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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对价是什么意思(问题:股改中的对价是什么意思?)

问题:股改中的对价是什么意思?

在股改中国有股也就是非流通股,先提出股改方案,拿多少股票或是其它来送给流通股股东,经过流通股东投票决定同意否?最终形成方案。这送给流通股东的股票就叫对价。

对价是什么意思?

对价,是一个源自英国普通法系合同法中颇具特色的概念,是订立简单合同必须要具备的三大要件之一,没有对价的合同被视为无效合同,对价必须存在且必须充足,但对价可以不充分。同时,在法官司法过程中要谨慎对价的滥用,注意平衡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合同的公平原则的两种价值。

这个定义有点专业有点长,别怕,我会在接下来的答案里,用我刚编的拉菲酒*案,围绕这段话展开我的阐述。

对价的英文名和法文名长得一样,都叫consideration,这个是普通法系颇具特色的概念,综合英国合同法各种经典教材,我们可以发现,定立合同需要三个东西:

Agreement 合意。

我约了师兄回国喝酒,隔壁老王看到了,说好啊一起,于是我们三个人就有了这个“合意”,大家agree,这个是多方的协商一致,都同意去干一件事:喝酒

2. Intention 立约意图。

接着喝酒的事情说,我们有了合意,并且三方都有一起喝酒的意图,这个是个人的,也就是说我们说去喝酒的时候大家都是想喝的(没有虚假陈述,没有被胁迫“不喝酒就xx”等等),这个就是立约意图。

3. Consideration 对价。

严肃地说,对价,就是根据合同条款,某一些利益/优势(advantage)从某方转移到另一方,或者是各方相互给予互利。对于对价最经典的定义,在1875年的

Currie

v

. Misa

案和1915年的

Dunlop

v

. Selfridge

案子中,可以找到,在此列出1875年判决中的原文给大家参考:

A valuable consideration may consist either in some right, interest, profit, or benefit accruing to the one party, or some forbearance, detriment, loss, or responsibility given, suffered, or undertaken by the other.

也就是说,

有效的对价,可以包括一方向一方转移的权利,利息,物质或精神上的利益,或另一方给予,遭受或承担的一些忍耐,损害,损失或责任。

接着喝酒的事情说,师兄说,你人来北京和我们喝,你带着86年的拉菲(实际价值888888),我和老王给你出日内瓦飞北京的往返机票钱,以及包全场某豪华酒吧的场地费(实际价值88888),那么我付出的86年的拉菲和我得到往返机票以及包场酒吧,就是我和师兄及老王三人之间交换的“利益”,就是这次喝酒联盟合同事件中的,对价。

说到这里,请大家在心中,跟我想象一个非常抽象的,

法律的天平

,我们的目的,是让天平保持

平衡

当你建立了这个天平,再回过去看看这个喝酒的例子,你会有新的问题:师兄和老王付出了八万八千八百八十八,我付出了八十八万八千八百八十八,十倍价格,两方并不对等,天平倾斜了吧?这样也可以吗?

答曰,可以的,这就是我们前文说的,

对价是一个必须存在的东西,必须充足(sufficient)但是可以不充分(adequate)。

理解这个说法,需要大家和我一起想象一个大小不断缩小,价格慢慢减小的“对价”。

当对价的价格慢慢减小时,这里所谓“对价充足”,就是这个双方出让的东西,必须有价值(value),在法律眼中无价值的东西不为对价,但是只要在法律眼中是有价值的,那么不管这个价值多么小,也是一个充足的对价。当这个价值小到为0时,对价甚至不再是以物质的形式存在,而是非实体的对价。

说的具体一点,这里的合同,我们之间放在天平上的,或许有差别,但是这个都是在法律眼中有价值的东西,所以没有关系,在法律的眼中,天平是平的,对价成立且充足。

甚至再极端一点,即使对价慢慢减小,减小到金钱上的等价物是0,天平也可以是平的。

想象一个赠与合同,我跟师兄和老王说,哎,什么拉菲,什么飞机票,别整虚的了,我出于本人真诚的愿望,直接把这瓶价值888888的拉菲送你们吧,你不需要付出什么东西,我无偿赠与,这样,我的对价,就是888888,我收获的,就是师兄和老王珍贵的友谊。

那么,这样的赠与合同中,天平是平的吗?

换句话说,法律应该以“没有对价”为由,禁止这样的合同吗?

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如果法律以“这样的合同没有有效对价“,那就不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合同“黄金法则”了。对价之所以必须存在,是因为普通法系的法学家认为,自古以来,合同就是一个交易(bargain),而是交易的本质,是利益的交换,因此,任何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利益或利益都被称为考虑因素。而这个利益,其实并不必然是有体物。

另外,在美国,关于如何建立有效对价的方式,被写在这:

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Restatement of the Law – Contracts (Second)

71. Requirement of Exchange. Types of Exchange.

(1) To constitute consideration, a performance or a return promise must be bargained for.(2) A performance or return promise is bargained for if it is sought by the promisor in exchange for his promise and is given by the promisee in exchange for that promise.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简单翻译:建立对价,需要一个有议价能力的承诺(promise)。

最后,有必要提及的是,对价的概念,绝对不可以被司法滥用,否则违背意思自治的黄金法则。只要对价不是来自过去,且在法律眼中是有价值的,那么法官无需考虑双方到底放了价值几何的东西在这个天平上,只要天平上存在对价,即使是无形的,天平也是平的。

(为了阐述清晰,需要深入了解的小伙伴可以阅读一个拓展概念,法国法中“臭名昭著”或者说“声明远扬“的“cause”即:「订立合同的诱因」相关的知识。)

【坐在WTO会议室里打下这个答案,隔壁同事看到了,说我坑人呢,还让人看cause,没错,我就是坑你(阴险笑),最近研究涉及这个方面,欢迎看完cause是什么的小伙伴,转发评论点赞关注,私信和我展开激烈讨论= =】

免责:所有案例纯属举例,如有雷同,纯属不可能之巧合,因为,我没那么多钱。

股权转让纠纷|交易双方以公司资产作为支付对价的约定是否有效?

01

案情简介

4、备忘录签订后,周某拒绝履行,沈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周某支付股权转让款等。

02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1、公司法规定,公司和股东各自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财产不得混同,股东不得直接或擅自支配、使用、处分公司财产。公司在存续期间应保持一定规模的财产,股东出资、公司增资、减资、公司盈余分配等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股东不得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公司财产。

2、本案中,沈某和周某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在扣除沈某欠公司的款项之后,由周莫支付股权转让款71万元,还约定公司对其他四家公司的应收债权归沈某所有。

3、该转让对价中实际包含旭光公司对沈某以及第三人的债权,违反了公司人格独立和公司资本维持不变原则,损害了旭光公司的利益,也可能损害旭光公司职工、国家利益和旭光公司债权人的相关利益。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故本案股权转让协议应属无效。

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沈某的诉讼请求。其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1、双方当事人对于备忘录的真实性并无异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备忘录系双方充分协商订立的,内容清楚,形式完备,依法成立。周某主张该备忘录仅为双方协商的意向,需要再行签订正式文本,但该备忘录就股权转让对价、对价支付方式、公司证照移交以及沈某退出公司等事宜均进行了详细、明确的约定,交易双方以及三见证人均签字确认,内容中亦没有任何关于后续再行签订正式协议的意思表示,周某该主张不能成立。

2、备忘录关于股权转让的约定有效,但其中股权转让对价支付方式的约定无效。备忘录中约定以沈某欠付公司的借款、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和银行贷款来支付周某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均是以公司的资产来支付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对价,处分了A公司的资产,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3、同时,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股权转让合意成立且有效,周某作为股权受让方应当负有按照约定对价向沈某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

综上,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了沈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周某不服,继续申请再审,亦被驳回,主要意见与二审无异。

03

律师解析

关于作者

麻方亮律师

擅长领域:股权争议解决 股权并购 

          股权激励  股权结构设计

邮箱:mafangliang@de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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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麻律谈股权】

什么是对价和对价支付?

对价是指一种交换方式,也可以叫做交易代价。它是在市场经济中,采用货币等价物对等地进行物品、服务、资产等交换的方式。

对价支付,则是通过货币等价物对等地进行支付,以完成交易。比如,在购买商品时,我们需要将对应的货币交换给卖方,从而实现了对价支付。对价和对价支付是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也是经济交换的核心机制。它确保了交易的公平、公正、平等和透明,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繁荣。

同时,对价和对价支付也要求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前,必须了解清楚各自的权益和义务,以确保交易顺利完成。

什么是资产置换差额对价

企业的生产设备历雀使用一段时间后需要更新换代,这时候买进新产品,派和处理掉旧产品,就叫做置换。资产置换就是肢羡早把资产按照上述方式更新换代。差额对价就是那些旧东西按照市场价折算成现金和那些新购买的新东西的价钱的差额,补上这些差额就是对价。

“收购对价”是什么意思?

收购对价就是收购时所支付的价格。所为对价。意思就是支付手段不一定是钱,可以是资产,公司的股权等。你举得例子,从对价上看,对方公司应该是负资产的公司了。就是买来的是负债。1元只是象征性了。说白了,就是白送别人也不要了。一般肯买这种公司的,都是看中收购对方的品牌等无形资产。

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是什么意思-找法网

通俗点就是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股票给特定的机构投资者,进而用募集来的资金收购自己母公司或别的公司的资产.

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意思就是通过定向增发股票给特定的机构投资者,进而用募集来的资金收购自己母公司或别的公司的资产。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也称为定增。这个叫法主要是根据股票发行对象的不同,将股票发行方式分为非公开发行(Private placement)与公开发行(Public offering)。

股份有限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起设立以及募集设立这两种方式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第七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1、收购目标的选择是收购兼并中的第一步,目标公司选择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收购兼并是否能够取得成功。对于收购目标的选择,主要是经营者从商业利益角度作出选择。律师主要从是去评估收购目标公司的法律上的可行性,即该目标公司在法律上能否被收购,有无法律障碍等。

2、在起草有关法律文件之前,律师应该到拟收购目标公司注册地所在的工商登记部门查阅并复印一下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因为要起草的有关法律文件都必须和工商登记部门存档的资料保持前后衔接一致,而多数公司对本公司在工商登记部门留档的资料都不是十分清楚,因此上述查阅非常必要。

3、起草、修改股权收购框架协议或股权收购意向书。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是什么意思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其实也会有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一条法律狗的金融困惑:银监会整顿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可是资产收益权到底是个什么鬼?

近日,银监会下发2016年82号文《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全面整顿以【信贷资产收益权】为交易媒介的出表业务。【资产收益权】确实是个万能神器:银行可以用它来出表;券商可以用它来做交易媒介,贷款变成了投资;信托公司可以用它来规避房地产业务432;互联网金融机构能够用它来实现私募产品的拆分转让。金融民工们对【资产收益权】乐此不疲,而法律狗常惊呼:OMG!资产收益权到底是个什么鬼!

 

【资产收益权的本质是资产的对价】

 

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资产收益权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从资产收益权在业务实践中的使用目的来看:所谓资产收益权,是指受领特定基础资产产生的收益的权能,且这种收益主要表现为现金对价。上述中的处分包含了转让、出租等法律上的处分,也包含了改造、添附等事实上的处分。而对于基础资产的范围,根据业务实践应当包含物权、股权、知识产权、债权等一切能为权利人带来预期收益的资产,包含了权利本身及其产生的孳息。以资产收益权的鼻祖股权收益权为例,在股权收益权受让人在持有期间,股权孳息并不足以覆盖交易对价及其孳息,且在确定交易对价时,往往以股权市场流动价值来确定交易对价及质押比率,因而从双方的交易目的上看股权收益权应当包含了股权及其孳息的对价。

 

【法学理论不足以解释资产收益权存在】

 

讨论资产收益权法律属性时,必须建立在现有法律语境之下,即资产收益权是构成独立权利必须基于现有的法律体系及法律语境,在严格的成文法体系下必须符合权利的边界应当明晰且符合该类型权利的构成要件,而不应当创设新的权利形态。当前关于资产收益权的各种市场解释中,主要包含了“用益物权说”与“未来债权说”,但小乂认为资产收益权的均存在缺陷,资产收益权从本质上看是基础资产关于利益受领的一项权能,而非独立的权利形态。

 

资产收益权不属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物所有人之外的其他主体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首先资产收益权不符合用益物权需对物实现占有的特征;其次,资产收益权不符合用益物权支配属性,从其表现形态上看,仅仅是基础资产收益产生之后享有受领的权利,利益的实现需要依赖于基础资产所有权人或者其他第三人的给付行为。最后,资产收益权与用益物权虽都有用益属性,但其指向的价值不同,用益物权指向的是物的使用价值,而资产收益权指向的是物本身的价值及其孳息。

 

资产收益权不属于未来债权,债权的本质是一种请求权,表现为可以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所谓未来债权应当是附期限或者条件债权形态。资产收益权不符合债权的构成要件,债权包含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债权保护请求权三项权能。资产收益权不能请求基础资产所有权人处分资产,在基础资产对应利益受到侵害时不能请求排除,亦不能行使请求强制执行或者行使抵消,因而不符合债权给付请求权及债权保护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资产收益权业务实践法律瑕疵】

 

资产收益权是基于特定资产而产生的资产收益的受领权能,是所有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基础资产收益的受领权能,而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形态。基于此,资产收益权在信托实务中的运用也存在一定的法律瑕疵。

 

在实务当中,资产收益权常作为交易媒介,但实务操作中抵押效力存在瑕疵。资产收益权因其具备利益要素,在实务中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应当可以作为受托人与交易对手之间的交易媒介,即资产收益权的买入返售应当认定为有效,但这种有效不能够反证资产收益权本身的法律属性。在资产收益权作为买入返售交易媒介过程中,常以基础资产抵(质)押作为风险控制措施之一,资产收益权与逻辑上抵(质)押物权存在逻辑冲突。抵押权的核心权能是针对抵押物处置所得的优先受偿权,而在资产收益权信托中抵(质)押权人本身就是基础资产收益权人。在此,受益权人本人与优先受偿权人存在内在逻辑上的冲突。

 

好吧!劳动节本来是应该休息的,忍不住写点东西。写了那么多,作为一条叛离法学界多年的信托狗,对于很多法律问题的探讨其实说实话不专业了!其实我们现在很多的金融创新都背离了法律基础,这种背离因为【法不责众】监管无法正式取缔,而只能被动地所谓规范。这或许也是我们当前整个金融行业存在的最大法律风险。是的!法律狗讲逻辑;金融狗讲效用,二者必然存在冲突,最后的关键问题是我们要如何在这中间寻找平衡。说了那么多,其实我也不知道写了什么,就当算是抛砖引玉吧。

在长期股权投资中初始确认金额和对价之间有什么区别,尽量用白话解释一下

初始计量就是在投资那一刻你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多少。对价就是你为取得这个长期股权投资所付出的经济价值。初始计量可以大于对价可以小于对价也可以等于对价不同形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金额也不一样。企业合并形式下非企业合并形势下都不一样。企业合并又分为同一控制下非同一控制下。同一控制下被投资方净资产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计量它和对价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非同一控制下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而直接发生的经济事物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力量金额(计提包括,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发型债券的公允价值,发型股票的公允价值,但是非直接相关的费用不计入初始计量,而是计入当期损益,如审计、评估等费用)初始计量金额和对价差额计入合并资产负债表表和合并利润表非企业合并以现金或者非现金进行投资有公允价值的以公允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计量金额差额计入个别报表商誉和营业外收入非公允价值的以付出资产的多少作为初始计量金额其实初始力量就是你投资的最初成果对价就是你为此做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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