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机构归哪个部门管?
民政部、民政厅、民政*。
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如何确定的?
目前社会组织法规定所有基金会的上级主管部门都是民政部门,也就是说如果你想办市级基金会需要找当地民政*,如果想办省级基金会就要联系省民政厅。基金会是社会组织三种形式之一,很难成立。
请问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主要依赖于农户的资金注入的准正规金融组织,其经营活动归农业部而不是中国人民银行管辖。
所以你有问题反映,应该去当地农业管理*等部门反映!
不知道是否解答了你的疑问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由哪个部门主办的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称为“中国青基会”,英文译名为“ChinaYouthDevelopmentFoundation”,缩写为“CYDF”。中国青基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是中国以及许可中国青基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又是个轰炸资管圈的重磅!慈善基金会千亿级“长钱”来了,可投资管产品或直接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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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基金会投资“菜鸟”困*有解了!千亿级“长钱”要来了!
日前,民政部发布《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慈善基金会可委托金融机构投资资产管理产品以及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这类资金规模在千亿级别以上!一组2016年的数据显示,规模前十大地区的基金会净资产合计约1185.12亿元。这还只是前十大地区,要是全国的统计一下,数字更为可观。
中证君辛苦尽调发现,此前基金会风险偏好低,主动投资积极性不强,主要投纯债型固收产品。而《暂行办法》对促进基金会进行投资管理,对金融机构介入并帮助基金会打破投资困*有显著意义,“长钱”可期。
打开基金会投资空间
中国证券报记者发现,《暂行办法》与2017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相比改动较大。总的来看,《暂行办法》几乎每一条都与征求意见稿存在区别。其中较为重要的区别在于:
征求意见稿
“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
较多条款针对慈善组织直接购买的理财产品风险水平进行限定
《暂行办法》
“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
未继续采用
此外,针对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委托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慈善组织对风控、合规等方面的职责也未在《暂行办法》中延用。
业内人士表示,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多处“保值”“增值”字眼在《暂行办法》中被删减,条款也更简化清晰,对基金会而言投资空间更大。在当前市场背景下,相关政策对金融机构介入并帮助基金会打破投资困*亦有显著意义。
一家基金会相关人士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以前基金会的投资并没有文件进行具体指导,因此在程序、投资选择等方面都缺乏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承担的责任很大,一旦亏损就很难解释,风险偏好比较低,很多钱都是存银行。虽然收益低,但至少比较安全。”他进一步指出,无论是参照成熟市场运作情况,还是从实际需要来看,基金会资产有必要进行保值增值。《暂行办法》出台之后,会推动各基金会进行投资。他还表示,期待相关部门能进一步推出投资指引。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可能对私募基金参与慈善基金会的资产管理业务带来一定影响。一位与基金会合作的机构人士介绍,之前投资于该私募的基金会近日撤回全部资金,主要原因是《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合作机构范围不包括私募基金。“《暂行办法》中说直接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或委托给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但列举中均未写明私募基金。”
《暂行办法》第四条显示——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主要情形如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一般来说,私募基金不属于持牌机构。”机构人士表示。
资管机构厉兵秣马
据第三方机构统计,基金会内部要求较多,多数资金存在“吃”银行存款不投资的现象,此前2010年至2016年平均投资收益率仅2.45%。
“投资收益低还稍微好点,即使组合整体收益为正,但其中某单只产品亏损,亦会被监管部门要求审计当时的投资流程等细节情况,还是有一定压力的。”一位基金会人士说。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基金会对收益要求其实并不高,比银行理财4.5%的收益率高即可,普遍预期为6%。”
另有基金会人士告诉记者,他们在投资方面已经进行了一些尝试,基金、债券、信托、股权、银行、资管计划、QDII。目前他们的目标就是年化收益率5%-6%。
“我们目前就在尽调一些公募基金公司,做好增值。单纯依靠原来的模式还是力不从心的,所以很需要外部帮助和专业指导。”一家基金会人士表示。
不少资产管理机构已经“嗅”到了这一市场,并积极行动起来与各地高校基金会、社会慈善组织开始沟通。一位资产管理机构人士表示,在与基金会合作时发现,基金会的风格普遍偏保守,投资产品也集中于纯债型固定收益类别。另一位资产管理机构人士亦表示,基金会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产品也更关注固收类,净值波动小的产品。挑选管理人时也强调风控、合规等要求。
中国证券报记者梳理了部分基金会披露的年报发现,不少知名基金会早已开始与投资机构合作。以高校基金会为例,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显示,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2017年委托汇添富基金、国投瑞银资管、嘉实资本、上海合晟资产、千合资本、北京涵德投资等机构进行管理。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2017年年度工作报告显示,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2017年就委托鹏华基金、南方基金、中信证券、财通证券等机构进行投资。
资金量非常可观
慈善基金会的资金量非常可观。
从2017年报可以看到,中华慈善总会去年的捐赠收入接近30亿元,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去年的捐赠收入也超过5亿元。
基金会的资金具有“长钱”属性。在长期投资方面,以高校基金会为例,截至2017年末,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长期投资合计42.71亿元;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2017年度报告也显示,截至2017年末,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合计在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其他长期投资等方面投资约7.87亿元。
以久负盛名的耶鲁基金为例,与传统机构大量配置股票债券等高流动性资产不同,耶鲁基金大胆舍弃不必要的流动性,长期重仓非典型的另类资产,包含房地产、自然资源、私募股权、困境债。获取明显的超额收益,被称为“耶鲁模式”。
“长钱”的投资优势十分明显。以社保基金为例,《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年度报告(2017年度)》显示,2017年全国社保基金投资收益率达9.68%,权益投资收益额为1846.14亿元,自2000年8月成立以来,累计投资收益额突破1万亿元,年均投资收益率达到8.44%。
编辑:王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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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总会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慈善总会通常属于社会事务部门或民政部门的管理范畴。社会事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社会组织的活动,包括慈善组织。慈善总会作为一个非营利性组织,致力于慈善事业的推动和发展,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接受**的监管。
社会事务部门或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政策、规范慈善组织的运作,确保其合法、透明、有效地开展慈善活动,保障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慈善总会通常由社会事务部门或民政部门进行管理。
新加坡基金会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存在?区块链行业在新加坡设立基金会是必然之选吗?|中新法讯
按:新加坡作为离岸金融中心中的后起之秀,不但能够借鉴其他老牌金融中心的成功之道,也能够紧跟时代步伐,对已有的普遍性离岸公司管理规则进行优化,避免非法资金进入新加坡,令新加坡公司在国际商业圈中拥有较好口碑。相比其他国家地区对区块链相关活动的抵触,以及新加坡**所持的开放包容的态度,区块链企业纷纷落户新加坡,其中,不少企业以新加坡非营利性基金会的形式进行注册。
区块链运营最流行的企业架构是什么?
注册基金会或者私人有限公司流程和所需要的材料
token发行主体是用非盈利的“基金会”还是用“一般有限公司”?
token发行用离岸公司控股新加坡主体,还是新加坡主体控股离岸公司?
新加坡的法律合规要求、税收体系
海外交易所的上市流程
在token发行的后期运营中,资金流动性问题如何遵守当地法律?会计工作和审计问题如何处理
近期,中新法讯团队接待了一些咨询,小编认为,有必要厘清几个基本概念和关系。本篇就来讲讲新加坡基金会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存在?区块链行业在新加坡注册什么主体为宜?
本文共计5267字,大概11分钟读完
01 新加坡基金会和中国基金会有什么不同?
中国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条)。所以,中国基金会是以公益慈善为目的,有特定的救助方向,比较常见的扶贫、教育、医疗、科研等。基金会的登记和主管部门是各地民政*。
新加坡基金会在主体类型上属于公司。在新加坡的公司组织形式中,实际上并不存在单独的“基金会”实体。所称的新加坡基金会只是在公司名字中,添加“Foundation”(基金会)进行标识。如以公众担保有限公司(Public CompanyLimitedbyGarantee-CLG)为载体,则名称就为XXXFoundationLtd.;如果是私人有限公司(PrivateLimited)为载体,则名称就为XXXPTE.LTD。所以,区分新加坡公众担保基金会(公司)和普通基金会(私人有限公司)就是看公司名称结尾,结尾不一样,公司性质也就不一样。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新加坡非营利性组织(NonProfitOrganization,NPO)由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制*(ACRA)进行登记管理,而非营利性基金会被归类为公众担保有限公司。因此,公众担保有限公司就成为最接近非营利性基金会的团体(CLG本身为非营利性机构)。同时,私人有限公司也能够通过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成为非营利性机构。我们通常说的新加坡基金会指的是公众担保有限公司为载体的非营利性基金会。
新加坡非营利性公众基金会具有以下特点:
特点一:法律实体和责任
新加坡公共担保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实体,能够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和债权关系。而每位成员在必要情况下,也需要承担其担保的债务责任(成员即为传统意义上的股东,由于公众公司并没有股票和股本,因此,出资人按照其承诺担保的最高上限承担有限责任)。
特点二:董事和成员要求
由于注册时基金会申明为非营利机构,因此,所有成员均不参与利益分配。在公司章程中,将需要澄清每位成员承担的责任上限。而公司也需要指定最少两名董事,其中一名董事必须常驻新加坡(新加坡公民、新加坡永久居民(PR)、新加坡工作准证持有者)。
特点三:年检与审计
每年需要进行年检和审计。
特点四:注册时间
非营利性公众基金会的注册时间比修改公司章程后的私人有限公司为载体的非营利性私人基金会耗时更久,通常需要10~25个工作日才能完成注册审批工作。
鉴于新加坡非营利性公众基金会拥有的以上特点,对于由多人注资的基金会来说,这一基金会组织形式是其最好的载体。
02 区块链行业为什么在新加坡设立基金会?
目前,区块链项目可选择的国家包括:英国、开曼、美国、新加坡、马耳他以及BVI群岛。其中,英国、美国虽然费用比较低,但是一般客户不会选择,因其知名度太低而且公司内部人员信息公开,不够保密;BVI公司名称不可以带有“基金”字眼也比较麻烦;开曼群岛信息是保密的,但是,需要申请特殊金融牌照,比较麻烦;马耳他因为其政策不稳定,变动太大、费用高,所以也不是理想之选。
新加坡作为亚洲最大的金融中心,一方面,**稳定,经济发达,基础设施牢靠,商业氛围良好,另一方面,新加坡**支持和鼓励区块链项目的发展,将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列为国家的首要任务,法律规定,“公开担保有限公司”是出于非营利目的成立的,其成员有责任为公司贡献资产,可见,ICO基金会在新加坡是受到政策支持的。同时,**对ICO有明确监管态度,塑造企业公益形象、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合理避税等。同时,
区块链项目、数字货币交易等新型业务,很适合在非营利性质的基金会平台上操作,非营利基金会的形象更符合区块链的精神;
非营利组织没有注册资金,不用交税,基金会健全的法律环境、金融环境,能够给予交易方安全的背书,管理也更加便捷;
比较有名的区块链项目,比如莱特币、比原链、量子链等都是注册的新加坡基金会;
新加坡区块链ICO市场成熟,法律服务完善,非营利基金会后期可以出具相关的法律意见书,证明公司的经营是符合新加坡现行法律的,规避法律上的风险。
基于上述优势,新加坡逐渐成为区块链、ICO发展行业注册地的不二之选。同时,这也是区块链业者注册新加坡基金会的原因。
03 注册新加坡基金会是选择“公众公司”还是“私人有限公司“?有无其他方案?
(一)从注册手续和审计方面来看
在实际注册过程中,以私人有限公司作为载体,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转变为非营利性基金会,注册手续相对简单,耗时短,费用更低,银行开户也更容易;
注册公共担保有限公司没有注册资金,注册要求较高,需要每年做审计并向公众公开,公司秘书必须由持牌秘书担任,秘书费用较高,且银行开户也更难。
(二)从后期发币的需要来看
如果区块链公司后期想发币,需由律师出具一个ICO法律合规法律意见书。
如果公司只做区块链投资,后期不打算上交易所发币,只需要注册为新加坡普通私人有限公司即可,可以在公司名称里带有基金会的字眼。因为针对此类型公司,律师不会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如果公司不仅做区块链投资,后期还需要进行token发币,则大部分都是注册非盈利公众担保公司。因为对投资者而言,非盈利公共担保公司更有说服力,而且后期发币时,律师可以出具ICO合规法律意见书。
(三)从是否追求盈利的角度来看
从行业实践角度来说,白皮书上所描述的项目均为对于未来事件的描述(尚未在当下发生),则token投资人投资到项目方的资金用途是用于项目未来的开发,这笔资产并不属于项目团队或者任何个人,只是由项目团队代全体投资人进行管理,用于未来白皮书中承诺的项目支出;这也是早期开源项目用非营利基金会做主体的初衷:非盈利的治理结构和运营规则更适应于token发行的本质和管理需求,能更合理管理由全体社群捐赠,用于白皮书中所描述的项目未来开发所需资金。
如果你的企业要盈利,就尽量不要申请非营利公众基金会,如果是为了税收优惠,那么只能通过成功获得“CharityStatus”,但这个门槛非常高,手续繁杂不说,也不会对资金的管理产生任何便利。项目融资的主体不一定需要非营利机构,在实践上,这更多的是一种宣传策略。对于项目方来说,根本的重点还是融资方式。在主流的理解下,区块链项目的融资主体通常是基金会或非营利组织,实际上,在合规层面,只要保证满足向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要求,区块链项目的融资主体可以更具多样性,私人有限公司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四)发行实体+经营实体组合方案
法律责任义务清晰;
项目可能需要在N个国家有N个经营实体(通常是有限公司),方便项目在各国落地;
在大部分国家,发行实体如基金会基本不可能在银行开户。
04 如何注册新加坡基金会(CLG公众担保公司)?
越来越多项目在新加坡试水,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新加坡已经建立起的庞大且活跃的区块链社区,和一套包含了注册服务、律师服务、路演交流等的完整产业链服务体系。
1、核名:新加坡公司取名自由,但必须用英文,公司类型是公众担保有限公司,名称格式为XXXFOUNDATIONLTD.(不要涉及**字眼),查询无重复名即可;后缀可以为全称:LIMITED,建议用LTD,如名称太长,公章和钢印上面字体会比较小;
2、需要提供至少两位成员的身份证或护照(无国籍限制,满18周岁,在新加坡无犯罪记录),一位新加坡本地董事的护照和身份证,基金会的成立担保金额(最低1新币),公司秘书和公司地址;
3、需要选择两个经营范围(选两个前方编号),通常区块链项目选用的经营范围如下:
软件开发咨询62019Developmentofothersoftwareandprogrammingactivitiesn.e.c. 62022Softwareconsultancy
信息技术服务62090Otherinformationtechnoloandcomputerserviceactivies(egdisasterrecoveryservices)
数据方面63119Dataprocessingandrelatedactiviesn.e.c.(egdatatabulationservices,computertimesharingservices,applicationserviceproviders,datastorageandstreamingservices)
IT研究72105ResearchandexperimentaldevelopmentonIT.
经营范围最好填写科技开发类。
4、签订合同
办理时间:正常情况为10-25工作日,如名字太过敏感,比如带有“慈善“、”助残”等字眼时间会增加,再比如提供的董事与某个犯罪人名字相近也会进一步审核。
新加坡区块链ICO公司成立新加坡基金会以后,后期打算上交易所发行货币,会涉及到的法律意见书及法律服务如下:
Token非证券化证明:根据新加坡监管条例出具Token非证券性质证明法律意见书,证明所从事的项目是非证券化的,避免引起麻烦,在新加坡证券化是不能从事区块链项目的;
白皮书法律合规律师意见书:证明基金会所从事项目是符合新加坡条例的,不触及或违反任何现行新加坡监管条例防止MAS(新加坡金融管理*)的调查,上交易所的时候需要用到;
私募条款合规:根据新加坡条例要求,出具该项目以发行Token的方式筹集资金的私募条款,证明在上交易所之前进行的筹集资金和销售是合规合法的;
公募条款合规:根据新加坡监管条例出具token公募条款,增加投资者信心;
反洗钱KYC。
06 新加坡基金公司和新加坡基金会有什么区别?
最后,再好奇一下这一对名字相像的“表兄弟”。
新加坡基金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对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收益分配等基金运作活动进行管理的公司,也称之为基金管理公司(FundManagementCompanies,简称FMCs)。
新加坡基金公司和新加坡(公众)基金会的区别在于,
基金公司由新加坡金管*管理和批准牌照,基金会由ACRA注册批准和管理;
基金公司作为一个专业的“管钱第三方”,通过发行基金来募集和管理“别人的”资金,公司需要满足严格的合规条件,并且必须获取资本市场服务(CMS)牌照,或由MAS批准豁免牌照申请(比如管理自己家族资产的单一家族办公室可以申请豁免牌照);
新加坡公众基金会资金来源于成员的捐赠或者自有资金,基金会管理的不是“别人的”钱,不需要资管牌照。而且,基金会不能对外募资或筹款,发币也只能对内;
如果区块链公司计划要发行基金做资管,注册公司时,就不能以公众担保基金会(公司)的载体出现,而应该选择私人有限公司的主体形式。
话说回来,也不要认为新加坡基金会都是公司和区块链那些事,新加坡当然也有公益慈善类的基金会,本团队近期就在协助客户在新加坡设立慈善基金会,稍后,小编会再次分享——《如何设立新加坡(慈善)基金会?》,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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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基金会归哪个部门管理
法律分析:基金会属于第三部门,第三部门是指既不是**的某个部门或下属组织,又不是追求组织拥有者的私人物质利益,介于国家和市场之间的组织部门,第三部门也称为“非**组织”、“非市场组织”、“非枣举盈利组织”、“志愿组织”。法律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五条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凳碧碧则。第六条***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慧链表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第七条***有关部门或者***授权的组织,是***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徐汇教育基金会上级哪个部门
徐汇教育基金会上级部门是上海市民政*。徐汇教育基金会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永嘉路354号304室,是经上海市民政*批准,于1993年正式成立的公募基金会。
基金会投资活动的七个基本法律问题
作者:
臧海川朱慧
一.
什么是基金会?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鉴于基金会的非营利、公益属性以及现实中多数基金会进行了慈善组织认定,本文讨论的基金会指已取得慈善组织认定的基金会,同时须考虑慈善组织相关规范管理问题。
二.
基金会是否可以进行投资活动?
根据《慈善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基金会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以进行符合规定的投资活动。
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亦规定,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根据上述规定,应理解为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是一项基金会的法定义务。2016年施行的《慈善法》从“发展慈善事业”原则出发,规定[1]角度有所不同,重点放在慈善组织从事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其后生效的《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2号,下称“62号令”)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即在符合特定限制条件下可以进行以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活动。
根据相关规定,基金会上年末净资产高于800万元(含本数)、低于800万元高于400万元(含本数)和低于400万元三种情况下,其最低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分别应为其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百分之七和百分之八[2]。捐赠财产足额拨付既是《慈善法》的明确规定[3]也是基金会公益属性的集中体现,基金会的投资活动当然不应影响基金会承诺捐赠财产的及时足额拨付。
三.
什么样的基金会有投资活动的需求?
应该说,只要基金会存在未被用于公益/慈善用途的财产,其就有让其财产保值、增值的投资活动需求,这里关注的是,何种类型的基金会会在商业实质上将投资活动作为其主要业务活动之一。就我们所见而言,至少如下三类基金会应考虑将投资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活动:
第一类,含有支出目标、需要平衡财产的当期收益和长远价值的基金会,典型代表是大学捐赠基金会,尽管中国的大学捐赠基金会尚未达到美国常春藤名校哈佛、耶鲁层面的为整个大学运行提供重要资金来源的程度,但也开始成为学校特定项目的定期/经常性资金来源。
第二类,计划永续或者长期存在的基金会,考虑到基金会/慈善组织存在最低年度慈善活动支出要求,在不考虑新增捐赠资产的情况下,为实现其长久健康存续的目标,基金会也应将投资作为一项主要的业务活动考虑。
第三类,以使命导向型投资为主要/重要计划业务的基金会,通常认为使命导向型投资是指意在同时获得社会效益和财务回报的投资。
此外,两岸三地均存在将基金会作为家族办公室顶层设计结构的情况,上述情况下的基金会也存在投资活动的实质需求。
四.
基金会进行投资活动的法定原则有哪些?
我们理解,基金会进行投资活动的法定原则包括: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4],以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5]原则。
根据62号令相关规定,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一)直接买卖股票;(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上述“负面清单”也可以看做是法定原则的另一维度体现: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和第(八)项体现的是“合法”原则(广义,包括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其导向),而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六)项体现的是“安全”原则。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以上第(一)项“直接买卖股票”的限制,我们理解这里限制的是基金会不得将其资金用于主动买卖股票,而不包括基金会接受股票捐赠或者通过认购资管产品而由资管产品买卖股票的间接投资股票活动。
五.
基金会投资的范围和方式有哪些?
根据62号令第四条,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与上述规定有关的主要实务问题有两个:问题一,是否存在上述第四条列明的三项投资活动之外的其他投资活动(方式)?问题二,基金会投资于非金融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下称“非金融机构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下称“私募基金”)应列入哪个类别?
以上两个问题有一定关联性,我们理解:
鉴于62号令使用了“主要包括”的表述,应理解为存在第四条规定三类投资活动之外的第四类“其他投资活动”。
关于投资于私募基金该如何归类,问题稍复杂,分述如下:
考虑到62号令的公布时间(2018年10月30日)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公布时间(2018年4月27日)之后,我们有理由相信,62号令的相关规定已考虑了资管新规的影响。有鉴于此,62号令第四条第(一)项中的“资产管理产品”可理解为资管新规中的资产管理产品,则非金融机构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不应视为包含在以上第(一)项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中。但根据部分业界人士的解读,资管新规的如下规定“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含有将非金融机构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纳入资管新规监管的意旨,关键是考虑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确已将非金融机构管理人纳入其监管,应理解为非金融机构管理人属于62号令第四条第(三)项中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则似可将投资于私募基金归入62号令第四条第(三)项的范畴[6]。
但我们注意到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实践中相当多基金会未将其对私募基金投资归入第(三)项,我们理解主要原因可能包括:第一,投资于私募基金与基金会“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边界并不清晰,考虑到现实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组织形式相当多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投资于非上市的有限合伙企业也可以认为属于广义的“股权投资”;第二,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所援引的上位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投资人与非金融机构管理人的底层法律关系应理解为信托关系而非委托关系,62号令第四条第(三)项的用词“委托”似乎有导致不同理解的空间;第三,根据62号令第六条,慈善组织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对基金会选择非金融机构管理人施以较高的注意义务。
与上述两个实务问题有关的是,《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了基金会应根据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62号令亦规定了慈善组织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相当多的基金会章程起草时未充分考虑未来的投资需求,其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未包含与《基金会管理条例》和62号令上述规定相衔接的内容,有违规嫌疑,建议在其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增加“做好捐赠资产管理,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或者类似表述。
六.
基金会投资管理的主要模式有哪些?
根据《慈善法》《基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方案/活动应经理事会(决策机构)组**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关于何为“重大投资”可以在基金会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
《慈善法》《基金管理条例》未明确规定的是,上述“重大投资”的决策职能是否可以在理事会同意情况下进一步委托/外包给基金会内设机构或者外部机构?实践中有多种商业操作模式,但鉴于《慈善法》《基金管理条例》和62号令规定了基金会理事会违反《基金管理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7],基金会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和勤勉义务,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8],以及,基金会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9]、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众利益活动[10]、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11]情况下的不利法律后果,似应认为即使在基金会理事会将其“重大投资”的投资决策功能委托/外包给基金会内设机构或者外部机构,理事会及相应理事也应对相应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基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以及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现实中兼任和不领取报酬的基金会理事比比皆是,其本职工作及过往经历可能与投资、投资管理关联度不高。考虑到基金会的投资活动商业本质可以分为两类:基金会直接选择并投资于底层标的之直接投资,以及,基金会选任第三方(无论其名义是委托、信托亦或是认购)由第三方确定实质底层标的之间接投资(商业上亦可以称之为委托投资或者间接投资),我们理解现实中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可能路径是:在基金会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基金会在上述两类或者四类(62号令第四条规定三类加上其他投资活动)投资活动中如何进行资产配置(年度资产配置计划)为“重大投资活动”,由理事会在其内设机构(如投资委员会/投资管理委员会)协助下决定,而每一资产配置类内的具体投资决定通过理事会内设机构或者委托/外包给外部第三方管理人决定。
七.
基金会投资活动中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关注什么重大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基金会的关联方以设立人(发起人)、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以及基金会自身和上述主体各自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主体为主,亦包括主要捐赠人及其他法定主体[12]。
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62号令,基金会投资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主要应关注:
(一)基金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13]。
(二)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14]。
(三)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慈善组织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慈善组织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利益[15]。
基金会投资业务中除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外,基金会财产的“社会公共财产”[16]属性也决定了基金会在投资业务中涉及商业实质为关联交易的要格外慎重。
[注]
[1]《慈善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2]《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第八条
[3]《慈善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4]《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慈善法》第五十四条
[5]《慈善法》第十五条
[6]《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问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mca.gov.cn)“五、办法规定“慈善组织可以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可否解释一下“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的具体范围。目前,国内负责金融监督管理的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这三个部门监管的机构主要包括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具体的机构名单可以在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官网上查询。”
[7]《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8]62号令第十四条
[9]《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
[10]《慈善法》第一百零四条
[11]《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2]具体范围见《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13]《慈善法》第十四条、第九十九条
[14]《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15]62号令第十条
[16]《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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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臧海川 律师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中国内地资本市场,私募股权和投资基金,金融产品和信托
朱慧 律师
北京办公室 资本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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