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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如何招标(epc招投标程序与普通的区别?)

epc招投标程序与普通的区别?

epc招标的整个流程和普通工程招标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于模式上。

epc招标就是业主按照一定标准选取有能力符合自己要求的公司为自己服务。

与传统模式设计、施工分开招标相比,EPC模式下一次招标,一个合同,招标程序缩减,合同关系简化,招标成本减少。尤其是在国家大力推行的PPP模式中,投资人与EPC总承包商一体化招标的模式更容易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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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有利于控制总投资

通过强化项目前期工作,提高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深度,可实现对投资总价的控制,省去索赔及费用增加,项目最终价格及工期要求的实现具有更大的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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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业主多头管理,避免扯皮

EPC承包商承担了设计、采购、施工的全部责任,即称单一责任(Single Point Responsibility)。合同责任界面清晰、明确,避免了传统模式中设计、施工责任不清导致的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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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

设计阶段是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设计费用一般为项目总体费用的3%-10%,但对造价的影响高达75%以上。EPC模式的设计方即是施工、采购方,在设计阶段能充分考虑采购、生产和施工要求,最大限度的发挥总承包商的积极性,达到降成本、缩工期、保质量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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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建筑行业的资源整合,提升国际竞争力

EPC项目规模一般较大,承包商通过资源配置和重组并购提升综合实力,迅速缩小和国际工程承包商之间的差距,提高我国建筑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甘肃省建设项目招投标范围及规定?

《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1994年5月4日省人民**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装饰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组织工程建设的施工招标,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有权参加投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部属(含军队)、省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州、市)属的建设项目。省、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省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各地(州、市)、省级各厅、*(总公司)、中央在甘各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供服务;

  (三)审批省内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规、规章的定标结果;

  (六)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七条 省招标办公室是省建设委员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建设单位的招标资质;

  (二)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认证中标通知书;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具体办理省建设委员会的处罚决定;

  (七)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招标投标管理费,按分管工程中标价或合同价的千分之一收取,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各缴纳50%。此费用列入标底和投标报价之中,由管理费中支出。

  第八条 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办公室,应依照省建设委员会及省招标办公室关于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职能,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招标办公室收取的管理费,其中10%上缴省招标办公室。

  各级招标办公室收取的招标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第九条 各中央在甘单位、建设工程上级主管部门,应协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督促、检查所属建设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作好招标投标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招标

  第十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的价格管理规定和招标办公室审定的评标办法,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印发经认证后的中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经省建设委员会批准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经有关单位批准并已报建;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六)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为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分管的招标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五条 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招标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

  (二)向招标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已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办公室审定;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招标办公室核定后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八)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认证后的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预付款的百分比及结算办法;

  (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调整要求;

  (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其数额视工程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补充和变更的,报招标办公室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发出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办公室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九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

第四章 标底

  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应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代理编制。

  标底内容一般由造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等构成。

  第二十一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二)按照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基价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三)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招标投标管理费等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四)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五)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以及包干费、措施费和不可预见费等。

  第二十二条 标底必须报经招标办公室审定。

  第二十三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五章 投标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作为建筑产品的生产者,在施工招标投标的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四)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和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自主报价;

  (三)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四)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六)对招标文件及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第二十八条 投标书须有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如果发现投标书有误,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主要条件等建议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六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三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办公室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邀请有关部门和投标单位及评标定标组织成员单位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即宣布作废:

  (一)未密封;

  (二)无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

  (三)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涂改处没有盖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六)在一个招标工程中,投标单位报两个以上的标书或报价,又未声明哪个有效的。

  第三十三条 小型工程评标组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与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监理单位)组成。大中型工程、特殊工程评标组织:评标、定标由建设委员会、计划委员会、主要投资方、造价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单位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等组成,必要时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三十四条 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评标、定标成员单位,要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法原则,维护招标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评标办法和有关价格管理规定,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及施工业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五条 自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经招标办公室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六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7天内发出经招标办公室认证的中标通知书,同时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答疑、补充纪要和中标通知书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并报招标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处以罚款:

  (一)应实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处以工程总造价5%以下的罚款。该施工单位3个月内不得参加投标,工程补办招标投标手续;

  (二)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的(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赔偿;

  (三)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以非法手段获取标底的施工单位,取消对该工程的投标资格,宣布招标无效,工程另行组织招标;

  (四)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弄虚作假、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除不得参与本招标工程投标外,6个月内不得参加投标;

  (五)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由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标,对串通作弊的投标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发包合同的,是中标单位的责任,没收投标保证金,是招标(建设)单位的责任,处以与投标保证金相等数额的罚款,工程另行招标;

  (七)决标后不按时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的,从认证中标通知书第7日起,每日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罚没票据。

  第三十九条 有效施工合同是拨款的依据,凡没有经招标办公室认证的中标通知书及不招标工程的批准手续,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开工报告,不发施工许可证,规划部门不验线。

第三十五条 自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经招标办公室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六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7天内发出经招标办公室认证的中标通知书,同时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答疑、补充纪要和中标通知书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并报招标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处以罚款:

  (一)应实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处以工程总造价5%以下的罚款。该施工单位3个月内不得参加投标,工程补办招标投标手续;

  (二)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的(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赔偿;

  (三)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以非法手段获取标底的施工单位,取消对该工程的投标资格,宣布招标无效,工程另行组织招标;

  (四)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弄虚作假、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除不得参与本招标工程投标外,6个月内不得参加投标;

  (五)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由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标,对串通作弊的投标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发包合同的,是中标单位的责任,没收投标保证金,是招标(建设)单位的责任,处以与投标保证金相等数额的罚款,工程另行招标;

  (七)决标后不按时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的,从认证中标通知书第7日起,每日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罚没票据。

  第三十九条 有效施工合同是拨款的依据,凡没有经招标办公室认证的中标通知书及不招标工程的批准手续,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开工报告,不发施工许可证,规划部门不验线。

如何进行投标?都有哪些步骤?

投标是与招标相对应的。投标书是投标人按招标人的要求具体向招标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是提供给招标人的备选方案。投标书分为生产经营性投标书和技术投标书。生产经营性投标书有工程投标书、承包投标书、产品销售投标书、劳务投标书;技术投标书包括科研课题投标书、技术引进或技术转让投标书。写法1。标题。投标书标题正中写明“投标申请书”、“投标答辩书”或“投标书”即可。2。正文。投标书正文由开头和主体组成。开头,写明投标的依据和主导思想。主体,应把投标的经营思想和经营方针、经营目标、经营措施、要求、外部条件等内容具体、完整、全面地表述出来,力求论证严密、层次清晰、文字简练。3。落款。写明投标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和投标日期。注意事项投标书的写作,要求实事求是、具体清晰、准确准时。投标人在递交标书应注意的问题《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不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的送达。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投标文件。投递投标书的方式最好是直接送达或委托代理人送达,以便获得招标机构已收到投标书的回执。在招标文件中通常就包含有递交投标书的时间和地点,投标人不能将投标文件送交招标文件规定地点反外地方,如果投标人因为递交投标书的地点发生错误,而延误投标时间的,将被视为无效标而被拒收。如果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投标人必须留出邮寄时间,保证投标文件能够在截止日期之前送达招标人指定的地点。而不是以“邮戳为准”。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即已经过了招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当原封退回,不得进入开标阶段。招标文件的签收保存。招标人收到标书以后应当签收,不得开启。为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标人必须履行完备的签收、登记和备案手续。签收人要记录投标文件递交的日期和地点以及密封状况,签收人签名后应将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放置在保密安全的地方,任何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为了保证引起充分竞争,对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这种情况在国外称之为“流标”。按照国际惯例,至少有三家投标者才能带来有效竞争,因为两家参加投标,缺乏竞争,投标人可能提高采购价格,损害招标人利益。

国有企业采购哪些项目可以不招标?

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都属于采购方式。采购方式本身无优良差劣之别,但采购方式选择确有适宜或不适宜之分。尤其是国有企业,如果选择了不恰当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轻则影响采购效率,重则触碰法律红线。采购方式中,尤以不招标最易招惹是非。因此,熟悉哪些项目可以不招标确属必要之事。本文主要讨论国有企业采购,“哪些项目可以不招标”。01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和具体范围以外的项目都可以不招标众所周知,必须进行招标的规定源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包括两大类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第一类是项目性质和使用资金来源满足本法规定且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内的境内工程建设项目;第二类是法律或者***规定的其他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一)第一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须满足如下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分为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四大类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设备、材料)和服务(勘察、设计、监理);项目性质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能源、交通运输、通信、水利、城建等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或资金来源属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国有资金的,需满足:(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金额达到法定招标金额,或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采购的合同估算金额合计达到法定招标金额。工程总承包发包必须招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二)第二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该类项目属于相关法律法规对强制招标范围的扩大,如科研项目(使用**财政拨款)、科研课题、特许经营权、*品采购等。(三)法定依法必须招标外的可以不招标项目上述两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之外的项目,国有企业可以采用非招标的方式开展采购工作,举例如下:非工程建设项目、非科研课题、特许经营权、*品采购等项目,如国有企业为满足运营管理目标、维持日常运营活动而实施的原材料物资、生产零部件模块或总成、企业咨询服务、劳务服务、运行维护服务、物流和仓储服务等项目的采购,都可以不招标;国有企业境外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招标;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法制办公室《对**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国法秘财函[2015]736号)明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办公楼粉刷、烟囱拆除、建筑物防水处理等装修、拆除、修缮等项目,可以不招标;项目性质和使用资金来源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但单项采购金额未达到法定规模标准的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不招标。02满足法定情形可以不招标的项目(一)可以不招标的法定情形《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了满足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和具体范围的项目可以不招标的情形,具体如下: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6、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二)确定是否满足上述法定不招标情形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招标人在确定满足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和具体范围的采购项目可以不招标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以“使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为理由不招标的项目,该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是项目本身的客观需要、具有不可替代性且只能由1家或少数几家特定单位提供;以“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为理由不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条例第九条解释时指出,该采购人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具有管理或利害关系的独立法人、其他组织,且采购人应符合法定要求并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者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以“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为理由不招标的项目,需要确认原项目是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人,该中标人具有依法继续履行新增项目合同的资格能力,如果不向项目原中标人追加采购必将影响工程项目施工或者产品使用功能的配套要求。03其他可以不招标的项目(一)两次招标失败后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该项目报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二)实行总承包招标项目合同范围内的分包采购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第(十九)条规定,推动建立适合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管理机制,调整现行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现场执法检查、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管理制度,为推行工程总承包创造政策环境。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设计、施工业务可以不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单位。《***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第(三)条规定,加快完善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制度规定。按照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综上所述,经过总承包招标的项目,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分项采购。04延伸阅读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批准。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批准后公布施行。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十九)加大工程总承包推行力度。倡导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有实力的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推动建立适合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管理机制,调整现行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现场执法检查、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管理制度,为推行工程总承包创造政策环境。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设计、施工业务可以不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单位。7、***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三)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加快完善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制度规定。按照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com/#/?source=bdzd

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项目,应当在()保密资格的单位中招标订州企此背片衡史害士方货。

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

科研单细胞测序需要招标采购吗?

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的规定得知,科研单细胞测序是技术应运而出,它使科研人员可以针对单个细胞进行深入的研究,为组学研究开辟了新的篇章,是一个科研项目,是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的。单细胞测序是指将新一代测序技术应用于单细胞,以表征其基因组、表观基因组和转录组。

山东高速一沥青路面科研项目公开招标项目所在地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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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如何只选科研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需要注意如下事项:  1.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国内的招标代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甲级最高。资质类型一般分为:工程招标代理、中央投资招标代理、**采购招标代理、国际招标代理。这一点是最核心的一点,因为甲级资质意味着您可以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没有金额、规模、类型的限制。

庆华公司科研项目竞标取得开门红

1月15日,庆华公司参加某用户单位组织的产品竞标工作。经过专家审核,庆华公司以最终得分674.5分取得2019年科研项目竞标开门红。

此次竞标工作自2018年12月21日拿到标书起,科研管理处及火工技术研究所项目组成员紧密筹备。由于该市场是公司首次接触,且竞标为谈判性方案竞标,因此在商务文件及技术文件方面都要确保资信可靠、技术有底。经过项目组成员的不懈努力,在短短十多天内就完成了产品方案设计、调试、试制、试验等工作,在短期内高质量完成了竞标准备工作。

此次竞标在开启了新市场领域的同时,也是公司适应竞争常态化的又一充分体现。

文字:司卫华

编辑:牛高荣

编审:游国松

科研项目的招标,投标人可以是??

可以是企业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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