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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办法(道可特研究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要点速递)

道可特研究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要点速递

「道可特法视界第1539篇原创文章」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是对证券经营机构董监高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系统性规范的部门规章,共七章五十八条,旨在通过对董监高、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一般从业人员进行分类管理的方式强化执业规范,明确执业标准及相关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制度安排,落实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证券法》的具体规定,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行为,***证券监督管理***会(“证监会”)结合行业实际,于2022年2月18日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管理办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从业人员的个人品行、任职经历、经营管理能力、专业能力等方面应具备的基本任职条件予以细化。

01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人员任职管理相关规定

2002年10月22日证监会审议通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监督管理***会令第14号);‍

2004年9月22日证监会审议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基金字[2004]150号)(《任职管理办法》);‍

2006年6月15日证监会发布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监基金字[2006]122号);

2006年10月20日证监会审议通过《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

2014年7月29日公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4修订)》(***令第522号);

2015年4月24日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基金法》);

2017年6月6日证监会发布实施《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证监会令第133号,***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合规管理办法》);

2017年9月13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中基协发[2017]7号);

2020年11月20日证监会下发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年1月15日证监会审议通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证监会令第152号,***证监会令第179号修正)(《信息技术管理办法》);

2022年2月18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

02

细化人员任职管理

《管理办法》将人员分为董监高和从业人员两个类型,其中《管理办法》拓展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并对相关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详细规定。

1.完善“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行使经营管理职责并向董事会负责的管理***会或执行***会成员,和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细化基本任职条件

03

深化履职限制

1.延长静默期

2.限制兼职数量

3.设置过渡期

04

强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责任

2021年,证监会在对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明确:“根据申请材料,泰康基金公司章程(草案)仅规定“董事应由股东会会议选举产生”,未规定董事(包括***董事)的提名安排,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董事的提名......等内容”规定,请予以补充完善。”从该反馈中可以看出,监管机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是否合规履行管理义务有一定关注。

根据《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除对董监高及从业人员负有任职考察、履职监督的主体责任外,还需定期对前述人员的诚信合规、勤勉尽责、廉洁从业、专业能力等情况进行考核,建立长效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和与之配套的内部问责机制,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或报告相关情况,并及时根据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决定停止有关人员职权或解除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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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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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5号公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监督管理***会令

第195号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2月10日***证券监督管理***会2022年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证券监督管理***会**:易会满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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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来自出现下列哪一种情况时需要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离任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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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法言 | 简读《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隆安律师事务所

一、新规背景

2022年5月10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或“协会”)发布了《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即《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们对于《管理规则》及《实施规定》进行了简要梳理和解析,以供参考交流。

一、新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券监督管理***会2022年2月18日发布,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管理组织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实施自律管理。”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业协会根据业务类别负责组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并作出境内外相关资质的互认安排。测试方案、大纲、科目和互认安排等由行业协会拟定并报***证监会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规定:“行业协会负责制定有关从业人员管理的自律规则,报***证监会备案后实施。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或者授权,组织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对从事不同业务类型的从业人员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

基金业协会此前发布过很多关于从业资格考试、从业人员资质及培训方面的自律规则,但较为碎片化,具体如下表所示(其中部分文件中与从业资格取得方式有关的规定自《实施规定》发布之日起废止):

应当说,此次基金业协会以落实《监督管理办法》制定配套自律规则为契机,针对从业人员自律管理出台具有统一性和系统性的规则,在基金行业从业人员数量持续增长的情况下,是对于加强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和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有力回应。

根据《管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经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各类基金服务机构等均纳入到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机构范围,基本上涵盖了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全部经营机构。

纳入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人员范围明确到不同机构类型中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具体岗位,覆盖的岗位范围非常广泛,并规定了需取得从业资格的其他人员作为兜底条款。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与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外,特别规定了与机构建立劳务关系或者劳务派遣至机构的其他人员等也纳入资格管理范围。

纳入资格管理的机构及对应人员的具体范围如下表所示:

需注意的是,对于上表中的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人,其高级管理人员纳入资格管理范围,《管理规则》第四十条同时规定,对于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法律法规、***证监会及协会对其从业资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按此理解,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人中从事基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人员,例如基金募集、销售、投资人员,也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1.从业资格的注册条件与相关豁免或例外

根据《管理规则》第八条的规定,从业资格的具体注册条件和相关豁免或例外如下表所示:

上表中《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即不得担任公募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六种情形,包括:

(1)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2)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4)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

(5)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根据《实施规定》的规定,对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从业人员应根据所从事的基金业务类型进行考试科目组合的选择,基金业务类型与考试科目组合之间的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示: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实施规定》的规定,对于上表中标注的[1]和[2],即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股权投资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和在各类基金服务机构中仅从事私募股权基金服务业务的从业人员,需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三的考试科目组合,而非科目一和科目二的组合。

根据《实施规定》的规定,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并具备表所示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符合基金从业资格下注册条件:

根据《实施规定》的规定,认可***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及《证券发行与承销》(仅限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科目的考试成绩。通过上述相关科目考试首次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含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注册,应当在注册之前两年内完成不少于30学时后续职业培训或者重新通过从业资格考试。具体认可方式如下表所示:

根据《管理规则》第三章的规定,机构应指定专人担任资格管理员负责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定或者更换资格管理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备。机构的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包括从业资格注册、从业资格信息变更、后续职业培训管理、诚信信息管理和从业资格注销等内容,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管理规则》第四章全面系统地规定了从业人员在从事基金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八大执业行为规范,包括忠实、审慎、守法合规、利益冲突管理、信息披露、适当性、公平竞业以及保密义务,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管理规则》第五章规定了基金业协会对机构及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的职责,包括现场及非现场自律检查,明确了机构及从业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构调查或检查的,基金业协会可暂停受理其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事项。

针对机构和从业人员违反《管理规则》有关规定的情况,基金业协会可对机构及从业人员采取各类纪律处分,极大地强化了基金业协会在从业人员自律监管方面的职权,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号港汇恒隆广场办公楼1座11层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隆安律师事务所):隆安法言|简读《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

证券经纪人,基金经理,操盘手,交易员这些人之间是什么关系?

其实没啥关系,属于各干各的事,具体讲解如下!

证券经纪人的职责是在证券交易中,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这就是说,在证券交易中,广大的证券投资人相互之间不是直接买卖证券的,而是通过证券经纪人来买卖证券的。证券经纪人作为买卖双方的中介人,是这样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它询问证券买卖双方的买价和卖价,按照客户的委托,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入客户指令,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买价和卖价一致时,促成双方证券买卖的成交,并向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佣金)。

基金经理:每种基金均由一个经理或一组经理去负责决定该基金的组合和投资策略。投资组合是按照基金说明书的投资目标去选择,以及由该基金经理之投资策略去决定。一般要求具有金融相关专业硕士以上教育背景,海外留学经历或获得CFA证书,则将更具竞争力。

操盘手就是为别人资产操作的人。操盘手主要是为大户(投资机构)服务的,他们往往是交易员出身,对盘面把握得很好,能够根据客户的要求掌握开仓平仓的时机。建仓,吸筹,拔高,回档,出货,清仓———是一个操盘手的日常工作。

一般地,交易员就是在交易中充当被委托人或者替对方交易的人。投放买入或卖出定单,希望能从中赚取差价(利润)。优秀的交易员是银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上市公司、基金、专业交易公司最舍得花重金招募的人才,因为交易员的水准对公司的业绩影响是巨大的。

根据《来自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出现下列哪一种情况360问答时需要基金托管银行进行离任审计?()

B解析: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查的情况有:(1)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2)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3)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基金托管银行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022年2月18日,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行为,强化经营机构主体责任,促进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整合现行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据新《证券法》《基金法》等上位法律法规,结合机构监管实践,全面规定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人员的任职要求、执业规范和机构主体管理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按照分类原则优化人员任职管理。根据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董监高人员从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从个人品行、任职经历、经营管理能力、专业能力等方面对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任职条件予以细化。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受聘人条件进行事后核查,不符合条件的,经营机构应当更换。区分人员岗位和职责,对董监高、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一般从业人员进行分类管理。

2.强化职业规范,落实“零容忍”要求。明确行业人员履职应遵循的勤勉尽责、公平竞争、维护客户利益、廉洁自律等基本原则,列举从业底线要求及禁止性行为。细化对经营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制度安排。健全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监管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以及从业人员基本从业信息、诚信记录公示制度,强化声誉约束。

3.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夯实行业发展根基。从任职考察、履职监督、考核问责三方面构建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人员任职和执业管理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合规与风险管理,构建长效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健全投资行为管理、利益冲突管理和廉洁从业制度,增强内生约束机制。持续提升人员的道德水准、专业能力、合规风险意识和廉洁从业水平,培育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同时,将经营机构子公司、证券基金服务机构从事证券基金业务的相关高管及从业人员纳入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并对不符合相应任职和从业条件的人员给予1年的过渡期。证监会此前发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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