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转和卖有什么区别?
基金转换和卖出区别:
1、操作目的有差异
虽然二者都是投资者收入或风险承受力发生改变或证券市场发生较大波动时,通过不同基金之间的转换或卖出赎回,来分散规避部分因市场波动带来的投资风险。但是直接卖出赎回可能只是需要使用资金进行资金周转。
2、操作行为有差异
基金卖出是将手中持有基金进行全部或是部分出售赎回,进行变现或再投资。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在持有某公司发行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后,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转换成该公司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3、耗费成本有差异
基金转换技巧与正常的卖出再申购相比,节省了赎回和申购费,降低投资成本。但是基金转换只能同公司转换,会受到限制。而基金卖出申购无限制。
再申购需在交申购赎回费。
4、耗费时间有差异
基金转换直接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转换成本公司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比起赎回在申购可以节省许多时间,这样可以使购买的基金充分发挥价值。
5、基金选择范围有差异
基金转换只能转换成同基金公司的基金产品,卖出再申购可选择基金市场所有投资基金产品。
S基金系列|(一)概述和交易基本法律问题
作者:钱俊
审校:金旭
对于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本文简称“私募基金”)的投资人而言,其痛点始终是流动性问题。如果私募基金流动性高、退出渠道通畅,私募基金的募、投、管和退各环节都将正向循环,反之容易导致堰塞。目前,随着北交所、科创板开板以及H股全流通推行,人民币私募基金的资本市场退出渠道整体较为通畅,但是也始终呈现供需失衡和结构化矛盾的状态,此时专注于私募基金份额受让投资的S基金(SecondaryFund)和提供私募基金份额交易的市场(“私募二级市场”)备受关注,并且被期待成为另一高效的退出渠道。
本S基金系列文章,将从S基金概述和交易基本法律问题、S基金法律尽职调查和估值,以及S基金交易特殊法律问题(包括国资、外资、资管新规及利益冲突等特殊法律问题)多视角、多维度剖析人民币S基金所涉法律问题。
一、S基金交易结构
S基金(包括S策略)最先在上世纪80年代在美国诞生,在西方私募市场已形成成熟业态,其交易结构非常灵活、多样,在基础交易模式上可以衍生出各种特殊结构。根据私募机构PAIPartners早年发布的《PE二级市场估值分析报告》(PrivateEquitySecondaryMarketValuationAnalysis)可知,美元S基金结构通常包括:直接销售(straightsale)、部分销售(stripsale)、捆绑性二级交易(stapledsecondary)、结构化合资(structuredjointedventure)、总回报互换(totalreturnswaps)、证券化抵押基金债务(securitizationCFOs)、证券化未出资承诺(securitizationoftheunfunded)、剥离(spin-out)和尾部交易(tail-end)等,这些复杂交易结构的演化系为了满足各方不同的诉求,在交易价格、执行速度、结构化程度以及流动性创造各维度上进行平衡和重塑,并且经常需要伴随使用衍生金融工具。
在国内,受限于中国的法律架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的监管要求,截至目前人民币S基金交易模式和结构都相对固定、简单,通常也不存在结构化安排和衍生工具,主流模式包括(1)基金份额转让型;(2)投资组合转让型。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重组接续型”S基金开始逐步步入市场视野,并且不排除成为未来另一重要模式之一(2021年5月,由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华盖资本联合发起中国第一支重组接续型S基金[1])。其中,“重组接续型”模式是指,S基金受让原有基金LP在原有基金中的投资,并且将S基金资金用于投资受让原有基金的投资组合,且S基金将继续由原有基金的GP/管理人负责管理。该模式下,主导方通常为原私募基金的GP/管理人。
二、S基金交易流程
(一)私人交易
以最典型的基金份额转让模式为例(投资组合转让模式原则上和惯常的私募基金投资方式无实质性区别),私人交易情况下的交易流程主要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
步骤事项
具体内容
关注点/建议
1
磋商谈判
在正式启动交易前,无论是目标基金GP主导(GP-ledtransaction)还是卖方LP主导(Seller-ledtransaction),主导方均需做好充足预沟通和退出方案(包括转让份额范围、价格区间、准备意向书范本和拟定交易结构)。
磋商谈判前,若由卖方LP主导的交易,建议投资人需和管理人或GP提前沟通,避免出现磋商完成后管理人或GP不予批准本次交易而造成不利*面。
2
签署意向书、尽职调查
在磋商谈判达成初步一致意向后,买卖双方通常将签署投资意向书,并且开展实质性尽职调查工作。同时,也有相当的S基金同时开启财产份额评估或估值工作。
通常,尽职调查工作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对私募基金及份额本身进行调查,第二层次即是对投资组合开展调查。
3
风险识别和交易条件磋商
在经过尽职调查工作后,投资人将就发现的私募基金及投资组合相关的法律、财务和商业风险进行充分识别,进行投资决策和定价,并且围绕风险识别问题与卖方以及管理人开展商业条款及法律条款的磋商。
在风险识别过程中,通常需要深度尽职调查投资组合的相关信息,此时通常需要管理人给予充分配合,否则无法获得必要和准确的信息。
4
正式通知管理人,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与此同时,通常此时会同步将S基金投资的事宜正式通知管理人,并且由其牵头征求其他LP意见(若需遵循优先购买权机制),并且履行相应的GP审批程序。
通常而言,私募基金合伙协议中一般会约定私募基金份额转让的前提条件及申请转让程序,主导交易方将遵循该机制申请执行。
5
反向尽职调查
审批转让过程中,管理公司通常也将对新的投资人进行反向尽职调查,以明确其是否存在不符合适格投资人的条件,或者其穿透后的资金或者投资人存在禁入的外资成分,或者其他不利于后续投资组合上市的三类股东等情况。
反向尽职调查实际对于基金后续的投资组合的资本化是否顺利具有重要影响,此步骤原则上不应当省略,反而应当加强审核。
6
签署交易文件和补充协议(若需)
在各方履行完上述步骤后,各方应当签署相应的份额转让协议、重新签署《合伙协议》,并且由普通合伙人和新的投资人就相关特殊事项签署补充协议(若需)
交易文件签署过程中需重视的法律问题详见本文第三节和后续系列文章中涉及的特殊法律问题识别和分析。
7
交割和变更登记
交易文件签署完成后,各方将依据交易协议约定的条件完成交割以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所有的交割和工商变更事宜及时通知其他LP,并且完成基金业协会的事项变更登记。
/
(二)场外市场交易
除了买卖双方实施的私下份额交易,各地根据政策要求也在加紧打造场外私募二级市场,以进一步助力提升私募基金流动性,并为未来国资、金融机构、外资等大规模参与标准化私募基金份额转让和投资创造必要条件、交易场所及制度规则。2020年12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北京市成为国内第一个获得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试点资格的地区;2021年4月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推出一系列11项业务规则,内容涵盖转让标的、转让方式、合格投资者准入、转让流程等内容,开创了私募基金份额场外交易模式。2021年11月,中国证监会再次核准上海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作为继北京之后第二个试点私募二级市场的城市,上海股交中心随后出台相应指南和挂牌机制。之后,其他各地也陆续传出将要开展二级市场转让平台试点的信息。
可以说,更为标准、规范的场外私募基金份额转让的大门正在逐步打开,随着各地试点的不断成熟和发展,相信未来各种交易模式的创新也将逐步增多。
三、S基金交易条款相关法律问题[2]
序号
风险识别问题点
法律关注/建议
1.
签约主体
在买卖双方签署私募基金份额转让文件过程中,通常建议将管理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并作为签署方,以保证后续履约顺利以及豁免和确认部分事宜获得管理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认可。
2.
份额转让的限制
基金文件通常会约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转让时,其他有限合伙人对转让份额享有的优先购买权。需要注意的是,若基金文件未约定优先购买权条款,尽管《合伙企业法》未明确赋予法定的优先购买权,但是工商部门也无法直接办理份额转让手续,依然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且签署新的合伙协议,此时其他合伙人实际对份额转让也有了一定的限制权利。鉴于此,建议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充分查清优先购买权的履行要求和限制,并且尽快提早履行相应流程或者提前沟通。且,即使不存在优先购买权的限制,也尽量提前委托管理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预沟通。
3.
份额转让的方式
通常而言,合伙份额转让以转让方式进行,但是在考虑到特别原因(包括税务问题、国资审批问题、当地工商要求)的情况下,不排除个别交易采用同步减资和增资的程序完成。
4.
交割先决条件
在S基金份额的交易过程中,通常会设置有各类交割先决条件,包括:内部审批(包括合伙人会议审议和GP审议)、外部审批(包括国资审批、评估审批/备案(若需)),陈述和保证真实、准确和完整,未发生重大不利影响等。该些先决条件均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
5.
交割和工商变更登记时点
先交割后变更登记,先变更登记后交割,还是分批次交割在两次交割中间进行变更登记,是买卖双方商议和博弈的结果。同时,为确保交割款的安全,也可以考虑安排监管账户或者共管账户机制,以确保交割款项和工商变更登记不存在风险敞口。
6.
陈述和保证
对买方而言,通常关注:卖方的授权、卖方的出资情况、卖方无违约情况以及标的无不利情况。对卖方和管理人而言,更多通常关注:买方的身份资质、买方的出资能力,以及其投资人的适格性。
7.
过渡期损益
鉴于私募基金份额转让可能存在一个较长的过程,在估值基准日和交割日之间乃至工商变更登记日之间(“过渡期”)存在较长间隔,过渡期内可能发生部分事项将影响买卖双方利益之事宜,各方对此应当予以充分安排和预设调整机制。例如:期间的基金分配、债务承担、基金回拨等。
8.
特别调整
鉴于部分私募基金存在回拨机制,在S基金交易前可能已经存在历史分配,买卖双方应当对基于历史分配的回拨机制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以免存在潜在的经济利益分歧点。
9.
违约赔偿和解除
鉴于S基金交易的最主要标的物的管理权限并非在交易双方名下,各方的最主要权利和义务主要涉及交割、工商登记和陈述和保证,各方应当围绕该些事宜未实质性完成而设置合适的违约责任乃至解除条款。同时基于各方的诉求,可以就违约责任承担和解除权行使前增加相应的限制或者条件,或者设置相应的豁免条款或者免责条款。
10.
特殊安排
S基金份额转让前,卖方可能基于补充协议而享有一定的特殊投资人权利,该些权利是否可以一并转让和让渡,需要各方友好协商,其中特殊权利主要包括:缴款的宽限、管理费的减免、合作投资的安排、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指定等。并且,该些特殊权利是否可以一并为管理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接受和确认同样存在重要意义,需要买卖双方和管理人进一步协商。
注释:
[1]根据深创投的官网信息,其和华盖资本在2021年中旬合作发起了中国首支人民币架构重组接续基金。
[2]本节以私人交易下的私募基金份额转让为例,不包括场外交易市场相关问题。
钱俊
qianjun@glo.com.cn
钱俊主要业务领域为境内资本市场、收购与兼并、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以及重大投融资争议处理。除律师职业资格,钱俊还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和注册税务师(CTA)资格,擅长结合财务和税法为客户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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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视点|国有性质私募基金转让是否必须“进场交易”?
■道可特法视界第1169篇原创文章
国有企业是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一类重要的市场主体,针对这一特定主体,我们法律体系中已经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相对完备的监管规则。近年来,随着私募基金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以及中央和地方的**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直接作为出资主体,下同)已经通过各种形式与私募基金进行了深度结合。如何认定私募基金的国有属性,国有属性的私募基金转让是否必须进行进场交易?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私募基金团队将对此进行逐一分析。
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国民经济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国有企业法律体系中已经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相对完备的监管规则。近年来,随着私募基金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已经通过各种形式与私募基金进行了深度结合。例如,国有企业作为投资人进入一支私募基金,或者作为管理人运作一支私募基金,或者二者兼而有之。对于国有企业与私募基金的结合,首当其冲并且极为关键的法律问题就是与国有企业结合后的私募基金是否将被认定为国有企业,这直接决定了该私募基金是否应该适用一系列的国有企业监管规则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一)32号令的“国有”认定规则
(一)国有公司受让股权无需进场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该条规定明确了应当进场交易的经济行为仅为国有资产转让,指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简单的来说,需要进场交易的经济行为即为我们通常理解的股权转让,国有公司在受让相关股权时无需进场交易。
(二)国有公司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必须进场交易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国有股权转让需要遵循一定程序,具体包括可行性研究、转让方案的制定与审批、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否则转让行为将可能归于无效,因而国有公司转让直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必须进场交易。
(三)国有属性私募基金投资形成企业产(股)权对外转让进场交易非为必经程序。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形成企业产(股)权对外转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通过上述法律法规可以看出,**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形成企业产(股)权对外转让不受《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制,即不强制要求履行进场交易的程序。从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引导基金的出资及设立由财政部门在管理,而子基金的登记备案及相关监管则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实际上纳入了中国证监会管理范畴。由此来看,国家对于引导基金及其参股子基金事实上是按其他金融类企业进行管理的。因此,**引导基金退出子基金的相关程序无需履行国资委关于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程序。
针对国资背景的产业基金在基金产品退出时是否需要挂牌交易,目前并无明确的规范性文件指引。经互联网渠道查询相关批复文件,存在意见如下:
重庆市国资委的回复文件中表示国有公司设立出资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对外投资的股权对外转让不适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即国有公司设立出资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对外投资的股权对外转让与**引导基金退出程序相似,也无需履行国资委关于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程序。
针对该问题,北京产权交易所回复为合伙制股权基金不适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有企业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形成企业产(股)权对外转让,进场交易非为必经程序,一般情况下均不进场交易。
综上所述,国有公司受让股权是不需要进场交易的,国有公司转让直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需要履行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程序,进场交易为必经程序。目前关于国有公司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形成企业产(股)权对外转让是否进场交易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经咨询北京产权交易所,存在不进场交易的情况,具体仍以国资委答复为准。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私募基金团队认为,随着私募基金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国有属性的私募基金将得到进一步发展,**通过产业基金以及国有企业通过设立私募基金的方式参与实体企业的发展将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在国有公司设立出资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对外投资的股权对外转让是否需要进场交易无明确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建议首先在《基金项目投资管理办法》中增加关于项目退出方式的相关内容,如:“公司的投资项目根据当时市场环境选择适用的退出机制,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转让、回购转让、上市转让等方式等”;另外也要在具体项目投资协议中明确转让的具体方式。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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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赎回与卖出有什么区别吗?是不是同一个业务?
一般5到7个工作日到帐,看你赎回的是国泰纳指100指数基金属qdii基金因有汇率因素,还要等三个工作日,大约要到9月14.15日吧。
国资基金份额转让的合规新要求!进场交易是否突破私募监管规则?
上期,商小法在《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新方式——S基金要点解析》一文中探讨S基金的交易模式及合规风险,实际上针对特定情形——含有国资成分的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称“国资基金”)在参与S基金交易时也存在诸多特殊风险。本期,商小法就重点探讨国资基金尤其是合伙型国资基金在转让基金份额时的合规性问题。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修订)》以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令”)等现行法律法规,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均明确规定国有资产转让需履行审批、评估、进场等国资交易程序。但这也造成国资基金参与S基金交易的难点,主要表现在:①因S基金通常会在投资期尾声进入、其转让价款资金量大等问题通常面临折价交易,而折价则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②国资监管的要求下,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能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价格,进一步影响国资基金参与S基金交易的机会;③国有主体转让基金份额原则上需要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而私募基金又天然具备非公开的特性。
***国资委官网曾分别在2018年、2019年、2022年三次“问答选登”明确答复32号令关于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一系列条件、流程规范的对象是公司制企业的情形,国有企业处置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中的份额不包括在内。
虽然国资委明确答复国有企业处置合伙份额不适用32号令,但是否就意味着国有企业持有合伙型基金份额转让无需履行相关国资产权交易程序?由于目前国资委等相关部门没有对此作更明确的规定,本文将结合北京和上海试点的具体规定来说明。
上期提到,我国证监会已先后批准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北京、上海两地国资委及相关部门相继发布配套文件,并对国有企业转让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作出相关规定。
从北京、上海两地的规定来看,两地政策有共同之处:①针对国资基金转让,均应遵循审批、评估、进场等国资交易程序;②两地政策并未针对不同组织形式的基金的份额转让作出区别规定,即不论基金组织形式是公司型、合伙型或契约型,在国资基金份额转让方面均执行统一政策;③国资基金份额转让应通过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进场交易;④在评估方面,两地政策均认可使用估值结果,而非必需经过评估结果的批准或备案。
当然,两地政策在具体操作规则上也略有不同:①在适用主体方面,北京政策明确国资基金份额为“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出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各级**投资基金出资形成的基金份额”,相较上海政策直接使用了同“32号令”适用对象完全相同的表述,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②在审批方面,北京政策认为应当简化流程,上海政策要求国有企业应根据要求制订国有基金份额转让相关管理制度;③北京政策还认可基金合同等就份额转让作出特别约定,至于允许特别约定的范围,诸如涉及确定转让对价或受让对象等的特别约定(比如份额回购),尚不明确。
股权交易中心通过完善配套交易规则,试图在私募基金份额进场交易的同时按照私募基金监管规则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比如,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将基金份额转让信息分两层披露,第一层披露的信息包含转让标的基本情况、受让方资格条件等交易基本情况,合格投资者在申请开立基金份额交易账户后方可向交易中心申请获得第一层信息披露;完成开户的合格投资者在提交意向受让申请和相应资格证明文件后,经交易所审核确认,方可获得第二层信息披露,进而了解交易细节情况。
可以看出,虽然32号令规定不适用于合伙型基金份额转让的情形,但从北京、上海两地的试点政策来看,在上述政策文件适用范围内的国资基金份额转让仍应当履行相关审批、评估、进场等国资交易程序,否则将会存在较高的法律风险,但是该等国资交易程序如何具体履行还有待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新方式——S基金要点解析
从股东固有权角度探讨公司自治的边界(II)
从股东固有权角度探讨公司自治的边界(I)
股权投资协议特殊权利条款之一票否决权
个人投资话圆开针者买卖基金的税收有哪些
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的税收有哪些 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买卖基金所产生的税收是需要特别关注的。首先,个人投资者买入基金时不会缴纳税金,但当赎回时却需要缴纳所得税和证券交易印花税。具体来说,如果个人持有基金超过1年,赎回所得将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如果持有时间不足1年,将按照一年以内短期投资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此外,个人投资者赎回基金时还需缴纳0.1%的证券交易印花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个人在持有基金期间分红,那么将按照分红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并缴纳相应税陆差培款。此外,基金定投时也需要依照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及证券交易印花税。 最后,如果个人投资者将不同基金庆知进行转换或者调仓,也会产生相应的税收。这时需按照实际产生的收益计算早唯个人所得税和证券交易印花税。因此,个人投资者在买卖基金时需了解基金的相关税收政策,以做好投资计划和税收规划。
什么是基金买卖?
开放式基金可以通过所在地的银行办理申够和赎回。封闭式基金可以通过所在地的证券营业部进行交易。
基金申赎和买卖的区别
购买:1、通过银行柜台购买,到银行柜台开个基金账号卡,每次购买时携带基金账户卡以及银行卡购买2、开通网银,通过网银购买,可以打折3、在基金公司网站购买:在开通网银的前提下,直接在基金公司直销中心购买(比在银行购买,手续费折扣更加多)4、在证券公司开户购买操作:任何投资都要有盈利点,即达到自己设定的盈利点就要强迫自己赎回;如果定投,建议楼主选择指数基金和混合基金,建议嘉实300和易方达价值成长,这样能做到攻防兼备;如果申购,建议您选择大基金公司的产品如华夏优势银华富裕嘉实增长易方达价值楼主可以去看看我给您列出的几个基金今年的涨势;希望对您有帮助
基金的转卖跟直接卖出的区别?
基金转卖和基金卖出存在以下的区别:
1.交易方式不同
基金转卖之后,投资者账户中继续持有基金;基金卖出之后,投资者持有的为现金,可以把这部分现金,再购买市场上其它的基金。
2.交易费用上的不同
基金卖出一般按照投资者持有天数,成交金额收取赎回费用;而对于基金转换来说,如果进行的是普通转换,则其交易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补差,进行超级转换,其交易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3.选择范围不同
普通转卖的投资者只能转换其基金公司名下的其它开放式基金;超级转换的投资者通过基金平台交易系统提交申请,将其持有的可进行转换的基金的份额,转换为符合条件的任意基金公司旗下的基金份额;而基金卖出之后再申购,其标的范围要广一些,一般是市场上所有的开放式基金。
什么叫基金?如何买卖?我要确切的回答。
基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基金是机构投资者的统称,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单位信托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在现有的证券市场上的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具有收益性功能和增值潜能的特点。从会计角度透析,基金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因为**和事业单位的出资者不要求投资回报和投资收回,但要求按法律规定或出资者的意愿把资金用在指定的用途上,而形成了基金。 我们现在说的基金通常指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到银行拿着本人的身份证开户购买自己想买的基金,也可以把银行卡开通网上业务,在网上购买,网上购买有时候比银行手续费便宜一些,再一个就是去证券公司,去哪个银行和哪个证券公司要和你要购买的基金在哪里卖来决定,就这么简单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