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成长动力一年混合C(011276),交银成长动力一年混合C(011276)净值】基金净值,估值,行情走势_基金买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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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债券基金每日公布的净值扣除服务费了吗?
C类债券基金每日公布的净值扣除了服务费。 债券型基金一般分为ABC类,A类是前端收费,B类是后端收费,C类申购费不用交,但会收每年0.3%的销售服务费用,如果投资期限短期的话,比如1-2年以下,那投资者就该选择C类债券基金,如果长期的话最好还是AB类债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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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增利c0来自8年12月29号净值多少360问答
交银增利债券C(基金代码519682,中等风险,波动幅度较小,适合较稳健的投资者)2008年12月29日单位净值为1.0957元
独家|交银施罗德“丰润债券C”遭机构大额赎回后,被匿名举报!疑“保大伤小”损害投资者利益
1月17日,有自称“老基民”的投资者向《国际金融报》记者写信反映,交银施罗德丰润收益债券C基金产品(代码:519745)在2017年11月23日遭机构客户大额赎回时,基金经理未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及时启动巨额赎回条款程序,导致中小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
1投资者质疑一
为何不启动巨额赎回条款?
据《国际金融报》记者调查,2017年11月23日,在某机构进行巨额赎回时,交银丰润收益债券基金C基金经理连端清的确没启动巨额赎回程序。
机构巨额赎回发生后,该基金的单位净值从11月23日的1.0160跌至11月24日的0.9890,累计净值也从23日的1.1370跌至24日的1.1100,24日当天收益累计下跌2.66%。截至2018年1月17日,该只基金单位净值依然处于破1状态,为0.9950。
记者在该基金合同中看到,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合同中明确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持赎回款项时、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时、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等出现时,基金经理有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为什么基金经理当天不按基金合同规定,对巨额赎回条款做部分延期或者暂停来减轻影响,而是急于全部出手,加大了中小投资者的损失?基金经理当天究竟出于何故快速抛债?真的是迫于机构大客户的施压吗?
交银施罗德回应称:
大额赎回代表投资者对流动性的突发性需求,对于大额赎回的处理方式,目前行业内并没有相应明确的规定流程和法定办法,所以均根据各产品的合同约定处理。交银丰润C的基⾦合同约定,在确定当时资产组合状况适合应对⼤额赎回的情况下,基⾦管理⼈对于当天的赎回申请给予全部确认,符合开放式运作产品的流动性需求。2017年11月23日交银丰润C发生大额赎回,当时该基金的资产组合状况确定适合应对发生的大额赎回申请,所以给予大额赎回全部确认,完全符合合同规定,一切程序合规。同时,这也是⽬前⾏业内普遍使用的方法。
市场人士解读:
涉及机构巨额赎回,为了降低冲击成本、不影响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一般双方都会事先沟通进行分批合理赎回。如果巨额赎回次日出现净值显著下跌的情况,有一种可能是双方存在没谈妥或者事前根本没沟通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经理“措手不及”,在手头现金不足的情况下,只能在次日“急于出货”,处理操之过急,损失让其他投资者担了。
记者进一步核实发现,更加能坐实“基金经理是迫于巨额赎回的机构客户压力”之处在于,在发生机构巨额赎回后第二天(11月24日),中证全债(当天175.10)、国债等大盘基准指数均在上涨,在这个原本债券基金该涨的大背景下,唯独交银丰润收益债券基金C是下跌的,出现这种“别人均涨我独跌”的现象,理论上讲,投资者质疑有一定道理,的确有“保大伤小”的迹象。
2投资者质疑二
净值精度变化到底是有利于中小投资者还是机构客户?
虽然没有启动巨额赎回程序,然而在巨额赎回发生后,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发布公告称,因该基金于11月23日遭遇了大额赎回,为了不影响持有人利益,基金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提高了净值精度至11个小数点后。
看起来,交银施罗德是在弥补中小投资者损失,但投资者进一步质疑称,如果赎回数量过多,即便交银施罗德公司调整估值精度至11位,也会对净值带来显著影响,直接导致了11月24日的下跌。数据显示,交银丰润C一年前累计净值1.128,2017年11月23日累计净值1.137,过去一年的收益率0.8%,但11月24日一天就亏了2.66%。
针对该点质疑,记者在采访函中表示希望交银施罗德公司可以公开11位精确数字,但是该公司并未提供。而该基金既然已发布公告将净值精确到小数点后11位数字,理应自2017年11月23日起,按照新的精度公布基金净值。因此,净值精度变化可能存在进一步“照顾”机构客户而伤害中小投资者的问题,不过记者无从查证。但记者也了解到,历史上,“建信鑫丰”曾因净值精度不合理,造成基金单日大跌67%。
交银施罗德回应称:
由于基金每日申购赎回是按当日公布的净值来计算,所以小数点后保留的数位越多,大额赎回带来的影响就会越小,对存量持有人的保护就越大。针对交银丰润C类基金在2017年11月23日发生的大额赎回,11月24日我司发布公告,对于交银丰润C类基金,为尽量降低⼤额赎回对基⾦净值的冲击,经与基⾦托管⼈协商⼀致,基⾦管理⼈选择提⾼基⾦份额净值精度这⼀⾏业通⽤的有效⽅法。⾃2017年11⽉23⽇起提⾼本基⾦份额净值的精度,由⼩数点后三位提⾼⾄⼩数点后⼗⼀位,切实地保护了存量客户的利益。
就交银丰润C而言,该基金单位净值从11月23日的1.0160跌至11月24日的0.9890后,小数点后3位和小数点后11位的两种精度对投资者影响能有多大差别?以1.0160和1.0164两种净值举例来说,如果大量机构资金都以1.0164这个净值赎回,别看每份差额只有0.0004元,累积的差额对于基金净值的影响就会非常可观,从而造成对中小投资者的二次损伤。但是鉴于交银施罗德公司并未提供可反证的具体11位数字,记者也无从知道该公司到底保护了哪一方。仅从公告内容来看,的确是在保护剩余投资者。
3《国际金融报》质疑一
机构当天赎回规模大到足够影响单位净值破1?
虽然投资者提出质疑,但记者梳理发现,交银丰润C总体规模并不大,根据基金三季报,交银丰润收益债券A规模只有2400多万,交银丰润收益债C规模只有221.97万。但根据天天基金网数据,截至2017年12月31日,交银丰润收益债券A规模高达50.37亿元,同期交银丰润收益债C基金的规模仅为0.02亿元。而巨额赎回正好发生在四季度,具体认购和赎回了多少量,无法核实。对于交银丰润A的规模迅速从几千万元冲至50亿元以上的具体时间点,也无法获悉。
但记者注意到,截至2017二季度末,交银丰润收益债券C的基金机构持有0.15亿份,占总份额的82.75%,个人投资者持有0.03亿份,占总份额的17.25%。而在2016年前,这只基金的持有人结构中,个人持有比例在99%左右,机构持有比例不足1%。
市场人士解读:
如果机构赎回规模占比不大,不会影响到单位净值破1。但如果真如举报人所说,这家机构客户势力过大,以至于基金公司不敢轻易得罪,被迫‘保大伤小’,那么有一种可能性为,11月23日机构赎回量比基金剩余数量大很多很多,这样即便估值精度提高到11位,也会对净值带来显著影响,甚至基金的运营费等平日微不足道的杂项费用也会导致11月24日的下跌。如果是这种情况,基金公司应该提前预判不利影响,启动巨额赎回条款,分多日赎回,可降低运营费用的影响,而且“四舍五入”的“随机”出现一般可减轻对其他投资者的影响,或者选择对剩余投资者有利的日期将剩余部分赎回对冲扳回损失,这样就做到了公平,否则,就难免损害剩余投资利益。
4《国际金融报》质疑二
基金经理行为究竟是个人判断失误还是迫于机构客户压力?
在采访过程中,鉴于信息披露相关原则,记者无从查出当天机构投资者到底赎回了多大量,也不知道到底是哪家机构进行了巨额赎回,更不知道这家机构投资者是否强势到可以影响基金经理的决定,也不知道这家机构投资者是否认购过规模突然增至50亿元的交银丰润A。
但公开信息显示,交银丰润C的基金经理连端清累计任职时间2年又167天,2015年8月4日开始任职,在2017年2月,该基金另一位基金经理孙超离开,公司让连端清独自负责交银丰润C。该基金经理的行为,到底是因资历浅而判断失误,还是不愿意得罪机构大客户,又或是自身无权决定,从而在机构巨额赎回时没有考虑到净值波动会给“小投资者”利益造成伤害?
交银施罗德回应称:
净值波动的原因在于,交银丰润C份额净值在2017年11月24日下跌的主要原因为本基⾦运作费⽤的计提。按照基⾦合同约定,交银丰润C类基⾦运作费⽤以前⼀⽇基⾦资产净值为基准计提(⾏业内普遍通⽤的做法);在11月23日发⽣⼤额赎回的情况下,以赎回前基⾦资产净值为基准计提的基⾦运作费⽤由11月24日剩余基⾦资产承担,因此对11月24日的基⾦份额净值造成影响。该基金在11月24日的净值跌幅与运作费用计提引起的跌幅基本一致,由此可见,该基金的投资运作没有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净值损失来源于基金运作费用的计提。
▼采访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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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券型基金的收益算法
你好,这个交银21天确切的说是短期理财型债券基金,运作上与货币基金十分相似,只是货币基金每天都开放申购赎回,而短期理财型债券基金虽然每天都开放申购,但是赎回要在每个运作到期日才能赎回。例如这个交银21天,每21天才能赎回一次。这个基金净值走势是每万份基金每天的收益情况,不是基金的净值。与货币基金一样,短期理财型基金的净值永远为1从目前运作情况来看,短期理财型基金收益比不上货币基金,而且还不是每天可以赎回,建议回避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C:基金合同 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6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5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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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丰
硕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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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
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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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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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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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封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含两年)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
闭式运作的存续期间,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前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除外。在本
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即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若两年后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相应顺延。期间基金份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
36、开放日:指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后转为开放式运作期间,为投资人办理基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及其后修订,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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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4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43、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时不收
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
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内仅开通C类基金份额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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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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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名称
契约型,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含两年)的期间内封闭式运作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前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除外),封闭期结束后转为开放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求获得高于业绩基准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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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
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本基金在募集期仅开放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可视
业务情况择时增开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
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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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1、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在募集期仅开放C类基
金份额的认购,即投资人在认购时不支付认购费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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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
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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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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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购和赎回的期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含两年)的期间内,采取封闭式运作(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前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除外)。封闭期内,基金投资者不能
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基金封闭期结束,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基金投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含两年)的期间内采取封闭式运作(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前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除外)。封闭期内,基金投资者不能
基金封闭期结束,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基金投资者方可申购、赎回本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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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
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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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
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
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包括该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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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
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7、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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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
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
7、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
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
7、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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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确认并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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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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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和/或开通场内申购赎回业务事宜。具体上市交易
和/或开通场内申购赎回的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关机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按照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设立日期:2005年8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1055050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办公厅国办函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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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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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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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两年直接转为开放式运作
方式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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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
(3)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或增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7)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
不到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本基金管理人将提
前终止本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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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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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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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
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
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
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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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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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两年直接转为开放式运作除外)、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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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