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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上市规则2020修订规则(世联行接获监管函 因未按规定对减值会计估计变更审议及披露_房地产频道_证券之星)

世联行接获监管函 因未按规定对减值会计估计变更审议及披露_房地产频道_证券之星

(原标题:世联行接获监管函因未按规定对减值会计估计变更审议及披露)

观点网讯:11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关于对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深交所称,2023年8月23日,该公司披露的《关于追认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显示,该公司分别于2020年、2021年对贷款计提信用减值准备的风险分类方法的会计估计进行变更。经你公司测算,2020年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2020年度的贷款减值准备余额预计减少约2,940.73万元,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增加约2,205.55万元。

此外,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预计增加约2,205.55万元;2021年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2021年度的贷款减值准备余额预计减少约512.74万元,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增加约384.55万元,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预计增加约384.55万元。你公司未按规定对前述会计估计变更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迟至2023年8月22日才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追认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深交所表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1.1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7.6.5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8.7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创业板上市前三天交易规则?

创业板新股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

深交所创业板注册制首批企业上市的同时,创业板的交易规则也产生较大的变化。

创业板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还增加了临时停牌机制。

创业板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由之前的10%提高至20%,与上交所科创板看齐。创业板已经上市的股票、基金等,竞价交易实行2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新的交易制度还增加临时停牌机制,在无涨跌幅限制下,较开盘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和60%的,各停牌10分钟。创业板注册制实施之后,部分股票名称中可能会出现字母标志,比如“N”“C”“U”等,其中N代表股票上市首日,C代表股票上市后次日至第五日,U表示该公司尚未盈利。此外,这次改革还引入了盘后定价交易方式,增加了连续竞价期间“价格笼子”,设置单笔最高申报数量上限等等。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新股上市头5个交易日是没有涨跌幅限制的,这会使得新股的上市的价格会一步到位,在第一个交易日可能就会形成一个相对均衡的价格。如果网下定价偏高,新股上市首日就可能出现破发,打新的投资者就有可能被套住。因此在注册制之下,创业板的打新和炒新将是一项高风险的投资行为,不再是稳赚不赔。

按照新的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如果是新开通创业板权限的投资者,须在开通前的20个交易日内,日均账户资产超过10万元,且具备两年以上投资经验。参与打新的投资者,还要持有深交所股票,总市值在1万元以上。已经开通创业板交易资格的老投资者,只须重签新版《投资风险揭示书》即可。

深交所修订的交易规则,到底增发股上市首日是否设涨跌停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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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股上市交易规则?

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

(1)股票上市首日,投资者的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其中有效申报价格区间按四舍五入至0.01元的原则计算。

(2)股票上市首日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竞价区间为发行价的20%。

(3)在股票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当盘中成交价格与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10%或超过10%时,将在盘中暂停30分钟。在此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或取消申报,恢复交易时,接受的申报将在电话拍卖中恢复。

(4)新股上市第一天14:57到15:00采用收盘看涨拍卖,收盘价通过看涨拍卖生成。不允许在其中的收盘通知拍卖阶段取消申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2020.12.31

  【剧透】本文是随后5月4日拟发布的《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参考法规目录》带链接版本的内容(链接)之一。

  2020年12月3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0〕1292号)。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场参与人: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市场化、常态化退出机制,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并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新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确保新规顺利施行,作出以下具体安排:

  一、新规第10.3.1条新增的第四项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第10.5.2条新增的第四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以2020年作为第一个会计年度起算。

  二、新规施行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公司2015年度至2020年度内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在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中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实际已触及新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三、判断公司是否触及新规第9.4条新增的第四项、第六项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时,以2020年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以2018年至2020年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除前述规定外,新规其他实施安排仍按照本所2020年6月12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500号)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规则的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深化退市制度改革,形成“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市场化、常态化退出机制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安排,对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意义。新证券法删除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相关规定,授权交易所制定规则对退市相关标准予以规范。***《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对优化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加强退市监管提出了要求。

  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深沪两所启动了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工作。为做好与新证券法的衔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本所结合前期退市制度改革经验和退市实践,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二、落实规则清理部署,精简优化退市相关规则

  (一)精简规则数量,完善退市制度体系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证券期货规章制度系统性清理的总体部署,进一步优化规则体系,精简规则数量,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等规则内容整合纳入《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

  同时,完善《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相关内容,删除创业板不接受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申请的规定;根据新证券法完善重新上市条件;借鉴首发审核机制,明确重新上市申请及审核流程中不予受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及不计入相关期限的具体情形。

  (二)优化章节体例,方便规则使用

  借鉴《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风险警示和退市章节的编写体例,《股票上市规则》也将退市情形按照类别分节规定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具体分为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同时将听证与复核、退市整理期、主动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分别单列一节纳入退市一章,进一步提升规则体例清晰度及使用便利性。

  三、《股票上市规则》主要修订内容

  (一)优化退市标准,畅通退出渠道

  1.优化交易类指标

  一是优化面值退市指标,“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修改为“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避免“股票面值”可能存在的理解歧义。

  二是新增“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在本所的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的退市指标,进一步充实交易类退市指标,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三是统一主板和中小企业板公司股票成交量和股东人数指标,不再另行规定中小企业板公司股票相关标准,与主板标准保持一致。

  2.优化财务类指标

  一是新增“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组合型退市指标,取消单一净利润为负值和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的指标,从盈利能力、营收规模等方面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进行多维度考察,压缩已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依靠非经常性损益规避退市的操作空间,推动僵尸空壳企业出清。对于公司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的情形,明确营业收入应当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同时,要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审计机构就公司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是否合规及扣除后营业收入金额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公司首年出现应扣除情形但未按照规定扣除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扣除,并按照扣除后营业收入决定是否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是财务类退市指标之间交叉适用,实现快速出清。修订后的财务类退市指标包括:净利润加营业收入的组合指标、净资产和审计意见类型。上市公司因出现上述任一情形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次一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触及上述任一情形的,本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三是新增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财务造假退市风险警示情形。若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则在公司披露处罚决定书后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根据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指标相应年度的次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情况,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决定公司股票退市。

  四是明确退市风险警示股票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触及终止上市标准。即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次一年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本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3.优化规范类指标

  一是新增“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退市指标。若上市公司出现上述情形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的,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其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依旧未改正的,本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重大缺陷的具体情形,包括:公司已经失去信息披露联系渠道、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及本所认为公司存在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中小企业板原“三次公开谴责”的退市标准相应删除。

  二是新增“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退市指标。若上市公司出现上述情形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依旧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本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4.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类指标

  在原有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五大安全等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指标基础上,结合近年来财务造假案例情况,对于造假情形严重、影响恶劣但未触及现有重大违法指标的情况,新增造假金额加造假比例指标,进一步提升了重大违法标准的完整性,从以下四方面明确具体标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合计计算)。”

  5.优化可转债退市条件

  新证券法删除了债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相关规定,考虑到可转债具有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双重属性,本次修订取消可转债暂停上市安排,不再对可转债另行规定终止上市条件,明确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可转债同步终止上市。

  (二)简化退市流程,提高退市效率

  1.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缩短退市流程新证券法删除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的相关规定,为落实上位法规定,本次修订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同时,进一步缩短退市流程,将财务类退市指标的退市流程缩短至两年,即公司触及退市指标,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次年再次触及退市指标的,其股票终止上市。同时,也相应缩短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退市情形的退市流程。

  2.优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流程

  一是停牌时点后移。为进一步释放风险,保护投资者交易权,将连续停牌时点从“知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裁判”后移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

  二是优化重大违法公司股票交易安排。结合停牌时点后移及退市流程缩短安排,对于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在其知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裁判时,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持续交易,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时,公司股票停牌并进入重大违法终止上市审议程序,决定作出后,公司股票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

  三是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认定程序。为提高退市效率,本次修订将重大违法终止上市程序中上市委员会两次审核调整为一次审核,即本所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司法裁判文书判断公司股票是否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并向公司发出事先告知书,此后上市委员会对公司股票是否触及重大违法终止上市标准进行审议,本所依据审核意见作出决定。

  3.完善退市整理期制度

  一是缩短退市整理期交易时间。鉴于本次《交易规则》修订放开了退市整理股票首日涨跌幅限制,将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时长缩短至15个交易日,避免震荡期间过长而出现投机炒作。

  二是取消交易类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触及交易类指标的股票在退市前一直处于可交易状态,该类股票在触及相应退市情形的过程中,投资者已有充裕的时间退出,风险已得到充分释放,本次修订明确交易类退市情形不再设置退市整理期。

  (三)设立风险警示板,优化相应交易安排

  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鉴于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整体呈现市值水平偏低、股价波动频繁等特点,为强化风险揭示效果,设立包含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在内的风险警示板,同时优化风险警示股票的适当性管理和交易机制安排。

  (四)优化其他风险警示指标,强化风险揭示效果

  一是新增“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二是围绕可持续经营能力新增“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三是调整违规担保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标准,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严肃处置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精神,将“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一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调整为“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一千万元以上,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四是完善资金占用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主体范围,为避免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关联人占用资金,明确了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向第一大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且达到相关数量标准的,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五)完善重大违法限制减持情形

  目前,涉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减持限制主要由《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条予以规范,2018年重大违法退市制度改革后,触发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发生了变化,《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无法覆盖应当限制减持的全部情形。本次修订借鉴创业板的做法,明确重大违法限制减持情形,由于重大违法停牌时点后移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裁判生效,相应将减持限制起点前移至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作出司法裁判时。

  四、《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主要修订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并加强规则的统一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一是优化面值退市指标,完善财务类指标营业收入扣除标准,细化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具体情形。二是增加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规范类退市情形和造假金额加造假比例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三是优化退市风险警示、重大违法退市的认定和实施等流程,完善退市整理期安排。四是设立风险警示板。五是优化其他风险警示指标和实施流程。

  五、《交易规则》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交易规则》第四章第五节内容,原标题调整为“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并修改5条,新增4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设立风险警示板块,规定风险警示板股票范围规定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将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参照退市整理股票做法,对风险警示股票予以“另板揭示”,进一步提示交易风险。

  (二)强化投资者风险揭示,明确风险警示板股票适当性管理要求

  一是新增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应当以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风险揭示书。二是吸纳本所2017年6月2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7年修订)》及业务指引内容,将现行个人投资者参与退市整理股票,需满足“50万元资产+2年投资经验”的门槛,以及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退市整理股票需签署风险揭示书等要求,纳入《交易规则》。

  (三)明确风险警示股票交易机制

  一是设置交易量上限,即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二是吸纳本所2020年7月10日发布的《关于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制度安排的通知》内容,并入《交易规则》第3.3.15条部分内容,明确主板、中小企业板风险警示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5%,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

  (四)完善退市整理股票交易机制

  一是放开退市整理期首日涨跌幅限制,并实施30%、60%两档停牌10分钟的盘中临时停牌机制,给予市场充分定价空间。二是明确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第二日及之后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即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整理股票为10%,创业板退市整理股票为20%。三是为与《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做好制度衔接,调整部分文字表述。

  退市整理股票其他交易机制,如交易公开信息披露指标、单笔最高申报数量、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等,保持现行制度安排不变,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股票分别适用本所《交易规则》和《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

  (五)部分条款暂缓实施

  《交易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考虑到市场及会员业务技术准备情况,修订后的《交易规则》第4.5.1条关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信息独立于其他股票分别揭示的规定,第4.5.2条关于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需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规定,以及第4.5.4条风险警示股票单日买入数量限制的规定暂缓实施,本所将另行通知具体实施时间。

  注1:本文封面照片取自车飞的朋友圈,特别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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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2020.6.12》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0.6.12》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6.12》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6.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2020.8.8》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2020.6.12》

深交所2020年规则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图片来源:微摄

中国金融网讯2020年是新证券法施行的元年,也是深交所规则建设的大年。深交所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认真践行“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九字方针,按照“四个敬畏、一个合力”工作要求,以贯彻落实新证券法为契机,下大力气清理优化自律规则,推进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流程化、电子化”,切实做好新证券法实施的制度适应、监管适应和服务适应,积极营造资本市场良好发展的新生态。

今年以来,深交所共制定、修改业务规则63件,废止69件。截至目前,深交所业务规则共243件,按业务领域细分为9大类、20小类,另有指导具体业务办理的指南68件,全面覆盖发行人、上市公司、会员、中介机构、投资者等所有市场主体,以及股票、债券、ABS、基金和期权等所有产品业务,构建科学完备、透明高效、简明易行的规则体系迈出坚实步伐。

透明度是交易所公信力的基础,是立所之本。深交所坚持把“开明、透明、廉明、严明”的工作理念贯穿规则体系建设始终。今年,全面启动监管问答、备忘录等低层级文件规范清理工作,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分类分步推进,对于有实质监管要求的上升至业务规则,对于操作性的内容下移至办理指南,同时将重复、分散的规定予以归并整合。

清理成果接连落地,目前已累计废止92件上市公司监管备忘录等文件,以及十余件其他领域的监管问答和业务通知,先后发布23件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5号和2件交易类业务指南。深交所将按照应清必清原则,继续深入推进相关规范清理工作,解决存量的同时严控增量,坚决杜绝“口袋政策”,消除“隐形门槛”。

新证券法落地实施,确认了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效力,也对业务规则规范性提出更高要求,大量配套规则亟待清理完善。一年来,深交所集全所之力扎实推进规则“立改废”,下硬功夫完成硬任务,陆续清理优化80余件规则规定,整理公布第十一批次废止规则目录,退市改革配套规则正公开征求意见。逐步实现与新证券法无缝衔接,年初制定的规则优化“施工图”已基本完成。

在贯彻落实新证券法的过程中,深交所稳步推进监管工作“四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监管服务,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打造“全口径”清单。结合新形势下交易所职能变化情况,全面梳理并公开15项自律监管事项清单和25项市场服务事项清单,严格依规、透明办事。上线“全覆盖”指南。集中推出29项市场主体常用办事指南并专栏展示,一站通达、好找好用。开放“全天候”系统。全面推行业务审核电子化、无纸化,合规要求内嵌化,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和固收业务系统7×24小时开放,企业申报、问询回复更加便利。

为巩固深化前期工作成果,深交所正积极推进业务规则汇编手册的修订更新,同步梳理汇总各项业务的工作流程手册、协作规程手册,通过“三大手册”进一步明确交易所工作干什么、怎么干,持续提高监管服务质效和规范化水平。

今年以来,面对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新形势,深交所坚持立规工作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持续加强重点领域配套规则建设,做到立规建制与改革决策有效、统一衔接,更好发挥规则制度对改革创新的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

全方位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配套规则建设。陆续发布8件主要规则、21件配套细则指引、13件办理指南,涉及首发审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审核、发行承销、持续监管和交易五个方面,保障改革平稳落地实施。夯实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制度基础。深化退市制度改革,修订《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6件规则,促进形成“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修订规范运作指引,推动形成上市公司规范治理长效机制。出台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和信息披露考核办法,深入推进分类监管、精准监管。全面公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标准,提高监管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建立健全产品规则体系。制定基础设施公募REITs业务办法和配套指引,为推动公募REITs试点平稳落地做好制度准备。推出债券置换、信用保护凭证业务规则,丰富债市风险管理和投融资“工具箱”。修订基金申赎细则,推出跨银行间市场债券ETF,优化跨深沪港市场股票ETF申赎模式。

在规则起草过程中,深交所高度重视开门立规、民主立规,通过官方网站、业务专区、座谈会和邮件等多种形式,先后就28件重要规则对外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市场声音,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建议,确保规则制度被市场接受和认同。

深入推进依法监管、依法治市,建设优质创新资本中心和世界一流交易所,都离不开高质量的自律规则体系。深交所主动把规则建设融入发展大*,重点围绕“简明清晰、易懂好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多做前瞻思考、多做系统谋划、多出务实举措,以一张蓝图绘到底的精神,努力构建市场友好型规则体系。

纵向划清层次,进一步厘清规则定位,精简规则层级,全面构建以发行、上市、交易、会员管理等基本业务规则为核心,以业务指引为主干,以办理指南为补充的“三层”制度体系。横向化整为零,持续评估整合通知等零碎文件,归并同一事项不同规则,进一步减少规则数量,形成分类清晰、有机统一的规则体系。统筹编号管理,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先行先试的基础上,逐步将各产品和业务领域规则纳入编号管理,形式齐整、查找便捷。

法者,治之端也。一个功能完备、运行高效的市场是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集合,完善制度是维护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障。今年是深交所成立30周年,站在新的起点上,深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领导下,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坚持稳中求进,坚持系统观念,持之以恒做好规则建设这篇大文章,不断增强自律规则的精准性、有效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推动基础制度更加成熟定型,治理体系更加科学完善,行制度之力,积制度之势,推动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和先行示范区综合授权改革重点任务平稳落地,为建设优质创新资本中心和世界一流交易所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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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债券交易规则及配套业务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答记者问

深圳证券交易来自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1.2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3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1.4发行人、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1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2.3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2.4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2.5本规则所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2.6本规则所称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2.7本规则所称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当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2.8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本所备案并在本所指定网站上披露。2.9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本所并立即公告。2.10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未经公司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2.1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2.12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本所的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2.13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办理。2.14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本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2.15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2.16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2.17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本所可以采取交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2.18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2.19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者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当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2.20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2.21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2.22上市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2.23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当向本所咨询。2.24本所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监管需要,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现场检查,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前款所述现场检查,是指本所在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和机构(以下简称“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查看实物、谈话及询问等方式,对检查对象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2.25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上市保荐书、持续督导意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26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工作底稿,完整保存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本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调阅、检查工作底稿、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第一节声明与承诺3.1.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签署一式三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其完成变更的一个月内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的签署和备案工作。前述机构和个人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前述机构和个人在分理解后签字盖章。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本所规定的途和方式提交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3.1.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一)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二)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三)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四)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五)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六)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3.1.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1.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3.1.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一)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二)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三)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3.1.6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一)直接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二)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三)关联人基本情况;(四)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3.1.7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一)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二)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三)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四)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1.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2.不通过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3.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4.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以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五)严格履行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11—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如实回答本所的相关问询;(七)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3.1.8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3.1.9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二)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三)在履行职责时诚实守信,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行使权利,避免事实上及潜在的利益和职务冲突;(四)《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及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3.1.10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时、新增持有公司股份及离职申请生效时,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网站公告。3.1.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12—3.1.1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3.1.13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本所备案。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3.1.14本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的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出异议等情况进行说明。3.1.15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在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3.1.16本所建立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记录,并通过本所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的相关信息。3.1.17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第二节董事会秘书3.2.1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3.2.2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13—(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询;(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本所报告;(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3.2.3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报告。3.2.4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14—(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本公司现任监事;(五)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3.2.5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3.2.6上市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报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3.2.7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本所报送下列资料:(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流通股不足会退市吗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a股,也有b股,还有基金、国债等交易品种。其中a股股票有:代码000开头的主板股票、代码002开头的中小板股票,代码300开头的创业板股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来自行的债券在深交所申请上市,并采取竞价交易方式...

正确答案:D《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第3.1.2条规定,面向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债券在本所上市,可以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和协议交易方式。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债券在本所申请上市,且不能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只能采取协议交易方式:①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及以上;②发行人最近1期末的资产负债率或者加权平均资产负债率(以集合形式发行债券的)不高于75%,或者发行人最近1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③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1年利息的1.5倍,以集合形式发行的债券,所有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加总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1年利息的1.5倍;④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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