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研究汇总十篇
一、顺应国内外发展趋势和竞争形势的必然选择
随着我国经济对世界经济影响力不断上升和金融改革开放进程不断加快,顺应世界新一轮产业大转移趋势,国际金融机构近年来加速将业务重心转移到以***为代表的新兴发展***家,并外迁或新设全球(地区)总部、办事机构或代表处。北京、深圳、天津、广州等兄弟城市纷纷出台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各类优惠政策,积极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总部落户发展。因此,加快总部型、功能性金融机构集聚,是上海顺应国内外发展趋势和竞争形势的必然选择,有利于增强上海金融资源全球配置能力和争夺国际金融话语权,并巩固上海在国内的金融中心地位。
二、上海集聚总部型功能性金融机构的现状和问题
1.主要成效。随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深入推进和上海金融全球影响力不断提升,国内外金融机构在上海设立总部或功能性机构的进程明显加快。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方面,在金融方面,截至2012年末,在沪银行类功能性总部持牌专营机构总计七大类12家,非持牌专营机构达到34家。其中,大型商业银行第二总部持续推进,继***银行率先在上海设立人民币交易总部之后,***建设银行(上海)中心揭牌成立。外资银行机构数量也占全国一半以上。在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方面,上海积聚了海通证券、国泰君安、财富里昂、海际大和、东方花旗等证券公司,以及光大、国投中谷、新湖等期货公司总部。全国161家期货公司中28家期货公司在上海设立总部,占总数的17.4%。在保险业金融机构方面,太平洋保险、***大地财险、海尔纽约人寿保险、劳合社再保险(***)、丘博保险(***)等保险公司总部,以及***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落户上海。在新型金融机构方面,集聚了中银消费金融、农银金融租赁、交银金融租赁、上汽通用汽车金融、纽银梅隆西部基金、弘毅跨境投资基金、方源资本等新型金融机构总部或业务总部。在金融监管和市场功能机构方面,***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外汇管理*上海分*、***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银联等金融机构落户上海。
2.基本特点。一是外资或合资金融机构总部集聚特征明显。截至2011年末,累计有25个***和地区的银行来沪设立机构,机构数量占全国一半以上,资产规模占全国48.8%,从业人员占全国逾40%。二是金融机构总部能级不断提高。众多国内外金融机构将***、大中华乃至亚太总部设在上海,并不断升级总部管理权限和扩大业务范围。如花旗银行除了将***总部设在上海,在亚洲新设的首个亚洲拉美贸易服务处也落户上海。三是金融机构总部辐射带动效应较强。如***银联总部落户上海,充分发挥组织枢纽作用,推动了支付产业资源和大批的金融、芯片技术和IT人才向上海集聚。四是各类新型金融机构集聚速度加快。近年来,金融租赁、消费金融、科技银行、基金管理、股权投资、资信评级、第三方支付、小额贷款、融资担保、村镇银行、企业财务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加快向上海集聚。五是金融机构主要集中于中心城区并逐步向扩散。金融机构总部目前主要集中在陆家嘴金融城、外滩金融集聚带等中心城区。随着中心城区商务成本不断提升,新型金融机构和传统大型金融机构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向城区集聚。
3.主要问题。一是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和统一的统计口径。全市层面目前还没有制定专门关于金融机构总部认定的明确标准,导致目前没有统一规范的金融机构总部统计口径和准确的金融机构总部数据。二是金融机构总部数量和能级与国内外金融中心城市差距较大。与纽约、伦敦等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相比,上海集聚的金融机构无论是数量还是能级都相差甚远。与国内其他城市相比上海也不占有明显优势,部级的金融监管决策机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金融集团企业总部大多集聚北京,且面临着深圳、天津等的激烈竞争。三是政策扶持和配套体系还不完善。调研中普遍反映比较突出的是与人才引进相关的户籍、住房、医疗、子女教育、出入境等问题。目前的人才政策针对企业高管居多,核心专业人才和一般金融人才难以享受。由于供给能力有限,引进人才在享受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实际效果也不甚理想。四是**服务意识和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调研发现,**在政策宣传和主动对接企业上做的不够,很多被访企业都反映对可以享受哪些政策、如何享受这些政策、应该找谁办理等方面都不太清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策的落地和惠及面。五是金融制度环境对引进金融机构总部形成一定制约。在金融国际化程度、金融会计准则体系、金融人才数量、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税收制度、信用体系建设等软环境方面的不足制约了外资金融机构总部落户。六是上海商务生活成本不断攀升给企业经营带来较大压力。随着上海城市建设不断加快,写字楼租金、人力资源和生活成本不断上涨,给企业带来较大压力并导致很多企业向外转移。
三、加快上海集聚总部型功能性金融机构的对策建议
鹤壁市地处河南省西北部,临近太行山区,辖浚县和淇县两县,地区面积不大,人口约40万,其中主要为农业人口。工业不发达,农业也较薄弱,是河南省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一个市。其金融业的发展也很缓慢,尤其是农村金融,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
据调查,鹤壁市有许多落后山区的农业还处于原始耕作状态,从播种到收割一切工作都是使用原始农具,耗时耗力,工作效率低,单产不高,农业抗灾能力差,受天气影响较为严重,是名副其实的靠天吃饭的小农经济,在这里农业仍是一个投资多、回报少、高风险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而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三类组成:第一类是***农业银行,它是从农村发展起来的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网点延伸至县及乡镇,属商业银行性质。主要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小城镇的建设、农村的信贷扶贫;第二类是***农业发展银行,它是政策性的金融服务机构,它不吸收存款,其信贷业务只是界定为对粮棉油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成封闭式运行;第三类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及***信合以此为基础而组建的农业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这两类金融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都是***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承担民事责任。
近年来,由于各种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方向越来越倾向于商业化经营,信贷重心逐步转向城市,如同其他国有商业银行一样,采取信贷管理权限上收、组织资金逐级上存的经营方略,除了个别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外,县域乡镇营业所的主要任务则是组织存款、清收贷款本息。这种“只存不贷”的经营方式,偏离了其“服务农业”的基本宗旨,使农业金融在基层服务上出现断层。***农业银行相对于其他商业银行来讲,贷款利息稍低,但对于高风险的农业,农行要求必须有抵押。而在农村,农民唯一的房产却不在抵押范围之内,即便是当地的私营企业也只能按照“消费信贷”来办理。现在县级商业银行的工作就是接受储蓄,基本没有放贷权,地级市商业银行有些地方还可以放贷,有一些流动资金放贷权,但大部分没有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权限。通过固定资产投资需要贷款,就得层层上报,一直报到总行,总行审贷***会开会,然后层层研究。从金融机构上看,农村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非常简单,他们无法进行股权融资,现在只有上海和深圳两个交易所,中小企业够不上门槛,创业办市场还在讨论之中,并且规划中只上高科技、高成长企业。而***从资源禀赋上将最适合大批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这些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就很难觅得股本投入,他们不可能发行债券,只有通过一条途径——贷款。但由于没有抵押物,农民想要从商业银行得到贷款的可能性微乎其微。2国有商业银行网点的撤并带来的问题
与此同时,商业银行的平均存贷比仅50%左右。而农村信用社差不多70%~80%都放贷了,这样农村信用社就在无形中成了鹤壁市农村唯一的金融支柱。但农信社规模太小,吸收到的资金很有限,且农村信用社在几次大的调整中,积聚了大量的呆账坏账,无疑加重了信用社经营的困难程度,导致农村信用社资金力不从心。
由于历史原因,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大多是按照行政区域随**的设置而设立的,而不是依据金融资源的多寡而设立的。因此,在一些金融资源很不丰裕的地区比如鹤壁市就有大量网点机构仅仅是**机关的配套设施。他们的经济效益差,入不抵出,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目前都在亏***经营。根据2002年3月9日《经济观察报》报道,从1998~2001年间,***银行机构总数从1997年底的15251家降到2001年末的12529家,减少了2722家,下降了17.8%;1998年以来***银行还采取撤销降格等方式共撤并县支行246家,县支行总数比1997年末减少了22%,***建设银行共减少县支行3601个,1998~1999年建行累计净减少营业网点4000多个,经营向大中城市转移的战略初步完成;***工商银行2000年撤并各类机构和网点4000多家,撤销了13家二级行、242家县支行,2001年继续进行了大幅度的机构撤并工作,***农业银行的某些省级分行从1997年初就开始了机构撤并工作,到2000年底,农业银行撤并网点5759个,县支行级机构降格为办事处89个。在鹤壁市也可以明显感觉到这种现象,像***银行在山城区、淇滨区两个城市内有网点,县域及乡镇本来就没有中行的网点。建行本在鹤壁集镇有一个网点,上年年底也给撤销了。目前集镇上仅有两家工行、一家农行及三四个信用社机构。据全国资料统计,2002年第一季度,仅邮政储蓄存款余额就达6100亿元,***人民银行合作金融司一位官员估计,其中有2/3的资金也即4000亿元来自农村地区,县级各类商业银行在农村吸收存款6000多亿,放贷3000多亿,转出3000多亿。一位专家的测算是,每年倒流的资金应该在6000亿元左右,平均每个县流出的资金为3亿元。
如上所述,一方面,农村资金多渠道被分流,另一方面,农村社会化金融服务缺位和资金供给不足,致使“三农”经济严重“贫血”。现实把一个广阔的农村金融市场连同沉重的社会责任让给了农村唯一的合法金融主体——农村信用社,而他们的存贷比已经超过了70%。对于广阔的农村来说,农村资金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
基于对农村金融的现实审视,针对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解决思路:
(1)“堵漏”、“清淤”,减少资金分流,有效增加农村金融资源。根据农村金融实际需要,国有商业银行(农行除外)要适度改革和调整在县域业务的运作结构,要适度调低系统内上存资金的比例和利率,以减少和解决农村资金流向城市、农业资金流向非农业、经济落后地区资金流向经济发达地区这个资金盈缺布*不均衡、两极分化越拉越大的问题。要适度“放权”,给予或扩大对基层行的资金授权授信额度和新增贷款的审批权限,为基层行扩大对县域经济的信贷投入营造一个宽松的经营和发展氛围。同时建立信贷投放的激励机制,促进信贷资金的有效投入。
(2)“开源”、“引水”,对农村信用社应加强管理,调整结构,强化支农职能,真正肩负起“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深化体制改革,要取消乡镇农村信用社一级法人资格,建立以县联社为法人主体的管理体制。多渠道地组织存款,养精蓄锐,增加资金实力。县乡各级**要大力支持农村信用社存款,壮大其资金力量。制订切实可行的清贷收息措施,加大到期贷款本息的清收力度。同时,努力盘活不良资产,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3)“内帮”、“外助”,创造宽松环境,壮大支农资金实力。在目前农村金融体系下仅靠农村信用社自身的实力和运作是难以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的,必须附之于必要的政策外援,建议***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农村金融的历史包袱实行分摊消化、政策补偿、免征营业税等。地方**要积极引导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大*意识,视农村发展为己任,切实为农村金融“减负”。
1扈照轼,杨琨.金融机构撤并对县域经济发展的影响[J].经济研究参考,2006(7)
2唐青省,高烽.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现状与问题思考——以宣威为例[J].时代金融,2006(2)
3陈卫华.仙桃市县域经济发展与金融服务的调查[J].***金融,2006(4)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3-0045-05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金融监管关系到金融体系的稳定和效率,也对金融业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2007年初,伦敦市了《全球最具竞争力的46个金融城市排名榜》并将伦敦列为榜首,随即纽约市也了《机会之都:21世纪商业竞争的指标》,虽然两份报告的排名并不一致,但二者都指出过于严格的监管是纽约竞争力受***的重要因素,与此同时,***也开始修改《萨奥法》,以其通过更宽松的监管吸引境外公司到纽约上市。新闻的背后无疑传递了,监管在促进金融业发展方面的重要性及金融监管的新一轮调整趋势。
一、金融监管的两难选择:安全与效率
虽然金融业是众多产业门类的一种,但在金融监管过程中却较少和一般产业管制理论相融合,而体现为较强的***性,大多情况下其首先体现为金融危机之后的应激反应。如最早的证券监管源自18世纪的南海泡沫。虽然不能排除金块论战的影响,但在数次金融危机后,中央银行普遍形成了。虽然对于弗里德曼等主流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反对**干预经济生活是其理论学说的一般假定,但他们恰恰认为货币体系是一个例外”。任何现在被归诸于市场失灵的监管动因都没有借用。***双头多元的基本监管体制也形成于大萧条所造成的冲击。巴塞尔协议的形成和调整则分别和1974年德国赫斯塔特银行和***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以及1982年意大利阿布巴斯诺银行的倒闭联系在一起。金融监管的发展是和金融危机的爆发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虽然在分析监管的原因时也会归之于信息不对称、自然垄断、外部性等市场失灵因素(杨爱文等,2002;齐洁,2003),但显然金融体系的安全是监管的中心目标。
对金融安全的最大冲击来自于金融机构倒闭所具有的传染性和大规模的信用收缩,而信用收缩将对宏观经济构成巨大冲击。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方面通过存款等大量汇集资金,另一方面通过贷款等投资活动释放资金,是经济体系信用关系的主要结点。当一家银行因某种风险而出现经营危机,其所具有的广泛债权债务关系就面临终止的可能。由于其债权债务关系的范围极其广泛,而可能导致恐慌或者使具有业务往来的其他金融机构随之出现经营危机,并随之爆发挤提,使危机出现传染。而一旦出现危机传染则使得货币创造机制受***并导致流动性不足,使宏观经济进入紧缩。当然,在危机过程中传染链条是多维化的,上述仅是非常简单的描述方式,但从上述机制的描述可以看出,单个金融机构危机以及传染机制显然成为整体金融危机的两个紧密的链条。
应当意识到,并非只有金融机构的经营危机可能诱发经济紧缩,任何一个行业的厂商出现经营危机都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紧缩。
将一般产业管制与金融监管进行简单的对比,将有助于认识金融监管过程中所面临的两难选择问题。产业管制理论中的哈佛学派,其目标本身就是防止垄断的出现,甚至提出***限制企业并购及对垄断企业进行拆分的建议,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是受到鼓励的;而在金融监管的领域内,避免企业因承担过多风险而出现经营失败得到更多关注,优胜劣汰在提升效率方面的作用并不受到重视,这意味着对安全的重视很有可能是以效率的***失为代价获得的。当然,以斯蒂格勒为首的芝加哥产业管制学派对金融监管产生了重要影响,考虑到监管所具有的成本,对银行监管的最优边界的探讨日益增加(李兵,2005;董红蕾,2003),但这种探讨是监管的成本和收益之间的权衡,而并非在安全和效率之间的权衡。出于监管成本和收益的权衡,监管边界将收缩,效率问题将变得突出。
如果说金融监管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金融安全在监管中的重要性,效率问题则体现了从严密到宽松的调整方向。虽然***20世纪70年代后出现的大范围金融创新部分体现为需求响应的结果,旨在设计出更符合客户需要的风险、收益率、期限结构组合的金融工具,但仍有相当部分体现为对过严的金融管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式的规避,如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这些迫使监管当*一方面针对各种金融创新提出各种新的应对举措,另一方面则在80年代适度放松了监管的程度。虽然90年代的亚洲金融危机等的发生使得监管重新向谨慎过渡,但面对世界各国金融中心之间的激烈竞争,如何使本国金融业发展更具效率而不仅仅是安全,将获得更多的关注。
在这一部分将简要分析基本金融监管方式在维护金融业安全和效率中所发挥的作用,并以此所形成的比照关系说明退出机制在实现上述目标方面所具有的地位。概括地看,金融监管可以主要分为三个方面:
1、进入监管
进入监管可以分为主体资格、业务限制、地域限制三个基本方面。主体资格指进入金融业必须具有一定规模的资本金、管理人员队伍、内部组织和控制机构等,对于银行业而言,在经营过程中保证资本充足率在8%以上的巴塞尔协议也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存续性资本金限制。以资本金要求为主的主体资格限制目标在于确保进入主体的风险承担能力,确保债权债务关系的稳定,避免金融机构因自身资质不充分而可能的倒闭。
业务限制较大范围指是否可以经营金融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也可以指是否允许在银行、证券、保险行业之间选择兼营,小范围内的业务限制指是否允许采取某种具体类型的金融工具,如是否允许吸纳储蓄存款、是否允许经营外汇交易、是否允许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等。对金融机构的业务限制可能出于多方面的考虑如避免垄断等,但更重要的侧面则在于避免金融危机中出现的交叉感染,使风险免于从一个行业迅速向另一行业蔓延,从而避免出现大范围的经济紧缩,即便是小范围的业务限制也有利于避免金融机构承担过多风险。
然而需要意识到,金融业是以信用为载体,并以信息发现、风险和收益组合为专长的行业,从而竞争优势是互补的。无论是发放贷款,还是提供上市发行服务,其基础都在于对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的发掘和处理能力,其在经营过程中能够得以发展壮大都依赖于是否能够提供更符合需求的金融产品,而金融产品则体现为不同的收益率一风险一流动性组合。事实上,任何资金运用都体现为三性的组合,金融业的特征在于其能够提供不同类型的组合并因之分散自身所承担的风险水平。对业务范围的限制,无疑会
缩小金融机构的竞争力空间,因此,虽然能够维持基本的分业经营格*,但银行、证券、保险则仍出现小范围的互相渗透,甚至也与非金融行业形成一定关联,如财务公司、信托公司、汽车贷款公司等。
相对而言,一国范围内的地域限制较业务限制要微弱的多,除了***曾经对跨州设立分支银行进行限制之外,一般比较少见,所以这里不再进行讨论。
业务经营监管可以分为价格监管和业务操作监管两个方面。在一般产业管制理论中,价格管制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但在金融监管中通常并不包括价格管制。事实上由于利率、汇率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的巨大作用,其本身就构成一个复杂的研究对象,但任一价格都是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方式,虽然价格波动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市场风险的存在,但其整体的趋势仍然体现为渐进式的宽松和有管理的浮动。
业务操作监管一方面强调经营行为的合法性,防止以其所拥有的信息优势等进行关联交易、限制竞争、操纵市场等***害相关交易方的行为,减少金融犯罪的出现;另一方面是要求金融机构的资产结构体现审慎经营的特征,如要求商业银行保持充足的流动性比率、对贷款进行信用风险评级并计提坏账准备金、保证贷款的适度分散等;又如在信托机构的监管中要求计提赔偿准备金,自有资金和兼营资金要符合特定的比例要求,授权运用资金的方式要满足特定指标等。前者更多体现为公平贸易、避免金融欺诈的要求,是经济活动的普遍要求,而后者则体现为要求金融机构资产保持足够程度的分散性,避免风险过于集中。
对于金融机构的存续发展而言,其经营陷入停顿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各类风险聚集的程度超过金融机构的承受能力,风险管控同样体现为金融机构自身经营管理的重要方面,从而包括价格监管和资产分散化的要求和金融机构内在管理是一致的。对业务经营的监管是迫使金融机构更审慎做好自身风险监控的补充,但其同时也成为对金融机构自身风险管控的替代和介入。在通常情况下,以避免企业倒闭而要求企业采取特定经营方式并不被认为是恰当的,也被视为是***直接干预的一种情形。而且。如果更安全的风险控制和获得更大收益不存在冲突,则金融机构自身显然会选择更安全的风险控制,而现实中对企业资产分散的监控则从反面表明,更安全的风险控制是以一定程度上妨碍金融机构获得更高收益。
金融机构一旦出现问题就会涉及退出的问题,历史上多次金融危机的存在使得对金融机构退出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二者共同的特征是通过中央银行或存款保险机构给出现问题的金融机构提供贷款,避免债权债务关系的大范围受***,以切断危机从问题金融机构向其他金融机构的蔓延,维持社会整体信用体系的稳定。在此基础上,对问题金融机构进行接管,对问题金融机构进行机构及管理体制下的整改,强化风险防范体制,在能够纠正的情况下停止接管或在不能纠正的情况下进入破产清算。但整体来看,最后贷款人和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维持危机扩散所最需要的安全网,在问题银行的退出制度中发挥重要作用,但也成为“大而不倒”等道德风险的来源,而因安全网的存在所造成的松懈可能成为风险产生的新来源。
事实上,还存在*部退出的举措。如在发现风险聚集的初期就实施接管,并在限定期限对问题金融机构进行整改,以避免触发最终的安全网。此外,还可以采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制度,对金融机构的坏账进行剥离以消除其潜在风险。但需要意识到的是,如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非政策性的,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获得问题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的动机,在于其在通过获得控制权方式重新将其转化成良好资产方面具有优势,或者来自于其对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出售方面更具优势,而且金融机构在出让不良资产中将预先蒙受风险失控的***失;如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具有政策性,则剥离过程可能体现为防止金融危机,而对金融机构风险失控的非效率行为进行补贴,虽然可以缓解金融机构面临的危机,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善金融机构的风险聚集趋势。
从金融监管的基本方式上看,金融监管更多采取的是预防封堵的方式而非控制疏散的方式。无论是从进入要求,还是从业务监管,一直到问题金融机构的接管,金融监管的重心更多关注于如何避免金融机构风险失控,以确保金融机构处于安全的状态,这对于风险防范无疑是具有积极意义的。此外,金融监管还体现出,以不具有盈利动机的监管机构来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修正,因金融监管机构不具有盈利动机,其可以更注重安全而在一定程度上纠正金融机构因偏重收益而承担更多风险。
如果金融机构缺乏盈利动机,一方面意味着其将缺乏创新而更加满足于现有金融产品,不寻求扩大自身收益,这意味着金融机构缺乏效率,难以发挥有效配置资金的功能;另一方面也意味着金融机构将放松对风险及成本的控制。因为风险产生的情况下其并不需要以退出的方式承担相应的成本,从而在发放贷款等经营活动中将“漫不经心”,其结果是整体风险没有降低,反而增加了。我国金融体系的呆坏账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金融机构不利用内部控制体系,从而导致操作风险增加所造成的,但通过外力来确保其增加风险防范、提升效率将是困难的。原因是,任何资金运作都可能具有一定风险,而作为资金融通机构,对金融机构的每个环节都进行严密的风险监控是不可能的,因为完全监控将意味着由监控机构直接经营金融机构,而且为了保持组织运行,阿尔钦式的最后监管者问题一定会出现,这就意味着监控必然是存在缝隙的,完全来自外力的监控不仅具有成本,而且监控内容或监控强度上将留下空白。缺乏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控制,金融体系要么需要更高成本及强度的外部监控,要么将持续不断累积更高的风险。
如果金融机构具有较强盈利动机,则其会寻求更高的盈利,并试图在高收益和高风险之间进行权衡,并确实存在为谋求更高收益而承担更高风险的冒险式经营,从而需要更加谨慎的金融监控以预防可能诱发的危机。但由于更安全的资产结构与高收益资产结构的矛盾,金融机构可能发展出更新的金融工具以规避金融监管,也可能采取更多寻求监管中的空隙,并采用非规范措施,这不仅意味着监管成本将上升,使得监管丧失固有的吸引力,也意味着监管将难以是充分的。盈利动机的存在将使得竞争不可避免,而在竞争的情况下完全避免金融机构因承担高风险而退出是不可能的,金融监管更适宜的目标是让问题金融机构退出过程中造成的外部冲击足够小,不危及整体金融体系及经济运行,而非过于专注于避免金融机构的退出,并因之对金融机构的经营采用重重限制,通畅而缺乏波及效应的退出机制作为金融业发展的疏导机制应在金融监管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市场本身也为金融机构退出提供了途径,主要体现为金融机构之间的并购,如1995年巴林银行在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后被荷兰ING银行并购,***绿十字银行对巨额坏账破产的***兵库银行。在并购的情况下,随着问题金融机构控制权转移给其他金融机构,其债权债务关系也随之转让,从而避免了债权债务关系断裂所带来的危机扩散,维护了金融体系的稳定。并购方式在金融机构退出中应受到更多重视的原因在于,竞争压力下金融机构对竞争对手的关注程度可能超过金融监管机构的关注程度,从而更容易意识到竞争对手服务效率低下或承担风险过高的问题,为了消化并购对象转移过来的不良债权,并购主体必须具有更加有效的不良资产处置能力及风险控制措施,否则无疑会因并购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并购并不需要发生在金融机构出现严重问题的时候,而可以发生在竞争对手呈现效率低下或风险失控的初期,从而避免风险失控的滋生和发展。为了避免被并购的威胁,金融机构也必须提升自身效率和增强风险控制,即便仍然被并购,其仍可因为较优的资产状况获得更好的受让价格。所有这些方面都有助于更好实现金融体系的稳健和效率。
但行政主导的并购可能是危险的,现实中不乏因为并购对象所带来的不良债权关系拖累并购主体并使之经营出现困顿的现象,在自发并购下并购主体会更好考虑自身的承担能力,而行政主导则可能因偏重于问题金融机构的解决而忽视并购主体的承担能力。此外,并购并不适应于出现系统风险的情形,因为在系统风险的情况下,并购主体的风险控制能力也随之下降,而并不体现为效率和风险控制方面对比能力的增强。
并购的概念也可延伸到对分支机构的并购或部分金融资产的出让方面,对于后一个方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为了剥离四大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我国于2000年设立了信达、长城、东方、华融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处理做出了有利的尝试。但目前金融资产公司的发展仍然有待进一步完善,需要进一步朝具有投资银行功能的专业化资产处置机构的方向发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积累起在资产催收、重组、出售、证券化、接管等方面的优势,以增加资产的流动性,使其向具有更有效处置能力的机构流动。
虽然我国金融机构并购的实践较少,金融资产的处理转让也主要停留在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方面,但也为市场方式下的金融机构退出提供了一定的基础。主要体现在:以改善金融机构内部经营效率为基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结构日渐清晰;以引进战略投资者,公开募集扩充资本金为导向,部分金融机构已经形成了更加多样化的股权结构,并在国内及海外证券市场上市;我国金融业对外资也进行了更大范围的放开;***对金融业的监管日渐完善和制度化,对利率和汇率等资产价格的管理开始允许较大程度的浮动等。其面临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专门针对金融机构并购的法规尚不完备;缺乏对陷入危机中的问题金融机构并购进行适当财政辅助的规则及内容;对并购可能出现的融资需求缺乏安排;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目标阶段化;资产证券化发展处于刚起步阶段;资本市场的层次性不够充分,信贷资产市场缺乏等。但随着我国金融机构改革和金融行业竞争加剧,市场化退出机制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相应制度环境也将不断成熟完善。
在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或者金融机构具有较大影响的情况下,金融监管体系下的退出机制无疑具有重要影响。金融监管下退出机制的重心是避免危机的扩散和急救,其主要包括最后贷款人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和接管、破产四个方面。
最后贷款人制度是在历史上多次金融危机的基础上形成的,也是避免金融危机发生的最重要防护网。最后贷款人制度仅限于最后性的紧急手段,通过自由放贷的保障来缓解存款人的恐惧,甚至也包括通过公开市场业务避免经济体系内流动性的减少。但在具体操作方面,担负最后贷款人的中央银行仍然面临着对进入最后贷款程序的对象选择、标准设定、最后贷款的提供方式、提供最后贷款的利率和担保条件等设计问题,这些问题对于危机前和渡过金融危机的金融机构的行为将产生重要影响,对于最后贷款人制度的滥用也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的最后贷款人制度仍存在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的问题,而国有商业银行背后的***信用也一定程度上掩盖了我国最后贷款人制度方面的不足之处。
存款保险制度在政策目标上同样具有稳定储户信心、防止危机扩散的作用,但其目标更侧重于对储户的利益保护而不是避免金融机构的救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与最后贷款人制度相区别。存款保险制度一直受到诱发银行和储户道德风险的批评,而且在存款信贷机构与监管体系的关系、存款保险对象的强制性、参保方式选择、保费率的设定和收缴、基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各国的经验也不尽一致,从而仍面临较多探讨。我国目前并不具有存款保险制度,但是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有较多探讨。在所有保险行为中都可以看到道德风险的因素,但保险业仍然通过制度设计较好避免了道德风险的泛滥。存款保险制度固然不能完全应对***金融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但对于减少金融机构一旦破产后所具有的冲击作用仍具有一定价值,可以成为最后贷款人制度的重要辅助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6)02-0019-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6.02.04
一、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概念
为遏制金融危机的持续发展,2009年4月主要***央行联合金融监管部门重拳出击,在国际清算银行(BIS)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组织下成立了金融稳定理事会(F***),旨在识别“过大而不倒”的金融机构,并对其提供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方面的监管。2010年F***首次将这些由于自身业务规模较大、复杂性和系统关联性较强等原因,如果经营失败一旦倒闭将会给整个金融系统乃至实体经济带来显著破坏的金融机构[1],定义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ystemicallyImportantFinancialInstitutions,简称SIFIs)”。并根据其影响范围划为两个层次: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GlobalSystemicallyImportantFinancialInstitutions,简称G-SIFIs)和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DomesticSystemicallyImportantFinancialInstitutions,简称D-SIFIs)。如若按照行业则可划分为系统重要性银行(SystemicallyImportantBanks,简称SIBs)、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SystemicallyImportantInsurances,简称SIIs)和非银行非保险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NonBankNonInsuranceSystemicallyImportantFinancialInstitutions,简称NBNISIFIs)
金融机构是从事风险经营的部门,此项业务本身具有较强的负外部性,这是导致金融机构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最关键性原因。金融机构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负债资产来从事风险经营业务的。金融机构在进行风险决策时,只会考虑自身的最优风险偏好,而不会考虑社会预期成本。因此,当金融机构因从事高风险经营活动或其他原因破产倒闭时,导致的社会成本会远远高于机构本身付出的私人代价。巨大的社会成本将带来较重的税收负担,导致民众生活水平下降、经济发展水平滞后。也正是基于此,**往往不会任其“自生自灭”,而是利用公共财政资金对其不断注资进行救助。**实施救助的结果,一方面导致国民财富分配不公,引起公众不满;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对其高风险经营行为不能付出相应的代价,这将导致道德风险加剧的***性循环,不利于建立相应的约束、监管机制。
正是由于SIFIs的“大而不倒”的老问题,学术界和实务部门纷纷对其展开研究,本文就目前我国在SIFIs的评估和监管两方面展开的研究工作进行梳理。
目前,对SIFIs的评估和界定方法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国际监管部门针对金融机构自身的发展状况特点提出的指标法;另一类则是学术界以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的实时数据为基础开发的市场法。
指标法是依据国际组织界定出的SIFIs核心特征,构建出评估SIFIs的指标,测算出不同的指标值,以此为依据列出SIFIs的名单。指标法的优点是:快捷、透明,能比较清晰地识别SIFIs,是一种对SIFIs较为直观的理解和判断。其缺点是:指标的设置以及赋权更多地依靠研究者的经验和主观判断,不能客观地反映金融机构的系统重要性。
针对如何评估SIFIs的问题,IMF、BIS和F***三大国际组织早在2009年就联合文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指引》。建议采用基础指标与辅助指标相结合的方法识别SIFIs,随后又将该评估指引不断完善,最终形成了评估指标体系。F***主张从规模、关联性、可替代性和全球活动四大类指标考察金融机构的系统重要性[1],并于2011年了首批全球29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名单(见表1)。针对不同的金融机构又分别有不同的标准:随后巴塞尔***会又专门针对银行颁布了《G-SIBs:评估方法和额外***失吸收要求》,从具体的评估方法和监控工具等方面提出了G-SIBs的评估框架。另外,在2012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则针对保险机构了《G-SIIs评定方法》(征询意见稿),以辨别潜在的G-SIIs。该评定方法主要包括规模、全球活动、金融体系内关联、非传统与非保险活动和不可替代性五大类指标、十八项详细指标、三步鉴定步骤及五条政策推荐。
国内关于SIFIs的评估研究成果既有理论基础也有实证分析。在早期学者进行的研究重点集中在理论方面:刘凯(2010)主要对SIFIs的测度方法分危机前后两个阶段进行了总结[2];王胜邦(2010)对如何识别SIFIs提出了具体的指标分析[3]。学者徐超(2011)的研究工作相对比较全面,分别从指标和市场两个方面详细阐述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识别方法,指出了已有方法的优势和存在的不足[4],强调在评估过程中应该注意识别的偏差,并对方法进行不断创新,进行动态分析。陈军(2012)则系统分析了F***关于SIFIs的评估标准,指出数据的可获取性以及指标的解释力是甄选评估指标的决定因素[5]。同时作者还强调,当评估面临数据获取方面的困境时,可以考虑以定性分析为主,此时应将定量分析作为辅助分析的手段。胡海峰和郭卫东(2012)通过分析G-SIFIs评估的制定过程,建议***监管部门借鉴国际标准,采用“简约金融”模式,结合定量计算与定性分析合理评估,尽早科学地确定我国SIFIs名单[6]。在监管时,依据金融机构在关联性、规模等方面的差异,从而实施差异化监管。刘兴亚、王少群和陈敏(2013)分析了G-SIIs的指标评估法,希望将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向结合,评估保险机构的系统重要性[7]。特别地,高珊(2014)分析保险行业系统性风险具有多维冲击性和跨域传递性,据此指出应该采用指标法度量我国保险机构的系统风险性[8]。
在实证分析方面,张强和吴敏(2012)的研究工作开展较早。认为在我国应用模型法针对金融机构评估其系统重要性时,存在数据信息不完善等*限。因此选取规模、可替代性、复杂性和关联性四个指标13个子指标建立指标体系,采用熵值法对指标进行赋权,利用16家上市的商业银行相关资料,对其系统重要性指数进行打分、排序[9]。巴曙松和高江建(2012)通过构建规模、关联性、可替代性、复杂性和国民信心五大类指标和相应的子指标,对我国的上市银行进行系统重要性打分,对比研究了危机前后我们银行的系统重要性问题[10]。郑境辉(2013)依据银监会的银行业监管标准,参照G-SIBs的评估方法,结合我们银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构建D-SIBs的评估指标,对我国上市的13家商业银行就其在2010年和2011年的系统重要性进行打分排序[11]。王巍(2013)通过简化指标,仅从规模、关联性和可替代性三个大指标及其子指标,并对各指标采用平均赋权的方法,来分析16家样本银行在2009―2011年的系统重要性指数。研究表明,应尽快出台量化标准,细化评估指标提高可操作性,以便评估和监管我国的SIBs[12]。郭卫东(2013)采用国内和国际两套标准,分别对我国16家上市银行的系统重要性进行评估,得出的结论显示即便是同一家银行,不同的评估指标体系也会影响其系统性风险的贡献程度[13]。严兵、张禹和王振磊(2013)通过设计EVT模型,选取14家上市商业银行为样本,评估其系统重要性。借助样本银行在股市上的每日收益率数据,分别测算银行的CDI指数和SII指数,通过对比不同年份的测度值分别进行静态和动态分析[14]。最终结果表明,在我国银行业中系统重要性排序情况基本与其规模呈正相关。
贾彦东(2011)在系统性风险测算中借助于金融网络结构模型,构建“系统风险曲线”。利用银行间支付结算数据和建构的模型,重点对银行的系统风险进行了测算,并分析了单家机构对金融系统整体风险的影响程度。此结果既有助于进一步研究银行之间的相互关联性,又为将来进行宏观审慎监管奠定了理论基础[15]。陆静和张佳(2011)通过改进的系统重要性指数,采用多变量极值模型对函数进行非参数估计[16]。应用此结果,针对国内16家上市银行的系统重要性进行测算分析,同时也指出该方法的缺陷是无法应用于非上市银行。严兵、张禹和王振磊(2013)通过选择在险价值VaR设计EVT模型,实证分析了我国14家上市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彭建刚和马亚芳(2013)针对我国10家上市银行,考虑在系统内、外的双重作用下,评估银行的系统性风险[17]。在给出某一具体阀值的情况下,计算银行的脆弱性指数来体现其系统性风险,而SharplyValue的大小则体现单个银行对整体性风险的贡献强弱。该研究巧妙地解决了系统重要性和银行规模之间非线性关系的问题,还有利于分析单个银行受系统性风险的影响程度。
市场法以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的实时发展数据为基础,衍生出很多种模型,其优点是可以全方位、多角度地考察其系统重要性。但是由于市场数值获取难度较大,且数值不稳定易受市场行情变化的影响,因而各监管部门在实务中极少采用。
目前来看,在国际层面上相关的金融组织已经就SIFIs的监管构建了基本的框架体系。F***提出应该对SIFIs实施更高的资本附加要求,使其具有比BaselⅢ更高的吸收***失的能力[18]。国内关于SIFIs监管方面的研究,主要是在参考欧***家的监管措施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监管经验,构建我国的监管框架。
毛奉君(2011)针对SIFIs的主要风险表现形式及传递方式,提出了监管问题的改革动态及评价,建议监管部门分行业且以规模为主要评估指标,动态调整SIFIs的名单,利用完善的、有效的监管工具对其进行监管。严婷(2010)、李文泓和吴祖鸿(2011)为完善我国SIFIs的监管,依据巴塞尔***会提出的监管目标构建了有效的政策框架,指出金融机构自身应该加强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相结合,监管机构要做到事前限制、事后监管、危机处置,从而有效降低系统性风险[19-20]。潘林伟和吴娅玲(201
1)指出我们应该更多地借鉴***、***及欧盟的监管改革经验,由于微观审慎方面的监管已不足以控制系统性风险,应该重点关注金融机构产生系统性风险的原因,从宏观角度出发对SIFIs加强监管,以减少系统性风险的冲击,提高我国金融机构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21]。关于SIFIs的道德风险问题。丁灿(2012)指出**对其的极力救助,反而更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原因在于**此举可能会强化公众或金融机构“过大而不倒”的预期,强化监管才是根本之计[22]。张琦(2011)从SIFIs的判断因素、识别框架、评估方法论等方面参考国际经验,对我们银行业的监管框架提出了政策性的建议,重点强调监管信息的获取和监管范围的适当扩大是加强监管的有力保障[23]。汤柳和王旭祥(2012)强调对SIFIs的监管重点仍旧在于通过各种途径保证其吸收***失的能力。杨军战(2014)对G-SIBs和D-SIBs分别阐述评估方法、监管强度以及具体的监管政策要求:其中G-SIBs强调常态化监管,而D-SIBs则强调要满足附加资本的要求[24]。钟震、郭立、姜瑞(2014)指出经过此次金融危机后,**对于SIFIs的监管要进行适当的改革:包括监管主体和监管政策。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多角度进行监控,尤其保持监管的前瞻性[25]。
特别地,鲁玉祥(2012)借鉴国际金融组织对G-SIIs的识别方法并参照其制定的特殊政策,主张我国应该尽快建立针对SIIs的监管框架,以促进保险业的稳定发展[26]。高姗和赵国新(2014)借鉴当前金融系统性风险度量框架和方法的最新进展,结合保险业实际,探索建立我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度量框架。刘兴亚等(2013)根据F***和G20的要求,研究了G-SIIs的评估方法,得到了要将指标评估法和辅助评估法要结合运用的结论。宋莹(2014)、宋莹和宋晶(2014)对于非银行非保险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了研究,主要分析了其机构范围、特殊的评估方法和步骤,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和风险处置机制[27-28]。
纵观国内现有的研究成果,目前我国关于G-SIIs的研究工作正在不断深入,在理论和实证层面均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但由于我国这方面的工作刚刚起步,还处于探索的初步阶段,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目前对***G-SIIs的评估研究还不够深入,内容还不够丰富。比如对我国SIFIs的内涵发掘不够,还没有找到能更科学合理评估我国SIFIs的指标体系,缺乏对***G-SIIs评估的动态分析工具。
针对目前D-SIFIs研究中存在的不足,笔者认为今后的研究工作应重点做好如下方面:深化理论研究,挖掘适合我国国情的SIFIs识别和评估方法;加强实证分析,多维度、动态地测算我国金融机构的系统重要性;完善全方位审慎监管,减少金融机构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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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1.1研究民营金融机构的意义
研究民营金融机构的意义.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民营经济发展迅猛,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例逐年提高,2013年已占----。相对于民营经济的发展,民营金融机构则发展滞后。在整个金融领域尤其是银行领域民营银行所占的比重却微乎其微,与整个民营经济的发展规模和速度极不相称,也无法适应经济发展对银行业的需求。
1.2研究理论基础
纵观世界各国的发展情况,无论是发达***还是发展***家,民营银行的资产比重总体呈上升趋势,而国有银行则不断下降。自*的十提出“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之后,*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又明确提出:“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操作层面,2013年6月19日,***研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探索设立民间资本发起的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7月5日,***办公厅发文《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提出“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7月31日,银监会尚福林**首次提出“试办自担风险的民营金融机构”,并披露设立民营金融机构的基本要求,这些举措都为民间金融机构发展提供了机遇,也使民营金融机构监管面临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深入研究我国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
金融监管包括对金融机构市场准人的管理,对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督,对问题机构的处理,以及对风险的防范化解措施等。国际上,虽然各个***或地区的金融监管部门,对监管的目标在表述上不同,但内容大体一致。主要是:(1)保障金融系统的安全运行;(2)维护公共权益,保护存款者和投资者的权益;(3)促进金融体系公平、公开和规范竞争;(4)提高本国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能力。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归口监管,其监管机构由***人民银行、***外汇管理总*、***银行业监督管理***会、***保险业监督***会、***证券监督***会五大机构组成。按照分工,银监会负责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而证监会和保监会则分别负责证券、期货、基金和保险业的监管;***人民银行着重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这种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表明,除中央银行负责宏观调控外,其他几个监管机构都是集中于相对行业的微观规制层面。
几十年来,我国的金融监管注重监督经营风险,总体上维护了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保障了广大存储户的利益,在广大群众中取得了安全可信的声誉;也维护了金融行业的公平、公开竞争,保证了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但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金融产品的创新以及民营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的兴起,我国的金融监管所面临着一些的滞后性和不适应性更加突出。尤其是民营金融机构因其特殊的产权结构和经营形式决定了其具有机制活、效率高、专业性强等特点客观上讲,民营金融机构的建立在为整个金融运行体系注入新的活力同时,也存在着信用水平低,公司治理水平低、关联交易频繁,内部风险控制水平较差,追求高回报率等问题,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和银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这些因素将导致民营银行的风险可能高于大型银行。这些都对对传统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2.2***民营金融机构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民间资本参与相关金融活动受到的监管是偏弱的。主要表现为一是监督深度不够。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监管注重的是对金融机构合法性的审查,这种审查注重的是对金融机构规范经营、规范操作等外在层面的东西,而对金融机构资产质量、风险评估等内在的变化性较强的方面监控的少。随着民营资本准入门槛的降低,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它们大多抵御风险能力差,盲目逐利,内控较弱,具有高风险的特质。二是监督手段落后。仍然以直接监管为主,大量运用行政手段,而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则很少运用。监管主要依据几部金融法和行政法规,检查罚款几乎是监管机构的唯一手段。监管方式落后,往往是那里出来问题才去哪里监管,缺乏主动性和超前性,效果不佳。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既有体制上的又有制度上的。主要有一:监管机构缺乏一定的***性。***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监管机构的主体是***的一个直属事业单位,它的***性较弱。在履行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时,都在某种程度上被中央**甚至财政部的政策导向所影响。***人民银行的各分支行更是如其,作为总部的派出机构,应该具备工作上的自,但实际上却受到地方**的制约。出于地方利益,央行各分支行在实施监督过程中触及地方利益,就会受到种种阻难。二是法律制度滞后于金融发展。金融监管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对金融机构各种经营活动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这是保证监管依法实施,杜绝随意性,保证公正性和客观性的基本要求。而我国目前的金融法律基本上是以行业基础建立起来的,如《***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与金融监管的发展并不一致。这种在行业基础上形成的法律体系存在着相当的弊端。一是对不同行业的业务交叉、合作考虑的少,造成交叉领域内无法可依的情况,容易出现监管重复或监管真空;二是由于对不同行业之间的业务标准考虑的比较少,使得不同行业开展相同业务或者相同业务采取不同形式运作,监管的规则难以统一,监管工作缺乏统一性和标准性;三是监管法律依据不全面。尽管最新修订的《***人民银行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中针对监管协调做出了规定,但都停留在原则层面上,缺乏具体的实施细作,可操作性不强,监管难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其外法律、法规有关处罚的规定不统一,存在滞后性,与实际工作要求差距很大。三是监管模式落后。监管主要形式仍是现场稽查,非现场稽核检查的少;监管方式偏重于形式化的监管、整顿式的监管和时候处置的监管,而相对轻视金融机构资本金充足性、资产流动性、安全性及效益性以及经营管理情况的全面检查,重批轻管现象严重。
几十年来,欧***家在反思金融监管得失的基础上,逐渐建立和健全了一整套严格规范的监管体系。吸收借鉴西方发达***金融监管制度的积极因素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是大有裨益的。
以新的监管理念去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要求,监管当*需要做到:一是取消有碍民营金融机构提高盈利水平与竞争力的非必要监管措施;二是运用市场约束来影响民营金融机构就风险监管以外事项作出的商业决策;三是为风险监管创造必要条件,努力营造利益平衡的公平竞争环境;四是除了干预和惩处那些风险超出可控范围或明显违规的金融机构外,监管当*应秉承“最低限度监管”的理念,赋予拥有丰富专业知识和资源的金融组织尽可能多的自,使它们能够在没有**干预的情况下建立、实施并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对金融创新的监管,要本着既要鼓励引导又要规范管理的方针。***是金融创新最为活跃的地方,***对于金融创新的监管有一系列的较为严格的措施。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金融改革在金融创新方面除加强执法力度外,要求金融机构实施严格的信息报告制度,以使监管机构获得更多的信息,并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交易信息披露制度,使衍生交易透明化,防范不当交易和***失;交易机构必须与央行强化交易清算和交割管理,以增加市场流动性,承受市场突发冲击;交易资料标准化,确保监管机构能评估风险;交易者与监管当*合作,遵从相关法令,以保证市场稳定。
金融体系的稳定与效率既是宏观经济的需要,也是微观利益主体不可或缺的。为达到金融体系的稳定与效率而产生并发展的金融监管在发达的西方***主要由外部机构来组织实施,***于**其他机构。***使用双线多头制监管,***有多元化的监管,***采用一线多头的监管,这都与他们的历史传统有关。他们认为在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必须存在一种制约机制,以保证监管的力度。但当今,***的金融“大***”改革后,***国会也正审议新法案以更新格拉斯法(GLASS-STEEGER),金融行业之间的传统壁垒正逐步崩溃,取而代之的将是一个高度集成的统一的金融市场。各金融领域的边界越来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径渭分明。经济市场化过程中,金融自由化的稳步推行更需要统一监管。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存在权力分散,监管效率低下的问题;也存在着金融监管受各方利益左右,缺乏***性的问题。为符合国际金融业发展的趋势,我国有必要借鉴英、日的经验,赋予金融监管机构以必要的权力以适应金融开放的要求。
随着民营金融机构的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逐步形成,构建由中央牵头监管、地方协同监管、机构内控监管、社会***监管、行业自律监管“五位一体”多元分层的立体型民营金融监管模式,从而避免单一主体监管下的利益重合、监管真空、监管过度等问题,保障民营金融的规范经营与健康发展将尤为重要。一是对于民营金融机构的准入、运营和退出,“一行三会”需要提供科学合理的制度框架与发展指引。二是由地方**牵头协调,实现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发改委等部门横向监管联合,建立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和信息沟通制度,共同规范民营金融机构的金融行为并应对金融风险。三是民营金融机构应按照巴塞尔协议要求从组织机构、人员选任、业务控制、会计稽核、授权授信等方面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四是应当建立起产权清晰、专业***的民营审计公司、存款保险公司等来负责民营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督、账目查对、信息获取及储户利益保障等工作,并将其切身利益与监管效果严格挂钩,同时辅之以透明公开的社会舆论监督。五是要尽快建立健全民营金融同业协会体系及其协调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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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研究金融机构企业贷款定价水平变化的深层次原因,本文选取了某金融机构最近两年的贷款数据,对影响企业贷款定价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
1、被解释变量。贷款定价水平(DDS)。本文选用企业贷款利率的浮动水平作为被解释变量,它以企业贷款利率高出或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为标准,单位为百分比。
2、解释变量。(1)贷款金额(DJ)。金融机构在业务操作中倾向于资金量较大的贷款。贷款金额越大资金的成本就越低,金融机构贷款定价的利率水平可能就较低,单位为亿元。(2)贷款期限(DQ)。贷款期限越长,企业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就越多,金融机构收回资金本息的风险就越大,企业贷款的利率上浮的水平就越高,单位为月。(3)企业规模(QG)。按***相关的统计标准,企业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在此基础上本文将企业划分问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并分别以1和0表示。(4)信用状况(XZ)。目前金融机构都建立了相应的客户信用评价制度,基于当前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用评级,将金融机构评定信用等级在A以上的企业信用状况确定为1,其他企业信用等级为0。(5)行标企业授信客户(SX)。金融机构对授信企业进行一系列的资格审查后确定为授信客户,为了研究的方便讲授信企业用1表示,将非授信客户用0表示。(6)企业类型(QL)。将企业是否上市分为两种类型,将上市企业用1表示,非上市企业用0表示。(7)担保方式(DF)。根据企业贷款是否提供担保及其抵质押物,将企业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及抵押等其他方式贷款,其中信用贷款用1表示,担保及抵押等其他方式贷款用0表示。(8)企业的财务指标。以流动比率(LD)代表企业的偿债能力,以资产报酬率(BC)代表企业的盈利能力。(9)资金的供求状况(ZG)。本文选取企业贷款业务发生时金融机构前一月份末的存贷比来反应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供求状况。金融机构余额存贷比越高,企业贷款定价的利率浮动水平越高。
采用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对样本进行分析,分析结果如下:(见表)
从企业贷款的期限来看,企业贷款的期限越长,相应的企业贷款利率浮动水平就越高,反之浮动水平就相对较低;贷款金额与企业贷款利率浮动的水平相关性较低;从贷款企业的的特征来看,企业的规模影响企业贷款利率的浮动水平,金融机构倾向对规模较大的企业实施相对优惠的贷款利率;从企业的信用评级来看,信用较好的企业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水平相对较低,表明企业的信用评级越高,企业就会获得相对优惠的贷款利率;从企业贷款的担保方式来看,信用担保所得到的金融机构企业贷款利率相对优惠,提供信用担保的企业大多数是资质较好或者信用评级较高的大型企业,所以企业贷款利率相对优惠;从企业是否授信客户的角度看,授信企业获得的企业贷款利率相对较低,授信客户一般是资质较好的企业,是经过金融机构一系列的考核评价等最终确定是否授信;同时,企业是否上市对企业贷款定价的利率浮动水平显著,上市企业可以通过多种融资渠道获得资金,与金融机构的议价能力较强,同时上市企业一般具有较好的企业资质,这就决定的上市企业贷款利率的浮动水平较低。
金融机构发放企业贷款前的月度余额存贷比对企业贷款利率的浮动水平有关,但相关系数较低;从企业的财务信息来看,企业的财务指标与贷款利率的浮动水平相关性很低,说明企业的财务指标对企业的贷款定价水平影响很小,其原因主要是企业的财务信息是评价企业信用评级的主要参考依据。
(一)研究结论。通过数据分析,本文得出以下主要结论:
影响金融机构贷款定价的因素较多,企业贷款利率的变化主要是贷款期限,企业规模、企业信用评级、企业贷款担保方式等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企业贷款定价水平与企业的财务指标缺乏相关性,金融机构资金的供求状况对企业贷款利率定价影响较小。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在广大农村地区,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繁荣,同时“三农”问题也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为了彻底解决“三农”问题,我国已建立了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虽然这是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创新之举,但作为新生事物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仍面临着各种制约因素,如政策支持力度、运作机制、风险防范能力、金融监管等,这些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一、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模式
由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自身没有建立起较为规范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系统,而且其贷款对象主要集中于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并且无差异。因此,传统的风险管理方法对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并不是很适用。但在实践中,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已通过不断地探索,开发出了一些适用于农村贷款对象的风险管理模式。
1.发展农户联保贷款,构建联保小组内部监督机制,降低信用风险
农户联保贷款,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将有贷款需求且相互熟悉的农户组成联保小组,由小组成员共同贷款,并且出现问题时,所有成员均会因为惩罚而受到***失。由于联保小组内部互相了解,通过互相监督、分担违约风险从而降低了信用风险。因此这种方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农村金融机构中广泛采用。
2.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加强内部管理控制,降低流动风险
村镇银行为了进一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增强其流动性,不仅积极开发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存储资金的来源,同时还加强与人民银行和同业之间的联系。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处理流动性风险时,主要是加强内部管理制度的控制。此外,还有一些农村资金互助社采取了提高存款准备金比率等措施来加强内部管理,防止出现流动性风险。
3.加强内部治理机制建设,健全民主监督机制,降低操作风险
为了控制经营过程中由于人为因素产生的操作风险,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立了内部人员的相互监督机制,设置调查岗、审查岗、贷款跟踪检查岗,并规定每个岗位承担贷款的连带责任。同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也制定了奖惩制度,旨在调动信贷员的工作积极性,防止出现“道德风险”。此外,其股民大会有权罢免和重新选举理事会成员,大力发扬民主监督的积极性。
由于我国农村建设的主体薄弱,农村金融市场的开发前景不容乐观。虽然当前的风险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在新农村金融机构的构建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阻碍的了农村金融市场前进的步伐。
1.服务对象较特殊,信用风险较高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对象主要是大量的农户和中小型企业,他们既没有以往的信用记录,也没有完善的财务及产业发展系统可供评估,更没有相关的专业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因此,信用风险亦是其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金融生态环境较差,一些贷款户的信用意识、法律意识淡薄,逃、废、赖债等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信贷资金安全面临较大风险。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客户多数是农民,他们以传统的种养业为主,贷款较多,利润率低且风险较高。同时,农民居住具有偏、散、远的特点,导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成本比较高,影响金融机构的经济效益。然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微型化、分散化,在应对储户提现和其他日常运营等问题上,所需的高流动性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相对较高,导致资金成本相对较高,无疑增加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盈利风险。
当前,银行监管部门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采取“低门槛、严监管”的管理模式,适当降低金融机构和开展业务的市场准入条件,增加农村地区正规金融机构的覆盖面。同时,由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成立时间短、经营压力重,在人员素质和内控建设等各个方面还有待提高,贯彻监管政策和落实监管要求的意识和能力还有待提升,导致逃避监管的现象时有发生,给监管工作带来一定的阻力。
由于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着较多的风险问题,这对金融体制的完善存在较大的阻碍。因此,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切实做好相关工作,服务好“三农”,仍需深入建设。
1.强化农民的主体地位,打造良好的群众基础
在新型农村金融市场的建设中,关于农民的主体地位不能动摇,要基于相关的扶持政策,引导农民积极参与。**也应该在信贷方面,放宽担保方式,普遍农户的小额信贷和联合担保的信贷机制,为被动中的农民获取更多信贷的机会。这对于全面发展农村金融市场具有良好的作用,也是打好群众基础的有效途径。
2.健全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信用风险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风险之一。因此,必须健全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首先,建立信用评级机构,尽快完善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评级,以此来决定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授信额度。其次,推动建立全国农村统一的乡镇企业和农户信用代码、信用征集、信用评级、信用担保、失信惩戒制度。再次,制定严格的贷款管理制度,可以要求农户或农村中小企业提供可靠的担保人,解决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问题。最后,探索农村土地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和担保模式。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担保体系和信用制度尚未建立,加之新型金融机构服务对象主要是一些收入较低的低端客户,受经济状况限制,这类客户很难拥有传统的抵押担保品,使得机构开展业务时面临较高的信贷风险。因此,新型金融机构应该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模式,在放贷过程中采用比其他机构更灵活的担保形式,赢得服务群体的同时降低自身经营风险。如在农业产业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可采用“龙头企业+金融机构+农户”模式,通过农户与企业签订合同,由农业企业作为农户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担保中介,金融机构向农户提供贷款以从事农业生产,而农业企业可以优先以协议价格收购农产品,最终农户利用作物销售收入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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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阜平县金融扶贫的主要做法是实现金融服务网络、企业发展经营支持、农业保险和扶贫贷款担保、信用体系建设四个全覆盖。2.1金融服务网络全覆盖为解决农村金融人力成本高、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阜平从县一级自上而下地成立了覆盖全县各乡镇、村的县乡村三级金融服务网络。金融服务网络通过整合现有行政资源建立,县一级整合县长、常务副县长、主管扶贫工作副县长成立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乡一级整合乡镇*****、乡镇长成立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并且依托乡财政所设立金融工作部;村一级整合村支书或村主任成立金融工作室。2.2企业发展经营支持全覆盖阜平通过与股权交易所合作扩宽融资渠道,引导适当的中小企业进行资本市场融资。同时,积极组织筹建村镇银行、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扶贫开发股权投资基金等新型金融机构,旨在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将资金向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科技含量高、环境友好的企业或产业项目倾斜。2.3农业保险和扶贫贷款担保全覆盖保险作为风险补偿的重要一环,在扶贫工作中可以发挥精准定位的作用。阜平一方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立能够覆盖全县主要种养业品类的农业保险险种,形成结构合理、品类齐全、运行规范、保障有力的农业保险体系;另一方面创新**与保险公司合作的“联办共保”模式,收入共享、风险共担,不仅降低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盘活了财政扶贫资金,也对农业保险的全面铺开创造了积极条件。2.4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全覆盖为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阜平采取激励和惩戒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边采集、边办理”的方式建立农村信用体系,在采集农户信息数据的基础上,逐步为农户建立信用信息电子档案,并实现各区域内金融机构信息共享。依托这一信用体系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管理机制,在严厉打击***意欺骗等行为的同时,进行“信用也是财产”的宣传教育,从而优化金融生态环境。阜平的金融扶贫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扶贫目标指向宽泛、金融机构支农惠农力度不够、风险把控不足、财政支出过大等问题。若要改善这些扶贫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精准”是关键。
如图1所示,构建金融精准扶贫机制需要从目标识别、模式创新、绩效考核、支持四个方面进行。3.1目标识别河北省在对扶贫对象的具体识别上提出“五看、五不录、六优先”,但这种识别模式并不能作为金融精准扶贫的目标。金融精准扶贫并不仅仅是直接作用在个人身上,更多的是针对不同扶贫项目提供不同的金融支持。因此,可以在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的基础上,按照贷款需求等标准将农户进一步划分为无项目发展需求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及残障人士)、有项目发展需求贫困户(虽然目前经济上较为贫困,但有通过创业项目脱贫致富的意愿与能力)和有扩大生产需求农户(通过前期创业项目已经基本脱贫,但缺乏进一步扩大生产需求资金)。针对精准目标识别的结果,精准定位其扶贫方式,积极促进三类贫困户之间的转化。3.2模式创新根据河北省实际情况,并借鉴其他地区的扶贫成果,可以创新更具针对性的扶贫模式。“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模式可以对接贫困地区大规模种植业资金需求;“贷款+保险+技术培训”模式可以对接贫困地区高风险的养殖业资金需求;借鉴广东清远市的“输血+造血+开发式”的经验,“输血”———“农改贷”助推村户整体脱贫,“造血”———“流转易”解决农户贷款抵押物不足问题,“开发”———“移民搬迁项目贷款”及危房改造贷款帮助贫困村庄实现安居;进一步开展“股份合作、共同参与”模式,探索“土地流转+产业扶贫”等扶贫新模式,创新扶贫融资方式。3.3绩效考核普惠金融服务效果评价不应只针对**机关开展,《关于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银发[2016]84号)和《关于金融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办法》(冀扶[2016]5号)都对金融扶贫提出了要求,金融服务供给机构作为资金的提供方,其作为广泛地影响着扶贫效果。因此,应将扶贫开发社会责任纳入金融供给机构的考核体系,甚至针对一些重点金融机构,要从扶贫信贷资源、贫困地区网点和服务覆盖率、扶贫金融产品创新、扶贫带动效益等多个方面进行考核,以提升其参与扶贫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更有效地发挥金融加速脱贫的功能和作用。3.4支持首先是支付环境的建设,在平稳扩大农村地区支付清算系统覆盖面、继续推广助农取款服务站的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创新便农惠农新型支付产品。其次是信用体系建设,在大数据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以建设“诚信河北”为契机,依托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集合***、法院、国土资源等多部门信用信息数据,建立多级服务中心,推进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小微企业等主体的信用信息建设。再次是发挥政策引导作用,综合运用再贷款扶贫支持、再贴现优先、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措施,构建财政促进金融支农的长效机制,实行涉农金融机构差别化监管政策,同时强化相关工作人员的智力支撑。最后是加强宣传教育,以金融创新业务为重点,针对非法集资等易发高发事件开展金融风险宣传教育活动,培育农户的风险和维权意识。
河北省正处于脱贫攻坚的重要时段,建立金融精准扶贫机制刻不容缓。在精准目标识别的基础上,根据贫困户分类分层,发挥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的不同服务作用,规范发展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机构等各类新型机构,完善多种形式的保险体系,构建多层次的金融扶贫组织体系。同时通过包含社会价值实现的绩效考核机制和多种政策实施、组织活动的支持,共同激励金融供给机构的能动性,推动金融精准扶贫事业的平稳快速发展。
作者:田原赵丽娜郝晓雪单位:河北金融学院
[3]叶初升,邹欣.扶贫瞄准的绩效评估与机制设计[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63-69.
一、科技金融体系构成
现有研究分别从不同角度展开了关于科技金融体系构成的研究。从科技金融参与主体的角度来看,科技金融体系包括以商业银行为主要组成部分的科技金融供给方,以科技企业为主要组成部分的科技金融需求方,科技金融中介机构以及**;从科技金融的内容结构来看,科技金融体系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金融制度环境、科技保险、科技资本以及科技贷款等。结合现有研究成果,本文认为,我国的科技金融体系主要由科技金融供求体系、科技金融市场体系以及科技金融监管体系三大部分组成。
1、科技金融供求体系
从科技金融的供给体系来看,由于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数量相对有限,且其投资范围通常有明确的限制,因此,我国科技金融的主要供给方为商业银行。然而,商业银行是逐利的,倾向于追求与风险收益相匹配的投资,因而在现实中很难满足所有科技企业,尤其是初创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进而造成市场失灵。故我国的科技金融供给体系还包括了相当一部分的创业投资机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以及科技担保机构等主体,此类主体通过吸收较高风险承受能力的分散资金,并将其以权益资本的方式投入到科技企业中,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市场失灵。
从科技金融的需求体系来看,我国科技金融市场的需求方多为科技企业,考虑到科技企业从初创到成熟的过程中,在初创期的金融需求最为显著,因此我国科技金融体系的主要需求主体为初创科技企业。
(1)中介市场体系。由于信息不对称,科技金融的供需双方之间通常通过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连接。一般情况下,科技金融的中介市场体系主要由非营利性的中介机构以及盈利性的中介机构构成。前者多为**有关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通过构建科技金融信息共享平台,引导金融资源流向;后者多为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为科技金融供需双方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通过专业化服务降低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进而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2)担保市场体系。科技金融具有高风险性的特征,因此科技企业在很多情况下难以为其高风险项目筹集到足够的金融资源。在此背景下,科技金融担保市场应运而生。科技金融担保市场主要由为科技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的金融机构组成,但也有部分担保机构使用自有资金直接对科技企业进行权益投资。
科技金融担保机构通过进行金融机制与产品的创新,为科技企业提供风险补偿,分散了科技企业本身的风险。就我国而言,现有科技担保机构多由**出资建立,即政策性科技金融担保机构,此类机构通过与**有关部门联合建立“风险池基金”,在分散科技企业风险的同时,为其科技贷款提供风险补偿。
(3)资本市场体系。科技金融资本市场的投资者与融资者存在着明显的多样化特征,不同投资者具有不同的风险偏好性,而不同的融资者拥有不同规模的融资需求。科技金融资本市场具有多层次特征,伴随着资本市场层次的不断提高,其风险程度不断减小,其服务的科技企业越成熟,各层次的资本市场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我国科技金融资本市场体系。具体而言,我国科技金融资本市场体系包括五类,即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三板市场、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债券市场。
其中,主板市场,即科技金融资本市场中层次最高的资本市场,该市场公开面向所有投资者进行资金筹措。但是出于对风险水平的调控需求,该市场对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有较为苛刻的准入标准,因此该资本市场主要服务于经营状况稳定、资产规模较大的企业,对于风险程度较高的科技企业,尤其是初创期的科技企业而言并不适宜。创业板市场,即层次稍低于主板市场的资本市场,该市场的准入标准相对较低,对比于主板市场,该市场可以更好地满足科技企业的资金需求,尤其是中小型科技企业的需求。三板市场,即层次更低的场外交易资本市场,该市场对企业经营情况以及规模的要求更低,因此其风险相对较大,该市场中企业股票并不是以公开的形式进行发行,且投资者的风险偏好更强,是为初创科技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主要市场。产权交易市场,即企业进行产权有偿转让的场所,该市场实质上扮演着中介资本市场的角色,大多不涉及资本投入,而是以出售或转让产权的形式为初创科技企业的资本退出途径提供一个选择,分散其风险。债券市场,即科技金融资本市场中层次最低的市场,尽管该市场通常服务于风险性较高的科技企业,然而由于科技企业的高风险性决定了其***发行的债券难以有效筹集到必要规模的资金,因此科技企业通常需要借助**或信托公司的力量集合发行债券,通过分散风险实现资金的有效筹措。
科技金融的高风险性决定了其高于传统金融的风险隐患,因此,加强相应的监管是十分必要的,应建立科技金融监管体系。事实上,科技金融的高风险是与高收益相对应的,而这种收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远远高于与其风险相匹配的收益的,对于追求高额利润的金融资本而言,流入科技企业成为了其最佳的选择。由于科技金融资本通常都是与实体产业相挂钩的,一旦有了实业的保障,其风险实质上是可以得到控制的,因此科技金融监管的重点集中在了对金融资本与产业结合度的监控。就我国而言,该项监管职能现在依旧集中在金融监管当*手中,部分企业也采用了聘请专业监管人才的形式实现科技金融监管,避免泡沫化现象的出现。
1、投入引导机制
金融通过投入激励机制促进了科技的发展。金融可以通过优化金融资源的配置,引导市场上的金融资源流入科技企业中,满足科技企业,尤其是初创期或者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创新发展需求,进而促进科技的发展。正如前文所述,对科技企业进行投资的风险相对较高,单凭科技企业自身进行融资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市场失灵,科技与金融的结合恰好弥补了这一失灵。
科技企业的创新发展过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而金融可以通过**配置以及采用金融中介的方式形成面向科技企业的投入引导机制。一方面,**可以对金融资源进行有效配置进而支持科技企业的发展。具体而言,**既可以调控其财政资金,又可以与政策性金融机构合作,引导资金流向有潜力的科技企业,还可以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等方式改变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进而间接对金融市场的资金流向进行引导。另一方面,金融中介可以通过其中介服务,为金融资源的供需双方搭建一个信息交流平台,降低供需双方的信息搜集费用以及交易成本。我国科技行业的发展速度明显落后于发达***,这与科技企业发展中资金供需缺口较大直接相关,因此***应当灵活运用这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