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行情关于600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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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芯片公司排名?
根据财报工具数据整理,截止2022年12月,芯片上市公司净利润率排行榜前十如下:长江通信、亿联网络、华金资本、明德生物、宏达电子、紫光国微、凯普生物、硕世生物、基蛋生物、神工股份。
IPO未清理的挂钩市值对赌协议无效,硕世生物股东纠纷揭示法律衡平精神
第一手解读PE/VC行业政策;连载PE/VC行业法律实务经验;期待广泛交流,促进行业发展
基小律说:
本文围绕硕世生物投资人南京高新与创始人房永生、梁锡林的对赌纠纷展开。上海二中院一审认定了南京高科系基金和房、梁二人的对赌约定有效,但否认了关键的价格形成与锁定期内股票市值挂钩的安排。南京高科系基金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所体现的“无效”,特指IPO未清理的挂钩市值对赌协议无效;本案揭示出“人不得从其非法行为中获利”的法律价值取向,市场主体应当引以为戒。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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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本案一审法院上海二中院和二审法院上海市高院均未公开本案的判决书,我们仅能够通过硕世生物的融资信息,以及南京高科和硕世生物相关事项的公告试以窥探案件的经过:
1.根据通力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6月19日出具的《硕世生物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显示:2016年12月20日,绍兴闰康做出合伙人决议,同意绍兴闰康出资额由5000万元增至6260.0321万元,新增出资额由南京高科新浚基金和南京高科新创公司(以下合称“南京高科系基金”)共同认缴。根据其他相关信息可推断,本轮南京高科新浚基金投资额为6500万元,南京高科新创公司投资额为3500万元。投资完成后,两者合计持有绍兴闰康20.12%的合伙权益,进而实现间接持有硕世生物股权的目的,截止发行上市之日,持有硕世生物股票数量约为204.0995万股。
3.根据南京高科公告中引述上海二中院一审判决内容显示:案涉《修订合伙人协议》第4.2条约定,原合伙人(应指房、梁二人)和绍兴闰康合称“回售义务人”。投资人的回售权具体分为“未上市回售权”和“上市后回售权”。
其中,未上市回售权未披露详细情况,但推断应主要与硕世生物在未来某个时间点(如2019年12月31日)前上市与否挂钩。未上市回售价款的计算方式为投资方的投资成本+12%/年的复利。
上市后回售权又进一步分为“锁定期内回售”和“解禁后回售”两种。“锁定期内回售”,指硕世生物上市后,相关股份权益在上市交易锁定期内时,投资人可以向回售义务人主张回售其持有的绍兴润康的合伙份额,继而实现退出。该情形下的价格计算公式为投资人发出上市后回售通知之日前30个交易日硕世生物在二级市场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即上海二中院认为的,与股票交易市值挂钩)。而“解禁后回售”则指硕世生物上市后,且相关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投资人可以要求绍兴闰康在5个交易日内处置投资人间接持有的股票,并将相关款项支付给投资人。
笔者认为,协议之所以对“上市后回售权”做出额外安排。主要原因是南京高科两个主体所投资的绍兴闰康在硕世生物上市时,是硕世生物的控股股东,因而其上市锁定期为36个月(而非其他财务投资人的12个月)。为了实现上市后尽快退出,投资人和创始人在2016年投资时达成了此项安排。但为何南京高科坚持以这种交易模式对硕世生物进行投资,目前笔者并未找到相关信息。
上市后半年内,硕世生物股价高涨,自2020年6月2日至2020年7月13日期间的30个交易日,硕世生物股票价格涨幅达155.7%,2020年7月盘中股价最高触及476.76元。
5.笔者猜测,正是硕世生物股价高涨至盘中高点前后,南京高科系基金开始谋求尽快实现投资退出,因而根据公告显示:南京高科系基金于2020年7月13日向绍兴闰康、房、梁发出《回售通知书》,要求其履行“上市后回售”义务。
6.发出回售通知书后,房、梁二人并未依约履行回售义务。南京高科系基金于2020年10月21日向上海二中院正式起诉绍兴闰康、房、梁,主张履行前述义务。笔者查询硕世生物2020年7月13日-2020年10月30日的股价走势,从最高点470元/股迅速回落,最低跌至184元/股,了解于此,笔者大概可知为何南京高科系基金如此着急将房梁二人诉至公堂之上了。
7.前述诉讼事项发生后,南京高科对此予以了公告,一时引发行业热议,彼时的关注点主要在于,前述对赌协议,正常应当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规定应当披露并清理的对赌协议。但硕世生物在历次上市问询中均未披露上述对赌协议的内容,也未提示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大额债务、股份质押等相关风险。由此,上交所介入,并于2021年11月向硕世生物及上市券商和发行人律师相关人员作出了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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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中院对前述争议焦点主要分析如下:
一、究竟是什么无效?——“IPO未清理的挂钩市值对赌协议无效”
上海二中院的这一标题,给无效的情形增加了三个限定:(1)属于对赌协议;(2)属于IPO应清理但未清理的对赌协议;(3)与市值相挂钩。从上文中上海二中院的论理部分来看,这三者是缺一不可的。
笔者为何如此说呢,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问题来分析:
1.是否上市后的对赌协议无效?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假若对赌协议的内容符合IPO的要求予以了相应披露,同时也不存在其他法定无效的情形,企业上市后,对赌协议仍然应当是有效的。不过值得问的是,如果对赌协议的内容与企业上市后的市值挂钩进行对赌,其效力该如何认定?
2.是否锁定期内转让价格与股票市值挂钩的协议无效?我们可以看到很多企业IPO后,在锁定期内,上市公司股东通过转让SPV份额间接进行减持的行为。虽然间接减持目前受到很多限制(如证监会一般要求SPV的股东同时做出不得间接减持承诺等),但主要还是行政监管领域,如果违反,主要是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如罚没交易所得等。而在民事交易环节,在股票锁定期内以转让SPV份额的方式进行间接减持,假若交易价格是与股票市值挂钩,目前也未见司法裁判予以无效的评价。
3.是否IPO应清理,但未清理的对赌协议就无效?至少从目前的审判实务来看,否认对赌协议的效力,主要还是要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而如果只是单纯的IPO环节未予清理(如IPO环节未予披露,或IPO前已解除但带有复效条款,或其他类似情况),假如不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笔者认为一般不会被认定为无效。
二、本案中,南京高新系基金的诉请,为何会被驳回?
各相权衡之下,上海二中院用逻辑严谨的说理最后选择了以“IPO未清理的挂钩市值对赌协议无效”的方式对本案进行处理,笔者对此还是对二中院主审法官的智慧表示尊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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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投资协议中预先设定上市后回售权,且回售价款直接与发行人二级市场股票市值挂钩”纠纷案件。司法审判认定与股票交易市值挂钩的回售条款无效。”
“首例“IPO审核时未披露、但属于必须清理的对赌协议,另辟蹊径,试图通过诉讼得到支持”。司法审判判定,凭借“必须清理的对赌协议”主张权利,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观点笔者认为有待商榷,在个案中,即便可能出现IPO环节未予清理的对赌协议,法院不一定会轻易走向司法行政中心主义而单纯因违反IPO发行规则而认定对赌协议无效;也有可能会出现,即便有与股票交易市值挂钩的回售条款,但其并非在股票锁定期内,或者创始人的身价足够雄厚,履行回售义务并不会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构成任何影响,笔者认为在这些情形下回售条款仍然可能被支持有效。
因此,我们从本案中所学到的最有用的信息应当是:
我们不应试图从违规行为中获取远超过一般情况的收益,否则可能在司法环节中遭遇负面的评价。在本案中,如果法院支持南京高新系基金的主张,等于支持了南京高新系基金在违反了IPO发行规则的前提下,获得了自身最大化的收益的结果。这不应当是法律所支持的结果,有必要对此进行衡平。
当然,这也只是笔者一家之言罢了。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假如站在南京高科的角度讲,又如何不觉得冤枉呢?
所以,法律究竟是什么?在保护什么?应当保护什么?以前读书的时候对“自然法”和“成文法”的简单了解,在这个深夜又突然萦绕心间。望着窗外深邃的黑暗,对比台灯发出的微小但明亮的光,笔者不禁也开始恍惚了。究竟是题目太难,还是脑汁绞尽,已不得而知。
闲言碎语,与读者共飨,久疏更新,还望见谅。
本书由基小律团队合伙人邹菁律师、张泽传律师、周蒙俊律师著作,内容基于作者多年实务经验,涵盖创业投资基金的募集设立与投资运作的全过程,欢迎各位基小律的朋友订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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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78后期走势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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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世生物今后走势?硕世生物股票分析与东方财富网?硕世生物688399的股价?_ip138媒体号
编辑时间:2021-12-2421:12019复制链接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医疗卫生产业发展将不会只*限在诊疗上面,而越来越重视预防性医学。那么现在给各位介绍一下医疗器械行业中分子诊断行业的优质企业——硕世生物。
一、从公司角度来看
公司介绍:硕世生物的主营业务为专注于体外诊断试剂、配套检测仪器等体外诊断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核酸分子诊断试剂、核酸纯化试剂、干化学诊断试剂及免疫类诊断试剂。硕世生物在分子诊断领域有着很领先的技术,是国内领先的体外诊断产品提供商。
优势一、技术研发平台
硕世生物的核心技术的来源是自主研发,形成了自主的知识产权,形成了多重荧光定量 PCR技术平台、干化学技术平台、自动化控制及检测平台三大技术平台,而这些全都应用于公司的自产产品并实现产业化,该公司到目前为止一共拥有500多个产品,传染病防控、临床检测、大规模人口筛查和优生优育管理等领域均是其应用的领域。
硕世生物将现有诊断试剂产品和业务加以利用,增加了关于核酸分子诊断试剂及相关领域产品品种,特别是拓宽临床应用的产品品种,优化产品结构,布*液体活检,高通量测序,新型肿瘤标志物检测等行业领先领域,同时,切入即时诊断领域,布*POCT。
硕世生物的POCT领域已有甲型/乙型流感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等产品推出并实现收入。
不过有着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平台,硕世生物研发了覆盖传染病检测、肿瘤筛查、女性生殖道微生态检测等多个领域的系列产品,以下都是其应用的领域:传染病防控、临床检测、大规模人口筛查和优生优育管理等,在相应细分市场中公司产品的竞争优势非常强。
从疫情爆发以来,国产试剂和设备有很明显的优势,行业技加快速度赶上术国外先进技术,新冠诊断试剂外的其它分子诊断产品的国产替代也处于加速阶段,带给全行业产品的是国产替代的良好机遇。
同时,由于防疫供给的原因,国家政策对各地 PCR实验室建设有着十分具体的要求,未来第三方检测中心以及基层医疗机构的检测能力大幅度发展,产品市场沉入跟PCR实验室建设携来的核酸检测业务供给的添加,将给本行业带来广阔的市场前景。
硕世生物688399当前股票走势怎么样_营收情况好不好 - 南方财富网
一、硕世生物(688399)股票营收情况
硕世生物股票近一年营收情况如下表:
按照南方财富网趋势选股系统统计,该股所属板块为检测试剂板块,该板块共有41只股票,硕世生物2023第二季度营收在该板块中排名为第41名,该板块2023第二季度营收排名前十的股票如下表:
1、结合大盘和个股走势来看:
近7日大盘总涨跌幅0.69%,该股总涨跌幅-5.272%,该股走势跑输大盘-5.96%。
2、资金面分析:
数据由南方财富网提供,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市场|与股票市值挂钩的对赌条款无效!投资人败诉,硕世生物赢了
来源:上海证券报、云起IVD
PO股权投资私设对赌协议,约定“上市后回售条款”,与二级市场股价挂钩。在企业上市后,该对赌条款还是否有效?
近期,上海高院作出的一则终审判决显示,南京高科旗下的南京高科新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新创”)、南京高科新浚成长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浚一期”)共同诉硕世生物控股股东绍兴闰康生物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绍兴闰康”)及实控人房永生、梁锡林支付合伙份额回售纠纷一案,被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这意味着,法院认定,在上市公司IPO股权投资交易中,与股票市值挂钩的对赌协议无效。
“这一判例是国内首例。”对此,沪上资深律师对记者表示,该案的判决表明,司法审判与证监规则的自律监管措施具有一致性,对IPO审核规则明确必须清理的对赌协议,即便未经披露明示清理,上市后依此主张权利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争端:对赌协议引发7.7亿元回购纠纷
公开资料显示,硕世生物成立于2010年4月,主营业务为体外诊断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15年,房永生、梁锡林以1:9的比例出资成立绍兴闰康,并以此为持股平台,持有硕世生物15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49%。
2016年12月,本案原告方高科新创和新浚一期(简称“南京高科系”)共同认购绍兴闰康新增出资1260.0321万元,合计认购价款为1亿元。
由此,高科新创占合伙比例7.0449%,对应硕世生物109.9004万股;新浚一期占合伙比例13.0833%,对应硕世生物204.0995万股,南京高科系合计持有314万股。
入股期间,南京高科系与房永生、梁锡林签署了系列合伙协议及修订合伙协议及《修订及重述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并设定了上市前回售、上市后回售权等退出机制。正是这份对赌协议,埋下了纠纷的“祸根”。
《合伙协议》显示,“上市前回售条款”约定,硕世生物未在指定期间内上市的,硕世生物的控股股东及实控人按本金及年息12%回购南京高科系的合伙份额。
“上市后回售条款”则约定,在硕世生物上市后6个月起,高科新创、新浚一期有权向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发通知要求回购其合伙份额,并以南京高科系发出上市后回售通知之日(含该日)前30个交易日硕世生物在二级市场收盘价算术平均值作为回售价款计算依据。
2019年12月5日,硕世生物在科创板上市,绍兴闰康持股26.61%,为公司控股股东,房永生、梁锡林为上市公司实控人。
上市后,硕世生物股价一路高歌,半年时间股价涨幅超过2倍,2020年7月盘中股价最高触及476.76元。
此时,一份未在IPO审核阶段披露过的抽屉对赌协议摆上了桌面。
2020年7月13日,南京高科系发出《回售通知书》,要求回购其所持全部合伙份额。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则认为,该《合伙协议》在硕世生物IPO时已事实清理无效,不同意南京高科系的请求。
2020年10月21日,南京高科系向上海二中院起诉,要求绍兴闰康、房永生、梁锡林按其持股数量及以通知之日前30个交易日硕世生物股票收盘价均价为单价,连带支付南京高科系回售价款。其中,诉请支付高科新创26870.66万元;诉请支付新浚一期49902.32万元,合计金额近7.7亿元。
2020年10月,硕世生物公告,控股股东绍兴闰康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公司后续披露,高科新创、新浚一期已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与二级市场挂钩的对赌协议,不支持
备受关注的是,硕世生物所涉对赌条款,系科创板IPO审核规则明确必须清理的对赌情形,但公司在审核阶段未做披露。那么,被投企业上市后,这样的对赌协议到底还能不能算数?
就此笔交易,南京高科2017年起历年年报均披露:“硕世生物是南京高科子公司高科新创与高科新浚一期基金通过绍兴闰康共同参股的公司”。也就是说,其投资目的是通过绍兴闰康间接持有硕世生物的股份。
因此,南京高科与绍兴闰康、房永生、梁锡林之间的纠纷,本质上不是“合伙份额转让”纠纷,而是“投资协议约定上市后回售权的法律效力争议”纠纷。
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规定,硕世生物所涉对赌属于与市值挂钩的必须清理的对赌协议。因隐瞒对赌事项,2021年11月,上交所对硕世生物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中介机构均予以纪律处分监管措施。
2021年,上海二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显示,驳回原告高科新创和新浚一期的全部诉讼请求。高科新创、新浚一期表示不服,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今年9月,上海高院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
这意味着,法院最终判定,与股票市值挂钩的对赌条款无效!
法律界人士认为,该判例有利于注册制下IPO发行人加强自律管理,对鼓励资本投资实业产生积极影响:
一是,首例“投资协议中预先设定上市后回售权,且回售价款直接与发行人二级市场股票市值挂钩”纠纷案件。司法审判认定与股票交易市值挂钩的回售条款无效。
二是,首例“IPO审核时未披露、但属于必须清理的对赌协议,另辟蹊径,试图通过诉讼得到支持”。司法审判判定,凭借“必须清理的对赌协议”主张权利,法院不予支持。
在一级市场上,对赌协议长期存在。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以往,投资对赌纠纷大都是针对标的公司未达预期业绩或未按期上市情况下引发的纠纷。”有沪上律师告诉记者,一旦到了上市审核申报时,证券监管规则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董监高及参与对赌的当事人等相关人员如实披露,并对“上市前必须清理的对赌协议”声明承诺清理,不清理的则不会取得上市资格。
在业内人士看来,本案的意义在于,一审二审法院都明确表明了司法立场,体现了司法审判与证监监管规则的一致性,维护了证券市场正常的监管秩序,具有很强的示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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