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债券什么意思?
债券,就是国家或者企业向社会筹集资金时,给投资者出具的债务凭据;说白了,就是一张借条,例如,某企业向你借钱,给你一张债券,你得到债券同时把钱给企业,等到一段时间后,企业返还你借的钱,并支付利息给你,同时拿回债券。当然借钱的利息,事先就用利率约定,例如利率2.33%,你买1万元债券,企业每年就给你233元利息。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由于债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确定的,所以债券是固定利息证券(定息证券)的一种。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债券可以上市流通。在中国,比较典型的**债券是国库券。扩展资料债券包含了以下四层含义:
1.债券的发行人(**、金融机构、企业等机构)是资金的借入者;
2.购买债券的投资者是资金的借出者;
3.发行人(借入者)需要在一定时期还本付息;
4.债券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或债券持有
债权确认通知书什来自么意思
债权债务到期确认书作用是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结束,一般是指为了明确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所签订的书面证明。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一般为如果甲乙双方发生纠纷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本协议签订地法院管辖;最后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写上协议签订时的日期、地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可否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债务人与次债
一、债权人能起诉次债务人吗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权人可起诉次债务人,债权人此时行使的是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e5a48de588b6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31333365633865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该条规定明确了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对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二、债权人能起诉次债务人的条件债权人其速次债务的条件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需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所谓债权合法,就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或者被宣告无效、被撤销、已解除等情形。所谓债权确定,是指该债权是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后确认的债权。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没有异议。(2)债务人须迟延履行到期债务且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本案中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早已届满,王某多次催讨无果,足以证明张某具有迟延履行到期债务的行为。这里的“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到期债权。(3)债务人的行为已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所谓“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其判断标准一般应以债务人有无偿还资力为准,即只有在债务人自身无能力清偿债务且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使其作为债的担保的财产减少,债权人若不采取保全措施,其债权将变成事实上的不能实现的损害时,才能行使代位权。(4)代位权的客体必须适当。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为债权人的代位权的客体。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须为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界定为“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破产重整债权确认不计算罚息吗
破产重整债权确认是不计算罚息。根据华律网资料查询,企业进行破产重整期间附利息的债务是停止计算利息的。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债权投资的摊余成本是指其初始确认金额
债权投资的摊余成本是指其初始确认金额,是正确的。债券的摊余成本包括扣除已偿还的本金,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以及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摊余成本等于其账面价值,但也有特殊情况: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若仅仅是公允价值的暂时性下跌,那么计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时,不需要考虑公允价值变动明细科目的金额,此时摊余成本不等于账面价值。贷款。已经计提损失准备的贷款,摊余成本也不等于账面价值,因为其摊余成本要加上应收未收的利息。算法: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扣除已偿还的本金;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期末摊余成本=初始确认金额-已偿还的本金±累计摊销额-已发生的减值损失。该摊余成本实际上相当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摊余成本实际上是一种价值,它是某个时点上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实际利率法摊销是折现的反向处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期末摊余成本(本金)=期初摊余成本(本金)-现金流入(即面值×票面利率)+实际利息(即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本期计提的减值准备;应付债券的摊余成本(本金)=期初摊余成本(本金)-支付利息(即面值×票面利率)+实际利息(即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未确认融资费用每一期的摊销额=(每一期的长期应付款的期初余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期初余额)×实际利率;未实现融资收益每一期的摊销额=(每一期的长期应收款的期初余额-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期初余额)×实际利率。
什么是债权,债权与所有权比较有何特征?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区别,所有权是物权.所有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所有权是对事权,债权是对人权
德禾观点63|浅析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前置程序及起诉期限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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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着眼于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如何维护自身权利的方法,以破产债权确认为切入点,其主要意图回答债权人对于“如何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何时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逾期起诉会造成什么后果”三个问题的关切。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债权确认对债权人的重要性;第二部分以借款合同为例,列举了债权确认中易产生纠纷之处;第三部分列举了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前置程序;第四部分分析了对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起诉期限的不同学说。望对广大破产债权人有所帮助。
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会产生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企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且进入破产程序后,过往经营活动中所负债务需要得到公平有序的清偿。广义的破产债权确认是指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由管理人对债权进行登记并审查,对债权之有无、性质及数额进行审查确认的法律行为,有助于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平及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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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确认对债权人的意义
债权确认对于委托人的重要性在于:破产债权的性质、金额关系到委托人在破产程序中所处的表决组别、表决权和清偿顺位。首先,债权是否确定关乎到债权人是否能够行使表决权;进一步而言,我国破产法对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规则采用人数与债权额双重计算法,所占表决权份额多少的计算依据即是债权金额。因此,管理人的债权审核结果直接影响到委托人的“最终分配金额”“是否能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债权人会议中的表决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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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及救济
债权人与破产管理人双方存在程序上的对抗性,实务中经常会出现管理人不认可债权人申报的部分或全部债权金额的情况。以债权债务人之间存在借款合同为例,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金额往往包括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等;若合同对某一项金额的约定不明确或提交的材料不详尽,则管理人认定的债权金额可能低于债权人申报金额。在债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债权人无法有效行使权利,如争议数额较大,势必影响破产程序的推进。根据《破产法》第58条规定,解决双方矛盾的终*方法即是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然而,争议双方请求法院进行实体审理前,应当遵从破产法为债权异议纠纷解决设定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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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前置程序
3.1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前述债权不包括法律规定无须申报的所欠职工工资、伤残补助、抚恤等职工债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0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经审核的债权尚不存在矛盾,仅当双方对各自权利义务认知不统一时才会产生争议。
无独有偶,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21)苏0113民初485号裁定书中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清算后,债权人应当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不能未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迳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在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作出审核结论后,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3.2管理人审查债权并编制债权表
管理人对收到的债权申报材料造册登记、审查、编制债权表,以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其实质上是行使对破产债权的初步审查权。若双方对债权达成一致,则法院可以行使确认权,裁定确认无异议的债权。若管理人无法根据债权人递交的申报材料确认其申报金额,则会在债权表列明审核结果,通常是“不予确认”“暂缓确认”或者“部分确认”。
3.3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并提出异议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川09民初81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中认为:“管理人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是破产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是债权人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必要前置条件。”若出现程序上的瑕疵,则需要重新履行该程序,不能直接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破产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债权人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有异议的,应当向管理人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管理人根据新的理由和依据对债权审核结果作出调整或者解释。异议程序有助于双方高效解决争议。《企业破产法》第62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且需要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一债会核查。在15日的债权审查期限内,不免存在缺少材料的情况。而异议程序能够解决一些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认知不一致,避免矛盾双方直接提起诉讼,浪费司法资源。《破产法解释(三)》将异议程序作为适用于所有债权人的法定前置程序,有利于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
在《破产法解释(三)》出台前,仅《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时实行的法律对普通破产债权之债权人在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前是否要向管理人提出异议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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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起诉期限
《破产法解释(三)》规定,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该司法解释没有确定管理人收到异议后的回复时间,而管理人的回复是决定异议人是否起诉的关键,因此法律有必要明确管理人的回复期限。
有学者认为,应当分别对债权人的异议期与管理人的回复期作出规定。现行规定导致这两种期限重叠,易出现管理人于该期限末作出不予调整或不接受异议的回复,届时留给债权人起诉的时间紧迫,不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另外,实务中对该司法解释设定的“15日”提起诉讼的期间存在不同理解,笔者查阅相关判例及文献后发现,实务中存在“诉讼时效说”“除斥期间说”“法定期间说”与“不利后果说”,其主要区别是逾期起诉的后果不同。
笔者整理其中三种学说分析如下:
学说一:不利后果说
(2022)黑03民终1069号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闫某与密山希诺乳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间,系附不利后果的引导性规定,目的是督促异议人尽快提起诉讼,以便尽快解决债权争议,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防止破产程序拖延。异议人未在该十五日内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视为其同意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果,破产程序按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果继续进行,给异议人财产分配和行使表决权等带来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学说二:除斥期间说
(2022)皖18民初145号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宣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安美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认为,债权人在并未举证证明存在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也未申请顺延期限,超过了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间,已丧失了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的权利,故其起诉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2022)最高法民再95号 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案件的再审中认为《破产法解释(三)》第8条并非作出债务人超出15日不得提起诉讼的规定,一、二审认定宣城市政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适用法律错误。该观点对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的“除斥期间说”持否定态度。
除斥期间作为一种不变期间,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其规制的是权利人的实体权利。然而,《破产法解释(三)》第8条并未规定当事人逾期起诉则起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法院在(2022)皖18民初145号判决书中的观点认为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也承认其存在延长的可能,存在前后矛盾之嫌。
学说三:法定期间说
(2022)川09民终1156号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巴中市峥嵘建筑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成都市蓝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中认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后,管理人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向债权人、债务人送达的复核意见中注明‘如对本复核意见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复核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诉讼。’如相关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管理人可将其视为无异议债权提请法院予以裁定确认。上述规定中的‘十五日’系异议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延长,异议人未在上述期间内提起诉讼即产生丧失起诉权利的法律后果。”
参考文献
(1)吴金水,潘云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破产审判庭).上海破产审判理论与实践.上海: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
(2)宋炜.破产债权确认之诉适用问题探析.法治博览,2021,10:61-63.
(3)余澜,雷鼎.我国破产债权确认程序的审视与改造.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44(6):104-108.
(4)张芳芳,林敏聪.论我国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制度.政法学刊,2017,34(6):98-106.
侯杰律师团队
侯杰律师所携团队专注于商事领域法律服务,致力于为公司、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股权、知识产权服务,服务内容涉及各类非诉及争议解决项目。团队主要成员是一批毕业于中外知名法学院的资深律师,理论精湛、经验丰富,秉承客户至上、勤勉尽责的执业理念,为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服务。
侯杰律师团队深耕各项法律服务领域,涉猎广泛且皆有所建树。于资本市场领域,如资产证券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上海股交中心挂牌等项目;于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领域,如区域性或全国性建设工程、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融资及转让等项目,为相关企业提供全过程、全周期法律服务。在科技金融领域,团队律师曾为全国首单储架发行的知识产权(专利)资产支持证券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该项目被中共上海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评选为“2020年度上海市法治建设十大优秀案例”。
侯杰律师团队在既往执业过程中,为徐汇区司法*、徐汇区发改委、徐汇区民政*、徐汇区统计*、徐汇区医保*、徐汇区应急*等**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上海市机械工业学校、徐汇区教育学院、龙元建设、绿地建设、滨江置业、中垠地产、浦东科创集团、徐汇城新集团、上海大众汽车等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诉讼服务。
侯杰律师团队在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始终以专业能力为根本,以专注精神为核心,不懈追求客户利益最大化,得到广大客户的一致肯定。同时,团队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始终不忘初心,坚持履行律师的社会责任,坚定维护社会法治氛围,得到徐汇区司法*等司法行政机关的认可,多次被评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
律师介绍
侯杰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德禾上海商事争议解决业务委员会主任,徐汇区第15、16、17届人大代表,徐汇区**法律顾问团成员,徐汇区政法委执法督查员,徐汇区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被列入徐汇区**拔尖人才培养计划,获评徐汇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侯杰律师执业28年,具有证券律师资格、招投标律师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基金从业资格等,曾任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特聘知识产权鉴定专家,荣获工信部2009年度重点领域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杰出贡献奖,系浦东新区知识产权融资促进会创始理事,为**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法律服务,获得广泛好评。
周子康,就职于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本科就读于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专业,硕士就读于布里斯托大学国际商法专业。
确认债来自权金额和债权受偿金额是什么
债权金额配行举是指债权人享有债权的金额,债权受偿金额指有多个债权人,债务人的财产又不足以全部偿还,就按比例偿还,具培碧体分到一个债权人,就是他的受偿金额为多少。《民法总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带配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是指什么
(1)认为是为了破产性执行而得到债务名义的给付诉讼;(2)认为是要求异议者作出撤回异议或者承认债权的意思表示的给付诉讼;(3)认为是为了达到消灭异议的效果,形成债权之效力为目的的形成诉讼;(4)认为是求得对破产债权的适格、存否、顺序以及数额等成为异议的对象的事项加以确认的确认诉讼。
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是什么行为行为
是债务人债权的重新认定,诉讼时效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