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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壳是重大重组吗(两个涨停后不是借壳上市了?两名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被通报批评)

两个涨停后不是借壳上市了?两名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被通报批评

两个涨停后不借壳上市了?两名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被通报批评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51号

 

 

关于对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邵伟才,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

朱 捷,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

 

2019年9月9日,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停牌筹划发行股份购买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星农牧或标的公司)股份事宜。2019年9月24日,公司披露交易预案并复牌,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四川巨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41名交易对方持有的巨星农牧100%股份,并拟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预案显示,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预计将发生变更,且2018年标的公司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2018年营业收入的180.53%,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组上市。预案披露后,公司股价于9月24日和25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涨停,两日累计涨幅20.94%;9月25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9.47元。

2019年9月26日,公司公告称,前期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方案论证不审慎、对是否构成重组上市的认定出现偏差,拟修订重组预案,明确修订后本次重组不会构成重组上市,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并取消配套募集资金。重组预案披露及修订期间,公司股价大幅波动。公司披露修订重组预案的公告后,公司股价随即回落并于9月30日跌停。

2019年11月13日,公司回复重组问询函,财务顾问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财务顾问在其披露的核查意见中称,原预案构成重组上市系***财务顾问项目组人员对预估值区间的理解不准确所致;原预案披露后,通过对标的公司进一步了解、访谈,各方充分谈判、论证后认为,预计估值达不到重组上市标准,本次重组不会构成重组上市,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同时,由于***财务顾问项目组人员未对原在不构成重组上市下配套募集资金的模板格式进行修正,造成原预案披露构成重组上市同时配套募集资金。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是市场和投资者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是否配套募集资金是重组预案中的关键内容,相关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财务顾问应当为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同时,财务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对委托人的申报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专业意见,并保证其所出具的意见真实、准确、完整。邵伟才、朱捷作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主办人,在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专业服务的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对预估值区间的理解不准确、未对预案模板格式进行修正,对此次重组预案中错误预计交易构成重组上市、计划配套募集资金后取消,以及导致相关信息披露短期内发生重大调整等事项负有责任。邵伟才和朱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六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4条等有关规定。对于此次纪律处分意向,责任人在限期内表示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项目主办人邵伟才、朱捷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等证券服务机构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信息披露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企业上市未满两年就“卖壳”!借壳公司最近一年净利润只有2143万元!

 

 

核心:预案披露,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组上市,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预计变更为巨星集团、实际控制人预计变更为唐光跃。振静股份于2017年12月上市,截至目前上市未满两年。

被借壳的上市公司2017年-2019年1-6月营业收入:6.55亿元、6.19亿元、2.84亿元;净利润0.63亿元、0.6亿元、0.24亿元。

借壳上市后的上市公司2016-2019年1-6月营业收入:7.44亿元、9.19亿元、10.19亿元、12亿元;净利润0.61亿元、0.29亿元、0.21亿元、0.23亿元。

 

 

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9】2789号《关于对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现将函件全文公告如下:

“经审阅你公司提交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出说明并补充披露。

一、关于交易方案的合规性

1.预案披露,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组上市,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预计变更为巨星集团、实际控制人预计变更为唐光跃。振静股份于2017年12月上市,截至目前上市未满两年。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说明承诺履行情况、本次重组上市是否存在未严格履行承诺等情形;(2)结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有关持续经营、未来规划、发展战略等内容,说明上市后的实际经营情况与前期信息披露是否相符,如不符,应当详细披露原因,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已履行相应义务并勤勉尽责;(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与本次主要交易对方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等其他协议和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变相减持的情形;(4)标的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相关发行条件的情况。请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关于上市不满三年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

***证监会www.csrc.gov.cn时间:2015-12-04

  问:对于上市不满三年即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的上市公司,有哪些信息披露要求?

  答: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截至预案公告时,如上市时间不满三年,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对以下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1.历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是否按照披露的投向使用,使用进度、效果与披露情况是否一致;

  2.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等情形;

  3.上市后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4.上市后的持续经营及公司治理情况,发行上市时的信息披露(特别是预测性信息披露)与上市后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相符。如不符,应当详细披露原因,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已履行相应义务并勤勉尽责。

  ***财务顾问应当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上市公司所在辖区派出机构应当进行专项核查,我会将在审核中重点关注。

  本问答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组上市

上市公司现控股股东为和邦集团,实际控制人为贺正刚。

本次交易完成后,巨星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预计将超过和邦集团及贺正刚合计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预计将变更为巨星集团、实际控制人预计将变更为唐光跃。

根据巨星农牧2018年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初步测算,2018年标的公司营业收入为111,729.12万元,占上市公司2018年营业收入61,889.21万元的比例为180.53%,超过100%。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组上市,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并经***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将根据巨星农牧2018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及最终评估作价情况确定,并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分析并明确。

 

 

公司名称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SichuanZhenjingCorporationLimite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085837984G

法定代表人贺正刚

注册资本24,000.00万元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振静股份

股票代码603477

设立日期2013年12月24日

上市时间2017年12月18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

经***证监会《关于核准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130号)文件核准,振静股份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5.58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30,440.47万元,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24,000万股。

2017年12月12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瑞华验字[2017]第48280005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7年12月12日止,公司已收到向社会公众募集的资金33,480.00万元。

经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442号”文批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6,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获准于2017年12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振静股份”,证券代码603477。

公司主营业务为中高档天然皮革的研发、制造与销售,拥有汽车革、鞋面革、家私革三大产品线,产品链条完整,柔性化的生产方式能够满足客户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公司自设立以来,专注品质、精益求精,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贺正刚。

贺正刚先生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贺正刚先生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52.71%股权。贺正刚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121.00万股,直接持股比例为8.84%;同时,通过其控制的和邦集团间接持有公司10,529.00万股,间接持股比例为43.87%。

贺正刚先生,男,1954年生,***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EMBA学历,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5403******,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1971年至1992年就职于乐山市商业*,1993年至今任和邦集团董事长,2012年8月至今任和邦集团总经理,2002年至2017年5月任和邦生物董事长,2017年5月至今任和邦生物董事,2013年12月至今任振静股份董事长。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交易对方持有的巨星农牧100%股份。

一、基本信息

(一)概况

公司名称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住所崇州市崇阳街道北郊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段利锋

注册资本25,310万元

成立日期2008年7月7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677162087F

经营范围

生产、加工、销售: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淡水鱼养殖、销售,肉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畜禽养殖技术研究、服务;畜禽粪污处理;粮食、饲料原料购销;农副产品(不含***规定的特殊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巨星农牧的经营业务涉及畜禽养殖销售、饲料生产销售等行业,主要产品包括生猪、黄羽鸡及饲料等。

 

第十七届发审委2017年第44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证券监督管理***会第十七届发行审核***会2017年第44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11月14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结合新设振静股份并以其作为上市主体进一步说明:(1)振静皮革在债权债务、职工安置等方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历次收购、重组标的方资产财务状况,评估方法和过程,对发行人主体合法合规性、以及财务经营状况的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程序和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牛原皮采购来自于澳大利亚。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报告期向主要供应商ACC、COLES采购单价低于其他供应商的原因及其合理性;(2)结合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签署的协议期限,定价机制说明发行人和主要供应商的合作稳定性,是否对主要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3)此次募投项目所需牛革坯未选择从澳大利亚进口原因;(4)可比公司不选用澳洲牛原皮生产鞋面革的原因,公司因选用澳洲牛原皮而形成的竞争优势是否可持续。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程序和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3、发行人报告期内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原材料和半成品(蓝皮)结存余额较大且逐年增长,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经营特点、业务模式、存货具体项目、产品生产特点和生产周期、成本核算方法等,进一步说明存货余额逐年上升、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原因及其合理性;(2)说明发行人对存货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3)说明期末存货是否有充分的订单支持;(4)针对报告期原材料采购价格不断下降的趋势,请结合采购价格变化、存货品质情况、库龄、在手订单、期后销售实现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程序和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4、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关联方借款的目的、用途、审批程序、资金流向等相关情况,说明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程序和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7年11月14日

***借壳上市怎么样?如何操作?

借壳上市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受《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约束,2014年7月***证监会就通过了。不过要注意属于借壳上市的公司,自收到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期超过12个月未实施完毕的,核准文件失效。所以一定找个有经验的第三方。

实际控制人不变更:所以不是重大重组,不算借壳。 一、关于重组上市的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向... - 雪球

一、关于重组上市的规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证监会核准: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四)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五)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四)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六)***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出售所持标的公司股权,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也不涉及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也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观点丨“借壳”上市,该何去何从:上市公司重组新政评述

2016年6月17日,***证券监督管理***会(下称“***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就修改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拟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9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进行修改,公开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重组办法(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日,***证监会还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和《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

市场普遍理解,前述三项规则的发布重点旨在给目前A股市场火热的“炒壳”情绪降温,促进A股市场估值体系的理性修复,引导更多资金投向实体经济。本次上市公司重组新政主要在拓宽借壳上市的认定标准、遏制借壳上市的套利空间以及细化对规避借壳行为的追责要求等方面作了一系列配套安排,具体内容如下:

 

(1)进一步明确“控制权变更”的判断标准

原《重组办法》并没有对“控制权变更”作出明确定义,本次发布的《重组办法(意见稿)》主要从“股本比例”、“董事会构成”、“管理层控制”三个维度完善了“控制权变更”的判断标准,首先,《重组办法(意见稿)》明确了“控制权”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即从“股本比例”、“董事会构成”维度出发予以认定;其次,《重组办法(意见稿)》还规定了“管理层控制”维度的认定标准,如上市公司股权分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法条链接】《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本次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情形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应股份在认定控制权是否变更时应剔除计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以该部分权益认购的相应股份在认定控制权是否变更时亦应剔除计算。过往上市公司重组中规避借壳使用较多的方案是通过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突击入股“埋伏”在标的资产中并以标的资产股权认购增发股份,或由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参与募集配套资金增发股份,以此来避免发生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从而规避借壳,《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发布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该等方式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需要予以剔除,无法再通过该等方案避免触发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情形。

 

(2)拓宽借壳上市认定标准:以量化指标为主,以特殊指标为辅,以证监会自由裁量权兜底

在构成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前提下,原《重组办法》对于是否构成借壳上市的判断指标系仅以量化指标为依据进行形式判断,量化指标达到规定标准则触发借壳上市,反之,则不触发。《重组办法(意见稿)》构建了以量化指标为主、以特殊指标为辅、以证监会自由裁量权兜底的综合认定标准,将借壳上市的认定指标由一项“资产总额”指标拓展为“5+1+1”共七项指标:(1)资产总额;(2)资产净额;(3)营业收入;(4)净利润;(5)股份;(6)主营业务;(7)***证监会自由裁量之兜底条款。待《重组办法(意见稿)》正式生效后,假如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了变更,则前述(1)-(5)项指标中任意一项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对应指标的100%时,即触发借壳上市的认定标准;即使前述五项指标均未达到相应标准,但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了根本变化,也可能会被***证监会认定为触发了借壳上市的认定标准;最后,即使前述(1)-(6)项标准均未达到,***证监会也可以以实质重于形式的标准认定重组方案属于构成借壳上市的“其他情形”。

因此,未来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设计规避借壳方案的难度将急剧增大,因为即使在技术上通过方案设计避开了《重组办法(意见稿)》设定的5项量化指标及1项特殊指标,仍有可能被证监会认定为构成借壳上市的“其他情形”。并且,根据《重组办法(意见稿)》,未经***证监会核准擅自实施构成借壳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或者规避借壳上市相关规定,交易尚未完成的,***证监会责令上市公司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并按照规定报送申请文件;交易已经完成的,可以处以警告、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未来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在设计上市公司重组方案时,如果上市公司将发生控制权或主营业务的重大变化的,需要与证券监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以避免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未经***证监会核准擅自实施构成借壳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或规避借壳上市相关规定的情形。

 

(3)确定“累计首次原则”的累计时限

原《重组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但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除外。”这是考虑到《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的特殊性,为防止化整为零、蚂蚁搬家式的重组以规避证券监管部门对借壳上市的监管,故***证监会在2015年4月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中就明确了在适用原《重组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时所执行的“累计首次原则”,即按照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一旦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累计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含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同时,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资产的交易行为),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累计首次达到100%以上的,无论距离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多久,都会被认定构成借壳上市。

《重组办法(意见稿)》首次将“累计首次原则”的执行期限明确为60个月,即:是否构成借壳上市的认定仅限于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60个月后再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则不会构成借壳。该期限有助于加强累计首次原则的可操作性,另外,在现有IPO发行审核节奏下,60个月的期限也与借壳方通过IPO方式实现A股上市所需时间大致相等,对于借壳方而言,如果提前60个月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但却无法注入自己的优质资产,显然无法满足借壳方迅速实现借壳上市的时间要求,故《重组办法(意见稿)》正式生效后会在很大程度上抑制重组市场上“炒壳”、“卖壳”的行为。

执行累计首次原则的60个月期限的起算时点为“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对于如何确定“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重组办法(意见稿)》中暂未明确,实务中一般可以以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所涉及的增发股份完成新增股份登记或相关的股份转让完成股份过户登记之日为起算时点。

(1)取消借壳上市同时配套募集资金,并限制其他重组中募集资金的用途

在目前的借壳上市业务中,部分市场资金方往往会通过参与认购配套融资增发股份的方式参与分享上市公司被借壳重组的利益。《重组办法(意见稿)》规定了上市公司重组构成借壳上市的不得同时募集配套资金,这一规定限制了市场资金方通过认购配套融资增发股份参与分享借壳上市利益的机会。

同时,《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明确规定,考虑到募集资金的配套性,所募资金仅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投入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募集配套资金不能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

 

(2)限制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重组新进小股东通过借壳上市套利退出

原《重组办法》规定,对于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一般情况下为12个月。现《重组办法(意见稿)》明确规定,属于借壳上市情形的,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应当公开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除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转让。因此,如果部分私募基金是持有标的资产股权的小股东,如果该次重组交易被认定为借壳上市的,私募基金取得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将从目前一般情形下的12个月延长到24个月,增大了私募基金成功退出的风险和压力。

 

(3)强化对违法或失信“壳公司”的约束

根据原《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很可能会构成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质障碍。如根据原《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为了加强对违法违规或有失信行为的“壳公司”的约束,本次《重组办法(意见稿)》特意增加了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法合规性要求,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或者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终止已满36个月,方得实施构成借壳上市的重组。

此外,《重组办法(意见稿)》还规定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方得实施构成借壳上市的重组。关于失信行为的认定,可以参考《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八条所列举的诚信信息的范围进行判断。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上市公司所实施的重组完全不涉及发行股份,仅仅以现金作为支付对价实施借壳,也需要受上述《重组办法(意见稿)》对违法违规或有失信行为的上市公司的约束。

【法条链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公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自律规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包括:

(一)公民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件号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

(二)***证监会、***其他主管部门等其他省部级及以上单位和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市场行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以下简称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评比,以及信用评级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

(三)***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及收购人所作的公开承诺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正在履行、已如期履行等情况;

(五)***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

(六)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

(七)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及采取强制措施;

(八)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移送***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九)因证券期货犯罪或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十)因证券期货侵权、违约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较大民事赔偿责任;

(十一)因违法开展经营活动被银行、保险、财政、税收、环保、工商、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十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信息。

 

(4)禁止借壳方变更业绩承诺

《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重组方的业绩补偿承诺是基于其与上市公司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该承诺是重组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重组方应当严格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履行承诺。重组方不得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变更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

近期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的案例中出现了较多重组标的在重组完成后不能依约完成业绩承诺的情形,部分案例中,对于未能依约实现业绩承诺的承诺方,往往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程序对原业绩补偿承诺进行调整。《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对此类情况进行了明确限制,即要求重组方不得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通过股东大会程序变更原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补充义务。这一政策的目的在于抑制目前借壳上市或并购重组市场中高估值、高业绩承诺的现象,旨在引导A股市场回归理性估值体系。

【法条链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五、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根据***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的新闻稿,本次修订的《重组办法(意见稿)》未来如正式生效,在规则适用方面,新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过渡期安排将以股东大会为界新老划断,即:修改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发布生效时,重组上市方案已经通过股东大会表决的,原则上按照原规定进行披露、审核,其他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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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上市利好吗

借壳上市是指一间私人公司(PrivateCompany)通过把资产注入一间市值较低的已上市公司(壳,Shell),得到该公司一定程度的控股权,利用其上市公司地位,使母公司的资产得以上市。通常该壳公司会被改名。借壳者是没有上市的公司,只有借了被借者的壳才能通过控制这家上市公司间接上市,而原来控制者则交出控制权,不在对这家上市公司有控制权。这里只有一家上市公司。当然,传出某家上市公司将被“借壳”,当然是利好。

股票:请问借壳重组和重组那个概念比较好

要看是什么样的重组,一般重组都会限制涨跌幅10%,毕竟,像000520长航凤凰,002506那样的一年也只有两只,而且都是停牌一年以上

借壳重组会有几次停牌

借壳重组停牌的次数并不一定,要看是因为什么原因导致的停牌。股票重组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中指出,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停牌后连续筹划重组的,停牌不超过5个月;筹划非公开发行的,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停牌期间更换重组标的的,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复牌,进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程序满3个月后不得更换重组标的并继续停牌。对滥用停牌和无故拖延复牌的,将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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