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机构包括哪些
金融监管机构包括:中国人友腊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我国证券市场逐步形成了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为一体的监管体系和自律管理体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直属机构,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按照***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中国证监会成立于在上海、深圳等地设立稽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共设立证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是***直属机构,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按照***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相关法律。问责机制:1、机构问责。(1)与立法机关的问责关系。在西方,议会凭借立法权影响监管活动,负责建立金融监管机构运作的法律框架。金融监管机构向立法机关问责有三个目的:确保金融监管机构具有适当的使命;确定赋予金融监管机构的权力得到有效履行并有利于实现预期的目标;在需要对立法进行修改时,提供交流渠道。(2)与行政机关的问责关系。行政部门对金融政策的总体方向和制定负有最终责任,并且**作为规章发布者,在金融监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董事会成员任命上发挥关键作用,所以,金融监管机构需要对相关行政部门负责。2、监督问责。即与司法好庆滑机关的差庆问责关系;金融监管机构决策影响的个人和公司应有通过法院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鉴于金融监管机构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对监管措施的司法审议是其问责关系的基石。这种问责形式在事后基础上进行,以确保金融监管机构的行动在法律限度内。
金融机构的职能是什么?
金融机构合起来所有目的,就是资金融通,有闲的人的把钱放到金融机构,需要钱的人,向金融机构搞钱,只是各类的的机构具体的功能不同就算是银行也有分的,四大国有银行是商业银行,主要以存贷款业务为主,还有进出口银行,投资银行等,专业化程度不同
金融机构的功能和类型?
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或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它们的主要功能是为客户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如存款、贷款、投资、融资、风险管理、保险等。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有不同的特点和优势,例如商业银行可以提供广泛的金融服务,而投资银行则专注于资本市场活动,保险公司则专注于风险管理。总之,金融机构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哪些
农村金融机构是指以农村经济发展为目标,为农村居民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它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键旦农村资厅高金中介机构、农村财务服务机构、微型金融机构、农村小额信贷公司等。1、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是指以农村经济发展为目标,为农村居民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它的业务主要包括存款、贷款、外汇、票据、金融担保、金融租赁、结算等。2、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是指由中央银行授权,以农村经济发展为目标,为农村居民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它的业务主要包括存款、贷款、投资理财、外汇、票据、金融担保、金融租赁、结算等。3、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是指以农村经济发展为目标,由中央银行授权,为农村居民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它的业务主要包括存款、贷款、投资理财、外汇、票据、金融担保、金融租赁、结算等。4、农村资金中介机构:农村资金中介机构是指以农村经济发展为目标,由中央银行授权,为农村居民提供资金中介服务的机构。它的主要业务包括农村金融资金收集、投资等。5、农村财务服务机构:农村财务服务机构是指以农村经济发展为目标,由中央银行授权,为农村居民提供财务服务的机构。它的主要业务包括农村金融资金管理、财务咨询、财务报表编制等。6、微型金融机构:微型金融机构是指以农村经济发展为目标,由中央银行授权,为农村居民提供小额金融服务的机构。它的主要业务包扮亮尺括小额贷款、小额理财、小额保险、小额支付等。7、农村小额信贷公司:农村小额信贷公司是指以农村经济发展为目标,由中央银行授权,为农村居民提供小额信贷服务的机构。它的主要业务包括小额贷款、小额担保、小额保险、小额支付等。综上所述,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资金中介机构、农村财务服务机构、微型金融机构和农村小额信贷公司等。这些机构不仅能够满足农村居民的金融求,而且还能够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振兴起到积极的作用。
会议简报|问题金融机构处置机制——《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3)》发布暨高层研讨会在京召开
向全中国,全世界讲好中国经济金融改革发展的故事,准确向世界阐释d和国家的经济金融政策,跟踪并及时评论全球重大经济金融事态,正确引导经济金融舆论。
导读:6月2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3)》。本报告聚焦“问题金融机构处置”这一主题进行系统研究,并以成果发布的形式组织搭建起政界、学界、产业界、业界沟通交流的智库平台,将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风险防控体系,维护金融的繁荣稳定、长治久安,凝聚新的共识。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李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社长王利民出席会议并致辞,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研究室主任郑联盛研究员做成果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周诚君所长、中国人民银行研究*李宏瑾处长、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首席不良资产研究员王洋博士、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苏洁澈副教授等出席会议并参与研讨。会议由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秘书长尹振涛研究员主持,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秘书长程炼研究员做会议总结。
致词环节
李扬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
李扬教授指出,“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一直是我们关注的重点,最近更是我们聚焦的研究主题。这也正是我们今年蓝皮书的主报告。问题机构从来就存在,但是近年来显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从国际上看,今年3月份以来,硅谷银行、第一共和银行、瑞信银行等按照宏观审慎监管标准来看的“好”银行陆续破产,给整个银行业提出了新的挑战,这些现象非常值得研究。突出的现象是:这些银行的风险暴露乃至破产,问题并不主要出在这些金融机构自身,监管当*疏于不当、货币政策转弯过急等,都在最近的银行业风险暴露中难辞其咎。另外,发达经济体的政策当*在救助这些问题金融机构过程中采取的救助措施也与过去有所不同。所有这些,都给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这告诉我们,整个金融监管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在今后的发展中,至少需要综合考虑监管者、被监管者以及二者之间的沟通、配合等全部因素。就国内情况而言,如何协调处置问题金融机构,如何处置它们与房地产市场、地方融资平台以及地方财政的关系等,都出现了新的情况,这些深层次的问题更值得担心。总起来说,中国的问题金融机构处置要从财政、金融、社会稳定等多个角度考虑,要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金融稳定、保证社会稳定等置于最重要的地位。
王利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社长
王利民社长对《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3)》的顺利出版发布表示祝贺。此报告为“金融监管蓝皮书”的第12部。王社长指出,透过金融监管蓝皮书,能够动态观察当代中国金融监管及其改革进程,能够完整呈现一幅中国金融监管发展的全景式路线图,从而为提高我国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他指出,d的二十大报告特别强调,要加强完善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这为当前金融监管改革提出新的任务,也为中国金融智库如何更好地助力中国式现代化提出了新的要求。今天发布的《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3》聚焦“问题金融机构处置”这一主题进行系统研究,并以成果发布的形式组织搭建起政界、学界、产业界、业界沟通交流的智库平台,将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风险防控体系,维护金融的繁荣稳定、长治久安,凝聚新的共识。
成果发布
郑联盛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主任
郑联盛研究员指出,问题金融机构处置是维护金融稳定、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关键步骤之一,是现代金融监管的核心内容之一。问题金融机构处置有三个基本目标:维持金融体系整体稳定、保证关键金融功能可持续性、保护利益相关者。对于问题金融机构处置的核心要素,郑联盛认为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确保处置速度、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持续提供金融服务;强化金融机构自救措施,明确处置资金来源和顺序;明确损失分摊机制;有效降低处置过程中的成本;保证市场参与主体的权益。
谈及问题金融机构处置的国际经验,郑联盛主要介绍了美国、英国、欧盟等发达经济体的金融风险处置框架和问题金融机构处置实践,认为可借鉴的国际经验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完善的金融稳定法律制度,问题机构认定或判断标准清晰、处置主体和流程有章可循,处置资金来源明确;二是以市场化手段为主导处置问题机构,注重自救或市场风险分担;三是参与处置部门职责清晰、次序明确、流程顺畅、合作有效;四是处置过程中要谨慎使用公共资金,且基本设有退出机制;五是有效保护存款人、投资者或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
我国对问题金融机构处置整体有效,确保金融体系稳定健康发展。从当前来看,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是处置重点,特别是中小银行,并且这个问题与地方债务管理紧密相关。针对我国问题金融机构处置机制,郑联盛研究员提出五个可进一步明确、改革或优化之处。第一,问题金融机构处置的法律体系和相关制度规范;第二,问题金融机构的判定标准、触发条件和处置流程;第三,问题金融机构处置工具及其使用;第四,公共资金使用机制;第五,地方**在问题金融机构处置过程中的角色。
为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确保金融系统稳定,需进一步完善问题金融机构处置机制。郑联盛指出,要完善顶层设计,健全法律体系,着重通过金融稳定法律体系明确问题机构处置规范;在d的领导下有效依托市场机制来提升处置绩效;完善问题金融机构的判定标准,明确触发条件和时限要求;灵活设置风险分担机制,明确相关主体的责、权、利;规范公共资金的使用,完善公共资金退出机制。
郑联盛研究员提及,新近美欧银行业风险给我国问题金融机构处置机制优化提供了新的线索。一是无风险资产到风险资产的转变及其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二是合规标准优良“好银行”到迅速破产倒闭“弱银行”的转变,及其对监管指标体系有效性的启示;三是以信用风险、以资本为核心的顺周期应对和系统重要性机构处置机制和货币政策及其引致的利率风险应对的匹配性问题;四是存款保险制度“全额保障”和市场规则(设置保障上限实行风险共担)的统筹;五是**救助和市场机制的统筹问题,比如美欧银行业如何在**主导下有效通过市场机制实施救助。
专家点评
李宏瑾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处长
李宏瑾处长从货币政策层面就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问题谈论两个观点。一是要跳出监管本身看待问题。从货币政策角度看,硅谷银行倒闭是一个非常悲剧的事件:首先,硅谷银行在出现流动性风险时,不想通过美联储贴现获得流动性支持,而是采用市场操作以满足客户提现需求,因此暴露了风险。此外,从AIT货币政策新框架的角度看,美联储货币政策“大起大落”并不应作为银行倒闭的主因,而是金融机构利率风险管理不到位,这也是美联储的观点。二是要从历史的角度看到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这样可能对我们认识和解决当下问题有更大的帮助。
王 洋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首席不良资产研究员
王洋研究员提出,我国处置问题金融机构,制度规则方面要考虑在国际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在操作层面要考虑对金融市场的影响,降低处置成本、防范次生风险,因此需要专业的队伍、专业的机构来作为实施机构。长期看,要考虑问题金融机构的市场化经营和可持续发展问题。过去,我国资产管理公司(AMC)在处置问题机构时积极参与,从国有银行改革过程中的不良资产处置,到高风险券商、信托等非银金融机构的托管、清算、重组,近年来以处置不良资产、重组顾问、股权投资等多种方式参与高风险金融机构处置,有效维护了金融稳定。下一步,《金融稳定法(草案)》提出要把存款保险公司和行业保障基金作为风险处置平台。考虑到存款保险公司和行业保障基金成立时间较短,可能仍有必要加强其与AMC等市场机构的合作,共同推动风险机构处置。针对中小银行的长期可持续发展问题,建议鼓励市场机构参与投资。例如,鼓励运作良好的商业银行去重组、并购问题机构,允许另类投资公司通过阶段性持股实现问题机构的重组改造,发现价值、提升价值。
邢会强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邢会强教授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展开讨论。他谈到,从国外处置金融风险的经验来看,他们针对的是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即纳入宏观审慎监管的机构,但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是要处置问题中小金融机构。所以国外的经验可能有用,但也不是那么有用,国内的经验教训之梳理更加重要。他指出,现在我们需要全盘地、真正地、深入地对我国问题金融机构处置的案例逐案进行研究,期望各界能够形成合力搜集国内相关问题金融机构处置的案例资料,通过扎实调研,系统梳理,总结出一些有规律性、普适性的处置经验,然后形成制度,能够真正的治未病,实现问题金融机构处置领域的法治化。
苏洁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苏洁澈副教授首先对于报告给予了肯定,并就金融机构风险处置谈了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法制化。现有立法体系无法提供统一、协调化的处置思路,《企业破产法》奉行司法性风险处置的理念,而其他法律则适用行政程序处置金融机构风险。应从法制化渠道厘清行政性处置与司法性处置程序的理念。如果处置达不到法制化的标准,在进入处置程序后,市场主体无法预见会受到什么样的风险。二是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市场化。目前的金融机构风险处置行为的市场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我们的资源是有限的,通过制定存款保险制度,设定限额来保障受保护储户,对中小储户提供了较好保障。但却有大量不应该得到保障的机构储户得到了保障,这种非市场化的行为,可能引发道德风险,应该让这部分机构储户承担一定的风险,通过市场化方式完善风险共担机制。
会议总结
程 炼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秘书长
程炼教授从金融契约事前与事后效率的视角分析了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他指出,由于金融中介固有的资金期限错配与风险承担机制,仅靠事前监管无法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瑞士信贷以及硅谷银行破产事件的启示在于,事后危机处置不仅要考虑道德风险及相应的软预算约束问题,也要考虑安抚投资者及稳定预期的作用。此外,程炼教授认为在复杂的约束条件下,通常意义上的“透明性”、“公平性”等问题机构处置原则并不一定是最优解,例如有理论文献证明,契约失败后再协商过程的不确定性反而有助于提高其事前效率。因此,要对现实中的问题金融机构处置制度做出有效的设计,还需要加强其中的学理研究。
《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3》》
主编:胡滨
副主编:郑联盛尹振涛
《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3)》由“总报告”、“分报告”和“专题报告”三部分组成。首先,本书对我国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进行系统研究,在梳理问题金融机构的定义、特征及类型基础上,分析问题金融机构处置的必要性、基本原则和核心要素,讨论问题金融机构处置的主要模式及主要特征,最后分析问题金融机构处置现存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其次,对2022年中国金融监管领域发生的重大事件进行系统总结、分析和评论,并对2023年中国金融监管发展态势进行预测。再次,本书具体剖析了2022年中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以及外汇领域监管的年度进展,呈现给读者一幅中国金融监管全景路线图。最后,本书对当前中国金融监管领域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主要涉及中小银行风险化解、地方**债务管理、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农村信用社改革、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气候金融及监管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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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究、会议合作和专题培训联系:
邮箱地址:songzeying@cft50.com.cn
“金融科技50人论坛”(CFT50):于2017年4月22日在北京发布成立。紧密围绕金融科技理论、实践与政策前沿,努力建设成为服务于“政产学研用”的独立优秀学术平台,并积极推动金融科技领域的交流协作与教育培训。参与出品的《中国金融科技运行报告》《全球金融科技创新实践》《金融科技15讲》《银行业数字化转型20讲》等学术成果,在金融科技领域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金融机构体系的经济功能有哪些?
金融机构的主要功能有:
1、在市场上筹资从而获得货币资金,将其改变并构建成不同种类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资产,这类业务形成金融机构的负债和资产。这是金融机构的基本功能,行使这一功能的金融机构是最重要的金融机构类型。
2、代表客户交易金融资产,提供金融交易的结算服务。
3、自营交易金融资产,满足客户对不同金融资产的需求。
4、帮助客户创造金融资产,并把这些金融资产出售给其他市场参与者。
5、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保管金融资产,管理客户的投资组合。
"一般来说,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系统功能包括"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概述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是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稿李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制定的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升乎定主要适用于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吵敬悉、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以及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的职能有哪些
金融中介机构是资金盈余者与资金需求者之间融通资金的信用中介。它们主要以发行间接证券的方式形成资金来源,然后把这些资金投向贷款、收益证券等金融资产。它们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国民经济运行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疏通、引导资金的流动,促进何实现了资源在经济社会中的分配,提高了全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金融中介机构有多种形态,但作为有效融通资金从盈余单位流向赤字单位,实现资源转移的中介,银行最为典型。其重要功能有:融通资金的信用中介,有效转移社会资源;创造信用货币,扩张信用;提供广泛的金融服务。
一文看懂:中国到底有哪几类金融机构?
按照G20金融稳定委员会的要求,凡具有信用中介功能和行为的机构都要纳入金融监管。适当的监管,是为了行业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
在今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对金融重新定位之后,各级地方**迅速调整监管方向,把防范金融风险放到了首要位置。
法询金融精品课程
【10.26-31上海】金融全体系研修班
【11.03-05上海】不良资产专题培训精品系列课程
据媒体,最新监管精神已经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类金融机构和辖区内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7+4”类机构)的资本监管、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等三大监管职能将由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负责。
而在此之前,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类金融企业因为不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金融业,在监管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近5年来,中国的经济金融创新迅速,出现了各种新型经济主体,从事新型的金融活动。原有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不再满足现有的统计需求。
2017年6月30日,(GB/T4754)更新到第3版,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J金融业做了大幅修正,与现有的金融机构及其提供的服务形成高度统一。
一、金融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金融业(J)包括4个大类,分别为J66货币金融服务、J67资本市场服务、J68保险业、J69其他金融业。
其中很多行业小类做了细分,并重新进行了说明,本文先分析J66货币金融服务。
(一)J66货币金融服务
货币金融服务包括J661中央银行服务、J662货币银行服务、J663非货币银行业务、J664银行理财服务、J665银行监管服务共五类。
1、JJ661中央银行服务
(1)J6610中央银行服务
中央银行服务指代表**管理金融活动,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管理金融市场的特殊金融机构的活动。
特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是否纳入并不明确,如果不纳入,则应该放入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S92国家机构-S922国家行政机构-S9225经济事务管理机构。
2、J662货币银行服务
在原有J6620基础上分解为J6621商业银行服务、J6622政策性银行服务、J6623信用合作社服务、J6624农村资金互助社服务、J6629其他货币银行服务。
(1)J6621商业银行服务
没有说明,符合《商业银行法》的金融机构,包括大型银行(5家)、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12家)、城市商业银行(134家)、农村商业银行(1210家)、邮政储蓄机构(1家)、直销银行(百信银行)、外资银行法人(39家)、外国银行分行。
(2)J6622政策性银行服务
没有说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属于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在定位为开发性金融机构,应该划为J6629其他货币银行服务。
(3)J6623信用合作社服务
没有说明,城市信用社已经全部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包括省级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5家)、地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4家)、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966家)和大量的二级法人社、分设、储蓄所。
(4)J6624农村资金互助社服务
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自愿入股组成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服务。
农村资金互助社属于农村新型三类金融机构,属于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按照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属于此类,目前农村资金互助社共有48家。
2、J663非货币银行服务
指主要与非货币媒介机构以各种方式发放贷款有关的金融服务。
2011版本很多是由人民银行批准,2017版则是包括银监会监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部门监管的类金融机构。
(1)J6631融资租赁服务
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商务部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活动。
2011版本的说明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活动”。2017版将经商务部批准的融资租赁从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71租赁业划入。
(2)J6632财务公司服务
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为企业融资提供的金融活动。
特指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目前244家。
(3)J6633典当
指以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质押或抵押的融资活动。
典当行截至目前依然由商务部批准。至2016年末,全国有8280家典当行。
(4)J6634汽车金融公司服务
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专门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这几销售这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活动。
目前,持银监会批复牌照的汽车金融公司25家。
(5)J6635小额贷款公司服务
包括中国银监会和地方**批准设立的贷款公司,即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
该说明并不明确,银监会批复的贷款公司属于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并不需要地方**批准设立,而地方**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又不符合后面的补充说明。从本意上来说应该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否则只能列入J6639其他非货币银行服务。
(6)J6636消费金融公司服务
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为目的贷款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活动。
目前,持银监会批复牌照的消费金融公司22家。
(7)J6637网络借贷服务
指依法成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以及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如果是纯信息中介P2P,原本属于I64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4互联网和相关服务-I642-I6420互联网信息服务。2017年版本正式纳入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
除此之外,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也属于此类,市场上有网络小贷牌照232张,其中完成工商注册的有201张,另有31张处于以下两种状态:获得地方金融办批复但尚未完成工商注册;在地方金融办官网尚处于公示期。
(8)J6639其他非货币银行服务
指上述未包括的从事融资、抵押等非货币银行的服务,包括各种消费信贷抵押顾问和经纪人的活动,还包括金融保理活动。
商业保理公司没有具体的金融监管部门,只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从趋势上看,如果从事金融保理业务,需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准入。
4、J664银行理财服务
(1)J6640银行理财服务
指银行提供的非保本理财产品服务。
这是新增的一个子行业,原J6620货币银行服务调入此类。SPV单独列入一个金融业小类。截至2017年6月末,我国共用8.58万只理财产品。
5、J665银行监管服务
(1)J6650银行监管服务
指代表**管理银行业活动,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这里特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属于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S92国家机构-S922国家行政机构-S9225经济事务管理机构。
(二)J67资本市场服务
资本市场服务包括J671证券市场服务、J672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J673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J674期货市场服务、J675证券期货监管服务、J676资本投资服务、J679其他资本市场服务。
1、J671证券市场服务
(1)J6711证券市场管理服务
指非**机关进行的证券市场经营和监管,包括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的活动。
证券交易所主要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包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结算公司/中债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国结算公司/中证登)、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
不清楚其他登记结算公司是否应归入此类,比如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银登中心)、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中信登)。
(2)J6712证券经纪交易服务
指在金融市场上代他人进行交易、代理发行证券和其他有关活动,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融资融券业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等活动。
包括证券公司(券商、113家)及其子公司。证券子公司有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16家)、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59家)、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包括公募基金管理公司(109家)、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79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7943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1950家)、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759家)。
2、J672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1)J6720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指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由专业基金管理人管理,在法律的严格监管下进行投资,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进行运作(包括基金投资类理财服务)。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7月末4486支。
3、J673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指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非公开募集,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基金,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运作。
截至8月末,私募投资基金共60688只,管理资产规模102124亿元。
(1)J6731创业投资基金
指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的企业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增值收益的基金。
经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3316只。
(2)J6732天使投资
指除被投资企业职员及其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以外的个人以其自有资金开展的创业投资的活动。
(3)J6739其他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包括基金投资类理财服务。
经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19806只、证券投资基金30237只。
4、J674期货市场服务
(1)J6741期货市场管理服务
指非**机关进行的期货市场经营和监管,包括商品期货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活动。
商品期货交易所包括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J6749其他期货市场服务
指商品合约经纪及其他未列明的期货市场的服务。
期货公司149家,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65家。
5、J675证券期货监管服务
(1)J6750证券期货监管服务
指由**或行业自律组织进行的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活动。
特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6、J676资本投资服务
(1)J6760资本投资服务
指经批准的证券投资机构的自营投资、直接投资活动和其他投资活动。
7、J679其他资本市场服务
(1)J6790其他资本市场服务
指投资咨询服务、财务咨询服务、资信评级服务,以及其他未列明的资本市场的服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有84家,资信评级公司中国有8家。
(三)J68保险业
保险业包括J681人身保险、J682财产保险、J683再保险、J684商业养老金、J685保险中介服务、J686保险资产管理、J687保险监管服务、J689其他保险活动。
1、J681人身保险
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活动,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保险公司有88家。
(1)J6811人寿保险
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包括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和两全保险。
(2)J6812年金保险
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3)J6813健康保险
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
(4)J6814意外伤害保险
指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2、J682财产保险
(1)J6820财产保险
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
财产保险公司有82家。此外还有保险业其他金融机构4家也属于财产保险公司范围,分别为农村保险互助社(联社)3家,以及中石油专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J683再保险
(1)J6830再保险
指承担与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现有保单相关的所有或部分风险的活动。
再保险公司有12家。
4、J684商业养老金
(1)J6840商业养老金
指专为个人和单位雇员或成员提供退休金补贴而设立的法定实体的活动(如基金、计划、项口等),包括养老金定额补贴计划以及完全根据成员贡献确定补贴数额的个人养老金计划等。
包括企业年金、养老金资产管理计划等SPV。
5、J685保险中介服务
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开展的保险销售、谈判、促合以及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协助查勘理赔等活动,以及保险公估人开展的对保险标的或保险事故的评估、鉴定、勘验、估损、理算等活动。
(1)J6851保险经纪服务
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活动。
(2)J6852保险代理服务
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活动。
(3)J6853保险公估服务
指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活动。
6、J686保险资产管理
(1)J6860保险资产管理
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委托,开展的保险资金、商业养老金等资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23家。
7、J687保险监管服务
(1)J6870保险监管服务
指根据***授权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履行的对保险市场的监管、管理活动。
特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8、J688其他保险活动
(1)J6880其他保险活动
指其他未列明的与保险和商业养老金相关或密切相关的活动,包括救助管理、保险精算等。
(四)J69其他金融业
其他金融业包括J691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J692控股公司服务、J69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J694金融信息服务、J69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J699其他未列明金融业。
1、J691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
指根据委托书、遗嘱或代理协议代表受益人管理的信托基金、房地产账户或代理账户等活动,包括单位投资信托管理,还包括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信托产品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互联网信托活动。
(1)J6911信托公司
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信托公司有71家,其中3家停业整顿。
(2)J6919其他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
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2、J692控股公司服务
(1)J6920控股公司服务
指通过一定比例股份,控制某个公司或多个公司的集团,控股公司仅控制股权,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以及其他类似的活动。
以资本为纽带,控制各类公司,不实际参与经营,比如各类金控集团公司。
3、J69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
(1)J6930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
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的互联网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等服务。
目前第三方支付公司有246家。
4、J694金融信息服务
(1)J6940金融信息服务
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或者金融数据)的服务,包括征信机构服务。
P2P应归入此类,据统计有2000多家,已在银行实施存管的有600多家。
5、J69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1)J6950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指经批准成立的,以从事收购、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业务为主,同时通过全资或控股金融类子公司提供银行、信托、证券、租赁、保险等综合化金融服务的金融企业。
从事收购、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业务为主的公司,包括传统的4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和新设立的50多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设立的债转股实施子公司。
控股金融类子公司的金融企业目前主要为中国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目前有12家。
6、J699其他未列明金融业
(1)J6991货币经纪公司服务
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活动。
货币经纪公司有5家。
(2)J6999其他未包括金融业
指主要与除提供贷款以外的资金分配有关的其他金融媒介活动,包括保理活动、掉期、期权和其他套期保值安排、保单贴现公司的活动、金融交易处理与结算、以及借款担保服务、发行债券担保服务等融资担保活动,还包括信用卡交易的处理与结算、外币兑换等活动。
融资担保公司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商务服务业(72)-其他商务服务业(729)-担保服务(7296)调入了金融业。
二、金融机构分类
我们习惯把金融机构分为持牌金融机构和非持牌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标准分类,一般还是遵循人民银行2009年编制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该规范将金融机构分为“ABCDEFGZ”8个大类,2014年被纳入行业标准(JT/T0124-2014)。
A类为货币当*。
包括:A1中国人民银行、A2国家外汇管理*。
B类为监管当*。
目前为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理论上包括各地金融办。
C类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包括:C1银行、C2城市信用合作社、C3农村信用合作社、C4农村资金互助社、C5财务公司。
严格意义上,人民银行也是存款类金融机构,C类我们一般称之为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因为把人行本身排除在外。
城市信用合作社现在没有了,农村资金互助社是银监会批准的农村新型三类金融机构。
D类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包括:D1信托公司、D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D3金融租赁公司、D4汽车金融公司、D5贷款公司、D6货币经纪公司。
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不能够直接面向公众吸收存款,现在还包括消费金融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四大AMC和地方AMC,前者为持牌金融机构,后者不持牌。贷款公司是银监会批复的农村新型三类金融机构,是持牌金融机构。
E类为证券业金融机构。
包括:E1证券公司、E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E3期货公司、E4投资咨询公司。
证券公司我们称之为券商,因为业务创新,券商和公募基金都设有自己的子公司,属于持牌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尽管不属于持牌金融机构,但需要在中基协备案。
此外证券基金销售机构也需要持牌经营,大部分属于银证保持牌机构,也有少数独立销售机构。
F类为保险业金融机构。
包括:F1财产保险公司、F2人身保险公司、F3再保险公司、F4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F5保险经纪公司、F6保险代理公司、F7保险公估公司、F8企业年金。
尽管前7种都需要保监会准入,但从同业角度,保险经纪公司、代理公司、公估公司并不受银行待见,另外企业年金属于SPV范围。
G类为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
包括G1交易所、G2登记结算类机构。
我们常说的上交所、深交所、新三板属于证券交易所,大连、郑州和上海有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上海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这些所都是证监会监管。
还有人民银行监管的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票据交易所;保监会监管的上海保险交易所。当然地方金融办管的有交易所、交易中心、交易市场。
登记结算机构则包括CFETS,中债登、上清所、中证登、中证报价、银登中心、理财登记中心、中信登、中国银联、网联清算有限公司等等。
H类为金融控股公司。
包括H1中央金融控股公司、H2其他金融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服务在金融业中指通过一定比例股份,控制某个公司或多个公司的集团,控股公司仅控制股权,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以及其他类似的活动。
目前虽然自称金控的很多,但其母公司如果不是一行三会发牌机构,如保险控股集团,一般也不算作金融机构。
Z类为其他。
当时只包括Z1小额贷款公司,这也是金融办监管的单位。
现在典当行、融资担保公司也可以纳入。当然,我们不能漏掉各类资管产品,这些特殊目的载体(SPV)可是如今数量最多的虚拟金融机构。
三、同业交易对手
大家都是金融业,从广义的角度上来讲,和对方交易都是同业交易。但银发127号文规范了一个狭义的同业,将境外同业排除在外。
我们以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为例,看看如何准确划分同业交易对手。
G01将同业投融资业务细分了交易对手,分别为境内商业银行、境内其他银行业金额机构、境内证券业金融机构、境内保险业金融机构、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对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则将交易对手扩充至中央银行和境内外非金融机构。
笔者按现有分类将交易对手主要范围梳理如下表。
交易对手
主要范围
境内商业银行
大型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
外资银行
邮储银行
民营银行
境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政策性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含省联社)
村镇银行
农村资金互助社
贷款公司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
货币经纪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境内证券业金融机构
持证监会牌照机构(不含代销、投顾)
境内保险业金融机构
持保监会牌照机构(不含中介、公估)
境内其他金融机构
特殊目的载体(SPV)
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CCP)
境外金融机构
中资银行在外国设立的金融机构
外国银行不在中国设立的金融机构
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外国央行
境内外非金融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各类未包括在之上的法人或个人
如何准确区分交易对手类型,经常有学员咨询这类问题。金融机构是分层次的,我们按照交易量的大小可以分为四层。
首先,最核心层是三会持牌金融机构。
而且是实实在在以投融资为核心业务的金融机构,所以那些证券基金代销机构、咨询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公估机构尽管有业务牌照,属于金融业,但仍不能纳入同业范围,除非碰巧他们是银行、券商、保险公司。
其次,上述金融机构及私募管理人发行的资管产品。
多数情况下,我们是在和SPV本身做交易,而不是和SPV管理人做交易。比如,保险资管存放银行协议存款,这就是SPV存放,而不是一般存款。一般认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契约型基金产品,或是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也属于SPV,但在银监眼中,因为风险较高也不受待见。
再次,是登记结算类金融机构,属于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
有时候,我们要和CCP做回购交易及存放保证金,中央交易对手则属于登记结算类金融机构。
最后,是类金融机构。
一是人民银行发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二是由各地金融办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可能被纳入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典当行。
这类金融机构在银监看来,仍属于一般企事业单位,和人行的口径略有不同。
按照人行的思路,是想把所有的金融机构纳入综合统计核心指标框架,按照全面统一、一分到底、不重不漏的原则,落实金融监管综合统计和监管信息共享。
法询金融精品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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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05上海】不良资产专题培训精品系列课程
保障类金融机构的最主要功能?
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银行、证券、保险、 信托、基金等行业)与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文件进行证明。
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的功能也有所不同,通常来说,金融机构的主要功能有:
在市场上筹资从而获得货币资金,将其改变并构建成不同种类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资产,这类业务形成金融机构的负债和资产。这是金融机构的基本功能,行使这一功能的金融机构是最重要的金融机构类型。
代表客户交易金融资产,提供金融交易的结算服务。
自营交易金融资产,满足客户对不同金融资产的需求。
帮助客户创造金融资产,并把这些金融资产出售给其他市场参与者。
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保管金融资产,管理客户的投资组合。
上述第一种服务涉及金融机构接受存款的功能;第二和第三种服务是金融机构的经纪和交易功能;第四种服务被称为承销功能,提供承销的金融机构一般也提供经纪或交易服务;第五种服务则属于咨询和信托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