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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消防备案流程(在成都高新区办理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证消防证需要多少钱?)

在成都高新区办理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证消防证需要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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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怎么样办理啊?

首先,申请材料提供:1,申请报告;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公司章程,该报告的综合分析;4,资信证明;5,法定代表人办公文档,身份证复印件;6,管理,技术,会计师名册和相应的称号证明;7,汽车运动证书,车辆驾驶员驾驶证件,从业资格证,运输和装卸人员操作证书的复印件;8,办公场所,营业场所证明;9,经营管理,技术管理和车辆运输安全管理系统;10,消防合格证明。二,工作流程:1,以书面形式提出,高新区交通控制的企业申请,填写申请表;2,材料处理的申请进行审查提供人员,告知单一的问题;3,详细信息可从高新区交通控制人员到企业现场审查,符合办证条件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并上报交通运输运管处认可的城市处或审核,不符合的书面通知,不要急于理由的条件;4,交通运管处审核,省运管*的城市部后发表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证明书”;5,随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前。三,费收费标准: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四元;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贴纸)4元。四,办理时间: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用户的信息,并完成工作在两天内报告市交通管理办公室;2,“道路运输证”:业户后,在交管部门提交本市完整信息两个工作日内。五,为部门:运输管理-成都高新区经济发展*六,其他事项:1,业户字费按照价格传文件[1998]91次支付运输管理费;2,每三个月有两个汽车维修业务后,由备案高新区的交通管制;3,每年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进行了检查。

消防备案怎么去办?

消防备案是指建筑物、场所、设施等进行消防安全评定,确保消防安全的一项管理程序。以下是消防备案的办理步骤:

1. 到当地消防部门或者导航网站上查询应该办理备案的具体情况;

2. 准备相关材料,如建筑物的楼层平面图、内部设施消防系统设计方案等材料;

3. 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和备案费用提交到消防部门;

4. 接受消防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现场检查,确认审查合格;

5. 等待消防部门最终发放消防备案证书。

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请备案时,要确保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可靠,并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规定,否则审核不通过,需要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关于做好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能承接工作的通知

成住建发〔2019〕55号

成都天府新区规划建设国土*、成都高新区规划国土建设*,各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9〕195号)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将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和标准修订颁布前,全市住建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参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的规定、标准和规范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住建部门承接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各级住建部门应主动与属地应急消防部门沟通,在限定时间内完成移交承接工作,确保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工作无缝衔接。 二、承接时限 以2019年5月20日为时间节点进行划分,5月20日以后(含当天)由住建部门受理并承担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 三、职责范围 负责对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除外。 住建部门可通过委托方式将消防施工质量技术监督以及质量验收环节的具体辅助性工作委托属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四、职责划分 各级住建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依据《关于优化中心城区建设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成建委〔2017〕604号)的职责划分,分级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 (一)市级住建部门职责 1.房屋建筑项目:11个市辖区内国家投资的市级重大公共配套项目;11个市辖区内高度100米以上的项目(农迁房和工业园区项目除外)。 2.市政基础设施项目:11个市辖区内快速路网、市级主干路网及配套地下管网和管廊(详见《关于优化中心城区建设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成建委〔2017〕604号)附件1、2)。 3.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全市范围内所有地铁、轻轨、跨区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含地铁商业、地铁沿线毗邻建筑地下接口、地铁公司所属的地铁上盖建筑等工程)。 4.上述市级住建部门管权限范围外的下列建设工程(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除外): (1)除住宅外建筑面积超20万平米(含20万平米)的综合体; (2)储量超过10万立方的可燃气体储配站和储量超过10万立方的油库;储存甲、乙类可燃气体单罐容积超过5千立方米或储存甲、乙类可燃液体单罐容积超过1万立方米的大型化工生产基地;大型易燃易爆场所及石油化工生产基地; (3)地下商业建筑面积超过二万平方米(含二万平方米)的建筑。 5.以上项目同步建设的室内外装修工程。 (二)市辖区住建部门职责 1.房屋建筑项目:本区域内除市管以外的房屋建筑项目和装修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本区域内除市管以外的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3.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属地**投资的有轨电车、空铁等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三)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住建部门职责 1.房屋建筑项目:本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项目和装修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本区域内所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3.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管委会投资的有轨电车、空铁等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四)郊区新城各市(县)住建部门职责 1.房屋建筑项目:本区域内除市管以外的房屋建筑项目和装修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本区域内所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3.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属地**投资的有轨电车、空铁等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完善机制 各级住建部门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动与应急消防部门沟通,抓紧开展业务衔接,在限定时间节点前做好移交承接工作,定岗定责,责任到人。积极争取应急消防部门的技术指导和专业支持。 (二)加强学习,熟悉业务 各级住建部门应加强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消防审查验收的工作流程和标准,抓紧培育一批业务熟悉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建立台账,严格归档 各级住建部门要建立消防验收工作台账,实行精细化档案管理,对实施消防工程施工监督、竣工验收和备案抽验的项目监督、验收、备案及备案抽查资料严格归档,确保相关资料完整齐备,可追溯、可查阅。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9年5月16日

企业注销怎么申请?办理动物无害化处理许可证在哪里办理?......回应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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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订)(2017年)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注:动物无害化处理(动物死去处理)许可证需要到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办证服务大厅咨询办理。

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前款所列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与国际联网,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注:网安备案需要在www.beian.gov.cn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申请。

网安大队:69709191

针对消防验收的相关流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明确了需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其中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未对建筑面积做出规定;除此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应按照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并接受抽查。

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业主专有部分出现危害安全、妨碍公共利益及其他影响物业正常使用情形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养护、维修,相邻业主应当提供便利。

物业服务人发现业主专有部分或者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搁置物、悬挂物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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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委2005年第842号文件急用

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842号)文号:成建委发[2005]842号各区(市)县建设*、高新区建管*、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都石化基地管委会、各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为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的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我委制定了《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勘察设计处联系。联系人:宋锋,联系电话:86694602。附:《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主题词:勘察设计变更通知抄送:省建设厅,市质监站,市施工图审查中心,各勘察设计企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5年12月13日印(共印160份)附件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第三条勘察设计一经审查合格,对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如确需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中涉及上述内容进行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变更勘察设计,并依据本办法重新报原审批部门和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第四条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和审查机构重新报审:(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及重新划分岩土分层;2、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4、施工时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而进行的补勘;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二)施工图设计文件1、建筑(1)改变建筑规模(如: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增减层数及建筑面积),改变建筑标准(如:增减中央空调系统等);(2)改变层高、建筑总高度;(3)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4)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改变建筑内部的平面布*、主要功能空间布*和尺寸;(5)改变建筑外立面色彩、风格;(6)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装修材料、防水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及保温系统、门窗材料或构造措施从而使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节能性能等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的;(7)改变建筑造型,并涉及主体结构的改变;(8)增加或减少楼梯的数量和形式、电梯的数量;(9)增加或减少门窗数量与尺寸;(10)改变消防设施、消防分区、疏散通道等。2、结构(1)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设防类别或抗震等级;(2)改变建筑结构体系;(3)改变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途径,改变主要荷载,改变砌体结构抗震墙的位置;(4)改变基础形式或地基处理形式;(5)改变主要结构材料等级(如材料强度、配筋等);(6)增、减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数量。(7)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如楼面改为公共浴室、桑拿、有水的娱乐等)。3、给排水(1)改变给水、排水系统和涉及环保、卫生、公共利益的设施;(2)改变消防系统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4、暖通(1)改变集中冷热源方案;(2)改变防排烟系统及设施;(3)改变空调系统;(4)改变建筑防火分区、防烟楼梯间位置、建筑加层、面积改变、层高改变、功能改变等。5、电气(1)改变用电负荷等级、一级配电电压及系统结线、系统容量、低压配电系统(一、二级)结线形式等;(2)改变防雷类别、雷电防护做法、接地形式等;(3)改变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级别、系统形式、联动控制、探测器选择、系统供电等;(4)改变户内配变电所、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位置。6、勘察报告的重大变更,相应的设计文件应进行变更及重新审查。第五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勘察设计变更为一般性变更,直接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后交建设单位实施。第六条以下重大变更应由建设单位首先报规划管理部门进行方案审批,方案审批同意后再进行施工图设计与审查,审查合格后方能实施。(一)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二)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三)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四)改变建筑总高度;(五)改变建筑外立面色彩、风格。第七条涉及消防、人防、市政公用、卫生防疫等行政部门审查内容的变更,应由建设单位重新报行政及技术审查并获批准后才能实施。第八条其余重大变更的勘察设计应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报告:(二)《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通知书》;(三)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总平方案;(四)原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1套;(五)由设计单位出具的修改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单);(六)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第九条勘察设计重大变更程序性审查的内容;(一)变更的勘察设计是否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二)变更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修改是否征得原勘察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三)现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是否与本工程等级相符;(四)现执业人员执业资格是否与本工程等级相符;(五)变更后的工程用途与规模是否与规划批准的工程用途与规模一致。其它程序性审查内容及要求与原施工图审查相同。第十条勘察设计重大变更行政及技术性审查内容与原施工图审查内容相同,重点审查变更勘察设计部分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发现问题,由审查部门出具意见并由技术性审查机构出具《施工图审查意见表》交建设单位,待其补充修改完善后重新送审;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合格,由审查机构出具《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注明变更事项,在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机构的审查专用章。第十二条审查完成后,审查机构应在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应要求建设单位按本办法将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向原审查部门和机构报审;对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工程监理单位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四条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出具监督报告。第十五条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未经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于2006年1月13日起施行。(完)

成都市800平米餐厅办理消防证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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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一、申请办理提供材料:1、申请报告;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企业章程、综合分析报告;4、资信证明;5、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6、经营管理、技术、财会人员名册及相应的职称证明;7、车辆行使证复印件,车辆驾驶人员驾驶证件、从业资格证,搬运装卸人员操作证复印件;8、办公场所、经营场地证明;9、企业经营管理、车辆技术管理及运输安全管理等制度;10、消防合格证明。二、办事流程:1、企业向高区交管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2、经办人员对申请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告知单;3、资料齐备后,由高区交管所人员到企业现场审查,符合办证条件的,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市交通*运管处制证或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办证的理由;4、市交通*运管处审核后,报省运管*或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营运证》;5、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三、工本费收费标准: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4元;2、《道路运输运营证》(含标贴)4元。四、办理时限: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业户资料齐全后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交管处;2、《道路运输证》:业户资料齐全后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交管处。五、办理部门:成都高区经贸发展*交通运输管理所六、其它注意事项:1、业户按照川价字费[1998]91号文件交纳次运输管理费;2、每三个月对运营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保养后,到高区交管所备案;3、每年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运营证进行年审。

成住建发[2020]262号关于调整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办事指南和文书式样的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关于调整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办事指南和文书式样的通知

成住建发〔2020〕262号

成都天府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建*、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及配套实施细则和文书式样的要求,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工作,我*对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办事指南和文书式样进行了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从8月10日起正式执行。

附件:1.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事指南、文书式样

  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办事指南、文书式样

  3. 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文书填表说明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括

1. 办理单位: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2. 办理窗口:各级**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审批综合服务窗口

3.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4. 承诺时限:一般**投资项目、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5个工作日,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园区内工业、仓储及生产配套设施项目4个工作日

5.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二、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建设单位进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官网”(网址:http://cdzj.chengdu.gov.cn/)——点击“行政服务应用系统”——点击“工程项目报建”,按照系统提示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平台中签收。

第三步:经资料审查,现场评定后,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四、申请材料

1.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PDF格式扫描版。

五、特殊建设工程范围

1. 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 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 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 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 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 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8.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9.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0. 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11. 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12. 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六、办理流程图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

/不予受理凭证

(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你单位于年月日申请 建设工程(地址:;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使用性质:)消防验收,并提交了下列材料:

□1.消防验收申请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予以受理。

□存在以下情形,不予受理:□1.依法不需要申请消防验收;□2.提交的上列第项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3.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上列第 项材料。

           

                    (印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签收:                    年   月    日

备注:本凭证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文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你单位于年月日申请 建设工程(地址:;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使用性质:)消防验收(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文号:)。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根据申请材料及建设工程现场评定情况,结论如下:

□合格。

□不合格。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签收:                                 年     月   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附件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括

1. 办理单位: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2. 办理窗口:各级**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审批综合服务窗口

3.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4. 承诺时限:备案未抽中工程当场办结,备案抽中工程首次检查:一般**投资项目、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5个工作日,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园区内工业、仓储及生产配套设施项目4个工作日

5.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二、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5.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建设单位进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官网”(网址:http://cdzj.chengdu.gov.cn/)——点击“行政服务应用系统”——点击“工程项目报建”,按照系统提示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平台中签收。

第三步:经资料审查,备案与抽查后,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文书。

四、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PDF格式扫描版。

五、消防验收备案工程范围

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

六、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工作

(一)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比例

1. 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60%;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米的高层民用与工业建筑工程60%;

3. 地下、半地下建筑60%;

4. 除人员密集场所外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单、多层民用建筑10%;

5. 除人员密集场所外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单、多层民用建筑10%;

6. 单、多层丙类厂房、仓库和丙类液体罐(区)工程40%;

7. 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工程10%;

8. 被依法处罚的建设工程100%;

9. 属于备案范围的金融证券交易场所10%;

10. 依法可以不申领施工许可且自愿要求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5%。

(二)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消防验收备案材料齐全,准予备案,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消防验收备案工程经系统确定为抽查项目的,首次现场抽查参照消防验收流程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检查工作,现场验收后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消防验收备案工程经系统确定为抽查工程且检查不合格,整改后申请复查的,不受承诺时限限制,验收检查后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复查结果通知书》。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

(文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你单位于年月日申请 建设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  ;建筑高度:  ;建筑层数:  ;使用性质:   )消防验收备案,备案申请表编号为     ,提交的下列备案材料:

□1.消防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备案材料齐全,准予备案。

□该工程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

□该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我单位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请做好准备。

□存在以下情形,不予备案:□1.依法不应办理消防验收备案;□2.提交的上列第项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3.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上列第 项材料。

(印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签收:                              年    月    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

(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你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   ;建筑高度:   ;建筑层数:   ;使用性质:   ;备案申请表编号:   ;备案凭证文号: )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经检查:

□该工程符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

□该工程不符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你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对上述问题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应申请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印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签收: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附件3

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文书填表说明

1.填表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2.填表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表单位应在申请表中注明“印章”处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表涉及多页,需要加盖骑缝章,没有单位公章的,应由其法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名(或手印)。

4.填写应打印或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5. 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或无相关内容的,应划“”。表格或文书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6.如行数和页数不够,可另加行/页(附行/页应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

7.“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对应勾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第十四条各款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如符合多个情形可多选。

8.需提供的“许可文件”“批准文件”可为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人应注明原件存放处和日期并签名确认。

9.建设单位如在施工过程中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检测,或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时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中“技术服务机构”一栏可由建设单位写。

10.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中“备注”一栏所填内容可包括:

(1)工程是否跨行政区域等相关情况;

(2)建设工程涉及储罐、堆场的,详细阐述储罐的设置位置、总容量、设置形式、储存形式和储存物质名称,堆场的储量和储存物质名称等;

(3)如本次属于再次申请验收,以前的验收的具体问题和整改情况;

(4)其他相关情况。

1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中“备注”一栏所填内容可包括:

(1)建设工程涉及储罐、堆场的,详细阐述储罐的设置位置、总容量、设置形式、储存形式和储存物质名称,堆场的储量和储存物质名称等;

(2)其他相关情况。

1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所填内容可包括:

(1)消防设计文件如有变更的,应注明变更情况;

(2)应注明整改后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检测合格情况;

(3)其他相关情况。

谁有《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帮忙发一个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关于印发《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高新区规划建设*,监察支:《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已于2013年3月12日经第4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市场监管处。特此通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2013年3月13日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商品住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区(市)县房管部门应当依据商品房预售方案中拟定的交付使用时间,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买受人交付商品住房。第三条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交付时限和注意事项。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买受人真实情况和正在采取的措施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并保持与买受人的信息沟通。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使用的商品房项目中,应当规范设立总平面示意图、房屋楼栋号标识、行驶方向指引及提(警)示等的标识标牌,字迹、图例应清晰,有条件的可中英文双语标注。第五条商品房分期交付使用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之间应当有明显的、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得合用内部道路。第六条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现场显著位置向买受人公示以下资料:(一)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二)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四)商品房面积实测报告;(五)物业服务承接查验协议;(六)住宅质量保证书;(七)住宅使用说明书;(八)商品住房所有权登记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受理处理商品房交付中投诉的相关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前款中第(三)、(六)、(七)项资料还应提供给买受人。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商品住房时,应当按以下程序做好相应工作:(一)核实购房人身份。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买受人交付商品住房时,应当核验买受人身份(包括多个买受人);买受人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场的,可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授权他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二)查验房屋状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买受人现场查验房屋状况,并与买受人对房屋交接查验情况予以书面记录。(三)确认房屋建筑面积及相关费用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买受人确认房屋建筑面积,并结算实测面积差异产生的费用。已约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办理商品住房所有权登记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约代收相关税费;买受人选择自行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强行代收相关税费。(四)办理房屋占有、使用的交接手续(交钥匙)。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办理完前述手续后,应当转交房屋钥匙,并签收房屋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交接查验记录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等资料后,完成商品住房的交付使用。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本等作为买受人查验房屋状况的前提条件。第九条房屋交接查验记录表中确认需要整改的问题,应当在约定时间内予以维修完成。房屋维修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立即组织买受人复验,复验结果应经买受人签字确认。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妥善处理交房过程中的矛盾纠纷,与买受人在交接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合同未约定的,涉及竣工验收、规划、环保、消防、气象、特种设备等的,可向相关部门反映。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管部门可责令整改,并予以其信用记减分、通报批评等处理:(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商品住房交房手续;(二)交付房屋时未经约定强制代收有关费用;(三)交付房屋时未按本规定在交房现场公示、提供相关资料;(四)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第十二条其他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可参照本规定进行。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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