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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关于上市公司董监高权利义务的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关于上市公司董监高权利义务的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年修订)》关于上市公司

董监高权利义务的修订

作者|高鹏

2021年12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1月7日,深交所在其官网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通知,正式发布2022修订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本次股票上市规则修订的背景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是规范深市发行和上市公司监管最核心的业务规则,自1998年颁布实施以来,已历经十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背景如下:

背景一:衔接上位法规

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证券法在证券发行上市、持续信息披露、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都作了重要修改;***《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发14号文)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作出系统性、针对性的部署安排;2021年5月1日实施的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提出了更高要求。《股票上市规则》有必要据此修订,衔接上位法规,落实上位法规新要求。

背景二:为全面推行注册制做好准备

在新《证券法》确定注册制的情况下,深市创业板率先启动“注册制”改革。今年3月31日,深交所官宣深市主板和中小板合并,中小板成为历史,深市形成了以主板、创业板为主体的证券市场格*。2021年12月8日至10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谋划明年经济工作时提到,要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深交所一直是我国证券市场改革的前沿,本次股票上市规则也是为深交所全面推行注册制做好准备。

背景三: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

近年来,一系列证券违法案件的曝光,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上市公司监管手段的失效。为深入贯彻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和“四个敬畏、一个合力”要求,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信息披露等行为,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有必要修订股票上市规则,对股票上市规则进一步完善。

涉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权利义务内容的修订

(一)进一步明确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

本次股票上市规则的修改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14号文)抓住“关键少数”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

新增第4.3.1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保证上市公司遵守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履职,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声明和承诺,切实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并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

新增第4.3.5条,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包含哪些。上市公司董事应当积极作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上市公司董监高应当履行以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一)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害公司利益;(三)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谋取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上市公司同类业务;(四)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上市公司事务,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六)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在公司董事会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明确披露投票意向的原因、依据、改进建议或者措施;(七)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不熟悉为由推卸责任;(八)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九)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对财务会计报告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所需的资料或者信息;(十)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十一)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要求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明确董监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保真”责任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精神,强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明确董监高应当对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保真,同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异议的,完善其异议声明机制。董事、监事无法对定期报告保真的行为,应当与其在董事会、监事会表决行为保持一致。

新增5.2.6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三)禁止上市公司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为防范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等***性违规行为发生,严格落实证监会监管要求,维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明确禁止上市公司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新增6.3.12条,上市公司不得为本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新增6.3.13条,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四)明确董事会在上市公司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期间应肩负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职责

为规范治理乱象,在股东大会出现异常情况相关规范基础上,新增董事会、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的披露要求,并明确董事会应肩负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职责。

新增4.2.15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不能正常召开、在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五)新增***董事股东征集投票权、提案权

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落实新证券法,新增***董事、1%以上股东及其他符合条件股东征集投票权、提案权的规范以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披露要求。

新增4.2.5条,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的,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六)进一步规范董监高的股份变动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持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事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等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3.4.8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二)离职后半年内;(三)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四)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时及新增持有公司股份时,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新增3.4.9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本所网站上披露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以及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披露的,本所在所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新增3.4.10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新增3.4.11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应当明确披露增持数量或者金额,设置数量区间或者金额区间的,应当审慎合理确定上限和下限。

新增3.4.12条,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有关规定规范的其他持股主体,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关于持有期限、转让时间、转让数量、转让方式、信息披露、转让限制等规定。

作者简介

高鹏 律师

教育背景:福建师范大学|法学硕士

专业领域:上市公司再融资|大型国企的发债|拟IPO企业的法律辅导|企业收购与兼并等法律业务

往期回顾

供图|老郭

排版|小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来自》的规定,上市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新股发行事宜时,理应提交的文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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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2020.12.31

  【剧透】本文是随后5月4日拟发布的《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参考法规目录》带链接版本的内容(链接)之一。

  2020年12月3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0〕1292号)。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场参与人: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市场化、常态化退出机制,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证监会统一部署,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并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新规)。经***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确保新规顺利施行,作出以下具体安排:

  一、新规第10.3.1条新增的第四项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第10.5.2条新增的第四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以2020年作为第一个会计年度起算。

  二、新规施行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公司2015年度至2020年度内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在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中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实际已触及新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三、判断公司是否触及新规第9.4条新增的第四项、第六项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时,以2020年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以2018年至2020年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除前述规定外,新规其他实施安排仍按照本所2020年6月12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500号)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规则的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深化退市制度改革,形成“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市场化、常态化退出机制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安排,对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意义。新证券法删除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相关规定,授权交易所制定规则对退市相关标准予以规范。***《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对优化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加强退市监管提出了要求。

  在***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深沪两所启动了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工作。为做好与新证券法的衔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会审议通过的《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本所结合前期退市制度改革经验和退市实践,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二、落实规则清理部署,精简优化退市相关规则

  (一)精简规则数量,完善退市制度体系

  按照***证监会关于开展证券期货规章制度系统性清理的总体部署,进一步优化规则体系,精简规则数量,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等规则内容整合纳入《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

  同时,完善《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相关内容,删除创业板不接受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申请的规定;根据新证券法完善重新上市条件;借鉴首发审核机制,明确重新上市申请及审核流程中不予受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及不计入相关期限的具体情形。

  (二)优化章节体例,方便规则使用

  借鉴《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风险警示和退市章节的编写体例,《股票上市规则》也将退市情形按照类别分节规定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具体分为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同时将听证与复核、退市整理期、主动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分别单列一节纳入退市一章,进一步提升规则体例清晰度及使用便利性。

  三、《股票上市规则》主要修订内容

  (一)优化退市标准,畅通退出渠道

  1.优化交易类指标

  一是优化面值退市指标,“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修改为“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避免“股票面值”可能存在的理解歧义。

  二是新增“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在本所的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的退市指标,进一步充实交易类退市指标,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三是统一主板和中小企业板公司股票成交量和股东人数指标,不再另行规定中小企业板公司股票相关标准,与主板标准保持一致。

  2.优化财务类指标

  一是新增“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组合型退市指标,取消单一净利润为负值和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的指标,从盈利能力、营收规模等方面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进行多维度考察,压缩已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依靠非经常性***益规避退市的操作空间,推动僵尸空壳企业出清。对于公司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的情形,明确营业收入应当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同时,要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审计机构就公司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是否合规及扣除后营业收入金额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公司首年出现应扣除情形但未按照规定扣除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扣除,并按照扣除后营业收入决定是否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是财务类退市指标之间交叉适用,实现快速出清。修订后的财务类退市指标包括:净利润加营业收入的组合指标、净资产和审计意见类型。上市公司因出现上述任一情形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次一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触及上述任一情形的,本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三是新增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财务造假退市风险警示情形。若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则在公司披露处罚决定书后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根据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指标相应年度的次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情况,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决定公司股票退市。

  四是明确退市风险警示股票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触及终止上市标准。即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次一年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本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3.优化规范类指标

  一是新增“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退市指标。若上市公司出现上述情形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的,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其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依旧未改正的,本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重大缺陷的具体情形,包括:公司已经失去信息披露联系渠道、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劣影响及本所认为公司存在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中小企业板原“三次公开谴责”的退市标准相应删除。

  二是新增“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退市指标。若上市公司出现上述情形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依旧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本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4.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类指标

  在原有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五大安全等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指标基础上,结合近年来财务造假案例情况,对于造假情形严重、影响***劣但未触及现有重大违法指标的情况,新增造假金额加造假比例指标,进一步提升了重大违法标准的完整性,从以下四方面明确具体标准:“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合计计算)。”

  5.优化可转债退市条件

  新证券法删除了债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相关规定,考虑到可转债具有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双重属性,本次修订取消可转债暂停上市安排,不再对可转债另行规定终止上市条件,明确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可转债同步终止上市。

  (二)简化退市流程,提高退市效率

  1.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缩短退市流程新证券法删除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的相关规定,为落实上位法规定,本次修订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同时,进一步缩短退市流程,将财务类退市指标的退市流程缩短至两年,即公司触及退市指标,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次年再次触及退市指标的,其股票终止上市。同时,也相应缩短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退市情形的退市流程。

  2.优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流程

  一是停牌时点后移。为进一步释放风险,保护投资者交易权,将连续停牌时点从“知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裁判”后移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

  二是优化重大违法公司股票交易安排。结合停牌时点后移及退市流程缩短安排,对于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在其知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裁判时,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持续交易,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时,公司股票停牌并进入重大违法终止上市审议程序,决定作出后,公司股票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

  三是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认定程序。为提高退市效率,本次修订将重大违法终止上市程序中上***员会两次审核调整为一次审核,即本所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司法裁判文书判断公司股票是否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并向公司发出事先告知书,此后上***员会对公司股票是否触及重大违法终止上市标准进行审议,本所依据审核意见作出决定。

  3.完善退市整理期制度

  一是缩短退市整理期交易时间。鉴于本次《交易规则》修订放开了退市整理股票首日涨跌幅限制,将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时长缩短至15个交易日,避免震荡期间过长而出现投机炒作。

  二是取消交易类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触及交易类指标的股票在退市前一直处于可交易状态,该类股票在触及相应退市情形的过程中,投资者已有充裕的时间退出,风险已得到充分释放,本次修订明确交易类退市情形不再设置退市整理期。

  (三)设立风险警示板,优化相应交易安排

  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鉴于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整体呈现市值水平偏低、股价波动频繁等特点,为强化风险揭示效果,设立包含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在内的风险警示板,同时优化风险警示股票的适当性管理和交易机制安排。

  (四)优化其他风险警示指标,强化风险揭示效果

  一是新增“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二是围绕可持续经营能力新增“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三是调整违规担保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标准,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严肃处置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精神,将“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一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调整为“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一千万元以上,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四是完善资金占用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主体范围,为避免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关联人占用资金,明确了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向第一大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且达到相关数量标准的,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五)完善重大违法限制减持情形

  目前,涉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减持限制主要由《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条予以规范,2018年重大违法退市制度改革后,触发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发生了变化,《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无法覆盖应当限制减持的全部情形。本次修订借鉴创业板的做法,明确重大违法限制减持情形,由于重大违法停牌时点后移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裁判生效,相应将减持限制起点前移至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作出司法裁判时。

  四、《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主要修订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并加强规则的统一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一是优化面值退市指标,完善财务类指标营业收入扣除标准,细化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具体情形。二是增加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规范类退市情形和造假金额加造假比例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三是优化退市风险警示、重大违法退市的认定和实施等流程,完善退市整理期安排。四是设立风险警示板。五是优化其他风险警示指标和实施流程。

  五、《交易规则》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交易规则》第四章第五节内容,原标题调整为“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并修改5条,新增4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设立风险警示板块,规定风险警示板股票范围规定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将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参照退市整理股票做法,对风险警示股票予以“另板揭示”,进一步提示交易风险。

  (二)强化投资者风险揭示,明确风险警示板股票适当性管理要求

  一是新增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应当以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风险揭示书。二是吸纳本所2017年6月2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7年修订)》及业务指引内容,将现行个人投资者参与退市整理股票,需满足“50万元资产+2年投资经验”的门槛,以及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退市整理股票需签署风险揭示书等要求,纳入《交易规则》。

  (三)明确风险警示股票交易机制

  一是设置交易量上限,即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二是吸纳本所2020年7月10日发布的《关于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制度安排的通知》内容,并入《交易规则》第3.3.15条部分内容,明确主板、中小企业板风险警示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5%,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

  (四)完善退市整理股票交易机制

  一是放开退市整理期首日涨跌幅限制,并实施30%、60%两档停牌10分钟的盘中临时停牌机制,给予市场充分定价空间。二是明确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第二日及之后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即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整理股票为10%,创业板退市整理股票为20%。三是为与《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做好制度衔接,调整部分文字表述。

  退市整理股票其他交易机制,如交易公开信息披露指标、单笔最高申报数量、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等,保持现行制度安排不变,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股票分别适用本所《交易规则》和《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

  (五)部分条款暂缓实施

  《交易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考虑到市场及会员业务技术准备情况,修订后的《交易规则》第4.5.1条关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信息***于其他股票分别揭示的规定,第4.5.2条关于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需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规定,以及第4.5.4条风险警示股票单日买入数量限制的规定暂缓实施,本所将另行通知具体实施时间。

  注1:本文封面照片取自车飞的朋友圈,特别感谢!

相关阅读:

《创业板注册制首批首发企业2020年8月24日上市交易》

《关于明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规则适用及自律管理要求的通知-2020.7.10》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2020.6.12》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0.6.12》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6.12》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6.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2020.8.8》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2020.6.12》

上交所深交所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不是公司性质的交易所。

从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运营性质来看,更多的体现是一种国有事业单位性质,并接受***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上交所和深交所,实施理事会管理制度。

如果从欧美以及国际资本市场交易所的性质来看,绝大部分是以公司性质存在的,交易所,交易所本身就是一家上市公司,比如港交所,纽交所等。

股票上市和股票交易的程序

首先凭身份证到当地的证券登记公司(有的券商也代办)办理一个沪深交易所的股东账户卡,选择一家证券营业部开户,签订一份合同,领取资金账户卡,存入一定现金(支票)。如何买卖股票:买卖股票时必须指明买进或卖出,买卖股票的名称(或代码)、数量、价格。并且这一委托只在下达委托的当日有效。委托的内容包括你要买卖股票的简称(代码),数量及买进或卖出股票的价格。股票的简称通常为四至三个汉字,股票的代码为六位数,委托买卖时股票的代码和简称一定要一致。同时,买卖股票的数量也有一定的规定:即委托买人股票的数量必须是100的整倍数,但委托卖出股票的数量则可以不是100的整倍。委托的方式有四种:柜台递单委托、电话自动委托、电脑自动委托和远程终端委托。1.柜台递单委托就是你带上自己的身份证和帐户卡,到你开设资金帐户的证券营业部柜台填写买进或卖出股票的委托书,然后由柜台的工作人员审核后执行。2.电脑自动委托就是你在证券营业部大厅里的电脑上亲自输入买进或卖出股票的代码、数量和价格,由电脑来执行你的委托指令。3.电话自动委托就是用电话拨通你开设资金帐户的证券营业部柜台的电话自动委托系统,用电话上的数字和符号键输入你想买进或卖出股票的代码、数量和价格从而完成委托。4.远程终端委托就是你通过与证券柜台电脑系统连网的远程终端或互联网下达买进或卖出指令。除了柜台递单委托方式是由柜台的工作人员确认你的身份外,其余3种委托方式则是通过你的交易密码来确认你的身份,所以一定要好好保管你的交易密码,以免泄露,给你带来不必要的***失。当确认你的身份后,便将委托传送到交易所电脑交易的撮合主机。交易所的撮合主机对接收到的委托进行合法性的检测,然后按竞价规则,确定成交价,自动撮合成交,并立刻将结果传送给证券商,这样你就能知道你的委托是否已经成交。不能成交的委托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排队,等候与其后进来的委托成交。当天不能成交的委托自动失效,第二天用以上的方式重新委托。交易费用:每一笔交易收取印花税千分之一。佣金千分之二至三,最高三(有的券商略低)。各券商标准不一,网上和现场不同但相差不大,一般现场交易共千分之四左右的费用,双向收取,共约千分之八。网上交易佣金一般都在千分之二以内(各券商不一)沪市还收取每千股内一元的过户费,累加。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是每周一至五,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法定假日除外。

深交所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 - 四字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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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如下:

1、主板股票在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的80%,且不能高于发行价的120%。即在集合竞价阶段最高上涨20%。

2、主板股票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的申报价格不能低于发行价格的64%且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

3、上市首日深交所设置了临停制度,即:深交所新股当日股价较开盘价上涨至10%时,停盘30分钟;复盘最高涨幅为44%;而上交所的股票可以开盘就上涨到44%。

4、创业板和科创板的股票帆码空上市首日不设置涨跌幅限制,但也设有临停制度。即:当日盘中股价较开盘价首次上涨和下跌达到30%时,停牌10分钟;上涨至60%时再次停牌10分钟,两次停牌后就不设置涨跌幅限制。

随着IPO的越来越多,新股上市首日不再都会涨停,有些股票上市首日就可能出现破发的情况,所以投资者要注意风险。

拓展资料:

(1)股票上市首日,投资者的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其中有效申报价格态瞎区间按四舍五入至0.01元的原则计算。

(2)股票上市首日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竞价区间为发行价的20%。需要注意的是,在电话拍卖阶段,如果没有开盘价,当天的第一个成交价格将作为开盘价;超过有效竞价区间但未超过有效申报价格区间的申报不能参加开盘价拍卖,暂存储在交易主机中。当成交价格波动进入有效竞价区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单,参与连续竞价。

(3)在股票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当盘中成交价格与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10%或超过10%时,将在盘中暂停30分钟。在此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或取消模雹申报,恢复交易时,接受的申报将在电话拍卖中恢复。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盘中停牌的具体时间以深交所发布的公告为准,如果停牌时间超过14:57,则在14:57点复牌,接受的申报在电话拍卖中复牌。

最佳答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内容基本做链迅相同。

参考:

8.1上市公司可以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请停牌与复牌。

8.2本所可根据实际情况或***证监会的要求,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

8.3出现唤晌以下情况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例行停牌与复牌:(一)上市公司于交易日公布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当日上午停牌,下午开市时复牌;

(二)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期间为本所开市时间的,自股东大会召开当日起停牌,直至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当日上午开市时复牌;如果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内容涉及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直至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复牌;(三)上市公司于交易日公布董事会关于权益分派、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决议,当日上午停牌,下午开市时复牌。

8.4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本所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予以停牌与复牌:

(一)在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较大影响,本所对该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上市公司对该消息作出公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二)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本所可以对其停牌,直至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作出公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8.5上市公司于交易日公布临时报告的,应当向本所申请停牌,本所根据情况决定停牌与复牌时间。

8.6临时报告披露不够充分、完整或可能误导公众,上市公司拒不按照本所要求作出修改的,本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上市公司作出补充或更正公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8.7本所审核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时,要求上市公司就有关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补充公告,公司不按本所要求办理的,本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公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8.8上市公司未在《证券法》规定的法定期限内公布定期报告的,本所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其定期报告披露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复牌。

8.9上市公司在公司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情节严重的,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待有关处理决定公告后另行决定复牌时间。

8.10上市公司监事会按《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职权所作出的可能对股票的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决议于交易日公告,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当日上午停牌,下午开市时复牌;情况特殊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停牌与复牌时间。

8.11上市公司严重违反本规则且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予改正的,本所对其股票停牌,直至改正后复牌。

8.12上市公司因某种原因使本所失去有效信息来源时,本所可以对该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本所恢复有效信息来源后复牌。

8.13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导致停牌的原因消除后复牌:

(一)投资者发出收购该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开要约;

8.14上市公司出现异常状况,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本规则第九章的规定停牌。

8.15上市公司出现10.1.1条规定的情况之一或发生重大事件而影响公司上市资格的,本所按第十章的规定对该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

8.16上市公司在重大收购、出售资产或股权、债务重组过程中,股价出现异常波动或董事会预计将会导致股价出现异常波动的,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且无法按照4.9条规定进行分阶段披露的,董事会应当向本所提出停牌申请:

(一)重大收购、出售资产或股权、债务重组行为不能确定结果;

(二)相关信息在市场上已有传播但仍需报请**批准;

8.17公司申请的停牌期限不超过30天的,本所根据公司的股票交易情况作出决定;超过30天(包括30天)的,由本所提出处理意见报***证监会批准。公司应当在停牌申请获准后的次一个工作日公告停牌的信息。

8.18在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两周披露一次重大收购、出售、债务重组事项的进展情况。

停牌期间,相关事项的不确定性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复牌并公告;停牌期满,该等事项的不确定性没有消除的,公司应在期满时提前二个工作日向本所申请延长停牌时间,经本所同意或报经证监会批准后,公司应及时予以公告。

8.19公司就同一不确定事项累计停牌已达到90天,公司未向本所申请复牌的,自累计停牌满三个月之日起,本所对其股票强制复牌,并对其股票采取以下交易方式:

(一)投资者在本所另行规定的开市时间内申报交易委托;

(二)申报价格不得超过上一次收市价格的5%,不设下限;

(三)在本条第(一)项规定时间收市后对有效申报按集合竞价方法进行撮合成交。

最佳答案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新增***董事、持股1%股东及其他符合条件股东征集投票权、提案权的规范拿段以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披露要求;新增规定股东违规超比例增持的股份在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上市公司不得将前述股份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明确禁止上市公司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拓展资料: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主体的设立和经营业务的时长需要满足规定的年限,第一类上市股票的实际发行面额需要达到5000万元,第二类的实际发行面额需要达到2000万元,第三类的发行面额需要达到500万元;

3、企业董事、经理人和监事所持有的股票数量满足交易所规定。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消春誉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形且预计不能在2008年12月31日前解决的,公司应当在《上市森败规则》施行后五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提示公告,说明公司如在2008年12月31日前仍不能解决上述问题的,其股票将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自《上市规则》施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新发生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将在相关情况公告当日被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该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最佳答案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余誉市规则》

1、普通股东上市起一年内不得冲橡转让:

——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也是《证券法》规定的)

2、大股东三年内不得转让:

——5.1.6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上报证监会前半年内增资的新股东特殊规定:

——5.1.7如发行人在向***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5.1.5条的规定外,还需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4、董监高特殊规定:

——3.1.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散毁旁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

(董监高的规定还要看公司法的规定,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25%;另外深交所近日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防止高管离职套现,新增锁定的规定)

最佳答案;一、股票上市首日全日投资者的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的64%,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册基为无效申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元。

超过开盘有效竞价范围,但未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不能参加开盘集合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连续竞价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连续竞价。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作为开盘价。

阶段出现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本所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

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的,于复牌并对已接受的源姿凳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

四、股票上市首日至采用收盘集合竞价,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雹旅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不允许撤销申报。

五、股票上市首日连续竞价、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成交价的上下10%,但不得超过全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深交所和上交所在《上市规则》的“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中都规定: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轿嫌下列情形之一的,闭裤手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创业板的要求甚至更加复杂和严格,深交所为此发布了《创业板纯态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相关规定

以下比较基数较小的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第11.3.1条第(二)项情形的,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1、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

2、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

3、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4元。

上市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按本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

虽然生活经常设置难关给我们,但是让人生不都是这样嘛?一级级的打怪升级,你现在所面临的就是你要打的怪兽,等你打赢,你就升级了。所以遇到问题不要气馁。如需了解更多深交所上市规则的信息,欢迎点击四字财经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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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维爱321

本篇文章主题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想要学习股票投资知识,可以收藏维爱321,为你带来实用的金融投资知识。

1、新股上市股票涨幅规则是依据个股所属的股票市场来决定的,具体如下:沪股股票停牌当天的在下午2点55分,深股股票停牌至当日下午2点57分,第2个交易时间逐渐股票涨幅为10%。

2、新股上市首日涨幅是有限制的,其最高涨幅为发行价的44%。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20%。开盘价不能通过集合竞价产生的,以连续竞价第一笔成交价作为开盘价。

3、深圳新股第一天涨幅规则是:新股上市首日集合竞价20%上限,开盘后20%上限,所以最大涨幅为发行价的44%。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所制定的首日发行最大涨幅为44%,参与证券交易的人都必须遵守这个游戏规则。

4、也就是说,对于首日上市发行的新股,涨幅最高为44%,跌幅最高为36%,但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涨跌限制。

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以上两点停牌1小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于当日14:57复牌。

这是沪深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所有证券交易的参与者都必须遵守这个游戏规则。第六十二条规定:交易所对股票和基金的交易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包括st股价格。

三天内到账。不同的交易所对股价分红的到达时间有不同的规定。根据上交所规则,投资者送红股于R+1自动到账,红利于R+2到账。根据深交所交易规则,投资者红股于R+2到账。

股票上市首日全日投资者的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的64%,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元。

深圳证券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1)股票上市首日,投资者的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新股上市首日集合竞价20%上限,开盘后20%上限,所以最大涨幅为发行价的44%。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所制定的首日发行最大涨幅为44%,参与证券交易的人都必须遵守这个游戏规则。

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20%。开盘价不能通过集合竞价产生的,以连续竞价第一笔成交价作为开盘价。股票上市首日收盘价为收盘集合定价交易的成交价格。

b、深交所深交所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规定:股票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出现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本所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

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如下:主板股票在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的80%,且不能高于发行价的120%。即在集合竞价阶段最高上涨20%。

深圳证券交易所是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条:董事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更换,股东大会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解除职务。

第一类上市股票实际发行面额应达到5000万元,第二类应达到2000万元,第三类应达到500万元;上市公司需要没有累计亏***;企业董事、经理、监事的持股数量符合交易所规定。二。

深圳证券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1)股票上市首日,投资者的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1、一,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方式。竞价交易;盘后定价交易(新增);大宗交易。二,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创业板注册制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修订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近三年持续净利润亏***的创业板股票不进行风险提示,直接退市。其中,净利润亏***是基于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过去三年。创业板将不再实施当前的退市风险预警处理。

3、业绩预增50%以上的大幅度变动需要提前公告。通常上市公司业绩预增可以反映出该公司的盈利前景较好,从而可以提升市场投资者对该公司股票的投资信心。但是,股票业绩预增不一定会使股票价格上涨。

4、创业板股票所需条件:两年以上(含两年)股票交易经验,自然人投资者。投资者向所属证券公司营业部提出开通申请后。认真阅读并现场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

5、2009年3月31日,***证监会正式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是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条:董事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更换,股东大会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解除职务。

第一类上市股票实际发行面额应达到5000万元,第二类应达到2000万元,第三类应达到500万元;上市公司需要没有累计亏***;企业董事、经理、监事的持股数量符合交易所规定。二。

深圳证券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1)股票上市首日,投资者的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深市新股上市首个交易日涨幅限制为44%,跌幅限制为36%,首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为10%,沪市涨跌幅限制和深市一样,创业板和科创板新股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为20%。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看完本篇文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最后提醒大家,股市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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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包含哪些?

深圳证券交易所包含上海交易所上市公司深圳创业板,科创板深圳主板,和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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