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动漫及其衍生品共话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法研所“涉动漫及其衍生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课题结项
9月4日,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下称法研所)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涉动漫及其衍生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课题结项会议。
据了解,课题组在1年多的时间里,通过对涉动漫及其衍生品等相关问题进行专项调查研究,形成了研究报告和典型案例分析等成果。此次结项会议旨在邀请专家学者对课题成果予以评审,并通过评审活动与学者、法官和企业代表共同探讨如何加强动漫及其衍生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动漫产业的创新发展。
法研所所长兼课题组组长蒋惠岭致欢迎词并介绍了课题的研究背景。蒋惠岭所长首先对与会专家、法官、企业和媒体代表表示欢迎和感谢!接着,他介绍了法研所的基本情况。法研所成立于1991年,专门从事应用法学研究,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为司法决策、为司法裁判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在过去的20多年里,法研所积极吸纳法院内外司法智慧,充分利用司法资源和学术资源,创办了有25年历史的案例丛书《人民法院案例选》,设立了审判理论研究会的秘书处,创办了博士后工作站,今年又创办了《中国应用法学》期刊。法研所的这些发展,得益于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法院、业界、学界的大力支持,动漫项目本身也是我们各界支持的一个很重要的例证。近年来,伴随动漫产业的迅猛发展,涉动漫及其衍生品知识产权纠纷显著增多,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增强。为探索加强该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路径,法研所于2016年成立了“涉动漫及其衍生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课题组,对该领域的问题进行专项研究。
法研所副所长曹守晔主持会议,并介绍了出席本次会议的嘉宾。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十部委发展动漫产业专家委员会负责人李扬先生和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专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北京、上海、广东等地法官、企业和人民法院报、人民法院出版社、知产力媒体代表共20余人出席了结项会。
课题组副组长、中华司法研究会专职副秘书长牛凯汇报了课题的调研情况和阶段性成果。在确定了“涉动漫及其衍生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这一课题后,课题组成员按照课题研究计划完成了下列工作:梳理涉动漫及其衍生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借助中国裁判文书网、知产宝等裁判文书数据库,统计分析案件特点,甄选编辑涉动漫及其衍生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相关案例;赴动漫产业发达、案件多发的浙江、广东、天津等地调研;召开由学者、法官、企业代表参加的研讨会;翻译研究美国、日本等动漫大国相关案例,查阅相关文献等。通过数据研究、案例研究、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形成典型案例分析、调研报告和研究报告。
法研所副研究员丁文严汇报了研究报告的具体内容。她谈到,研究报告分五大部分:一是前言,主要介绍研究的背景、主要内容、过程和方法。二是动漫及其衍生品的概念及其知识产权内容,主要是对动漫及其衍生品的的定义及其包含的知识产权进行梳理。三是动漫及其衍生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梳理,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国际公约等进行梳理。四是动漫及其衍生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本状况,对2011-2015年5年间的全国动漫及其衍生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进行数据分析,理清涉动漫知识产权案件的发展趋势、空间分布,分析归纳我国涉动漫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五是涉动漫及其衍生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主要问题、成因及相关意见或建议。
本次报告以问题为导向,从调研中各地法院反映的问题中选取具有普遍意义的典型问题,在案例研究、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等基础上提出相应建议:
(1)关于电脑创作的漫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单纯的电脑图片文件无法证明著作权的归属,使用电脑作图过程中形成的psd文件是电脑图画作品著作权的原始证据,才是创作者著作权的直接证明。因此,建议作者应当尽量保存psd文件,以防范作品可能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
(2)关于漫画、动漫及其角色名称的保护。动漫和动漫角色的名称通常由单个词语或若干词语的简单组合构成,其文字表述简短,通常不能表达完整的思想,难以体现文字作品的独创性,不宜认定为文字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当前对动漫及其衍生游戏名称或其主要角色形象名称的商标保护,主要涉及商标法第13条第3款和第32条的适用问题。商标法第13条第3款的适用前提是引证商标必须构成驰名商标,如果动漫及其衍生游戏和角色名称注册的商标尚未构成驰名商标,并且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与被诉侵权商标或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则很难以此获得保护。对于动漫及其衍生游戏、角色形象名称是否可以构成商标法第32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原来存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首先将商标法第32条定位为一种开放性的规定,既包括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在先权利,也包括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然后在22条第2款将对角色形象、作品名称以及角色名称的适用纳入在先权益予以保护,解决了长期以来实践中的分歧。对角色形象、作品名称以及角色名称,司法实践中还通过反法第5条(2)项进行保护,建立起以商标法第32条和反法第5条(2)项为主要法律依据的立体保护模式。
(3)关于动漫及其衍生游戏中角色形象的保护。建议借鉴域外做法,借著作权法修法之机,对电影及类电作品(视听作品)中单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行使做出更明确的规定,以消除实践中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动漫角色形象所具有的多重功能使其具备成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保护对象的基础,对于客观存在的可能构成法律明文规定的多种权利的权利对象采取何种保护模式,关键在于如何做好制度和法律规定的设计,而不是否认、回避这一对象可能够构成多种权利的事实。当前,我国应当允许对动漫角色形象的多重保护,在立法上做好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制度衔接。可以参照英国《版权法》和《外观设计版权法》,主要从保护期限上做好制度衔接,在实践中,允许权利人选择保护方式。
(4)关于侵权的认定。主要是对实践中关于思想表达二分法、实质性相似判断方法的分歧进行了梳理、分析,并通过比较研究判例法中的实质性相似的判断规则,对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提出了相关建设性意见。
(5)关于合法来源抗辩问题。这是调研和案例中反映特别普遍的问题。对此,课题组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多年来发布的典型案例,还有调研中发现的各地法院不同的做法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课题组就如何判断合法来源抗辩提出了建议。对于产品的来源主要考察侵权产品是否正规合法渠道、以正规合理价格从其直接供货方购进,注意区分不同的销售者所需承担的举证义务,要求被诉侵权产品销售者能够提供被诉侵权产品供货商的详细信息,明确被诉侵权产品本身是否“三无产品”、是否侵害知识产权,不属“合法来源”所要求的范畴。六是关于行为保全,也是借鉴国际公约和判例法对胜诉可能性、难以挽回损害这些要件的衡量方法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包括增加听证程序、判断标准和申请延误等的规定提出了建议。
最后,课题组建议,积极贯彻落实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不断提高文化软实力的国家战略,各有关环节、部门均应加强动漫及其衍生品知识产权保护。动漫企业本身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作品创作、设计之初,即做好知识产权战略布*,有效防控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并在产业发展的各个环节,采取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动漫行业组织、协会应充分发挥作用,积极服务动漫产业的发展,引导促进动漫行业早日形成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内的协调,有效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减少、避免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促进动漫行业早日形成良性的竞争发展机制,切实保护动漫企业的知识产权,营造激励创新的企业发展生态。相关知识产权行政司法部门,应做好沟通协调,加强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的协调衔接。有关司法部门,应加强对涉动漫及其衍生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的研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强案例指导,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积极发挥司法在建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引导作用,促进涉动漫及其衍生品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形成和建设,更好地服务动漫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
专家评审环节,三位学者对课题成果发表了意见。
***十部委发展动漫产业专家委员会负责人李扬认为,首先,法研所能够抓住动漫这个文化产业的龙头,及时的提出了动漫及其衍生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问题,很有前瞻性。这个报告会在动漫知识产权的保护上起到纲举目张的功能,起到“点亮一盏灯,照亮一大片”的作用。其次,课题组关于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的建议很好。多年来,我一直给中央写报告所提的也正是这个建议,我们应该成立中国动漫产业管理协会。最后,在这个报告的基础上,如果能对版权修法、动漫产业立法提出建议,也是我们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法研所在这方面做出的卓越贡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琛认为,报告在实质的内容上比较中立,都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提出的建议。李琛老师主要在技巧和体例上提出了建议:一是问题意识方面再突出一点,在结构上有一些相关性不强的,个人觉得可以忽略或者少写。比如说对于现行法规的梳理、某些比较法的内容。在内容上面,建议尽量围绕动漫特有的一些问题进行梳理。如关于单独使用问题,部分消费者,可能只喜欢动漫中的某一个形象,至于该形象的故事情节可能反而是次要的。这便涉及一个问题,如果该形象美术作品的制作人,单独行使权力的话,那么整个动漫中的主体有些利益就会被架空。像上述问题,可以再细化化进行梳理。二是建议某些问题可以再次整合扩充。如在报告中体现目前案件的类型和案件的特点,便隐含了一些很好的问题,但是可能在后面没有完全体现,或者没有展开。三是在逻辑编排上可以再改进,现有的逻辑编排可能有些重复的地方。第四个建议在结论部分,可以加一个对产业的建议,这个做好了,可能会是这个报告的亮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黄玉烨认为,该课题报告非常务实,符合法研所的特点,特别有针对性,调研工作也做得十分充分。在此,黄玉烨提出四点建议:一是把反法也纳入进来。就是对于动漫及衍生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应该不仅仅*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其实反法也很重要。而且动漫及其衍生品的保护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产业竞争、产业发展引出来的。在我们的司法实践当中,有一些不能够通过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解决的,其实都可以通过反法解决。二是可以再增加关于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内容。在我们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当中,这一直是热议的问题,难度也很大。在该报告中,对于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这一部分最好也可以进行一个涉及,因为现在实践中,无论是对于法官还是学界来讲都还没有很好的去解决这个问题。三是关于对于动漫游戏平台的责任认定,在该报告中也可以做一个研究。因为目前这个问题也比较多。四是域外法方面可以再充实些。
与会法官代表、企业代表也相继发言,对课题研究报告提出了提升完善意见。
对于专家学者和法官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课题组在现场做了简要回应,并表示将综合专家意见,进一步完善研究报告,促进成果转化。最后会议进入专家合议阶段,专家组成员一致认为,该课题选题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课题研究方案的制定、调研工作的组织管理、研究成果的总结提升,都做到了科学规范、扎实有效。此外,由于涉动漫及其衍生品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无法基于案由进行的司法统计,课题组创造性地采用了“大数据”的研究方法,选取“知产宝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数据库”和“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这两个主流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数据库,进行关键词检索和甄别重复文书后,获取了2011-2015年5年间的涉动漫及其衍生品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数据。该研究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新颖性,对于研究内容新颖、前沿的课题研究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课题研究报告做到了“源于案例,高于案例”,研究报告关于视听作品及相关单独作品权属的规定、动漫角色形象的多重保护、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的完善、诉前行为保全的审查等主要论点具有开拓性和创新性,对于丰富知识产权应用法学理论、指导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具有现实意义。
专家组认为,该课题研究成果已完成预期目标要求,实现了研究目的。希望课题组进一步完善报告体例,加强课题研究成果的转化,助推相关立法的完善,促进动漫产业的创新发展。
关于知识产权文创产品?
2016年,国家文物*联合五部门发布《“互联网+中华文明”的三年动计划》,由此揭开博物馆文创产品与互联网相结合的发展趋势。近几年,故宫博物馆的“故宫口红”“故宫眼影”“故宫伴手礼”、苏州博物馆的“苏绣”“苏扇”“茶具”、上海博物馆与迪士尼的联名产品等文化衍生品均在淘宝等电商平台取得了不菲的销量。其中故宫博物馆以“来自故宫的礼物”为宣传标语,坚持走亲民化路线,通过整合产品、价格、渠道、促销成功实现故宫博物馆文化产品粉丝数量最多、销量最广、销售额最多。博物馆文创产品的定义为:“依托本单位馆藏文化资源,通过创意转化、科技提升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以文化为核心内容的产品。”因此,博物馆文创产品是以“创意”为基石、“科技”为核心将博物馆文化资源转化成具有博物馆特色的文化产品。随着社会经济和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博物馆也进入文创产品蓬勃发展的新时代,故宫博物院、上海博物馆、苏州博物馆等众多博物馆均积极寻求跨界合作,以知识产权授权的方式与众多品牌以及设计师进合作,将文化资源转化成文创产品,实现文化价值、艺术价值和市场价值的提升。但在博物馆文创产品“百家争鸣”的同时,各种知识产权的侵权为也曾出不穷。
知识产权包括哪些?
知识产权又称为智慧财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各项有关权利: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品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7)制止不正当竞争;8)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一部分第一条所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中,还包括“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这主要是指工商业经营者所拥有的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等商业秘密。此外,该协议还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列为知识产权的范围。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不断涌现新型的智力成果,如计算机软件,生物工程技术,遗传基因技术,植物新品种等,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什么是文化创意知识产权衍生业务?
分两部分理解:
1、文化创意知识产权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文创IP,那判定一件产品是否属于文创产品的标准只有两个字"品质",即产品质量和文化品质。近来比较火的旅游文创IP当属故宫文化。
2、所谓衍生业务就是指从原生产品派生出来的产品的相关交易活动。例如故宫文创设计团队就对故宫藏品、建筑多维度多视角的进行分析与探讨,深度发掘其背后的文化底蕴与内涵,提取传统元素:脊兽、狮子、斗拱等形成代表性设计符号,设计创意出了包含瓷器、木器、生活用品等多个品类的再现紫禁城系列产品,通过艺术再创作,以现代的艺术语言表达呈现。这些产品对游客进行出售,都属于故宫文创IP的衍生业务。
权.观点|聊一聊国内影视衍生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这个“五.一”你去游玩了吗?看到各种观光店里的影视衍生品,是否想到了自己心爱的影视角色并决定买下它?那么这些产品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去保护呢?让我们随便聊一聊。
国内影视衍生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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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视衍生品概述
(一)影视衍生品的概念
“电影衍生品”这一概念首先从美国兴起,是与电影相关并从影片当中衍生而来的各种娱乐产品,从影视作品前期策划到宣传发行的全过程中,由制作团队创造出的一切物质、精神的财富,都可以作为衍生品开发的元素,是对影片中相关内容可以产生经济和文化价值的多种形式的开发。随着电影产业的发展,影视衍生品种类发展日趋多元化。影视衍生品,一般是指根据影片里的角色人物、场景、道具、标识等开发的产品,包括玩具、服装、饰品、音像、图书、日用品等。此类产品的销售主要依托电影上映所带来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国内影视衍生品市场发展概况
随着我国文化市场的繁荣和消费者观念的转变,人们越来越偏向于文化消费,影视衍生品消费需求将成为新的消费主流。衍生品作为电影产业链的重要一环,也是将电影IP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的有效途径,发展潜力有待进一步开发。我国正处于积极探索阶段,不少企业大胆试水,初露头角开始取得了不小成绩。但是,从目前的总体情况来看,中国电影衍生品市场仍然是一座有着悲惨现状的巨大金矿,国内电影的收入还是主要靠票房和植入式广告,国内目前最早一批布*影视衍生品产业的公司也不到10年,大多数公司都是2010年之后甚至2014年之后才开始向影视衍生品行业投入精,衍生品市场大片空白亟待开发。在国内的普遍认识中,衍生品一直停留在“宣传品”、“买票赠品”的阶段,而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在售卖的商品。虽然此前不少电影在上映的时候,也推出了周边产品,但仅限于电影上映的周期内。不管是发行时间、还是流通范围都很*限,并没有打开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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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衍生品被侵权的路径、原因及认定为作品的可能性分析
(一)侵权路径
1.电影发行者与衍生品开发者之间容易出现版权纠纷
米老鼠、唐老鸭、小熊维尼、蝙蝠侠、变形金刚等这些人们非常熟悉的影视形象所创下的巨额财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成熟的衍生产品开发模式。其中,版权授权就是一种很重要的影视作品营销方式。企业欲进行影视剧衍生品开发,前提就是要得到影视作品出品方的许可,支付一定的版权费,才能运用影视作品中人物形象、场景等各种元素,制作玩具、游戏、光盘等相关产品。像美国大片《功夫熊猫》,其部分版权在影片投资制作之初就已有归属。而在国内,很多电影作品在发行前还没有签订相关授权合同,版权所属不明晰,甚至产生合同或侵权纠纷。
2.国内影视衍生品盗版猖獗
得益于中国工厂的生产速度和非凡的“战斗嗅觉”,中国衍生品的盗版非常猖獗(主要以某宝为主),《让子弹飞》《捉妖记》《小黄人》等的衍生品盗版收入都要要远超正版衍生品。如淘宝卖得很好的“假”小黄人。在一部影视作品火了之后,各种同款都会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出现在某宝上。出货快、种类丰富、价格便宜又满足了快速得到同期电影元素以追赶上某种潮流的特性,使得这些所谓的同款盗版衍生品要比正版都卖得好。这些盗版衍生品中,不乏物美价廉的产品,而很多时候,正是这些物美价廉的盗版衍生品抢夺了正版衍生品的市场。而目前中国对于盗版衍生品的打击力度和效率都欠佳,而影视产业的核心是版权经济,影视衍生品盗版横行,正版商品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前期投入很多的资金和精力与后期的利润回报不成正比,这将会挫伤企业的积极性,也不利于电影产业良性发展。
针对影视衍生品是新兴产业,并且自带广泛的文化价值和巨大的经济利益的特性,有必要利用知识产权等法律手段来保护正版的影视衍生品产业,使其能够获得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能够长久健康地运作发展。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一些动漫作品权利人已开始针对盗版衍生品采取维权行动。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简称盟世奇公司)就“熊出没”美术作品起诉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卓越公司)及第三人北京瑞宸众合商贸有限公司(简称瑞宸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即是一起影视动漫形象权利人针对盗版衍生品维权成功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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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权原因
1.开发者缺乏版权授权意识
开发者缺乏版权授权意识,或者就根本没有开发衍生品的意识。由于影视剧营销体系上的各个环节互不统属,无法形成有效链接,市场运营主体的权、责、利模糊不清,导致各个环节各自为战,投资环节无法强化对发行渠道的支持、服务和管理,营销发行环节因缺乏有效的产品和利益分配的问题无的放矢,播放环节只注重自身利益的实现,从而影响影视衍生品的授权与开发,无法形成有价值产出的市场营销环境,无法引导国内消费者的消费愿望。
2.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健全和影视衍生品市场发展不成熟
由于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不完善、法制不全、机制不健,导致盗版严重使不法分子有空可钻,使影视衍生品市场深入开发受到极大的限制,影视投资者缺乏投资热情。尽管我国关于电影的法律法规有《电影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但是盗版依然猖獗,主要是科技使盗版更加便利,执法力度不够,人们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普遍漠视。影视投资者对影视衍生品预期不高,缺乏投资热情,造成影视衍生品发展缺乏资金,形成“理论热、呼声高,投资冷、缺产品”的尴尬*面,资金的缺乏势必造成影视衍生品发展困难。此外,影视衍生品营销观念陈旧滞后,没有形成成熟的市场消费环境也是重要原因。
(三)影视衍生品认定为作品的可能性分析
1.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作品”所下定义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以看出,想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必须是为“作品”,具备“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并且是可以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的特性。
一般情况下,影视作品元素不能独立于作品,单独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有些与影视作品相关的元素如果符合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构成要件的,也可以成为独立于影视作品之外的作品。例如,剧照是对在影视作品摄制之外,通过对演员外型、服装、道具的设计和调整,结合影视作品的背景和情况,概括表现影片主要情节与人物形象的摄影作品。海报,是通过剧照、绘画、图形、色彩、文字等要素的创造性的有机整合,形成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美术作品。
同理,影视衍生品是否能获得知识产权法意义上的保护,首先要明确影视衍生品是否具备成为“作品”的可能性。
2.影视衍生品受版权保护
我国颁布了文化产业领域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其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发电影形象产品等衍生产品。开发商应该树立版权意识,一旦发现权益被侵害要立即举报维护切身利益。
但是,这部法律的相关规定有一种“转承”的作用---“版权”二字或可表明立法者已经将影视等衍生产品认定为“版权”所保护的对象,继而从《电影产业促进法》转到利用版权法相关的法律对其进行保护。如果进而倒推,就可以得出影视衍生品是作品的结论。
除此之外,由于影视作品中涵盖元素巨大的差异性,所涉及的影视衍生品的外形和种类也多种多样,往往需要具体衍生品具体认定。但是,就普遍状况下的衍生品而言,被认定为美术作品的可能性更多一些。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下,影视元素形象作为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在符合相应的保护条件时,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但作为一种影视形象,著作权的保护无疑是最主要的保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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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影视衍生品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路径
(一)开发者提高版权授权意识
为避免很多电影作品在发行前还没有签订相关授权合同,版权所属不明晰,继而导致无法开发后续的衍生品,从而错过影视衍生品市场甚至阻碍整个衍生品行业快速发展的情况,企业开发者应当加强对开发衍生品的意识,尽早签署相关授权合同,明确影视衍生品版权所属。
(二)开发企业开辟专项销售渠道避免侵权
影视衍生产品以品牌授权、治理盗版策略。将授权细分化,专人专事。影视衍生产品多以电商为平台策略,开发者应当把握住成长于互联网基础上的电商“青春、有凝聚力”的特性,努力匹配好与一部影视相应的两三月的热点周期,同时建立衍生品固定的网络和销售渠道,避免侵权。
(三)健全保护影视文化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立法方面,对于盗版现象的治理,急切需要相应的立法与政策支持。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制定主要参考国际相关公约与协议,缺乏符合中国国情的影视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法,法制不全和机制不健使影视文化产业的发展受限,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如制定严格的采购制度,避免盗版流入。此外,加强有效的国际反盗版联合机制,注重引导和唤醒影视剧消费者的反盗版意识,提高大众的版权保护意识,从而有效保证影视文化产业的跨媒体、跨行业、多元化的发展空间。
我国目前的影视衍生品市场正在成长,相关的法律意识和市场消费环境也需要培养,如果影视衍生品能从电影制作的最初环节开始考虑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保护问题,相信中国的电影衍生品产业会更加快速地成长。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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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END
版话·让版权更有价值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文化执法支队开展知识产权普法宣传
2023年4月26日是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高质量发展。近年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下称文化支队)坚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不断适应时代需求和技术变化,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助力营造海南自贸港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4月21日至30日,文化支队以“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有力支持全面创新”为主题,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案例、普法宣教、政策解读、侵权出版物销毁等形式多样的世界知识产权日系列普法宣传活动。
执法人员在海口骑楼老街开展知识产权普法宣传。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我国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发明专利等。
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为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深入开展文化市场法律法规宣传,文化支队根据《海口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要求,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联合海口日报、海口电视台等媒体通过“执法+普法+媒体”的形式,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普法宣传。
执法人员学习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据文化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系列普法宣传活动注重时效,创新形式。活动形式包括组织执法人员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学习、走进骑楼老街开展知识产权普法宣传、知识产权宣讲进校园、媒体宣传,以及参加“4·26”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物集中销毁活动等。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该负责人表示,当前正值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关键之年,支队全体执法人员要加强思想认识,立足知识产权作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刚需”,大力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坚决惩处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为营造自贸港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履职尽责。
在琅琅的晨读声中,一块块制作精良的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展板被放置到了校园中,等待师生们在课余时间阅读浏览。
执法人员向海口玉沙实验学校学生发放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折页。
4月21日,文化支队执法人员前往龙华区玉沙实验学校,开展海口市龙华区2023年“4·26”知识产权进校园宣讲活动。据悉,此次活动由龙华区委宣传部、龙华区版权*、龙华区教育*以及文化支队共同主办,龙华区各中小学校园图书室(角)的相关负责人参加活动。
执法人员教授中小学图书管理人员如何识别和鉴定非法出版物。
现场示范鉴别盗版书。
“知识产权宣传进校园活动,支队每年都开展。今年与往年最大的区别就是授课对象由学生变成了学校的图书管理相关人员。”文化支队龙华大队大队长林志坚说,学校的阅览室、图书角是支队每年“护苗行动”的重点检查内容之一。执法人员在近期的日常监管中发现,个别学校的上述场所出现了一些不适合学生阅读的书籍,如非法印刷的宗教书籍、彩经等。因此,此次授课主要面向中小学校的图书管理相关人员,教授他们如何识别和鉴定非法出版物。
授课结束后,文化支队执法人员向在校师生发放了大量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资料。同时,还对学校及教室图书角开展图书清理,对非法出版物进行清查,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护航广大中小学生茁壮成长。
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4月26日,为进一步净化文化市场环境,对侵权盗版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文化支队将收缴的非法出版物进行集中销毁。
执法人员将收缴的非法出版物进行集中销毁。
当天,文化支队集中销毁的非法出版物约1.4万册,主要种类包括盗版书籍、色情淫秽书籍、非法印刷的口袋书、彩经、非法宗教宣传品等。这些非法出版物将被集中运往中电国际新能源海南有限公司,用于焚烧发电。
据悉,海南省于2022年1月1日施行《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作为海南省贯彻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配套法规,其对标国际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国内先进经验,为打造国际一流的知识产权保护高地提供了有力支撑,也为文化执法人员依法执法提供了依据。
执法人员对娱乐场所开展检查。
“每年收缴的非法出版物都会送去进行集中销毁。”文化支队副支队长王少彪向执法车上搬运非法出版物时介绍道,按照省、市扫黄打非办公室统一部署,他们参加“4·26”版权宣传暨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物集中销毁活动,将查缴的盗版非法音像制品和盗版书籍进行集中销毁。
“这次集中销毁行动充分展示了我市文化执法工作的成果,打击侵权盗版、保护知识产权,为社会创造良好的文化发展环境。”王少彪如是说。
4月26日,海口市美兰区骑楼老街水巷口附近,“打击侵权盗版,为海南自由贸易港保驾护航”“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有力支持全面创新”等各类打击侵权盗版、保护知识产权的宣传横幅和展板,引得过往市民游客纷纷驻足。
执法人员对书店开展检查。
“你好!请问你了解知识产权吗?”“你好!你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吗?”为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文化支队邀请上海兰迪(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此开展知识产权普法宣传活动。
活动通过设立宣传点、免费发放宣传手册、免费咨询的形式开展。在活动现场,执法人员以发放宣传资料及现场提问解答的方式,为市民游客宣传《民法典》《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围绕专利和版权知识问答、版权作品登记、如何识别非法出版物等内容进行宣传。针对市民游客提出的各类法律问题,律师进行现场解答。
执法人员对酒店宾馆开展检查。
文化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普法宣传活动的开展,大力传播了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积极促进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人文社会环境建设,进一步增强了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2022年5月17日,文化支队依法对海口美兰某饰品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饰品店内的货架上摆放着印有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图案的数显表22支,正对外销售。该饰品店现场未能提供上述“冰墩墩”形象作品权利人的授权证明等材料以及销售单据。
经立案调查,该饰品店于2022年5月5日购进上述数显表共30支,已售出8支,合计售出金额24元。该饰品店售卖上述涉案“冰墩墩”形象作品,期间未取得奥林匹克相关的授权,构成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侵权行为,违法经营额46元,违法所得24元。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行权,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危害了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市场的经济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参照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版权)《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表》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程度。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侵权形象作品和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2022年3月7日,文化支队开展版权和出版物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海口市秀英区长怡路的“某文具店”图书零售网点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文具店正在售卖印有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设计图案作品的中性笔和证件套。该文具店现场未能提供上述“冰墩墩”形象作品权利人的授权证明和进货凭证等材料以及销售单据。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2日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上述中性笔48支和证件套25个,已售出中性笔23支、证件套13个,合计售出金额245元。该文具店售卖上述涉案“冰墩墩”形象作品,期间未取得奥林匹克相关的授权,构成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侵权行为,违法经营额367.5元,违法所得245元。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行权,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危害了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市场的经济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参照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版权)《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表》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程度。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侵权形象作品和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2022年3月4日,文化支队在开展版权和出版物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时,依法对海口美兰某文具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文具店内正在售卖多种带有北京冬、残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形象图案的衍生品。经现场清点,上述衍生品有MP3、手链、项链、钥匙扣、挂饰、大胸章、小胸章、钥匙挂件等总共339件。该文具店现场未能提供上述“冰墩墩”、“雪容融”形象作品权利人的授权证明等材料以及销售单据。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26日从某店铺购进上述衍生品MP3、手链、项链等共43件;于3月2日从上门推销人员购进上述衍生品MP3、钥匙扣、挂饰、大胸章、小胸章、钥匙挂件等共300件,但无法提供该推销人员的相关联系信息。两次进货共343件,总进货价共992元,并将购进的涉案商品摆在其文具店进行售卖。截至3月4日执法人员到场检查止,已售出手链、项链、挂饰等共4件,合计售出金额39元。当事人售卖上述涉案“冰墩墩”、“雪容融”形象作品,期间未取得奥林匹克相关的授权,构成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侵权行为,违法经营额共计1011.5元,违法所得39元。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行权,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危害了北京冬、残奥会吉祥物市场的经济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参照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版权)《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表》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程度。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侵权形象作品和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2022年5月30日,文化支队根据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投诉海口市某娱乐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著作人许可,放映其音像作品的案件线索,依法对该公司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某唱吧”进行检查。
经现场检查,投诉问题基本属实。后经批准立案,进一步调查取证,确认海口市某娱乐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违法行为。因该场所没有单独收取点播歌曲的费用,没有消费者的歌曲点播记录,场所的点播系统曲库中还有其它公司的众多音像作品,无法确定消费者是否播放上述著作权人的音像作品,故违法经营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放映权,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扰乱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参照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版权)《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表》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程度。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来源 |海口日报
文字| 邓宇李佩莹 图片 | 李鑫
编辑 | 朱耘
审核 | 陈丽娜 监制 | 张会建
IP衍生品研究专题丨IP衍生产品所涉知识产权研究
作者丨张妍月(实习)
排版丨德同智汇
到底什么是IP?《超级IP互联网新物种方法论》中对IP产品有过相关解释:“IP原本是IntellectualProperty的缩写,即知识产权,指的是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目前关于IP的热议基本存在于影视剧、游戏、漫画、图书等泛娱乐领域,谈的是热门剧集,是小说的天价改编权,是影视剧周边衍生产品的开发。
2015年被称为IP元年,IP已成为娱乐圈、文化圈、投资圈提及的高频热词,被资本疯狂追逐。IP并不仅是指知识产权中所说的著作权,是指产权和品牌的结合体,主要是指具有粉丝基础、可以进行二次或多次开发价值的作品版权。
商业上,IP是带有内容力和自流量的内容,IP业务实质上是运用IP进行商业运作的活动,对该业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是运用法律手段对该类业务进行主动管理和被动管理。
日本各县市都有代表性的吉祥物,其中最出名的就是熊本县的熊本熊。在它出道的前两年就为熊本县带来了约76亿人民币的收益;五年内为熊本县的旅游客流量增长了近20%。在日本到处都能看到熊本熊的身影,小到零食包装、生活小物,大到交通工具,以它为主题元素的周边产品热销至海外,在日本本国及国外都获得了超乎想象的欢迎。日本熊本县发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该县吉祥物“熊本熊”的周边产品销售额达到约1400亿日元,同比增加10%。
《狮子王》衍生品全球销售额达到8亿元人民币;《冰雪奇缘》中艾莎公主的‘公主裙’正版授权商品在上映当年的收入约4.5亿美元超过了该电影北美市场的总票房。国内由游戏《仙剑奇侠传》衍生的影视作品《仙剑奇侠传》大获成功,由文学作品《琅琊榜》、《人民的名义》改编的影视作品也成为热播作品,同时影视作品也带动文学作品进一步得到人们的关注。
基于IP价值的市场化交易,使IP逐步成为为网络文化产业链的枢纽和核心,文学改编为电影、电影改编为游戏,全IP的运营越来越成为常态,推动游戏、动漫、文学、影视等网络文化形态,从由最初的独立发展,逐步升级、过渡到产品联动、互相融合开发、共享全产业经济收益的阶段。
由此可知,IP概念的火爆一是因为原创作品其自身价值得到认可,二是其衍生品能够得到粉丝效应带来的可观收益。
IP衍生品,是指由一原创作品,据此改编的或影视、或文学、或小说、或动漫作品,以及根据这些作品中的形象、场景、道具而产生的一系列可供售卖的生活用品、文具用品、衣物甚至于到主题公园、主题餐饮等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产品或服务。
我们所说的IP衍生品的开发,实际上是IP变现的过程,当一个IP崛起,要想变现就要衍生到其他领域进行再创作,只要条件允许,一个IP可以进行无数次的再创作,它的价值得以延展。
IP是迪士尼的核心资产。从小熊维尼到钢铁侠蜘蛛侠,从公主系列到玩具总动员,覆盖了各个年龄段的IP粉,依靠迪士尼本身的强大IP,它的消费衍生品自然也广受欢迎。迪士尼乐园的衍生品是乐园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迪士尼乐园来说,衍生品和游乐园的各种娱乐项目一样,本身就是体验的一部分,随处可见的商品售卖,完美将乐园的体验连接到商品。
在产业链条上,IP衍生品主要有两个维度:一是版权分销,二是物权分销。但对于刚刚起步的中国IP衍生品市场来说,侵权盗版无疑是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在目前国内电影衍生品市场中,盗版产品占80%,主要来自手工作坊和批发市场。盗版产品压缩了正版产品的赢利空间,侵占了大量的市场份额,对版权方和合作方而言都造成了利益损害。
版权保护立法、执法力度的缺位,已经构成了制约我国衍生品发展的瓶颈,同时国内衍生品市场还需要进行市场培育,普通消费者的版权意识也亟待提高。在物权意义上,中国衍生品企业的未来发展之路可以从单一的获取、营销IP模式转变为涵盖IP孵化、产品策划、供应链管理以及终端零售的全产业链运营模式。本文就版权保护方面进行讨论。
与IP行业的火爆相对应的是IP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缺失,IP的商业价值存在较多的法律风险,如何对企业IP业务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成为这类新兴产业亟需关注的问题。衍生品开发的IP法律风险主要有如下方面:
内部权利来源瑕疵
衍生品的开发是以原创或改编作品为基础,因此,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进行相应的衍生品开发;但要得到改编作品的授权不仅需要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授权,还需要得到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
以影视作品为例,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十七条之规定,影视作品拍摄所依据的小说或者剧本、影视剧中涉及的音乐、图画,甚至影视剧中定制的道具、首饰都有可能单独成为作品,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在进行影视剧的衍生品开发时也要受到上述作品权利人的限制。若影视剧衍生品开发的元素是影视著作权人原创的,区别于原有作品的作品,则仅需获得影视剧著作权人的许可即可。
外部第三方的侵权行为
由于IP衍生品的利润丰厚,会引来许多不良商家的觊觎。实践中,很多作品在收到广泛关注时,一些不法商家未经许可开始生产玩具、玩偶、服装、配饰等衍生品,利用热度来销售获利。
由于不法商家没有授权成本,价格相较于得到授权的商家更为便宜,往往更受市场的欢迎,对原创或改编作品衍生品的冲击巨大,对其权利人来说,侵害了其财产权,造成财产的损失。
规范衍生品的开发授权
涉及需要双重授权的作品一定要同时获得改编作品著作权人和原有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当然,改编作品作者在与其他作品权利人签订合约时,要注意把自己独创性的部分与影视剧使用的原有作品的部分区分开来,前者无需授权即可自行开发衍生品,后者才需要原有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万不可一概而论,笼统约定“未经原有作品著作权人同意不得开发衍生品”。这在某种程度上放弃了自己作为影视剧制作者应有的权利。
明确衍生品的权利归属
明确权属首先是厘清各种关系,在签订IP采购协议、服装道具委托加工协议等协议时明确后期衍生品的开发权属及IP权利归属。对于内部员工的职务作品,也要在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中进行相关权属的明确。虽然我国对作品施行自愿登记制度,但如果条件允许最好进行作品的版权登记,方便将来维权。
需要说明的是,司法实践中版权登记只是一个初步的权属证明,如果侵权方提供了相反证据,权利人就需要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以证明权属的材料,包括各种创作底稿、设计底稿等等。因此上述各种权属证明材料也要注意分类留存保管。
做好衍生品的合规审查
除个别经典作品外,一部影视剧的热度持续时间有限,一般是在上映中和上映后两到三个月。由于衍生品产品的开发及生产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等到影视剧上映的时候再开始开发影视衍生品产品已经晚了。权利人要尽早做好影视剧衍生品产品的商业规划和部署。
在影视剧策划之初,就要对可能成为爆款的各种影视衍生品产品进行梳理,寻找合适的授权方加工生产,同时建立衍生品固定的网络和销售渠道。这个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做好各种许可合同的合规审查,尤其是授权条款涉及的衍生产品种类、销售范围、销售时间以及各种违约条款的设定,防止将来产生分歧。
为衍生品做好商标布*
作品的名称、角色的名称、道具的名称等等具有显著性的标记可以注册为商标。商标的保护相对于著作权来说,更具有排他性。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且商标保护有利于维护IP品牌商誉,进一步扩大市场。
申请专利保护
对于一些道具产品的外观设计可以申请专利保护。同样的,专利权相较于与著作权,有较强的排他性,权利人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构建衍生品的维权体系
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后,首先要及时固定证据,证据内容主要包括侵权的证据以及对方非法获利的证据(方便和解或者诉讼时计算损失)。证据固定最好能以公证的方式进行,一是公信力强,二是法院的认可度高;其次,可以尝试联系平台或商家,要求停止侵权,看看能否通过许可的方式或者赔偿损失的方式进行处理,尽量避免诉讼;最后,如果双方无法和解,可以通过刑事、行政或者民事途径进行维权。
从立法角度的IP维护
建立商品化权,商品化权是现代经济社会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知识产权,它是指权利人将自己的姓名、形象及创作的作品、角色、标志等通过商业性使用而取得经济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真实人物形象的商品化权和虚拟角色商品化权。IP衍生品应该属于虚拟角色的商品化权。当然这个概念并不是中国原创,它的理论依据还是来源于欧美(形象公开权)和日本(商品化权)。
但从理论到立法却是一个非常艰难的过程。因为创造一种新型的权利,边界如何把握,配套的司法制度如何健全都是一系列复杂的问题。
从目前看来,站在有法可依的角度,最简便和可靠的解决的办法应该是在《著作权法》修改时,让复制的概念和《伯尔尼公约》中的相一致: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这些作品的专有权利。也就是让未经授权生产产品,成为复制概念能够控制的行为。
从2015年IP元年,到2016、2017年IP概念的进一步突破,再到2018、2019年动画电影IP化一跃成为热门爆款,这个依赖互联网火爆起来的概念已然成为我国影视市场的一个快速增长领域。版权意识的提高和版权保护在IP及其衍生产品形成的产业链在我国持续发展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杨丽:《我国电影IP衍生品开发研究》,《西部广播电视》2019年第4期:47-48页
2.廖思逸:《动漫IP热潮下的衍生产品设计研究》,《科技传播》2017年第22期:120-121页
3. 李杨,刘莹莹,丁玲,张景云:《消费升级下知识产权衍生品品牌联合动态管理模型的双案例研究》,《管理学报》2020年第8期:1130-1138页
4.孟凯宁:《中国动漫衍生品的发展现状与策略》,《电影文学》2013年第12期:42-43页
5.郝思洋:《我国电影衍生品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瓶颈》,《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54-56页
6.刘旭涛:《浅析以IP为内核提供知识服务的融合发展之路——以为例》2020年第10期:46-48页
7.ZAKER新闻:“熊本熊”经济效益刷新高海外销售额翻倍,2018-03-21
特别申明
有爱认真追求高品质的服务
跟《流浪地球2》学电影衍生品开发版权布*
关注娱乐资讯,聚焦文娱法律
2023年2月1日,《流浪地球2》官方正版授权商赛凡科幻空间(成都翌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持有品牌)因产品售罄截档,将本应于2023年2月22日截止的众筹周边项目提前下架。
影片上映后,52toys、羊很大、布鲁可等多家品牌也结合自身优势及时推出多款特色衍生品。
《流浪地球2》周边衍生品市场一片繁荣,国内电影衍生品开发的话题被再一次唤醒,越来越多的从业者期待电影衍生品开发形成完善的产业链。衍生品开发过程并不复杂,难在控制各环节风险。实务中律师常在衍生品开发前端接触授权相关问题,故本文将与大家探讨一下如何避免开发前端版权归属与授权的风险、提高衍生品开发的效率,即电影衍生品开发前端的版权布*问题。
一、衍生品开发中的知识产权
衍生品的范围小到玩具、服饰、纪念品,大到主题公园等,种类繁多,本文所探讨的衍生品系以利用电影中的角色元素开发出的未形成新作品的商品。
上述种种情况在实践中都是可能发生的,权利主体不公开、不明确极易造成权利各方混乱的情况,导致电影方难以掌握著作权,生产商不明授权主体、耽搁开发时机等各方均处于被动、混乱的不利情况,而避免这种情况也不难——作品登记。
国家版权*颁布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2条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诚然登记并非义务,也并非取得著作权的前提,但作品登记证书作为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明可以免去很多麻烦。
▲权利人也是郭帆关联公司。图源:徐工集团XCMG
注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六十二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3] 著作财产权又分为四类13项,电影衍生品开发的权利约定中并不按法定13项权利区分,故不再赘述,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自行查阅了解。
[4] 演绎视听作品需要经过原作作者授予改编权及/或摄制权,并在原作基础上改编、摄制完成。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七条第三款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6] 详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
[7] 详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知终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
[8] 详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终391号民事判决书。
[9] 参见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七版第210页。
[10] 机核网:电影《流浪地球2》超详细美术设定“笨笨/门框机器人”篇https://www.gcores.com/articles/161992,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2月22日。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四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12] 详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200号判决书“阿凡提”角色形象著作权纠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津高民三终字第0018号判决书“熊大”美术作品著作权纠纷,在此不展开论述。
[13] 《中华人名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九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14] 郭导不止登记了笨笨,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自行登录全国作品登记信息数据库管理平台看一下。
[15] 详见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4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
[16] 《中华人名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17] 周舟,《从国产动画大片营销看中国动画电影衍生品产业链的现状与前景》,《艺术评论》2019年第11期,第88-100页。
看消费者吐槽漫步者(《流浪地球2》耳机独家合作品牌,被众多消费者呼吁出电影同款)有钱不赚便知,衍生品的开发期间很长。
[19] 仅作可能性探讨,非认为成都翌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
[20]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孙宇佳律师:影视衍生产品开发风险要点及合同条款安排https://mp.weixin.qq.com/s/4GFQ33vye**hrrHPD-vswg,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2月22日。
[22] 或者说,电影工业化的内容本就包含衍生品行业的成熟、完善和系统性。
往期回顾
知识产权是什么?知识产权包括哪些种类?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制止不正当竞争、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货源标记、商业。
海南国际知识产权交易所是国企吗
是。海南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于2020年8月28日正式开业。依法从事知识产权、数据及其衍生品交易,试行知识产权、数据资产证券化,开展相关增值服务,经知识产权、数据交易等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