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怎么交易
新三板上市后一般都可以直接交易的,如果股票没有受限,是可以直接交易的。1、做市转让对投资者而言,做市转让委托同上海深圳的股票交易委托没有什么区别,只是不管买入或者卖出,交易对手都是面对的该股票的做市商。2、协议转让协议转让模式下,有两种委托和成交方式。一种是“成交确认委托和互报成交确认委托”在这种交易委托模式下,交易双方在私下商量好以后,在系统中点对点的成交,通过互相确认委托的方式达成交易,其它第三人无法参与其中。3、定价委托定价委托情况下,委托方报出自己的价格和数量后,任何人都可以和该笔委托成交,如果没有成交,在收盘时交易所会把买卖双方的定价委托进行一次集中撮合成交。定价委托是指客户按委托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份的指令。定价委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我是新三板周老师,希望可以帮到您。
新三板交易制度是什么?
交易制度编辑一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自然人仅限特定情况才允许投资。二实行股份转让限售期。新三板对特定主体持有股份规定限售期,另对挂牌前增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等也分别规定了限售期。[1]三设定股份交易最低限额。每次交易要求不得低于1000股,投资者证券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四交易须主办券商代理。主办券商代为办理报价申报、转让或购买委托、成交确认、清算交收等手续,挂牌公司及投资者在代办系统所进行的股份交易的相关手续均需经主办券商办理。五依托新三板代办交易系统。新三板代办交易系统依托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设,与中小板、创业板等并列于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六投资者委托交易。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委托当日有效。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但已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七分级结算原则。新三板交易制度对股份和资金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交易规则编辑1.新三板交易规则股票名称后不带任何数字。股票代码以43打头,如:430003北京时代。2.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新三板交易规则每笔委托的股份数量应不低于3万股,但账户中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时可一次性报价卖出。3.报价系统仅对成交约定号、股份代码、买卖价格、股份数量四者完全一致,买卖方向相反,对手方所在报价券商的席位号互相对应的成交确认委托进行配对成交。如买卖双方的成交确认委托中,只要有一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报价系统则不予配对。因此,投资者务必认真填写成交确认委托。4.股份报价转让的成交价格通过买卖双方议价产生。投资者可通过报价系统直接联系对手方,也可委托报价券商联系对手方,约定股份的买卖数量和价格。投资者可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栏目中或报价券商的营业部获取股份报价转让行情、挂牌公司信息和主办报价券商发布的相关信息。5.新三板交易规则要求没有设涨跌停板。交易范围编辑新三板交易范围:(1)新三板交易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2)新三板交易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挂牌公司自然人股东只能买卖其持股公司的股份。)(3)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4)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5)协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者。新三板制度编辑1、非典型报价驱动机制,而是愿者上钩的被动交易制新三板的交易方式有两种,一是投资者买卖双方在场外自由对接,协商并确定买卖意向,再回到新三板市场,委托主办券商办理申报、确认成交并结算;二是买卖双方向主办券商做出定价委托,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制定数量的股份,主办券商接到此委托后,并不积极作为,寻找相应的买家或卖家,而是将定价委托申报至股权代办转让系统登记备案,并等待一个认可此价格的买家或卖家出现,对手方如同意此定价且愿意为此交易,仍需委托主办券商做出成交确认委托,一旦该委托由主办券商做出成交确认申请,并在标的股份存在且充足、买方资金充足的情况下,交易才能成立。由此可见,此种机制并非典型的指令驱动机制。2、尽可能减低风险,安全交易新三板交易制度通过实行一系列规范尽可能避免交易的风险,诸如,实行机构投资者投资为主,限定进入股份交易代办系统期限,规定最低交易股份数额以及要求通过主办券商予以代理,这均显示出新三板交易制度希望尽可能减低交易风险。3、与主板等场内市场有效衔接和统一新三板交易系统平台建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平台上,交易账户与深圳交易所系统相衔接,创建深圳证券交易所账户的投资者,直接可以用该账户进行新三板交易,由此搭建了中小板、创业板与新三板的连接桥梁。4、证券机构在交易制度中地位举足轻重交易的委托、报价申请、成交确认以及交割清算,都需要主办券商代为代理,但现阶段的交易并非实行做市商制度,主板券商仅起到交易代理的作用,其进一步的作用并未发挥出来。5、交易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具有很强的试验色彩整个新三板的交易制度都处于试点阶段,《暂行试点办法》带有的试验色彩浓厚。[2]交易制度的问题编辑设置交易门槛限制股份流动性。新三板限制了部分投资者进行投资,从而也限制了更多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金进入交易市场,最终也影响了新三板交易制度的活跃程度。券商作用仍有进一步扩宽的空间,券商的主要功能在代理交易作用,其对于新三板交易并不能发挥进一步作用,诸如进一步引导和发现价格,促成交易等方面作用都十分有限。[3]融资仍然存在一定难度,新三板交易制度由于存在流动性问题,致使不能充分满足挂牌公司的融资需求,希望通过广泛的投资者的快捷融资存在一定难度。个人投资者参与交易受限,虽然此举旨在减少风险,但也使得广大个人投资者无法分享到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发展成果。非公众公司交易受限200人红线,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交易的活跃程度。新三板交易条件编辑新三板交易条件:(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可以连续计算);(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新三板分层编辑所谓新三板分层,是指在新三板挂牌的数量众多的企业当中,按照一定的分层标准,将其划分为若干个层次,可降低信息搜集成本,提高投资分析效率,增强风险控制能力,引导投融资精准对接。同时,通过内部分层,可以在交易制度、发行制度、信息披露的要求等制度供给方面,进行差异化的安排,以促进新三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目前,新三板暂时分为两层:基础层和创新层。新三板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年平均净利润不少于2000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2、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4000万元;股本不少于2000万股。3、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转让日的平均市值不少于6亿元;最近一年年末股东权益不少于5000万元;做市商家数不少于6家;合格投资者不少于50人。满足上述规定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最近12个月完成过股票发行融资(包括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且融资额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60个可转让日实际成交天数占比不低于50%。(二)公司治理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和承诺管理制度完备;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并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取得全国股转系统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新三板交易规则是什么?
新三板交易规则: 1.新三板交易规则股票名称后不带任何数字。股票代码以43打头,如:430003北京时代。 2.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新三板交易规则每笔委托的股份数量应不低于3万股,但账户中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时可一次性报价卖出。 3.报价系统仅对成交约定号、股份代码、买卖价格、股份数量四者完全一致,买卖方向相反,对手方所在报价券商的席位号互相对应的成交确认委托进行配对成交。 4.股份报价转让的成交价格通过买卖双方议价产生。投资者可通过报价系统直接联系对手方,也可委托报价券商联系对手方,约定股份的买卖数量和价格。 5.新三板交易规则要求没有设涨跌停板。 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支持平台上线后,协议方式交易规则发生了什么变化?协议方式交易规则在最小申报数量、结算方式、定价委托处理方式、单笔申报上限、接受申报时间、行情信息和收盘价计算方式等发生变化。 2014年5月19日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支持平台上线后协议方式交易规则主要有什么变化? 1、最小申报数量 上线前: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00股。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30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上线后: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2、结算方式 上线前: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 上线后:多边净额担保交收。 3、定价委托处理方式 上线前:价格相同、方向相反、定价委托不能成交。 上线后:收盘时自动匹配价格相同、方向相反的定价委托。 4、单笔申报上限 上线前:无。 上线后:100万股。 5、接受申报时间 上线前:9:30-11:3013:00-15:00。 上线后:9:15-11:3013:00-15:00。 6、行情信息 上线前:逐笔发布成交信息,包括:股票名称、股票代码、成交价格、成交数量和买卖双方代理主办券商等。 上线后:逐笔发布成交信息,包括:股票名称、股票代码、成交价格、成交数量和买卖双方代理主办券商营业部或交易单元名称等。
目前新三板交易条件和时间是什么?
新三板交易条件是开新三板户,我公司可以开,交易时间是:报价券商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报价系统接受申报的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新三板交易规则解说
新三板,也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继上交所、深交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也是我国第一家公司制运营的证券交易场所,于2012年9月20日在国家工商总*注册,2013年1月16日正式揭牌运营。
新三板交易规则
自2018年起,股转公司修改了新三板的交易规则,新的交易规则新增了集合竞价交易方式,有效缓解了新三板流动性的缺失的问题。
如上图所示,新三板盘中(9:15—11:30、13:00—15:00)的交易分为集合竞价交易和做市交易两种,每家企业只能固定选择一种交易方式。集合竞价交易与主板交易类似,即在规定的时间段内申报买卖价格,系统会在特定时间点一次性集中撮合。做市转让是以证券公司作为中间商,将股票卖给投资者。
盘后(15:00—15:30),投资者之间可以双方约定的价格进行股票的交易。
昆自集团 ∣电力工程一站式解决方案专家
新三板的交易规则和普通股票有什么不用
新三板交易规则:(一)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二)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投资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有不少投资者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抱怨道,上述规则门槛太高,普通投资者根本无法参与,这一门槛甚至比股指期货还要高。不过,有业内人士认为,门槛高固然有其弊端,比如说参与的投资者数量少,吸引的资金量也会减少;不过,开放个人投资者参与新三板交易,有助于活跃新三板市场,提高门槛更多的也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述试行的业务规则,除了允许个人投资者参与,做市商制度也被明确提出,竞价交易方式也有可能引入。规则显示,“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并且“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股票可以转换转让方式”。新三板股票查询:1、进入东方财富网,在主界面上面找“三板”,进入即可;2、在股票系统中输入400001,即可翻页查询。
一图读懂新三板及交易规则
股市“三兄弟”,规则大不同
新三板交易规则是什么?
新三板交易规则: 1.新三板交易规则股票名称后不带任何数字。股票代码以43打头,如:430003北京时代。 2.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新三板交易规则每笔委托的股份数量应不低于3万股,但账户中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时可一次性报价卖出。 3.报价系统仅对成交约定号、股份代码、买卖价格、股份数量四者完全一致,买卖方向相反,对手方所在报价姿谨券商的席位号互相对应的成交确认委托进行配对成交。 4.股份报价转让的成交价格通过买卖双方议价产生。投资者可通过报价系统直接联系对手方,也可委托报价券商联系对手方,约定股份的买卖数量和价格。 5.新三板交易规则要求没有设涨跌停板。 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支持平台上线后,协议方式交易规则发生了什么变化?协议方式交易规则在最小申报数量、结算方式、定价委托处理方式、单笔申报上限、接受申报时间、行情信息和收盘价计算方式等发生变化。 2014年5月19日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支持平台上线后协议方式交易规则主要有什么变化? 1、最小申报数量 上线前: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00股。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30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上线后配胡: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2、结算方式 上线前: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 上线后:多边净额担保交收。 3、定价委托处理方式 上线前:价格相同、方向相反、定价委托不能成交。 上线迹卖基后:收盘时自动匹配价格相同、方向相反的定价委托。 4、单笔申报上限 上线前:无。 上线后:100万股。 5、接受申报时间 上线前:9:30-11:3013:00-15:00。 上线后:9:15-11:3013:00-15:00。 6、行情信息 上线前:逐笔发布成交信息,包括:股票名称、股票代码、成交价格、成交数量和买卖双方代理主办券商等。 上线后:逐笔发布成交信息,包括:股票名称、股票代码、成交价格、成交数量和买卖双方代理主办券商营业部或交易单元名称等。
新三板盘交易规则有待完善吗?
在此次交易新规中,盘后存在协议转让和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两种方式。其中,盘后协议转让的门槛为10万股或成交金额100万元,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则适用收购等特殊情况。业内人士认为,盘后的协议转让实质上已与A股市场的“大宗交易”制度类似。盘后“大宗交易”配合盘内的集合竞价及做市转让,使得新三板市场股票交易制度得到完善。“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交易所一般都会设置盘后大宗交易机制,便于大股东以及机构投资者进行大宗股票交易转让。”业内人士付立春认为,相比过去的盘中转让方式,盘后协议转让的优势明显。首先,对二级市场股价不会产生影响;其次,解决了大宗股票转让的需求。付立春指出,盘后的协议转让与过去盘中协议转让差别很大。过去的盘中协议转让,由于没有交易量的限制,在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少量的交易就可能使得股票价格暴涨暴跌,出现了不少股价混乱的情况,让股票的价值价格发现产生偏差。而新规下的“大宗交易”制度配合盘中的交易定价,在纾解流动性的同时,也解决了之前频发的股价失真乱象。在旧的协议转让制度下,利用规则漏洞进行的“1元交易”的情况频发。2016年12月8日,新三板挂牌企业大乘科技股价从前一个交易日的5元/股跌至0.01元/股。而8万股的成交额仅为800元,导致当日股价跌幅达到99.8%;次日股价却飙升至20元/股,创下199900%的涨幅。放眼过去的新三板全场,大乘科技并不是个案,这样的情形在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挂牌公司中大量存在。这一方面为投机者操纵股价提供了土壤,也让二级市场中协议转让股票价格系统性失真现象凸显。2017年9月,全国股转公司对万国体育控股股东邢金红采取了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监管措施。邢金红在8个交易日用25.1万元将万国体育的股价从250元/股“砸”到1元/股。在邢金红及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合伙企业以1元/股的价格转让123.3万股给邢金红个人控制的企业后,又在8个交易日内,用50.36万元将万国体育股价拉出8个涨停,收盘价从1元/股拉升至251.8元/股。在新交易制度下,滋生上述乱象的规则漏洞被堵死。在新规推出后,交易双方要么在盘中进行不连续竞价交易,每个转让日撮合1次或5次;要么盘中进行做市交易,基本取消了盘中的“手拉手”协议转让。这种点对点的互报成交转让只能在盘后进行,且门槛提高到不低于10万股或转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新三板最新交易规则详解,你关心的都在这里面了!
2017年12月22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了新制定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标志着深化新三板改革迈出关键步伐。
其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引入集合竞价、优化协议转让、巩固完善做市转让,对大家的报价、交易影响较大。小神特将可能的疑难点做了整理,大家快学起来!
——
综合篇
1.挂牌股票转让制度方面的总体安排大致是什么样的?都有哪些转让方式?
答:总的来说,挂牌股票盘中可以选择集合竞价转让或做市转让方式之一进行转让,盘后可以进行协议转让,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特定情形还可以申请线下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
选择集合竞价转让的挂牌股票,其撮合频次根据挂牌公司所属层级确定,具体为:基础层的挂牌股票每个转让日集中撮合1次,创新层的挂牌股票每个转让日集中撮合5次。选择做市转让的,需有两家以上(含两家)做市商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在15:00~15:30盘后交易时间段内,无论是集合竞价还是做市转让的股票,单笔转让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转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均可以进行协议转让。
针对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情形,投资者可以申请进行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具体办法将另行制定。
2.此次发布的《股票转让细则》与之前的《转让细则(试行)》相比,转让方式有何区别?
答:《股票转让细则》对转让方式的调整主要有:
一是引入集合竞价转让制度,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统一调整为实施盘中集合竞价配套盘后协议转让的转让安排。股票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对申报设置有效价格范围,具体为前收盘价的50%至200%;无前收盘价的,成交首日不设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自次一转让日起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盘后协议转让设置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转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下限,并要求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
二是集合竞价与分层制度配套,实行差异化的撮合频次,基础层挂牌股票采取每日收盘撮合1次的集合竞价,创新层挂牌股票采取每日撮合5次的集合竞价。
三是完善做市转让方式,允许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转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做市转让股票进行协议转让,投资者之间、做市商之间以及投资者与做市商之间可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直接成交;同时将收盘价按现行最后1笔成交价确定,修改为按最后1笔成交前(含最后1笔交易)15分钟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确定。
四是针对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导致的股票转让,增加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渠道,具体办法将于近期发布。
3.股票的转让方式和分层挂钩吗?不同层次的挂牌股票分别有哪些转让方式?
答:《股票转让细则》对不同层次的集合竞价转让股票设置了不同的撮合频次,对不同层次的做市转让股票,转让方式没有差别。
在9:15~11:30和13:00~15:00交易时间段内,基础层挂牌股票可以选择每日1次集合竞价或做市转让两种方式之一进行转让;创新层挂牌股票可以选择每日5次集合竞价或做市转让两种方式之一进行转让。
在15:00~15:30的盘后交易时间段内,所有挂牌股票满足规定条件的,均可以进行协议转让。
4.分层调整的时候,股票转让方式可能有哪些变化?
答:对于采取集合竞价转让的挂牌股票,全国股转系统根据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提供相应的撮合成交频次。因此,当采取集合竞价转让的挂牌股票从基础层调入创新层时,撮合成交频次将由每日1次调整为每日5次;从创新层调入基础层时,撮合成交频次将由每日5次调整为每日1次。
对于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挂牌股票,分层调整时,股票的转让方式没有变化。
5.投资者如何查看股票转让方式?
答:不同的股票客户端软件对挂牌股票转让方式的显示方式会略有不同,但通常都在报价信息栏显示,以常见的Wind资讯和通达信客户端为例,红色圆框标记处即为转让方式。
在 Wind资讯中,红色圆框内的“创”标识表示挂牌股票为创新层股票,无此标识的表示为基础层股票,“做”标识表示挂牌股票为做市转让。
图 1Wind资讯挂牌股票转让方式查看方式
在通达信中,红色圆框内的“个数7”表示该股票有7个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图2通达信挂牌股票转让方式查看方式
6.什么是集合竞价转让?
答:集合竞价转让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转让方式。
第二部分投资者篇
7.对于采用集合竞价转让的挂牌股票,投资者该如何报单?有哪些委托类型?
答:投资者登录证券公司的交易客户端程序之后,在交易委托界面,输入挂牌股票证券代码,选择限价委托及买卖方向,再依次输入委托价格和委托数量,之后提交委托即可。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集合竞价转让方式只有“限价委托”一种委托类型。
8.对于采用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挂牌股票,投资者委托时的委托价格有限制吗?
答:投资者的委托价格应在申报有效价格范围内,申报有效价格范围为前收盘价的50%至200%;无前收盘价的,成交首日不设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自次一转让日起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对于《转让细则》实施之日由协议转让方式改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无论是否有前收盘价,其集合竞价首次成交前(含首次成交当日)统一不设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自次一转让日起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9.对于采用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挂牌股票,投资者的委托是如何排序的?
答:采用集合竞价转让的挂牌股票,同一股票的所有投资者委托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集中撮合成交。
其中,价格优先是指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时间优先是指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10.对于采用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挂牌股票,撮合前投资者可以随时撤单吗?
答:采用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挂牌股票,在每次撮合前的5分钟内不得撤单,即每日撮合1次的股票在14:55~15:00期间,每日撮合5次的股票在9:25~9:30、10:25~10:30、11:25~11:30、13:55~14:00、14:55~15:00期间,投资者不可以撤单。其余接受申报的时间段内,投资者可以撤销未成交的委托。
11.集合竞价转让的挂牌股票何时会进行撮合?
答:基础层股票每个转让日撮合一次,撮合时间为15:00;创新层股票每个转让日撮合五次,撮合时间为9:30、10:30、11:30、14:00、15:00。
12.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挂牌股票,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答:集合竞价转让挂牌股票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高于成交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成交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与成交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以上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若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取最接近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无前收盘价的,取其平均价为成交价。
13.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挂牌股票,行情下发频率是怎样的?
答:不同撮合频次的集合竞价转让股票,行情数据的下发频率也不一样,现阶段的行情下发频率分别为:
一次集合竞价的股票,每个转让日的9:30、10:30、11:30、14:00下发一次行情;14:00~14:50期间,每10分钟下发一次行情;14:50~14:55期间每分钟下发一次行情;14:55~15:00每12秒下发一次行情。
五次集合竞价股票,每次撮合前5分钟即9:25~9:30、10:25~10:30、11:25~11:30、13:55~14:00、14:55~15:00每12秒下发一次行情;除以上5个时间段外,9:15~11:30、13:00~15:00每分钟下发一次行情。
14.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挂牌股票,行情揭示的内容是什么?
答:集合竞价转让方式股票的行情揭示,针对有无集合竞价参考价的两种情形作差异化安排。
有集合竞价参考价的,即时行情内容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信息;无集合竞价参考价的,即时行情内容揭示最优一档买卖申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
15.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挂牌股票,有时候行情信息栏一二档信息为空而显示买三卖三信息,这是什么意思?
答:采取集合竞价方式的挂牌股票,其行情显示界面买一卖一档通常显示集合竞价参考价(虚拟成交价)以及匹配量,在不完全匹配时,在买二档或卖二档显示未匹配量。
当最优买价和最优卖价未发生交叉,不会产生集合竞价参考价时,则在买三卖三档揭示实时最优一档申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
16.什么是盘后时段的协议转让?
答:盘后时段的协议转让是指全国股转系统在每个转让日做市转让和集合竞价转让阶段结束后,于15:00~15:30期间作的协议转让安排,与沪深交易所的大宗交易类似。
17.《股票转让细则》对协议转让进行了哪些调整?
答:与《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相比,《股票转让细则》中的协议转让方式主要有以下不同:
(1)交易时段不同,此前的协议转让在9:30~11:30、13:00~15:00时段进行撮合成交,现行协议转让在15:00~15:30时段进行撮合成交;
(2)最低数量要求不同,此前的协议转让只需要最低1000股即可进行转让,现行协议转让的数量最低不能低于10万股或转让金额最低不能低于100万元;
(3)委托类型不同,此前的协议转让包含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现行协议转让仅有成交确认委托;
(4)行情信息不同,此前的协议转让行情信息会即时显示所有投资者的定价委托和成交信息,现行协议转让不发布即时行情,成交结果不纳入指数计算,转让日结束后,全国股转公司公布当日每笔协议转让成交信息,并将成交量计入当日该股票成交总量。
18.哪些股票可以进行协议转让?
答:所有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做市转让方式的挂牌股票,单笔申报数量或转让金额满足最低数额要求的,均可以进行协议转让。
19.投资者进行协议转让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投资者进行协议转让,需满足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者转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最低限额。
20.做市转让的股票投资者之间可以进行协议转让吗?
答:对于做市转让的股票,投资者之间、做市商之间以及投资者和做市商之间,只要委托数量或金额满足最低要求,均可进行协议转让。
21.协议转让有哪些委托类型?
答:协议转让仅有成交确认委托一种委托类型。
22.参与盘后协议转让时,投资者可在什么时间段内进行交易委托?
答:现阶段,全国股转系统接受协议转让成交确认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15:00~15:30。
证券公司通常会将投资者在接受申报时间段外提交的交易委托暂存于其报单服务器内,待全国股转系统开始接受申报后再将暂存的投资者委托统一进行申报。因此,通常投资者可提交交易委托的时间和全国股转系统接受申报的时间并不完全一致,具体可提交交易委托的时间投资者可自行咨询开户券商。
23.投资者该如何进行协议转让委托?
答:投资者登录证券公司的交易客户端程序之后,在交易委托界面,输入挂牌股票证券代码,选择成交确认委托及买卖方向,再依次输入委托价格、委托数量、成交约定号,以及对手方的交易单元号和证券账号,之后提交委托即可。
24.协议转让是否有价格限制?
答:协议转让的申报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无前收盘价、当日也无成交的股票,不能进行协议转让。
25.协议转让涉及权益变动时应如何处理?
答:由于协议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受100万股的限制,但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投资者仍应当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暂停交易义务。投资者拟通过协议转让完成交易,且交易完成后将触发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在交易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暂停交易2日。
在交易过程中,投资者应当计算并安排逐笔交易的数量,确保在持股比例拟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及持股比例达到10%以后每增加或减少5%时,均能够及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并暂停交易。
26.参与协议转让时,投资者什么时候可以看到自己的成交结果?
答:每个转让日的15:00~15:30为协议转让的成交确认时间,在此时间段内,只要转让双方正确提交交易委托,交易主机会进行撮合成交,并生成成交回报,投资者即可看到自己的成交结果。
27.协议转让的成交结果纳入行情和指数计算吗?
答:协议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计算,成交量在协议转让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股票成交总量。
每个转让日结束后,全国股转公司会公布当日每笔协议转让的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双方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等。
28.《股票转让细则》对做市转让方式做了何种调整?
答:现行做市转让方式和此前相比做了如下调整:
(1)放开协议转让,在15:00~15:30时间段内,对投资者之间、做市商之间以及投资者和做市商之间单笔最低转让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转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允许进行协议转让;
(2)将收盘价确定机制由当日最后1笔成交价调整为当日最后1笔成交前(含最后1笔交易)15分钟内成交量加权平均价。
本文来源:中信证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