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兰受伤得到多少赔偿
赔款的数字没有具体透露,双方签了保密协议的。但据说这笔钱足够让原告满意,并且能保证她下半辈子生活无忧。
汉武帝晚年为何杀太子自灭三族?
不甘屈辱的太子终于忍无可忍,准备发兵捕斩江充,武帝当时正在甘泉宫养病,闻讯大怒,立马派兵讨伐太子,结果太子兵败被杀,皇后上吊自缢,自己的皇孙也赔进去了三个,使得整个长安笼罩在一片肃杀景象之下…… 俗话说,林子大了,什么样的鸟都有,这句话很形象的阐明了生物的多样性。在这里我们不们不妨顺势发挥一下,把这句话嫁接到历史中去,就会觉得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真是日子长了,什么样的事都能发生。其中就有一些事情,让人看了无比郁闷,直接激发了人们指点江山,激扬文字的冲动,大概所谓的以史为镜,就是这么个意思吧。 一、汉武帝灭自己三族 雄才大略的汉武帝到了执政后期,眼看匈奴被打的鬼哭狼嚎、*滚尿流,神经息息的直唱“失我祁连山,妇女无颜色”,不由得心生落寞之感,感叹从此宇内竟无敌手,于是毅然把自己的一腔余热投入到神秘的魔法诅咒事业当中,希望自己能够长生不老,得道成仙。征和二年的某一天,勤加修炼的汉武帝突然作了一个噩梦,梦见许多木头人拿棍子打自己,惊醒后便得了重病。病中的汉武帝认为自己道术功力深厚,区区木头人怎么会轻而易举的闯进梦中行凶呢,于是坚定的认为这是有人行使巫术造成的,于是派信任的大臣江充去调查。
狂犬疫苗造假达4年,长生生物蒙眼过关外还拿多个山寨社团奖
长生生物造假元年,其狂犬疫苗销量突现爆发式增长,成为公司业绩主力军。经此一役后,长生生物戴着“面具”,不仅骗过了狂犬疫苗的接种者,还骗过了各种机构,在资本市场长袖善舞。
8月7日晚间,新华社消息称,***调查组调查了长生生物(002680.SZ)子公司长春长生发现,自2014年4月起,长春长生在狂犬疫苗生产过程中存在有的批次混入过期原液、不如实填写日期和批号、部分批次向后标示生产日期等行为。
目前境内外疫苗召回工作均在进行之中。但在此之前,真相已经被掩埋超过4年。巧的是,长生生物同样在2014年,狂犬疫苗销量突现爆发式增长,成为长春生物业绩主力军。
经历了关键的2014年,凭借靓丽的财报,长生生物在2015年底借壳上市。市界(ID:newsseeker)梳理发现,长生生物戴着“面具”,不仅骗过了狂犬疫苗的接种者,还骗过了各种机构,在资本市场长袖善舞。
在长生生物借壳方案中,长春长生这样介绍自己:“2014年之后,长春长生采用新工艺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开始上市,生产规模大幅扩大,产品毛利率达到78.75%。2015年1-6月,随着工艺的逐渐成熟优化并开始进入稳定生产,该产品单位成本大幅下降31.10%,毛利率也相应提高至85.13%”。
而长春长生狂犬病疫苗违规生产行为正是从2014年4月开始。
我们无法断定长春长生采用新工艺与其违规生产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可以确定,该项新工艺威力极大,对长春长生的产品结构、产销量、利润规模,乃至对围绕该产品的一系列人们的命运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由于采用了该项工艺,2014年,长春长生狂犬病疫苗单价狂飙至132.68元/人份,较上年增长149.92%;产能利用率从10%左右跃升至近80%;年产量从15.95万人份增至234.67万人份,一举登上国内第三大狂犬疫苗生产商宝座。
在2013年,狂犬病疫苗带来的营收,在长春生物总营收中占比不到2%。2014年,狂犬疫苗销量突现爆发式增长,增至160.26万人份,是2013年的10倍。相对应狂犬疫苗的营收也增至2.13亿元,成为长春生物的业绩主力军。
量价齐升,带来的当然是业绩的突飞猛进。这年,长春长生实现归属净利润20775.00万元,较上年增长60%,其净资产收益率更是达到22.19%,为2012年以来最高水平。
2015年,该项工艺继续发挥重大作用,其营收和利润的增幅都达到2012年以来最高。当然,长春长生与山东兆信的一场官司让我们知道,其2015年业绩或有注水嫌疑,并不全是新工艺的功劳。
不过那又如何?这一年,公司完成借壳,在凭借高毛利的疫苗生意赚得盆满钵满后,高俊芳家族又登陆资本市场收割韭菜,一时风光无两。
那时的他们不会知道,在尽情收割之前,他们会被愤怒的民意一把掀翻,还顺手将陪伴它成长的小伙伴们通通拖下了水。
疫苗生产出来进入市场,第一关是审批。在此前的公告中,长生生物认为,国内从事疫苗开发、生产、分销或销售的企业都须遵守严格的行业标准、牌照以及批准规定。
在它看来,疫苗的审批流程非常严格,只要出现问题将难逃*监*、计生委员会、中检所、疾控中心的“火眼金睛”。此外还有GMP、GSP等管理办法的层层约束。
不过现实中,长生生物“说一套做一套”,在造假的大前提下也总有办法拿到批签发。
比如,2014年狂犬疫苗批签发总量仅1189万人份,长春长生市场占有率约为17.84%,是行业排名的第三名。
此外choice数据显示,2015年-2016年,中国食品*品检定研究院为长春长生一共签发909.42万支狂犬疫苗,疫苗有效期截至2019年。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2017年11月,长春长生的某批次疫苗共计25.26万支被*监总*点名,并要求要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半年后,因员工举报,长春长生狂犬疫苗造假黑幕开始真相大白。
近日,在长生生物上“狠狠摔了一跤”的中国食品*品检定研究院开始“亡羊补牢”。
以长生生物为契机,中国食品*品检定研究院对生物制品批签发产品情况查询系统做了升级。
官网在查询注意事项中特意提到,查询条件可以只输入关键字。如生产企业“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可输入关键字“长生”;制品名称“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可输入关键字“狂犬”。
长生生物仅在2015年借壳时披露过2012年至2015年上半年主要销售客户名单,名单显示,2014年起,山东兆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占据了长春长生销售客户第一或第二席位。
2017年,长春长生因山东兆信迟迟未支付4602.12万元销售货款,与后者对簿公堂。裁判文书显示,山东兆信向长春长生采购了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等疫苗产品,并由长春长生直接发货到该公司负责的包括山东省疾控中心在内的各级CDC。
同时,截至2015年6月,山东省疾控中心和山东兆信分列长春长生应收账款前二名,金额分别为8340.92万元和4530.06万元。
可以断定,长春长生生产的相当部分疫苗产品通过直销和经销渠道流入了山东省各级CDC。而在本次“长生生物疫苗事件”中,山东省疾控中心成为被长春长生“坑”得最惨的客户。
山东省疾控中心成为众矢之的,遭到了猛烈的舆论抨击。华夏时报曾报道,山东省疾控中心免疫所所长宋立志试图通过注射超量胰岛素的方式自杀。
8月8日,市界(ID:newsseeker)登录山东省疾控中心官网发现,该中心临时增开了两条百白破疫苗和狂犬疫苗相关问题咨询热线,热线电话号码以浮动窗口形式在首页展示。山东省疾控中心所受压力,可见一斑。
不合格疫苗一边流向市场,长生生物一边使出障眼法获取补助。市界(ID:newsseeker)不完全统计,在疫苗造假4年间,长生生物一共收到**补贴至少2831.18万元。
财报显示,2014年至2016年,长生生物分别收到**补贴766.6万元、508.88万元、491.34万元,出现小幅下滑。2017年这一数字出现了井喷式的增长,收到**补助1064.36万元,比2016年的两倍还多。
具体补助明细中,有涉及造假的狂犬疫苗,以及因有效性不符合规定被处罚的“百白破”疫苗。
比如,“篮式固定床生物反应器(罐)片状载体狂犬疫苗技术升级专项款”,长生生物2014年收到80万元、2015年收到20万元。
再如,因研究开发技术更新及改造,2014年至2017年,长生生物分别收到“2011年第二批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产业化项目”各50万元。
此外,2014年,公司收到2011年第二批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产业化项目50万。
“拿奖拿到手发软”用来形容长春长生出品的狂犬疫苗一点也不夸张。
上市前夜,长生生物在借壳预案中晒出了狂犬疫苗的获奖“战绩”,自2000年至2014年一共斩获13项荣誉。
其中包括,被中国质量协会、全国用户委员会评为的“全国用户满意产品”、2014年1月被中国制*企业管理协会评为的“2013年度全国制*行业十大名牌产品”、2014年11月,被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组委会评为优秀产品奖。
吊诡的是,市界(ID:newsseeker)在互联网上查询不到中国制*企业管理协会的任何踪迹,在民政部旗下的中国社会组织信息平台上,查询也显示“没有找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此外,长生生物曾在其官网披露,2014年1月,公司被中国医*行业管理协会评为“2013年度中国最具品牌力医*企业100强”。而这家颁奖机构出现在了中国社会组织信息平台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中。
众所周知,一些在香港等地以公司形式注册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打制度擦边球,在内地以“中国”“中华”“世界”等字样的社会组织名义大肆活动,特别是通过搞评比、收会费、卖牌子、卖头衔等方式圈钱敛财,有的获得暴利后立刻“人间蒸发”。
不过自2014年4月份长生生物开始造假后,仍有机构在为长生生物进行背书。
2017年5月,长生生物在中国商业联合会、亚洲品牌网联合主办的“第五届中国商业创新大会暨2017中国品牌500强发布会”上荣获“中国十大影响力品牌”、“2017中国商业十大公信力品牌”。
“长生生物疫苗事件”爆发后,长生生物股价已连续17个交易日跌停,累计下跌71.32%,最新跌停价为7.04元/股。公司股东损失惨重,已有多名投资者向长生生物发起索赔。
股价狂跌过程中,除了上市公司股东,还有一类机构损失惨重,即大股东的股权质押方。
中登公司数据显示,截至上周五(8月3日),长生生物股权质押数量为23310.94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23.94%。上述质押股份绝大多数来自公司第二大股东张洺豪(高俊芳之子)和第三大股东虞臣潘,且质押方均为兴业证券。
7月25日,兴业证券公告了张洺豪和虞臣潘的股权质押情况。
截至7月24日,张洺豪实际股权质押数为1.67亿股,占其所持股份总数的95.86%。值得注意的是,其中7336.24万股为7月20日新增质押,此时,长生生物已连续5个交易日跌停。3天后,公安机关对长生生物立案调查,其母高俊芳被带走。
7月30日,兴业证券又在互动平台回应称,张洺豪、虞臣潘已经提出了提前还款计划,风险似乎可控。然而,随着监管接连出手,这场疫苗危机愈演愈烈,长生生物很快走到退市边缘。
兴业证券坐不住了。8月1日,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起诉张洺豪夫妇,涉案金额高达6.3亿元。长生生物目前银行账户被冻结,资产被查封,兴业证券能追回多少损失尚未可知。
以上种种,若没有假疫苗付出水面,长生生物还能斩获各种奖项,源源不断地创造利润,“疫苗女王”还可以明面上讲资本故事,暗地里盘算一茬又一茬割不完的韭菜。
狂犬疫苗造假达4年,长生生物蒙眼过关外还拿多个山寨社团奖
长春长生被罚91个亿,你怎么看?那些被害的儿童没有任何赔付吗?
我需要说明的是,罚款和赔付的确是两回事。
罚款的钱,通俗来说就是给国家了,赔付的钱,是给伤害的人。
至于哪些被伤害的儿童,法律上需要的是你自己得起诉,然后还要证明你的确使用了不合格的疫苗,并且疫苗的确造成了你身体损害,根据身体损害你应该赔偿多少钱,然后你才最终能够获赔。
别看我三言两语的说完,整个维权过程非常非常复杂,并且过往案例,成功的很少,并且赔偿的也不多,早知道他们不少还的确是因为疫苗残疾了。
这是我说的一般赔付程序,不过唯一值得欣慰的是,现在**干预后,他们出台了一个赔付方案,这样赔偿起来会很快,中间会少很多环节。
但是正如我所言,其实要想办法证明,损害结果与接种狂犬病问题疫苗之间的因果联系。也比较麻烦。
希望有这方面问题的不幸的家庭,能够仔细阅读方案,提早做相关鉴定,准备好资料,提交申请,要求赔付。
长春长生疫苗事件中,受害家庭能不能起诉这家公司?
可以,绝对可以!而且必须对这些丧尽天良,无耻至极的*厂提起民事诉讼。只要是按照接种记录上,注射了这几家企业问题批次疫苗的儿童家长都可以提起集体诉讼。但是最好的方式是,以生产销售假*罪对相关企业和法人立案侦查,所有家长以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这样不但能够减免民事诉讼的成本,而且可以最大程度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可以要求各地疾控,卫计和*品监督部门公开涉事企业和疫苗流入的信息,如果相关部门有推诿甚至渎职的行为,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长生生物的股民能获得赔偿吗
我也不确定,还是看看专业人士怎么说。
长生生物股票退市怎么办
据《华夏时报》报道,7月25日,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表示,最近几天,已经有不少长生生物的投资者咨询索赔事宜,“我们初步判断,2015年7月14日到2018年7月23日之间买入股票,截至2018年7月23日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具备向长生生物索赔的资格。”
长生生物被指上市时粉饰业绩私募:调研时长生生物董事长老公一句话让我起了疑心
长生生物(002680)疫苗生产造假事件不断发酵,根据长春公安消息,公司董事长高某芳等15名涉案人员已被刑事拘留。而《金陵晚报》“易索赔”记者则在调查中发现,公司曾被经销商指控在2015年借壳上市时有粉饰业绩的行为。如果该指控属实,则意味着公司在借壳上市时就有造假。鉴于此,可参与索赔投资者的范围扩大了。
经销商指控公司粉饰业绩
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份民事判决书【(2016)吉01民初609号】中,记录了长生生物经销商山东兆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长生生物业绩造假的指控。
2015年1月1日,长生生物与山东兆信签订《商业合作协议书》,约定长生生物公司指定山东兆信公司为其商业经营合作机构,指定合作产品包括“万信”冻干水痘减毒活疫苗、“万信”流感病毒裂解疫苗、“万信”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万信”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同时对价格及回款期限做出约定。上述协议签订后,长生生物公司根据山东兆信公司每笔《发货申请表》要求,于2015年度分次向山东兆信公司提供了货物产品,但山东兆信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月,均未根据双方约定按期付款,累计未付货物总金额达4602万元。但是,山东兆信公司并未付款。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而在法庭上,山东兆信这样表态:“对真实性没有异议,是我们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这份协议是我们为了配合长生生物公司做上市公司业绩签订的,价格和供货产品品种均没有按照协议实际履行。”山东兆信的意思是,合同是双方演的双簧。而对于山东兆信的这一说法,判决书中并未提及长生生物的回应。在双方的官司中,山东兆信一审败诉,之后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二审中,吉林省高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要求长春中院重审此案。
扩大索赔征集范围
根据披露,山东兆信是长春长生2014年第二大客户、2015年上半年第一大客户。但是在2012年、2013年,山东兆信并未出现在长生生物前五大客户名单中,却在2014年突然成为大客户。截至2015年上半年底,长生生物对山东兆信存在4530.06万元应收账款。
值得注意的是,董事长高俊芳一人身兼多职: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这种连财务总监都亲自兼任的任职方式在上市公司中非常少见。另外,公司有非常明显的家族企业特征。高俊芳的儿子张洺豪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丈夫张友奎任副总经理兼销售总监,全都是要害职位。
投服中心强烈谴责长生生物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相关责任主体无视法律、随意践踏生命安全,生产、销售劣质*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认为这种突破监管、法律和道德底线的行为应当受到严惩,并坚决拥护各类行政、刑事执法机构、自律监管组织对长生生物及其相关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所采取的各类调查,相信有权机关将对相关当事方采取有关措施,并能尽早看到最终调查结果及处罚决定。
投服中心表示,本次疫苗事件的主要责任在于长生生物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等相关责任主体恶意违反国家*品生产规定,将劣质疫苗产品流向市场,无视民众生命健康,导致上市公司受到社会公众的集体谴责,公司股票也将面临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自2018年7月16日事件发生以来,长生生物股价大幅下跌,已连续六个交易日跌停,股价从每股约24元跌至目前11.75元,广大中小投资者因此遭受意外损失。可以说,除广大消费者作为直接受害者外,长生生物的中小投资者也是本次事件的受害者、受损者。
投服中心认为,应将少数违法之人和广大中小投资者区别开来,长生生物的违法法规行为应由那些违背道德底线、不负责任的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承担。
投服中心强调,生命健康类上市公司有着不同于一般生产企业的特点,肩负着比一般生产企业更加重大的社会责任,需要履行更多服务社会的义务,应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督与管理。投服中心呼吁包括医*类公司在内的生命健康类上市公司加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对于可能对公司经营、社会公共健康与安全等产生重要影响的事件应主动、详尽地披露相关风险及影响。
同时,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是上市公司的应有之义,上市公司应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机构各尽其责、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内部制衡机制,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各职能的独立监督作用,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投服中心也呼吁中小投资者日后积极参与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形成有效的外部市场约束机制,逐步提高中小投资者在公司决策方面的话语权。
投服中心表示,将持续跟踪事态进展,高度关注长生生物股价走势、资产质押和冻结以及公司发展态势等情况,适时采取发函、参加股东大会、提起诉讼、公开发声等措施,维护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长生生物必须给社会公众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及时整改、完善公司内控治理,切实履行应尽的法定责任。投服中心呼吁生命健康类上市公司应进一步树立社会责任意识,坚守道德底线,诚信经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对涉及生命健康、安全等重大事项要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地向广大中小投资者披露,杜绝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这几天,长生生物(11.750, 0.00, 0.00%)(SZ:002680)事件成了一颗老鼠屎,坏了整个医*板块的大好形势,实在令人惋惜。
按理说,疫苗产业里,每个人都清楚,疫苗无小事,一点事故都可以引发滔天巨浪;何况疫苗生产成本很低,主动造假的动机应该是没有必要的。
所以,这次的事情,更可能是擅自改动了生产程序,更换了设备(传言是为了扩大产能赶旺季需求,小发酵罐换了大发酵罐),并为此篡改了生产记录,不是产品造假,是生产程序造假。
但无论怎么说,长生肆意违法,铁板钉钉,不值得同情,纯属咎由自取。
回想去年5月,我是亲自去过长春长生生物的,一开始,觉得长生怎么估值这么低呢?每年近6亿的利润,还是生物制品公司,才20倍的市盈率……奇怪的很。
原来这个企业很奇葩,董事长和销售总监是夫妻俩,都是出身原长春生物研究所,董事长高俊芳是原财务处长,而其老公张友奎则是原人事处长。夫妻俩谁都不是生物科班,也不是医*制造出身,竟然拉起来了这么大的上市公司。
而更为奇葩的是,公司借壳上市已经1年多了,老公张友奎竟然不知道公司代码,我们当时以为他是玩笑,后来几经测试,他是真的不知道自家股票代码是多少。
对于这样奇特的背景,我们都有点摸不着头脑,觉得不可思议,一般制造业企业的老板都是业务精英,从研发或者生产第一线成长,创始出企业的。
这个公司可奇怪到家了,都不懂生产和研发,凭什么赚的这么多钱?
理不清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也不好意思张嘴直接问,所以干脆没买长生。尽管疯涨的一轮也曾经扼腕叹息错过了,但今天看起来,却回避了一个超级黑天鹅,甚至是一个可能被彻底清零的极端风险。
现在回头看,当初的疑问也都很清楚了,高俊芳是通过各种手段,利用职务之便,巧取豪夺的优质国企资产(这个可能是未来清算她的大罪)。
也同样是因为她和整个家族,都不是一线成长起来的研发或者生产人员,所以,他们竟然可以屡屡把关不严,屡屡肆意践踏相关法律规定,最终酿造了人神公愤的事件。
俗语说,出来混的总要还的,真是应验了。
做医*行业的投资,从长期逻辑上看,随着人口老龄化,大病又高发,投资医*几乎肯定是方向正确的。但最怕最怕就是行业或者公司的黑天鹅!
所以,得从根上梳理黑天鹅的几率几何:
要看产品研发成功的几率和风险可能;
要看公司治理能力,管理水平,质量把控水平(长生就栽在这里);
要看公司发展方向与国情要求,政策取向的变化风险;
要看技术壁垒,竞品关系的变化;
要看公司市场口碑与认同度,对于新事物新技术统统要打折,谨慎对待。
总之,医*的风险把控,比什么都重要,你成功100次,一次错了,可以给你清零。
我就曾经逃出过重庆啤酒(30.740, -0.25, -0.81%)(SH:600132)事件,10年来心有余悸,差一天就埋葬在里面,再也不敢随意相信那些不经推敲的技术突破。
同样,这次因为实在不理解长生的发家史,也对不知道自家代码的管理能力,心存疑虑。又侥幸躲过一劫了……
不过,也需要指出的是,这次事件,在舆论不断发酵的背景下,整个疫苗板块,甚至整个医*板块发生剧烈波动,很多公司被错杀的冤枉之极。
举例说一下,四价流感疫苗,是今年刚刚批的重大创新疫苗,是市场渴求的产品。今年只批了华兰生物(35.660, 3.24, 9.99%)(SZ:002007)和长生生物两家公司,本来就产能不足,现在长生彻底停止所有产品批签发,成了华兰独家的生意了。
尽管明年市场上还有别的4价流感厂家会涌现,但华兰仍然是抢得了独家首发的蛋糕,明年作为会更大。所以,明明是利好华兰,怎么也能跟着跌呢?
再比如智飞生物(42.420, 0.06, 0.14%)(SZ:300122)。
大家可能因此事件对国产疫苗顿失信心,但大家知道,智飞生物目前最大的看点是代理的进口默沙东的几个疫苗,特别是4价和9价的宫颈癌疫苗,这都是要预约几个月的,都是纯进口的。
智飞只负责冷链运输和销售。难道如果客户预约有货了,排了几个月队,就不打了吗?你不打还有别人排队打呢,岂能这样因噎废食呢?
当然智飞生物也有自己自产疫苗,如AC-HIB。这不是在大检查吗,检查出结果了,自然拨云见雾。
同样,还有大量的医*医疗相关产业,大家不能各个紧张的什么都去联想,什么都去担心。
今天竟然有朋友问我一个检验肿瘤的公司,会不会跟疫苗事件有关系。我说你给我编个理由联系联系吧,编不出来就不要瞎想。
诚然,医*股涨了大半年,估值很贵,筹码容易不稳定,遇上突发事件,容易波动。但是大家一定要回到我们投资医*的初衷上来,因为国内医疗需求及增长太迫切了,这是未来多少年都最确定的投资方向。
短期,波动还会持续,这个也无可避免,但是大家需要多一份冷静,多一份睿智,少一份道听途说,少一份随波逐流。
热点关注|缺陷疫苗赔偿知多少?
7月15日,国家*监*发布公告称,长春长生生物在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过程中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为,并责成吉林省食品*品监督管理*收回长春长生相关《*品GMP证书》。而在去年10月,长春长生生产的百白破联合疫苗在中国食品*品检定研究院的*品抽样检验中被检出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令人惊讶的是,吉林省食*监*直到最近才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发现,一并被查到不合格的不只长生生物一家。2017年11月,国家食品*品监督管理总*新闻发言人3日对媒体说,分别由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各一批次共计65万余支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食*监总*已责令企业查明流向,并要求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
问题疫苗事件在朋友圈、微博等媒介持续刷屏,关于问题疫苗背后的深层原因广大媒体人已经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今天笔者暂且不谈政策层面以及背后深层的问题,仅就维权的赔偿事宜做一探讨。
我国自1978年实施免疫规划以来,一些儿童在接种疫苗后,产生了各种各样的不良反应,有的导致终生严重残疾;《南方都市报》刊发的调查报告《疫苗之殇》中披露,中国是世界疫苗事故最多、最惨的国家,每年至少都会有超过1000个孩子患上各种疫苗后遗症,或死或残。这些儿童的家庭理应得到赔偿,但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相对薄弱,仅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规定,对因异常反应引起的严重损害者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机制由各地省级人民**制定),而非赔偿。并且实际操作中,许多家庭因取证问题,难以得到补偿。
一般来说,无效价疫苗只是没有疫苗该有的免疫效果,接种人可以要求进行免费补种。当因为接种疫苗引发残疾、死亡或者其他损害后果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2款,接种人应举证初步证明损害与使用疫苗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除外。一般来说,*品问题牵扯到专业知识,原告当事人一般都不具有举证能力,比如2013年湖南广东四川有4名婴儿注射乙肝疫苗后死亡。家属向医院提出索赔,院方称:尚不能确定死因与疫苗有关。也就是说:家属需要证明孩子的死是疫苗导致的。这样的证明对于一个几年才接种一次疫苗的普通人无疑是困难的,这时候根据法律规定,当患者无法提交使用医疗产品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对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也就是说在实际操作中,受害一方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根据鉴定结论进行索赔。具体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在我国因为各个地区社会经济水平发展不均衡,所以在各个省份上述赔偿标准均有所差异,这也加大了在全国范围内维权的困难程度。
通过以上分析,那么确定疫苗是否是侵权责任法中的缺陷产品尤为重要。
一、效价缺陷:若疫苗仅为免疫效价不合格,接种后使人体并没有发生有效的免疫反应而不能产生相关抗体,那么在责任上,相关企业应该给当事人免费接种合格疫苗,并承担当事人因为二次接种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当事人接种不合格效价疫苗后未能产生抗体而导致当事人患相应疾病的,那么企业还应当承担当事人因患病受到损害的相应责任。
二、毒性缺陷:若疫苗的问题是剂量超标或辅料成分以次充好引起接种人发生损害,比如大家熟悉的“糖丸”,即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OPV)中出现病毒活性过高或者减毒活病毒剂量超标而导致患儿直接发生损害,那么此类疫苗就应该按照《侵权责任法》中的缺陷产品造**身损害来对待。这种类似情况下就是按照无过错责任来举证,即当事人仅需证明接种此类疫苗,并且发生损害,无需就疫苗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三、合格疫苗:若疫苗本身在生产工艺、免疫效价、活菌(病毒)剂量上均已经达到国家相关规定时接种人出现损害该怎么办?这种疫苗严格来说是合格产品,是不应该承担责任的,但是人毕竟是不同的个体,每个人的身体状况都不相同,国家标准或者国际标准的制定也是按照统计学中绝大多数人的情况制定的,那么势必会存在接种后还会有损害发生的个例。笔者认为,这种个例在生活中可以认为是一种意外事件,我们不能因为这种个例而否定疫苗接种、否定科学,毕竟接种疫苗对全社会一定是利远大于弊的。但是这种小概率的意外事件发生在某个家庭时,就是百分百的不幸,那么谁来保障这不幸的家庭?如果单纯让*企为这种意外事件买单,在法理上也是有失公平的,况且很多免费疫苗本身利润就低,而赔偿数额往往较大,如果一味让*企买单,那么势必会出现无人生产此类疫苗的后果,最终受到损失的还是广大群众。笔者认为,可以引入第三方保险机制,接种人每次接种可以交付几元钱的保费,再加上**对受损家庭的补偿,可以尽量减轻不幸的后果。其实*企也可以为此类疫苗购买保险,然后**再通过税收或者政策上的倾斜,使*企通过其他产品的更多盈利来补偿购买保险的成本,笔者认为这也对任何一方都是公平的,并且也能最大化的降低损害的影响。
我国在关于*品尤其是疫苗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方面,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英美日等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就对疫苗事故补偿进行专门立法,补偿条件、程序、支付范围、资金来源等都被做出细致规定,这些规定也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内容。
首先,在我国出台的关于疫苗事故处理文件里,赔偿都是针对伤残以后,而实际上,受害者最急需的是刚刚发病时的救治。此外,其中的规定在判定责任、追究责任上容易拖延时间。在美国,自从1988年通过了《国家疫苗伤害补偿程序》,确立了为接种疫苗造成伤害的无过错补偿制度,受害人无需诉讼就可获得初步赔偿。在举证责任上,我们也可以借鉴美国的无过错原则,患方只需要初步证明注射前后的身体受到的伤害即可,并且即可得到针对损伤救治的先行赔付。因为患者与*企在知识水平上的不对等,也应该将鉴定义务更多的偏向*企,*企要对自己的疫苗与患者的损害无因果关系进行举证抗辩。
其次,相关*企的违法成本太低,比如此次涉事企业,也仅仅就是没收疫苗加处罚几百万而已,这与企业通过生产销售疫苗的获利相比,实在是不值一提。而在欧美,或者我们的近邻日本,对此类事件是零容忍,处罚的金额十分巨大,一般情况下处罚金额足以造成涉事公司破产。触犯的罪行依据性质以及后果不同,甚至有可能以谋杀罪名进行起诉。比如几年前美国麻州一家*厂出现违规,导致全国脑炎爆发,76人死亡,该厂负责人被控二级谋杀,*厂倒闭,赔偿2亿美金。
孩子是民族的未来,而接种疫苗,是现代医学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干预措施。疫苗的好坏关乎生命,关乎民族未来的希望,不可以有一丝瑕疵。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立法思想,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应该是零容忍的,相关企业一次都不可以触犯,一旦发生就应该通过相关机制使其立即退市,处罚到破产。只有承受不起的违法成本才能威慑违法行为。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品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品的事实以及所购食品、*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主张食品、*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品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食品、*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食品、*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除外。
第十四条 生产、销售的食品、*品存在质量问题,生产者与销售者需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请求食品、*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首先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交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对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血液合格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