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在哪买?
没看懂什么意思?
下列说来自法中正确的是( )。Ⅰ.QDII是在我国人民币没有实现可自由兑换,资本项360问答目尚未开放的情况几所由湖室推杀搞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
B解析:QDII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1)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2)**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3)已与***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4)在已与***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5)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6)远期合约、互换及在已与***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或地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7)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除可投资于上述金融产品或工具外,还可投资于在已与***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私募基金。除***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集合计划不得有下列行为:购买不动产;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购买实物商品;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从事证券承销业务;***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知识点]机构投资者
2020个人银行和头义许个等坚宽照账户进账多少会被查?老板来自一定要知道
企业私人账户的每一笔流水想查你,都能被查清!一旦被稽查,补税是小事,还要缴纳大量滞纳金和税务行政罚款,构成犯罪的,更要承担刑事责任!目前银行对大额支付和可疑交易都会进行监控,并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什么是大额支付?根据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大额交易为:(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简单来说:这3种情况,会被重点监管!(1)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2)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另外,银行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广东珠海某公司于2016年1月正式开始营业,公司负责人陈某2、张某某、曾某某通过使用个人银行账户代替公司账户来接收营业收入的方式进行逃税。案件经过:被告人张某某、曾某某与陈某2在公司设立分别捆绑公司账户的POS机和捆绑周某1等人私人账户的POS机,在客户刷卡付款时,被告人张某林、曾某伶等人主要使用周某1私人账户捆绑的POS机收取装修款。另外,还使用其他员工的私人账户、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收取客户装修款,上述收取的营业收入均不入公司账户。同时,陈某2外聘一名会计仅按照公司账户的少量入账来申报纳税。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期间,经税务部门检查,欣美家公司逃避缴纳增值税人民币184,989.06元、城建税人民币12,949.23元,偷税额合计人民币197,938.28元,该公司2016年度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为97.49%。最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财务负责人曾某某各被判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案件警醒:1、通过私户收款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可能导致企业内部财务混乱,公司资金无法受到监管,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而且后期的税收风险真的会给你重重一拳!2、现在已经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但是加强了银行账户资金管控,不要想着用私户收款,形成一个闭环资金链,现在税务、银行全部共享信息合作,企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转账的这些行为已经被税务盯上!情况一:甲有限公司将对公账户上的60万元在每月的工资发放日逐一通过银行代发到每个员工的个人卡上,甲有限公司已经依法履行了代扣个税的义务。提醒:公户上的钱转入私户,这样是允许的!不用担心!情况二:甲属于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定期会将扣除费用、缴纳完经营所得个税后的利润通过对公账户打给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提醒:公户上的钱转入私户,这样是允许的!不用担心!情况三:甲有限公司将对公账户上的6万元打给业务员用于出差的备用金,出差回来后实报实销、多退少补。提醒:公户上的钱转入私户,这样是允许的!不用担心!情况四:甲有限公司将对公账户上的100万元打给股东个人,这100万元已经是缴纳完了20%股息红利个税后的分红所得。提醒:公户上的钱转入私户,这样是允许的!不用担心!情况五:甲有限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支付授课老师的讲课费10万元,转入老师个人卡中,这10万元已经是缴纳完了劳务报酬所得个税后的税后报酬。提醒:公户上的钱转入私户,这样是允许的!不用担心!情况六:甲有限公司向个人采购一批物品,金额20万元,取得了自然人在税务部门代开的**,甲有限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把20万元货款转入自然人的个人卡中。提醒:公户上的钱转入私户,这样是允许的!不用担心!情况七:甲有限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把10万元转入刘总个人卡中,这10万元用来偿还之前公司向个人的借款。提醒:公户上的钱转入私户,这样是允许的!不用担心!情况八:甲有限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把8万元转入王某个人卡中,这8万元用来支付王某的违约金、赔偿金。提醒:公户上的钱转入私户,这样是允许的!不用担心!参考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工资、奖金收入。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5、个人贷款转存。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7、继承、赠与款项。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9、纳税退还。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11、其他合法款项。参考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优先股是怎么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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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可以买卖吗
可以买卖,但是不方便,因为不能在股市上买卖的,只能是协议转让当然是一次性交钱了
【光大固收】优先股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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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什么是优先股?
2、境内优先股发展历程
3、优先股发行投资监管要求
优先股的发行人范围限定较为严格,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有明显的区分。根据《***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优先股的规定,包括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条件、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特别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条件等,此外也划定了合格投资者的范围。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需要同时满足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及***证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报告期不存在重大会计违规事项、优先股募集资金有明确用途且符合相关规定、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同次发行的优先股应具有相同条款和规定、不存在违规的特殊情形等规定。公开发行优先股还有特殊规定,其要求最为严格。境内注册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优先股参照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规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仅能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优先股发行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公允、合理且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募资对象仅为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优先股的投资对象只限于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若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则可以向原股东配售。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同一资管机构的不同产品认购或受让优先股的视为一人。此外,原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资金(含自有资金和发行的资管产品)需按照该通知规定投资优先股,而人社部则公布了《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股权和优先股投资试点的通知》,试点范围为中石化销售公司股权项目和铁路发展基金优先股项目,其他优先股项目试点需经人社部批准。随着优先股市场的纵深发展和投资需求向好,优先股的投资人范围或将进一步扩大。
4、风险提示
1)发行风险:警惕优先股发行失败对发行人融资造成负面影响;
2)信用风险:发行人基本面***化可能影响股利支付,警惕其信用风险;
3)市场风险:警惕优先股股价跟随市场波动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只能挂牌转让,警惕低流动性风险。
往期研报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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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的发行对于银行股票有影响吗?
优先股的发行对于银行股票有影响。银行优先股的发行会导致银行股票利空,优先股股东收益有保障,对普通股股东不公平。普通股票的价格是减去优先股后,再除以普通股股数,净利润不变的情况下,发行优先股会导致普通股的股票价格下降。 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 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优先股股东没有选举及被选举权,一般来说对公司的经营没有参与权,优先股股东不能退股,只能通过优先股的赎回条款被公司赎回,但是能稳定分红的股份。
首单银行永续债发行,投资机会何在?国内银行境内永续债与境外优先股的定价比较
内容提要
2019年1月25日,***银行成功发行400亿元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成为银行间债券市场首单银行永续债。而此前在2014年10月,同样也是***银行作为首次在境外市场公开发行人民币计价的优先股(从监管口径以及发行形式,均统一称为优先股)而备受市场关注,开启了发行优先股的序曲。
优先股是此前国内银行补充其他一级资本的重要工具。截至2018年12月,共有14家境外上市银行在境外市场发行优先股。此次银行永续债的发行打开了国内银行包括非上市银行以永续债的方式补充其他一级资本的篇章。
中行永续债发行成功并定价4.5%之后,境外优先股价格普遍得到提振。中行海外优先股收益率下降20BP至4.43%,其他银行优先股收益率下降50BP以上,甚至最高有200BP以上的大幅调整。
两种资本补充工具,两个市场交易,是否在定价上有可比性,是否存在境内外跨市场的套利机会,笔者借这篇文章进行具体的比较分析。
一、基础条款存在细微差别,
在定价上略有不同
比较永续债和优先股的定价,我们首先从基础条款出发。尽管中行此次的永续债和之前发行的优先股都是银行其他一级资本补充工具,在两者具体条款中的清偿顺序、赎回条款、股息制动机制等都保持一致,但是减记条款和强制转股条款不同。
此次永续债是属本金减记型债券,无强制应急转股的条款,而境外的优先股通过强制转股参与吸***,无本金减记条款。从境外评级机构对减记本金型永续债和优先股的评级结果来看,前者比后者相对高一档,因此在理论上利率定价前者比后者会相对低一些。
表1 中行永续债、境外优先股及境内优先股基本要素
二、基准收益率与市场环境不同,
海外优先股相对价值逐渐体现
中行境内永续债是以五年期***人民币国债利率作为基准利率,中行境外优先股虽然是以人民币计价,但是以五年期***国债利率作为基准利率,两者基准利率不同。
此次永续债的发行刚好处于人民币债券利率下行趋势中,境内货币政策较为宽松,有回到2016年人民币资产荒的趋势,因此发行利率相对较低。
海外市场受美联储加息影响,基准利率不断上升,目前五年期***国债利率已较中行发行优先股之时上涨130BP。同时由于境外优先股供给大幅增加,信用利差明显拓宽,同一种资产的境外美元收益率已经高于境内人民币收益率。
中资银行海外优先股在目前海外市场环境下收益率普遍较高。中行和工行优先股(以人民币计价)二级市场收益率在4.4%左右,其他国有银行优先股(以美元计价)二级市场收益率在4.5%以上,股份制银行(以美元计价)在6%以上,而城商行(以美元计价)更是在8%以上。
而从期限来看,国有银行的海外优先股距离第一次可赎回的时间均在2年以内,第一批优先股赎回的概率又非常高,相比目前较高的收益率,境外优先股的相对投资价值已经显现。
图1 ***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海外优先股收益率走势
图2 邮储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浙商银行海外优先股收益率走势
图3 城商行海外优先股收益率走势
三、海外优先股信用利差大,
赎回概率高
中行境内永续债发行时设置的信用利差为157BP,其海外优先股在发行时设立的信用利差为546bp。从票息重置的规则来看,发行时的信用利差在票息重置时是固定不变的。
如果***银行在2019年10月(第一次赎回日)没有赎回海外优先股,票息将可能调整至8%左右(目前***5年期国债收益率为2.5%以上,加上546bp固定利差)。因此赎回的可能性非常高。
与之相比,境内永续债固定利差相对较低,在基准收益率没有出现大幅变动的前提下,未来在5年赎回的概率也相对较低。从赎回概率来看,海外优先股更有投资的价值。
图4 海外优先股的固定利差比较
同时比较其他银行海外优先股之间的固定利差,可以发现***银行、工商银行和徽商银行的固定利差相对较高,在400BP以上,其他银行固定利差均在300BP以上,而招商银行、中原银行和邮储银行相对固定利差较低,也就意味着票息重置的利差较低,赎回的概率也相对减少。固定利差设置的高低也决定优先股相对价值的高低。
四、海外优先股流动性
较境内永续债好
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体量大,资金来源丰富,境外机构的进入使市场参与主体逐渐多元化,是银行补充其他一级资本理想的场所。但是中行此次永续债缺乏流动性,目前暂未有二级市场报价,交易十分不活跃,主要原因可能是一级发行定价缺少市场化,且以投资人长期配置为主,缺少投机盘,影响了二级市场的流动性。
相对而言,境外市场的投资主体更加分散和多元,价格发现功能和机制相对成熟,同时由于优先股发行至今已经有近五年时间,已经形成了特定的板块,境外机构对中资银行优先股的认识也更加充分和全面,相对来说定价也趋向合理。
境外优先股目前的流动性相对较好,定价相对市场化。中行永续债发行之后,境外优先股的快速上涨也反映了其较好的流动性。在定价上,境内永续债的流动性溢价也会相对于境外优先股高。
五、总结
中行境内永续债和境外优先股虽然分属不同的两个市场,但是均以人民币计价,而且同为其他一级资本补充工具,在定价上具有一定的可比性。
在条款设置上,永续债属于本金减记型而优先股具有强制转股性,存在着差异,永续债的理论利率比优先股低,同时此次中行永续债的定价也存在着政策支持的隐性溢价。
但是从境内外基准利率的比较来看,目前境外资产的相对价值正在显现,同时从中行永续债和其优先股发行时的固定信用利差设置比较来看,相差400BP,海外优先股更有赎回的可能性,期限也相对短,中行优先股相对于其永续债更具有投资价值。
此外,在境内开启银行永续债发行之后,境外优先股的发行供给可能会减少,供需结构会改变,继续推动海外优先股价格的上涨。在目前信用市场风险事件较多的情况下,银行优先股的安全性更加凸显,其二级市场较高的收益率不仅与境内永续债相比,与海外其他金融债券相比也具有更高投资价值,是进行海外资产配置时可优先考虑的品种。
作者:郑宁,浙商银行高级交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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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能不能在股票市场上买卖?
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优先股的主要特征有一是优先股通常预先定明股息收益率。由于优先股股息率事先固定,所以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而且一般也不能参与公司的分红,但优先股可以先于普通股获得股息,对公司来说,由于股息固定,它不影响公司的利润分配。二是优先股的权利范围小。优先股股东一般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股份公司的重大经营无投票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享有投票权。优先股的两种权利a.在公司分配盈利时,拥有优先股票的股东比持有普通股票的股东,分配在先,而且享受固定数额的股息,即优先股的股息率都是固定的,普通股的红利却不固定,视公司盈利情况而定,利多多分,利少少分,无利不分,上不封顶,下不保底。b.在公司解散,分配剩余财产时,优先股在普通股之前分配。优先股一般不上市流通,也无权干涉企业经营,不具有表决权。优先股的种类很多,为了适应一些专门想获取某些优先好处的投资者的需要,优先股有各种各样的分类方式。优先股的收回方式有三种:(1)溢价方式:公司在赎回优先股时,虽是按事先规定的价格进行,但由于这往往给投资者带来不便,因而发行公司常在优先股面值上再加一笔“溢价”。(2)公司在发行优先股时,从所获得的资金中提出一部分款项创立“偿债基金”,专用于定期地赎回已发出的一部分优先股。(3)转换方式:即优先股可按规定转换成普通股。虽然可转换的优先股本身构成优先股的一个种类,但在国外投资界,也常把它看成是一种实际上的收回优先股方式,只是这种收回的主动权在投资者而不在公司里,对投资者来说,在普通股的市价上升时这样做是十分有利的。优先股的优先权有以下四点:1.在分配公司利润时可先于普通股且以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2.当股份有限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可先于普通股股东分取公司的剩余资产。3.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公司经营参与权,即优先股股票不包含表决权,优先股股东无权过问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在涉及到优先股股票所保障的股东权益时,如公司连续几年不支付或无力支付优先股股票的股息,优先股股东可发表意见并享有相应的表决权。4.优先股股票可由公司赎回。由于股份有限公司需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固定的股息,优先股股票实际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举债集资的形式,但优先股股票又不同于公司债券和银行贷款,这是因为优先股股东分取收益和公司资产的权利只能在公司满足了债权人的要求之后才能行使。优先股股东不能要求退股,却可以依照优先股股票上所附的赎回条款,由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赎回。大多数优先股股票都附有赎回条款。如果将优先股股票细分,它还有:①累积优先股股票和非累积优先股股票。累积优先股股票是指在上一营业年度内未支付的股息可以累积起来,由以后财会年度的盈利一起付清。非累积优先股股票是指只能按当年盈利分取股息的优先股股票,如果当年公司经营不善而不能分取股息,未分的股息不能予以累积,以后也不能补付。②参加分配优先股股票和不参加分配优先股股票。参加分配优先股股票是指其股票持有人不仅可按规定分取当年的定额股息,还有权与普通股股东一同参加利润分配的优先股股票。不参加分配优先股股票,就是只能按规定分取定额股息而不再参加其它形式分红的优先股股票。③可转换优先股股票和不可转换优先股股票。
【“品种看债”之六】银行优先股投资指南
文丨明明债券研究团队
核心观点
赛道债日趋拥挤,银行优先股或许是又一个低垂的果实。
银行优先股政策梳理。2013~2014年相关政策密集出台,银行优先股也于2014年10月末正式亮相。银行优先股和银行永续债的清偿顺序、***失吸收顺序均相同,不过两者在一些细节上存在区别。对于发行人而言,优先股和永续债均列于股东权益下面的“其他权益工具”科目,但税务处理上,优先股股息不具备税盾效应,而永续债的利息基本上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于投资者而言,优先股股息收入可以免所得税,一般列为权益投资,而永续债的利息收入通常不免所得税,一般列为债券投资;从***失吸收机制的设定来看,优先股均设置转股条款,而永续债大多数为减记本金条款,少数为转股条款。整体而言,优先股和永续债都是混合资本工具,但优先股的股性略强于永续债。
银行优先股发行与存量。截至2022年6月6日,共有34只银行优先股先后上市,累计募资规模达8372亿元,国有行的规模比重为55%。目前国内优先股均为非公开发行,采取固定股息率的只有3只,其余31只均为“分阶段调整的票面股息率”,票面股息率为“基准利率+固定溢价”。已发行的34只银行优先股当中,已经被赎回的共有2只,分别是“中行优1”和“中行优2”,股息类型均为“固定股息率”,初始股息率分别为6%和5.5%。除去已经被赎回的2只银行优先股,存量的32只银行优先股当中,已经进入可赎回阶段的共有18只。对于多数银行来说,优先股的最新股息率均较新发永续债的票面利率高出不少,且对于发行方而言,优先股没有税盾效应,实际承担的财务成本要更高,需要密切关注银行优先股潜在的赎回可能性。
银行优先股的成交量价。2014~2019年,银行优先股的成交面额累计只有730亿元。2020年~2021年的年度成交面额分别为1067亿元和2613亿元。2021年的年度换手率达到33%,不过仍明显低于银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选择成交量最大的2只银行优先股——“建行优1”和“农行优1”作为样本,探讨银行优先股的成交价格规律。“建行优1”的成交价格在每两个除权日之间基本呈现线性递增的状态,从100元起步,递增至“面额+股息”的全价水平,对于境内机构而言,如果能够按照市场价格买入“建行优1”,内部收益率始终是4.75%,并且股息收入免所得税,这在当前的低利率环境中,具备较高的性价比。“农行优1”的成交价格更加复杂,可能存在“倒券”现象,股息重置则使得价格“爬坡”区间出现变化,此外,“按估值成交”也可能隐含风险。
银行优先股投资者结构。以农业银行的2只优先股为例,截至2022年2月28日,“农行优1”的前10大股东均为金融法人或资管机构,“农行优2”的前10大股东持股当中,超半数为企业法人所持有。投资者结构存在明显区别,“农行优1”的累计成交金额较“农行优2”高出接近1倍。究其原因,初始发行结构不容忽视。“农行优1”和“农行优2”的初始投资者当中,企业法人的持股比重分别为6.25%和33.88%。企业法人持股稳定,较少进入二级市场,因此,优先股发行结构会对其成交活跃度产生持续影响。
风险因素:银行资产质量大幅***化。
正文
银行优先股政策梳理
2013~2014年银行优先股相关政策密集出台。2012年6月8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在答记者问当中,有关负责人提到“积极探索通过发行优先股、创新二级资本工具或开拓境外发行市场等方式筹集资本”,银行优先股作为一项资本补充工具,开始进入筹备阶段。2013年11月,《***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成文,对优先股的定义、条款等事项进行了基本约定,其中,针对银行优先股的派息,又有特别的说明。2014年3月,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4月,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14年10月,《***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有关事项的通知》出台,明确“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优先股,也可以委托符合《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投资管理人投资优先股”,此外,对其会计处理也有明确规定。经过2013~2014年相关政策的密集出台,银行优先股于2014年10月末正式亮相。
2019年《指导意见》修订,非上市银行发行优先股门槛降低,但目前尚无案例。如前所述,我国商业银行于2014年开始发行优先股,用于补充其他一级资本。在2019年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推出以前,优先股是商业银行唯一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但均由上市银行发行,主要是因为《指导意见》要求“非上市银行发行优先股的,应当按照证监会有关要求,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因此,“新三板”挂牌是非上市银行发行优先股的前置条件,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上市银行的一级资本补充。为了疏通非上市银行的优先股发行渠道,支持中小银行补充一级资本,2019年7月19日,《***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修订)》(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修订)》)正式发布,删除了关于非上市银行发行优先股应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要求,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的非上市银行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标准,经过本次修订,在满足发行条件和审慎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直接发行优先股。《指导意见(修订)》理论上降低了非上市银行发行优先股的门槛,不过截至目前,尚未有实际案例出现。
银行优先股所属资本层级与银行永续债一致,但细节处稍有不同,优先股的股性更强。根据2019年11月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修订)》,当同一触发事件发生时,同级资本工具同时按比例吸收***失。以现有其他一级资本工具——优先股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为例,当同一触发事件发生时,二者应同时按比例分别转股和减记。因此,银行优先股和银行永续债的清偿顺序、***失吸收顺序均相同,不过两者在一些细节上存在区别。对于发行人而言,优先股和永续债均列于股东权益下面的“其他权益工具”科目,但税务处理上,优先股的股息不具备税盾效应,而永续债的利息基本上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于投资者而言,优先股股息收入可以免所得税,一般列为权益投资,而永续债的利息收入通常不免所得税,一般列为债券投资;从***失吸收机制的设定来看,优先股均设置转股条款,而永续债大多数为减记本金条款,少数为转股条款。整体而言,优先股和永续债都属于混合资本工具,但优先股的股性要略强于永续债。
银行优先股发行与存量
银行优先股的上市市场以沪深交易所为主,其中上交所的比重更高。沪深交易所之外,在新三板挂牌的银行优先股只有2016年发行的“齐鲁优1”,募资规模20亿元,并且已经于2021年8月全部赎回,因此本文主要考察的是沪深交易所上市的银行优先股。目前已发行的34只银行优先股当中,有31只在上交所挂牌上市,其余3只在深交所挂牌上市。
我国优先股累计发行约9000亿元,超9成为银行优先股。自2014年10月末国内首只优先股“农行优1”发行以来,截至2022年6月6日,共有51只优先股先后在沪深交易所挂牌上市,累计募资规模达到8948亿元。其中,银行优先股有34只,募资规模合计8372亿元,规模比重达到94%。从发行节奏来看,2014~2017年的发行比较常态化,每年均有超过1000亿元的银行优先股发行,2018年新发优先股规模降至150亿元,不过2019年又创下历史高位,全年发行优先股2627亿元,其中2610亿元为银行优先股。但2019年银行永续债正式启动,扩容迅速,成为商业银行补充其他一级资本的首选工具,2020年以来银行优先股没有新增发行。
国有银行优先股的规模占比过半。在已经发行的34只银行优先股当中,股份行、城商行和国有行分别有13只、11只和10只,不过由于国有行优先股的单只规模比较大,因此从募集资金的规模占比来看,国有行的比重为55%,超过其他类型银行的合计规模占比。其中,单只优先股募集资金最多的为2019年6月发行的“中行优3”,募资规模达到730亿元,与此相比,募资规模最小的银行优先股为2015年11月发行的“宁行优01”,募资规模为48.5亿元。
股息类型以“分阶段调整的票面股息率”为主,也有个别银行优先股为“固定股息率”。根据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应采取固定股息率,商业银行优先股也是如此,不过在实践中,目前国内优先股均为非公开发行,因此在股息类型上并不以固定股息率为主。目前已发行的34只银行优先股当中,采取固定股息率的只有3只,约定“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票面股息率在存续期内保持不变”,而其余31只的股息类型均为“分阶段调整的票面股息率”,在一个计息周期内(即5年)以约定的股息率支付股息,票面股息率为“基准利率+固定溢价”,基准利率为定价日前20交易日的5年国债到期收益率均值,固定溢价一经确定不再调整。
个别银行优先股已被赎回。国内银行优先股的赎回条款设置比较类似,赎回权的起始日期基本都是在发行日满5年之日起(也就是第5个付息日起),该日期乃至之后每年的优先股股息支付日,发行人都有权全部或部分赎回未转股的优先股。截至2022年6月6日,已发行的34只银行优先股当中,已经被赎回的共有2只,分别是“中行优1”和“中行优2”。这2只优先股均为***银行发行,股息类型为“固定股息率”,初始股息率分别为6%和5.5%,在广谱利率长期下移的大背景下,这样的股息率显然偏高,使得发行人有较强的赎回动机,并通过永续债等更加低息的方式进行一级资本补充。需要注意的是,优先股的赎回是按照面值赎回,因此在二级市场上以高于面值购入优先股的投资人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失。
存量银行优先股当中,超半数已经进入可赎回阶段,需关注潜在的赎回可能性。除去已经被赎回的2只银行优先股,存量的32只银行优先股当中,距离发行日已满5年,也就是已经进入可赎回阶段的共有18只。除了“平银优01”的股息类型为“固定股息率”以外,其余存量银行优先股均为分阶段调整的票面股息率。对比存量银行优先股股息率与永续债票面利率,可以发现对于多数银行来说,优先股的最新股息率均较新发永续债的票面利率高出不少,且对于发行方而言,优先股没有税盾效应,实际承担的财务成本要更高。从节约财务成本的角度而言,同为AT1工具的永续债更具性价比,因此,需要密切关注银行优先股潜在的赎回可能性。
银行优先股的成交量价
银行优先股成交活跃度逐年提升。根据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面向合格投资者,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在此基础上,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也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因此,银行优先股的投资者范围是比较有限的,这也导致市场发展初期的成交活跃度极低,2014~2019年,银行优先股的成交面额累计只有730亿元。2020年以来,伴随着银行资本补充工具的迅速扩容,银行优先股开始迎来更多关注,2020年~2021年的年度成交面额分别为1067亿元和2613亿元,2022年截至6月2日为328亿元,参照2021年的月度成交量变化规模,如果下半年成交活跃度提升,2022年依然有机会突破千亿成交。
国有银行优先股的成交量占比接近一半。和发行规模类似,国有银行优先股在二级成交当中,也有一半左右的份额。截至2022年6月2日,国有银行优先股的累计成交面额为2308亿元,在所有银行优先股的成交当中占据49%份额,股份行优先股和城商行优先股分别占30%和21%的份额。
银行优先股换手率依然较低。伴随着成交量的逐渐放大,银行优先股的换手率近年来也呈现逐步抬升的趋势,2021年的年度换手率达到33%。不过与同为银行资本补充工具的银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相比,银行优先股的流动性依然处于较低的水平,前两者的月度换手率就已经接近后者的年度换手率水平。
成交价格有何规律?活跃券之“建行优1”。我们选择成交量最大的2只银行优先股——“建行优1”和“农行优1”作为样本,探讨银行优先股的成交价格具体有何规律。我们发现,“建行优1”的成交价格在每两个除权日之间基本呈现线性递增的状态,除权日之后从100元起步,在下一个除权日之前逐渐递增至“面额+股息”的全价水平,也即104.75元。这背后反映一个事实:这只银行优先股的折现率等于股息率,并且在上市之后没有发生变化。换言之,对于境内机构而言,如果能够按照市场价格买入“建行优1”,内部收益率始终是4.75%,并且股息收入免所得税,这在当前的低利率环境中,具备较高的性价比。
与之相比,另一只活跃券“农行优1”的成交价格要更加复杂。和“建行优1”相比,“农行优1”的成交数据蕴含了更大的信息量:第一,可能存在“倒券”现象。例如2017年9月至10月,“农行优1”连续以100元价格成交,成交金额合计45亿元,成交日期距离该优先股的除息日(11月4日)非常接近,这样的成交价格蕴含了1~2个月6%的持有期收益率,显然是不合理的;第二,股息重置使得价格“爬坡”区间出现变化。“农行优1”的初始股息率是6%,自2019年11月5日起,“农行优1”第二个股息率调整期的票面股息率为5.32%,因此,随后的价格区间就是100元~105.32元,这与初始区间有所不同;第三,“按估值成交”可能隐含风险。近期出现若干成交价格超过区间上限的数据,实则与中证估值全价非常接近,可以理解为“按估值成交”的产物,但这种成交价格,可能蕴含一定的***失可能,主要风险来自于发行人在优先股发行5年之后,有权于任一个付息日按票面金额加上应付未付的股息进行赎回。以2022年6月2日的一笔成交为例,“农行优1”以107.55元的价格成交400万股,成交金额4.3亿元,假设该优先股于2022年被赎回,那么这笔投资的内部收益率将是-2.07%,即便是2023年被赎回,内部收益率也只有1.46%。随着被赎回日期的推迟,这笔投资的回报率才能逐渐趋于合理。
银行优先股投资者结构
只有合规投资者可以参与银行优先股的认购和交易。根据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目前银行优先股均为非公开发行,转让范围仅限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包括:(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三)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营利法人;(四)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合伙企业;(五)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符合***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六)除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以外的,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七)经***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银行优先股的投资者结构与初始发行结构关系密切。我们以农业银行发行的2只优先股为例,观察银行优先股的投资者结构,并探讨其影响因素。截至2022年2月28日,“农行优1”的股东数量为29户,前10大股东持股比例合计74.62%,均为金融法人或资管机构,“农行优2”的股东数量为37户,前10大股东持股比例合计62.53%,其中超半数为企业法人所持有。2只优先股的投资者结构存在明显的区别,“农行优1”的累计成交金额也较“农行优2”高出接近1倍,前者的活跃度明显更高。究其原因,初始发行结构不容忽视。“农行优1”的初始投资者当中,企业法人的持股比重只有6.25%,其余均为各类资管机构和金融法人,而“农行优2”的初始投资者当中,企业法人的持股比重达到33.88%,远超其他机构类型。企业法人的持股比较稳定,较少进入二级市场,因此,优先股的发行结构会对其成交活跃度会产生持续影响。
总的来说,随着传统可投资产范围的收窄,各种赛道债日趋拥挤,投资机构有动力去拓宽自身的能力圈。在二级资本债、银行永续债交易难度逐渐提升的背景下,银行优先股或许是又一个低垂的果实。
风险因素
银行资产质量大幅***化。
中信证券明明研究团队
本文节选自中信证券研究部已于2022年6月8日发布《“品种看债”之六:银行优先股投资指南》,具体分析内容(包括相关风险提示等)请详见报告。若因对报告的摘编而产生歧义,应以报告发布当日的完整内容为准。
重要声明:
本资料定位为“投资信息参考服务”,而非具体的“投资决策服务”,并不涉及对具体证券或金融工具在具体价位、具体时点、具体市场表现的判断。需特别关注的是(1)本资料的接收者应当仔细阅读所附的各项声明、信息披露事项及风险提示,关注相关的分析、预测能够成立的关键假设条件,关注投资评级和证券目标价格的预测时间周期,并准确理解投资评级的含义。(2)本资料所载的信息来源被认为是可靠的,但是中信证券不保证其准确性或完整,同时其相关的分析意见及推测可能会根据中信证券研究部后续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在不发出通知的情形下做出更改,也可能会因为使用不同的假设和标准、采用不同观点和分析方法而与中信证券其它业务部门、单位或附属机构在制作类似的其他材料时所给出的意见不同或者相反。(3)投资者在进行具体投资决策前,还须结合自身风险偏好、资金特点等具体情况并配合包括“选股”、“择时”分析在内的各种其它辅助分析手段形成自主决策。为避免对本资料所涉及的研究方法、投资评级、目标价格等内容产生理解上的歧义,进而造成投资***失,在必要时应寻求专业投资顾问的指导。(4)上述列示的风险事项并未囊括不当使用本资料所涉及的全部风险。投资者不应单纯依靠所接收的相关信息而取代自身的***判断,须充分了解各类投资风险,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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