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来自转股价值是什么意思
转股是可转债投资者的一项权利,即投资者在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转股期内选择将部分或全部可转债转换成对应股票的权利。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可转债发行后至少要经过6个月投资者才能行使转股权利。可转债的转股价值通过其转股价格与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来实现。1、转股价格:转股价格是指可转债转换为每股股票所支付的价格。2、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其实转股价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可以调整的。
可转债是什么意思?(我知道和申购新股的差别,不用再说区别了)
就是在持有一定期限之后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转换成该公司股票的一种债券
公司发行可转债对应的股份是原有的股份,还是增发的?
不明白啊==!
最新债转股新规梳理解读,私募基金也迎利好?(附债转股业务解析)
2017年8月7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就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其中,第二十六条是“实施机构可以依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申请成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依规面向合格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这对私募基金而言,无疑是个好消息!
债转股新规主要内容如下
项目
具体规定
机构界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进行监管。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是指商业银行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机构功能
实施债转股。银行通过实施机构实施债转股,应当先由银行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再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再次重申***2016年10月10日发布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中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的规定。
机构名称
采用“字号+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形式命名。
出资人条件
银行
银行应作为主出资人(最大股东),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实施机构全部股本的50%,设立的实施机构要纳入并表管理。还需要满足的主要条件有: 1.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2.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监管评级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 5.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
其他法人机构
1.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2.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 4.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 5.若为非金融机构,其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
不得作为出资人情况
1.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2.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异常; 3.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4.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5.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6.代他人持有实施机构股权。
业务范围
主要从事债转股及其相关配套支持业务。经银监会批准,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 1.以债转股为目的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 2.将债权转为股权并对股权进行管理,对于未能转股的债权进行重组、转让、处置等必要管理; 3.依法依规面向合格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实施债转股; 4.发行金融债券,专项用于债转股; 5.通过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同业借款等方式融入资金; 6.对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必要的投资管理。自有资金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业务;募集资金使用应符合资金募集用途; 7.与债转股业务相关的财务顾问和咨询业务。 实施机构应以债转股业务为主业,全年主营业务占比或者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原则上不应低于总业务或者总收入的50%。
业务 规则
鼓励支持条款
鼓励商业银行向非本行所属实施机构转让债权实施转股,支持不同商业银行通过所属实施机构交叉实施市场化债转股。
债转股对象企业、转股债权及转股价格和条件由实施机构、债权银行和企业根据国家政策导向依法自主协商确定。债权可以转为普通股,也可以经法定程序转为优先股。
禁止性条款(监管红线)
实施机构向商业银行收购银行债权应严格遵守洁净转让、真实出售的要求,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审慎评估债权质量和风险,进行市场公允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强调洁净转让、真实出表、市场化运作)
实施机构收购银行债权不得接受债权出让方银行及其关联机构出具的本金保障和固定收益承诺,实施利益输送,不得协助银行掩盖风险、规避监管要求 (不得签订影响资产和风险真实完全转移的抽屉协议)
实施机构收购银行债权,不得由债权出让方银行及其关联机构使用资本金、自营资金或理财资金提供直接或间接融资,不得由债权出让方银行及其关联机构以任何方式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
作为债转股对象的企业应满足的条件
基本 条件
1.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 2.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 3.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
优先 考虑
1.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 2.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 3.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禁止债转股的企业
1.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 2.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失信企业; 3.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 4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什么是债转股?为何要实行债转股?如何实施债转股?针对这三个问题,常道金融的阿常围绕最新政策,全面解析债转股的背景、意义和模式。
一、债转股概念
债转股是指将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换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对企业的股权。具体来说,银行将不良贷款转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债权转换为股权。债转股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为企业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派员参加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参与企业重大决策,从而带来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具体业务流程如下图:
二、债转股的背景
(一)高企的企业负债率
随着我国经济增速放缓,宏观经济结构调整,部分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面临盈利下降、应收账款周转率低、资金链条脆弱、债务高企的困境。截至2016年9月,我国工业国企的资产负债率为61.5%,其中央企为68%,地方国企为64.3%。同时,国有企业利息保障倍数呈加速下滑趋势,目前已低至2.0左右,国有企业的偿债能力严重下降。
产能过剩行业高杠杆率问题尤为突出,根据山西省七大煤炭集团公布的2016年半年报数据,焦煤集团、同煤集团、潞安集团、阳煤集团、晋煤集团、晋能集团、山煤集团分别负债2107亿、2234亿、1605亿、1755亿、1769亿、1838亿和677亿,负债总额过万亿,体量相当于2015年山西省全年GDP,总体资产负债率达80%。因此,企业端需要行之有效的途径降杠杆,减轻财务压力,让企业渡过中周期性的经营困难。
(二)亟待化解的银行不良
与企业高企的负债率相对应的是,在“去产能、去杠杆、去库存”的大背景下,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规模正处于快速上升阶段。2016年,全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比率已由2015年的1.65%上升至1.81%。而银行体系的信贷风险可能尚未完全暴露,未来随着供给侧改革的深入,银行不良率可能会进一步攀升。
综上,债转股推出的目的是:从企业端有效降低企业的杠杆率水平,减少企业的财务成本,化解企业中短期的财务困境。
从银行端来看,债转股主要是减少了银行潜在不良的规模,缓解银行监管指标压力,解决不良爆发可能引发的风险。当然,从整个债转股流程和账务处理来看,贷款转让阶段毕竟不是银行真正的价值提升,而只是会计处理带来的账面利润回升。债转股能否有效提升价值,最终还是看实施机构(如子公司)能否治理好公司,使其经营改善,从而获得价值。
三、债转股的模式
(一)按实施机构划分
根据债转股实施机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三种运作模式:
1)银行对企业的债权直接转化为银行对企业的股权;
2)银行将其对企业的债权,主要是不良债权打包出售给第三方(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随之转移给第三方,再由第三方将这笔债权转化为其对企业的股权;
3)银行成立子公司,由子公司承接债权并转化为对企业股权。
***2016年10月10日发布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首先,现行法令禁止银行持有企业股权。2015年修订的《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仍亊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极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觃定的除外。其次,银行持有企业股权对资本消耗很大。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或者因政策性原因并经***特别批准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400%,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其它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1250%。因此如果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转为股权,对资本消耗很大。
因此此次债转股只能通过以上第二或者第三种模式进行。也就是既可以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第三方实施机构,另外银行也可以通过设立附属资产管理类公司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截止2016年12月末,四大行均已公告成立债转股专营子公司,工行、建行、农行、中行拟开设的子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分别为工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20亿元)、建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20亿元)、农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0亿元)、中国银行资产管理有理公司(100亿元),反映出专营子公司模式受大型银行认可,或将成为主流。
(二)按主导者划分
根据债转股的主导者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政策性债转股以及市场化债转股。
四、债转股的流程
根据《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对比1999年债转股,将本轮债转股实施细则罗列如下表:
具体操作分析(以武钢集团债转股为例):
(一)操作步骤:第一步,成立GP(一般合伙人)/LP(有限合伙人);第二步,用基金募集的钱偿还银行贷款;第三步:按照定价,基金将偿还贷款的钱转换成公司股票;第四步:基金成为公司股东,成为主动管理者;第五步:基金退出。如下图:
(二)实施主体:不直接通过银行,建行与武钢集团共同设立的武汉武钢转型发展基金,管理人为建行集团旗下具备基金管理人资格的子公司建银国际有限公司和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三)资金来源:GP的出资比例约1:2,武钢出资10亿元,建行出资20亿元;LP的出资比例为1:5,武钢出资15亿元,建行出资75亿元。建行与武钢集团的首期转型发展基金120亿元资金已到位,该基金共两只总规模240亿元。
(四)定价机制:债权定价:正常贷款按照1:1债股比例定价,问题贷款一般以在3-4折折扣率进行折价,再结合对应资产的抵质押状况、资产负债表估算出破产清算情况下的现金价值(由专业第三方机构负责评估)。武钢是正常贷款,建行主导的基金以1:1的企业账面价值承接债务。股权定价:上市公司可结合市价,形成合理的估值区间后,双方进行谈判确定交易价格。9月末,武钢公布方案,武钢股份停牌价为3.17元/股,转股价就在3元左右的这个区间范围内。非上市公司也可参考同类市场价值,通过不同的估值方法互相验证,形成合理的估值区间后,双方进行谈判确定交易价格。
(五)退出机制:股权投资+回购。集团到期债务最后退出的方式主要是投资的子公司未来上市或装入主板的上市公司中,通过二级市场退出或者通过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上市等方式退出。同时,建设银行也将设定一定的业绩条件和公司治理的要求,如不达标,将会要求其母公司按照一定的条件回购股份。
来源:并购投资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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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转债转股是什么意思
修正转债转股意思如下。转债转股是指可转债持有人可以依据转债募集说明书的条件,按照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在转股期内的转股申请时间,随时申请转换为发行转债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票。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将通过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按报盘方式进行,其具体步骤为:在转股期内交易所将专门设置一交易代码供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本公司股票。持有人提交转股申请,须根据其持有的可转债面值,按照当时生的转股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经营机构申报转换成本公司股票的股份数。涉及到不同的交易所,转债转股的环节也有差别。对于上交所流通的可转债,交易所将专门提供一个与转债对应的转股代码,投资者输入该转股代码,以转债的面值为交易价格,键入所需要转股的转债数量就可以了。而对于深交所上市的转债,需要投资者到所开户的营业部提出申请,营业部将利用专门的设备将该申请转交给交易所。在该过程中,深交所提供的交易代码往往为该转债本身的代码,在输入该代码后,投资者需要通过一定的选项进入转股程序,营业部将客户需要转换的债券数量按照当期的转股价格计算出所转换股票数量,并申报到交易所。
债转股是什么意思,债转股有哪些好处
1、什么是债转股所谓债转股,是指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也就是说,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的主体,将商业银行原有的不良信贷资产――也就是有企业的债务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它不是将企业债务转为家资本金,也不是将企业债务一笔勾销,而是由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持股与被持股、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由原来的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从际关系来看,债转股指债务在面临经济困难或是信贷评级下滑时,以本货币按市场状况以一定的折扣赎回外债。债权人随后以债务货币投资于该的公司,将原来的债权转换成股权。这种情形被称为债务将债务证券化了。2、债转股的意义作用目前实施的政策性债转股,其内涵整个模式已经从改革发展两方面扩展了。从改革意义来说,债转股的内在含义实际上与十五大所规定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多元化产权结构有资本实施战略性重组这些改革目标密切联系在一起,为这些改革提供了一个好的契因条件。从发展方面看,与解决我们目前有企业面临的许多重大难题有密切关系。债转股不意味着家或有家背景的金融机构把企业的烂帐认下来,而是淘汰旧的生产能力、调整产权结构、促进技术设备更新,以及在全社会的空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等。其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它把银行不良资产盘活,把银行不良资产分离出去,转为企业的股权,这样,就可大力提高银行的信用地位,从而搞活银行的资金。通过银行来使企业重组,改变单一的有资本,增加有资本的活性。(二)、强化对企业的经营监督。在我,资本市场不发达,有企业资金严重依赖银行贷款,但银行的债权人地位使得银行无法约束企业的行为。当前,存在一个突出现象是,银行的债权纠纷由于种种原因在法院很难取得胜诉,即使取得胜诉,也无法执行实施。实行债权转股权后,银行取得对企业的监管权,就能增加对债务企业的约束力度,防止企业经营行为短期化,保障银行权益。(三)、减轻有企业负担,有利于实现有企业脱困目标。企业“债转股”有如下重点:1、集中解决在经济发展中起举足轻重作用的大型、特大型家重点企业;2、支持近十余年来承担家重点项目的企业减轻债务包袱,促使其尽早达产达效,产业升级;3、围绕有大中型骨干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两大目标,促使亏损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企业扭亏转制。有企业脱困的目标艰巨,债务问题是其主要梗阻之一。债转股后,企业不用还本付息,负担随之减轻;同时资产负债表也趋于健康,便于企业获得新的融资。而且,债转股触及企业的产权制度,推动企业尽早建立新的经营机制(四)、社会震动小,容易得到各方支持。债转股兼顾了财政、银行、企业三方面的利益。家银行债权变股权,没有简单勾销债务,而是改变了偿债方式,从借贷关系改变成不需还本的投资合作,既没有增加财政支出,又减轻了企业还债负担,银行也获得了管理权。这是一种现实代价最小的债务重组方案,社会震动小,所以,可以在较大规模上运用,有利于在较短时间内收到解脱家银行有企业债务症结的成效。综上所述,债转股对经济发展意义重大。然而目前我并未有债转股的法律出台,对此还需要**出台相应的理发才是。
怎样判断是否执行债转股?
债转股的定义是上市公司把原来企业的债权转变为股权,也就是把原来企业的债仅,转变为企业的股权,由于公司的波动,债转股后是否能够赚到钱就难以论证了,要看当时的情况是怎么样的才能做出判断。
发改委1238号文:支持**出资产业基金、新设专项基金参与债转股(附政策原文及解析“**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合规路径)
来源:发改委官网、来源:金融法研圈 作者:徐伟律师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发挥**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推进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1238号)
为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工作报告部署,积极推动《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及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落实,充分发挥**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在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市场化债转股)中的积极作用,加大对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的支持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对推进市场化债转股相关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符合区域规划、区域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的有发展前景的高负债企业实施市场化债转股,有助于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有效降低相关领域内企业杠杆率,防范企业债务风险,帮助企业降本增效,实现优胜劣汰,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作用的重要结合点。
二、**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的市场化债转股项目应符合《**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第三章关于投资领域的规定,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须满足《指导意见》所明确的相关要求。
三、支持现有**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或新设**出资市场化债转股专项基金按以下方式参与市场化债转股项目:
(一)以权益投资的方式参与《指导意见》所列各类实施机构发起的市场化债转股项目;
(二)以出资参股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债转股投资基金的方式参与市场化债转股项目;
(三)以经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明确或约定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其他投资形式参与市场化债转股项目。
四、鼓励有条件有需求的地区探索新设**出资市场化债转股专项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新设**出资市场化债转股专项基金可以吸引符合条件的银行和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以及其他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支持**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除**外的其他出资人申请发行企业债券,通过基金投入市场化债转股项目,有效拓宽市场化债转股筹资渠道。
五、**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针对市场化债转股项目普遍存在的投资期限较长、收益较低、不确定性高情况,**出资部分可以适当让利,提高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债转股项目的积极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支持**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具体办法,积极稳妥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7月15日
附:
来源:金融法研圈 作者:徐伟律师
**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定义
根据发改委管理办法,**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是指有**出资,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根据财政部管理办法,**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由于我国的特殊体制,涉及**出资的项目投资往往会引起发改委、财政部门的多头监管(PPP即是显著的例子),但从上述两部门分别对于“**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的定义来看,虽然名称略有不同,但是实质内容均一致,本文均称之为“**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主要包含以下特征:
1、本质上是私募基金,受《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制;
2、该类基金的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投资方向为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基金类别为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根据中基协相关规定,基金类别分为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其他类基金,**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只能作为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不能作为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基金);
3、资金来源是**单独出资或者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出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中央和地方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及其它财政性资金。
**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监管权限归属
1、证监会
证监会负责私募基金的日常监管,已成为共识,并形成了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募集行为监管、产品备案、信息披露等一系列的监管制度;除了上述基本监管制度外,由于**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使用了**资金,还应满足发改委办法、财政部办法相关的监管要求。
2、发改委
发改委监管主要分为事中事后监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等(具体内容详见下文产品备案、信息披露部分)
3、财政部
财政部单独或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于该类基金的设立实行前置审批;同时,根据财政部办法,财政部还对该类基金的运营状况进行监督(具体内容详见下文产品备案、信息披露部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特殊要求
1、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除需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中基协进行基金管理人登记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资产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2、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除应具备托管资质外,明确对于**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只能有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即券商无法进行托管。
产品发行与备案特殊要求
**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除需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产品备案外,还需履其特有的前置审批、信用信息登记、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等程序,具体如下所示:
1、前置审批(财政部、本级**)
**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批准。
2、产品备案(中基协)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或“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3、**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发改委)
“全国**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及子系统——中央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在全国**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登记;地方**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在本区域**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子系统登记。发展改革部门应于报送材料齐备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4、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发改委)
**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在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登记后,由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登记信息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基金投向进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并在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予以公开。对于未通过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的**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出具整改建议书,并抄送相关**或部门。
信息披露
**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除需符合《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外,还应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及报送义务。
1、中基协要求基金产品的信息披露义务(季报、年报)
(1)季报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2)年报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一)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二)基金的财务情况;(三)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四)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五)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六)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此外,还需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以及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
2、发改委要求基金产品的信息披露(年报)
中央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年度业务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托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地方**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本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年度业务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托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修订、资本增减、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合并、清算等。
3、财政部要求的信息披露(定期、季报)
**投资基金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按季编制并向财政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绩效评价
1、**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发改委)
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一)基金实缴资本占认缴资本的比例;(二)基金投向是否符合区域规划、区域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综合评估**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资金使用效率及对所投产业的拉动效果等;(三)基金投资是否存在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债务的行为;(四)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根据评价指标对**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进行系统性评分,并将评分结果适当予以公告。有关评价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评分结果对登记的**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给予差异化的信贷政策。
2、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并完善基金管理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发改委)
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一)基金管理人实际管理的资产总规模;(二)基金管理人往投资业绩;(三)基金管理人过往投资领域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四)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运作是否存在公开宣传、向非合格机构投资者销售、违反职业道德底线等违规行为;(五)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团队是否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是否被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名单;(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根据评价指标对基金管理人绩效进行系统性评分,并将评分结果适当予以公告。有关评价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各级**部门可以根据评分结果选择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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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知识:转债申购是什么意思
到目前为止,没风险.转债是您购买的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在指定期限中,您可以将其按照一定比例转换成该该公司的股票,享有股权的权力,放弃债券的权力,但是如果该公司的股票价格或者其他条件对您持有股票不利,您可以放弃将债券转换成股票的权力,继续持有债券,直至到期。转债申购单位为“手”,每10张为1手。每个帐户申购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少于1000元面值,超过1000元面值的,必须是1000元面值的整数倍,每个帐户认购上限为不超过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的1‰。每个股票帐户只能申购一次,委托一经办理不得撤单。多次申购的(包括在不同的证券交易网点进行申购),视第一次申购为有效申购。投资者申购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收取任何手续费。深市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购代码为125***,如鞍钢转债(125898);沪市可转换债券发行申购代码为733***,如机场发债(733009)。
债转股新通知的私募视角解读
二、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各类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向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遵守相关监管要求。符合条件的银行理财产品可依法依规向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对象企业合作设立子基金,面向对象企业优质子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实施机构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发起设立专项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针对此条款,有以下几点值得说明、交流。
1.如何理解“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的定义主要参考《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是指商业银行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但是,截至目前,该规定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所以,目前获得银监正式批准的实施机构为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2.如何理解“发起”
《通知》并未明确发起的含义。严格意义上,此处的“发起”应理解为实施机构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基金。但是截至发文日,已批准开业实施机构并没有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后续,实施机构可能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而从积极推进债转股业务发展的角度,我们倾向于对“发起”作出扩大解释——实施机构可以不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而是作为发起人,以投资者的身份,参与构建/主导私募基金的发起设立,并选择第三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管理服务。
3.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
实施机构发起的基金应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排除了其他类私募基金(债权本身并不属于证券类、创投类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这也意味着,一般的股权投资私募基金也可以参照债转股的操作方式设计产品结构,通过收购债权实现股权投资。但无论如何,转股后的股权投资应为“真股”。
4.符合条件的理财产品可以可依法依规向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
“谜底就在谜面”,不难理解,但是对于“符合条件”应如何理解,《通知》并未做进一步的规定。
5.多合作
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与对象企业合作设立子基金,面向对象企业优质子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实施机构与股权投资机构,例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合作发起设立专门从事债转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通知》作为原则性的规定,明确了私募介入债转股市场的接口,但是实施机构如何通过私募方式开展债转股业务,仍有待进一步的观察。
另外,除了《通知》第二条外,以下内容,也是看点:
实施机构可以设计股债结合、以股为主的综合性降杠杆方案,并允许有条件、分阶段实现转股。
实施机构可以发股还债。
各类所有制企业都可进行市场化债转股。
财务公司贷款债权、委托贷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经营性债权等均纳入债转股业务范围。但不包括民间借贷形成的债权。
银行所属实施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市场化债转股为目的受让各种质量分级类型债权。
银行可以向所属实施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债转股为目的转让各种质量分级类型银行债权。
允许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权益类融资工具实施市场化债转股。
允许以试点方式开展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银行债权转为优先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