%;当期股票质押利息收入仅0.02亿元。截至2022年末,公司针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190.71万元,计提比例12.47%。截至2022年末,公司信用业务杠杆率为78.29%,较上年末下降39.25个百分点,主要系当期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增加资本及业务规模下降综合所致,同时考虑到公司信用业务以融资融券业务为主,故整体风险可控。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融资融券余额较上年末增长3.73%至224.91亿元;2023年1-6月,公司实现融资融券利息收入5.93亿元,同比变动不大。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方面,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股票质押待回购余额较2022年末基本持平,规模很小。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九期)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3〕9521号)

截至2023年6月末,华泰证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要求披露的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新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作为被告方的法律诉讼均未达到公司计提预计负债的条件。整体看,公司或有风险较小。

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母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余额1155.61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86%,市场份额为7.27%,整体维持担保比例为270.72%,其中融券业务为167.79亿元,市场份额为17.72%;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待购回余额为274.47亿元,平均履约保障比为228.81%,其中表内自营出资68.23亿元、平均履约保障比例为226.26%,表外资管计划出资206.24亿元。2023年1-6月,公司融资融券利息收入同比小幅增长0.58%;股票质押利息收入同比增长11.70%。

2023年1-6月,公司融出资金减值转回0.22亿元,期末融出资金减值准备15.07亿元,其中纳入第三阶段(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的减值准备1.37亿元。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中股票质押式回购账面余额64.85亿元,已计提减值准备6.73亿元,其中纳入第三阶段(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股票质押业务账面余额5.71亿元,已计提减值准备5.20亿元,减值计提较充分。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3〕9489号)

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融资融券客户数目为22.85万户,较上年末有所增长;2023年1-6月,融资融券业务实现利息收入20.05亿元,同比有所下降。公司持续压降股票质押业务规模,截至2023年6月末,股票质押业务回购余额40.89亿元,较上年末下降28.84%;2023年1-6月,股票质押业务实现利息收入0.51亿元,同比略有下降,主要系业务规模减少所致。

来源: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及进展的公告。

北京绵世方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为“绵世方达”)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具体案件内容及进展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2022年3月2日和2022年3月30日、2023年4月3日、2023年6月30日、2023年7月21日在上交所披露的临时公告以及公司定期报告。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3〕8041号)

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不存在作为应诉方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0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在已披露且有新进展的诉讼、仲裁事项中均作为起诉方。

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期末融资融券余额合计为1372.40亿元,较上年末小幅增长2.32%;2023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融资融券利息收入42.07亿元,同比下降4.97%。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股票质押业务规模324.91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0.53%;2023年上半年,受益于业务规模的提升,公司该业务实现利息收入7.12亿元,同比增长9.88%;公司期末信用业务杠杆率为64.57%,较上年末小幅提升1.28个百分点。

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计提减值准备余额65.75亿元,较2022年末减少0.07亿元,该业务计提减值规模较大,需对计提减值项目的回收情况给予关注。2023年6月末,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担保物价值782.51亿元,维持担保比例240.84%,对质押物的覆盖程度较好。

来源: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信用评级报告》(编号:CCXI-20233192D-01)

截至2022年末,公司没有涉及重大法律或仲裁的案件,因未决诉讼而形成的预计负债余额为62.86万元,涉及金额较小,预期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财务影响。

截至2022年末,公司股票质押业务担保物公允价值合计146.68亿元,担保物较为充足,风险相对可控;截至2022年末股票质押业务减值准备余额5.30

亿元,同比下降17.47%。未来公司将继续在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稳健、审慎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谢忠梅等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3)辽0103执异667号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2日裁定:驳回异议人恒泰证券的异议请求。

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辽01民初2128号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6日裁定:驳回原告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5,687元,退回原告。

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刚、池冶、张巍、杨波、刘学敏、齐凯、刘同富、邢如飞、东风、刘鹏程、高建生、祈玉民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祈玉民、刘鹏程、刘同富、池冶、高建生、高新刚、邢如飞、杨波、东风、刘学敏、张巍、齐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祈玉民、刘鹏程、刘同富、池冶、高建生、高新刚、邢如飞、杨波、东风、刘学敏、叶正华、张巍、齐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辽01民初226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与胡铁流期货经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2)京74民初809号

北京金融法院于2022年9月28日判决:被告向格林大华期货赔偿穿仓损失10420.74元及利息(以10420.74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14.73元,由格林大华期货负担152.86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161.87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向原告支付)。

马君琦与上海大陆期货有限公司等其他期货交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74民初3021号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6月28日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负担。

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与柳趁意期货经纪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2)沪74执1063号之二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5月5日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XX路XX幢号:XX,房号:门面XX的不动产的查封。

建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松期货经纪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2)沪74执930号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5月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东莞市聚可同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东证锦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2)粤1971民初829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6日判决:驳回原告东莞市聚可同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本案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43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9320元,均由原告自行承担。

宁夏文投基金管理合伙企业、石嘴山市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3)宁02民终614号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驳回宁夏文投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石嘴山市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夏文化产业投融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4340元,减半收取计262170元,待生效后退还宁夏文投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石嘴山市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夏文化产业投融资有限公司。

阎鸣、深圳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3)粤0309执异104号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0日裁定:驳回案外人深圳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崇融资产民悦系列壹号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异议请求。

赵明扬、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3)辽03民终711号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5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鞍山银行给付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17日拖欠的工资2,064.29元。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余姚市振桥建筑材料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3)浙0281民初5810号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2日判决:被告余姚市振桥建筑材料厂归还原告徽商银行宁波余姚支行借款本金398000元,支付计算至2023年7月3日的罚息60569.19元、复利9.33元,以及自2023年7月4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775%计算的罚息和复利,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被告谢柏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柏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余姚市振桥建筑材料厂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8179元,减半收取4089.50元,保全费2813元,合计6902.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高瑞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3)粤01民终12223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驳回全部诉讼请求,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998.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615.28元。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与上海集观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3)沪74执异93号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7月19日裁定:变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为(2020)沪74执595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与上海集观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7月19日裁定:变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为(2020)沪74执596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王建荣、刘莎、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3)陕05民终2023号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施救费共计104396.9元(履行时,扣减已支付的医疗费18000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下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共计113095.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负担。

熊满古、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3)粤01民终10356号

2023年9月5日判决: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149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1983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1495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变更天河区法院(2022)粤0106民初149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陈建静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82985.64元。

李晓君、深涛生活服务(广东)有限公司、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3)粤0115民初4882号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31日判决:被告深涛生活服务(广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房款(含定金)449062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以449062元为本金,自2021年9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4200.5元,由被告深涛生活服务(广东)有限公司负担。

邱茂国、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3)最高法民终64号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邱茂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方正东亚·聚赢31号证券投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专户支付增强信托资金698565000元及违约金(以698565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9年2月1日起计至足额支付增强信托资金之日止);2.邱茂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通信托支付律师费450000元;3.驳回国通信托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611970.7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616970.74元,由邱茂国负担。

案号:(2023)沪01民终10308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7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信息分享,不构成对任何人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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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私募血本无归,“按手印”认赔客户,行业“飞单”何时休

封神!华西证券女将,预测上市券商三季度业绩,精确到两位小数

两亿收入即将落袋,浙江国祥临门叫停,东方投行能否如愿

拒交受理费!山西证券融资租赁“纠纷”,耐人寻味的“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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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超云提供服务的上海东证期货信创云项目荣获信通院“2023年度云管理优秀案例”

2023年6月8日,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云计算标准和开源推进委员会举办的“云铸百业,管创价值”云管与容灾论坛热烈召开。安超云作为数字技术基础架构提供商受邀出席,由安超云提供服务的上海东证期货信创云项目荣获“2023年度云管理优秀案例”。

当前,云计算产业在国内蓬勃发展,已经成为企业数字化转型的重要基石,但是企业在上云用云管云的过程中仍然面临很多的痛点,例如咨询规划方案难以实施和落地、应用系统迁移动力不足且缺乏迁移工具,多云管理内容庞杂并需要大量的定制开发,云容灾方案技术难度大且成本较高。为解决企业上云用云管云面临的各类问题和挑战,企业对于云迁移、云管理与云容灾的需求日益增大。

在此背景下,为促进云迁移、云管理与云容灾领域未来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技术和服务水平,鼓励云迁移、云管理与云容灾领域企业贡献,云计算标准和开源推进委员会开展了云迁移、云管理与云容灾优秀案例征集活动,旨在评选推广一批成熟度高,具有示范效应的优秀案例,为更多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参考借鉴。

本次大会上,2023云迁移、云管理与云容灾优秀案例发布。由安超云提供服务的上海东证期货信创云项目荣获“2023年度云管理优秀案例”。

东证期货是一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经营期货业务的综合性公司。随着信创转型的深入,东证期货需要攻克前期选型、中期适配及平滑迁移、后期简便运维及灵活扩展等诸多难题。

安超云一直深耕信创领域,针对东证期货的实际需求,打造信创云,并基于安超产品体系,通过软件定义技术,完成计算资源(利用安超OS)与存储资源(利用安超ArStor)虚拟化,建立统一的资源池,并通过统一的云管平台(安超CM)实现对全*资源、IT软硬件的跨品牌、跨架构纳管。

安超CM是以多架构适配、多功能扩展、多环境支持为特性的全面纳管、一云多能的云管理平台。安超CM可为政企用户提供异构多集群纳管服务,增强网络互联特性,同时依托资源编排、云安全、云原生、云容灾等平台服务能力,助力用户IT运维人员对庞杂的数据中心软硬件设备、各类应用负载和复杂网络拓扑进行集中管理、统一运维,满足用户业务自助式交付、快速平稳运行、弹性扩缩容以及灵活升级迭代的多元化需求。

在项目中,依托安超云在信创领域的广泛适配优势,云平台可以屏蔽底层基础设施的复杂性,全面兼容主流国产芯片、整机、操作系统、应用软件、外设等IT软硬件,根据不同阶段需求,为东证期货提供从*部信创替换到完全信创转型的详尽实施路径,打造一站式全生命周期完整服务。

该项目从2022年7月开始部署,从可行性分析到技术验证,从总体方案设计到实施、业务切换,最终完成正式上线并单轨运行,仅用了4个月。在迁移过程中,安超云协调各方资源攻克了多个关键技术难题,顺利实现了信创云的改造,确保项目按时上线。基于成熟的迁移适配工具,在升级过程中保障业务0中断、平滑无感知,其灵活性更能够同步支持新功能的无缝交付。

可以说,安超云为东证期货构建“一云多芯”信创云,是基于对跨品牌、跨架构国产软硬件产品的全面纳管,打造一体化、高弹性、可进化的企业级私有云平台,为金融核心及非核心系统在日常办公、开发测试、中继、银期转账、股票期权、交易、决策、灾备等场景的稳定运行,提供可靠支撑。

安超云帮助东证期货构建稳定可靠、安全高效、弹性扩展、开放兼容的IT基础架构,破解了有限机柜资源对业务的制约,为期货行业“T+0”业务特点提供了更低的交易时延,为未来1-3年的业务快速增长打下坚实的基础。

随着企业数字化转型进入深度用云阶段,尤其是越来越多的企业拥抱多云混合部署模式,云管和云网已经成为决定企业上云成效的关键因素。安超云作为企业上云的重要支撑力量,未来将持续深耕技术研发,以高品质的产品与服务助力各行业客户更安全、更智慧地用云,助力用户数字化和业务加速发展。

客户案例江苏响水档案馆  东证期货中邮证劵  广州北二环高速国泰基金  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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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子光年《信创软件品牌影响力研究报告》发布安超云被评为“2023信创软件推荐厂商”

作为多云环境中灵活、高效、安全的全芯全栈云网络,ArSDN可以带给用户哪些价值?

安超云列为Gartner《全球服务器虚拟化市场指南》代表厂商

中国期货交易平台有那几个是正规的了

商品所就你说的3家,上海还有一家金融期货交易所也是正规的。其他的都不正规,渤海根本没有期货交易所。你说的那家就是别人所说的现货交易所,很不正规。

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怎么样 - 叩富网

所以东证期货属于头部期货公司,还有东证期货手续费的高低一方面看期货公司,另一方面也看你的开户渠道。如果你是通过一些通用软件的推荐页面开的,必然是很高的,期货公司在这些软件里打广告的费用高的吓人,羊毛出在羊身上,这也无可厚非,一般从这类渠道开户的客户,手续费基本在交易所标准的2倍及以上。

以上就是关于您问题的答案,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如果有什么不明白的,点击微信添加好友或者电话都可以免费咨询,24小时在线服务。

发布于2022-5-2313:44北京

您好,上海东证期货是正规合法的期货公司。是国内老牌优质的期货公司,这样的期货公司综合实力强、服务专业、口碑好等,下面介绍下上海东证期货公司。

1,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经营期货业务的综合性公司。东证期货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38亿元人民币,员工逾800人。

2,公司主要从事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业务,拥有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和广州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全面结算会员。

3,公司拥有东证润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东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三家全资子公司。

以上关于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怎么样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想要开账户交易期货,大家不能只看一个标准,还是综合手续费,保证金以及服务,交易软件系统各方面进行对比分析,选择一家适合自己的比较重要,可以开户的时候联系一个靠谱的客户经理申请优惠手续费在开户,降低交易成本,如果有不明白的,欢迎添加微信帮助您,本人24小时在线服务。祝您投资顺利~

发布于2023-1-513:51上海

您好!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是一家不错的期货公司。是国内150家正规期货公司中的一员。在中国证监会有备案,中国期货业协会也能查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能查到的期货公司。是正规的。下面为您做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具体介绍:

1、东证期货公司评级:A

2、公司总部:上海3、公司优势:提供权威投资策略,专注于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4、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简称“东证期货”)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东证期货是国内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的全权结算会员,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交易结算会员。东证期货专注于股指期货和金属、农产品、能源化工等商品期货的研究与服务,提供权威、及时的研发产品服务和投资策略支持。

5、如果您对期货公司的正规性或是对期货公司不了解,可以咨询小李同学,为您查询期货公司的正规性。

以上关于您的问题已解答,请您过目,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期货可大赚,也有风险,培养期货交易风格,技巧才是关键,如需要了解期货其他问题帮助的话直接电话微信联系我,一直在线。祝您投资顺利,期市长虹。

发布于2023-1-718:55北京

发布于2022-5-2010:41北京

您好,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是正规期货公司,东证期货成立于1995年,注册资本3.8亿元人民币,总部位于上海市黄浦区。

4,东证期货级别:AA级。

期货行情波动大,切勿重仓操作,设置合理的止盈止损,不抗单、不跟风、保持良好的心态,理性交易,祝您投资顺利!

以上对东证期货有限公司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点击加微信,24小时在线,欢迎您免费咨询!

发布于2023-1-510:17上海

开通期货账户建议您优先选择排名靠前、口碑较好的大型期货公司,央企背景值得信赖。开户可以网上办理,需要上传身份证和银行卡。

不同期货品种的交易所手续费标准都是不一样的。有些品种按照成交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例如燃料油的交易所标准费率是0.5%%,按照3800的价格计算,一手开仓/平仓手续费用=3800*合约单位10吨*0.00005=1.9元;有些品种按照固定费用收取,例如粳稻/晚籼稻的交易所标准手续费是一手3元,无论成交价是多少,都是按照3元收取。

办理期货开户之前先准备好身份证及银行卡,在手机上下载期货公司app即可办理。期货交易风险很大,一定要谨慎入市,不盲目投资,期货市场盈亏自负。

选择品牌公司开户,央企平台,给您满意的交易体验,专业的服务水平。预约客户经理办理开户,可调低手续费,节省交易成本!

发布于2023-2-711:14成都

欢迎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客户经理、投资顾问,基金、保险顾问等金融从业人员入驻,获取下面特权:

来源:yzj5dha-->叩富同城理财师咨询时间:2022-05-2010:41-->浏览:1607人分享

上海东证期货公司服务质量怎么样?

期货公司是投资者和中金交易所之间的纽带。跟买卖证券要通过证券公司一样,普通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一定要通过期货公司进行。在满足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署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书和期货经纪合同,立期货账户,下载期货公司交易系统,才可以进行期货交易。期货公司期货公司服务质量越好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需要选择一家服务质量好的期货公司可以从信誉好、资金安全、运作规范、收费合理的期货公司来选择办理期货账户,投资者可以到中金所网站上查询中金所公司会员的相关信息。上海东证期货公司全面细致的客户服务——上海东证期货客服中心以向客户提供贴心周到的服务为己任,始终贯彻客户至上的服务宗旨,建立了“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体系,为投资者提供热情周到、细致入微的专业服务。上海东证期货公司专业勤勉的研究团队——上海东证期货研发部建立了以股指期货研究为主,以有色金属为特色,同时覆盖了黄金、钢材、农产品、能源化工等品种的研究架构。上海东证期货研发部配置了先进的数据库系统,同时具有彭博、路透、万得等数据资讯系统,可以及时为广大客户提供研发产品和信息服务。上海东证期货公司快捷安全的交易跑道——上海东证期货为投资者提供文华、富远、彭博、通达信等行情软件,根据投资者的需求,为投资者提供快枪手、一键通、闪电手、通达信、快期等交易软件。已通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五大银行的银期转账。为投资者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交易跑道。上海东证期货公司遍布全国的营业网点——目前上海东证期货拥有多家营业部,分别设在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大连、厦门、济南、合肥、南阳、榆林、武汉、洛阳等城市。上海东证期货公司将以广博的胸怀与战略的视野建立全能型专业期货公司,以商品期货为基础,金融期货为中心,发挥国信证券强大的品牌优势,凭借一只勤勉敬业、业务精干的员工团队和强大的综合服务能力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附加值的期货服务。

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岗位招聘

  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经营期货业务的综合性公司。东证期货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43亿元人民币,员工近1000人。公司主要从事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业务,拥有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和广州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全面结算会员。公司拥有东证润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东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东证期货国际(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三家全资子公司。   东证期货以上海为总部所在地,在大连、长沙、北京、上海、郑州、太原、常州、广州、青岛、宁波、深圳、杭州、西安、厦门、成都、东营、天津、哈尔滨、重庆、苏州、南通、泉州、汕头、沈阳、无锡、济南等地共设有40余家分支机构,并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多个经济发达地区拥有150余个证券IB分支网点,未来东证期货将形成立足上海、辐射全国的经营网络。   自成立以来,东证期货秉承稳健经营、创新发展的宗旨,坚持以金融科技助力衍生品发展为主线,通过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金融科技手段打造研究和技术两大核心竞争力,坚持数字化、市场化、国际化、集团化发展方向,朝着建设一流衍生品服务商的目标继续前行。

岗位详细信息

招聘

一、量化研究员

工作地点:上海

岗位职责:

1、协助投资经理完成量化系统搭建维护,可以学习到数据架构设计,参与建立自动化交易和量化研究的基础架构; 

2、使用行情分析数据库,数据收集,分析,预测,探索交易规律,数学模型拆解和搭建,与研究人员一同探索策略研究和实现方案; 

3、利用机器学习分析市场数据,建立模型,处理工程问题,设计、验证交易策略; 

4、完成领导交付的其他相关工作。 

任职要求:

1、本科及以上学历,数学,物理,计算机专业;

2、有1-3年衍生品交易经验,有策略储备,投递时需附上净值曲线;

3、熟悉linux,sql;精通掌握C++,熟练掌握至少一种其它编程语言;

4、一流的概率统计能力,严谨的研究习惯,有竞赛经验优先,有因子开发经验或机器学习经验优先; 

5、具有良好的沟通表达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二、风险监控岗

工作地点:上海

岗位职责:

1、负责盘中股票期权客户的交易风险监控,防止重大风险事故及潜在风险客户的风险评估; 

2、盘后负责对风险客户、潜在风险客户进行预警分析;

3、负责向客户沟通和解释公司股票期权业务的各项业务规则;

4、准确、高效完成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任职要求: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经济、金融相关专业;

2、专业知识:掌握一定的金融、期货、证券知识,了解各期货交易所相关制度、规则;

3、工作经验:期货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证券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4、具有较强的沟通、协作能力;较强的责任心及团队合作精神;工作认真、细致;

5、熟练使用excel、word等office办公软件。

三、合规专员

工作地点:上海

岗位职责:

1、根据监管规定及公司内规对条线业务进行合规管理,及时制定及更新公司合规计划;

2、完善合规管理机制,根据监管要求制定或修订相应合规管理制度;

3、组织或参与日常合规检查,发现并厘清业务风险点,为条线业务提供合规改进建议并监督改进落实情况;

4、为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指导和建议,配合落实公司合规宣传、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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