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多多改销量的处罚?
拼多多卖家修改销量肯定是会被平台惩罚的,拼多多平台规定商家不得以任何手段、利用拼多多平台规则漏洞或系统漏洞,通过虚假交易、关联交易等方式,套取拼多多平台红包,平台补贴,如果商家违反上述承诺,那么拼多多平台有权从商家保证金以及未结货款中扣除相当于补贴金额十倍的款项作为违约金。
拼多多店铺违规后果是什么?
1、一般拼多多平台会要求买家在下单的48小时内,淘宝卖家必须要上传物流单号。买家在24小时内要在物流平台上查询到订单揽件信息,再过24小时内物流平台上可以查到中转站信息,如果说没有超出规定的时间,那么店铺就会被认为是延迟或虚假发货,每个环节的处罚是出现3-10元不等罚款。
2、拼多多店铺销售假货是非常严重的,如果通过第三方鉴定是假冒伪劣商品,并且受到消费者的投诉,那么拼多多店铺就会收到平台涉嫌出售假货的通知,这种情况拼多多卖家是可以去申诉的,但是拼多多店铺申诉没有结果之后,并且被判定售假真实,那么就会受到售假累计销售10倍的罚款。
3、很多拼多多卖家为了提高店铺的销量数据,会通过刷单的方法来做商品销量和评价,这样做也是属于违规的,在发货方面进行虚假发货,拼多多平台对于店铺的刷单和虚假发货有自己的监测系统,一旦判断为虚假发货,那么拼多多卖家是没有任何申诉的机会,并且受到的处罚非常严重。
拼多多对卖家违规行为管理的比较严格,所以卖家最好不要去触犯拼多多平台的规定,一旦违规,那么惩罚并不是很简单,大部分都是涉及到金额处罚,所以卖家在经营店铺过程中要小心点。
无讼阅读|关联交易一定会被认定为无效吗?
宁波某上市公司曾于2014年发布一则关联交易公告:公司拟以评估价格580万元受让关联自然人袁女士名下一台劳斯莱斯车辆。袁女士系公司董事,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郭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夫妻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该上市公司2013年度净利润约745万元,一笔交易占去公司上一年度净利润逾四分之三,公告一出,引起社会广泛议论。证监会通过事后监管,认为该份公告经过董事会审议一致通过,当事人也有回避,程序合规,但正式生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但最终该公司发布公告,已提请取消这一关联交易。
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法律并不绝对禁止关联交易,市场上许多的关联交易是符合市场规律和法律规定的。问题的症结在于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资产重组:将公司的优质资产置换其他关联公司的劣质资产,或以高价购买面临破产的关联公司。
资产转让:将公司优质资产低价转让关联方,或以高价收购关联方劣质资产。
资产租赁:公司与关联方违背对价而建立租赁关系。
产品买卖: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串通,高价向公司供应原材料或低价购买公司产品。
资金占用: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后,母公司往往无偿或者支付低息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影响上市公司实现新项目的投资。
风险投资:关联方利用公司资金投资,盈利则享有利润分成,亏***则不承担责任。
从《公司法》现有规定来看,关联交易并非绝对禁止,只有在违反法律规定,***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况下,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才可被认定为无效。
公司关联交易***害赔偿纠纷包括关联交易效力确认之诉和关联交易侵权***害赔偿之诉。实务中,在认定关联交易下合同的效力问题时,往往需要考量几个重要因素:
节选安徽高院(2004)皖民二终字62号判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上述交易应为关联交易。但由于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丰原*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明显***害百春公司及丰原*业利益的情形。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协议书有关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权属归蜂宝公司所有的约定内容有效是正确的。
在经济交易活动中,公允合法的关联交易能够帮助企业合理避税、降低交易成本,但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就会***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故在认定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时,需要结合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对价公允。因为在国际商务中,关联交易多用于避税,因此在确认某项转移价格是否合理时,税务部门会参照同类产品在相似销售条件下,由相互***的买卖双方交易所形成价格作为标准价。
程序合法。关联交易的进行必须符合有关表决及生效机制,如重大关联交易决议应当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以及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与股东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应对于该项表决采取回避措施。
信息透明。信息披露制度是约束关联交易的主要手段,在财务报告中对于关联交易进行披露,给监管者、中小股东和投资人提供充分信息以作判断和评价。
公司高管人员利用关联关系从事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业务的,应当经过股东会的同意。未经股东会同意的,构成对高管人员忠实义务的违反,给公司造成***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锡滨湖区(2006)锡滨民二初字第0810号判决)
公司控股股东之间订立的处分公司财产的协议,没有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职能及权限的规定获得公司的同意,其协议仅能约束协议当事人。公司的小股东可以请求法院确认控股股东之间处分公司财物的协议无效。(北京一中院(2009)一中民终字第6907号判决)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构成了利用关联关系***害公司的利益,给公司造成***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海一中院(2007)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38号判决)
(部分内容参考自曾勇钢《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判定》)
责编/张洁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公司关联交易***害责任纠纷”案件二审判决的31个裁判观点梳理 - 知乎
随着近年来公司关联交易***害案件的增多,关联交易制度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虽然公司关联交易***害责任纠纷已经归类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的案由之一,《公司法》第21、148、2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1、2条及《民法典》84条等规定中使用了“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等用语,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判定关联交易,责任主体、***害范围、关联交易***害责任如何确定等问题并未明确。下文通过对裁判案例的研读,以期提炼解答,供读者参考。
具体分析如下:
笔者在2022年7月22日以“公司关联交易***害责任纠纷”为案由在Alpha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共得到裁判文书611份,通过数据库可视化分析功能得到下列大数据分析:
可以看出,2013至2020年公司关联交易***害责任纠纷呈现明显上升趋势。
公司关联交易***害责任纠纷主要集中在广东、江苏、山东、浙江等沿海省份,在四川、湖南、河南等地也有部分公司关联交易***害责任纠纷发生。
公司关联交易***害责任纠纷平均审理期限为144天,较其他纠纷而言审理期限较长,这间接反映公司关联交易***害责任纠纷较为复杂。
公司关联交易***害责任纠纷在一审程序中诉讼请求获得法院全部或者部分支持的比例为17.83%,可以看出法院对于判决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持较为严格的态度。
公司关联交易***害责任纠纷在二审程序中维持原判的比例为72.29%,改判的比例仅为9.52%。由此可看出,公司关联交易***害责任纠纷在进入二审程序后,如无新证据或其他情况,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可能性较大。
笔者于2022年7月18日以“公司关联交易***害责任纠纷”为案由,以“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为法院层级,以“二审”为审理程序在Alpha数据库进行检索,共得到裁判文书231份。通过对该231份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对比、汇总得到以下31个裁判观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利用关联关系”和“***害公司利益”是判定赔偿责任的两条根本标准。具体到本案中,则需要判断创联公司与创智利德公司是否形成关联关系以及交易行为是否***害创智利德公司的利益。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9900号
2.高管明知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提供借款需要履行相应内部程序有约定的情况下,违反章程约定,擅自审批对外借款,违反了高管人员对公司负有的忠实义务,此擅自批准对外借款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失,其应对案涉债务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1690、1686、1688号
3.宋某萍担任关联交易双方公司的控股股东,并同时担任监事,关联交易签署的合同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其作为中智公司的大股东,在中智公司对外履行业务合同时,又以关联公司泰融公司委派人员的身份,派出到中智公司进行服务工作,泰融公司收取每月12万元的服务费(半年收取72万元)。泰融公司派出的服务人员仅限于宋某萍一人,服务内容为对中智公司的项目进行管理。中智公司的项目合同到期后,项目相对方又与泰融公司签订了合同。上述行为明显脱离了正常商业运作范畴,有违股东、高管的忠实义务,***害了公司及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341号
4.关联交易是否经过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并非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害公司利益的实质要件,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拟申请证人出庭证明案涉交易经过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属于本案审理的基本事实,一审法院对其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人出庭申请未予准许符合法律规定,亦不会影响本案的实体审理。上诉人主张案涉款项流转未***害公司的利益,应当举证证明对方公司就该笔款项支付了合理对价或者存在其他合理理由。
案号: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4民终2495号
5.在关联交易符合形式合法的外观要件的情况下,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实质内容即合同约定、履行是否符合正常的商业交易原则以及交易价格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查。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496号
6.公司高管明知涉案交易为关联交易的情况下,未履行充分披露义务,提供的关联交易手续亦缺乏完整性,构成对公司的***害。
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11290号
7.被告兼具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以及关联公司监事的多重身份,其代表两家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符合关联交易的法律特征,同时违反了应对公司负有的忠实义务,***害了公司的利益并给公司造成了***失,应对***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终1521号
8.被告利用自身担任高管的企业与其直系亲属所成立的企业进行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如该关联交易未履行向股东会报告的义务,构成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违反。
案号: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民终4069号
9.在涉及公司重大交易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未经董事会表决通过或董事长同意,应当回避却未予回避,还直接批准了涉案交易用款,以与市场价格严重不相符的高价购买管理公司供应的设备,直接导致公司利益转移至关联公司,客观上造成了公司的***失。
案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二终字第00084号
10.控股股东利用关联关系将公司资产低价出租给关联公司,对于承租期间的市场租值与实际租值期间的差价***失可以作为认定关联交易造成的***失。
案号:**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2021)兵01民终326号
11.关联交易方对交易行为的合理性和收款的正当性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且现有证据证实交易行为不符合营业常规的,应当认定其为不正当关联交易行为。
案号: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2民终1168号
12.关联交易的双方如具有意思表示一致性及利益取得共同性,应认定为共同侵权人,应对公司***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号: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2民终1168号、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7民终892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9301号
13.公司没有违约行为而控股股东利用关联关系通过支付违约金向关联交易公司进行利益输送,构成关联交易***害公司利益,应向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号: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1民终398号
14.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者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租赁、代理、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等表现形式。
案号: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1民终2743号、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2民终810号
15.关联业务往来不符合***交易原则,关联销售业务的交易价格及分担成本不合理,应当认定关联交易中存在利用关联关系***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案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终9743号
16.控股股东通过建立“内销”账目结算的方式进行关联交易,截留销售价款、转嫁财务费用,***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应当承担返还不当利益的责任。
案号:**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8)兵民终32号
17.关联交易***害责任纠纷,需要对相关公司的关联关系进行审查,再根据整体公平原则对涉案交易是否***害公司利益进行判断。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两家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且涉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从合同订立的程序和实质结果而言均合法合规,无显失公允之处,故对上诉人主张的***害公司利益主张不予支持。
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19379号
18.关联交易***害公司利益的责任主体应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陶某林虽然在弗劳德公司任职,但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其系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并不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非关联交易的责任主体。
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8310号
19.利用关联关系和***害公司利益是判定赔偿责任的两个根本标准,具体体现为交易主体、交易动机、交易行为和交易结果四个要件。基于上述四点分析,上诉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6民终643号、(2019)粤06民终6581、6580号
20.通过股权交易获得合理对价,该股权交易行为不属于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的抽逃出资情形,并未***害公司利益。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55号
21.东圣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作出关于收购海隆公司并授权**组织收购工作的决议,参与表决的董事及股东代表与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确属于公司关联交易。但涉及关联交易的决议无效,还需要违反《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害公司利益”之规定判定,也即须判定公司决议是否系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以及是否***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而不能仅因涉及关联交易,辄认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当然无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416号
22.合法有效的关联交易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交易信息披露充分、交易程序合法、交易对价公允。综合以上三个交易条件分析,原审法院认定现有证据显示案涉交易均为合法有效的关联交易并无不当。
案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912号、1913号、1919号、1921号、1922号、1923号
23.关联交易并不必然引发相关董事、高管的赔偿责任,而是必须以前述关联交易行为给公司造成***失为前提。系争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内容符合公平原则,无***害上诉人的情形。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7836号
24.自我交易的主体应仅限于董事、高管本人违反公司章程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进行交易的行为,司法审判不宜扩张解释至董事、高管投资设立的其他公司与本公司进行交易的行为,应注意区别自我交易与关联交易的法律后果。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21号
25.关联交易已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经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表决通过,则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或董事虽然参与表决并发表意见,亦不能认定其利用了关联关系。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商外终字第0008号
26.股东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已履行前置程序,法院对其提起公司关联交易***害责任纠纷的起诉应当裁定驳回。
案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3民终3297号、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4民终592号
27.控股股东指派的法定代表人,在单纯履行职务行为情况下,不应对控股股东的不正当关联交易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号: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1民终398号
28.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公司股东在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况下,对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具有诉的利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相对方。
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8907号
29.以股权托管协议方式进行股份托管的股东,并未丧失股东资格,有权在履行前置程序后,以适格原告身份提起公司关联交易***害责任纠纷诉讼。
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终799号
30.控股股东与公司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中虽约定仲裁条款,但对非签约方没有约束力,非签约方的其他股东提起关联交易***害责任纠纷不受其影响。
案号: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0民辖终75号
31.隐名股东无权提起公司关联交易***害责任纠纷的股东代表诉讼。
案号: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4民终3129号
针对上述的裁判观点进行总结,我们发现法院对于关联交易的认定呈现扩大趋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一条规定:关联交易***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民法典第八十四条、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只要***害结果是因关联交易导致,即使关联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也无法豁免赔偿责任。关联交易的本质应该是交易而非关联,关联交易的实质在于交易表面上发生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方之间,但实际上却只由一方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终496号、(2020)最高法民终55号中认为,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害公司利益要从合同约定、履行是否符合正常的商业交易原则以及交易价格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查。
在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912、1913号等案中,法院从正面对关联交易的合法有效进行了认定,即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交易信息披露充分、交易程序合法、交易对价公允。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粤01民终19379号案引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作为认定关联方的参考依据。
针对关联交易的责任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一条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上述案例中也有法院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侵权个人与关联交易方共同承担责任。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1690号案中,法院认为高管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擅自批准对外借款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失,直接判定其对案涉债务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判定赔偿责任的两个根本标准为“利用关联关系”和“***害公司利益”,具体体现为交易主体、交易动机、交易行为和交易结果四个要件。(详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6民终643号、(2019)粤06民终6580、6581号)。
法院在判定责任范围时,存在法院酌定,依据评估、审计等几种认定方式,如在(2021)兵01民终326号案中,法院针对控股股东利用关联关系将公司资产低价出租给关联公司,认可以《房地产估价报告》中对于承租期间的市场租值与实际租值期间的差价***失作为认定关联交易造成的***失。还有判决判定对于关联交易产生的直接***失承担责任,再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1690号案中,法院认为高管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擅自批准对外借款给公司造成的***失为高管应当承担的共同偿还责任。
1.汪松青,关联交易规制的世行范式评析与***范式重构,《法学研究》,2020(1)
2.施天涛,公司法应该如何规训关联交易,《法律适用》,2021年第4期
3.迟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自我交易制度构建与司法适用,《法学家》,2021年第三期
4.王艳梅,论***董事自我交易合同的效力,《社会科学战线》,2021年第8期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昌市优秀律师;红谷滩区政协***;红谷滩区营商环境监督员。办理过国企建筑公司近百起建设工程案件,担任多家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成功办理了亿元涉税行政诉讼和数额巨大虚开增值税专用**案等案件。深耕三大领域,致力于研究建设工程、涉税法律服务,企业法律顾问三大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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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曾在某世界500强企业内任职,对企业运营管理有丰富的经验和独到的认识。法律基础扎实,法学思维缜密,乐于钻研案件,办案能力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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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经济法学硕士,南昌大学研究生辩论赛冠军、最佳辩手.执业领域:民商事范围
电话:15979083754
《承包人如何在无合同关系的原告起诉案件中完成突围》
《江西法院关于公司解散纠纷的30条裁判规则及审判大数据分析》
《“公司关联交易***害责任纠纷”案件二审判决的31个裁判观点梳理》
《***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裁判规则探析——以最高院296个案例为样本》
《通过典型案例探析股权转让纠纷的25个裁判观点》
关联方交易对企业产生的影响
存在关联方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为关联方交易,关联方的交易类型主要有: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担保。 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6.租赁。 7.代理。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许可协议。 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有哪些法律风险
所谓关联交易就是有一定关系的企业或者个人之间的经济业务往来。常见的法律风险有转移利润、利益侵占等。。。
超详细!公司关联关系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一、关联关系的概念
二、法律规定解读
三、法律规定的区别与联系
四、关联关系的识别
五、关联关系及交易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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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来自易的认定
关联交易的认定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主要包括类型,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所谓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一切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法律行为。其特征是交易双方中一方是公司,另一方是公司的关联人。交易双方的法律地位名义上平等,但交易实由关联人一方所决定。交易双方存在利益冲突,关联人可能利用控制权***害公司的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公司法|公司关联关系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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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联关系的认定及
公司关联关系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作者:胡芮
公司与他人是否是关联关系,公司对外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利用了关联交易***害了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文全面梳理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结合部分案例,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法律参考和可行路径。
一、关联关系的认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四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10.1.5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关联交易的认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七条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六)租赁。
(七)代理。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与上交所相同。
三、关联关系及交易的法律后果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二条 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0.2.6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仅列举部分规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与上交所相同。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与上交所相同。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二条 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效力级别】2017年03期公报案例
【案件名称】邵萍与云南通海昆通工贸有限公司、通海兴通达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15)民一终字第260号
【裁判时间】2015年12月16日
【裁判结果】认定两公司人格混同成立,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合上述多个证据,可以认定,兴通达公司的设立目的是为了通过兴通达公司恢复昆通公司的生产经营,昆通公司通过岳贤、罗海东等持股的方式成为兴通达公司的股东,两公司在财务人员、工作人员、经营场所、生产经营等方面存在高度混同的现象。昆通公司通过此种方式设立兴通达公司并利用了兴通达公司的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害了邵萍作为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昆通公司应当对以兴通达公司的名义向邵萍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以上公报案例,可以总结出认定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要件为:人员混同、经营混同、财务混同。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人格混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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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芮,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
(TEL:13637743022)
关联交易对企业的影响有哪些
关联交易会对公司的股票有影响,因为关联交易会影响公司的业绩。关联交易(外文名:Connectedtransaction)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为存在,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害。根据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这里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所谓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等。凡以上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均被视为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但它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却不相吻合。按市场经济原则,一切企业之间的交易都应该在市场竞争的原则下进行,而在关联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存在各种各样的关联关系,有利益上的牵扯,交易并不是在完全公开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关联交易客观上可能给企业带来或好或坏的影响。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全面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非常有必要。我国十分重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对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定义与信息披露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关联交易(AffiliateTransaction)——在***一般也称为关连交易,即简体的关连交易。是指你所拥有的那一家公司以及你附属的子公司和关联人之间的交易,这种交帆陆易要受到监管。还有一个定义,这些公司和关联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交易,附属公司,另外一家公司的董事,或者是他的总裁,或者是他的高级管理人员与甲方是一个联系人的方式,也属于关联关系。联系人是什么呢?比如亲戚,这些都属于关联关系。对这个关联关系的管理,关联交易的管理应该是保证一个公司不被掏空,对关联关系严格的监管,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对关联交易的监管,是保证董事不会出现违法违规最告梁基本的法律规定。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关联方交易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袜轿运收取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