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潺:“大数据杀熟”该如何规制?_上观新闻
近年来,互联网零售端利用大数据技术实施算法歧视的“杀熟”行为引发诸多批评。大数据杀熟是经济学完全价格歧视行为的表象,体现了新制度经济学中买卖双方对信息产权的诉求。与“杀熟”的不道德直觉相反,大数据杀熟的定价机制将引发市场结构的调整和博弈规则的改变,消费者的谈判地位将得到提升,商家间的竞争将加剧,信息资源的配置将优化。鉴于此,建议对《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算法歧视条款进行限缩解释。在市场机制能够自主完善的领域,法律应保持谦抑和包容。
网络消费已成为人们现代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商家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每一位顾客的支付能力及意愿进行评估并且区别定价,老顾客也常因忠诚度高被索取更高的价格,这种定价策略被称为“大数据杀熟”。普遍认为,大数据杀熟是对“明码实价”传统商业道德的冲击,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
大数据杀熟是算法歧视性定价的典型应用,随着研究的深入许多学者已经意识到,只有在垄断市场中实施价格歧视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经济损害性。因此反垄断成为目前理论界评价算法歧视的主流思路,这实际上是将大数据杀熟回归至传统杀熟的框架中理解。
本文认为以上理论忽略了个体经济行为与整体经济结构的普遍牵连关系。大数据杀熟与传统杀熟存在本质的不同,传统杀熟不影响市场结构,而大数据杀熟将导致整体市场基本结构以及博弈规则的改变,进而在寡头垄断市场中也能实现充分的竞争。
一、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本质与规制误区
根据客户差异化的消费能力及意愿定价在经济学上被称为“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对每一位消费者索取其意愿支付的最高价格,系为“一级价格歧视”或“完全价格歧视”。与此对应的是基于购买数量的“二级价格歧视”与基于需求弹性的“三级价格歧视”。三种价格歧视的本质相同,区别仅在于市场细分的方式与程度。
由此可得理解大数据杀熟的五个重要推论:
其一,经济学的价格“歧视”并非日常语义中的歧视,更不是法律上具有侵权实害结果的不公平对待。价格本身就是歧视的,它以“价高者得”的歧视(区别对待)方式保证分配的公平和效率。
其二,波斯纳强调,“价格歧视”并非不同交易的“价格差异”关系,而是交易价格与边际成本的“效率差异”关系,但显然人们对“杀熟”的质疑主要集中在价格差异而非效率差异上。
其三,杀熟是经济学的市场细分行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市场细分通常不具有违法性。市场机制的价格发现成本相当高昂,算法歧视定价无疑提高了价格发现的效率,资源无需在多个交易中流转,直接配置给出价最高者。
其四,算法只是定价策略的形式逻辑表达,既然价格是歧视(区别对待)的,那么算法也必然是歧视(区别对待)的。算法从根本上说是人的理性和市场规律的反映,因此算法由计算机实现还是小贩心算实现只是表面问题,根据技术中立原则,算法或大数据本身不是经济法的评价对象。
其五,杀熟是否构成欺诈,需要根据法律上欺诈的规范构成要件在具体案情中予以认定。不能简单地将杀熟的口语指代与其法经济学价格歧视本质混为一谈,更不能凡涉及杀熟就认定是欺诈。
(二)《电子商务法》对大数据算法歧视的回应和误区
2018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强调了对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保护,以对抗大数据的信息之幕。该条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从文义解释看,按价格展示搜索结果是消费者常见的需求,也是线上零售的商业惯例。价格作为关键的合同要素,无论在“搜索结果”还是“选项”中都是无法排除的内容。从立法目的看,该条款要求经营者一视同仁,不得利用算法歧视的信息不对称损害消费者利益。
但波斯纳指出,“制定一个禁止系统性价格歧视的法令,而该法令并不限制或禁止合法的定价行为,这是不可能的”,交易价格一旦披露,完全价格歧视便无法实施。因此虽然该条款没有明确限制商家的定价自由,但实际上产生了统一报价的法律强制效果。
然而强调信息披露难以对抗大数据杀熟。一方面,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买方的知情权仅限于本合同范围内,卖方无透露他人交易信息的义务。另一方面,消费者比价的对象是不同商家的报价,而不是同一商家对不同顾客的报价;消费者的选择权指其有选择任一商家交易的自由,而不是指定商家以某个价格与自己交易的权利,否则便侵犯了商家的经营自由。
线上交易的信息搜寻成本远比线下低,点击鼠标即可完成。线上货比三家的成本应当由消费者自行承担,不能转嫁给经营者。因此,第十八条第一款对消费者的保护应当将焦点放在宏观层面的市场结构优化,而不是微观层面的合同相对关系问题上。
二、大数据杀熟冲突的新制度经济学剖析:信息产权之争
大数据杀熟冲突的实质,是买卖双方对信息产权的争夺。信息是互联网经济的关键资源,信息产权的配置直接影响买卖双方的利益分配。
德姆塞茨认为,产权指的是“使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需求信息产权与有效价格信息产权的配置决定了线上博弈的规则和结果。
个人需求信息(以下简称“需求信息”)是一定价格上个人意愿购买的商品数量,商家通常需要购买才能获得。例如,“学生优惠价”是一种基于“信号”的不完全信息博弈。学生的需求弹性较高,出示学生证是一种可置信的“不讲价就走人”的信号威胁。于是买卖双方达成三级价格歧视交易,学生获得折扣(需求信息产权租金)。而大数据打破了需求信息的买方私有,商家的定价权进一步巩固,强者变得更强。
庇古认为,对消费自用的商品实施完全歧视性定价需要两个条件:其一,商家掌握每个消费者的需求曲线;其二,商家处于垄断地位。价格是一种信息,有效价格信息反映价格的经济效率,体现价格与边际成本的关系。完全竞争市场的价格是有效的,买卖双方都是价格的被动接受者。而垄断市场中卡特尔联盟掌握定价权,便可以通过攫取超额的消费者剩余实现有效价格信息的产权租金。因此,有效价格信息产权的卖方私有使消费者弱者恒弱。
三、取消大数据杀熟规制的后果:完全价格歧视下信息产权博弈分析
取消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将信息产权的分配交由市场机制完成,能够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率,提升市场竞争效率,实现消费者剩余的最大化。
首先,从需求信息产权的界定成本看,无论是获取还是传播,无论是存储还是加工,没有一个环节掌握在消费者手中,维持产权的买方私有必将耗费大量的监管成本。
其次,从需求信息的利用效率看,将其作为生产性资源显然比消费性资源更有价值。零散的需求信息对于消费者只是争取剩余价值的筹码,而经过大数据处理则能积沙成岛,衍生无限商机与财富。
要实现大数据杀熟,商家必须使用个人需求函数代替全市场需求函数,将“大市场”拆分为无数“微市场”(参见图1)。在“微市场”中,仅有一个卖家和一个买家。“微市场”降低了消费者的集体谈判成本,其弱势地位得到结构性的改善。
“微市场”的信息壁垒是市场结构优化的关键,它使消费者得以跨市场、排他性地获得有效价格信息。卡特尔联盟无法在这种市场结构中保持稳定,不完全信息重复博弈价格最终趋近完全竞争水平。
统一定价的寡头竞争市场适用伯特兰德模型。该模型中,寡头博弈的反应价格基于对方价格,然而在均衡状态下的总利润低于整体行业的最大值,于是精明的寡头结成卡特尔联盟。要摧毁联盟就要增加成员作弊的成功率,在“大市场”中,无差异的消费者便是告密者。联盟要检验成员的忠诚度,只需以消费者的身份与其交易即可。
如果消费者能排他性地掌握有效价格信息,则可建立一种不完全信息的伯特兰德重复博弈帮助联盟成员作弊。此时“微市场”中的消费者是差异化的,如消费者不主动告密,则成员作弊成功性很高。
这种博弈类似暗标竞价,消费者作为唯一的买方接受寡头背靠背的报价。寡头在报价前要预估对手的报价,然而“微市场”的信息壁垒使各寡头的反应预估价极有可能不相等。若两种产品替代性高且需求弹性大,其中价格较高的产品就会面临滞销。于是各寡头均会在对方的反应预估价之下修正自身的报价,则不完全信息的重复博弈结果是:两个寡头的报价都将无限接近完全竞争价格,消费者获得有效价格信息产权,重夺被“杀熟”的利益。
简言之,算法歧视的信息壁垒加剧了寡头间的竞争,从根本上改变了消费者的结构性弱势地位。相反,以法律的强制力打破信息壁垒,则会阻止市场从“大市场”到“微市场”的自我优化,导致强者更强、弱者恒弱。
四、大数据杀熟规制误读的再分析与《电子商务法》解释的建议
诚然,统一定价与价格歧视看起来并不矛盾,《电商法》对算法歧视的限制似乎能实现“只折扣,不杀熟”。但这实际上限制了“大市场”向“微市场”的转化,结构性不平等问题无法由市场自行优化。
1.歧视性折扣≠价格歧视
歧视性折扣指统一定价下的折扣策略,典型如“先提价,后打折”。波斯纳(2002)强调:“(要把持续性的价格歧视)跟作弊所导致的卡特尔的瓦解或削弱区分开”,“作弊采取的通常是对卡特尔价格施加选择性——也就是持续性折扣的形式”。也即,完全价格歧视与歧视性折扣将导致完全不同的市场结构。
部分观点认为,商家利用老顾客的忠诚与信赖“杀熟”是一种欺骗行为。市场营销学认为消费决策考虑的是“顾客感知价值”,即交易价格是商品价值与服务价值的综合体现,比如顾客愿意为快捷的物流和省心的售后付费。简单地将价格差异视为违法,是对顾客选择权与商家服务价值的否定。
老顾客跳过货比三家直接下单,是以货币成本支付时间成本的主动选择,只要积极询价即可化解这种“杀熟”。所以老顾客的愤怒实际上是对熟人社会交易习惯改变的不适应,不能成为大数据杀熟违法性的依据。
综上所言,大数据杀熟行为推动了市场的有效竞争、提高了信息资源配置效率、改善了消费者结构性的弱势地位,不能否定该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然而权利的实现有赖于权利人的积极主张,因此消费者应主动适应新的博弈规则,积极货比三家争取利益,而不是习惯于弱者心态等靠要公权力的救济。
“大数据杀熟”分为“大数据”和“杀熟”两方面。一方面,“杀熟”自古有之,大数据杀熟并未突破传统的商事交易关系,也不涉及电子商务的其它特有关系,既有的市场规制法律体系足以应付,因此“杀熟”不应纳入《电商法》的调整范围。另一方面,“大数据”作为一种价值中立的技术手段,也无需纳入《电商法》的规制范围。因此建议对《电商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搜索结果”和“选项”采取限缩解释,不包含价格。通过将价格信息排除在算法歧视规制的范围之外,减少该条款对市场机制的干扰,给予市场自我发展和完善的空间。
数据治理研究|王潺:“大数据杀熟”该如何规制?
《暨南学报》是《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全国高校精品社科期刊。本刊获广东省学科建设专项资金资助,是首批获广东省学科建设专项资金资助的优秀人文社会科学期刊。“台港澳及海外华文文学研究”栏目入选了教育部启动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报第三批名栏建设工程。
来源: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6期。
责任编辑:孙建伟 金惠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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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地区怎么样防止在线销售平台经常对大数据“杀熟”欺骗消费者?
发改委没有,各地地方有,非常容易申请中小高新企业补助,可以和各个开发区谈谈,基本每个开发区都有负责人。
老用户不是更有忠诚度吗,为什么大数据杀熟不是杀新
就是更有忠诚度,所以才卖高价啊,反正你也要用我的产品服务,大数据杀熟就是卖高价。
个人信息被多度收集、被大数据杀熟……山东消协为您支招-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个人信息保护法》本月起正式实施。这是一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专门法律,它充分回应社会关切,极大扩展和补充了《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民事法律关于个人信息权益的规定,为破解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人人都是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有哪些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问题?我们又该如何才能保护好个人信息呢?山东省消费者协会针对消费者投诉和关切,梳理出消费中个人信息权益可能受损的四个问题,并提出应对建议,帮助广大消费者快速学习和运用新法,提高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问题一:消费者个人信息被过度收集
下载网上购物APP,需要获取通讯录权限;去饭店吃饭,需要扫码才能点餐;走进售楼处,在毫不知情时,人脸信息就可能被记录……消费者个人信息被过度收集的现象屡见不鲜,其中,手机APP过度索权问题尤为突出。
近两年,针对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国家有关部门持续开展了专项治理行动,虽已取得明显成效,但是问题依然存在。11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APP超范围索取权限、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等问题“回头看”的通报,其中有10多个APP涉及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也有个别APP存在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等问题。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即“非必要不收集”);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取得个人同意的情形下方可处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应当重新向个人告知并取得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不得以个人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并赋予个人撤回同意的权利。也就是说,消费者有权决定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否被使用和使用的范围以及停止授权使用。
为此,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建议广大消费者:为了最大限度保护个人信息,应养成对个人信息“非必要不提供”的良好习惯。在使用互联网软件时,尤其是注册平台会员时,要仔细阅读相关的隐私政策及条款,了解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的方式、范围、目的和依据等,考量其处理个人信息理由的充分性和提供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做到尽量只提供必要信息。必要个人信息的确定,可参照《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比如,使用酒店服务类应用程序,其必要个人信息包括: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以及住宿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入住和退房时间、入住酒店名称。其他的个人信息都是非必要的,可以不提供。
问题二:“大数据杀熟”
当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利用大数据分析和评估消费者的个人特征,形成“用户画像”,实施“精准营销”,个别企业利用个人信息进行“大数据杀熟”。在日常消费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同一款产品,不同人显示的价格不一样,甚至在不同型号的手机上显示价格也不同。一般来说,拥有较高消费能力、多次使用的熟客以及缺乏比价能力的人群,价格就会更高;反之,则会偏低。这就是所谓的“大数据杀熟”。不少消费者反映,同一时段与朋友、同事等在网上浏览同样品牌的相同商品,价格却存在不小的差异。复旦大学一项关于网约车的研究发现,某一品牌手机用户更容易被舒适型车辆司机接单,这一比例远高于其他品牌手机用户。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所谓自动化决策,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分析、评估个人的行为习惯、兴趣爱好或者经济、健康、信用状况等,并进行决策的活动。
为此,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建议广大消费者:为避免被“大数据杀熟”,可关闭个性化推送服务,并在下单前通过亲朋好友等进行价格比对。一方面,要加强隐私保护意识,安装和使用应用程序时注意阅读隐私条款,比如,一些应用程序的个性化广告推荐选项是默认开启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关闭。这样不仅可以拒绝平台推送营销短信,同时还可以关闭其提供的个性化内容推荐,避免“大数据杀熟”。另一方面,通过互联网购买商品或者预订服务时,尤其是当商品或者服务价值较高时,可在下单前通过亲朋好友等进行价格比对,如果发现存在“大数据杀熟”行为,请及时留存相关证据,并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问题三:非法推送商业信息
近年来,关于电商平台商家发送营销类垃圾短信的投诉一直不断,在“双十一”来临之际,这类营销短信更是呈现集中爆发的态势。据了解,营销短信的发送源于在电商平台中《隐私政策》的授权。有的APP在《隐私政策》中表明,会基于用户的偏好特征推送商业广告,并表示若用户不想接受商业广告,可通过短信提示回复退订。有的APP则在服务协议中显示,用户可通过“新消息与推荐设置”这一入口关闭个性化推送服务,从而限制平台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进行信息推送。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这表明,用户可以拒绝平台推送营销短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依据上述规定,经营者推送商业信息和广告,只要未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明显的同意或者拒绝的提示和便捷的操作方式,不包括短信退订),均涉嫌违法。
为此,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建议广大消费者:及时关闭各类互联网应用程序的营销信息推送功能。如果发现经营者未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直接推送商业信息和广告,或者在消费者选择拒绝后仍然推送的,消费者可保存相关证据,及时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共同遏制非法推送商业信息行为。
问题四: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滥用甚至买卖
很多消费者反映:还在浏览楼盘信息,就接到销售电话;刚注册完会员,推销短信就铺天盖地;在某个APP搜索过一种商品后,会在其他APP频频收到类似产品广告……近些年,有媒体还曝出在网络平台明码标价贩卖个人信息的事件,如一则17万条“人脸数据”被公开售卖的新闻,就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这些乱象背后,是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滥用甚至买卖的行为。经营者收集的个人信息是否能得到有效保护,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其数据安全管控水平。倘若某些企业安全“防护墙”不结实,就可能造成信息泄露。更大的风险是,一些经营者甚至会做起数据交换的“生意”,几经转手,消费者个人信息可能被非法利用,导致其人身、财产安全等权益受到侵害。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同时,将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同时应事前进行影响评估,并向个人告知处理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比如,人脸数据就属于敏感个人信息。
为此,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建议广大消费者:强化个人信息自我保护意识,发现权益受损后依法维权。除了前述提到的几种应对策略之外,消费者还要保护好带有个人信息的单据和资料,防止因随意丢弃、使用不当等造成个人信息泄露。如妥善处理未脱敏的快递单据等资料,使用后应及时销毁,或是涂抹掉关键信息后再丢弃;在向他人提供身份证等重要证件的复印件时,最好显著标识此复印件的用途;一些带有个人敏感信息的电子数据,如证件照片等,建议用完即删或者采用加密方式进行存储。当消费者自身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现经营者存在违法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的,要主动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来源:山东市场监管)
普通用户如来自何逃过大数据杀熟?
前段时间,“廖师傅廖师傅”网友曝光了自己被大数据杀熟的经历,他入驻的酒店,其网上订购花了380元,而酒店前台的报价却是300元,更奇怪的是,这位网友让他的朋友用手机登录账号查询,也是300元。也就是说,这位网友被大数据精准杀熟了。很多网友看到这些“大数据杀熟”的报道后,纷纷留言,从留言里我们了解到,大数据杀熟不止*限于某个行业,多个行业里面都有涉及。问题来了,我们普通人,该如何做,才能避免被“大数据杀熟”?有的网友可能对此不以为然,说,只要我不登录网站,网站也就不知道我是谁了,然后我再去搜索,如此,就不会被杀熟了。事情没这么简单,因为有个东西叫做Cookie。Cookie是什么?在互联网早期,网站并不能很好地识别出都是谁谁谁,在访问他们的网站。比如说,你打开浏览器,访问A网站时,A网站知道有个用户在访问,可当你关掉浏览器,再次打开并访问A网站时,A网站就傻眼了,他们并不能区分出两次访问是否来自同一个用户。后来,网景公司的前雇员卢蒙特利在1993年3月发明了一个叫做“Cookie”的东西,这才很好地解决了此问题。运作原理当你首次打开A网站时,A网站会给你一个编号,这相当于是你在A网站独一无二的“身份证”,而这个“身份证”就包含在Cookie里面,接着,A网站将Cookie发送到你的浏览器,并直接存储在你的硬盘中。半个月后,当你打开电脑,再次访问A网站时,你的浏览器会将之前的那个Cookie附带在请求中一并发送给A网站,A网站收到Cookie后就知道你是谁了,时间长了,A网站分析你的Cookie,就知道最近以来,你何年何月何时访问了他们的网站,总共访问了几次,都是在一天的哪个时间段。假如你的电脑还同时打开定位功能的话,A网站也许还能知道你是在北京,还是在上海某个小区访问了他们的网站。当然,知道你的位置,网站更多的是利用你的IP地址。如果你是在美国访问A网站,A网站给你提供的就是针对美国的页面,因为你使用的是美国IP。这也就是说,即使你没有登录谷歌,但由于你经常使用谷歌搜索,那么谷歌也是可以给你画像的,你经常搜索豪车,这代表了你对车很感兴趣,同时表示你收入较高,然后,谷歌根据你的兴趣,将有关车的广告显示给你。网站利用Cookie,可将广告进行精准投放,这种情况下没什么可说的,因为无论怎样,网站都会显示广告。如果一个小学生上网,你却给他显示胸罩广告,这显然不合适。因此,既然都要显示广告,那么显示我喜欢的广告,这也无可厚非。最让用户深恶痛绝的是,网站利用大数据杀熟。比如小李经常使用某个网站订购东西,且都是一些昂贵的东西,那么网站通过数据分析,知晓小李是个有钱人,然后,搜索同一个商品时,商品显示的报价,比别的用户贵。又如,每年元宵节的前一天,小李都要从美国飞往中国过元宵节,雷打不动。于是,当小李用手机订购机票时,订购网站知晓小李无论如何都要飞往中国,接着,给他显示的票价总是要比别的用户贵几百美元。这就不厚道了。防范之法现在的问题是,如何知晓自己被大数据杀熟?又该如何有效地防范?答案当然还是Cookie。一般来说,电脑上都会有两个浏览器,比如自带的IE浏览器,还有你自己喜欢,并经常使用的浏览器。要判断自己有没有被杀熟,一个可行的办法是打开你很少使用的浏览器,并先到设置里删除Cookie,如下图:接着,以不登录的状态到某个网站搜索某个特定的商品,记下报价。然后再到你经常使用的浏览器上,登录并搜索那个“特定”的商品,对比报价,若后者的报价明显偏高,则你有可能被杀熟了。其他方法是,让你的好友或者家人进行搜索,再对比报价。当然,有些情况,我们还得另当别论。比如说,某些网站对所有新用户有优惠,因为他们希望新用户源源不断的加入,而所有的老用户,记住,是所有的老用户都没有优惠(因为你已经享受过了),此时,存在的价格差就不属于杀熟了,因为老用户的价格都一样。假设,你已经判断出,你确实被杀熟了,此时又该怎么办?很简单,到这家的竞争对手网站购买就可以了。假如这家网站一家独大,市场上没有其他网站有你要的东西,那么你可以让你的朋友帮你订购即可。大数据杀熟并不是大数据的错错的是某些网站对数据的不良使用,比如说Cookie,它的一个显而易见好处是,方便用户自动登录某个网站。假如没有Cookie,则你每次打开网站,都得重新登录一次,超级麻烦。大数据杀熟并不难解决,但前提是,大家有所警觉。如果你知道某个网站存在杀熟现象,你就告诉周围朋友,并在一段很长的时间内弃用这家网站的服务,长此以往,做的人多了,也就少有网站敢杀熟了,因为代价太大。维持一定的现金消费网络购物极大地方便了用户,必须承认,这是时代的进步。但这也让人对网络购物产生了严重的依赖,而商家利用你的这种依赖,就可以将线上的价格调整到高于线下的价格,不为什么,只是因为你依赖了。有的用户,其小区100米范围内就有便利店、超市,但因为网络购物成了习惯,因此,他所有东西都来自网上。于是,半年也没见他去逛一趟超市。假如能维持一定的现金消费,那么,既锻炼了我们的身体,也避免自己可能的被杀熟。更重要的是,有时候,现场消费反而能极大地节约你的时间。举个例子,某个用户一直想买一款27寸的4k显示器,但是呢,他难以判断自己的笔记本配置是否带得动4k分辨率,同时他也很担心4k分辨率会不会字太细,更顾虑27寸是不是尺寸太大,导致难以习惯?于是,他连续多日,持续一个月,只要有空就在网上找相关知识和评测,并努力学习,争取先了解透透的,然后再下单购买。然而,节约时间的做法是,带上笔记本,直奔电器城,在商家那里连接你的笔记本,体验半小时,然后你之前所有的顾虑就全都解决了。而你花的时间无非就是一下午而已。有的商品,我们只要去享受就可以了,不必为了用它而去成为这方面的专家。出品:科普中国制作:寒木钓萌监制: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
热点时评:如何应对大数据杀熟
日前,北京市消协发布“大数据杀熟”榜,不少知名企业榜上有名。该协会的调查数据还显示,超过半数网友有被杀熟的经历。大数据时代,要想真正管住企业大数据杀熟的手,不仅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还需要监管技术手段的升级换代。
俗话说,人熟为宝。在传统商业道德里,熟客应该享受优待。然而,如今人们发现,熟客往往频频挨宰:个人信息被滥用、给老客户的价格高于新手价、专挑会员定向涨价、买得越多价格越贵……一些网络平台用大数据技术收集分析消费者偏好、消费能力等信息后,不约而同地把矛头指向熟客,以至于有人感叹“最懂你的人伤你最深”。
这种怪现象的关键就在于技术不对等、信息不对称。大数据已经渗透到了现代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的衣食住行、吃喝玩乐,大都与一款款软件或APP牢牢绑在一起。在这个过程中,商家通过算法,对消费者进行量身定制,而消费者对商家的运作方式却一无所知。换句话说,之所以有不少互联网企业有敢于杀熟的底气,正在于大数据垄断、算法不透明等给企业带来的便利。
依靠这种便利,无良企业杀熟“杀”得神不知鬼不觉,消费者不仅难以发现,更不易取证,维护权益变得十分困难。而这恰恰也是监管的难点和痛点。面对大数据的个性化、多样化,隐蔽性强等诸多特点,传统的监管查处机制显然已不适用,如果没有相应的技术手段作为保障,很难实施有效监管。
要想管住大数据杀熟的手,相关部门应在监管的体制机制上积极创新,尤其是提升监管的技术能力,依托新技术,建立大数据价格监测体系,创建消费者网上投诉机制,对杀熟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做到及时、全面地管控。此外,针对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还应尽快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例如明确大数据杀熟的判断标准,明确界定大数据的法律属性和使用范围,从而做到监管有法可依,提升执法效率。
技术是把“双刃剑”,大数据被用来优化服务我们欢迎,被用来精准“杀熟”我们必须亮剑。把个性化服务变成坑人陷阱,既失信缺德,也涉嫌违法。监管层、法学界、商家必须对这一问题提高警惕,及时解决现实中出现的问题,让大肆薅用户羊毛者付出应有代价,让无良商家不敢为、不能为。
大数据杀熟怎么解决?
针对大数据杀熟,我们可以反其道而行之。一个就是总不同的手机号码多注册几个用户,再有就是在几个类似的平台上轮流切换着用,自己控制使用频率,因为大数据算法可以知道你近期用了和它有竞争关系的平台了,然后你反过来再用他家的平台,他就会给你优惠了。
大数据杀熟解决措施?
1.建立数据保护机制:对于收集的数据,应建立严格的数据保护机制,避免数据泄露和滥用。
2.增强数据透明度:应增强数据透明度,让消费者和其他相关方了解数据的收集、使用和保护方式
3.加强数据监管:应加强对数据使用的监管,确保数据使用合法、合规。
4.提升数据分析能力:应提升企业的数据分析能力,准确、客观地分析数据,避免偏见和错误决策。
第
如何看待大数这发求运住脱粮迫频顺村据“杀熟”?
大数据“杀熟”成为舆论关注焦点,媒体对2008名受访者调研发现,51.3%的受访者遇到过互联网企业利用大数据“杀熟”的情况。所谓大数据“杀熟”,指的是订房、打车等互联网平台利用收集的用户数据信息,对个别用户进行歧视性提价从中获利。过去,我们可能遇到在酒店入住同样的房间,价格差别50%以上,此时尚可自我辩解说订房渠道不同。现在,只是换自己不同的账号登录这些软件,价格就会出现一定的差别。对比之下,难免觉得受到歧视、感到愤怒:我们的数据竟然被用来歧视我们?首先,差别定价无处不在。在线下商品零售领域,从没有明确的价格标牌,到有明确的价格标签,这是一种市场效率的进步。在熟人构成的小集市中,虽然没有明确价格标签,但社会规范让摊主会维持不变的价格。当交易扩展到陌生人时,明码标价可以提升交易效率。当这种差别定价转移到互联网上之后,事情就变得复杂起来,简单地说就是,互联网公司有了个性化对待每个人的能力。“个性化”是互联网的最大承诺之一,比如在资讯上我们经历了从千人一面的门户网站到每个人看到的都不一样的社交网站信息流和资讯APP的信息流,在互联网广告等领域,平台根据搜集的数据给你展示对应的营销信息也很常见。也就是说,互联网公司在产品设计理念和能力上一直可以做到个性化,且产品趋势是越来越个性化。从流量等各种资源的利用效率角度来说,个性化也是从“大水漫灌”到“精准滴灌”。同时,个性化也是我们这些互联网用户想要的,我们想看到与自己相关的信息,而不想被不相干的信息干扰。如果把这种个性化游盐厚思路推广到付费购买商品服务的领域,我们作为消费者也往往愿意为个性化付出更多费用。然而,如果互联网平台这种“个性化”能力被用于差别定价(特别是歧视定价也就是对个别人提高价格),就必然带来巨大的争议。麻烦的是,互联网公司的这种差别定价能力正变得越来越强。以实物电商和服务交易对比为例,实物电商平台和平台上的卖家有差别定价的能力,但很难这么做:一方面平台有充分的动力抑制卖家的差别定价,从而维持平台的良好消费生态,另一方面,商品价格的差异很容易被发现和判断,商家“作恶”成本相对较高。但是,互联网上的服务交易平台如果想“作恶”就会隐蔽很多、成本也低很多,且几乎毫无约束。以打车为例,每一次打车都是独特的,消费者无法判断是否被歧视定价。让事情更糟的是,在这种场景中,可能作恶的是平台,它可以盘剥消费者和服务提供者司机两方,而让自身获得收益。此时,纯从市场角度来讲,对平台的唯一约束就是一个长期约束,它如果作恶被发现,可能损失非常巨大———小则声誉受到影响,大则平台交易生态崩塌。互联网基础性平台具有很强的社会性与公共性,基础性平台往往承担多重角色,平台越大,对平台的中立性、公平性、道德性要求越高。就以上我们讨论的场景看,如何形成一个平衡的、有制约、多方受益的生态,路还很远。大数据“杀熟”把歧视性提价展示在所有人面前,告诉我们这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