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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分红是什么意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有哪些?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主要有七种形式:一是土地转包。指承包方将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土地转包是农民集体所有制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转包无需经发包人许可,但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将承包地交由他人代耕的,由于代耕人通常是土地承包人的父母、兄弟或者其他亲戚朋友,请人代耕只是口头打个招呼,因此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二是土地转让。是指承包方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已在非农产业就业并有比较稳定收入的农户自愿放弃承包地,一般采用这种转让方式,转让必须经发包方同意才可进行转让。三是土地出租。是指承包方作为出租方,将自己承包期内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的行为。土地转包是农民集体所有制组织农户同其他集体所有制组织农户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四是土地互换。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都是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人人有份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微调。该种调整改变了原有的权利分配,涉及到承包义务的履行,因此,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五是土地入股。是指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以股份入股形式与他人共同生产,按股分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联合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该条有两个基本含义:第一,入股应在承包户之间进行,不包括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投入到从事农业生产工产的工商企业或者公司,也不包括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投资成立农业经营公司。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入,是农户以入股形式组织在一起,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收益按照股份分配,而不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为赚取经营回报的投资。六是反租倒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面把农户的承包地反租过来,集中连成一片,给予农户适当的经济补偿,再把土地承包进行转租或发包给农户、个人或企业单位。七是托管。是指承包方承包地委托农业服务组织或农户代为经营管理,托管双方签订协议,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一定的费用。托管期间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可以由承包方履行,也可以在协议中明确由托管方履行。

受托是什么意思?

接受别人的委托或请求去完成某件事或别的什么……

[转载汇总][备查]大资管合规问答

问:有关债券交易内控指引中,涉及债券交易的部门设置兼职合规岗。如果是交易员兼任这个兼职合规岗是否可以?

观点1:有冲突,交易员要询价、交易。

观点2:当然不行。

观点3:要求设专职合规专员

追问1:债券交易的兼职岗从哪儿安排?内控合规岗兼任交易执行备岗,与债券交易要求的兼职合规岗还是有稍许差异吧?

观点1:综合可以,纯研究的说的过去;其他有决策类和交易类权限的都不行。

观点2:公募有交易兼职合规的情况。这个岗位具体的职责都包括哪些,到现在也没太清楚。

追问2:业务条线的专职合规专员可以再兼职二级部门的兼职合规专员吗?

观点1:还是部门分工的问题。比如说有的二级部门是分成投资、交易,那么交易的二级部门下交易员兼配合规人员还可以说的通。但是有的二级部门是分成固收、权益,固收部自己下面包括了研究、投资、交易岗位,那么交易员兼职是行不通的。

观点2:核心还是公司不重视不配人

观点3:现在业务部门配备的后台人员不少了,其实成本还是高的。资管子公司就会好很多,不会有这么多麻烦。债券交易内控指引是把自营和资管混在一起,很多时候没有考虑资管的特殊情况。

问:券商资管聘请投顾只能聘请证券体系的?银行理财和保险资管不行吗?

观点1:不会,私募配套细则中明确了可以是银行资管公司和保险资管公司的。

观点2:新的《运作规定》出来以后可以了,以前是八条底线配套的备案2号文里规定的只能聘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观点3:新法优于旧法。

问:对于资管新规《运作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对于产品而言,这里托管人是指所有托管人,还是指单只资管产品的单个托管人?

观点:就是这个产品的托管人。

问:关于证监会对《指导意见》第四条“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在证监系资管计划中落实的细化规则: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管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特定风险并经全体投资者同意的,投资于对应类别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80%,但不得持续6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80%。这里“特定风险”如何理解?

观点1:我感觉这种就是自由理解,能自圆其说就行。

观点2:市场剧烈波动、开放期份额赎回等等。

观点3:现在《合同指引》里关于特定风险有两处规定,而且口径不太一致,所以这个特定风险是有点不清楚,之前培训的老师说特定风险是趋势风险,但合同指引里的表述看起来并不是这样。

《合同指引》原文中的两个“特定风险”:

(十)说明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特定风险,经全体投资者同意后,投资于对应类别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80%,但不得持续6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80%。管理人应详细列明上述相关特定风险;

(二)资产管理计划面临的特定风险,如特定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资产管理计划外包事项所涉风险以及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风险、聘请投资顾问的特定风险等;

问:如果集合计划采用券商结算模式,会有什么问题吗?比如开放期份额确认之类的?

观点:原来“一法两则”中有要求用专用交易单元,就要求必须托管结算,走交易席位。现在没要求了。

追问1:那现在在实际操作上有什么问题吗?券商结算一般是T+1估值核对。

观点1:做银行间交易,划款要走两道,效率差点。

观点2:开放期可能要T+2做份额确认T+1日产品的流动性管理要做好。

观点3:T+1可以做份额确认,T+1日早上可以出净值。

追问2:那如果T+1上午估值核对完呢?就可以确认了?各位认为有什么问题不?

观点:没问题,跟托管人结算是一样的,就是最好是不要做场外交易,太麻烦了。

追问3:场外交易会慢吗?

观点:我们指令是放在自己部门的,如果是在大营运,应该不怎么影响效率。

问: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无需根据类型不同遵守资管新规的规定。大家怎么看啊?

观点:目前确实是这样执行的,不适用私募基金管理人。

追问1:“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那这句话该如何理解?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如果投资比例不受限制,其实产品类型也可以不适用,资管新规的所有内容都可以不适用了。

观点1:只能说,如果是机构产品的钱投进来,间接适用。如果不是,私募都是自己搞自己的,现在私募都是想钻空子,能多成立一个不符合新规的壳子就多成立一个。

观点2:大资管新规要执行,细则不执行,比如投资者适当性。

追问2:比如投资者适当性是执行还是不执行啊?

观点1:投资者适当性要执行,大资管新规也不执行。我们咨询了协会,协会答复说,对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是否适用于私募基金的问题,目前应该不适用,请关注协会后续政策动态,这个《指导意见》是央行出的,协会没有解释权。

观点2:大资管新规不是说了有规定的从规定,没规定的参照吗?适当性不执行。

追问3:这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指社会私募吗?我理解是仅在基金业协议进行备案的管理人,不归属于任何管理条线的。

观点1:社会私募,证券公司私募子是明确适用。

观点2:我觉得是非证券子之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追问4:就此问题再次咨询协会客服,混合类私募基金需要适用资管新规中“任一资产不超80%”的规定吗?

观点1:(协会客服回应)私募有规定的按照私募办法的规定,私募没规定的再参考资管新规。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是以私募规定为准的,不适用资管新规。

观点2:对适当性明确了,就是不适用。

观点3:(协会系统中“有关私募基金的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根据这个系统中产品类型的说明,权益和固收的比例要高于80%,混合没有说明;这样就变成部分适用资管新规,部分不适用,而非完全不适用。

观点4:这是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再细分的类别。

问:QDII资管产品现在适用什么法规?

观点1:有QDII办法,新规也适用。

观点2:QDII优先适用2007年《QDII办法》,QDII办法约定不明确的,也适用《管理办法》和《运作管理规定》。

追问:有官方问答提到“此外,考虑到证监会对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以下简称QDII业务)已有专门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主要根据现行监管规定开展QDII业务,《资管细则》的实施不对现有QDII业务模式产生影响。”,这里的“不产生影响“如何理解?

观点1:培训说过了,有冲突的,以QDII办法为准;没冲突的,适用新规。“不产生影响”就是不冲突的地方还是要适用细则。

观点2:QDII优先适用QDII专门业务规则,《配套细则》不对QDII业务模式(投资范围、嵌套等)产生影响。现行QDII专门业务规则未规定的,则参照适用《配套细则》。

问:单一资管计划能否约定投资特定投资标的呢?比如约定投资某一债券,是否涉嫌回避原来投资指令的操作呢?

观点1:可以。

观点2:新规培训时的口径是,“在资管合同中事先约定投资策略和投资范围,不涉及具体投资指令的,不视为违反第(三)项规定”。

问:资管计划投一个信托计划,这种算是FOF吗?资管计划名称需要写成FOF吗?

观点1:我理解这种不算FOF。

观点2:可以参照公募FOF要求,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基金中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观点3:将80%以上投资于资管产品,可以叫FOF,但不是必须;而且我理解你这种只投一只的也不具有本来FOF的特征。曾经我们公司内部就一个产品是否必须叫FOF也引发了讨论,因为这个产品95%投另一个资管计划,然后5%投场外期权,有同事认为就得叫FOF,但其实这个产品本身策略是固收+场外对冲,其本身不具备FOF的特点。

另外,我认为【观点2】不太合适,我们这是私募,根据资管新规的限制,25%也是可以的。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在私募层面本身也不行,属于多层嵌套。

观点4:根据私募资管细则的原文,将80%以上投资于资管产品,是作为私募FOF的必要非充分条件,这一点【观点3】说的对,我们也问过协会。在比例符合的基础上,最终是否定义为私募FOF,跟具体资产配置策略有关,需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判断。

追问1:那你的意思是,其实投FOF是有很多只产品构成,不能说80%以上资产投一只产品就叫FOF?

观点:是的,全部投一只产品,说白了更像“通道”。FOF本身是有资产配置,产品配置的概念。

追问2:我理解,可能监管为了对FOF和嵌套有明确的区分监管,因此无论投资一个或者多个都可以叫做FOF,方便其监管口径核查穿透的归口吧?

观点1:你投一个实在要叫FOF,也不能说你啥,但实际上只有专业投资者做单一客户时才存在100%投一个吧。我想表达的是,不是投80%以上就必须叫FOF。所以如果专业投资者做单一客户,100%投了某产品,这样的叫FOF,从内行来看,纯属蹭热度,不够专业啊。当然为了以后营销宣传自己FOF规模或业绩,也许是种策略。

观点2:如果真是资产组合形式的投资,那就需要按照25%来执行,也就是一种分散投资实现FOF本身功能的工具。如果是一个的话,虽然不是用了FOF本身所创设工具的意义,但是可能确实为了归口检查穿透方便,所以让大家尽量也就用FOF命名了,明示其已具备嵌套性质了。

不能叫做FOF工具化资管产品,但是从结构形式上,基金中基金定义就是投资于基金的基金,只不过为了实现组合分散要求才有公募私募投资比例限制。也就是投资比例限制是一个正常做投资类资管产品应该去设定的红线,已实现产品本身风险的分散化。

从FOF工具来讲确实应当要分散化投资,才能体现其创设意义。但确实也没有说投资一个占到80%以上不能叫FOF的说法对吧,就是个名字,还要实质大于形式,监管认账,投资者认账,名字是啥其实在这个问题上不重要了。

观点3: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开看,FOF业务模式及业务逻辑是主要还是分散投资的,这种投一个的是不是跟MOM更像一点?细则要求FOF必须要有基金遴选标准,如果设的标准确实是合理,而且正好这个信托也是唯一能匹配的标准,在充分披露风险以及充分论证的情况下,从逻辑上并不是完全没有到底,但是这个可能性到底多大呢?

观点4:另外还不满足第一个25%的要求吧,新规培训时候说25%是层层穿透,每层都要符合。

观点5:如果名实不符也是误导投资者。

观点6:纠结这个没必要吧,单一投资者定制的产品,这种产品,写不写FOF这几个字母都误导不了投资者啊。新规里要求写,写上那肯定是没问题的。“看实质”,这个理论很好,但落实到实操层面,判定、留痕以及解释,就是大量的工作量,容易出错且吃力不一定讨好。

【依据】:

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所投资的资产应当合法、真实、有效、可特定化,原则上应当由有权机关进行确权登记。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法律依据不充分的收(受)益权。

2.《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设立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将80%以上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接受***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证监会的其他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选择标准、资产管理计划发生的费用、投资管理人及管理人关联方所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情况。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问:现在私募资管产品还能做小额贷公司信贷资产包的买断式转让业务吗?在25%的指标计算口径上,同一融资人是指转让信贷资产包的债权人,还是底层的借款人?

观点1:这个要报报表的,你们融资人那一栏填谁?

观点2:我理解是转让信贷资产包的债权人。不过这个资产我理解是借贷类资产,私募资管计划禁止投资的。

追问:指导意见和细则是说不能直接投资银行信贷资产,不知是否包括小额贷公司的信贷资产呢?

观点1:银行的都不行,这还行吗?本质逻辑一样。

观点2:同意【观点1】意见,主要是小贷也归银保监管,证监辖下的公司别把业务做到银保监下面去,这个是政策精神。至于融资人,哪样方便搞哪样吧,想好怎么解释就行。其实买断的,是一笔交易,并不是一笔融资。所以我是觉得以债权人作为融资人是不合适的。

问:券商收益凭证是属于“标”还是“非标”?

观点:非标。

问:资管计划上端是个私募信托产品,目前采取什么手段,穿透有效识别最终投资者和资金来源?

观点1:目前信托产品作为委托人是不穿透识别的,在实践中默认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观点2:实务中也有穿透的,要求信托提供信托计划投资者姓名、购买金额和资金来源(自有或产品二选一,当然实际上不应为后者,否则就是多重嵌套,应拒绝信托购买资管计划)

问:新规后单一资管计划委托人的收益权还可以转让给第三方吗?

观点:委托人可以变更,份额收益权是没有法律依据创设的,所以是不行的。

问: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除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MOM指引征求意见稿》首次将MOM产品定义为:母管理人将资产管理产品部分或者全部资产委托给多个子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该定义首先将母管理人明确为MOM产品的管理人,履行法定受托职责,其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并不因为委托给子管理人而免除。

观点:意思是一样的,第二个是委托,第一个转委托。买合规的产品视为“合规的转委托”。第一个说的是不合规的“转委托”。

追问:不得进行转委托,是指让渡管理人权限,不知道理解对否?

观点:对的。

问: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请教一下,现在券商期货资管都已经按照新规来执行单客户起投金额?

观点:是的,按照新规执行。

问:公募基金专户可以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吗?

观点:不能投,不在投资范围内。

问:券商资管业务可以为其他机构的非标业务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吗?

观点:不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2号--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拟聘请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尽职调查,要求其提供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资质证明文件(清单附后),并在设立资产管理计划时将尽职调查报告、资质证明文件等材料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进行备案。拟聘请的第三方机构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已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或观察会员。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得为主要投资于非标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问:大家ABS的存续期管理,是不是通过系统来管理的?啥系统好?

观点1:据说XMGG在做这种系统,还在卖。

观点2:GF是自建的,还带区块链功能。

观点3:自建EXCEL系统也可以。

观点4:我们没系统,人工管理,就一个项目。

问:投资人A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1日购买B股权投资基金,之后未有任何投资行为。目前购买B股权投资基金已满2年,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视为有2年投资经验?基金公司出具投资经历证明是否可以?

观点:算,投资期间时间都算。

问:各家公司的资管业务是否存在不同部门异地办公的?这种异地办公的情形是否合规?

观点:异地办公合规,但异地的话要派驻专职合规人员。

追问1:不想放到异地,有没有哪个规定可以套用一下?

观点:没有。

追问2:派驻合规人员这一条有没有什么外规依据?

观点1:合规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定要求的。

观点2:《债券交易内控指引》也有要求,异地派驻。

【依据】:

1.《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配备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管理人员可以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不相冲突的职务。合规风险管控难度较大的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

2.《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合规团队负责人或合规专员等专职合规管理人员,合规团队负责人或合规专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一定职级以上人员担任,并具有履职胜任能力。

证券公司从事自营、投资银行、债券等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人数在15人及以上的分支机构以及证券公司异地总部等,应当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

3.《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第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各类业务部门、人员和业务环节。业务部门应当配备专职合规人员负责债券投资交易合规管理,业务部门下设二级部门的,应当配备兼职合规人员,配合具有合规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进行合规管理,并明确其合规管理要求。业务部门与总部异地办公的,总部应当派驻合规人员,并通过增加合规检查和稽核审计次数等手段加强管控。

问:券商同一分管领导高管,可以同时管理公募、私募业务吗?是否有具体监管规定?

观点1:资管业务与托管业务原则上不让同一领导分管。

观点2:咨询过监管,原则上可以兼任。但,分管领导不能干预具体公募或私募部门的投资运作,不能参与具体业务决策。比如:不能兼任公私募的投资决策***会主任,不能担任公募或私募的投决委***出具决议,不能担任私募投资经理或公募基金经理。

另外,分管领导同时担任公募与私募风险管理***会的***,如果不参与具体业务的决策,没问题的。

问:请教大家,现在基协的月报之类的报表,大家是手工填的还是能实现系统填?

观点:可以部分系统。

追问1:是公司自建么?还是有现成的可以采购?

观点:JZ的,要系统统筹的,要不然太崩溃了。

追问2:JZ的可以连基协的月报什么的一起出么?

观点1:这次改版还不知道,但是金证真的不是特别好用。

观点2:JZ有个整合报送的平台,数据报送系统。

观点3:JZ、HS、YZT、YH软件,还有些小软件公司都有报表系统,建议采购全行业覆盖最大的软件供应商。

问:资管产品持有股票期间,获得上市公司股息分红要缴税吗?目前只知道资管产品股息不要缴增值税,但类似于个人或者企业,分红要不要交所得税?

观点1:没要求代扣代缴前,实质上没交税。

观点2:财政部、***税务总*、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这个通知说按照个人处理,那就是需要缴税的。

问:是否有公司将自营、资管等部门的交易执行职责和交易员都放在同一个部门的?比如成立一级部门性质分中央交易室?

观点:大部分是自营和资管分开的。

问:请问有遇到投资者是合伙企业,而这个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管理人不同一的情形吗?这个合伙企业进行了基金备案登记。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管理人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果是签署资管合同及适当性材料,需要同时加盖管理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章吗?管理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同一,从逻辑上有点理解不了。

观点:有遇到过,一个是法律角色,一个是业务角色,各司其职。一般没有资管合同这玩意,只有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一般都要签的。你可以理解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CEO。

追问:那如果是这样的合伙企业购买我们资管产品,是加盖哪个章好呢?看了合伙协议对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基本没写。

观点:如果是合伙企业章,那就盖企业章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就行了。

问:券商计划可以投非上市公司股权吗?

观点:有条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投资于以下资产:

(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等***同意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完善流动性机制的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

(二)上市公司股票,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标准化股权类资产;

(三)在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同意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的期货期权合约;

(五)第(一)至(三)项规定以外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

(六)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受***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为标准化资产,第(五)项至第(六)项为非标准化资产。

追问:根据《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清晰划分证券公司与私募基金子公司及私募基金子公司与其他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范围,避免利益冲突和同业竞争。”大资管新规后,明确资管产品包括集合产品可以投向非上市公司股权,但是如果有子公司已经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业务,那母公司的资管计划还受“同业竞争”,而不能投非上市公司股权么?感觉这个不合理。

观点1:当时会里有说法,要求内部决策分割。比如公司决策此类全部由私募子来做,资管不做,或者某些行业私募子做,某些资管做,中间不要有交叉,就行了。当时直投改为私募子翻牌时,应该每个私募子都给会里和协会做了方案和承诺。

观点2:类似的口径也有官方的问答:问“私募基金子公司是否可以从事二级市场投资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回答是“可以,但有一定前提条件。根据《私募子公司规范》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对本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实施统一管理,管理的尺度和标准应当基本致。因此,证券公司应当采取切实措施,明确划分其私募资管业务与子公司私募资管业务之间的界线,不得交叉重复,不得存在同业竟争或其他利益冲突。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同时从事定向增发业务;确有必要同时从事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所属行业、市场区域、客户类型等进行划分,避免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防止利益冲突”。

观点3:就像基金的母子专户业务一样,或者分分类,例如医*行业的股权,建筑行业的股权等。

问:请问券商分公司(非资管子公司)能参与资管项目投后管理(对项目融资方和资产进行检查、管理、催收等工作)吗?

观点:个人理解是不行的。分公司层面更多的是经纪业务。

追问1:如果分公司一定要参与,应履行何种流程或通过何种控制,能避免合规问题?

观点1:你们资管股质业务,分公司有角色么?如果没有,那公司内部统一逻辑吧,既然股质都没有,其他的为何能有,这个逻辑要解决。

【回应观点1】:自有资金对接的股质,分公司可参与投后管理;资管股质没有。

观点2:自有资金对接不是对接部门是总部信用业务部吗?

观点3:项目肯定是分公司的来源,分公司、营业部一般都是承揽,然后总部统一承做。

追问2:分公司参与资管投后管理,是否会违反资管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有种说法是投后管理不属于承做。

观点1:如果承包给分公司,那肯定有问题。但管理人履行管理职责,跟分公司履行其职责,不是必然矛盾。承揽部门,也有后端监督职责的;但管理人不能承包,三不管就有问题了。反正追责也是追管理人。而且这些都是在隔离墙机制下运行的,是否有利益冲突,怎么信息隔离,这个也要注意。

观点2:承揽没问题,投后管理我理解不行,因为分公司主要是经纪业务,投后需要很强专业性,我理解分公司人员匹配上可能跟不上。

观点3:总部部门自己承做,也让分公司协助啊,他们客户后续的很多沟通,出事后的催收没有分公司,你们客户都见不到。

观点4:资管部门肯定不能不管,这是他们的持牌业务,否则成了内部出卖牌照了,处罚肯定也是在资管业务头上,不审慎、内控缺失之类的问题。

【回应】结合各位的观点,认为可从两方面把握:1.基于资管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资管部门应对资管业务承担主体责任。分公司的身份只能是承揽,后续可以承揽身份履行后端监督职责。2.如确有需要,分公司个别员工履行跨墙手续后,可以个人身份参与资管项目承做,但要按照资管员工进行管理,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并严格履行保密业务。

问:大家对单一投非标债融计划的尽调要求是怎么做的呢?另外小集合投资信托等这类主动管理的产品的尽调和资料搜集要求又是怎么做的呢?需要对底层客户做详细尽调并搜集基础材料原件吗?

观点:信托的底层资产至少要了解吧,做到多详细就是仁者见仁了。底层客户尽调和原件能做到更好,不过客户不一定会配合,做到知晓是不是就可以了。

问:如果一份合同无效(违反法律),那这份合同上的争议解决条款中的“管辖权约定”是否还有效?

观点:合同无效不影响争议解决条款。《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问:出现下列情况时,业务部门应当向风险管理部门备案并作出合理说明(公募基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现券交易:除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外,现券交易价格(净价)同时偏离交易当日日终相关比较基准超过1%(含)时,相关比较基准包括但不限于中债估值、中证估值及中证协和中基协共同认可的其他公允指标;

(二)回购交易:除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外,回购利率偏离交易当日日终相同主体类别同期限加权利率50个基点(BP)时。相关比较基准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市场R00X及OR00X、上交所固收平台R00X与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RR-XXX和TR-XXX及中证协和中基协共同认可的其他公允指标。

观点:按照起草说明,指引要求自营或资管业务参与债券投资交易,应当建立以“风险指标管理”、“内部评级”、“额度管理”和“交易监控”为核心的多维度风险管理体系,对投顾业务涉及债券投资交易的情况提出原则性要求。从证券公司内部管理的角度,也是适用于债券交易投顾业务。

问:之前很多存量的定向通道业务,托管户里面还有一点钱,委托人销户了不要钱,但是又不出函给管理人,这种情况都是怎么解决的?放到公司账户会有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混同的问题,但是也不知道放到哪里。

观点:管理人内部可以走个流程,说清楚因为客户已销户无法分配,暂时放公司账户,另外还有给委托人发个通知函,告知还有钱,请务必在多少日内来领取,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

问:券商FOF可否投自己设立的子计划?

观点1:如果母基金是FOF,可以投自家的资管,其他的情况不可以。

观点2:还要单独在产品名称写明是FOF。另外要遵循关联交易相关规定。

相关法规:《细则》

第四十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将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该机构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依法设立的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中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在其名称中标明“FOF”、“MOM”或者其他能够反映该资产管理计划类别的字样。

第二十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本机构、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事先取得投资者的同意,事后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除前款规定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将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直接或者通过投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等间接形式,为本机构、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或者变相提供融资。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并且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的资产管理计划除外。

问:资管产品持仓个股个券,由于市场原因导致停牌或者信用风险,此时如何价格调整。比如是否发生了就一定会调整估值,还是对净值有一定程度影响才会调整?

观点1:之前些产品估值按成本法的,就是1.现在新规后不可以了。

观点2:股票按市值,停牌按收盘价;债券按中债估值来估。中债估值有自己的评价体系,会在官网给出价格。

问:没有考到基金资格证的理财经理能否销售自己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

观点:对于有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只要理财经理有证券从业资格,也是可以销售资管产品的,法规上没有直接要求,只要求有证券从业资格,以及一些后台岗不得销售,但是窗口建议要有基金资格。

问:科创板股票是不是公募基金允许投资的股票,要不要修改合同?

观点:某监管*窗口指导意见:

关于公募基金投资科创板股票,现通知如下:

一是科创板上市的股票是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属于《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交易的股票”。

二是基金投资科创板股票的,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判断是否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风险收益特征和相关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相关基金合同修订程序后方可投资科创板股票。基金托管人应当做好相关监督工作。

三是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科创板股票过程中,应当根据审慎原则,保持基金投资风格的一致性,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并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特别是投资风险提示),切实保护好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问:资管产品的投资主办更换,是否需要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观点:如果这个投资主办不再担任投资主办的岗位的话是要进行离任审计的。

问:现在备案系统里面在上传投资者清单的时候,最后一列要勾选投资者“是否为管理人关联方”,那如果公司自有资金参与投资,算不算管理人的关联方?

观点:不算的。

问1:公募基金经理过来券商资管任私募投资经理的话,能否直接设置为投资经理呢?有没有静默期?

观点1:可以的,法规没有静默期规定,但是还有考虑其是否与前单位有相关约定。

观点2:建议券商资管也要参照适用。

问:《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关于基金经理“静默期”的要求是否适用私募基金行业?

答:是。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中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根据该规定,基金经理变更就职的公募基金公司,需要有3个月的“静默期”,在这3个月内该基金经理不得在其它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为维护基金行业的公平、公正,统一监管标准,对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职,转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基金经理实行同样3个月的“静默期”要求,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募基金公司离职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及高管人员持续定期信息更新中予以落实。

问:在通道业务中,委托人能否绕开通道方直接向法院起诉?(如果管理人怠于行使自己的职责)

观点:看合同约定,一般都会有约定的。票据的通道业务相关案例就存在委托人直接基于票据相关权利起诉获得胜诉,没有通道方参与,但是有些法院会觉得委托人不是合同相对方,不是适格主体。

《合同法》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019年4月11日,中基协资产管理业务专业***会2019年第一次工作会议在上海顺利召开。参会***和行业机构代表围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如何更好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反馈资管新规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私募资管FOF及MOM业务模式发展等议题展开热烈讨论,并对未来行业发展进行了展望。通过一天的深入交流沟通,达成以下几点共识:一是资管新规的出台加快了行业转型发展步伐,对今后资管业务的发展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同时也呼吁各类资产管理子行业在具体规则制度和产品实际运作方面能够保持平等统一,防范出现新的监管套利;二是希望监管机构尽快出台非标资产划分标准,清晰界定标与非标资产范围,明确行业预期;三是行业机构应抓紧研究私募资管FOF及MOM业务发展模式,为规则制定贡献行业智慧,充分发挥私募FOF/MOM产品多元化、多策略配置资产功能;四是资管行业应进一步加强主动管理能力,加强资产管理机构在资产配置、产品设计、金融科技等方面能力,提升大资管时代的核心竞争力。

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协会于2019年3月29日通过官网发布《资产管理计划内容与格式指引》,其中《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指引》)已明确关于自然人投资者逐项确认“投资者声明”各项内容、销售机构经办人签字等事项。5月1日《风险揭示书指引》实施后,协会发现部分机构未落实相关要求,现重申各机构应严格落实《风险揭示书指引》的有关内容其中采用电子方式签署风险揭示书的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管理人应产品设立备案时,在备案系统“所有投资者签字盖章的风险揭示书”处,提交关于采用电子方式签署风险揭示书,且投资者已逐项确认“投资者声明”各项内容的说明。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同时说明销售机构经办人具体经办人由销售机构确定。

二、管理人应确保投资者对“投资者声明”部分的各项内容进行逐项确认。

因系统调整时间较长,暂时无法满足该要求的,管理人应于产品设立备案时提交相关说明,并承诺在不超过一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以纸质签署、电子签署或客户回访录音等形式落实该要求,后续通过产品变更备案,提交风险揭示书扫描件或情况说明。

投资者无法逐项确认的,管理人可以设置临时开放期为其办理退出,以确保符合相关适当性管理要求。

三、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声明部分的第58项可以不保留保留““第××××章第××××节节”字样,但应保留““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等章节名称。

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协会于2019年3月29日通过官网发布《资产管理计划内容与格式指引》,其中《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合同指引》对资管计划合同的各章节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近期备案核查发现,部分资管合同的承诺与声明、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等章节存在与《合同指引》不符的情况。

例如,合同约定“托管人不承担产品的合规性审查职责,不对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承担任何责任、“托管人不与管理人作为共同受托人承担共同受托责任、连带责任或接管责任,也不承担统一登记计划投资者情况、召集计划委托人或计划份额持有人会议、保全计划财产等义务和责任或删除托管人履行信义义务等条款的情形。

各机构应严格遵守《基金法》、《合同指引》相关要求,依法依规设计产品,以免影响产品备案。

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前期,我会根据资管新规,对AMBERS系统进行了对应调整,其中资管产品备案及业务变更功能“相关上传附件”页签中的部分附件与前序页签对应字段挂钩。近日,部分机构向我会咨询,期望提前了解此类附件情况,以便提前准备相关材料,现将情况介绍如下:

1、合同信息页签中“是否有业绩比较基准”项选择“是”的,如在合同信息页签中“业绩比较基准的确定依据”项中未能完全说明相关情况的,可另行提交“业绩比较基准的确定依据”附件,PDF格式,需加盖公章;

2、合同信息页签中“开放频率”项选择“每个交易日开放”或“每个季度多次开放”的,须提交“开放期符合相关规则的说明”附件,PDF格式,需加盖公章;

3、投资者信息页签中“投资者类型”项选择“产品-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银行理财产品”、“产品-信托计划”或“产品-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的,须提交“其他金融产品完成备案的证明材料”附件,PDF或压缩包格式;

4、2019年7月1日之后成立的产品,投资者中包含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须提交“穿透后的投资者信息情况”附件,Excel格式。

请各机构注意,对于上述附件,首次备案及业务变更的要求相同。

个人独资企业怎么分红

法律分析:个人独资企业,不管是认缴出资的比例还是实缴出资的比例,股东可以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也可以完全不按该比例分红,而按自行约定的比例来分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斐然成章说法商】NO.175|家族信托的税制规划专题(二)我***族信托在各环节中涉及的税务规则、税务障碍、税务实务处理

各位斐然成章说法商专栏的读者们,大家好,我是陆律师,专栏的主人。

由于我国财富管理服务型信托是在这几年出现了后起勃发的发展态势,所以相匹配的税收制度仍处在缺失现状。非现金类的家族信托在实践中,形成了家族信托在实践中税负高、成本大、纳税主体不明确、重复征税、慈善信托缺乏税收优惠政策等等问题,没有得到制度上的解决。在本期专栏中,我们继续给大家讲讲在信托税制缺失现状下,信托各个环节的税务问题应当如何处理?在各环节上需要缴纳的哪些税负,如何缴纳?

1

第一个环节是家族信托的设立环节

A女士的房产家族信托方案中,还有一个问题非常突出,那就是税负问题。

在这个信托设计中,A女士需要先设立资金类信托然后购买其房产,但是购买房产需要按北京当地的要求缴纳二手房交易费用。在信托持有这些房产之后,每年还需按照***和地方**规定缴纳房产持有税。这两笔税负数字并不低,仅以二手房交易税费来看,税务部门向买卖双方征收的各类税费,包括:增值税(原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教育费附加等。不仅如此,A女士设立的家族信托在购买房产后,要按照公司持有房产计征房产持有税。对于信托下持有的超亿元的房产来说,每年的房产持有税意味着每年要支出上百万的税负。

以上A女士将房子作为信托财产设立房产家族信托的案例,就说明了信托在设立环节的沉重税负成本。

我们再回到信托的设立环节。设立环节是指委托人将其所有的财产从固有的财产中分离出来,委托给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的阶段。这里的“委托给”是什么意思呢?委托人把自己所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信托公司),就是委托人把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到受托人名下,财产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信托公司。我国《信托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应该办理信托登记手续,确认财产的转移,信托才能生效。由于当前信托财产委托转移没有非交易过户制度,也就是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进行财产所有权零对价转移缺乏具体的规定。这种财产转移行为,目前需要委托人需按照合理价格与受托人进行交易过户并承担较高的税负。税务机关在实践中对于信托财产的转移征税,一般采取视同交易的一刀切态度。货币性财产装入信托的成本相对较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都暂时无需缴纳各种税费。

非货币财产装入信托的税负成本较高。以股权和房产为例,我国税法对于国内家庭成员之间的房产赠与继承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而如果将房产置入家族信托中,则不能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委托人和受托人都需要按照不动产转让交易缴纳各种税费,包括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契税等等。因此,相较于家庭成员之间直接赠与继承房产的传承方式,房产类家族信托税费成本较重。股权类家族信托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这就导致了非货币资产设立家族信托不是当下的主流业务。

2

第二个环节是家族信托的存续环节

谁应该为信托财产分配的利益交税呢?目前对于信托相关的征税规则还不够完善,仅有财税(2006)5号文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涉信托收益进行了规定,但这也是仅限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层面。家族信托的受益人能否参照并适用这个规定,在实践中还是存在疑问的。

财税(2006)5号文规定,对于信托取得的相关收益要秉承单次征税和当年不分配征税的原则。啥意思呢?

如果在信托项目收益取得当年向机构投资者进行了收益分配,信托公司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信托项目的收益所得归属于投资人,对投资人征收税款。

如果相关收益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没有对机构投资者进行分配,而是由受托人在名义上持有了收益,税务机关则对受托人就相关收益征收税款。征收税款之后,受托人再收益分配给了机构投资者,就不再对机构投资者征税。

但在现行税制的框架下,仍然存在着令人困扰的问题。受托人持有信托收益,如果税务机关向受托人征税,那受托人究竟是扣缴义务人还是实际纳税人?

如果信托的受托人是扣缴义务人,只有个人是纳税主体时,才需要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如果信托受益人是机构投资者,即企业时,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就会与税法规定产生冲突。如果受托人是以实际纳税人的身份,就面临着更大的问题了,受托人所持有的信托收益应该属于受托人的财产。但信托收益实际并不属于受托人,信托受益人才是收益的实际享有者,受托人只是暂时持有信托收益。在目前的情况下,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的收益时,并不会就该信托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一方面,受托人在获得信托财产的收益后,如果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已经达到了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条件,受托人以货币或非货币的方式分配给受益人。受益人是否有就所得的信托利益缴纳所得税呢?根据现行的规则,只有信托受益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受益人取得的信托利益属于企业应纳税所得,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持有某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分红所得,并不是信托公司的所得,信托公司只是作为受托人身份持有股权分红所得。来自于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分红所得,在分配给信托受益人时,如果信托受益人也是境内居民企业,是否适用境内居民企业向境内居民企业进行股权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则呢?税务规则在这些方面都没有加以明确规定。

另一种情况,如果信托受益人是自然人,受益人取得了家族信托分配利益,是否征税?如何征税呢?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自然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如果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所列举的九类应纳税所得范围,也没有税务主管部门对个人所得作出另行的规定,那么这种收入就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信托利益所得在个人所得的九类应纳税所得中没有列举。从受益人取得信托收益的被动性和所得性质考量,与信托利益比较相近的所得类型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与偶然所得。但是根据现有规则,并不能直接得出信托收益所得可以归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与偶然所得的类型当中,财税务主管部门也没有对信托收益的性质进行定性。

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向信托受益人(自然人)进行信托利益分配支付时,信托公司一般不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税务机关对受益人取得的信托利益所得是否征税,有的税务机关是接受纳税人申报缴税,有的是拒绝不接受,但更多的是在纠结信托利益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税务机关目前的规定不明朗,态度不一致。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如果信托受益人确实要对信托分配利益缴纳税款,我个人认为应当归入《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偶然所得”类型,缴纳个人所得税。

3

第三个环节是信托的终止环节

TIPS

我们从信托征收税负的原理和征收实务的两个角度,去解析信托在设立、存续和终止三个环节的税务规则、税务问题、税务障碍,税务实务处理。面对信托税制的缺失现状,让我们必须将信托的税负问题重视起来,从某种程度上也给信托的税务规划带来了一定的空间。下一期,我们继续讲解股权信托所涉及的税务筹划思路及实务。

 

沁典

专业落地的法商平台

下期再会

陆斐

沁典律师事务所主任

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

企业法律顾问高级咨询师

企业法律风险高级管理师

AFP金融规划师资格认证

CPB私人银行家资格认证

专注于私人财富管理、金融保险、法商、家族办公室、民商事法律服务。

多家人寿保险公司、财富公司私人财富管理法律顾问、外聘资深讲师。擅长为高净值客户提供私人财富管理的综合方案,满足客户在私人财富管理、保全、传承、税务等方面的需求

沁典律师事务所

沁典律师事务所是江苏地区首家专业经营私人财富管理、法商、家族办公室法律业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擅长专业领域:私人财富管理、法商、金融、保险、家族办公室、民商事法律、刑事诉讼法律服务。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67号世贸中心大厦

Tel:025-86641319

Email:3416856119@qq.com

有关股票买卖咨询

开户:1、带上身份证、钱(90)、银行存折(工行存折建行龙卡等);2、在附件找一家证券营业部;3、告诉他你要开户;4、他会带领你办理;5、最终你会得到股东帐户卡,还会告诉你一个网址让你下载软件;6、回家;7、下载软件,用他给你帐号登录,开始交易。炒股要做哪些准备?如果你将投身股市,可千万要在事前检验自身是否已经做足了应有的准备,以免贻误战机,悔之晚矣。资金准备资金当然是炒股的前提。没有钱自然谈不上进入股市,但要多少钱才能到股市上“潇洒走一回”呢?这要看个人的经济能力而定。对于大多数普通投资者,投入股市的钱务必是自己家中一段时间闲置不用的财产,可以占到存款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大部分的钱以存入银行或购买债券(风险较低)为宜。这样才不至于在万一失误时造成重大危机,以至在需要用钱时拿不出来。切记,孤注一掷地将资金全部投入甚至借钱炒股是最危险的。就一般情况而言,开始时以投入1到2万元做起点为宜,万一赔掉一部分也不会太心疼。等有了经验后再逐渐增加投入。知识和资料的准备进入股市之前最好对股市有些初步的了解。可以先阅读一些书,掌握一些基本用语,逐渐做到能看懂报纸、杂志,听懂广播。另外不少证券公司营业部里常有出售不定期出版的沪深股市资料,如上市公司情况汇总表、分红配股情况表等,也是非常有用的。没有时间经常出入股市的人,还可以购买带有股市行情的寻呼机,用它随时可以看到当时股市的行情,只是反应的速度不如在证券营业部里那么快。随着微机进入家庭,坐在家里炒股也已经变成现实。只要在电脑中装上必要的软件,再加上传真卡,就可以随时接收到股票的买卖了。确定投资方式股票投资可分为长期、中期、短期。从一般炒股的意义上来说,我们可以把长期定为半年、一年、或更长一些时间,中期定为几周至几个月,短期则是看情况机动灵活而定,也许几天、也许几个小时、也许稍长一些时间。然后根据你本人的时间、精力、意愿等来决定采取哪种方式。股票交易探营买卖a股基本规程开设证券帐户办理证券帐户是当你走进股市的第一步。证券帐户可以视为投资者进入股票交易市场的通行证,只有拥有它,才能进场买卖证券。想为自己开设证券帐户,可是应该具备怎样的条件和需要准备哪些必备资料呢?只要你不是下列***明文规定禁入证券市场的人员,他们就没有任何理由拒绝你了。根据有关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开户:[1]证券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开立股票帐户);[2]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不得开立股票帐户);[3]证券从业人员(不得开立股票帐户);[4]未成年人未经法定监护人的代理或允许者;[5]未经授权代理法人开户者;[6]因违反证券法规,经有权机关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且期限未满者;[7]其他法规规定不得拥有证券或参加证券交易的自然人。自然人开立的证券帐户为个人帐户(a字帐户)。开立个人帐户时,投资者必须持有效的身份证件(一般为居民身份证)去证券交易所指定的证券登记机构或会员证券公司办理名册登记并开立证券帐户。个人投资者在开立证券帐户时,应载明登记日期和个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职业、学历、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并签字或盖章。在允许代办的情况下,如果请人代办,代办人还须提供身份证。开设资金帐户投资者委托买卖股票,须事先在证券经纪商处开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帐户,资金帐户用于投资者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记录资金的币种,余额和变动情况。开立资金帐户时,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和证券帐户卡。如系他人代办开户手续,还应提交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投资者在资金帐户中的存款可随时提取,证券经纪商按活期存款利率定期计付利息并自动转入投资者的资金帐户。投资者委托买入时,资金帐户要有足够的余额。委托买卖投资者开立了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后,就可以在证券营业部办理委托买卖。所谓委托买卖是指证券经纪商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者买卖股票,从中收取佣金的交易行为。投资者发出委托指令的形式有柜台和非柜台委托两种。柜台委托市指委托人亲自或由其代理人到营业部交易柜台,根据委托程序和必须得证件采用书面方式表达委托意向,由本人填写委托单并签章的形式。买卖证券的委托单是你与证券商之间确定代理关系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委托单一般为二联或三联,一联由证券商审核盖章确认后交还你留存,一联由证券商据以执行。买卖成交后,你凭委托单前往证券商处办理交割手续。如果成交结果与委托单内容不符,你可凭委托单向证券商提出交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非柜台委托主要有电话委托、函电委托、自助委托、网上委托等形式。电话委托是指委托人通过电话方式表明委托意向,提出委托要求。投资者可通过普通的双音频电话,按照该系统发出的指示,借助电话机上的数字和符号键输入委托指令,以完成证券买卖的一种委托形式。传真委托或函电委托是指委托人填写委托内容后,将委托书采用传真或函电的凡是表达委托意向,提出委托要求。采用此方式,投资者必须在证券经纪商处开设委托专户。自助委托是委托人通过证券营业部设置的专用委托电脑终端,凭证券交易磁卡和交易密码进入电脑交易系统委托状态,自行将委托内容输入电脑系统,以完成证券交易的一种委托形式。网上委托是证券经纪商的电脑交易系统与互联网联结,委托人利用任何可上网的电脑终端,通过互联网完成交易。委托授理证券商受理委托包括审查、申报与输入三个基本环节。目前除这种传统的三个环节方式外,还有两种方式:一是审查、申报、输入三环节一气呵成,客户采用自动委托方式输入电脑,电脑进行审查确认后,直接进入沪深交易所内计算机主机;二是证券商接受委托审查后,直接进行电脑输入。撮合成交现代证券市场的运作是以交易的自动化和股份结算与证券往来的无纸化为特征,电脑撮合集中交易作业程序是:证券商的买卖申报由终端机输入,每一笔委托由委托序号(即当你委托时的合同序号),买卖区分(输入时分别有0、1表示),证券代码(输入时用指定的4位或6位数字,而回显时用汉字列出证券名称),委托手续,委托限价,有效天数等几项信息组成。电脑根据输入的信息进行竞价处理,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清算与交割清算是指证券买卖双方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成交之后,通过证券交易所将证券商之间证券买卖的数量和金额分别予以抵消,计算应收、应付证券和应付股金的差额的一种程序。交割是指投资者与受托证券商就成交的买卖办理资金与股份清算业务的手续,深沪两地交易均根据集中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办理。过户所谓过户就是办理清算交割后,将原卖出证券的户名变更为买入证券的户名。对于记名证券来讲,只有办妥过户者是整个交易过程的完成,才表明拥有完整的证券所有权。目前在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个人股票通常不需要股民亲自去办理过户手续。a股买卖交易即按上述规程完成。有关股票交易费用(文章来源:股市马经)我是用的招商银行和广发证券的银证通交易,银证通说买卖的佣金都是千分之1.5,除了佣金和印花税,还有其他费用吗?印花税怎么收?1.印花税:成交金额的3‰。2.佣金:浮动,成交金额的0.88~3‰,小于5元收5元。网上交易0.88‰,电话委托2‰%,大厅现场交易3‰。3.过户费:每千股收1元(小于1元收1元、深市无)。4.通讯费:上市5元,深市1元。

人保分红理财的利息太低

上当受骗是难免的,以后怎么理财呢?对于任何一个家庭而言,将余钱储存起来不该是最终的目的。但是,谁都想将余钱很好的,有效而无任何风险的利用起来,换句话说也就是利用余钱能够真正的来赚钱。但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凶涌浪涛的影响下,连老百姓最信任的***银行都提出了风险提示,使人们不仅产生了疑惑,还敢投资理财吗?有句话说:你不理财,财不理你。如果仅采取储蓄的办法,只能得到贬值亏***的结果。因此,参与理财是必须的。建议采用国际流行的三分法,即将要投资理财的钱分成三份:1)买预期年化收益率20%以上的,易通贷类的投资理财产品;2)买预期年化收益率11.5%以上的,信托类的投资理财产品;3)买银行系统的可保本的定投基金类的投资理财产品。这样做的好处是:在获得较高收益的前提下,可将因投资不当带来的风险降到最小。关于具体的更为详尽的事项上网即刻就会一清二楚了。为什么要选择易通贷类的理财产品呢?因为易通贷类的理财产品属网络金融,是2011年以来搞起来的新兴金融体系,多数的起点为100元,而收益率普遍很高,为安全起见由第三方支付等措施作保障。为什么要选择信托类的理财产品呢?因为,信托俗话说就是信任委托。我国的金融体系就是由:银行、保险、证券和信托构成的。《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即当受托人破产时,委托人的财产也不受***失,而且,保证较高的收益。为什么要选择定投基金也称基金定投呢?基金定投也称懒人理财,最适用于刚参加工作的上班族,或者预定于某一时段需用一笔资金,以及不能承受较大风险的人。基金定投的特点是:起点低最少的100元建账,手续简单,省时省力,定期投资不用顾及时点,有复利效果最高可达20%,风险小,据国外金融系统的统计,有的基金定投10年无亏***。是小额投资计划,积少钱为多钱的首选理财项目。

分红在古代什么意思?

分红在古代的意思就是分利润,也就是盈利所得,在古代有些买卖是由几家投股成立的商号,矿等。到年底分利润也叫分红。

受托账户是什么意思?_360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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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账户是一个银行账户,它既有所有者,也有受益人,还有经理人,即受托人。受托人,通常是亲属或财务规划师,在法律上有义务完全为受益人工作。受托人账户在遗产规划中很常见,通常用于确保配偶、子女的财务健康,受托人账户可以根据不同的遗产规划需求进行定制。受托人账户的优势在于,设立受托人账户的受益人控制着分配、税收和分配给受益人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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