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志始知蓬莱近
无为总觉咫尺远

企业从创业板到主板所需条件(新三板挂牌、转板上市,打通上市新路径 - 哔哩哔哩)

新三板挂牌、转板上市,打通上市新路径 - 哔哩哔哩

主讲:  高鹏鹤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0〕29号《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股转系统公告〔2021〕97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监管指引》,观典防务成为首批通过转板实现上市的公司,为公司登陆A股资本市场开辟一条新的路径。

申请挂牌公司符合创新层进入条件的,自挂牌之日起进入创新层。在新三板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公司即可申请公开发行并进入北交所上市,再一年之后转板到创业板或科创板。公司自新三板挂牌后,最快18个月时间即可申请转板至科创板或创业板上市,对于寻求上市但又尚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有巨大的吸引力。

转板上市制度是新三板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助于丰富新三板挂牌公司上市路径,打通中小企业成长壮大的发展通道,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联系。

本次课程对新三板挂牌、创新层、北交所、转板沪深上市规则进行讲解,结合案例帮助企业股东、董监高、财务总监、董秘以及投资基金制定合适的资本市场筹划方案,玩转上市后的资本运作魔方。

高老师在自身二十年投资银行保荐发行、投资基金、审计、咨询行业丰富的工作实践的基础上,采取实战案例为主,结合最新法律法规的教学模式,让学员既掌握上市法规,也掌握资本运作实操工具,达到学之即用、举一反三的效果。

Ø 掌握新三板挂牌、融资、转板上市规则体系、条件、负面情形、相关的重点问题及对策

Ø 了解北交所发行上市的程序(申报前准备、审核与注册、发行与上市)

Ø 掌握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前需要调整和规范的主要事项

Ø 掌握企业启动新三板挂牌、转板上市前应该做好哪些准备

Ø 自身判断成本和风险:通过深入学习企业上市的条件、流程和最新的审核动态,学员能规划自己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时间点和大致方案,能有效控制成本和降低风险;

Ø 摸清企业上市可行性:通过专业团队的一对一诊断咨询,给企业上市提供初步建议;

Ø 接触海量优质辅导机构,找到最适合的服务团队,为日后良好合作上市工作打下基础。

【课程特色】企业上市一线专家(券商、会所、律所、投资机构)老师,结合案例详细讲解上市的财务条件和法律条件等;落地推动:专业团队挑选优质企业进驻企业尽职调查,专业机构方案论证,出具可行性规划方案。

企业决策者: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或总经理带队参加,才能对重要事项进行判断

企业负责人:财务总监CFO、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其他相关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投资机构:投资基金PE、创投公司VC、银行、资产管理、集团投资部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例如投资总监、融资总监、投资经理、分析师,证券投资银行、投融资从业人员。

**部门:各地**上市办、金融办、国资委、开发区、工信*、中小企业*、科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相关资本运营平台、投资集团等公司高管

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所、评估所及研究咨询单位等中介机构高层管理人员;

投融资行业人士:有意进入、从业相关服务的投融资和从业人士。

推荐更多中介机构:课后可根据企业行业特征,免费推荐最有经验,最有职业操守的券商、会计师、律师等上市中介团队。

上市前期策划服务:课后可应邀到学员企业实地走访,派驻专业团队系统调研,帮助企业找出上市重点关注问题,稳步有把握的推进筹划工作。

董秘、财总人才培养:课后学员企业可派出优秀后备梯队人才参加常年举办的董秘及财务总监实操研修班,帮助企业高效低成本的培养出属于自己的资本人才。

(六)企业上市的三种方式之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IPO

(七)企业上市的三种方式之二:借壳上市

(八)企业上市的三种方式之三:SPAC

(九)企业上市的三种方式之四:新三板挂牌后转板上市

(一)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简介(结构、定位及功能)

(八)定位:打造与众不同的故事

第六章 北交所发行上市的条件、负面情形、相关的重点问题

第七章  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前需要调整和规范的主要事项

第八章  企业启动新三板挂牌、转板上市前应该做好哪些准备

(四)做好战略规划(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战略执行、战略调整

(五)资本运作与市值管理(分红、回购、增发新股、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分拆上市、投资产业基金)

(七)做好信息披露(所有宣传只有董秘一个出口,所有信息披露不得早于公告)

• 讲师背景:

• 职业经历:

– 高老师拥有将近二十年上市IPO、并购重组、新三板挂牌、财税筹划、投融资方面的工作经验,曾就职于国际最大会计师事务所之Ernst&Young安永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河南农开基金(中信与河南财政厅合资的第一只农业产业基金)、天风证券并购融资总部、网信证券投资银行部等,参与建行、工行“A+H”上市审计,主持或参与合众思壮、山水文化、东湖高新、广济医*、郑州煤电等多家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募集资金项目,主持或参与湖北省级平台联投集团“千亿战略发展规划”、牡丹江开发区平台“投融资战略发展规划”、武汉新芯集成电路等资本运作,主持或参与多个项目上市、新三板挂牌工作,主持或参与多只产业基金和并购基金的设立、募集、投资、管理、退出,拥有丰富的并购重组及公司资本运作实践经验。

主要操作领域:

– 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融资、上市公司再融资

主讲课程:

– 《玩转资本魔方——企业IPO前筹划、选择(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新三板、海外上市)与上市后资本运作》6小时

– 《走进资本市场——主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IPO操作实务与案例分析》6小时

– 《硬核科技企业的资本舞台——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IPO操作实务与案例分析》6小时

– 《软创新企业的资本乐园——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IPO筹划与操作实务》6小时

– 《18个月北交所上市——北交所上市前的筹划与上市后的资本运作》6小时

– 《挂牌新三板、跨越大发展——新三板挂牌全程操作实务与案例分析》3~6小时

中国证券业协会特约培训课程(证券公司研究、投行、自营、资管、固收业务骨干培训)

培养目标:通过该阶段课程学习,能够掌握一二级市场公司基本面分析与估值方法,熟练运用财务报表分析、公司与股票估值以及并购估值的工具。

– 《借你一双慧眼——看穿财务造假舞弊的基本操作套路与案例分析》12小时(周末班)

– 《财务分析——基本概念、工具、应用及案例》12小时(周末班)

– 《搭建并购财务模型与估值模型辅助决策》12小时(周末班)

– 《并购重组方案解析、估值方法论、估值模型分析与经典案例研讨》12小时(周末班)

– 《并购估值模型与财务模型的搭建、应用及案例分析(2天手把手实务操作估值建模)》

资本运作核心技能课程系列(证券、基金、企业并购与战略投资内训课程)

– 《估值建模:投资银行上市、投融资与股权投资必备的基本技能》12小时(周末两天班)

– 《基础会计:投资银行上市、投融资与股权投资必备的基本技能》12小时(周末两天班)

– 《财务分析:投资银行上市、投融资与股权投资必备的基本技能》12小时(周末两天班)

– 《法律知识:投资银行上市、投融资与股权投资必备的基本技能》12小时(周末两天班)

– 《行业分析:投资银行上市、投融资与股权投资必备的基本技能》12小时(周末两天班)

– 《尽职调查:投资银行上市、投融资与股权投资必备的基本技能》12小时(周末两天班)

– 《商业模式:融资的关键要素》3~6小时

– 《估值:别把自己给便宜卖了》1小时

– 《对赌:估值调整机制》1小时

– 《你是怎么把潜在投资人谈成“一见没、见面死”的》1小时

– 《为什么美国参议院调查苹果避税千亿美金:税务筹划的秘密》1小时

– 《巴菲特的税率低于清洁工,奥巴马还捏着鼻子给他勋章》1小时

授课形式:线下与线上

– 授课逻辑思维清晰、务实、生动,实战案例,有高度、简明易懂、复杂的内容简单化、抽象的内容具体化,能够让学员们用最清晰的思路、最机智的方法、最有效的程序解决各种财税难题。

– 可量身定制~进行专业而有效的事前调研,设计针对性更强的课程体系,选择最适合的培训方式,旨在达成解决实际问题的目标。

– 指导实际~培训的目的是教会企业的管理者学会方法,并能应用到实际当中。

– 目标清晰~打破专业人员与非专业人员的工作壁垒,提高专业人员的管理水平,培养非专业人员的专业思维模式,促进企业管理层协调发展,提高协同作战能力,成就核心资本运作团队!

北京大学新三板资本运作班、清北总裁班、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MBA班、阜阳市金融*、牡丹江开发区、清华科技园、亚之杰商会、湖北省联投集团、天风证券、网信证券、先锋金融集团、中国证券业协会、青海证券业协会、东湖高新、河南日报报业集团等大型国企、**事业单位的内训……

创业板与主板上市条件区别

创业板与主板上市条件的比较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创业板与主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异同予以介绍,供大家参考。主板创业板主体资格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年限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盈利要求(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注:上述要求为选择性标准,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创业板,中小板,和主板的上市条件有什么不同来自呢?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条件之间相比较的区别创业板和主板、中小板上市要求的主要区别一览表市场创业板主板、中小板经营时间*持续经营3年以上持续经营3年以上财务要求*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超过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股本要求*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业务经营*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完整的业务体系,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公司管理*最近两年主营业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重大变动,实际控制人没有变更*最近3年主营业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变动,,实际控制人没有变更*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薪酬委员会,各委员会至少指定一名独立董事会成员担任委员*至少三分之一的董事会成员为独立董事创业板与主板上市条件的比较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创业板与主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异同予以介绍,供大家参考。主板创业板主体资格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年限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盈利要求(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注:上述要求为选择性标准,符合其中一条即可)资产要求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股本要求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主营业务要求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董事及管理层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最近2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成长性与创新能力无发行人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请参考“两高五新”,即1.高科技: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2.高增长:企业增长高于国家经济增长,高于行业经济增长;3.新经济:1)互联网与传统经济的结合2)移动通讯3)生物医*;4.新服务:新的经营模式例1)金融中介2)物流中介3)地产中介;5.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资源的综合利用;6.新材料: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材料;节约资源的材料;7.新农业:具有农业产业化;提高农民就业、收入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限制行为(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4)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4)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5)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违法行为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最近36个月内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发审委设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5人设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初审征求意见征求省级人民**、国家发改委意见无保荐人持续督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对于创业板公司的保荐期限,相对于主板做了适当延长。相关要求将体现在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对创业板保荐人的相关管理规则中。针对创业板的其他要求1、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2、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强化独立董事履职和控股股东责任;3、要求保荐人对公司成长性、自主创新能力作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4、要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对招股说明书签署确认意见;5、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做出风险提示,内容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波动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A股各板块(科创板、创业板、主板、精选层、转板上市)上市条件汇总

导读:每个企业的梦想是上市,那A股不同的板块都有哪些要求呢?这次我们来盘点一下A股各板块(科创板、创业板、主板、精选层、转板上市)的上市条件。

科创板上市条件及行业要求

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属于下列行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1)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2)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服务等;

(3)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服务等;

(4)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服务等;

(5)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服务等;

(6)生物医*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服务等;

(7)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科创属性:

一、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4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 

(1)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 

(2)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3)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 

(4)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的企业可不适用上述第(4)项指标中关于“营业收入”的规定;软件行业不适用上述第(3)项指标的要求,研发投入占比应在10%以上。

二、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虽未达到前述指标,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 

(1)发行人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2)发行人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3)发行人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4)发行人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 

(5)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三、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禁止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除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3)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4)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5)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前款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第二款规定的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创业板上市条件及行业要求

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支持和鼓励符合创业板定位的创新创业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保荐人应当顺应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推荐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创业企业,以及其他符合创业板定位的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属于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中下列行业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但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除外:

(1)农林牧渔业;

(2)采矿业;

(3)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4)纺织业;

(5)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6)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7)建筑业;

(8)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住宿和餐饮业;

(10)金融业;

(11)房地产业;

(12)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第五条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行业中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保荐人应当对该发行人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做出专业判断,并在发行保荐书中说明具体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

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中,将对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申报的发行人的业务模式、核心技术、研发优势等情况予以重点关注,并可根据需要向本所行业咨询专家库的专家进行咨询。

 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除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1)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3)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本章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第二款规定的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符合《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前款所称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0%以上;

(2)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以上;

(3)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规定。

主板上市条件

一、主体资格

(1)主体类型:依法设立并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经营年限:连续经营三年以上;

(3)主营业务: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5)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变更。

二、财务与会计

(1)净利润: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元;净利润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的损益计算;

(2)收入: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超过5000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

(3)股本总额:发行前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4)资产: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养殖权、矿业权等)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5)其他:最近期末无未清偿损失。

新三板精选层(小IPO)

精选层准入条件:根据《分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新三板挂牌公司进入精选层有四个标准,分别为:

(1)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2)市值不低于4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3)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不低于8%;

(4)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

这里的“市值”是指以挂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以下简称公开发行)价格计算的股票市值。

创新层升级到精选层条件: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可以申请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

创新层挂牌公司完成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2)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

(3)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4)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

(5)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公众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挂牌公司股东:

(1)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不能进入精选层的原因:

(1)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被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采取纪律处分;

(3)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未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6)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曾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7)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对挂牌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挂牌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精选层降层的条件:

(1)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被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采取纪律处分;

(3)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未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精选层转板创业板上市

第十一条 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应当在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应当调出精选层的情形。

第十二条 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2)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受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形;

(3)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4)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5)社会公众持有的公司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达到10%以上;

(6)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上市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六十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过精选层竞价交易方

式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

(7)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标准,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8)本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转板公司所选的上市标准涉及市值指标的,以向本所提交转板上市申请日前二十个、六十个和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收盘市值算术平均值的孰低值为准。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转板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转板公司应当符合《注册办法》等规定的创业板定位。

精选层转板科创板上市

第十二条 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上市的,应当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应当调出精选层的情形。

第十三条 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2)转板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12个月受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形;

(3)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4)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5)公众股东持股比例达到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转板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的比例为10%以上;

(6)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上市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连续60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过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

(7)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8)本所规定的其他转板上市条件。

第十四条 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2条规定的5项标准中的一项。

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4条规定的两项标准中的一项,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

转板公司的转板上市报告书和保荐人的转板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相关市值指标中的预计市值,按照转板公司向本所提交转板上市申请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收盘市值算术平均值的孰低值为准。

第十五条 转板公司应当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科创板定位。

转板公司应当结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对其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自我评估,提交专项说明。

保荐人推荐转板公司转板上市的,应当对转板公司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科创属性要求进行核查把关,出具专项意见。

越来越严格的政策下,更是对企业自身条件的考验!所以企业想要进入资本市场,一定不能“带病闯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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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条件-找法网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我国创业板对于上市企业的标准,目前主要有如下规定: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对申请人的发行上市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对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的核准,不表明其对创业企业所所发行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企业(简称"申请人")应当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应当先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2年以上"的发行条件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申请人在提出发行申请时,开业时间是否在24个月以上;

②申请人是否符合管理层稳定的要求,即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曾发生重大变化。

③申请人是否符合主业突出和持续经营的要求,即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不间断地从事一种主营业务,该种主营业务是否有实质进展。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控股股东是指在行使表决权时,可以推荐半数以上的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股东;可以行使或者控制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超过公司股东名册上所列的第一大股东在名义上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的股东;或以其他方式事实控制公司的股东。

(4)判断原企业(包括非公司制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属于整体改制,是否可以持续计算营业记录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对营业纪录可比性的影响;

③是否按照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帐务调整,并按照高速后的资产值折股。

(5)判断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以连续计算营业记录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6)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在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的发行条件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曾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②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中是否有虚假记载。

(7)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规定的上市条件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股本总额是否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

②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股东是否达到200人;③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否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

④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本次发行前的股东持有的股份是否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35%以上

(8)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时,还应考虑下列因素:

①在申请股票发行时的审计基准日,其经审计的有形净资产是否达到人民币800万元;②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合计是否达到人民币500万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是否达到人民币300万元;

③在申请股票发行的审计基准日,资产负债率是否不高于70%;

④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⑥是否已聘请保荐人。这里的有形净资产是指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减去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后的净值。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折扣与折让后的净额。

(9)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时,还会关注下列因素:

③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是否为现金、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④在提出发行申请前12个月内,是否进行过合并、分立、资产置换、资产剥离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⑤在提出发行申请前12个月内,是否进行过增资产扩股;

⑧是否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组织机构;

⑨是否已按照《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的规定设立独立董事,强化法人治理结构;⑩发起人的数量;

⑿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为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10)判断独立董事是否符合要求时,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条件的法律知识。在深交所的创业板市场中上市,首先公司的资金需要在三千万以上,并且股票已经公开发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我国深圳主板市场来自中小企业板及创业板上市条件的差异

A股主板(包括中小企业板)主体资格: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盈利要求:(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常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资产要求: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股本要求: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主营业务要求: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董事及治理层: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发审委:设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5人初审征求意见:征求省级人民**、国家发改委意见创业板主体资格: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盈利要求: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注:上述要求为选择性标准,符合其中一条即可)资产要求: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股本要求:企业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主营业务要求: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董事及管理层: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最近2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同业竞争: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审委:设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委员与主板发审委委员不互相兼任。初审征求意见:无

创业版上股票何时才能到主板上去

股票现在是主板,还有三板,中小板块。国家也在组织尽快推出创业板。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指主板之外的专为暂时无法上市的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有效补给,在资本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创业板的目的;(1)为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渠道。(2)通过市场机制,有效评价创业资产价值,促进知识与资本的结合,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3)为风险投资基金提供“出口”,分散风险投资的风险,促进高科技投资的良性循环,提高高科技投资资源的流动和使用效率。(4)增加创新企业股份的流动性,便于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鼓励员工参与企业价值创造。(5)促进企业规范运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知道了目的可以让我们更好的了解创业板)创业版块是指什么行业?这一版块中都有哪些知名企业带头引领此版块涨跌?行业是所有行业都包括的。但是主要对象是‘两高,六新’创业板重视行业多样性,偏好“两高”、“六新”企业,即高科技、高成长性、新经济、新服务、新农业、新能源、新材料、新商业模式企业,例如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商业模式创新的企业、文化创意领域的企业、连锁服务企业、个人消费品结构升级企业。现在的创业板还没有推出,所以里面还没有企业的,但是有组织调查并公布了100家企业,不过这些企业都是没有很好的高成长性。

主板上市和创业板上市的区别是什么?

【1】企业上市条件不同:目前主板实行审核制,创业板实行注册制,主板上市的条件要严格于创业板。

【2】投资者开户条件不同:主板市场开户无门槛,创业板则要求证券账户资产在10万元以上,以及有两年交易经验。

【3】交易制度不同:主板的涨跌幅限制为10%,创业板涨跌幅限制为20%。且创业板新股在上市后第一至第五个交易日内是无涨跌幅限制的。

以上区别是有内在联系的。由于企业上司条件与交易制度的不同,这就导致了主板与创业板的风险不同,创业板的风险要高一些,所以创业板权限的开通条件也要高一些。

新三板企业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转板?

转板的专业术语叫介绍上市(wayofintroduction)。是已发行证券申请上市的一种方式,不需要在上市时再发行新股,因为该类申请上市的证券已有相当数量,并为公众所持有,故可推断其在上市后会有足够的流通量。

转板制度是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根据不同的功能定位和上市标准,证券发行人在各层级板块之间转换的机制。介绍形式上市在境外是常见的一种上市模式,尤其是美国和香港。

优点:介绍上市可以把企业融资和证券上市在时间上分开,给企业以更大的灵活性。

缺点:1.介绍上市最大风险是在上市初期,公司可能面临股份供应与交投量不足的情形.尤其对于小公司而言,可能会将流通性摊薄,易受大户操控,股价波幅可能较大;

     2.介绍上市没有“公开招股”一环;不涉及新股发行或老股转让。

第一步IPO辅导

企业要IPO,首先得经历IPO辅导阶段。根据现行标准,不再强制要求IPO辅导时间超过一年。

由于新三板挂牌企业已经完成了股改等规范性的资本操作,成为公众公司,因此有利于这些企业快速通过辅导阶段。

如果企业进入辅导上市,首先要向证监会申报辅导备案,而期间这些股票若无重大事项,则仍处于可交易状态,而这也为投资者提供了进入的机会。

第二步证监会受理后停牌

如果说企业宣布IPO辅导无法证明其决心,那么当证监会受理其文件后,这一切就更明朗了,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4.4.1条规定,企业随后须在新三板停止转让。

第三步取得上市批文摘牌

根据相关规定,在新三板二级市场参与进去的投资者,当标的IPO后,这些投资者还面临着一年的锁定期。

考虑到一年的锁定期,投资者即使没有在股价最高点退出,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Pre-IPO标的上市后,其估值终将向A股的同行业平均估值修复。

从现有的平均估值水平来看,作为稳健的价值投资。在几年间获得两倍甚至数倍的收益,相信也远远跑赢市场平均水平了。

搞清楚变现路径后,面对可观的预期收益率,投资者该什么时候下手呢?

机构人士表示,当投资者看到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做市商选择退出,而这家企业又已经接受完IPO辅导。此时或许是最佳的进入时机。

至于投资标的的选择,最重要的还是行业,应该选择行业估值相对A股具有较大折价的,并且不是处于行业景气周期顶端的公司。

1.

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某些符合新三板业务资质要求的挂牌要求并不见得会符合创业板业务资质要求。

例如:

某拟IPO的新三板挂牌企业经营A、B、C三种,且三种业务的收入占比分别为40%、40%和20%,这种情况在新三板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冲刺创业板,那就麻烦了:很明显,这不是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有人会说,既然创业板有这要求,那我冲刺中小板或者主板啊。虽然中小板和主板的上市要求没有明确提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但是目前很多拟IPO的新三板企业的体量恐怕是难以达到主板和中小板的潜在要求。

2.

最近两年无重大变更

除了主营业务要求,管理办法还要求拟上市企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而如果是冲刺中小板或主板,要求的则是最近三年没有以上变化。

3.

无潜在股权纠纷

管理办法还要求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在中小板或主板上市同样有这样的要求。

虽然发布IPO辅导的企业基本上暂时没有什么重大权属纠纷,但是不排除未来潜在的权属纠纷。此话怎讲?新三板企业股权质押次数呈爆炸式增长,这其中不乏很多拟IPO企业。

4.

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

管理办法还要求拟上市企业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在现阶段,新三板的融资和流动性功能确实有待提高,投资人通过二级市场退出的概率不大,兼并收购和IPO上市确实是一条现实途径,有部分企业冲刺IPO并不是坏事,有好企业走,也会有好企业来,最重要的是上层能够想办法留住好企业。

新三板公司是非上市公众公司。新三板公司转板创业板上市,首先必须要满足股票上市的基本条件。

《证券法》中明确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基本条件:

1.股票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另外,根据《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是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

根据《证券法》中所列的上市基本条件,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我们可以推断新三板企业转板创业板至少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1)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

《证券法》上市条件第一项规定“股票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也就是说股票上市必须是已经公开发行的公司。而公开发行取决于两个条件,要么是进行过公开发行,要么是非公开发行股东人数超过200人。

在各政策文件的描述中可以看到转板省去了公开发行的环节,新三板公司要满足该项条件就要求股东人数必须超过200人。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证券法》上市条件第二项规定“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中也有同样的内容,这条非常明确,不需要过多的阐述。

3)公众持股比例

《证券法》上市条件第三项规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在公众持股比例的问题上,新三板公司的公众股认定是一个不确定的地方。

结合现有的规定推断,新三板公司的公众股,应是指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后公开转让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转让累积超过200人的部分。而且根据现有股票上市规则,社会公众股还应扣除下列股东所持股票:

(1)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但是在新三板挂牌公司存在着一个问题,在扣除掉上述股票之后,绝大多数的公司流通股数量都达不到上市条件的要求。预计该部分条件可能会有一定的松动。

4)在新三板挂牌(或者创新层)满两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对公司主体资格的规定“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

既然是从新三板转板,基于规范公司运行的角度考虑,我们推测会有在新三板挂牌时限的要求,在新三板进行规范一段时间后的企业才有可能具备转板的资格。

整体看,和直接IPO的时间差不多,从制度设计上看不应该存在转板和IPO之间有明显的时间套利。

5)转板公司应符合创业板IPO条件

既然是上创业板,就必须符合创业板上市的其他条件。不应该存在转板和直接IPO的标准套利。

自十八大提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以来,***及证监会等部门多次发布与新三板转板制度相关的政策,部分政策如下表所示:

从这些政策中不难看出,决策层对于新三板转板制度已经经过了很久的酝酿,已经从政策层面进行了很好的铺垫,转板制度的出台是势在必行的。

(1)根据《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公开发行由证监会审核,而公司股票的上市交易由交易所审核。新三板转板直接在创业板上市,省去了公开发行的环节,也就避免了证监会发行部的审核,而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直接审核。

(2)上述49号文也明确提到了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二)  没有首发环节,股票存量上市

直接向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没有了传统IPO中的发行环节,企业需要钱就上市后再融资。这种设置是符合新三板市场定位的,新三板市场是面向中小企业的一个融资的市场,优秀企业在挂牌新三板的期间应当进行过融资,没有必要在转板的时点进行公开发行。当然,企业在转板完成之后,可以再进行增发和融资。

(三)  转创业板

根据多项政策文件中的描述,只提及了新三板企业转板向创业板转板。这符合新三板、创业板的定位,也符合国家推动创新调整产业结构的要求。一方面,从企业成长的生命周期来讲,新三板面向的是一些早、前期的企业,而创业板面向的是一些前、中期的企业,当小企业成长到一定规模自然进入创业板;另一方面,创业板是面向创新型、高科技型企业,因而转板对一些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也更为合适,这也符合国家当前产业调整的政策。

(四)  股转系统推荐,深交所审核

考虑到新三板超过9000家企业,数量巨大,即便有5%的企业向深交所报送申请也意味着非常大的工作量,深交所不可能直接受理如此大量的申请。这中间可能会加一道由股转系统来推荐的环节,只有股转系统愿意推荐并且深交所愿意接纳的企业才能够转板。

虽然转板制度的推出势在必行,而且转板也会对新三板公司带来一定的制度红利,但是这种转板制度在短期内还是难以具备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的灵活性,它本质上没改变,沪深交易所也不会瞬间变为市场化的公司,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也需要许多法律和制度的配合,任何一个市场的改革不可能单兵突进,所以灵活转板制度的建立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

交易是为了赚钱,退出才能变现。

可以肯定的是,一旦转板通道打开。转板预期越明确的企业,投资价值越大,交投越活跃,融资越便利。从二八规律来看,大部份社会资本会去追逐这一小部分公司。

如果转板制度顺利实施,规则和路径也相当明晰,那么,股转公司将如何留任优秀的挂牌公司?我们认为,股转公司极有可能会在创新层的基础上再次分层,给予其差异性的制度安排,提高流动性。也就是说,新三板的顶层企业能够获得和创业板差不多的流动性,这个制度才是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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