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割的对冲是怎么回事
开始买入或卖出期货合约的交易行为称为“开仓”或“建立交易部位”,交易者手中持有合约称为“持仓”,交易者了结手中的合约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称“平仓”或“对冲”。如果到了交割月份,交易者手中的合约仍未对冲,那么,持空头合约者就要备好实货准备提出交割,持多头合约者就要备好资金准备接受实物。一般情况下,大多数合约都在到期前以对冲方式了结,只有极少数要进行实货交割。
什么叫对冲资金?有几种操作方式?
采用对冲交易手段的基金称为对冲基金(hedge fund),也称避险基金或套期保值基金。
是指金融期货和金融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与金融工具结合后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基金。
它是投资基金的一种形式,意为“风险对冲过的基金”。对冲基金采用各种交易手段进行对冲、换位、套头、套期来赚取巨额利润。这些概念已经超出了传统的防止风险、保障收益操作范畴。加之发起和设立对冲基金的法律门槛远低于互惠基金,使之风险进一步加大。
社会学家、作家、财经记者Alfred W. Jones创造了“对冲基金”一词,1949年,他还第一次确立了对冲基金的结构,为此广受赞誉。为了中和市场总体的波动,Jones采用买入看涨资产,卖空看跌资产的手法来避险,他把这种管理市场总体波动的风险敞口的操作称为“对冲”。
对冲基金
而这种资产组合就是对冲基金。Jones也是第一位采用资金杠杆和风险分散的对冲投资策略并收取业绩报酬的基金经理。1966年,《财富》杂志报道称,尽管Jones收取的管理费高达20%,但是其麾下的基金比最好的共同基金业绩还要好。
到了1968年,总共有近200只对冲基金;1969年,第一只对冲基金领域的基金(FOHF)在日内瓦诞生。
丁鹏在《量化投资—策略与技术》一书中将对冲基金的交易模式总结为4大类型,分别为:股指期货对冲、商品期货对冲、统计对冲和期权对冲。
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对冲是指利用股指期货市场存在的不合理价格,同时参与股指期货与股票现货市场交易,或者同时进行不同期限、不同(但相近)类别股票指数合约交易,以赚取差价的行为。股指期货套利分为期现对冲、跨期对冲、跨市对冲和跨品种对冲。
商品期货
与股指期货对冲类似,商品期货同样存在对冲策略,在买入或卖出某种期货合约的同时,卖出或买入相关的另一种合约,并在某个时间同时将两种合约平仓。在交易形式上它与套期保值有些相似,但套期保值是在现货市场买入(或卖出)实货、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或买入)期货合约;而套利却只在期货市场上买卖合约,并不涉及现货交易。 商品期货套利主要有期现对冲、跨期对冲、跨市场套利和跨品种套利4种。
统计对冲
有别于无风险对冲,统计对冲是利用证券价格的历史统计规律进行套利的,是一种风险套利,其风险在于这种历史统计规律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是否继续存在。
统计对冲的主要思路是先找出相关性最好的若干对投资品种(股票或者期货等),再找出每一对投资品种的长期均衡关系(协整关系),当某一对品种的价差(协整方程的残差)偏离到一定程度时开始建仓——买进被相对低估的品种、卖空被相对高估的品种,等到价差回归均衡时获利了结即可。 统计对冲的主要内容包括股票配对交易、股指对冲、融券对冲和外汇对冲交易。
期权对冲
期权(Option)又称选择权,是在期货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衍生性金融工具。从其本质上讲,期权实质上是在金融领域将权利和义务分开进行定价,使得权利的受让人在规定时间内对于是否进行交易行使其权利,而义务方必须履行。在期权的交易时,购买期权的一方称为买方,而出售期权的一方则称为卖方;买方即权利的受让人,而卖方则是必须履行买方行使权利的义务人。
期权的优点在于收益无限的同时风险损失有限,因此在很多时候,利用期权来取代期货进行做空、对冲利交易,会比单纯利用期货套利具有更小的风险和更高的收益率。
期货对冲交易进行实物交割这句话赶食代升费对吗
不对,对冲就是指利用对手单进行对冲平仓,不涉及到交割,比如说你手上有一张多单,对冲就是卖空进行平仓,不会涉及交割!
最高法院判例:对冲交易是否构成“内幕交易”?
【裁判要旨】
在内幕交易案件中,交易者知悉内幕信息后实施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原则上即应推定其利用了内幕信息,具有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如果该交易行为系基于内幕信息形成以前即已经制订的投资计划和指令所作出,并足以证明其实施的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无关,则可以作为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行监字第20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剑波。
委托代理人:李江。
委托代理人:杨翼飞。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该会**。
委托代理人:罗娟。
委托代理人:徐云。
杨剑波因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终字第9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永欣、审判员李德申、代理审判员胡文利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3年11月1日,中国证监会作出[2013]20号《市场禁入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禁入决定),查明: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经测算,180ETF与沪深300指数在2013年1月4日至8月21日期间的相关系数达99.82%,即巨量申购和成交180ETF成份股对沪深300指数,180ETF、50ETF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均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巨量申购和成交可能对投资者判断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对沪深300指数,180ETF、50ETF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光大证券在进行ETF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以下简称错单交易信息)为内幕信息。光大证券是《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上述内幕信息自2013年8月16曰11时05分交易时产生,至当日14时22分光大证券发布公告时公开。同日不晚于11时40分,光大证券时任法定代表人、总裁徐浩明召集时任助理总裁杨赤忠、时任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沈诗光和时任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开会,达成通过做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的意见,并让杨剑波负责实施。因此,光大证券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3年8月16日11时40分。
被诉禁入决定认定:光大证券2013年8月16日下午将所持股票转换为180ETF和50ETF并卖出的行为和2013年8月16曰下午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IF1312共计6240张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2013年8月16日13时,光大证券称因重大事项停牌。当日14时22分,光大证券发布公告,称“公司策略投资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但在当日13时开市后,光大证券即通过卖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至14时22分,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IF1312共计6240张,合约价值43.8亿元,获利74143471.45元;卖出180ETF共计2.63亿份,价值1.35亿元,卖出50ETF共计6.89亿份,价值12.8亿元,合计规避损失13070806.63元。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并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交易,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徐浩明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据此,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决定:一、认定杨剑波为终身证券市场禁入者,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二、宣布杨剑波为期货市场禁入者。
杨剑波不服被诉禁入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违反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又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进一步对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适用情形予以了规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宣布该个人、该单位或者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因此,中国证监会具有作出被诉禁入决定的法定职权和法律依据。杨剑波对被诉禁入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及作出程序的合法性未持异议。经审查,被诉禁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中国证监会作出被诉禁入决定的程序亦无违法之处。据此判决驳回杨剑波的诉讼请求。杨剑波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杨剑波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审应予支持。杨剑波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杨剑波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2、光大证券因错单交易而实施的对冲交易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中国证监会关于光大证券构成内幕交易的认定缺乏法律根据;3、申请人并非适格的处罚对象。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和中国证监会作出的(2013)20号市场禁入决定书;对本案依法再审。
本院在再审审查听证中,再审申请人杨剑波对被诉市场禁入决定认定事实和作出程序以及案涉错单信息属内幕信息,均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查明事实和再审申请人申请理由,结合再审审查听证情况,本案争议焦点是:1、光大证券案发当日下午的对冲交易是否构成内幕交易,或者是否属于基于既定投资计划、指令所为,从而不构成内幕交易。2、杨剑波是否属适格处罚对象。具体分析如下:
1、光大证券案发当日下午的对冲交易是否构成“内幕交易。
在内幕交易案件中,交易者知悉内幕信息后实施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原则上即应推定其利用了内幕信息,具有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如果该交易行为系基于内幕信息形成以前即已经制订的投资计划和指令所作出,并足以证明其实施的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无关,则可以作为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本案中,光大证券案发下午实施的对冲交易,是在内幕信息公开前,社会公众和中小股民均不明真实情况下,直接针对错单交易而采取的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并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交易行为,其并非基于内幕信息形成之前已经制订的投资计划、指令所作出的交易行为。因此,被诉市场禁入决定和原审判决认定上述对冲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并无不当。
2、再审申请人杨剑波是否属适格处罚对象。
《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宣布该个人、该单位或者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杨剑波作为时任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参与了光大证券决定实施对冲交易的相关会议,并负责执行案发下午对冲交易,因此,中国证监会将其作为相关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亦无不妥。
综上,再审申请人杨剑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杨剑波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马永欣
审 判 员 李德申
代理审判员 胡文利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卢琨琨
实际中的对冲是怎么回事?
开始买入或卖出期货合约的交易行为称为“开仓”或“建立交易部位”,交易者手中持有合约称为“持仓”,交易者了结手中的合约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称“平仓”或“对冲”。如果到了交割月份,交易者手中的合约仍未对冲,那么,持空头合约者就要备好实货准备提出交割,持多头合约者就要备好资金准备接受实物。一般情况下,大多数合约都在到期前以对冲方式了结,只有极少数要进行实货交割。
对冲交易是什么,能举个例子吗
对冲交易即同时进行两笔行情相关、方向相反、数量相当、盈亏相抵的交易。行情相关是指影响两种商品价格行情的市场供求关系存在同一性,供求关系若发生变化,同时会影响两种商品的价格,且价格变化的方向大体一致。方向相反指两笔交易的买卖方向相反,这样无论价格向什么方向变化,总是一盈一亏。举例:假如你在10元价位买了一支股票,这个股票未来有可能涨到15元,也有可能跌到7元。你对于收益的期望不是太高,更主要的是希望如果股票下跌也不要亏掉30%那么多。一种对冲方案是:你在买入股票的同时买入这支股票的认沽期权,例如这里的认沽期权可能是“在一个月后以9元价格出售该股票”的权利:如果到一个月以后股价低于9元,你仍然可以用9元的价格出售,期权的发行者必须照单全收;当然让仿蚂如果股价高于9元,你就不会行使这个权利。由于给了你这种可选择的权利,期权的发行者会向你收取一定的费用,这就是期权费。原本你的股票可能给你带来50%的收益或者30%的损失。当你同时买入执行价为9元的认沽期权以后,损益情况就发生了变化:可能的收益变成了(15元-10元-期权费)/10争*滑怀死轻汽攻乡华元,而可能的损失则变成了:(10元-9元+期权费)/10元。潜在的收益和损失都变小了。通过买入认沽期权,你付出了一部分潜在收益,换来了对风险的规避。扩展资:商务印书馆《英汉证券投资词典》解释:对冲交易hedge。亦作:套利交易。名。为了避免金融产品投资损失所采用的交易措施。最基本的方式为采用买进现货卖出期货或卖出现货买进期大谨货,广泛使用于股票、外汇、期货等领域。对冲或套利交易的初衷是降低市场波动给投资品种带来的风险,锁定已有投资成果,但很多专业投资经理和公司将其用来投坦埋机盈利。对冲交易模式总结为4大类型,分别为:股指期货对冲、商品期货对冲、统计和期权套利。这种对冲交易的前提是不同的期货品种之间存在某种关联性,如两种商品是上下游产品,或可以相互替代等。品种虽然不同但反映的市场供求关系具有同一性。在此前提下,买进某一期货品种,卖出另一期货品种,在同一时间再分别平仓或交割完成对冲交易,简称跨品种套利。参考资:百度百科——对冲交易
对来自冲交易是什么,能举个例子吗
对冲交易即同时进行两笔行情相关、方向相反、数量相当、盈亏相抵的交易。行情相关是指影响两种商品价格行情的市场供求关系存在同一性,供求关系若发生变化,同时会影响两种商品的价格,且价格变化的方向大体一致。方向相反指两笔交易的买卖方向相反,这样无论价格向什么方向变化,总是一盈一亏。当然要做到盈亏相抵,两笔交易的数量大小须根据各自价格变动的幅度来确定,大体做到数量相当。市场经济中,可以做“对冲”的交易有很多种,外汇对冲,期权对冲,但最适宜的还是期货交易。例如,一个月后我会有100英镑的外汇入手,但是一个月后我不能确定英镑会不会跌,于是我在经融市场上卖出一个月后的100英镑,以此来达到保值的目的。
什么是对冲?
对冲就是你拥有某个合约的多头和空头,你可以申请不做交易,而让交易所把自己的相反头寸进行冲销平仓,这就是对冲。QQ155230011,交流学习
什么是量化交易?什么是对冲交易?什么是量化对冲交易?不再傻傻分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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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在线】对冲交易须知
对冲是一种解决方案,可以通过应用现有的金融工具来减轻金融风险。非金融性质的公司风险往往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对冲。例如,为了对冲一个关键的技术经理退休的风险,公司可以与一个技术顾问签订合同,在需要时可以填补经理的角色。
1997年7月,量子基金大量卖空泰铢,迫使泰国放弃维持已久的与美元挂钩的固定汇率而实行自由浮动,从而引发了一场泰国金融市场前所未有的危机。之后危机很快波及到所有东南亚实行货币自由兑换的国家和地区,港元便成为亚洲最贵的货币。其后量子基金和老虎基金试图狙击港元,但香港金融管理*拥有大量外汇储备,加上当*大幅调高息率,使对冲基金的计划没有成功,但高息却使香港恒生指数急跌四成,他们意识到同时卖空港元和港股期货,前者息率急升,拖垮港股,就“必定”可以获利。然而,香港**却在1998年8月入市干预,令对冲基金同时在外汇市场和港股期货市场损失。
目前主要量化对冲策略主要有两大块。
一块是价差套利策略,价差套利是指,在价差交易中交易者要同时在相关合约上进行相反的交易,也就是说要同时建立一个多头部位和一个空头部位,这是套利交易的基本原则。价差套利策略又包括跨期套利、期现套利、跨品种套利、跨市场套利。
另一块是期权对冲策略,对冲期权是指将两次期权交易或期权与期货交易结合起来应用。包括Delta对冲、Gamma对冲、Vega对冲以及期权平价套利。主要原理是在同一或不同平台上对现货或衍生品进行交易反向相反的交易,以期望价差发生变化而获利。
1、股指期货对冲:股指期货对冲是指利用股指期货市场存在的不合理价格,同时参与股指期货与股票现货市场交易,或者同时进行不同期限、不同(但相近)类别股票指数合约交易,以赚取差价的行为。股指期货套利分为期现对冲、跨期对冲、跨市对冲和跨品种对冲。
2、商品期货对冲:与股指期货对冲类似,商品期货同样存在对冲策略,在买入或卖出某种期货合约的同时,卖出或买入相关的另一种合约,并在某个时间同时将两种合约平仓。在交易形式上它与套期保值有些相似,但套期保值是在现货市场买入(或卖出)实货、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或买入)期货合约;而套利却只在期货市场上买卖合约,并不涉及现货交易。 商品期货套利主要有期现对冲、跨期对冲利、跨市场套利和跨品种套利4种。
3、统计对冲:有别于无风险对冲,统计对冲是利用证券价格的历史统计规律进行套利的,是一种风险套利,其风险在于这种历史统计规律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是否继续存在。统计对冲的主要思路是先找出相关性最好的若干对投资品种(股票或者期货等),再找出每一对投资品种的长期均衡关系(协整关系),当某一对品种的价差(协整方程的残差)偏离到一定程度时开始建仓——买进被相对低估的品种、卖空被相对高估的品种,等到价差回归均衡时获利了结即可。 统计对冲的主要内容包括股票配对交易、股指对冲、融券对冲和外汇对冲交易。
4、期权对冲:期权(Option)又称选择权,是在期货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衍生性金融工具。从其本质上讲,期权实质上是在金融领域将权利和义务分开进行定价,使得权利的受让人在规定时间内对于是否进行交易行使其权利,而义务方必须履行。在期权的交易时,购买期权的一方称为买方,而出售期权的一方则称为卖方;买方即权利的受让人,而卖方则是必须履行买方行使权利的义务人。 期权的优点在于收益无限的同时风险损失有限,因此在很多时候,利用期权来取代期货进行做空、对冲利交易,会比单纯利用期货套利具有更小的风险和更高的收益率。
5、定增对冲:投资者参与定向增发时采用股指期货进行对冲是锁定收益、减小风险的较优方案。
【财经在线】认识对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