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重组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影响会怎么样?涨还是跌?
这个不好判断,有可能高一点,看重组方的经营状况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三)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五)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七)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标志着石油工程借助仪征化纤上市平台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重要事件是什么?
重要事件是:3月31日,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上交所进行年度业绩推介,同时股票简称由“仪征化纤”变更为“石化油服”。
电脑出现的“重组”是什么意思?
重组系统图标缓存
重组的定义?
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
属于重组的事项主要包括:
①出售或终止企业的部分经营业务;
②对企业的组织结构进行较大调整;
③关闭企业的部分营业场所,或将营业活动由一个国家或地区迁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重组包括股份分拆、合并、资本缩减以及名称改变。
上市公司重组类内幕交易案件中敏感期起点认定问题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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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小律说:
上市公司重组是内幕交易的高发领域,由于重组交易的复杂性,此类内幕交易案件在诸多方面的认定上存在不小的难度,敏感期起点问题便是其中之一。该问题直接关系到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因而又是实务中非常关键且经常引发争议的问题。本文以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相关法规作为切入点,解读法条内涵、探寻立法本意,并通过全面梳理2020年度中国证监会及各派出机构上市公司重组类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2020年度重组类内幕交易案件”),直观、清晰地呈现行政执法实践的认定思路。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
国浩律师事务所|来源
黄江东刘子凡|作者
目录
1
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相关法规解读
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认定是较为细节的具体问题,因此并未直接体现在《证券法》[注1]条款中。201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第五条对此作了规定,其第二款为,“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计划’、‘方案’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政策’、‘决定’等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第三款为,“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本文认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间属于递进关系,第三款是对第二款中“发生时间”“形成时间”的进一步明确。具体到重组类案件中,重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因此其发生时间即为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进一步说,重组事项的发生时间应为影响该事项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的初始时间。这里关键要把握两点:一是影响重组事项形成的人员(以下简称“关键人物”,应重点关注其是否具备影响决策的身份和职权);二是关键人物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重组事项的初始时间,请注意,这里并列的四个词“动议、筹划、决策、执行”其含义明显不同,所对应的时间节点肯定也不同,到底以何者作为初始时间,我们认为难以一概而论,需要在具体案件中针对案情综合认定,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应以重组双方关键人物初步达成交易合意之时为敏感期起点。
2
2020年度重组类内幕交易案件实证分析
为了掌握行政执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对证监会2020年度重组类内幕交易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结论如下:2020年度重组类内幕交易案件共49件[注2],其中43个案件中认定敏感期起点为重组双方关键人物就收购事项达成初步合意之时;另有3个案件关于敏感期起点的认定偏晚;2个案件关于敏感期起点的认定偏早;还有1个案件根据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了解到敏感期起点的认定过程。当然,由于资产重组相关方具体情况不同、重组过程复杂多变等原因,不同案件中敏感期起点的认定略有差异。为此,我们对上述案例中不同情形下敏感期起点认定时间做了分类汇总,具体如下:
(一)通常情况:敏感期起点应为重组双方关键人物就收购事项达成初步合意之时
在重组类案件中,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应为双方关键人物就收购事项达成初步合意之时,这不仅符合重组类交易本身的特征,也与市场通常观念和普通人常识相符。2020年度重组类内幕交易案件中共有31个案例属于此种情况,略举两例:
在九洲*业收购北京绿竹股权案[注3]中,2018年3月13日,北京绿竹实际控制人孔某和九洲*业实际控制人之一花某德、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林某潞等人进行洽谈。九洲*业认为北京绿竹研发的新*符合其发展方向,计划收购北京绿竹,孔某表示接受。洽谈后,林某潞立即向九洲*业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花某蓉汇报,花某蓉表示非常感兴趣,同意推进后续工作。本案认定北京绿竹实控人与九州*业实控人达成初步合意之时为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再如,神州高铁收购优络科技100%股权案[注4]中,2月1日中午,……向王某全(神州高铁董事长)引荐了优络科技主要管理人刘某阳,双方共同探讨了神州高铁与优络科技子公司深圳市优讯智行科技有限公司就腾讯乘车码业务合作事宜,当场确定了合作意向。王某全表示回公司之后就派人开展尽调。本案认定神州高铁董事长与优络科技主要管理人确定合作意向之时为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可见,上述两个案例均为重组双方关键人物就收购事项达成初步合意时,内幕信息才开始形成。
(二) 重组双方有共同的控股股东/实控人:敏感期起点应为控股股东/实控人同意或发起动议时
由于重组交易在重组双方达成初步合意时才具有初步确定性,因此,在重组双方不存在共同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人时,需要重组双方关键人物就收购事项达成初步合意;当重组双方有共同的控股股东或实控人时,就仅需该共同的控股股东或实控人同意或发起动议即可,此时已达到重组双方关键人物达成初步合意的效果。2020年度重组类内幕交易案件中共有6个案例属于此种情况,略举一例:
在A公司收购B公司100%股权案[注5]中,2018年10月16日,A公司控股股东C集团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万某福向李某(C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汇报了2018年10月15日上午与中原证券的沟通情况,并提议把B公司装入A公司实现保壳,李某表示同意。由于该案中重组双方的控股股东均为C集团,当C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同意时即为敏感期起点。
(三) 重组方案失败后重启:敏感期起点应为收购方决定重新启动、双方达成重启合意、主要障碍排除时
由于重组类交易的复杂性,重组方案在未完成之前均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因第三方中途介入导致重组一方被取代、或收购条件存在分歧导致方案失败等。在重组方案失败后重启的特殊情况下,敏感期起点应为收购方决定重新启动、重组双方达成重启合意、主要障碍排除时。2020年度重组类内幕交易案件中共有6个案例属于此种情况,略举两例:
在D公司收购E公司案[注6]中,D公司聘请的美国咨询顾问告知D公司收购E公司事项彻底失败(因E公司已决定与美国的一家私募股权投资(PE)公司确定并购意向),张某(D公司时任第一大股东、总经理、董事长)也因此终止了访问E公司的计划。2012年12月26日,咨询顾问告知D公司其了解到E公司与美国的PE公司交易失败,若D公司愿意恢复与E公司的交易,应尽快确定张某的赴美行程。D公司决定加快与E公司的交易进程,启动收购E公司的计划。该案例中收购事项由不可能变为可能,且该项收购前期已进行过接洽,因此收购方(D公司)决定重新启动收购计划时即为敏感期起点。
再如,万达电影收购万达影视100%股权案[注7]中,前期重组方案失败的主要原因包括“传奇影业(万达影视名下资产)收购完成时间较短、体量较大,且涉及中美两地电影制作业务,交易各方经审慎研究后认为,交易标的宜在内部整合基本完成后,公司再探讨与交易标的间的整合机会”。2017年2月13日,万达影视与大连万达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将美国传奇影业公司从万达影视中剥离。此时,重组的主要障碍处理完毕,重组方案得以重新启动,因此该时点为敏感期起点。
(四) 几个敏感期起点认定偏晚或偏早的案例
上述三大类别基本涵盖了重组类案件中敏感期起点认定所涉及的绝大多数情况,敏感期起点应该按照上述思路认定。研究发现,2020年度重组类内幕交易案件中也存在着少数敏感期起点认定偏晚或偏早的情况,我们认为其中有3个案例属于认定偏晚的情况,有2个案例属于认定偏早的情况。
1.敏感期起点认定偏晚
2.敏感期起点认定偏早
在经纬纺机收购中植集团所持中融信托32.9864%股权案[注9]中,该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敏感期起点为2017年8月22日,财务顾问与恒天集团(经纬纺机实控人)董事长等人会面时提及经纬纺机可能会做重大资产重组之时。而在其后,2018年2月8日,重组双方高层(中植集团董事***、恒天集团董事长、经纬纺机董事长)才就重组事宜达成初步意向。此时,内幕信息才开始形成,敏感期起点认定为此时较妥。
注释及参考文献:
[1]本文中的《证券法》均指2005年《证券法》。
[2]由于统计口径原因,案例数量可能会略有差异。
[3]参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4号》。
[4]参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83号》。
[5]参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5号》。
[6]参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8号》。
[7]参见北京证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5号》。
[8]参见宁波证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
[9]参见**证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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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mbinationevents是什么意思
你好!重组事件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为什么公司重组会利好股票
股票主要是代表了上市公司的一个价值,举个例子,比如:当一个公司股票是2元的时候,有100份股票,那公司的价值就是200元,当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引进外来资产100元的时候,公司的价值发生了变化200+100=300元,相对应的他的股票也会随着涨起来。 资产重组,而对企业股权的重组由于涉及股份持有人变化或股本增加,一般都需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如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或核准,涉及国有股权的还需经国家财政部门的批准,此类对企业未来发展方向的影响通常是巨大的,我们称之为"战略性资产重组"。战略性资产重组根据股权的变动情况又可分为股权存量变更、股权增加、股权减少(回购)三类。如果有股票方面不懂的问题,可以到牛人直播这个平台上找专业的老师为你解答。牛人直播创办了金融分析师行业公信力档案,现在比较出名的分析师都已入驻这个平台,以总收益率和总成功率为评判标准。近期正在进行操盘牛人争霸赛(真实资金)每天股票和原油、期货、外汇等大宗商品的信息会在实时资讯这个板块里第一时间更新。参加比赛的老师每天会在直播间发布个人的观点,相信对你会有很大的帮助。
独家||重组风波、官宣停产,今夜的“张弓”静悄悄!
||独家||
“张弓酒业停产事件”暴露出豫酒振兴浪潮中的问题,显然不止是溅湿裤腿的一袭浪花而已……
“张弓酒业是被迫停产的!”昨日晚间,张弓酒业总经理马亚杰向快讯君透露。
曾几何时,座落在中州名镇的张弓酒业不仅是低度白酒的一面旗帜,更是引领并开启了豫酒“张宝林”(即“张弓”“宝丰”“林河”)时代,在千禧年间,张弓酒年营业收入曾一度高达十几亿元。
如今,张弓辉煌不再。蹉跎于改制重组、商标之争、企业内耗等种种原因,张弓酒业相较于此前巅峰时期已然判若云泥。而此次“张弓酒业停产事件”暴露出的诸多问题,在波澜壮阔的豫酒振兴浪潮中,显然不止是溅湿裤腿的一袭浪花而已……
一
停产系改制一直无实质性进展
要厘清张弓酒业此次停产事件,需要先看看“张弓系”之间的渊源。
公开资料显示,张弓酒厂始建于1951年,1990张弓酒厂新厂房投入使用,俗称“北厂”,原厂址则称为“老南厂”。
2002年,张弓酒厂倒闭;2003年,张弓酒业以租赁经营的方式进驻北厂,拥有张弓商标,租赁期限20年;2012年,张弓老酒以租赁经营的方式进驻老南厂,租赁期限20年。
2017年,河南省委省**发出“豫酒振兴”的号召,张弓酒厂开始萌芽重组改制方案;2018年,张弓酒厂正式破产并启动清算程序;2018年8月20日,经过拍卖程序,张弓老酒成为张弓酒厂的品牌、厂房、建筑物等净资产的所有人。
此后,原计划本应在去年元旦前完成所有权交割的交易却无疾而终,而深陷“拍卖门”漩涡中的张弓酒业却因经销商信心动摇、品牌不可逆贬值、张弓酒厂产权不明晰等原因导致经营难以为继。
快讯君查询《参加河南省张弓酒厂财产拍卖竞买人须知》获悉,在拍卖开始3日前缴纳5000万元保证金的基础上,买受人竞买成功后应在15日内足额支付剩余款项。即根据协议,张弓老酒需在2018年9月5日前完全支付拍卖剩余款项3.65亿元。
而在今年的春季糖酒会上,张弓老酒董事长邓天志却在媒体见面会上透露:张弓老酒拍卖成功以后已经支付了两个多亿的费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还没有顺利拿到“张弓”商标。单从这方面来看,张弓老酒的确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破产管理人缴纳剩余的款项。
马亚杰对快讯君表示,未按照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全部款项,张弓老酒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悔拍”。但是,张弓酒业的租赁期限未到期,却因为拍卖风波在经销商、代理商中形象一落千丈,而且许多行业活动张弓酒业也屡屡被张弓老酒取而代之,经营状况和前景不容乐观。
“因此,可以说选择停产完全是被迫为之。”马亚杰表示。
二
“张弓”改制重组的羁绊
“南北统一”的喧嚣落幕,张弓酒厂改制近年来反映出诸多问题。而即便是在河南省白酒业转型发展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及河南省酒业协会的钩玄提要指导下,重组改制依旧是难解沉珂。究其原因,有的人说是体制、有的说是人事、有的说是资金,理由不一而足。
一直以来,张弓酒业拥有“张弓”商标,张弓老酒则一直持有“皇封”商标,曾有业内人士坦言皇封品牌支撑力明显太薄弱,是“桎梏”张弓老酒酒业发展的门槛。而另一边,曾居“张宝林”之首的“张弓”,显然早早就是豫酒的一块金字招牌;去年7月,在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豫酒“五朵银花”企业名单中,上榜的也正是“河南省张弓酒业有限公司”。
显然,张弓老酒对于将商标“张弓”揽入旗下的必要性已毋需赘述。然而,张弓酒业和张弓酒厂“北厂”的租赁合同仍未到期,成为整个重组改制过程中的羁绊。
对此,张弓老酒官方称,按照《破产法》规定,张弓酒业、张弓老酒与张弓酒厂的租赁关系已自动取消。但张弓酒业官方却表示,张弓酒业和张弓酒厂是租赁关系2023年到期,张弓酒厂的破产重组和张弓酒业没有任何关系,不影响租赁合同。
“买卖不破租赁”是一项基础的法律规则,因租赁权的物权化特征使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但《破产法》第十八条突破了这一规则,赋予了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未履行完毕的租赁合同,有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的权利。
此间最大问题就在于,法律并没有就该项选择权行使的必要性、如何去选择行使解除权以及后续处理问题作出规定。知情人士透露,如今的张弓老酒未曾对张弓酒厂完全入主,因此也没办法拿到直面张弓酒业谈判的“门票”,双方各执一词,而张弓老酒未完全注资,有可能与无法妥善处理张弓酒业的租赁关系有关。
在今年春糖期间张弓酒业举办的媒体见面会上,马亚杰也向外界表示,对去年8月20日举行的张弓酒厂拍卖结果不认可。除此之外,因对租赁期间所经营的张弓的商标溢价和原酒存量的估值不认可,张弓酒业董事长孟艳拒绝了出席拍卖会。
“显然,张弓要实现南北统一还有一段路要走。”上述人士表示。
三
“张弓”的未来在何方?
“为快速做大做强张弓品牌,公司董事会有下一步追加投资的计划,将和宁陵县**共同出资7亿元成立股份制公司,张弓老酒酒业将占股80%,成为控股股东。”去年8月竞拍成功后,张弓老酒酒业副总经理石家民在“大张弓大未来——张弓酒厂商一体化战略发展研讨会”上表示,新公司将是零负债运营,融资环境更加宽松,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将实现多元化,融资成本将进一步降低,雄厚资金实力将为做强新张弓提供强大动力。
如今看来,石家民的一席话只是一碗解不了饥渴的心灵鸡汤而已。
“我们希望张弓改制依法推进、快速推进,当下的张弓酒业遭到了很多不公平的待遇,品牌张力也在不断透支。”马亚杰表示,从去年开始,包括豫酒重点企业的厂商对接会、豫酒振兴推介会张弓酒业均未能入选。
值得注意的是,在今年春糖期间,张弓酒业与张弓老酒分道扬镳,各自在成都举行了产品推广和招商活动。但在由河南省白酒业转型发展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酒业协会联合举办的“豫酒振兴,出彩河南——河南名酒推介会”上,张弓酒业依旧“缺席”,而参加推介会的张弓老酒副总经理、品创中心总经理石家民则在会上表示张弓已经实现了企业重组,并且大力公开推介了“皇封”品牌。
当下,振兴作为豫酒发展主旋律,当初备受关注并且积极呼声极高的张弓改制重组却成了“灯下黑”。而有杜康“汝伊大战”带来惨痛教训的前车之鉴,河南省酒业协会会长熊玉亮呼吁双方应积极面对现实,扭转当下的困*。
"张弓酒厂既然已经进入到破产拍卖程序,就应该依法办事。"熊玉亮表示,品牌受损复原度非常艰难,而改制重组拖延越久,对品牌的负面影响也越严重。
“张弓品牌是河南省的品牌,相关地方**也要发挥主导作用,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熊玉亮呼吁到。
有趣的是,截至目前张弓老酒暂时未对未履行拍卖协议给出合理的解释。而就在近期,邓天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却公开表态“为张弓酒付出再多都值”。
看来,张弓的“拥趸们”,需要带上激情和执念,到张弓镇的街头,走一走吧。
对于“张弓酒业停产事件”,您有什么看法?快讯君文末等您留言……
文 |邓江林 编|李一卓 制作|李一卓
来源 | 糖酒快讯(ID:tjkx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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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判断基因重组与基因突变?
突变是组成基因的碱基对反生替换缺失增添;重组是整个的基因进行冲排列,包括倒位易位重复缺失;色盲:伴X隐性;高矮茎:好像是常染色体,高显矮隐。重组还包括细胞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