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基金需要备过宗案spv
私募基金以及公募基金都需要备案。公募基金,是指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证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基金公开募集的特点也就决定了***监管机构对它的燃扰仿监管与私募基金的不同。公募基金在很多种情形下都要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公募基金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有严格的规定,对基金资产的托管人也有严格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皮纤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李岁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
spv公司是特殊注册的吗?
spv项目公司是,也称为 "不可能破产的公司" ,其业务限于对特定资产进行收购及融资。特殊功能公司一般是一家子公司,基于其资产/负债结构与法律地位,即使母公司破产,特殊功能公司的责任仍然不受影响。
SPV是“SimplifiedPaymentVerification”的缩写。简单而言,SPV是**与社会资本组成的一个特殊目的机构,**以该机构为载体引入社会资本,双方对公共产品或服务进行共同设计开发,共同承担风险,全过程合作,期满后再将项目移交给**
什么是基金子公司资管产品
2012年10月29日,证监会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这一规定被业界认为***理财市场进入了泛资管时代。该规定的核心在于证监会允许公募基金公司,通过设立基金子公司的形式,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包括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如果说的简单一点,以往被信托所垄断的很多业务,例如房地产融资、**基础设施建设容易、工商企业融资等等类型,都可以由基金子公司通过发行资产管理计划来实现融资需求。而以往这类型,基本是由信托和银行全权负责,由银监会统一监管,在此文发布后,证监会监管下的基金公司也可以进行。
私募基金能办分公司吗
应该不能吧。
设立spv公司审批流程-法律知厚研但袁清低居前识
法律分析:融资租赁公司分为三种类型:内资、外资和中外合资。首先,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是: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发发起人应是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信用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3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且应当设立满一年,符合条件的发起股东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SPV)名义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相关子公司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其中,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对于中方外方的条件是中方投资者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外方投资者或其境外母公司在境外已合法注册并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外方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另外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50000万元人民币,高管人员要求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信用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从业记录、最近3年无重部总培害激大不良信用记录,相关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经济金融工作,从事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相关金融机构运营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五年以上。法律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spv基金是什么意思?
SPV的意思:指特殊目的的载体或机构。
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在证券行业,SPV指特殊目的的载体也称为特殊目的机构/公司,其职能是在离岸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向国外投资者融资。
spv是指接受发起人的资产组合,并发行以此为支持的证券的特殊实体。 SPV的原始概念来自于***墙(ChineseWall)的风险隔离设计,它的设计主要为了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

扩展资料:
SPV是一个专门为实现资产证券化而设立的信用级别较高的机构,它在资产证券化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的基本操作流程就是从资产原始权益人(即发起人)处购买证券化资产,以自身名义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再将所募集到的资金用于偿还购买发起人基础资产的价款。
对于它的作用,现在比较一致的看法是,SPV不仅通过一系列专业手段降低了证券化的成本,解决了融资困难的问题,关键的是通过风险隔离降低了证券交易中的风险。
东方园林spv总经理是什么职位工资待遇
高层员工稳定,待遇好,但是在公司没关系根本不可能让你升值,因为他们不会给你升值而是从新招聘领导。底层员工流动性特大,不到一年底层人员能完全更换一次,好多人是仰望它在园林界的名声,去后失望至极。在东方园林领导多的和蚂蚁一样,见个...
私募股权基金SPV架构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经常投资框架,即通过特殊目的载体(俗称“SPV”)投资。什么是SPV框架?根据《2019年备案须知》第四款定义,是指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的模式(本文SPV专指)。简单说,就是股权基金不直接投资到标的公司,选择通过中间一个主体(特殊载体),间接投资到标的公司。
此处的SPV属于实质认定,私募基金备案时,不能故意以该SPV为基金投资标的,来规避SPV架构的监管要求。
一、为什么会出现SPV架构呢?
1、基金自身原因:一些私募机构,没有相关投研能力,选择跟投其他实力雄厚基金进行投资,作为该基金的投资人,间接投资到标的公司。
2、市场竞争原因:一些优质项目,资本市场认可程度高,对一级股东要求也高,份额很快被一抢而空。导致部分基金无法直接投资到标的公司,只能通过投资标的公司的股东,间接投资标的公司。
3、股权稳定性考虑:标的公司出于股权架构稳定性考虑,主要有2种情况,①标的公司一级股东较多,如果增加一级股东需要其他股东配合签字,比较麻烦。特别是标的公司已经进入辅导或者上市阶段,此时变更一级股东影响更大。②标的公司一级股东人数众多,已经超出法律上限(例:有限公司股东上限50人),只能通过投资股东来间接投资标的公司。
4、其他情况:标的公司股东中的个别股东有对外转让需求、S基金受让其他基金LP份额、保荐券商的架构调整建议或投资人的税筹安排等等。
注:母基金通过子基金间接投资,看似特殊架构,但不属于本文所说的SPV范畴。
二、SPV有什么要求呢?
1、信息披露:如果基金存在SPV架构,那么需要在基金募集时,向投资人披露,一般是在《基金招募书》中披露。如果募集备案之后,调整投资架构,由直接投资变更为SPV架构投资,同样也需要披露。
PS:《2019年备案须知》(二十四)管理人应当在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和投资运作中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向投资者依法依规持续披露基金募集信息、投资架构、特殊目的载体(如有)的具体信息、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如有)、资金账户信息、主要投资风险以及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等。
2、风险揭示:如果基金存在SPV架构,那么需要在基金募集时,向投资人披露SPV架构,并揭示相关风险。如果组合投资基金,其中有一个项目是SPV架构,也需要披露。
PS:《2019年备案须知》(九)【风险揭示书】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基金架构、投资架构、底层标的、纠纷解决机制等情况,充分揭示各类投资风险。私募投资基金若涉及募集机构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向标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代持、私募投资基金未能通过协会备案等特殊风险或业务安排,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向投资者进行详细、明确、充分披露。
3、托管要求:如果基金存在SPV架构,那么该基金必须由托管机构托管,同时托管机构的监督需要穿透至该SPV主体。市场上对于“托管穿透至SPV主体”理解和执行均不一致,很多SPV主体不受基金控制,也不会配合托管机构管理。还有一种说法,基金通过SPV投资,SPV是一只托管的基金,那么该基金不需要托管。笔者认为上述2种理解均不正确,托管的本质要求是监管资金全流程,保证资金实实在在进入投资标的,如果有部分环节不在托管范围之内,那资金依旧游离监管之外,不符合托管本质,期待未来监管要求明确和推动托管实质责任。
PS:《2019年备案须知》(四)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的,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托管人应当持续监督私募投资基金与特殊目的载体的资金流,事前掌握资金划转路径,事后获取并保管资金划转及投资凭证。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投资凭证交付托管人。
注:如果基金募集备案之后,调整投资架构,由直接投资变更为SPV架构投资,同样也需要满足上述标准,执行相关要求。
三、SPV的优劣点
优势:
1、通过SPV架构,小私募基金可以投资到紧俏项目、优质项目。
2、通过SPV架构,背靠大机构大基金,可以节约投研成本和尽调成本。
劣势:
1、交易成本:私募基金通过SPV架构投资,中间SPV载体可能会收取相应的管理费、执行事务费用、运营费或者业绩报酬等,这样对投资人来说相当于双重费用,成本较高。另外还可能产生多重税负。
2、托管要求:私募基金通过SPV架构投资,必须托管。基金运营除托管费外,还需要更多的手续。
3、形象:私募基金通过SPV架构投资,标的公司未来上市,基金不能以标的公司直接股东身份出现,不利于公司形象推广。
4、退出机制:私募基金通过SPV架构投资,退出渠道较为限制,要么等一级股东减持完后,分红给基金。要么直接在一级市场出让所持有份额。
5、风险防控:私募基金通过SPV架构投资,SPV可能不受基金控制,无论是在资金使用、标的公司股票减持、或者对外转让标的公司份额等事项上,基金都难以把握投资风险。
6、创投政策:私募基金通过SPV架构投资,不属于《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范畴。
四、特别提示
1、当SPV是一个合伙企业时,基金尽量不能担任该SPV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原因有二,第一:根据证监会《若干规定》,私募基金不能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所以基金不适应担任GP。第二、如果私募基金担任SPV执行事务合伙人,那么该SPV的其他投资人也相当于受管理人控制,由管理人募集并管理。存在合规和备案风险。
2、当本基金是专项基金(单一投资标的),如果通过SPV架构投资,该SPV可能对外投资多个项目,不受本基金控制,那么本基金的专项基金性质受到破坏,管理人存在违规风险(向投资人募集时是专项基金,实际却变成了组合投资)。
是不是所有私募基金产品都必须托管?
基小律说:
近几年,托管机构的职责边界一直是行业内的争议点,一方面为满足基金业协会的监管要求,基金产品必须托管,但托管机构为规避自身风险,对基金又设置了高门槛,例如要求基金管理人或股东具备国资背景或是上市公司、限制私募基金自然人投资者的人数,造成私募圈托管难的现状。本文中,笔者通过梳理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并结合实操经验,希望读者对基金托管有较为清晰的认识。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
私募好帮手|来源
目录
一、托管的要求
二、关于基金托管的有关问题
1
托管的要求
一、法规层面
2019年12月23日,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四)条进一步明确不同私募基金的托管要求,具体见下表:
值得注意的是,自2018年8月起,在基金产品备案时,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式选择“契约型”,AMBERS系统自动提示“契约型私募基金应当有具有托管资格的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
同时,《备案须知》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封闭运作,已备案通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其中就包括“基金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二、实操层面
就私募基金是否托管,设基院-私募概况-托管分析中,对于已备案的私募基金的托管情况有统计,可根据产品类型、时间段进行筛选,并根据筛选显示各托管机构排行。
比如,筛选后近半年私募产品托管与无托管情况如下表所示,证券类全部托管,股权、创业类无托管的基金占32.63%。
筛选近两年产品托管与无托管情况如下表所示,同样证券类私募投资基金全部有托管,股权、创业类28.41%无托管。
2
关于基金托管的有关问题
一、通过SPV投资底层资产的基金如何托管
根据2019版《基金备案须知》,通过SPV投资底层资产的,必须托管,托管人应当持续监督基金与SPV的资金流,事前掌握资金划转路径,事后获取并保管资金划转及投资凭证。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投资凭证交付托管人。
该条规定是否意味着托管人要一并对SPV托管,若不托管,如何实现托管人事前事后持续监督的要求?
根据目前的理解,一种偏向于《基金备案须知》并未强制SPV必须托管,而且若多个基金同时通过SPV投资底层项目,SPV托管人的选择可能也未必统一,但为了满足基金业协会对托管人持续监督的要求,建议在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中对于基金财产的划转路径、投资路径作明确约定,且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交SPV向底层资产投资的相关凭证;另一种偏向于认为托管人要一并对SPV进行托管,SPV也应在基金托管行开设托管账户,从而实现托管人持续监管基金与SPV的资金流。根据我们的实操经验,目前很多托管行均要求对SPV一并进行托管。
二、托管人与管理人的共同受托责任
根据《信托法》第32条规定“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有效。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此次银行业协会在《托管业务指引》明确了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托管合同另有约定,托管人不承担职责之外的连带责任,对管理人、受托人等相关机构的行为不承担连带责任。正面回应了此前引起争议的“管理人与托管人为共同受托人”话题。
虽然基金业协会在2018年曾多次提到管理人与托管人的共同受托职责,但是从业内讨论、司法案例以及协会在2019版《基金备案须知》中的表述,基金业协会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责时并未强制要求托管人承担共同受托责任,只是要求托管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基金业协会对托管人的职责态度放宽,银行业协会亦在《托管业务指引》明确了托管银行的止付义务。
因此,为避免对托管人职责范围产生歧义,建议在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中作明确约定,管理人与托管人不是信托法上的共同受托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与此同时,从目前司法实践看,托管人虽然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但仍可能因过错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例如在***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凌洁合同纠纷【(2018)粤03民终16126号】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民生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与涉案基金的运行存在法律上和合同上的监督管理关系,对主责任人基金管理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或者减少的***失得以发生或者扩大,故民生银行属于补充责任人,对投资者***失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考虑到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在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算交割、投资监督、信息披露等,不参与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承担的责任界限也应当与基金管理人相区别,在尽可能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不应过分加重托管人责任。
三、关于是否有义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管理人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管理人未能或无法召集情况下,按照规定由托管人代劳。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为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尚未有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程序由基金合同约定为主。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当投资人多达百余人的时候,在出现基金管理人出现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的情况时,若通过投资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则会给投资人增加很多难度,从而导致基金陷入僵*,最终***害投资人的利益,因此为避免僵*,建议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前述情形的处理方式。
四、关无托管情况下的如何保障基金财产安全
契约型基金应设置能够切实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职责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或基金受托人***会等制度安排;非契约型基金应约定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同时,对于基金未托管的情况应作为特殊风险向投资者披露。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基金受托人***会等制度
正如前文所述,托管人是否有权及有义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尚不明确,为了更好地维护投资人的权益,建议在基金合同中细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基金受托人***会的召集方式、召集人、召集情形等。
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
基金财产一般会面临财产混同、利益输送、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等风险,因此我们建议从以下多个角度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
1)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管理和监督。为基金开立募集账户和经营账户,约定基金重要证照和印鉴的保管方式、更换、转账、划款审批、网银审核等事项;
2)对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等进行明确约定,对于基金重大经营决策事项进行特别约定;
3)约定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不得发生混同、利益输送等;
4)建立防火墙,防范内幕交易或利益输送;
5)强化信息披露;
6)定期审计并由管理人报送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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