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志始知蓬莱近
无为总觉咫尺远

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全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还有效吗)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还有效吗

法律主观: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如果发包方不同意,当在七日内给出不同意的理由。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当及时向乡(镇)人民**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且转让方在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供的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上签字盖章,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承包方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一式四份,转让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乡(镇)人民**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当及时予以纠正,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登记的,乡(镇)人民**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当予以受理,此时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以下材料:(一)变更的书面请求;(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乡(镇)人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原发证机关当予以受理,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法律客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来自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起施行。

A

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内容

***网站昨日公布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意见共十九条,从确权、流转、经营等多方面明晰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改革的总体思路框架。  我们认为,“十九条”意见改革意义重大:一方面,落实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要求,为农业规模化经营,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奠定了制度基础;另一方面,“十九条”成为土地制度改革的破冰之举,对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提供了劳动力要素流动的巨大潜力。  我们在此对“十九条”改革方案内容进行简要梳理与分析。  一、土地流转的基础: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以及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方案基于“三权分置”的制度基础展开。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发包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仅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的转让行为进行批准(同意),或对其他形式的流转进行备案。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农户依据“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自主决定土地流转与否、流转价格与流转形式等,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基于承包权的土地经营权可以流转,流入方基于获得的土地经营权开展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  二、土地流转的前提: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意见要求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确权到户到地,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也可确权确股不确地,并要求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我们认为,土地确权登记是经营权流转的重要前提,首先明确农户的土地承包权范围、时限,并从登记制度上进行确认,才能保证在此基础上的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不会出现大规模的纠纷和利益冲突。  三、土地流转的方式: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其中转让方式原则上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进行。意见对土地流转的形式限制很少,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均被认可。意见特别规定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这一规定一方面有助于稳定农村土地结构,避免集体组织内部经营权的构成过于复杂;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促进家庭农场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避免大型工商企业对农户群体利益的侵害。最具不可逆性质的土地转让原则上仅限于本集体组织成员间进行,且需经过集体组织的同意,这一规定更是明确表明维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的政策出发点,即避免土地在不合理的条件下被转让而造成农民权益不可逆地遭受***害。  四、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营、农户合作经营等由农户主导的经营主体受到鼓励,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进行限制和风险防范。意见鼓励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或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规模经营;鼓励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同时,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态度谨慎,要求对承包时间、面积进行明确的上限控制,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并对违规处罚作出规定。“十九条”倾向于促进、扶持源于农户的家庭农场、集体经营、合作经营组织,意在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性与持续性,同时由于土地流出方往往是农户,而作为流入方的工商企业在资本实力、**关系等方面均处于极端优势,因此对工商企业参与土地流转进行严格监管与限制,仍意在避免农户合法利益受到侵蚀,避免农业用地被违规挪用。  总体而言,“十九条”试图实现农业部门的结构性重组,通过鼓励农业部门内部的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推广农机的使用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升级,使得农业生产效率得以提升,农村剩余劳动力得到进一步解放。而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公平的交易环境下,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得到较为公允的补偿,变现的土地财富又有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城镇地区获得住房等基本生活资料,辅之以户籍约束的放松,规模化经营带来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释放将为我国未来的城镇化改革提供重要的劳动力供给。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制度设计、实施、监督得当,流入流出双方的利益均将得到保障,农户中具备较高生产效率的群体将成为农业生产的主要力量,工商企业对农业利益的***害将降为最低,农业部门内部的结构性升级将成为改革的主要驱动力。“十九条”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改革指引出可行方向,下一步如何保障框架设计的意图能够在现实中得以实现,则需要进一步细则的落地,我们拭目以待。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管理办法有哪些-法律知识|律图

1、反租倒包。由乡(镇)或村集体将农民承包的土地“返租”回来,再承包给个人和单位(往往是有经营能力的种养能人或经济实体),由接包方向集体缴纳承包费,同时给转包土地使用权的农民以经济补偿。

这种形式在尊重农民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改变一家一户分散种植的格*,实现了区域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在发挥统一种植、统一管理、统一收获的优越性的同时,也发挥了家庭分散劳动的优越性。

2、土地股份合作。即农民把土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交给集体,从而换取一定数量的股份。集体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实行股份合作制经营,并通过章程或协议将投资形式、投资份额及收益分配等经济处理办法事前做出规定,农民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参与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股份公司的成立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行政村或自然村的所有土地和其他资产经评估被作为投资入股,然后根据评估的结果给农户配股。

二是以土地作为唯一的资产入股,并根据一定方式(如社区成员资格、承包土地的数量和年限、年龄等)给每一个成员配股。

3、土地转包。原承包方将其土地使用权以一定的条件再发包给第三方,而原承包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不变。在这种方式下,新的承包人不与土地所有者直接发生经济关系,双方根据当时的经济、技术和社会条件签订转包协议,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转包市场期限机动灵活。

这种情况多数是转包者已有非农就业门路,不以土地为生,从而转让土地使用权,保留承包权,一旦失去非农就业机会仍有土地作为生活保障。

4、土地转让。指原承包方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将自己与发包方业已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由第三方向发包方履行。这种现象主要集中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农村、近城郊区和厂矿工业区附近。这些地方的农民有相对稳定的非农收入,从而不必再依赖土地来维持生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农民不必再为几亩田的经营牵肠挂肚,可以安心从事二、三产业。

5、土地互换。土地互换有两种形式:

一是由集体出面组织的互换。某些乡(镇)村基于连片种植的需要,统筹规划产业带,宜粮则粮、宜林则林、宜果则果,农户通过换地,从事自己愿意的种植方式。

二是农户之间的互换。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为便于耕作,双方互换土地使用权,各得其所,这是以双方各自的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的市场交易行为,主要是因土地分散、地块零散引起的。

6、委托经营。指农户因外出等原因而又不愿放弃土地,从而委托他人代行经营,收益分配由双方协商解决。一些地方,种粮农户们只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并进行简单的田间管理,便可坐享收成。期间各类农事,由他人负责打理,即通过专业农场、农机专业合作社、粮食专业合作社对粮食生产实行“统一翻耕、统一育秧、统一播种、统一植保、统一收割”的“一条龙”服务,或提供某一关键环节服务,实现土地耕作社会化服务。

7、”四荒”地拍卖。指竞争买卖“四荒"地,即众多欲订约人通过公开竞争,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订立合同,购买“四荒"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种植养殖。

最后土地经营的这些办法是为了扩大经营者的需求,使经营者能够最大化的把土地价值发挥出来。***是土地的所有者,人民只是土地的使用者,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让土地最大化的被利用,减少浪费。

什么是土地流转制度?

土地流转  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土地流转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实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_陕西省人民**

各市(区)农业农村*:

为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陕西省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流转管理和服务,完善工作机制,促进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

陕西省实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四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

市级农业农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流转体系建设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地方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流转服务相关建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并加强对乡(镇)人民**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

乡(镇)人民**应当依法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

第七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八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委托书》(附件1)。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

第九条 鼓励承包方与土地经营权流转受让方签订流转合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承包方委托与受让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后,应按委托书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在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的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

第十二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三条 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附件2、3、4、5),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十四条 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出租(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入股,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成为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等股东或者成员,并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第十六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 承包方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般应选择产业项目前景良好、有龙头企业参与、有能人带头领办、各级**支持的公司。

第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入股可以依法直接对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还可以先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再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土地经营权出资设立公司。探索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经营权评估作价机制,作价应考虑土地数量质量、入股期限长短、不同要素比价等因素,参考有关部门发布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价格,由公司股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等各方协商确定。探索财政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和土地经营权入股联动的有效方式,建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的紧密利益联结机制。

第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提倡同股同权同责,按股份比例分享决策权、分取收益、承担责任;经全体公司股东约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也可实行股、权、责差异化配置,但应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加强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财务情况依法向农户(成员)公开。保障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入股土地经营权的正常合法行使,经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村民***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备案,可以依法依规对土地集中连片整理改造和对土地经营权进行再流转和抵押。

妥善处理农户退出问题,探索通过限定最短入股期限、调换地块等方式,稳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土地经营的预期。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清算后,农户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回购土地经营权。

第二十条 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可以探索“优先股”,让农民在让渡公司经营决策权的同时享有优先分红的权利;探索“先租后股”,让农民先出租土地,在公司具有稳定良好的经济效益之后再入股。公司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方。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

第二十三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

(七)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采用农业农村部制定的示范文本(附件6、7)。

第二十四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 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开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市、县级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将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作为农业农村发展的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作,并纳入财政预算,在经费和人员上予以保障,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建设方便快捷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体系。

第二十六条 县级地方人民**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提供土地性质查询服务。县级地方人民**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与自然资源部门建立联系机制,在收到《承包地性质查询申请书》后(附件8),于申请提出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附件9),明确查询耕地是否是永久基本农田,是否在粮食生产功能区,以便受让方依据规划开展农业生产。

第二十七条 各地应加快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形成县有土地流转交易市场、乡有土地流转服务站、村有土地流转信息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运行规则,规范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交易审核、合同签订、交易鉴证、权益评估、经营权证办理、融资担保、档案管理等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省、市(区)、县(市、区)等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网签制度,提升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九条 以县(市、区)为单位探索建立移动终端土地流转系统,实现移动终端查询土地流转行情、发布土地流转信息、完成土地流转合同网签与鉴证,破解土地流转信息不对称、价格不透明、缺少市场发现土地经营权价值的困境,提升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便捷性。

第三十条 市级地方人民**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覆盖市域统一的互联互通土地经营权流转平台,促进市域内土地流转市场形成。省农业农村厅应建立覆盖省域统一的互联互通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平台,促进省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形成。

第三十一条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积极与社会专业网络交易平台开展合作,促进形成面向全国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

第三十二条 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价格发布制度,为流转交易双方提供价格参照。通过农村土地承包信息管理平台发布省域内分区土地流转交易价格,省级每半年发布1次,市级每季度发布1次,县级每月发布1次(附件10)。

第三十三条 以县(市、区)为单位设立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保障金(附件11),或者探索试行土地经营权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附件12)。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负责制定本级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工作指导;及时制定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和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运行规范。

第三十五条 流转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可以向县级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中心申请出具流转交易鉴证(附件13、14)。

申请交易鉴证时需提供签订的流转合同文本一式五份;流转方若为法人,应当提供法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流转方若不是法人的,应当提供个人身份证明、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流转土地的产权证明(承包合同);鉴定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交易鉴证主要审查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流转合同的资格;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合同条款是否安全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应载明项目编号、签约日期、流出方及委托人全称、受让方及委托人全称、合同期限和起止日期、成交金额、支付方式等其他事项(附件15)。

第三十六条 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应由有资质的价值评估机构实施。在县(市、区)域范围内缺少承包地流转价值评估机构时,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可以对土地经营权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应按照“公平、公正,客观、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土地所在区域、种植、养殖品种、基础设施情况、现行收益、受让双方意愿等因素,参照同期同类型土地市场流转价格进行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确定土地经营权价值,出具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报告(附件16)。

第三十七条 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体系建设,做到村有土地调解员、乡(镇)有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会、县(市、区)有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会。

发生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土地调解员、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会等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九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

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服务,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等)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引导受让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垒大户。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附件17)。

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或者乡(镇)人民**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附件18、19)。

(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四十四条 市级和县级人民**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鼓励承包方和受让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

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第四十五条 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合同后,借贷双方必须在县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证》(附件20),由县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为贷款行出具《农村土地经营权他项权利证》(附件21),借贷双方应向县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一)县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抵押登记申请书;

(六)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需提供合法有效经营权流转合同;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和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抵押的书面资料;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或担保公司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流转。

受理抵押登记部门应当对用于抵押土地经营权权属进行审核、公示。

第四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第四十七条 市级和县级人民**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1.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委托书

12.XX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实施方案

17.XX县人民**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

2021.3.1施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全文+问答解读)

导读: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与原有的政策相比,新的管理办法聚焦土地经营权流转,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主要就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有助于进一步放活土地经营权,使土地资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利用。同时,新管理办法围绕强化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补充了新内容,进一步强化了对耕地的保护和促进粮食生产。此外,针对土地流转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新的管理办法明确将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有条件的可以设立风险保障金。

投稿:info@askmylawyer.cn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唐仁健

2021年1月26日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四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 

第七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八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 

第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 

第十一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二条  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十三条 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流转方式 

第十四条  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出租(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入股,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成为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等股东或者成员,并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第十六条  承包方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可以采取优先股等方式降低承包方风险。公司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方。   

第四章 流转合同 

第十七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 

第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十)违约责任。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制定。 

第二十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地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运行规则,规范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交易鉴证、权益评估、融资担保、档案管理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省、市、县等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网签制度,提升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服务,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等)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引导受让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垒大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或者乡(镇)人民**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鼓励承包方和受让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 

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会、乡(镇)人民**等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5年1月19日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同时废止。

 

为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提供制度保障

——农业农村部负责人就《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哪些新规定?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农业农村部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修订出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答: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是农业部2005年颁布实施的,至今已有16年,该办法对于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发挥了重要作用。d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2014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2015年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工商总*印发《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这些政策法律确立了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框架,规范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赋予了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等权能,并要求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准入监管制度,具体办法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综上,2005年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许多条款已不适应新的形势和法律政策要求,需要及时修改。2019年以来,农业农村部组织有关方面对其进行修订,并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后,出台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问: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新在哪里?主要增加了哪些内容?

答:《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是适应新形势新实践新要求制定的,延续了中央一贯的政策基调,遵循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精神。

新《办法》的“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落实“三权”分置制度,采用了新名称。按照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要求,新《办法》聚焦土地经营权流转,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主要就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有助于进一步放活土地经营权,使土地资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利用。

二是贯彻加强监督管理要求,作出了新规定。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要求,新《办法》明确了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审查审核具体规定,以及建立风险保障制度的要求,以更好地保障流转双方合法权益。

三是围绕强化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补充了新内容。落实******最新重要指示精神和***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要求,新《办法》中强化了耕地保护和促进粮食生产的内容。

问:我们在一些地方看到,土地经营权流转后,有些粮田没有种粮,有的甚至出现非农建设行为,新《办法》对于避免这些问题有何具体规定?

答:当前,我国仍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保护耕地的压力越来越大,保障***粮食安全的任务越来越艰巨。d中央、***高度重视耕地保护问题,提出要扎紧耕地保护的“篱笆”,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贯彻落实中央要求,新《办法》作出了相应规定。一方面,严格防止耕地“非粮化”,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要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要将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作为审查审核的重点内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服务,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另一方面,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问:中央文件和***法律规定,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要建立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请问新《办法》对此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是重要力量。近年来,各地积极引导和规范工商资本下乡,在带动乡村产业发展、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部分工商资本大规模流转耕地后,加剧“非粮化”倾向等问题,有的甚至存在改变耕地农业用途的情况。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要求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贯彻落实法律和政策要求,新《办法》对建立健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准入监管制度作了详细规定,明确地方人民**要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并规定了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规范流转土地经营权。同时,考虑到各地情况差异较大,新《办法》明确要求,地方人民**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审查审核的实施细则。

问: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存在一定风险,有的毁约,有的合同主体经营主体“跑路”,请问新《办法》对此有什么防范措施?收取风险保障金是否会增加经营主体负担?

答:受市场波动、自然灾害等多种因素影响,农业生产经营存在一定风险,特别是近年来粮食等农产品生产比较效益下降,导致一些经营主体因亏***而毁约甚至“跑路”。为了更好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新《办法》专门增加了加强流转风险保障的相关内容。

一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

二是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如鼓励流转双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等等。

三是明确有条件的可以设立风险保障金。实践中,一些地方通过**适当补助的形式建立了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考虑到各地差异较大,同时也避免增加经营主体负担,新《办法》不要求统一设立风险保障金,只是规定涉及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可以设立风险保障金,但具体额度由流转双方协商。

问:新《办法》对各地建立健全准入监管制度,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作了明确规定,这会不会提高土地流转的门槛,让那些原本想流转土地的经营主体增添顾虑,甚至退避三舍?

答:新《办法》出台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为保护广大承包农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更有力的制度保障,而不是限制流转、捆住守法遵规经营主体的手脚。在要求地方建立健全准入监管制度的同时,新《办法》也明确要求各地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健全运行规则,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交易鉴证、权益评估、融资担保、档案管理等服务,引导和促进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指导各地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精神,全面准确把握新《办法》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管理和服务,完善工作机制,为流转双方创造健康、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喜欢就“点赞”+“在看” ↓

最新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2020年1月1日实施,土地流转真的能彻底改变农业吗?

土地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农业的发展根本在于土地,而主体却体现在所有农村人。

农村实行土地流转在2015年便已经实行,最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将于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落实“三权分置”制度,农业农村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土地流转?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四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及其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工作。

 

乡(镇)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工作。

以上内容便是对于土地流转的解释,这里明确了土地流转的基本总则和土地流转双方的具体权益以及经营方式。

土地流转的意义是什么呢?

1、农房和宅基地

修改后的《农地流转办法》贯彻了“三权分置”理念,专节分别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和土地经营权流转(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作出了明确区分。

 

“农村大量的宅基地和农房被闲置,是一种资源浪费。盘活了农村的住房,不仅能够帮助农民实现增收,还能帮助城里人到农村生活、度假或养老,可谓一举多得。”多年专注土地市场研究的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兆勇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宅基地改革的底线是不能让城镇人口到农村去购买宅基地和农房。***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主任李国祥表示,按照《农地流转办法》的精神,***鼓励各地创新土地经营权流转形式,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但农地“可租用不可买卖”的原则依然不会改变。

 

此前,中办、国办于今年5月5日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其最大的亮点就是,允许村集体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但必须遵守“可租,不可卖” 的规定。“城里人不能到农村买宅基地,严格禁止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等原则不会改变。”***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如是解读。

2、农业耕地土地

1979年开始的***农地制度变迁,其一确定了农户家庭经营的主导地位;其二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其三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本制度框架,引发了农村一系列财产制度变革。

制度影响经济增长,***农地制度的变迁,对农业和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是多方面的。首先,制度变迁催生了多样化的农村经济组织;其次,制度变迁引发了农业要素资源的优化配置;再次,制度变迁促进了农业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作为***经济制度发展历史上重大改革成果所确立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土地制度创新和微观经营组织再建为特征。家庭承包制不仅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拯救了多年低迷的农业,而且推动了国民经济二十多年的高速增长。但是,任何经济制度都是有缺陷的,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家庭承包责任制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农业增长中的全部问题。众所周知,***农地产权的核心是土地使用权问题,而使用权问题的核心是土地资源合理配置问题。尽管二十年家庭承包制的制度变迁,已经使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在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等权益方面得到充分体现,但土地处分权从来没有真正赋予农民。换言之,土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始终都有严格的约束条件。虽然政策上允许土地使用权转让,但由于土地使用权本身缺乏法律保障,因此实际生活中转让很少,造成土地使用权价值难以实现。一项1998年对8省所作的调查显示,参与流转的土地只占全部土地的3%~4%,发生面最广的浙江省也只有7%~8%。再看当今***的国情,由于城乡之间收入和生活水平差距拉大,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之间收入差距扩大,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农村大量劳动力流向城镇,流向经济发达地区和非农产业部门,不少地方只留下妇孺老弱从事农业生产。

基于此我们做过一项关于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调查。根据在我们乡调查的结果,大约80%以上的农户有家人在外务工,而外出务工人员又以青壮年男性居多。这样一来,务农劳动力减少,生产能力降低的农户,土地相对过剩。而人口和务农劳动力增加,生产能力提高的农户,又会感到土地不足而产生扩大土地经营面积的愿望。结果在世界上人地关系最为严峻的***,出现了一方面是土地资源高度稀缺,一方面是土地经营粗放和撂荒的奇特现象。

 

对于农民们宁愿土地荒芜也不愿放弃土地承包权,我认为可以归结为以下四个原因:

一是***农民有安土重迁的传统,土地一直被当作是农民的传家宝和命根子;

二是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还没有覆盖到农民,而且短期内也不可能覆盖到农村,土地仍然是农民最基本的生存保障;

三是农民非农就业仍然是不稳定的,保留土地承包权可以随时回到农村就业;

四是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土地承包权具有投资价值,不放弃土地承包权可以一直参与土地收益的分配。

 

因此,基于上述分析,在现阶段要缓解人地矛盾、解决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问题,当务之急是建立起规范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促进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

 

所谓土地使用权流转,严格意义上讲,是指农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家庭承包制的制度框架下,农地产权结构被分解为三种权利,其一是所有权;其二是承包权;其三是经营权(使用权)。因此,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也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当前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主要形式有转让、转包、入股、互换等,以转包为主。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是有效率的制度安排。以入股形式为例,农地股份合作制是指在家庭承包制的基本制度框架下,将农户承包土地评估计算价格形成股份,并在社区范围内将股份平均量化到即期的每一成员,一般采取将土地集中起来,由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统一规划和经营的土地经营形态。

农地股份合作制绩效明显:

首先,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对家庭承包制的稳定和发展。土地使用权入股,实质上等于强化和确认了农户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只是农户利益的实物形态演变为货币形态。在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安排之下,土地资源得到优化配置,生产效率大大提高。

其次,土地股份合作制强化了集体组织对土地的支配权和处置权。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社员拥有的土地股权是一种货币化的股权,而不是占有土地的实物形态。因此,土地股权无论怎样调整,都不会影响社区对土地的支配和处置的权利。

其三,土地股份合作制进一步明晰和界定了土地产权关系。实际上是在家庭承包制的制度框架之下,土地所有权与土地经营使用权分离基础上的又一次分离。土地的支配权和处置权仍归集体,但土地的占有权和收益权则通过股份分红,一部分归集体所有,一部分归社员所有,由此建立了一种社区土地权益集体和社员共享的土地产权制度。

其四,土地股份合作制形成了社员与集体共同发展的良好机制。土地的股份合作制把土地和其他资产折股到人,明确了每个人所占资产的份额,使社员既是股东,又是劳动者,有利于社员关心社区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参与集体经营管理。此外,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还有利于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有利于打破社区的界限,形成资源跨区域流动,优化配置资源,形成新的生产力。(《股份合作制: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最优选择》)合理规范的土地流转制度建立的前提是存在完整意义上的承包经营权,也即赋予农民以处分权。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产权,必然造就一种新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权成了民法上的一种新的物权,与其他物权一样,承包权在市场经济社会里必然表现为一种具有交换价值的***资产,占有它可以取得相应的利润,转让它要求等价的补偿。赋予农民以处分权的意义也在于使承包者能够将承包权当作***的交换价值进行流转。因此,只有存在完整意义上的承包经营权,才谈得上形成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

 

基于以上分析小编认为:***是富有由**提供制度安排传统的***,在当前形势下,面对新的国情,我认为**应该把土地使用权真正交给农民,即赋予农民对土地的处分权;同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土地流转制度得到法律保障。只有这样,才能够促进土地的流转,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我国农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稳步增长。

更多精彩点击以下文章

1、实体经济快速裂变,论华为5G技术对全球实体经济变革的重要作用

2、烙印***实体制造业的创新符号,参与国际化经济分工的顶端

3、新消息有土地的农民快看看,土地承包第二轮结束将在延续三十年不变

霜降

扫码关注我们

今日头条:新米小咖

新浪微博:@任立国北京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财高金融网 » 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全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还有效吗)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